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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 · 四书

大学衍义补

118 万字 · 约 56 小时 16 分钟 · 100 /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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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独释本末,不释终始,何也?臣窃以谓听讼此章乃治国平天下之要务,当以入第十章,所见如此,未敢以为是,姑记于此以俟正焉。(以上听狱讼)

《康诰》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断也)要囚。

蔡沈曰:“要囚,狱辞之要者也。服念,服膺而念之。旬,十日;时,三月,为囚求生道也。”

苏轼曰:“服念为囚求生道也,求之旬时而终无生道,乃可杀。”

臣按:此即《易》所谓缓狱也,唐太宗谓:“死者不可复生,决囚须三覆奏,顷刻之间何暇思虑,自今宜五覆奏。”正得要囚至于旬时之意。

《吕刑》:王曰:“两造具备,师(众也)听五辞;五辞简(核其实也)孚(无可疑也)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质也)于五罚(赎也);五罚不服,正于五过(误也)。五过之疵(病也),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

蔡沈曰:“两造者,两争者皆至也。具备者,词证皆在也。五辞,丽于五刑之辞也。五辞简核而可信,乃质于五刑也。不简者,辞与刑参差不应,刑之疑者也,疑于刑则质于罚也。不服者,辞与罚又不应也,罚之疑者也,疑于罚则质于过而宥免之也。官,威势也;反,报德怨也;内,女谒也;货,贿赂也;来,干请也。惟此五者之病以出入人罪,则以人之所犯坐之也。审克者,察之详而尽其能也。刑疑有赦,正于五罚也;罚疑有赦,正于五过也。”

吕祖谦曰:“狱辞所及固欲审度,而两造辞证复欲具备,盖不当逮者不可扰一人,当逮者不可阙一人。”又曰:“刑降而为罚,罚降而为过,然以私而故纵则又非天讨也,故纵之疵病有此五者。”

臣按:先儒谓古者因情而求法,故有不可入之刑,后世移情而合法,故无不可加之罪。所谓因情以求法者,必备两造之辞,必合众人之听,必核其实,必审其疑,刑有疑则正于罚,罚有疑则正于过,必其有疑者无疑也,然后赦之其审克之者。如此,则人之于入刑者必当其罪,而罪不可入者则必得其情矣。谓之审者察之尽其心,克者治之尽其力,此一言者《吕刑》凡四见焉,其丁宁谆复,忠厚之意、详慎之心,所以警戒于刑官者至矣,一时典狱之臣又岂有移情以就法者哉?

罚惩非死,人极于病。非佞(口才也)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察辞于差,非从惟从。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其刑其罚,其审克之。

蔡沈曰:“罚以惩过,虽非致人于死,然民重出赎亦甚病矣。非口才辩给之人可以折狱,惟温良长者视民如伤者能折狱,而无不在中也,此言听狱者当择其人也。察辞于差者,辞非情实终必有差,听狱之要必于其差而察之。非从惟从者,察辞不可偏主,犹曰不然而然,所以审轻重而取中也。哀敬折狱者,恻怛敬畏以求其情也。明启刑书胥占者,言详明法律而与众占度也。咸庶中正者,皆庶几其无过忒也,于是刑之罚之又当审克之也,此言听狱者当尽其心也。”

臣按:先儒谓哀矜勿喜即此哀敬也,哀则不忍,敬则不忽。人君存哀敬以折狱,则典狱之官不敢不尽其心;人臣存哀敬以典狱,则受刑之人不敢不服其罪。

明清于单辞,民之乱,罔不中听狱之两辞,无或私家于狱之两辞。

蔡沈曰:“‘明清’以下,敬刑之事也。狱辞有单有两,单辞者无证之辞也,听之为尤难。明者无一毫之蔽,清者无一点之污,曰明曰清,诚敬笃至,表里洞彻,无少私曲,然后能察其情也。”

吕祖谦曰:“不可用私意而家于狱之两辞,家云者出没变化于两辞之中,以为囊橐窟穴者也。”

臣按:私家之家,如君子不家于丧之家,穆王以此训刑,盖欲其于狱讼之单辞者则明清以听之,于狱讼之两辞者则以中而听之。盖狱辞之初造者必单,单者一人之情也,一人之情各偏其见、各执其是、各掩其非,俗所谓一面之辞也。及夫两造具备则狱有两辞矣,即其两者之辞而折之以中道,用吾前日清明之心,行吾今日中正之道,不于狱辞之间有所偏徇,而假之以为私家之囊橐窟穴焉,则民之情伪得而国之宪典正矣。

大司寇,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法断之,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

郑玄曰:“邦典,六典也,以六典待邦国之治。邦法,八法也,以八法待官府之治。邦成,八成也,以八成待万民之治。弊之,断其狱讼也。”

臣按:六典、八法、八成皆太宰所掌者也,而定之、断之、弊之则在司寇焉。盖治邦国以六典,诸侯所当守者也,有戾于其典者,则司寇以刑法定之,定之者定其罪也。治官府以八法,卿大夫所当遵者也,有违于其法者则司寇以刑法断之,断之者断其罪也。经邦治以八成,庶民所当行者也,有犯于其成者则司寇以刑法弊之,弊之者弊其罪也。讼兴于下,狱成于上,断罪虽在掌邦禁之司寇,而宪度则本于掌邦治之冢宰焉,可见王道备于同民心,出治道之礼乐政刑,而刑又所以辅礼乐政之所不及。断狱者一以辅治为先,则刑行而治道立矣。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于旬乃弊之,读书则用法。

郑玄曰:“附犹著也,以情理讯之,冀其有可以出之者,十日乃断之。”

贾公彦曰:“以囚所犯罪附于五刑,恐有枉滥,故用情实问之,使得真实。”

臣按:此圣人断狱钦慎之意,即《大易》所谓缓狱、《康诰》所谓服念也。既得其罪附于刑矣,恐其非心服也,又从而用情以讯之,又恐迫急而不尽其明也,必至旬时之久乃敢断之,既断之矣,又以其所犯之刑书读之于囚,审之而弗变,乃用法焉。其谨之又谨如此,此先王之世天下所以无冤民也欤。

士师掌官中之政令,察狱讼之辞,以诏司寇断狱弊讼,致邦令。贾公彦曰:“致邦令者,以法报之也。”

丘葵曰:“官中之政令,秋官之属所行政令也。察狱讼之辞者,则刑官之属若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各上其狱讼之不决者而致于士师,士师因其辞而察之,以诏司寇断其狱、弊其讼,狱讼既审合于邦令,则又以其邦令而致之于乡士、遂士、县士、方士。上下联事,精察如此,此狱之所以得其中也。”

臣按:后世州郡狱讼有不能决者,申达于宪司,宪司审察其情犯,稽考质正于律令而定其罪名,然后报之于下,使处断焉,是即《周官》此意也。

朝士,凡士之治有期日,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期,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

吴澂曰:“治狱之日皆有限期,乡士旬而职听于朝,遂士二旬、县士三旬、方士九旬、诸侯之国以一年为期也。在期内者皆听其讼,出期之外则不听之,亦息讼之道也。”

臣按:凡士者谓乡士、县士、遂士、方士、讶士也。凡士之治狱者皆有其期,以地之远近为之差,在期内者则听而治之,出于期之外则不听也。盖民有急遽之患,速达则受患不深而证佐易见、连逮不多,苟迂延岁月则必有为之委曲掩蔽,而负累及人多矣。世有不逞之徒往往捃拾人家数十年前之事以兴词讼,而司政典狱者不以为非而反因之而入人之罪,自喜以为能,昧于《周官》期外不听之旨也。

凡有责(音债)者有判书以治则听,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

郑玄曰:“判,半分而合者,谓别券也。同货财者,富人蓄积多时收敛之,乏时以国服之法出之,虽有腾踊,其嬴不得过此,以利出者与取者,过此则罚之,若汉世加贵取息坐赃。”

贾公彦曰:“财主出责与生利还主,则同有货财者也。今以国服之法为之息利,犯令者违国法也,故刑罚之。”

吴澂曰:“属责谓转责使人而归之,而本主死亡,若其亲属贷还货财,则多寡之数或相抵冒,必以其地之人相比近而能为证者,乃受其辞而治之,否则不听也。”

臣按:借债取息,三代已前已有之,但必有券书而不可多取息耳。虽有死亡,苟有证佐,亦必追偿。先王体悉民情,为之通有无以相资助,使不至于匮乏,固不以为非也。近世乃有恶富人冒利者,一切禁革民间私债,其意本欲抑富强,不知贫民无所假贷,坐致死亡多矣。

司刑,若司寇断狱弊讼,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而以辨罪之轻重。郑玄曰:“诏刑罚者,处其所应否,如今律家所署法矣。”

贾公彦曰:“司寇断律之时,司刑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刑罚并言者,刑疑则入于罚故也。”臣按:后世于刑部问拟罪囚,而以大理寺平允,亦此意。

《王制》: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三刺,有旨无简不听。陆佃曰:“听讼若无简书可书之实状可据,则不听也。”陈澔曰:“有发露之旨意,无简核之实迹,则难于听断矣。”

臣按:《周礼》三刺,注谓“刺,杀也”,考之韵书,刺又训讯。司刺掌三刺之法,刺之为义当如刺举之刺,盖与讯同义也。若如注言,则是周人设官专以杀戮为事,方其听狱之初已怀杀戮之意,而豫为此官以待之,三代已前恐无此制。况所谓三刺之法,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上以刺言,下即言讯,尤为可见。汉人设官以察举郡国而谓之刺史,盖亦以讯察为言,若如注言,则谓之杀史可乎?

成狱辞(掌文书者),史以狱成告于正(士师之属),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外朝之卿位)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当作“宥”)然后制刑。

陈澔曰:“成狱辞者,谓治狱者责取犯者之言辞已成定也,‘又’当作‘宥’,《周礼》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亡,谓行刑之时天子犹必以此三者免其罪也。自上而下咸无异辞而天子犹必以三宥而后有司行刑者,在君有爱下之仁,在臣有守法之义也。”

方悫曰:“狱正特刑官之属而已,大司寇特刑官之长而已,专以一官之听犹虑不能无私焉,故王又命三公参听之,以合乎公议也。三公参听之而狱之辞又成矣,于是以狱成告于王,若是以五刑治之可也。然以三宥之法原之,或在所赦焉,故三宥然后制刑也。”

臣按:本朝之制,凡有刑狱皆掌于法司而平允于理寺,理寺具成狱上诸朝,及秋后处决,乃集文武大臣会审于外廷,即此制也。

孟氏使阳肤(曾子弟子)为士师,问于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朱熹曰:“民散谓情义乘离,不相维系。”

谢良佐曰:“民之散也,以使之无道、教之无义,故其犯法也非迫于不得已,则陷于不知也,故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辅广曰:“民之犯罪有二,迫于不得已则使之无其道故也,陷于不自知则教之无其素故也。后世治狱之官,每患不得其情,苟得其情则喜矣,岂知哀矜而勿喜之味哉?且人喜则其意逸,逸则心放,放则哀矜之意不萌,其于断狱剖讼之际必至于过中失正有不自知者,惟能反思夫民情之所以然,则哀矜之意生而喜心亡矣。详味曾子之言,至诚恻怛而体恤周尽如此,呜呼,仁哉!”

臣按:曾子教阳肤以断狱理刑之道,不言刑罚而以民散为言,朱熹释之曰:“民散谓情义乖离不相维系。”噫,为国而使民至于情义乖离而不相维系,则其国之亡也无日矣。盖君之于民相须而成,所以维系之以相安者,以情相孚而义相结也,所以使之至乖违离解而不相维系者,夫岂一日之故哉?盖民之所以聚而尊君亲上者,以上之人养之、教之、治之既有其道,又有其素故也。是以先王之于民,既分田授井以养之,立学读法以教之,又制为禁令刑罚以治之焉。生业既厚,礼义复明,内有尊君亲上之心,外遂仰事俯育之愿,有比闾以聚其族,有井邑以聚其人,有室家以聚其父子、兄弟夫妇、亲戚,欢然有恩以相爱,秩然有序以相聚,驱之使散不肯也,况肯自散哉?后世民之所以易于散者,以上无聚之之道故也。饥寒迫身则散,徭役烦扰则散,赋敛重多则散,散则无情,无情则无义,无情无义则健讼之风起而争夺之祸作矣。此治狱者得狱之情,必加之哀矜而不可喜也,哀者悲民之不幸,矜者怜民之无知,勿喜者勿喜己之有能也。呜呼,圣门教人不以听讼为能,而必以使民无讼为至,故曾子之于阳肤不以得其情为喜,而以失道民散为忧。后之有天下国家者,其豫思所以保养斯民,使其恒有聚处之乐,而无至于一旦情义乖离而不相维系也哉。

唐德宗时,李巽以私怨奏窦参交结藩镇,上大怒,欲杀参,陆贽以为参罪不至死,上言:“参朝廷大臣诛之不可无名,昔刘晏之死,罪不明白,至使众议为之愤悒,叛臣得以为辞。参贪纵之罪,天下共知,至于潜怀异图,事为暧昧,若不推鞫遽加重辟,骇动不细。”

臣按:王者之刑,刑一人而千万人惧,刑之可也。唐杀刘晏不以其罪,天下为之愤悒,叛臣藉以称兵,然则人主于刑戮,其可轻哉?

陆贽言于德宗曰:“夫听讼辨谗,贵于明恕,明者在辨之以迹,恕者在求之以情。迹可责而情可矜,圣主惧疑似之陷非辜,不之责也;情可责而迹可宥,圣主惧逆诈之滥无罪,不之责也。惟情见迹具,词服理穷者,然后加刑罚焉。是以下无冤人,上无缪听,苛恶不作,教化以兴。”

臣按:陆贽此言可以为听讼断狱之法,而辨谗谤之法亦具焉。人君之闻谗谤、人臣之断狱讼,皆当以是书于座右。

宋仁宗嘉祐五年,判刑部李綖言:“一岁之中,死刑无虑三千余,夫风俗之薄,无甚于骨肉相残,衣食之穷,莫急于盗贼。今犯法者众,岂刑罚不足以止奸而教化未能导其所善欤?愿诏刑部类天下所断大辟,岁上朝廷以助观省。”从之。

臣按:天下之治乱验于风俗之厚薄、衣食之有无,骨肉相残者多,其风俗之偷也可见;盗贼之劫掠者众,其人之穷也可知。李綖欲刑部类天下所断大辟,上朝廷以助观省,人主于此诚留心观省,于斯二者之间,风俗之偷则明礼义以化之,衣食之阙则省征输以宽之。如此,则上和下睦,家给人足,非特刑罚以之而清,而民风亦因之而厚矣。

孝宗时,臣僚上言:“在律言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比年中外之狱,闻于状外求罪,推寻愆咎,鞫勘平生,旁及他人,干连禁系,乞申明法,令自今狱事无得于状外求罪,如有违戾,重置于法。”

臣按:古人制律不许于状外求罪,唐宋以来皆然。(以上断狱)

卷一○七

▲议当原之辟

《周礼》: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郑玄曰:“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者,为治狱吏亵尊者也,不躬坐者必使其属若子弟也。”

王安石曰:“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者,贵贵也;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者,亲亲也。贵贵、亲亲如此而已,岂以故挠法哉?”

以八辟(法也)丽(附也)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郑玄曰:“亲若今时宗室有罪先请是也,故谓旧知也,贤谓有德行者若今廉吏有罪先请是也,能谓有道艺者,功谓有大勋力立功者,贵若今吏墨绶有罪先请是也,勤谓憔悴以事国,宾谓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后。”

臣按:王之亲故不可与众人同例,有罪议之,所以教天下之人爱其亲族、厚其故旧;国之贤能不可与庸常同科,有罪议之,所以教天下之人尚乎德行、崇乎道艺;有功者则可以折过失,有罪议之则天下知上厚于报功而皆知所懋;有位者不可以轻摧辱,有罪议之则天下知上之重于贵爵而皆知所敬;有勤劳者不可以沮抑,有罪则议之,使天下知上之人不忘人之劳;为国宾者宜在所优异,于有罪则议之,使天下知上之人有敬客之礼。先儒谓八者天下之大教,非天子私亲故而挠其法也,人伦之美莫斯为大。

司厉,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

郑玄曰:“有爵谓命士以上也。龀,毁齿也,男八岁、女七岁而毁齿。”又曰:“今之奴婢,古之罪人也,故《书》曰:‘予则孥戮汝。’”

臣按:先王之制刑,其贵贵、老老、幼幼有如此者,非独不忍加之以刑辟,而亦不忍致之于卑辱,仁义兼尽矣。

掌囚,凡囚者,王之同族鳦(木其手),有爵者桎(木其足),以待弊罪。及刑杀,告刑于王,鳦而适朝,士加明梏,以适市而刑杀之。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鳦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

臣按:刑以弼教,先王之刑无不寓教之意焉。夫有罪之人制为狱具以拘囚之,宜若无所恤矣,而于王之同族及命士以上,虽有罪或鳦或梏而已。告刑于王,告王以今日当行刑及所刑者姓名也,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鳦而适朝者,重刑为王欲有所赦,且当以付。士加明梏者,谓书其姓名及其罪于梏而著之也,后世刑人书其罪以为招状揭之于其首,盖本诸此。

掌戮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刑盗于市。凡罪之丽于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与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

李觏曰:“先王之时,虽同族虽有爵其犯法当刑与庶民无以异也。法者,天子与天下共也,如使同族犯之而不刑杀,是为君者私其亲也,有爵者犯之而不刑杀,是为臣者私其身也,君私其亲、臣私其身,君臣皆自私,则五刑之属三千止为民也,庆赏则贵者先得,刑罚则贱者独当,上不愧于下,下不平于上,岂适治之道耶?故王者不辨亲疏,不异贵贱,一致于法,其所以不肆诸市朝而适甸师氏者,为其人耻,毋使人见之也。”

臣按:王之同族者与有爵者杀之甸师氏,既言于掌囚,此复言之者,盖以刑人必于市,惟同族亲者也、有爵贵者也,亲亲而贵贵,故有犯者乃国家德化之不孚、礼教之不行,不幸犯者出于亲贵之中,其人虽可恶而其恶则不可扬,故就隐处以施刑焉。圣人之处刑,其仁义之兼尽也如此夫!

《礼记曲礼》曰:刑不上大夫。

陈澔曰:“大夫或有罪以八议定之,议所不赦则受刑。《周官》掌囚‘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鳦而适甸师氏’,而此云不上大夫者,言不制大夫之刑,犹不制庶人之礼也。”

胡寅曰:“庶人贫贱不能备礼,故不责以行礼;大夫尊贵不可加刑,故不使之受刑,非故欲然,因其势也。贾谊得圣人之意,故引投鼠忌器之论以警文帝,自是汉不加刑于大臣,大臣有罪皆自杀,而王安石反此义为之说曰:‘礼不可以庶人为下而不用,刑不可以大夫为上而不施。’其意非为化民成俗而兴礼教也,直欲杀戮故老以制异己耳,岂非邪说害义之大乎?”

《文王世子》:公族其有死罪则磬(悬缢杀之也)于甸人,其刑罪则纤(音箴,纤刺也)剸(割也),亦告(读为鞠)于甸人。公族无宫刑,狱成有司谳(议狱也)于公,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宽也)之”,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对,走出,致刑于甸人。公又使人追之曰“虽然必赦之”,有司对曰“无及也”。反命于公,公素服不举,为之变,如其伦之丧,无服,亲哭之。

郑玄曰:“甸人,掌郊野之官,不于市朝者隐之也。”

陈澔曰:“狱成谓所犯之事讯问已得情实也。杀牲盛馔曰举,素服不举,为之变其常礼,示悯恻也。如其亲疏之伦而不为吊服者,以不亲往故也。亲哭之者,为位于异姓之庙而素服以哭之也。”

臣按:先王之于公族有罪者,有司在辟曰三,公宥之曰三,臣尽执法之义,君存睦族之仁。

《大戴礼》曰:刑不上大夫者,古之大夫有坐不廉污秽者则曰簠簋不饬,淫乱男女无别者则曰帷薄不修,罔上不忠者则曰臣节未著,罢软不胜任者则曰下官不职,干国之纪则曰行事不请。此五者大夫定罪名矣,不忍斥然以正呼,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闻有谴发则白冠厘缨、盘水加剑,造乎关而自请罪,君不使有司执缚牵而加之也;其有罪者闻命则北面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杀之也,曰:“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礼矣。”是曰刑不上大夫。

臣按:《大戴礼》此段与贾谊疏同,盖古有此制,谊疏之以告文帝,戴德集《礼记》以为此篇,其弟圣又删去之止存其首句耳。人君观此可以得待臣之礼,而人臣观此其有罪者亦知所以自取也。

《春秋左氏传》曰:夫谋而鲜过,惠训不倦,叔向有焉,犹将十世宥之以劝能者。今一不免其身以弃社稷,不亦惑欤?

臣按:此即《周礼》八辟之议能也。由是观之,凡有益于世、有功于国者,其人之子若孙以及于曾玄皆将十世宥之,不止免其一身而已也。

汉孝惠即位,制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谓仕宦而皇帝知其名),有罪当盗(逃也)械者皆颂(音松)系;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免之。

马廷鸾曰:“古者刑不上大夫,汉之待公卿、大夫与士庶无等级,皆习秦气象,萧、曹秦吏,习见不知改而何亦身自当之。

同部

其它

此木轩四书说
御制题此木轩四书説 云间绩学众传诸经説方成又説书一刹不容有二佛此言果可説书欤 按袁熹书説论者谓其较所作经説为优其中固不无可节取阅及孟子以予观于夫子章谓孔子不特春秋之世不容有二从是以后更数千嵗六经四子书苟未凘灭亦不得生如孔子其人葢犹一刹不容有二佛也意在推崇孔子而儗不于伦尊之固如是乎且以释氏语阑入儒书尤乖説书之体昔昌黎谓荀大醇而小疵余谓袁熹此书乃小醇而大疵耳 钦定四库全书 经部八 此木轩四书说 四书类 提要 【臣】等谨案此木轩四书说九卷 国朝焦袁熹撰据其子以敬以恕所作凡例袁熹手定者十之六以敬等掇拾残稿补缀成编者十之四故与所作经说偶有重复然较经说多可取其中强
大学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 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 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 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 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自天子以至于庶人,一是皆以修身为本。 其本乱而末治者否矣。其所厚者薄,而其所薄者厚,未之有也。 此谓知本,此谓知之至也。 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如恶恶臭
大学本旨
钦定四库全书 大学本防 宋 黎立武 撰 大学一书学者皆以先儒更定错简为据本防之述则因本文次序讲寻厥防将以备考订也 大学之道在明明徳在亲民在止扵至善【亲作新】 大学者大成之学也学记云知类强立谓之大成是以化民易俗此大学之道也道亦大矣学所以明道也行道也岂小成哉故曰大成之学明徳者何在天曰命在人曰性率性曰道徳者得也五常具扵人其性得诸天其道得诸己虚灵内彻而辉光外着也明明徳者缉熙光明之义使内无间断而明益彻外无壅蔽而明益着也新民者民同此性同此徳但气拘习染不能全其本然圣贤以道觉民使人知有此明徳变化气质洗涤习俗而新其徳盖因其自有而觉之如因物之旧而新之也至善极至之理盖指物则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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