易藏 · 易经
东坡易传
9.2 万字 · 约 4 小时 22 分钟 · 9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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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 故皆曰“或”。“或”者,物自外来而吾不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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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易传》卷之五
夬 卦 (第四十三)
兑上
乾下
“夬”:扬于王庭,孚号有厉;告自邑,不利即戎;利有攸往。
《彖》曰:“夬”,决也,刚决柔也。健而说,决而和。“扬于王庭”,柔乘五刚也;“孚号有厉”,其危乃光也。
五阳而一阴,阴至寡弱而皆乘于决者,以其得所附也。上六之所乘者,九五之刚,所谓“王”也。欲决上六,必暴扬之于王之庭,此其势有不便者,故五阳虽相信而不忘警,以为有危道焉。“号”者,所以警也。在强而知危,所以“光”也。
“告自邑,不利即戎”,所尚乃穷也。
“邑”者,民之所在也。与小人处,必先附其民;彼无民,将无与立。“戎”,上六也。五阳之强,足以即之有余,然而不即也,此所以不穷也。自以为不足,虽弱有余;自以为足,虽强有所止矣。故其“所尚”,乃所以“穷”也。
“利有攸往”,刚长乃终也。
阳盈则忧溢,溢则忧覆,故“利有攸往”。往则有所施用,所以求不盈也。
《象》曰:泽上於天,“夬”;君子以施禄及下,居德则忌。
君子之于禄、利,欲其在人;德、业,欲其在己。孔子曰:“脩辞立其诚,”所以居业也。“泽上于天”,其势不居,故君子以“施禄”,不以“居德”。
初九:壮于前趾,往不胜,为咎。
《象》曰:“不胜”而“往”,咎也。
“大壮”之长,则为“夬”,故“夬”之初九,与《大壮》之初九无异也。“大壮”之初九曰:“壮于趾。”而“夬”之初九曰:“壮于前趾。”二者皆有羊之象,见于其所施壮之爻,是以知其无异也。曰:前者通“大壮”之辞也,必通“大壮”而为辞者,明其所“壮”同而所遇异也。“大壮”之初九施“壮”于“震”,“震”吾朋也,触而遇其朋,是以决藩而遂之,因以为用。“夬”之初九施“壮”于“兑”,“兑”非吾朋也,苟不能胜,则往见牵矣,岂复决藩而遂我哉!君子之动,见胜而后往,故胜在往前;不能必胜而往,宜其“为咎”也。
九二:惕号,莫夜;有戎,勿恤。
《象》曰:“有戎勿恤”,得中道也。
“戎”,上六也。“惕号,莫夜”,警也。“有戎,勿恤”,静也。能静而不忘警,能警而不用,“得中道”矣。与“大壮”九二“贞吉”同,故皆称其“得中”。
九三:壮于九页 ,有凶;君子夬夬独行,遇雨若濡,有愠无咎。
《象》曰:“君子夬夬”,终无咎也。
初九为趾①,故九三为九页 。与小人处而“壮”见于面颜,有凶之道矣。《易》凡称其尤者,申言之,“乾乾”、“谦谦”、“蹇蹇”之类是也。九三之所以见“壮”于面颜者,避私其配之嫌也。故告之以不然,曰:九三之君子,以阳居阳,“夬”之尤者也,何嫌于私其配也哉!苟舍其朋而独行以答其配,使上六之阴和洽而为雨,以至于“濡”,虽有不知我心而“愠”者,然终必无咎。
【校注】
① 初九为趾:《苏氏易传》作“上六为臀”,误。
九四:臀无肤,其行次且;牵羊悔亡,闻言不信。
《象》曰:“其行次且”,位不当也;“闻言不信”,无不明也。
上六,九四之所谓臀也①。“困”之六三“据于蒺藜”,故初六之“臀困于株木”。“夬”之上六见“夬”,故九四之“臀无肤”,皆谓其同体之末者为“臀”也。与众阳处而同体者见“夬”,故“其行次且”而不安也。“羊”者,初九也;初九之触,则我之悔也;而能牵之,故“悔亡”。虽能悔亡而聪不明矣,孰与“大壮”?九四既悔亡而得壮輹哉!夫君子惟能释怨而收士,故为之聪、明者众,“大壮”之九四是也;今初九触我,我牵而縻之莫肯释,则惧者众矣。虽其左右前后将无不可疑,故“闻言”不信。
【校注】
① 上六,九四之所谓臀也:原作“九四,上六之所臀”也,据《苏氏易传》改。
九五:苋陆夬夬,中行无咎。
《象》曰:“中行无咎”,中未光也。
上六之不足“夬”,如“苋陆”也①。九五以阳居阳,“夬”之尤者也,于所不足“夬”,用“夬”之尤,虽中而未光,故“中行无咎”。“中行”者,反与四阳处而释上六也。此与上六为同体者,与九四均尔;然不至于“次且”者,以其刚之全也。刚之全者,则不戚其同体之伤矣,故九四之《象》以为“位不当也”。
【校注】
① 如苋陆:《苏氏易传》作“苋如陆”,误。
上六:无号,终有凶。
《象》曰:“无号”之“凶”,终不可长也。
“无号”者,不警也。阳不吾警,则吾或有以乘之矣,然终亦必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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姤 卦 (第四十四)
乾上
巽下
“姤”,女壮,勿用取女。
《彖》曰:“姤”,遇也,柔遇刚也。“勿用取女”,不可与长也。
“姤”者,所遇而合,无适意之谓也。故其女“不可与长”。
天地相遇,品物咸章也。
“姤”者,“乾”之末,“坤”之始也,故曰“天地相遇”。以四时言之,则建午之月,“品物咸章”之际也。《易》曰:“万物相见乎‘离’。”
刚遇中正,天下大行也。姤之时义大矣哉!
“刚”者,二也;“中正”者,五也。阴之长,自九二之亡而后为“遯”,始无臣也;自九五之亡而后为“剥”,始无君也。“姤”之世,上有君、下有臣,君子之欲有为,无所不可。故曰:“刚遇中正,天下大行也。”
象曰:天下有风,“姤”;后以施命诰四方。
初六:系于金柅,贞吉;有攸往,见凶。羸豕孚蹢躅。
《象》曰:“系于金柅”,柔道牵也。
刚而能止物者,谓之“金柅”,九二是也。初六之势,足以兼获五阳,然其始遇而合者,九二也。既合于二,若舍而之他①,则终身无所容矣,故以系二而贞为吉。有所往见为凶,初六者,“羸豕”也。虽“羸”而不可信者,以权在焉,以其“羸”而信之,则“蹢躅”而不可制矣。
【校注】
① 既合于二,若舍而之他:《苏氏易传》作“既合不贞,又舍而之他”,误。
九二:包有鱼,无咎;不利宾。
《象》曰:“包有鱼”,义不及宾也。
“鱼”者,初六也;“包”者,鱼之所不能脱也;“宾”者,九四也。“姤”者,主求民之时,非民求主之时也,故近而先者得之,远而后者不得也。不论其应与否也,嫌其若有咎,故曰“无咎”。
九三:臀无肤,其行次且,厉;无大咎。
《象》曰:“其行次且”,行未牵也。
以“姤”之初六为“夬”之上六,则“姤”之九三,“夬”之九四也,故其《象》同。九三之所谓臀者,初六;初六剥阳而进者也,处众阳之间而同体者,有剥阳之阴,宜其“次且”而不安也。“夬”之九四下牵初九之羊,故有“聪不明”之咎。而九三无是也,故虽危无孔大咎,而《象》曰“行未牵也”。
九四:包无鱼,起凶。
《象》曰:“无鱼”之“凶”,远民也。
既已失民,起而争之则“凶”。
九五:以杞包瓜,含章,有陨自天。
《象》曰:九五“含章”,中正也;“有陨自天”,志不舍命也。
“金柅”也,“包”也,“杞”也,皆九二也;“豕”也,“鱼”也,“瓜”也,皆初六也。“杞”,枸杞也,木之至痺者也。“包瓜”者,笼而有之也。瓜之为物,得所附而后止;不得所附,则攀援而求,无所不至。幸而遇乔木,则虽欲抑之不可得矣,故授之以杞,则杞能笼而有之。杞之所至,瓜之所及也。九五者,“姤”之主也;知初六之势将至于剥尽而后止,故授之以九二。九二之所至,初六之所及也。“姤”者,阴长之卦;而九五以至阳而胜之,故曰“含章”。凡阴中之阳为“章”,阴长而消阳,天之命也;有以胜之,人之志也。君子不以命废志,故九五之志坚,则必有自天而陨者,言人之至者,天不能胜也。
上九:姤其角,吝;无咎。
《象》曰:“姤其角”,上穷吝也。
刚之上穷者,“角”也。“姤其角”,以是为“姤”也。以角为“姤”,物之所不乐遇也;小人虽不能合,而君子亦无自入焉。故“吝,无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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萃 卦 (第四十五)
兑上
坤下
“萃”:亨。王假有庙,利见大人,亨,利贞。用大牲,吉。利有攸往。
《彖》曰:“萃”,聚也;顺以说,刚中而应,故聚也。“王假有庙”,致孝享也。“利见大人,亨”,聚以正也。
《易》曰:“方以类聚,物以群分。”有“聚”,必有党;有党,必有争。故“萃”者,争之大也。盍取其爻而观之,五能“萃”二,四能“萃”初,近四而无应,则四能“萃”三;近五而无应,则五能“萃”上。此岂非其交争之际也哉!且天下亦未有“萃”于一者也,大人者,惟能因其所“萃”而即以付之,故物有不“萃”于我,而天下之能“萃”物者,非我莫能容之,其为“萃”也大矣。“顺以说,刚中而应”者,二与五而已;而足以为“萃”乎?曰:足矣,有余矣!从我者纳之,不从者付之其所欲从,此大人也!故“萃”有二“亨”,“萃”未有不亨者,而其未见大人也,则亨而不正;不正者,争非其有之谓也。故曰:“利见大人,亨,聚以正也。”大人者,为可以聚物之道而已。“王”至于有“庙”,而尽其“孝享”,非安且暇不能。物见其安且暇,安得不聚而归之?此“聚之正”也。
“用大牲,吉,利有攸往”,顺天命也。
《易》之言荐、盥、禴、享,非正言也,皆有寄焉。“用大牲”者,犹曰用大利禄云尔。《易》曰:“何以聚人?曰财。” 所聚者大,则所用者不可小矣。天之命我为是物主①,非以厚我也,坐而享之则过矣。故“利有攸往,顺天命也”。
【校注】
① 天之命我:《苏氏易传》作“天之命者”,误。
观其所聚,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
不期而聚者,必其至情也。
《象》曰:泽上于地,“萃”;君子以除戎器、戒不虞。
王弼曰:“聚而无防,则众生心。”
初六:有孚不终,乃乱乃萃。若号,一握为笑,勿恤;往无咎。
《象》曰:“乃乱乃萃”,其志乱也。
初六之所应者,九四也;九四有信之者而“不终”,六三是也。始以无应而“萃”于四,终以四之有应,咨嗟而去之,故其《象》曰:“萃如,嗟如。”此志乱而苟聚者也。“若号,一握为笑”者,“号”且“笑”也,“一握”者,其声也,“号”、“笑”杂也。君子之于祸、福审矣,故笑则不号,号则不笑;先否而后通,则先号而后笑,未有号笑杂者也。此其志已乱焉,能为我寇哉!故“勿恤,往无咎”。
六二:引吉,无咎;孚乃利用禴。
《象》曰:“引吉无咎”,中未变也。
阴之从阳,以难进为吉。六二得位而安其中,不急于变,志以从上者也,故九五引之而后从。引之而后从,则其聚也固;是以吉而无复有咎。“禴”者,礼之薄者也,故用于既信之后。上以利禄聚之下,岂以利禄报之哉!故上“用大牲”而下用“禴”,以为有重于此者矣。
六三:萃如,嗟如;无攸利,往无咎,小吝。
《象》曰:“往无咎”,上巽也。
六三之“萃”于四,四与我、与初皆不利也,去而之上,上亦无应; “巽”而纳我者也,故虽“小吝”而“无咎”。
九四:大吉,无咎。
《象》曰:“大吉无咎”,位不当也。
非其位而有聚物之权,五之所忌也;非“大吉”,则有咎矣。
九五:萃有位,无咎;匪孚,元永贞,悔亡。
《象》曰:“萃有位”,志未光也。
九五“萃”之主也,“萃”有四阴,而九四分其二;以位为心者,未有能容此者也,故曰:“萃有位,无咎。”挟位以忌四为无咎①,而己志不光矣;惟大人为能忘位以任四。夫能忘位以任四,则四且为吾用,而二阴者独何往哉!“匪孚”者,非其所孚也;“元”者,始也;“元永贞”者,始既以从之,则终身为之贞也。自六二之外,皆非我之所孚也;非我之所孚,则我不求聚,使各得永贞于其始之所从,“悔亡”之道也。
【校注】
① 挟位:《苏氏易传》作“存位”,误。
上六:赍咨涕氵夷,无咎。
《象》曰:“赍咨涕氵夷”,未安上也。
“未安上者”,不乐在五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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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 卦 (第四十六)
坤上
巽下
“升”:元亨。用见大人,勿恤;南征吉。
《象》曰:柔以时,“升”,“巽”而顺,刚中而应,是以大亨。“用见大人,勿恤”,有庆也。
“巽”之为物,非能破坚达强者也。幸而遇“坤”,故能“升”。其升也有时,故曰“柔以时,升”。“坤”既顺之,五又应之,是以“大亨”。大人之于物也,危者安之,易者惧之,下“巽”而上顺,质柔而遇易,志得而轻进,以此见大人所畏者也,故不曰“利”。虽不利,不可不见也。见而知畏,其为利也大矣。利之远者曰“庆”,以其“有庆”,故虽有畏,“勿恤”也。
“南征吉”,志行也。
《彖》曰:“‘巽’而顺,刚中而应,是以大亨。”而六五为“升阶”,由此观之,非独“巽”之上即“坤”,亦“坤”之下援“巽”也。“巽”之求“坤”,“坤”之求“巽”,皆会于“南”,“南征吉”,二者相求之谓也。
《象》曰:地中生木,“升”;君子以顺德,积小以高大。
初六:允升,大吉。
《象》曰:“允升大吉”,上合志也。
所以为“升”者,“巽”也;所以为“巽”者,初也。“升”之制在初,故初六虽阴柔,而其于升也盖诚能之,故曰“允升”。阴升而遇阳,若阳升而遇阴,皆得其所升者也。初六以诚能之资而遇九二,宜其为吉之大者矣。
九二:孚,乃利用禴,无咎。
《象》曰:九二之“孚”,有喜也。
九二升而遇九三,盖升而穷者也。虽穷于三,而配于五,穷而之五,五亦无所升;而纳之,故薄礼可以相縻而“无咎”也。
九三:升虚邑。
《象》曰:“升虚邑”,无所疑也。
九三以阳用阳,其升也果矣;六四以阴居阴,其避之也审矣;故曰:“升虚邑,无所疑也。”不言“吉”者,以至强克至弱,其为祸福未可知也,存乎其人而已。
六四:王用亨于岐山,吉,无咎。
《象》曰:“王用亨于岐山”,顺事也。
上有所适,下升而避之,失于此而偿于彼,虽不争可也,人或能之①。今六四下为三之所升,而上不为五之所纳,此人情必争之际也。然且不争而“虚邑”以待之,非仁人其孰能为此?太王避狄于豳②,而亨于岐;方其去豳也,岂知百姓之相从而不去哉!亦以顺物之势而已,以此获吉,夫何咎之有?
【校注】
① 人或能之:《四库》本无此四字,据《苏氏易传》补。
② 太王:《苏氏易传》作“大王”,亦通。
六五:贞吉,升阶。
《象》曰:“贞吉升阶”,大得志也。
“贞”者,贞于九二也。“巽”之所以能升者,以六五之应也;曰:此升之阶也。“阶”者,有可升之道焉,我惟为阶,故人升之;我不为阶,而人何自升哉!木之生也,克土而后能升;而土以生木为功,未有木生而土不愿者也。故阶而升“巽①”;则六五为“得志”矣。
【校注】
① 巽:《苏氏易传》无此“巽”字,亦通。
上六:冥升,利于不息之贞。
《象》曰:“冥升”在上,消不富也。
“冥”者,君子之所息也;“升”至上六,宜息也。然而不息,则消之道也。施于不息之正者则可。孟子曰:“求则得之,舍则失之。”求在我者,此“不息”之正者也;求之有道,得之有命。求在外者,此“不息”之不正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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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 卦 (第四十七)
兑上
坎下
“困”:亨,贞大人吉,无咎;有言不信。
《彖》曰:“困”,刚揜也。
九二为初六、六三之所揜,九四、九五为六三、上六之所揜,故“困”。“困”者坐而见制,无能为之辞也。阴之害阳者多矣,然皆有以侵之;夫惟侵之,是以阳不能堪而至于战。战者有危道也,而无所谓“困”。“困”之世,惟不见侵,而见揜。阴有以消阳,而阳无所致其怒,其为害也深矣。
险以说,困而不失其所亨,其唯君子乎?“贞大人吉”,以刚中也。
刚中者,二也;二之谓大人。“贞”于“大人”而后“吉”者,五也。
“有言不信”,尚口乃穷也。
《象》曰:泽无水,“困”;君子以致命遂志。
“水”,润下者也。在“泽”上则居,在“泽”下则逝矣。故“水”在“泽”下,为“泽无水”,命与志不相谋者也,故各致其极,而任其所至也。
初六:臀困于株木,入于幽谷,三岁不觌。
《象》曰:“入于幽谷”,幽不明也。
初六,揜九二者也。揜者非一人之所能,故初六之揜九二,必将有待于六三。六三固以初为“臀”也①,“臀”得其所据而后其身能有所为。今六三之所据者,“蒺藜”也,则臀已困于株木,身且废矣。“株木”也,“蒺藜”也,皆非臀之所据者也。夫以柔助刚,则其幽可明;以柔揜刚,其谁明之?“入谷”者也,有配在四而不善二,是以“三岁”不得见也。
【校注】
① 六三固以初为臀也:《苏氏易传》作“六三则其所谓臀也”,误。
九二:困于酒食,朱绂方来,利用享祀;征凶,无咎。
《象》曰:“困于酒食”,中有庆也。
“困”之世,利以柔用刚。二与五皆刚者也,二以柔用之,而五以刚用之。天下之易怀者,惟小人也;方其见揜也,争之以力,虽刀锯有不足;而将怀之也,则酒食有馀矣,故九二“困于酒食”,所以怀小人也。九五则不然:揜我下者,我劓之;揜我上者,我刖之;轻用其威,威穷而物不服,乃大困也。既困而无助①,则虽欲不求二不可得矣。“赤绂”者,所以爵命二也,故曰困于“赤绂”。五以赤绂为困,而二以是为方来,言此五之所困,而二之所不求而至也。困而求二,乃徐有说,以其用说为已晚矣。说于未困,则其所以为说者小,故九二之所困者,酒食而已;说于已困,则其所以为说者重,故九五之所困者,爵命也。祭祀者,人之求神而神无求也。祭之者,人也;享之者,神也。五求二,故祭之;二不求五,故享之而已。享之者固不征,而征以求之,故“凶”。虽然,其义则不可咎,以其所从者君也。
【校注】
① 困而无助:《苏氏易传》作“困则无助”,误。
六三:困于石,据于蒺藜;入于其宫,不见其妻,凶。
《象》曰:“据于蒺藜”,乘刚也;“入于其宫,不见其妻”,不祥也。
六三,上揜四、下揜二者也。坚而不可胜者,石也;四之谓“石”。伤而不可据者,“蒺藜”也,二之谓“蒺藜”。六三阴也,而居于阳,自以为阳,而求配于上六,“不祥”也。三之应在上,而上六非其应也,“宫”则是矣,而非其“妻”。故曰:“入于其宫,不见其妻,凶。”小人易合而难久,故“困”之三阴,其始相与缔交而揜刚,其终初六之“臀”困,六三之“妻”亡。
九四:来徐徐,困于金车,吝;有终。
《象》曰:“来徐徐”,志在下也;虽不当位,有与也。
初六我之配,二之所恶也。二刚而在下,载己者也,故为“金车”。欲下从初六而困于二,故其来“徐徐”,不急于配。配之所怨,刚之所与也,故虽“吝”而“有终”。
九五:劓、刖,困于赤绂,乃徐有说,利用祭祀。
其曰“赤绂”,正也;“朱绂”,严之也;下受上之辞也。
《象》曰:“劓、刖”,志未得也;“乃徐有说”,以中直也;“利用祭祀”,受福也。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