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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 · 春秋

春秋左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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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之岁,故《春秋》有空时而无事者。今不书秋冬首月,史阙文。他皆放此。

○纠,居黝反。

[疏]注“宰官”至“放此”。

○正义曰:《周礼 天官》有大宰、小宰、宰夫,知宰是官也。传言“父在,故名”。知伯纠是名,自然渠为氏矣。《周礼》:大宰,卿;小宰,中大夫;宰夫,下大夫。未知伯纠是何宰也。贬之乃书名,间於法当书字。但中、下大夫例皆书字,则此宰高下犹未可量。故注直言王官之宰,不指小宰、宰夫,慎疑故也。《诗》称“济济多士”,书戒无旷庶官,为政有三,择人为急。王官之宰,当以才授位,今其父居官而使子摄职,是王者轻侮爵位,遭人则可故书名以讥之。纠之出聘,事由於王;而贬纠者,王不应授纠,纠不应受使,二者俱有其过,贬纠亦所以责王,如宰咺之比也。《春秋》编年之书,四时毕具,乃得为年。此无秋、冬,知是史阙文也。旧史先阙,故仲尼因之。《膏肓》何休以为《左氏》宰渠伯纠“父在,故名”,仍叔之子何以不名?又仍叔之子,以为“父在,称子”,伯纠父在,何以不称子?郑箴之云:“仍叔之子者,讥其幼弱,故略言子,不名之。至於伯纠能堪聘事私觌,又不失子道,故名且字也。”郑氏所箴与杜同。云伯纠名且字非杜义。

【传】四年,春,正月,公狩于郎。书时,礼也。(郎非狩地,故书时合礼。)

[疏]注“郎非”至“合礼”。

○正义曰:春秋之世,狩猎多矣!见於经者无数事焉,良由得时得地则常事不书故也。以获麟在於大野,得地则不书其地,知地、时并得,则例皆不书。此书“公狩于郎”,必是有所讥剌。所剌之意,在於失常地也。但传於棠与河阳,已云“言非其地”,则非地之责於理巳见;而此狩得时,恐并时亦剌,駮出合礼,而非礼自明。故注申其意,言郎非狩地,唯时合礼。以时合礼,地非礼也。《公羊传》曰:“常事不书,此何以书?讥,何讥尔?远也。”《公羊》说诸侯游戏不得过郊,故有远近之言。左氏无此义。要言远者,亦是讥其失常地也。

夏,周宰渠伯纠来聘。父在,故名。

秋,秦师侵芮,败焉,小之也。秦以芮小,轻之,故为芮所败。

冬,王师、秦师围魏,执芮伯以归。三年,芮伯出居魏,芮更立君。秦为芮所败,故以芮伯归,将欲纳之。

【经】五年,春,正月,甲戌,已丑,陈侯鲍卒。(未同盟而书名者,来赴以名故也。甲戌,前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已丑,此年正月六日。陈乱,故再赴。赴虽曰异,而皆以正月起文,故但书正月。慎疑审事,故从、赴两书。

○鲍,步饱反。)

[疏]注“未同”至“两书”。

○正义曰:僖二十三年传例曰:“赴以名,则亦书之。”检经、传,鲁未与陈盟而书鲍名,知其来赴以名故也。隐八年“蔡侯考父卒”,注云:“盖春秋前与惠公盟,故赴以名。”案《史记 年表》,隐之元年是陈桓公之二十三年,则桓公亦得与惠公盟。而云未同盟者,以蔡侯之卒去惠尚近,故疑与惠公盟。此去惠公年月己远,且自隐公以来陈、鲁未尝交好,於惠公之世亦似无盟,故以未同盟解之也。以《长历》推之,知甲戌、己丑别月,而赴者并言正月,故两书其日而共言正月。若其各以月赴,亦应两书其月。但此异年之事,设令两以月赴,则当以四年云十二月甲戌陈侯鲍卒;五年正月己丑陈侯鲍卒。

夏,齐侯、郑伯如纪。外相朝皆言如。齐欲灭纪,纪人惧而来告,故书。

[疏]注“外相”至“故书”。

○正义曰:传言朝,经言如。知如即朝也。下文“州公如曹”与此相类,故云“外相朝皆言如”也。鲁出朝聘,例言如,独言外朝者,经有“公朝王所”,以不尽云公如,故独云外也。朝聘而谓之如者,《尔雅 释诂》云:“如,往也”。朝者,两君相见,揖让两楹之间。聘者,使卿通问邻国,执圭以致君命,据行礼而为言也。鲁之君臣出適他国,始行即书於策,未知成礼与否。经每有在涂乃复,是礼未必成,故直云如。言其往彼国耳,不果必成朝聘也。公朝王所,则朝讫乃书,故指朝言之。此齐、郑朝纪,亦应朝讫乃告。但略外,故言如耳。外相朝例不书,而此独书者,传言“欲以袭纪,纪人知之”。明其惧而告鲁,故书也。

天王使仍叔之子来聘。仍叔,天子之大夫,称仍叔之子,本於父字,幼弱之辞也。讥使童子出聘。

[疏]注“仍叔”至“出聘”。

○正义曰:天子大夫例皆书字,仍氏叔字,知是天子大夫也。《公羊》、《穀梁》皆以仍叔之子为父老代父从政,左氏直云弱也。言其幼弱,不言父在,则是代父嗣位,非父在也。伯纠身未居官,摄行父事,故称名以贬之。此子虽己嗣位,而未堪从政,故系父以讥之。讥王使童子出聘也。苏氏用《公羊》、《穀梁》之义,以为父老来聘,非父没。义或当然。

葬陈桓公。无传。

城祝丘。无传。齐、郑将袭纪故。

秋,蔡人、卫人、陈人从王伐郑。王自为伐郑之主,君臣之辞也。王师败不书,不以告。

○从,如字,又才用反。

大雩。传例曰:书,不时也。失龙见之时。

○雩音于,祭名。见,贤遍反。

螽。无传。蚣蝑之属为灾,故书。

○螽音终。蚣,相容反。蝑,相鱼反。

[疏]注“蚣蝑”至“故书”。

○正义曰:《释蟲》云:“蜇螽,蜙蝑。”杨雄《方言》云:“舂黍谓之蚣蝑。”陆机《毛诗疏》云:“幽州人谓之舂箕。舂箕即舂黍,蝗类也。长而青,股鸣者。或谓似蝗而小,班黑,其股状如玳瑁叉,五月中,以两股相切作声,闻十数步。”《尔雅》又有蟿螽、土螽。樊尤云皆蜙蝑之属。然则螽之种类多,故言属以包之。传称“凡物不为灾,不书”。知此为灾,故书。

冬,州公如曹。不书奔,以朝出也。为下实来书也。曹国,今济阴定陶县。

○陶,同劳反。

[疏]“州公如曹”。

○正义曰:《周礼》: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侯四百里,伯三百里,子二百里,男一百里。隐五年《公羊传》曰:“天子三公称公,王者之后称公,其馀大国称侯,小国称伯、子、男。”然则三公之外,爵称公者,唯二王之后杞与宋耳。此“州公”及僖五年“晋人执虞公”并是。小国而得称公者,郑玄《王制》注以为殷地三等:百里,七十里,五十里。武王克殷,虽制五等之爵,而因殷三等之地。及周公制礼,大国五百里,小国百里。所因殷之诸侯亦以功黜陟之。其不满者,皆益之地为百里焉。是以周世有爵尊而国小,爵卑而国大者。言爵尊国小,盖指此州公、虞公也。案虞是克商始封,非为殷之馀国。郑玄之言不可通於此矣。杜之所解,亦无明言。唯《世族谱》云:“虞,姬姓。武王克商,封虞仲之庶孙以为虞仲之后,处中国为西吴,后世谓之虞公。”服虔云春秋前,以黜陟之法进爵为公,未知孰是?或可尝为三公之官,若虢公之属,故称公也。以其无文,故备言之。刘炫难服云:周法,二王之后乃得称公。虽复周公、大公之勋,齐桓、晋文之霸,位止通侯,未升上等。州有何功,得迁公爵?若其爵得称公,土亦应广,安得爵为上公,地仍小国?若地被兼,黜爵,亦宜减,安得地既削小,爵尚尊崇?此则理之不通也。

○注“不书”至“陶县”。

○正义曰:如者,朝也。以朝出国,不得书奔,外朝不书,以因来向鲁,故书其本也。《世本》:州国姜姓,曹国伯爵。《谱》云:“曹,姬姓,文王子叔振铎之后也。武王封之陶丘,今济阴定陶县是也。桓公三十五年,鲁隐公之元年也。伯阳立十五年,鲁哀公之八年,而宋灭曹。”《地理志》云:济阴郡定陶县。”《诗》曹国是也。

【传】“五年,春,正月,甲戌,已丑,陈侯鲍卒”。再赴也。於是陈乱,文公子佗杀太子免而代之。(佗,桓公弟五父也。称文公子,明佗非桓公母弟也。免,桓公大子。

○佗,大河反。免音问。父音甫。公疾病而乱作,国人分散,故再赴。)

[疏]“公疾病”。

○正义曰:郑玄《论语》注云:“病谓疾益困也。”

夏,齐侯、郑伯朝于纪,欲以袭之。纪人知之。

王夺郑伯政,郑伯不朝。夺,不使知王政。

○袭音习。

[疏]注“夺,不使知王政”。

○正义曰:隐三年传称“王贰于虢”,谓欲分政於虢,不复专任郑伯也。及平王崩,周人将畀虢公政,即周郑交恶,未得与之。八年传曰:“虢公忌父始作卿士于周。”於是始与之政,共郑伯分王政矣。九年传曰:“郑伯为王左卿士。”然则虢公为右卿士,与郑伯夹辅王也。此言王夺郑伯政,全夺与虢,不使郑伯复知王政,故郑伯积恨,不复朝王。

秋,王以诸侯伐郑,郑伯御之。王为中军;虢公林父将右军,蔡人、卫人属焉;虢公林父,王卿士。

○将,音子匠反,下及注“大将”同。周公黑肩将左军,陈人属焉。黑肩,周桓公也。郑子元请为左拒,以当蔡人、卫人;子元,郑公子。拒,方陈。

○拒,俱甫反,下同。陈,直觐反,下文“之陈”反,注同。为右拒,以当陈人,曰:“陈乱,民莫有斗心。若先犯之,必奔。王卒顾之,必乱。蔡、卫不枝,固将先奔。不能相枝持也。

○卒,尊忽反,下同。既而萃於王卒,可以集事。”从之。萃,聚也。集,成也。

○萃,似类反。曼伯为右拒,曼伯,檀伯。

○曼音万。

[疏]注“曼伯檀伯”。

○正义曰:十五年传曰:“郑伯因栎人杀檀伯。”昭十一年传曰:“郑京、栎实杀曼伯。”知一人也。

祭仲足为左拒,原繁、高渠弥以中军奉公,为鱼丽之陈。先偏后伍,伍承弥缝。《司马法》:车战二十五乘为偏,以车居前,以伍次之,承偏之隙而弥缝阙漏也。五人为伍,此盖鱼丽陈法。

○丽,力之反,注同。缝,扶容反。乘,绳证反。

[疏]注“司马”至“陈法”。

○正义曰:《史记》称齐景公之时,有田穰苴善用兵,景公尊之,位为大司马。六国时,齐威王用兵行威,大放穰苴之法,乃使大夫追论古者司马兵法,而附穰苴其中,凡一百五十篇,号曰《司马法》。“车战二十五乘为偏”,是彼文也。“五人为伍”,《周礼 司马序官》文也。

战于繻葛。繻葛,郑地。

○繻音须。命二拒曰:“旝动而鼓!”旝,旃也,通帛为之,盖今大将之麾也,执以为号令。

○旝,古外反,又古活反,本亦作桧。建大木,置石其上,发机以磓敌。麾,许危反。

[疏]注“旝旃”至“号令”。

○正义曰:旝之为旃,事无所出,说者相传为然。成二年传:张侯曰:“师之耳目,在吾旗鼓,进退从之。”是在军之士,视将旗以进退也。今命二拒,命旝动而鼓,望旗之动,鼓以进兵。明旝是可观之物。又旝字从<方人>,旌旗之类,故知旝为旃也。《周礼 司常》“通帛为<巾亶>”,故云通帛为之。谓通用一绛帛,无画饰也。郑玄云:“凡旌旗,有军众者画异物,无者帛而已。”乡遂大夫,或载<巾亶>,或载物,众属军吏无所将。如郑之意,则将不得建旃。而此军得有旃者,僖二十八年传曰:“城濮之战,晋中军风于泽,亡大旆之左旃。”是知战必有旃,故以旝为旃也。郑氏之言,自谓治兵之时出军所建,不废战陈之上犹自用旃指麾。今时为军,犹以旌麾号令,故云“盖今大将之麾,执以为号令也”。贾逵以旝为发石,一曰飞石,引《范蠡兵法》作飞石之事以证之。《说文》亦云“建大木,置石其上,发其机以追敌”,与贾同也。案《范蠡兵法》虽有飞石之事,不言名为旝也。发石非旌旗之比。《说文》载之<方人>部,而以飞石解之,为不类矣。且三军之众,人多路远,发石之动,何以可见!而使二拒准之为击鼓候也。注以旃说为长,故从之。

蔡、卫、陈皆奔,王卒乱,郑师合以攻之,王卒大败。祝聃射王中肩,王亦能军。虽军败身伤,犹殿而不奔,故言能军。

○射,食亦反。中,丁仲反。殿,多见反。祝聃请从之。公曰:“君子不欲多上人,况敢陵天子乎?苟自救也,社稷无陨,多矣。”郑於此收兵自退。

○陨,于敏反。夜,郑伯使祭足劳王,且问左右。祭足即祭仲之字,盖名仲,字仲足也。“劳王”,“问左右”,言郑志在苟免,王讨之非也。

○劳,力报反,注同。名仲字仲足,一本作名仲字足。

[疏]注“祭足”至“非也”。

○正义曰:隐元年传称“祭仲”,上云祭仲足。此云祭足。十一年传云:“祭封人仲足。”此人虽名字互见,而不知孰字孰名。《公羊》以仲为字。左氏先儒亦以为字。但《春秋》之例,诸侯之卿嘉之乃书字。十一年经书祭仲,而事无可嘉。注意以仲为名,故云“名仲,字仲足”。《释例》曰:“伯、仲、叔、季,固人字之常,然古今亦有以为名者,而《公羊》守株,专谓祭氏以仲为字。既谓之字,无辞以善之,因讬以行权。人臣而善其行权逐君,是乱人伦坏大教也。说《左氏》者,知其不可,更云郑人嘉之,以字告,故书字。此为因有告命之例,欲以苟免,未是《春秋》之实也。宰渠伯纠、萧叔大心皆以伯、叔为名,则仲亦名也。传又曰祭仲足,或偏称仲,或偏称足,盖名仲,字足也。”是辨其名仲之意也。凡传所记事,必有意存焉。此丁宁说郑,言其志在苟免。知其意言王讨之非也。

仍叔之子,弱也。仍叔之子来聘,童子将命,无速反之心,久留在鲁,故经书夏聘,传释之於末秋。

[疏]注“仍叔”至“末秋”。

○正义曰:此子来聘,传虽不言聘意,盖为将伐郑而遣告鲁也。经在伐郑之上,传在伐郑之下,明其必有深意。故注者原之,以为“童子将命,无速反之心,久留在鲁。故经书夏聘,传释之於末秋”,讥其夏至而秋末反也。下句更言“秋,大雩”,则秋未为末。注云末秋者,上有“秋,王以诸侯伐郑”,此仍叔之文在秋事之末,故云末秋也。下文更云秋者,自为欲显天时,更别言秋。

“秋,大雩”。书,不时也。十二公传唯此年及襄二十六年有两秋,此发雩祭之例,欲显天时以相事,故重言秋,异於凡事。

○重,直用反。

[疏]注“十二”至“凡事”。

○正义曰:上既言“秋,王以诸侯伐郑”,而此复言秋,故解之方发雩祭之例,须辨雩祭之月,欲显言天时,以指怠慢之事。故重言秋,异於凡事,凡事则不须每事重举时也。襄二十六年重言秋者,彼注自释“中间有‘初’,不言秋,则嫌楚客过在他年”。

凡祀,启蛰而郊,言凡祀,通下三句天地宗庙之事也。启蛰,夏正建寅之月,祀天南郊。

○蛰,直立反。正音征。

[疏]注“言凡”至“南郊”。

○正义曰:下三句谓雩、尝、烝也。雩是祭天,尝、烝祭宗庙。此无祭地,而言祭地者,因天连言地耳。《周礼》天神曰祀,地祇曰祭,人鬼曰享。对则别为三名,散则总为一号。礼,诸侯不得祭天。鲁以周公之故,得郊祀上帝,故雩亦祀帝。书传皆不言鲁得祭地,盖不祭地也。鲁不祭地,而注言天地者,以发凡言例,虽因鲁史经文,然凡之所论,总包天地及诸国,则“凡公嫁女於天子,诸卿皆行”及“王曰小童”之例是也。此凡祀,亦总包天子及诸国,则有祭地之文。故杜连言之。《释例》云:“凡祀,举郊雩烝尝,则天神地祇人鬼之祭皆通,其他群祀不录可知也。礿祠及地祗,经无其事,故不备言,亦约文以相包也。”礿祠之祭过则亦书,但无过时者,故经不书耳。《夏小正》曰“正月启蛰”,其传曰“言始发蛰也”。故汉氏之始以启蛰为正月中,雨水为二月节。及大初以后,更改气名,以雨水为正月中,惊蛰为二月节,以迄于今,踵而不改。今历正月雨水中,四月小满中,八月秋分中,十月小雪中,注皆以此四句为建寅、建巳、建酉、建亥之月,则启蛰当雨水,龙见当小满,始杀当秋分,闭蛰当小雪。晋世之历,亦以雨水为正月中。而《释例》云:“历法,正月节立春,启蛰为中气”者,因传有启蛰之文,故远取汉初气名,欲令传与历合。其馀三者不可强同。其名虽则不同,其法理亦不异。故《释例》云:“案历法,有启蛰、惊蛰,而无龙见、始杀、闭蛰。比古人所名不同,然其法推不得有异。传曰:‘火伏而后蛰者毕。’此谓十月始蛰也,至十一月则遂闭之。犹二月之惊蛰,既启之后,遂惊而走出,始蛰之后又自闭塞也。”是言启蛰为正月中,闭蛰为十月中也。注以闭蛰为十月,而《释例》云“十一月遂闭之”者,以正月半蛰蟲启户,二月初则惊而走出。十月半蛰蟲始闭,十一月初则遂闭之。传称四者皆举中气,言其至此中气,则卜此祭,次月初气仍是祭限,次月中气乃为过时。既以闭蛰为建亥之月,又言十一月则遂闭之,欲见闭蛰以后、冬至以前皆得烝祭也。故《释例》云:“孟献子曰:‘启蛰而郊,郊而后耕。’耕谓春分也,言得启蛰当卜郊,不应过春分也。”春分以前皆得郊,则冬至以前皆得烝也。《释例》又曰:“僖公、襄公夏四月卜郊,但讥其非所宜卜,而不讥其四月不可郊也。”以建卯之月犹可郊,知建子之月犹可烝也。正由节卻月前,未涉后月中气故耳。传本不举月为限,而举候以言者,《释例》曰:“凡十二月而节气有二十四,共通三百六十六日,分为四时,间之以闰月,故节未必恒在其月初,而中气亦不得恒在其月之半,是以传举天宿、气节为文,而不以月为正也。”土功作者,不必日月,故亦言“龙见而毕务,戒事也。火见而致用,水昏正而栽,日至而毕,此其大准也。是言凡候天时,皆不以月为其节,有参差故也。若《周礼》不举天象,故以月为正。《大司马职》曰:“中夏,献禽以享礿”,“中冬,献禽以享烝。”言四时之祭不得后仲月,非谓孟月不得烝也。《释例》曰:“周礼祭宗庙以四仲。盖言其下限也。”下限至於仲月,则上限起於孟月。烝起建亥之月,则尝起建申之月。此言始杀而尝,谓建酉之月亦是下限也。若仲是下限,则周之正月得为烝祭。春秋之例,得常不书,而八年书正月烝者,《释例》云:“经书正月烝,得仲月之时也。其夏五月复烝,此为过烝。若但书夏五月烝,则唯可知其非时,故先发正月之烝,而继书五月烝,以示非时,并明再烝渎也。”然仲月虽不过时,而月节有前有卻,若使节前月卻,即为非礼。此“秋,大雩”,是建午之月耳,而传言“不时”,明涉其中节,故讥之。《释例》云:“龙星之体毕见,谓立夏之月,得此月,则当卜祀,过涉次节,则以过而书。故秋雩书不时,此涉周之立秋节也。”言涉立秋节者,谓涉立秋之月中气节也。过涉次节,亦谓中节,非初节也。若始涉初节,则不讥之矣。如此传注,必是建寅之月方始郊天,周之孟春未得郊也。《礼记 明堂位》曰:“鲁君孟春乘大辂,载弧韣,以祀帝於郊。季夏六月,以禘礼祀周公於太庙。”季夏,周之六月,即孟春是周之正月矣。又《杂记》云:“孟献子曰:‘正月日至,可以有事於上帝,七月日至,可以有事於祖。七月而禘,献子为之。’”如彼《记》文,则鲁郊以周之孟春,而传言“启蛰而郊”者,《礼记》后人所录,其言或中或否,未必所言皆是正礼。襄七年传孟献子曰“启蛰而郊”,《礼记》、《左传》俱称献子,而《记》言“日至”,传言“启蛰”,一人两说,必有谬者。若七月而禘,献子为之时应有七月禘矣。烝尝过则书,禘过亦应书。何以献子之时不书七月禘也?是知献子本无此言,不得云《礼记》是而《左传》非也。《明堂位》言正月郊者,盖春秋之末,鲁稍僣侈。见天子冬至祭天,便以正月祀帝。《记》者不察其本,遂谓正月为常。《明堂位》后世之书,其末章云鲁君臣“未尝相弑也,礼乐刑法政俗未尝相变也”。春秋之世,三君见弑,髽而吊,士有诔,俗变多矣!尚云无之,此言既诬,则郊亦难信。以此知《记》言孟春非正礼也。郑玄注书,多用谶纬,言天神有六,地祗有二,天有天皇大帝,又有五方之帝;地有昆仑之山神,又有神州之神。《大司乐》冬至祭於圜丘者,祭天皇大帝北辰之星也。《月令》四时迎气於四郊,所祭者祭五德之帝。大微宫中,五帝坐星也。《春秋纬 文耀钩》云:大微宫有五帝坐星,苍帝其名曰灵威仰,赤帝曰赤熛怒,黄帝曰含枢纽,白帝曰白招拒,黑帝曰汁光纪。五德之帝谓此也。其夏正郊天,祭其所感之帝焉。周人木德祭灵威仰也,曾无冬至之祭,唯祭灵威仰耳。唯郑玄立此为义,而先儒悉不然,故王肃作《圣证论》引群书以证之。言郊则圜丘,圜丘即郊。天体唯一,安得有六天也。晋武帝,王肃之外孙也,泰始之初定,南北郊祭,一地一天,用王肃之义。杜君身处晋朝,共遵王说。《集解》、《释例》都不言有二天。然则杜意天子冬至所祭,鲁人启蛰而郊,犹是一天,但异时祭耳!此注直云祀天南郊,不言灵威仰,明与郑异也。刘炫云:“夏正郊天,后稷配也。冬至祭天圜丘,以帝喾配也。”

龙见而雩,龙见,建巳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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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经部五 程氏春秋或问目録 春秋类 卷一 隐公 卷二 桓公 卷三 庄公 闵公 卷四 僖公 卷五 文公 卷六 宣公 卷七 成公 卷八 襄公 卷九 昭公 卷十 定公 哀公 【臣】等谨案春秋或问十卷元程端学撰端学既辑春秋本义复歴举诸说之得失以明去取之意因成此书与本义相辅而行者也其掊击诸说多否少可于张洽之传攻之尤力然如论春秋不当以一字为褒贬论春秋多笔削以后之阙文论春秋不书祥瑞论春秋灾异不当强举其事应皆具有卓识其他持论亦多正大惟谓左氏事实多出伪撰又坚主夏时之说力诋左氏王周正传虽至于春书无冰亦以为建寅之月而穿凿周礼豳诗以解之不知左氏周人说经或有未确记事未
春秋稗疏
钦定四库全书 经部五 春秋稗疏 春秋类 提要 【臣】等谨案春秋稗疏二卷 国朝王夫之撰夫之有周易稗疏别著录是编论春秋书法及厯象典制之类仅十之一而考证地理者十之九其论书法谓闵公元年书季子仲孙髙子皆不名乃闵公幼弱聴国人之所为故从国人之尊称然考襄公之立实止四嵗昭公之出亦非一年均未闻以君不与政书事或有变文何独闵公见存乃从国人立义其论春秋书戎皆指徐戎斥杜预陈留济阳东有戎城之非且谓曹卫之间不应有戎证以费誓似乎近理然戎与诸国错处实非一种观经书追戎济西则去曹近而去徐逺至于凡伯聘鲁归周而戎伐之于楚丘则凡伯不涉徐方徐戎亦断难越国安得谓曹卫之间戎不杂居如此之类固未免失之臆断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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