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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 · 四书

大学衍义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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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谗书》云‘九人冠而一人髽,则髽者慕而冠者胜;九人髽而一人冠,则冠者慕而髽者胜’,正谓是欤。老子曰:‘民常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民常畏死,则为恶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可谓至言。”

臣按:自废肉刑之后,惟宫一刑尚存,然多取反叛余孽为之,亦或有生而隐宫,及自宫以求进者,官府不以为刑也。唐初虽断右趾,太宗以为肉刑久除不忍复,而房玄龄亦谓:“今肉刑既废,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又刖人足,是六刑也。”于是除之。宋人于今五刑之外又为刺配之法,岂非所谓六刑乎?聚罪废无聊之人于牢城之中,使之合群以构怨,其愤愤不平之心无所于泄,心中之意虽欲自新而面上之文已不可去,其亡去为盗、梃起为乱,又何怪哉。宋江以三十六人横行河朔,迄不能制之,是皆刺配之徒,在在而有以为之耳目也。(以上徒流)

《舜典》曰:金作赎刑。

朱熹曰:“金作赎刑者,使之入金而免其罪,所以赎夫犯鞭扑之刑而情又轻者也。”

或问朱熹曰:“赎刑非古法欤?”曰:“古之所谓赎刑者,赎鞭扑耳。夫既已杀人伤人矣,又使之得以金赎,则有财者皆可以杀人伤人,而无辜被害者何其大不幸也?且杀人者安然居乎乡里,彼孝子顺孙之欲报其亲者,岂肯安于此乎?所以屏之四裔,流之远方,彼此两全之也。”

《吕刑》曰: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六两曰锾),阅(视也)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二百锾也),阅实其罪;禬辟疑赦,其罚倍差(倍而又差五百锾也),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

蔡沈曰:“皋陶谓‘罪疑惟轻’者,降一等而罪之耳,今五刑疑赦直罚之以金,是大辟、宫、禬、劓、墨皆不复降等用矣。舜之赎刑,官府、学校鞭扑之刑耳。夫刑莫轻于鞭扑,入于鞭扑之刑而又情法犹有可议者,则是无法以治之,故使之赎,特不欲遽释之也,而穆王之所谓赎,虽大辟亦赎也,舜岂有是制?”

夏僎曰:“每条必言‘阅实其罪’,恐听者或不详其意,止阅实其一而忽其他,故不嫌其费辞也。”

董鼎曰:“舜既以五流而宥五刑矣,鞭扑之轻者乃许以金赎,所以养其愧耻之心而开以自新之路,曰‘眚灾肆赦’则直赦之而已。穆王乃以刑为致罪,以罚为赎金,既谓五刑之疑有赦,而又曰其罚若干锾,则虽在疑赦皆不免于刑赎,五刑尽赎,非鬻狱乎?自是有金者虽杀人皆可以无死,而刑者相半于道,必皆无金者也,中正安在哉?”

臣按:《吕刑》之赎法,蔡氏本朱子,意谓《舜典》所谓赎者官府、学校之刑耳,若五刑则固未尝赎也。五刑之宽,惟处以流、鞭、扑之宽,方许其赎。今穆王赎法虽大辟亦与其赎免,曾谓唐虞之世而有是法,以为穆王巡游无度,财匮民劳,至其末年无以为计,乃为此一切权宜之术以敛民财,夫子录之盖以示戒。而马端临乃谓,熟读此书,哀矜恻怛之意,千载之下犹使人为之感动,且拳拳乎讫富惟贫之戒,其不为聚敛征求设也审矣。且所谓赎者,意自有在。其曰“墨辟疑赦,其罚百锾”,盖谓墨法之中疑其可赦者不遽赦之,而姑取其百锾以示罚耳;继之曰“阅实其罪”,盖言罪之无疑,则刑可疑、则赎皆当阅其实也。又曰财者人之所甚欲,故夺其欲以病之,使其不为恶耳,岂利其货乎?此书大概所言哀民之罹于法,惧有司不能审克而轻用之,此意盖期于无刑而非作刑也。臣窃以谓马氏之言谓穆王之赎法非利其货入,盖因后世禁网深密,犯罪者多,阅其实有可疑者则罚其所甚欲之金以贷其罪也,夫罪入五刑而可疑者,使富而有金者出金以赎其罪可矣。若夫无立锥之民而犯大辟之罪,何从而得金千锾乎?如是,则罪之疑者,富者得生、贫者坐死,是岂圣人之刑哉?然则罪之有疑者如之何则可?《书》固自谓“上下比罪”,“上刑适轻,下服”,是即《虞书》“罪疑惟轻”也,奚用赎为哉?

《周礼》:职金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于司兵。

郑玄曰:“货,泉布也。罚,赎罚也。入于司兵,给治兵及工直也,故曰‘金作赎刑’。”

贾公彦曰:“掌受士之金罚者,谓断狱讼者有疑,即使出赎,既言金罚又言货罚者,出罚之家时或无金,即出货以当金也。”

臣按:《周礼》职金受士之金罚、货罚入于司兵,盖因人之有罪犯于师士者,当罚金与货以赎罪,则入其金于司兵,以为治兵之工直,后世有罪者往往归之内藏以为泛用,或以为缮修营造之费,非古制也。

汉惠帝元年,令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颜师古曰:“令出买爵之钱以赎罪。”

臣按:《舜典》“金作赎刑”,非利之也,而后世则利之矣。惠帝令民有罪得买爵以免死罪,则是富者有罪,非徒有财而得免死,又因而得爵焉。呜呼,是何等赏罚耶?

孝文时,纳晁错之说,募民纳粟塞下得以除罪。

臣按:错之说欲以此使人重谷也,谷则重矣,刑毋乃轻乎?是知务农足以使民财之,富而不知,轻刑适足以致民俗之嚚,此偏见曲说,识治体者所不取也,必不得已而救一时之急,非甚不得已不可也,事已则已可矣。

武帝天汉四年,令死罪人入赎钱五十万减死罪一等。

臣按:辟以止辟,此二帝三王立法之本意也,若死者而可以利赎,则犯法死者皆贫民而富者不复死矣。其他杂犯赎之可也,若夫杀人者而亦得赎焉,则死者何辜而其寡妻、孤子何以泄其愤哉?死者抱千载不报之冤,生者含没齿不平之气,以此感伤天地之和、致灾异之变,或驯致祸乱者,亦或有之,为天地生民主者,不可不以武帝为戒。

宣帝时西羌反,张敞以兵食不足,请令各诸有罪非盗受财、杀人及犯法不得赦者,皆得以差入谷以赎罪。事下有司,萧望之等言:“令民量粟以赎罪,如此,则富者得生,贫者独死,是贫富异刑而刑不一也,恐开利路以伤既成之化。”

蔡沈曰:“敞之议初未尝及夫杀人及盗之罪,而望之等犹以为恐开利路以伤既成之化,曾谓唐虞之世而有是赎法哉?”

宋制,凡用官荫得减赎。太祖乾德四年,大理正高继申言:“《刑统名例律》三品、五品、七品以上官,亲属犯罪,各有等第减赎。恐久恃先荫,不畏刑章,今犯罪身无官者,须祖父曾任本朝官,据品级等乃得减赎;如仕于前代,须有功德及民、为时所推乃得请。”从之。

太祖又定流内品官任流外职,准律文,徒罪以上依当赎法。

仁宗至和初,诏前代帝王后尝任本朝官不及七品者,祖父母、父母、妻子罪流以下听赎。

臣按:宋朝赎法惟以待轻刑,非独以优见仕之臣,凡其亲属亦蒙其泽;非独以待当世之臣,虽前代之臣其子孙亦得沾其惠。

太宗淳化四年,诏:“诸州犯罪或入金赎,长吏得以任情而轻用之,自今不得以赎论。”

臣按:赎刑乃帝王之法,孔子修《书》载在圣经,盖惟用之学校以宽鞭扑之刑,所以养士大夫之廉耻也。后世乃一概用之以为常法,遇有边防之警则俾之纳粟于边,遇有帑藏之乏则俾之纳金于官,此犹不得已而为之,是以职金、纳金货于司兵之意也。若当夫无事之时而定以为常制,则是幸民之犯以为国之利,可乎?然此犹为国也,今之藩臬州邑往往假以缮造公宇、修理学校为名,随意轻重而取之,名虽为公,实则为己,朝廷虽有明禁,公然为之,恬无所畏。乞敕法司申明旧比,再有犯者坐以枉法,终身不齿,庶几奸弊少息乎。(以上赎罪)

以上明流赎之意。臣按:《虞书》五刑之下有流,所以宥夫疑狱及不可加刑之人;鞭扑之下有赎,所以宥夫轻罪及以养士大夫廉耻之节。然未有徒刑也,而徒之刑始见于《周官》,然亦未明言其为徒也而有徒之意焉。所以为此刑者,盖亦流宥之意,而其罪视流为轻矣。本朝因隋唐旧制,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所谓流者率从宽减以为徒,真用以流者盖无几也;至于赎刑,国初虽因唐制而赎以钱,五刑一十九等,自六百文以至四十二贯,第立制以为备而不尽用也,其后或随时以应用而有罚米赎罪之比,然皆以贷轻刑尔,而真犯死罪者则否。是以一世之人得以安其室家之乐而无流徙之苦,役作于外者,曾不几时限满而归者,即复如旧,富者不以财而幸免,贫者不以匮而独死。其制刑视前代为轻,其用刑视前代为省,民心之亲戴、国祚之绵长,岂无所自哉?

卷一○六

▲详听断之法

《易讼》之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

程颐曰:“讼之为卦,上刚下险,险而又健也,又为险健相接、内险外健,皆所以谓讼也。若健而不险不生讼也,险而不健不能讼也,险而又健是以讼也。处讼之时,虽有孚信亦必难阻窒塞而有惕惧,则得中而吉。讼非善事,不得已也,安可终极其事。成,谓穷尽其事也。讼者求辩其是非也,辩之当乃中正也,故利见大人,以所尚者中正也。听者非其人则或不得其中正也,中正,大人九五是也。”

九五,讼,元吉。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程颐曰:“以中正,居尊位治讼者也。治讼得其中正,所以元吉也。元吉,大吉而尽善也。”朱熹曰:“中则听不偏,正则断合理。”

杨万里曰:“虞芮争田之讼,必欲见文王,故其讼之理决;鼠牙、雀角之诚伪,必欲见召伯,故其讼之理明。为听讼之大人,不尚中正可乎?”

毛璞曰:“使小民无争,安用有司?使诸侯无争,委裘可也。然则天下不能无争者,势也。所以利见大人者,利其主之也。”又曰:“九五乃听讼之主,刑狱之官皆足以当之,不必专谓人君,然人君于讼之大者如刑狱,亦岂得不听?考之《王制》《周官》盖可见矣。所谓罔攸兼于庶狱,狱事之小,不必听者也。”

臣按:刑狱之原皆起于争讼,民生有欲不能无争,争则必有讼,苟非听讼者中而听不偏、正而断合理,则以是为非、以曲作直者有矣,民心是以不平。初则相争,次则相斗,终则至于相杀,而祸乱之作由此始也。是以为治者必择牧民之官、典狱之吏,非独以清刑狱之具,亦所以遏争斗之源而防祸乱之生也。

《噬嗑》:九四,噬干胏(肉之带骨者,与胾同),得金矢,利艰贞,吉。

朱熹曰:“《周礼》狱讼入钧金、束矢而后听之,九四以刚居柔,得用刑之道,故有此象。言所噬愈坚而得听讼之宜也,然必利于艰难正固则吉。”

臣按:金取其坚,矢取其直,言讼者必坚必直然后听之,彼其辞理不直而执意不坚者不听也。干胏,亦取其坚,言听讼者亦必刚直而坚固,于事之有梗者能决断而无难,然后得听讼之宜也。要必讼者难于讼,非不得已不讼也,而所讼者必据理直而执辞坚;听者难于听,非得其情不但已也,而所听者皆存心正而守理固。如是,则得听讼之宜而用刑之道亦于是乎得矣。

《康诰》曰:封,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不率大戛。

蔡沈曰:“大憝,即上文之‘罔弗憝’,言寇壤奸宄固为大恶而大可恶矣,况不孝不友之人而尤为可恶者。当商之季,礼义不明,人纪废坏,子不敬事其父,大伤父心,父不能爱子,乃疾恶其子,是父子相夷也。天显,犹《孝经》所谓天明尊卑显然之序也。弟不念尊卑之序而不能敬其兄,兄亦不念父母鞠养之劳而大不友其弟,是兄弟相贼也。父子、兄弟至于如此,苟不于我为政之人而得罪焉,则天之与我民彝必大泯灭而紊乱矣。曰者,言如此则汝其速由文王作罚,刑此无赦而惩戒之不可缓也。戛,法也,言民之不率教者固可大置之法矣。”

苏轼曰:“商人父子兄弟以相残虐为俗,周公之意盖曰孝友民之天性也,不孝不友必有以使之,子弟固有罪矣,而父兄独无过乎?故曰凡民有自弃于奸宄者,此固为元恶大憝矣,刑政之所治也,至于父子、兄弟相与为逆乱则治之当有道,不可与寇攘同法。我将诲其子曰:‘汝不服父事,岂不大伤父心?’又诲其父曰:‘此非汝子乎?何疾之深也。’又诲其弟曰:‘长幼天命也,其可不顺?’又诲其兄曰:‘此汝弟也,独不念父母鞠养劬劳之哀乎?’人非木石禽犊,稍假以日月,须其善心油然而生,未有不为君子也。我独吊闵此人不幸而得罪于三监之世,不得罪我政人之手,天与我民五常之性,而吏不知训,以大泯乱,乃迫而蹙之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则民将避罪不暇,而父子、兄弟益相忿疾至于贼杀而后已,虽大戛击痛伤之,民不率也。”

臣按:苏氏此说与蔡传微异,先儒谓其真有补于世教者。昔鲁有父子讼者,孔子置之狴犴三月,俟其悔而出之,其意正与此合。盖听父子、兄弟之讼不与凡民同,当有教化以感动之,使自悔悟,知其出于天性可也。后之听讼者遇有关乎伦理之事,一以苏氏斯言为法,方其构讼也则痛以晓譬之于其初,及其不从也,则缓以感化之于其后,则人之善心油然以生,世之风俗淳然以厚矣。

《吕刑》曰:简(核也)孚有众,惟貌有稽。无简不听,具(俱也)严天威。

蔡沈曰:“简核情实,可信者众,亦惟考察其容貌,《周礼》所谓‘色听’是也。然狱讼以简核为本,苟无情实,在所不听,上帝临汝,不敢有毫发之不尽也。”

夏僎曰:“简孚有众,即前‘师听五辞,五辞简孚’之意,而此简孚之法又当惟貌有稽,辞或可伪而貌不可掩,不正则毛,有愧则泚,于此稽之,不得遁矣。苟无可简核,则疑狱明矣。此所以不必听,竟舍之可也。”

《诗序》:《行露》,召伯听讼也。其二章曰:谁谓雀无角,何以穿我屋。谁谓女无家,何以速(召致也)我狱。虽速我狱,室家不足。其三章曰:谁谓鼠无牙(牡齿),何以穿我墉(墙)。谁谓女无家,何以速我讼。虽速我讼,亦不女从。

朱熹曰:“南国之人遵召伯之教,服文王之化,有以革其前日淫乱之俗,故女子有能以礼自守而不为强暴所污者,自述已志作此诗。言贞女之自守,然犹或见讼而召致于狱,因自诉而言:人皆谓雀有角,故能穿我屋以兴;人皆谓汝于我尝有求为室家之礼,故能致我于狱。然不知汝虽能致我于狱,而求为室家之礼初未尝备,如雀虽能穿屋而实未尝有角也。又言汝虽能致我于讼,然其求为室家之礼有所不足,则我亦终不汝从矣。”

臣按:民有血气之争,有利欲之嗜,所以不能无讼,虽以文王之化、召公之教,当时之民犹有不曾礼聘而诈为聘女之讼,况后世民伪日滋之后乎?然当是时也,上有文王之圣以为之君,下有召公之贤以为之方伯,民欲为诈而诈卒不行,此《易》之《讼》所以尚乎九五中正之大人也。后世词讼之兴多起于户婚、田土,然成周盛时田有井授,故无争者,而所争者婚姻耳,此盖讼之最小者,然天下事何尝不起于细微,圣人删《诗》所以存之以为世戒。

《周礼》:小司徒,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地讼以图正之。

贾公彦曰:“六乡之民有争讼之事,是非难辨,故以地之比邻知其是非者,共正断其讼。若民于疆界之上横相侵杀者,则以邦国本图正之。盖凡量地以制邑,初封量之时即有地图在于官府,于后民有讼者则以本图正之。”

臣按:民生有欲不能无争,有争不能无讼,人各执己见,官或徇己私,非有所质证稽考,未易以平断之也。是以《周官》于民之讼则正之以比邻,于地之讼则正之以本图焉。盖民之讼争是非者也,地之讼争疆界者也,是非必有证佐之人,疆界必有图本之旧,以此正之,则讼平而民心服矣。窃惟今日承平日久,生齿日繁,地力不足以给人食,民间起争兴讼非止一端,而惟地讼为多,盖有一讼累数十年、历十数世而不能决绝者,所用之费校其所争之直殆至数倍,往往废业破产,甚至聚徒劫夺,因而拒捕,遂至构乱者亦或有之,此非小故也。推原其故,皆由疆界不明、质约不真之故。臣请遇大造之年,乞敕户部定为版籍式样,其进呈及布政司、府、县文册凡四等,各有等第。县册必须详悉,府次之,布政司又次之,其进呈者略举大纲如旧可也。所谓县册,除户口外,其田地必须明白开具地名、亩段、四界、价直、租税,画于图本,备细填注,不许疏略,如此,则异日争竞有所稽考矣。又请如国初户部给散民间户由之制,每户给与户由一纸,略仿前元砧基遗制,将户口、人丁、田产一一备细开具无遗,县为校勘申府,府申布政司用印钤盖,发下民间执照。此事虽若烦琐,然十年一度各作于县,使民自为,亦不为扰。噫,官府稽其图册,民庶执其凭由,地讼庶其息乎。

大司寇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三十斤)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

郑玄曰:“讼谓以财货相告者。造,至也。使讼者两至,既两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则是自服不直者也。必入矢者,取其直也,《诗》曰‘其直如矢’。古者一弓百矢,束矢其百个欤?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剂,今券书也。使狱者各赍券书,既两券书使入钧金,又三日乃治之,重刑也。不券书、不入金则是亦自服不直者也,必入金者,取其坚也。”

或问朱熹曰:“如此则不问曲直例出金矢,则实有冤枉者亦惧而不敢诉矣。”曰:“此须是大切要事,如平常事又别有所在,如嘉石之类。”

臣按:方言于公者讼也,因而守之者狱也,盖争而不已必至于讼,讼而不已必至于狱,方其争讼之初,彼此有辨而皆至于公,以两造听之而无所偏,受则不直者自反而民讼自禁矣。及其成狱之际,彼此各具券书而质于公,以两剂听之而无所偏,信则不直者自反而民狱自禁矣。入束矢然后听之,矢以自明其直,而矢之为利直行者也;入钧金然后听之,金以自明其不可变,而金之为物则坚刚而不变者也。既受三十斤之金,又延三日之久,取其所甚爱,使民因惜物以致思,不即听而待三日,使民因迟滞而自省。古昔先王不轻受民之讼、致民于刑也,非特以全民之生,亦所以厚民之俗欤?

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郑玄曰:“辞听谓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谓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听谓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谓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谓观其眸子不直则毛然。”

王安石曰:“听狱讼、求民情以讯鞫作其言,因察其视听气色以知其情伪,故皆谓之声焉。言而色动、气丧、视听失则,则其伪可知也,然皆以辞为主,辞穷而尽得矣。故五声以辞为先,色、气、耳、目次之。”

臣按:王氏之言,深得听狱讼求民情伪之要。士师之职,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朱申曰:“听称责以傅别,听买卖以约剂,二者皆券书之名,所以正实伪者也。”

臣按:凡民之争多起于财,财之彼此取予分数多少,其初也必有书契期约以相质正,故有以财致讼起狱者,一以是正之,苟无质正及有所欺伪,则惟正之以公理,罔有偏私焉。民知上之以正实伪者在此,则其有所授受取与不敢苟简于其始,则狱讼由之而省矣。《易》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始之不谋,讼所以兴也。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此谓知本。

朱熹曰:“犹人,不异于人也。情,实也。引夫子之言而言圣人能使无实之人不敢尽其虚诞之辞,盖我之明德既明,自然有以畏服民之心志,故讼不待听而自无也。”

金履祥曰:“听讼固新民之一事,使无讼则新民之至善。曾子为世之为政者其于新民但知以听讼为事,而不知其本,故引夫子之言。盖已德既明,民志自新,故又以此谓知本结之,言有本者固如是也。”

臣按:《大易》有云:“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所谓理财则分别各人之所当有者,正辞则明正各人之所当言者,禁民为非则禁革各人之所不当为者,此三者守宝位之义也,而治争之大柄在焉。夫守位固在乎仁,而所以行仁而使之各得其宜者则在乎义,反乎义则不仁而刑法之所以必加也。刑生于狱,狱起于讼,讼之所以起者由乎财之不均、言之不顺、为之不当乎理也。吾能仁以存心、义以制事,非所有者不敢取,非所言者不敢道,非所为者不敢作,则感其德者心孚,闻其风者意销,自然有以畏服其心志、摄伏其意气矣,讼不待听而自无也。《大学》此章旧本误在诚意章下,朱子移之于第四章以释本末。臣考《大学》经文言“物有本末”,《章句》谓“明德为本,新民为末”,于第一、第二章既释明明德、新民矣,明德、新民即本末也,三章释止于至善,乃明德、新民之造其极,亦即本末也,且物有本末与事有终始对,乃独释本末,不释终始,何也?

同部

其它

此木轩四书说
御制题此木轩四书説 云间绩学众传诸经説方成又説书一刹不容有二佛此言果可説书欤 按袁熹书説论者谓其较所作经説为优其中固不无可节取阅及孟子以予观于夫子章谓孔子不特春秋之世不容有二从是以后更数千嵗六经四子书苟未凘灭亦不得生如孔子其人葢犹一刹不容有二佛也意在推崇孔子而儗不于伦尊之固如是乎且以释氏语阑入儒书尤乖説书之体昔昌黎谓荀大醇而小疵余谓袁熹此书乃小醇而大疵耳 钦定四库全书 经部八 此木轩四书说 四书类 提要 【臣】等谨案此木轩四书说九卷 国朝焦袁熹撰据其子以敬以恕所作凡例袁熹手定者十之六以敬等掇拾残稿补缀成编者十之四故与所作经说偶有重复然较经说多可取其中强
大学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 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 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 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 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自天子以至于庶人,一是皆以修身为本。 其本乱而末治者否矣。其所厚者薄,而其所薄者厚,未之有也。 此谓知本,此谓知之至也。 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如恶恶臭
大学本旨
钦定四库全书 大学本防 宋 黎立武 撰 大学一书学者皆以先儒更定错简为据本防之述则因本文次序讲寻厥防将以备考订也 大学之道在明明徳在亲民在止扵至善【亲作新】 大学者大成之学也学记云知类强立谓之大成是以化民易俗此大学之道也道亦大矣学所以明道也行道也岂小成哉故曰大成之学明徳者何在天曰命在人曰性率性曰道徳者得也五常具扵人其性得诸天其道得诸己虚灵内彻而辉光外着也明明徳者缉熙光明之义使内无间断而明益彻外无壅蔽而明益着也新民者民同此性同此徳但气拘习染不能全其本然圣贤以道觉民使人知有此明徳变化气质洗涤习俗而新其徳盖因其自有而觉之如因物之旧而新之也至善极至之理盖指物则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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