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藏 · 四书
大学衍义补
118 万字 · 约 56 小时 16 分钟 · 101 / 150
儒藏 · 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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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鸾曰:“古者刑不上大夫,汉之待公卿、大夫与士庶无等级,皆习秦气象,萧、曹秦吏,习见不知改而何亦身自当之。惠帝虽差立条式然,特以为恩惠,不着法令。文帝时绛侯下狱,贾生极言以谏,然终不能变也。”
文帝时贾谊上疏曰:“廉耻节礼以治君子,故有赐死而无戮辱,是以黥劓之罪不及大夫,以其离主上不远也。今自王侯三公之贵皆天子改容而礼之也,而命与众庶同黥劓髡刖笞骂弃市之法,被翙辱者不泰迫乎?夫尝已在贵宠之位,今而有过,废之可也,退之可也,赐之死可也,灭之可也,若夫束缚之、系緤之,输之司寇,编之徒官,司寇小吏詈骂而篣笞之,殆非所以令众庶见也。”
臣按:是时丞相勃免就狱,人有告谋反者,逮系长安狱,恐不知置辞,吏稍辱侵之,勃以千金与狱吏,吏书牍背示曰“以公主为证”,勃子尚公主,故吏教以为证,卒无事。故谊以此讥上,文帝深纳其言,养臣下有节,是后大臣有罪皆自杀不受刑,至武帝时稍复入狱,自宁成始。
宣帝地节四年,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乱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自今子有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妇、大父母匿孙罪殊死上以请,廷尉以闻。”
臣按:律文亲属得相为容隐始此,然宣帝诏所匿者止许父子、夫妇、祖孙,而于兄弟及从子之于世父、季父阙焉,必若今律文,凡有亲属除谋反、大逆外,虽奴婢雇工人为家长亦在勿论之限,深得先王以刑弼教之意。
元康四年,诏曰:“朕念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逆乱之心,今或罹于文法、执于囹圄,朕甚怜之。自今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他皆勿坐。”
臣按:《周礼》八议,所议者皆国家之勋戚贵任也,而老者不与焉。臣窃以为年之贵于天下久矣,虞、夏、商、周未有遗年齿者也,礼以贵贵、尊贤、敬老三者并言,《周官》有议贵、议贤之辟而无议老,所谓老耄之赦仅见于三刺,而与幼弱、蠢愚并称,盖怜之耳,非尊之也。宣帝此诏,可以补《周官》之阙。
武帝时,二千石有罪先请。宣帝时,又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臣按:后世人臣有罪先请然后逮治始此。
成帝时,梁王立相,禹奏立怨望,有司案验,因发其与姑奸事,谷永上书曰:“臣闻礼,天子外屏,不欲见外也,是以帝王之意,不窥人闺门之私、听闻中丱之言,《春秋》为亲者讳。今梁王年少病狂,始以恶言案验,既无事实,而发闺门之私,非本章所指。王辞又不服,猥强劾立,傅致难明之事,独以偏辞成罪断狱,无益于治道,污蔑宗室以内乱之恶,披布宣扬于天下,非所以为公族隐讳,增朝廷之荣华、昭圣德之风化也。萌芽之时,加恩勿治,上也。既已案验举宪,宜及王辞不服,诏廷尉选上德通理之吏更审考清问,著不然之效,定失误之法,而反命于下吏,以广公族附疏之德,为宗室刷污乱之耻,甚得治亲之谊。”天子由是寝不治。
臣按:昔三代盛时,其于公族皆教之有法、养之有道而又择人以夹辅之,使之不至于违理伤化,不幸而有败伦悖德之事,于其萌芽之初豫遏绝之,俾不至于彰布以为宗室之羞,非甚不得已真得罪于宗庙、社稷,不轻致于理也。
哀帝时,丞相王嘉下狱,少府猛等十人以为:“圣王断狱必先原心定罪,探意立情,故死者不抱恨而入地,生者不衔怨而受罪。明主躬圣德、重大臣,刑辟广延有司议,欲使四海咸服,嘉罪名虽应法,圣王之于大臣,在舆为下,御坐为起,疾病视之,无数死则临吊之,废宗庙之祭,进之以礼,退之以义,诛之以行。按嘉等罪恶虽著,大臣括发关械、裸躬就笞,非所以重国褒宗庙也。”
臣按:王嘉之罪,徒以荐廷尉梁相及封还益董贤户事拂哀帝意,故召诣尚书责问,而猛等上此言,所谓嘉罪名应法,盖巽与之言,欲救之而姑为是辞耳,非谓嘉实有罪也。其言圣王重大臣之礼,可见古者之于大臣其敬重之如此,后世有愧于古多矣,非独上之人不之重,而下之人亦不知所以自重也。
唐制,五品以上罪论死乘车就刑,大理正莅之,或赐死于家。疾病,职事散官三品以上妇女子孙入侍。臣按:唐为此制犹有古意。
唐太宗诏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皆不追身。时引囚至岐州刺史郑善果,上曰:“善果虽有罪,官品不卑,岂可与诸囚为伍?”乃诏自今三品以上犯罪不须引过,听于朝堂,俟进止。
胡寅曰:“三品以上,贵近之臣也。太宗不使与诸囚同引,得待臣以耻之道矣。然诸囚蒙引而贵近之臣反不见引,设有诬陷冤抑,欲面诉于君,而止于朝堂,无由自进,其所失又多矣。隋史万岁实在朝堂而杨素以往谒东宫谗之,朝堂虽近天子之居,至是远于万里,太宗不欲使三品以上与诸囚同引,别引可也。”
玄宗开元十年,广州都督裴伷先下狱,中书令张嘉贞奏请决杖,张说进言曰:“刑不上大夫,以其近于君者也,故曰士可杀不可辱,且律有八议,勋贵在焉。今伷先亦不可轻,不宜决罚。”上然其言。
洪迈曰:“唐太宗自临治兵,以部陈不整,命大将军张士贵杖中郎将等,怒其杖轻下士贵吏,魏徵谏曰:‘将军之职为国爪牙,使之执杖已非治法,况以杖轻下吏乎?’上亟释之。明皇开元三年,御史大夫宋璟坐监朝堂杖人轻贬,睦州刺史姚崇为宰相弗能止,卢怀慎表言:‘璟明时重器,所坐者小,望垂矜录。’上深纳之。太宗、明皇有唐贤君也,而以杖人轻故加罪大将军、御史大夫,可谓失政刑矣。”
臣按:武臣至大将军、文臣至御史大夫,皆朝廷文武大臣也,而使之任胥隶之役,岂但失政刑而已哉,盖亏国体、轻名爵也。
以上议当原之辟
▲顺天时之令
《周礼》:大司寇,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
臣按:象魏即雉门两观也,以秋官刑法画之为象而县于象魏,即后世于国门张挂榜文之制也。古昔先王原情以定罪,因事以制刑,既有定制,而又于正月之吉调和而布,行之于邦国、都鄙焉,盖因岁月之更新,起民心之观视,以儆省之也。然其藏于府史者众庶不能悉知,于是乎县象于两观之间以纵万民之视。盖先王之法若江河然,贵乎易避而难犯,苟匿其制、晦其言,愚民不知而陷入焉,又从而刑之,则是罔民也。象法示民所以启其心志、竦其观视,使知刑之惨毒、法之谨严,有所避而不至于误入,有所惩而不至于故犯。
小司寇之职,正岁帅其属而观刑象,令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令群士,乃宣布于四方,宪刑禁,乃命其属入会,乃致事。
臣按:《周官》大司寇于正月既县法于象魏,小司寇于正岁复申令以木铎。说者谓正月用周之正,建子之月也;正岁仍夏之正,建寅之月也。布之象魏,使有目者所共睹,欲其接于目而谨于身;令之木铎,使有耳者所共闻,欲其入于耳而警于心。然象魏之布,继以使民观刑象,则专以示民也,木铎之令,继以“宣布于四方,宪刑禁,乃命其属入会,乃致事”,则又以警夫典刑者而使之用法也,不用法则有常刑焉。盖宣布于邦国,揭而示之,使知所避而又使之入会以计其多少之数焉。且布于正月者则挟日而敛之,所以示夫京畿之人;于正岁者则宣布于四方,所以通于天下之众,则是先王之制刑定罪,惟恐愚民不知而误入之而为之宣布者如此。后世律令藏于官,及民有犯者然后捡之以定其罪,而民罹于刑辟不知其所以致罪之由者多矣,此古之刑所以难犯而后世之刑所以易犯也欤。
布宪(宪,表也,主表刑禁者)掌宪邦之刑禁(国之五禁)。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宪邦之刑禁以诘(谨也)四方邦国,及其都鄙,达于四海。凡邦之大事合众庶则以刑禁号令。
刘彝曰:“必书其刑禁之宪于民者,以达于州伯,州伯以达于卒正,卒正以达于连帅,连帅以达于属长,属长以达于诸侯,诸侯则以达于都鄙,而要服以达于四海。布宪则执旌节以巡行四方,诘其违于禁令者,庶乎其无所不及也。”
臣按:布宪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每岁自正月之吉则执旌节巡行,以宣布其宪令于四方。盖邦之刑禁正月既布于象魏,县于门闾、都鄙、邦国,然恐其奉行之者不必谨,或有废格而懈弛者,于是设布宪之官,每岁自正月始遍巡天下,自内而至于外、由近而至于远,内而方国,外而海隅,无不至焉。既布之以书,复表之以人,所以谆谆于国家之刑禁、朝廷之号令,使民知所遵守而不至有所违犯焉,孔子曰:“不教而杀谓之虐。”成周盛时所以先事防民者,其严且密如此,上无不教之杀,下无误犯之罪,此所以刑措不用也欤。
《礼记月令》: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牢也)圄(止也),去桎(在足)梏(在手),毋肆(陈尸也)掠(极治也),止狱讼。
陈澔曰:“周曰圜土,殷曰泚里,夏曰钧台,囹圄,秦狱名也。”
方悫曰:“囹圄不可去,故曰省,所以察之也;桎梏可去,故曰去,所以除之也肆掠之行主乎吏,故曰毋,所以禁之也;狱讼之作自乎下,故曰止,所以息之也,凡此皆所以消阴事而已。”
臣按:仲春之月乃阳气发生之候,故于上之安萌芽、养幼少、存诸孤,是虽草木之微亦加安养之仁,孤幼之子咸致存养之惠,若夫人之不幸而入于囹圄,虽其自取之罪,然皆吾之赤子也,当此阳和之时而存恻怛之心,天地之德、父母之心也。
孟夏之月,断薄刑,决小罪,出轻系。
陈澔曰:“刑者上之所施,罪者下之所犯,断者定其轻重而施刑也。人以小罪相告者,即决遣之,不收系也。其有轻罪而在系者,则直纵之出也。”
臣按:孟夏之月天气始炎,将驯至于大暑也,恐罪人之系于囹圄者气相郁蒸,或致疾疫,故于是时也,于刑之薄者即结断之不使久系,罪之小者即决遣之不使收系,系之轻者即纵出之不使复系,先王恤狱之仁也。或者谓正阳之月,于阴事未宜大有施设,失先王之意也。
仲夏之月,挺重囚,益其食。陈澔曰:“挺者拔出之义。重囚禁系严密,故特加宽假。”马嚚孟曰:“益重囚之食,不以其罪废,不忍人之政也。”
臣按:时至仲夏,天气之炎燠极矣,囚虽有罪,然其刑之也亦必肆诸市朝以为世儆,恐其或因炎蒸而遽殒,故于是时挺而拔出于清凉之地,而加以饮食之味,以待秋后处决焉。先王之用刑,其仁义之兼尽也如此夫。
孟秋之月,命有司修法制,缮(治也)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惧罪邪,务(事也)搏(戮也)执(拘也)。命理(治狱之官)瞻伤(损皮肤)、察创(与疮同)、视折(损筋骨),审断(骨肉皆绝)决,狱讼必端(正也)平。戮有罪,严断刑,天地始肃,不可以赢。
郑玄曰:“顺秋气当严也。理,治狱官也,虞曰士、夏曰大理、周曰司寇。”
吴澂曰:“奸未发露而藏于内者止之,止之而曰禁,则非慢令也;邪已发露而显于外者罪之,罪之而曰慎,则非滥刑也。命有司至务搏执,顺天之义也。命理至端平,爱人之仁也。又总结之曰‘戮有罪,严断刑’,盖虽命有司以搏执,然所戮者有罪之人,未尝及无辜也,则义之中有仁焉;虽命理官以端平,然苟或当刑断之必严,未尝故失出也,则仁之中有义焉。大概此时所尚以顺天之义为主,特以爱人之仁行乎其间尔。所以然者,天地之气始严急,故顺天者亦当严急而不可以宽缓也,赢有宽缓之意。”
臣按:刑者阴事也,阴道属义,人君奉天出治,当顺天道肃杀之威而施刑害杀戮之事,所以法天时行义道也。然秋之为秋所以成乎春,义之为义所以全乎仁,有春而无秋则生物不成,有仁而无义则生民不安,方天地始肃之时则不可以赢,亦犹天地始和之时不可以缩也。是则圣人之用刑虽若不得已而实不容已也,于不容已之中而存不得已之心,不容已者上天讨罪之义,不得已者圣人爱物之仁。
仲秋之月,乃命有司申严百刑,斩杀必当,毋或枉挠,枉挠不当反受其殃。
方悫曰:“孟秋既命严断刑矣,至此又命之故曰申严焉,且西为阴中,物既告成,先王奉天,故其所命止于是月也。刑有五而曰百刑者,据成数言之,与百礼、百事同义。斩者则必杀,杀者不必斩,斩杀必当,虑及于无辜也。然刑之所加不止于斩杀,所命止及于此者,以大辟尤人所重故也。枉则在上者不直,挠则在下者不伸,使斩杀不当则以或枉挠故也,先王奉天如此,而有司或枉挠焉,是逆天也,逆天则天灾适当之也,孟子言‘出乎尔者反乎尔者’同义。”
臣按:《月令》虽作于吕不韦,然皆述先王之旧典也。凡事为无不顺适天时,而于刑尤加意焉,不韦当秦人惨刻之世而述先王仁义之典,宜其不见用也。幸而是篇见于《吕览》而汉戴氏始编于《礼记》之中,以与五经并行以为礼典,后世人主诚能按时而布之以为常宪,是亦施仁政之一助,其毋以人而废其书。
季秋之月,乃趣(促)狱刑,毋留有罪。孟冬之月,是察阿党,则罪无所掩蔽。
陈澔曰:“狱吏治狱宁无阿私,必是正而省察之,庶几犯罪者不至掩蔽其曲直也。”
臣按:自古断决死刑皆以孟冬之月,凡有罪人于死刑者必先讯问详谳之,至于是纯阴之月乃施刑焉。苟狱吏阿私党比其人而掩蔽其罪状,故为之延及使不施刑,未几则阳生而刑不可施行矣,且使囚者又将有期月之禁焉。此先王于季秋之月既有毋留之令,而于孟冬之月又申明是察之令也欤?
汉章帝元和二年旱,贾宗上疏,以为断狱不尽三冬,故阴气微弱,阳气发泄,招致旱灾。下其言公卿议,陈宠奏:“冬至之节,阳气始萌,故冬十一月有兰、射、干、芸、荔之应,时令曰‘诸生荡,安形体’,天以为正,周以为春;十二月阳气上通,雉鸣鸡乳,地以为正,殷以为春;十三月阳气已至,天地以交,万物皆出,蛰虫始振,人以为正,夏以为春。三微成著,以通三统,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若以此时行刑,则殷、周岁首皆当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狱刑,无留罪’,明大刑毕在立冬也(《礼记》在季秋之月)。”
臣按:宠之此言以殷、周非徒改月朔,且改其时,汉去古未远,必有所据。断决死囚必以十月,以其纯阴之月也,因宠此言,后世遂以为定制。
和帝时,鲁恭上疏曰:“旧制至立秋乃行薄刑,自后改用孟夏,而刺史、太守不深惟忧民息事之原、进良退残之化,因以盛夏追召农人,拘对考验,连滞无已。司隶典司京师,四方是则,而近于春月分行诸部,托言劳来贫人而无恻隐之实,烦扰郡县,廉考非急,捕一人之罪,根连十数,上逆时气,下伤农业。臣愚以为,今决狱案考皆以立秋为断,以顺时节育成万物,则天地以和,刑罚以清矣。”
臣按:先王制刑虽曰防民奸,实所以顺承天道以安民生也。苟逆天之时、妨民之业,则天道有不顺,民生有不安矣。
隋文帝乘怒欲六月杀人,大理少卿赵绰固争,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帝曰:“六月岂无雷霆,我则天而行,何不可之有。”
胡寅曰:“则天而行,人君之道,尧、舜、禹、汤、文、武之盛由此而已,文帝所言,王言也,而其事则非也。宪天者以庆赏法春夏,以刑威法秋冬,雨露犹人君之惠泽,雷霆犹人君之号令,生成万物之时固有雷霆,而雷霆未尝杀物,隋文取则雷霆而乘怒杀人,其违天多矣。”
臣按:隋文帝以阴谋得天下而性尤猜忌,往往欲杀人以立威杀,御史以元正日不劾武官衣剑之不齐者,谏臣谏并杀之,至长史考校不平,将作寺丞以课麦面迟晚、武库令以署庭荒芜,察而知之,并亲临斩决。呜呼,天立君以主生人,欲其则天道以为治,使天所生得全其生,今为天之子不能奉天道以养天民,反假天之威以害之,使天无知则已,天道有知,其肯容之耶?卒之不得其死而其子若孙自相鱼肉,至于殒宗绝祀,孰谓天道无知耶?
唐制,京师之囚,刑部月一奏,御史巡行之,每岁立春至秋分及大祭祀、致齐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及夜未明、假日、断屠月皆停死刑。京师决死,莅以御史、金吾,在外则上佐,余皆判官莅之。诸狱之长官五日一虑囚,夏置浆饮,月一沐之,疾病给医药,重者释械,其家一人入侍。刑部岁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阅狱囚杻校、粮饷治不如法者。
臣按:此唐人恤狱之仁,其享国之久未必不由乎此。
宋太祖开宝二年五月,上以暑气方盛,深念缧系之苦,下诏西京诸州,令长史督掌狱掾五日一捡视,洒扫狱户,洗涤杻械,贫不能自存者给饮食,病者给医药,轻系小罪即时决遣,无得淹滞。自是每岁仲夏必申明是诏以诫官吏,岁以为常。
臣按:宋朝以忠厚立国,此亦其仁政之一端。
太宗雍熙元年,令诸州十日一具囚帐及所犯罪名、禁系日数以闻,刑部专意纪察。
臣按史,太宗阅诸州所奏囚簿,有禁系至三百人者,乃下诏申严淹狱之戒,令今后门留寄禁、取保在外并邸店养疾人等并准禁囚例,件析以闻,其鞫狱违限及可断不断、事小而禁系者,有司奏驳之。噫,太宗以万乘之君,处崇高富贵之位,于凡诸州所奏囚簿亦阅及之,不惟寓诸目且动于心,既动于心即形于言而有申严淹狱之戒,且命所司件析其事目以闻。呜呼,太宗之尽心狱事如此,当世之民岂有无罪而就死地者哉?
以上顺天时之令
卷一○八
▲谨详谳之议
《舜典》: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孔颖达曰:“此二句承上文典刑之言,总言用刑之罪过而有害,虽据状合罪而原心非故,如此者当缓赦之,小则恕之、大则宥之;怙恃奸诈,欺罔时人,以此自终无心改悔,如此者当刑杀之,小者刑之、大者杀之。”
臣按:《舜典》此二言,万世谳刑之权度也。盖无心失理为过,眚灾是也,人之有过误或不幸而入于罪者,谳之知其非故也,当五刑者则减而流,当鞭朴者则减而赎,知其无心而误犯也,非故也;有心失理为恶,怙终是也,人之有所恃而又再犯者,谳之知其非过也,当典刑者则坐以典刑,当鞭扑者则坐以鞭扑,知其有心而故犯也,非过也。世之谳刑者以圣经二言为权度,则谳狱道尽而所处无不当之罪,而人自以为不冤矣。
《大禹谟》: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孔安国曰:“过误所犯虽大必宥,不忌故犯虽小必刑。刑疑从轻,赏轻从重,忠厚之至。宁失不常之罪,不枉不辜之善,仁爱之道也。”
臣按:“宥过无大,刑故无小”,此二言即《舜典》“眚灾肆赦,怙终贼刑”也,后世谳疑狱者以《舜典》二言及《大禹谟》此六言为主以权度天下之疑狱,而又以“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一言恒存诸心焉,则天下无冤狱矣。夫所谓不可杀者不辜者尔,而其有辜者亦自不苟免也,盖以人有罪犯在乎可杀不可杀之间,杀之则若无罪,不杀则失常刑,皋陶立为此言,盖探大舜之心而代为之辞也。夫子删《书》,存之以示万世,使断疑狱者以此为予夺轻重之权度,虽曰一时之言,然万世之下人赖之以全其生者多矣,所谓仁人之言其利溥者也,谁谓皋陶无后哉?
《君陈》:王曰:“辟以止辟,乃辟。狃(习也)于奸宄,败常(典常)乱俗(风俗),三细不宥。”
蔡沈曰:“刑期无刑,刑而可以止刑者乃刑之。狃于奸宄与夫毁败典常、坏乱风俗,人犯此三者,虽小罪亦不可宥,以其所关者大也。”
臣按:圣人之制为刑辟,非故用此以张其威、罔其民也,盖立为刑辟使人知所避而不犯,则无犯刑辟者矣,此所谓“辟以止辟”也。详谳之际,人之真有所犯者则必决然而不宥焉,其罪虽小不可不为之惩,不为之惩则必有仿而为者于其后矣。吁,惩之于细则大者不作,戒之于先则后者不继,惩一人以惧千万人,戒一事以遏千万事,圣人之虑远矣,圣人之心仁矣,彼以姑息为仁者,真不仁者也。
《吕刑》: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
蔡沈曰:“事在上刑而情适轻则服下刑,舜之宥过无大,《康诰》所谓‘大罪非终’者是也;事在下刑而情适重则服上刑,舜之刑故无小,《康诰》所谓‘小罪非眚’者是也。”
臣按:穆王训刑,此二句远宗乎虞廷之典,近法乎武王之诰,非无征之言也。先儒以为罪莫大乎杀人,然所杀奴婢也,非适轻乎?罪莫轻于骂詈,然所詈父祖也,非适重乎?是故原情以定罪而不拘于一定之法。
其刑上备,有并两刑。
蔡沈曰:“‘其刑上备,有并两刑’者,言及其断狱之书当备情节,一人而犯两事,罪虽从重亦并两刑而上之,言谳狱者当备其辞也。”
臣按:两刑,谓一人有两罪、一罪有二法,并具上之以听命于上,不敢专也。
《周礼》: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一刺曰讯(问也)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耄同)、三赦曰蠢愚,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