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藏 · 礼经
周礼注疏
105 万字 · 约 50 小时 9 分钟 · 128 /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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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帝”
○释曰:此圭璧,谓以璧为邸,旁有一圭,故云“圭,其邸为璧”也。云“取杀於上帝”者,按上文四圭以祀天。此日月星辰为天之佐,故一圭,是取杀於上帝也。按《典瑞》云:“两圭有邸,以祀地。璋邸射,以祀山川。”彼山川亦取杀於地,此不言者,文略。彼又有珍圭牙璋,此不言者,亦是文略,并玉人造之可知。
璧琮九寸,诸侯以享天子。(享,献也。《聘礼》,享君以璧,享夫人以琮。
○琮,才宗反。)
[疏]注“享献”至“以琮”
○释曰:按《小行人》,二王後享天子及后用圭璋,则此璧琮九寸,据上公。引《聘礼》者,欲见经云享天子用璧,享后用琮,此据上公九命。若侯伯当七寸,子男当五寸。
圭七寸,天子以聘女。(纳徵加於束帛。)
[疏]注“纳徵加於束帛”
○释曰:自士已上,皆用玄束帛,但天子加以圭,诸侯加以大璋也。
大璋、中璋九寸,边璋七寸,射四寸,厚寸,黄金勺,青金外,朱中,鼻寸,衡四寸,有缫,天子以巡守,宗祝以前马。(射,琰出者也。勺,故书或作“约”,杜子春云:“当为勺,谓酒尊中勺也。”郑司农云:“鼻,谓勺龙头鼻也。衡,谓勺柄龙头也。”玄谓鼻,勺流也。凡流皆为龙口也。衡,古文,假借字也。衡谓勺径也。三璋之勺,形如圭瓒。天子巡守,有事山川,则用灌焉。於大山川,则用大璋,加文饰也。於中山川,用中璋,杀文饰也。於小山川,用边璋,半文饰也。其祈沈以马,宗祝亦执勺以先之。礼,王过大山川,则大祝用事焉。将有事於四海山川,则校人饰黄驹。
○射,食亦反。注及下注同。勺,上灼反,注同。衡,音横,注“衡谓”并同。祈沈,如字。刘居绮反,《小尔雅》曰:“祭山川曰祈。”沈按《尔雅》“祭山曰县,祭川日浮”,沈祈音九委反,今读宜依《尔雅》音。大祝,音泰。校,户教反。)
[疏]“大璋”至“前马”
○释曰:此经说王巡守、出行、过山川礼敬之事。三璋据为勺柄,黄金勺以下据为勺头。
○注“射琰”至“黄驹”
○释曰:“射,琰出者也”者,向上谓之出,谓琰半已上,其半已下为文饰也。先郑云“鼻,谓勺龙头鼻”,後郑增成其义。“衡,谓勺炳龙头”,後郑不从。玄谓衡,古文为横,谓勺径,破先郑为勺柄。云“三璋之勺,形如圭瓒”者,圭瓒之形,前注已引汉礼,但彼口径八寸,下有盘径一尺。此径四寸,径既倍狭,明所容亦少,但形状相似耳。故云形如圭瓒也。知用灌者,以其圭瓒灌宗庙,明此巡守过山川用灌可知。“於大山川”已下至“半文饰”,皆无正文,郑君以意解之。云“祈沈以马”者,取校人饰黄驹,故知马也。知“宗祝亦执勺以先之”者,即引《大祝职》云“王过大山川,则大祝用事焉”。是大祝用此经黄金勺之事也。云“将有事于四海山川,则校人饰黄驹”者,《校人职》文。引之者,见礼山川非直灌,亦有牲牢。以山川地神,故用黄驹也。《大祝职》云:“王过大山川,大祝用事。”不言中山川、小山川者,举大者而言,或使小祝为之也。
大璋亦如之,诸侯以聘女。(亦纳徵加於束帛也。大璋者,以大璋之文饰之也。亦如之者,如边璋七寸,射四寸。)
[疏]注“亦纳”至“四寸”
○释曰:郑知“以大璋之文饰之”者,以其与上大璋同名,明以大璋之文饰之也。又知“如边璋七寸,射四寸”者,以其天子圭七寸以聘女,诸侯不可过於天子为九寸。既文承边璋之下,而言“亦如之”,明知如边璋七寸,射四寸也。
彖圭璋八寸,璧琮八寸,以┹聘。(彖,文饰也。┹,视也。聘,问也。众来曰┹,特来曰聘。《聘礼》曰:“凡四器者,唯其所宝,以聘可也。”
○┹,吐吊反。)
[疏]“彖圭”至“┹聘”
○释曰:此谓上公之臣,执以┹聘用圭璋,享用璧琮於天子及后也。若两诸侯自相聘,亦执之。侯伯之臣宜六寸,子男之臣宜四寸。
○注“彖圭”至“可也”
○释曰:云“彖,文饰也”者,凡诸侯之臣┹聘,并不得执君之桓圭、信圭之等,直彖为文饰耳。云“┹,视也。聘,问也”者,按《大宗伯》云:“时聘曰问,殷┹曰视。”故据彼而言也。云“众来曰┹,特来曰聘”者,众来则元年、七年、十一年,一服朝之岁来者众也。特来则天子有事乃来,无常期者是也。引《聘礼》者,彼亦云圭、璋、璧、琮四器,故引以为证。云“所宝”,谓不聘时宝之。
牙璋、中璋七寸,射二寸,厚寸,以起军旅,以治兵守。(二璋皆有Θ牙之饰於琰侧。先言牙璋,有文饰也。
○Θ,刘、李恻鱼反,沈徐加反。)
[疏]注“二璋”至“饰也”
○释曰:牙璋起军旅,治兵守,正与《典瑞》文同。彼无中璋者,以其大小等,故不见也。牙璋起军旅,则中璋亦起军旅。二璋盖军多用牙璋,军少用中璋。郑知二璋皆为Θ牙之饰者,以其同起军旅,又以牙璋为首,故知中璋亦有Θ牙。但牙璋文饰多,故得牙名而先言也。
驵琮五寸,宗后以为权。(“驵”读为“组”,以组系之,因名焉。郑司农云:“以为称锤,以起量。”
○驵,音祖。称,尺正反。锤,直伪反,刘,直危反。)
[疏]“驵琮”至“为权”
○释曰:此后所用,故五寸,降於下文天子所用七寸者也。
○注“驵读”至“起量”
○释曰:“驵读为组”者,於义无取於驵,故从组,以其用组为系。言“因名焉”者,以组为系,名组综,似以玉饰豆,即名玉豆其类也。先郑云“以为称锤,以起量”者,量自是升斛之名,而云为量者,对文,量衡异;散文,衡亦得为量,以其量轻重故也。
大琮十有二寸,射四寸,厚寸,是谓内镇,宗后守之。(如王之镇圭也。射,其外Θ牙。)
[疏]注“如王”至“Θ牙”
○释曰:言“大琮”者,对上“驵琮五寸”为大也。言“十有二寸”者,并角径之为尺二寸。言“射四寸”者,据角各出二寸,两相并,四寸。言“是谓内镇”者,对天子执镇圭为内,谓若内宰对大宰为内,内司服对司服为内。王不言外者,男子居外,是其常。但妇人阴,则得内称也。云“射,其外Θ牙”者,据八角锋,故云Θ牙也。
驵琮七寸,鼻寸有半寸,天子以为权。(郑司农云:“以为权,故有鼻也。”)
[疏]“驵琮”至“为权”
○释曰:此天子以为权,故有鼻。上后权不言鼻者,举以见后亦有鼻可知。
两圭五寸,有邸,以祀地,以旅四望。(邸谓之柢。有邸,亻舜共本也。
○柢,音帝,刘作互,户古反。亻舜,昌绢反。)
[疏]“两圭”至“四望”
○释曰:此亦依《典瑞》所解,谓祀神州之神於北郊,及国有故,旅祭四望,以对四圭有邸祀天及旅上帝也。若天地自用黄琮。云“亻舜共本也”者,亦一玉俱成两圭,足相对为亻舜也。
彖琮八寸,诸侯以享夫人。(献於所朝聘君之夫人也。)
[疏]“彖琮”至“夫人”
○释曰:言“以享夫人”,则是诸侯自相朝,所用致享者也。五等诸侯朝天子,享用璧琮,不降瑞。若自相享,降瑞一等。此八寸据上公、二王後自相享,亦用璧琮八寸。侯伯当六寸。子男自相享退用琥璜,降用四寸。经言诸侯,正是朝,注兼云聘者,其臣聘,彖圭璋璧琮亦皆降一等,与君寸数同,故兼言聘也。此经直言彖琮,不言彖璧以享君,文略可知也。
案十有二寸,枣十有二列,诸侯纯九,大夫纯五,夫人以劳诸侯。(纯犹皆也。郑司农云:“案,玉案也。夫人,天子夫人。”玄谓案,玉饰案也。夫人,王后也。记时诸侯僭称王,而夫人之号不别,是以同王后於夫人也。玉案十二以为列,王后劳朝诸侯皆九列,聘大夫皆五列,则十有二列者,劳二王之後也。枣实於器,乃如於案。《聘礼》曰:“夫人使下大夫劳以二竹簋方,玄被里,有盖,其实枣择,兼执之以进。”
○劳,力报反,注同。被,皮寄反。)
[疏]“案十”至“诸侯”
○释曰:“案十有二寸”者,谓玉案十有二枚。云“枣栗十有二列”,案案皆有枣栗,为列十有二者,还据案十二为数,不谓一案之上十有二也。
○注“纯犹”至“以进”
○释曰:先郑云“夫人,天子夫人”後郑不从者,劳诸侯以王后为主,岂不见后,先见三夫人乎?故不从也。“玄谓案,玉饰案也”者,以其在《玉人》,故知以玉饰案也。云“记时诸侯僭称王”者,春秋之世,吴、楚及越僭号称王,而吴、楚夫人不称后,是夫人之号不别也。云“是以同王后于夫人也”者,周王与吴、楚同号王,故周王后号亦下同吴、楚之夫人也。云“案十有二以为列”者,微破贾、马以此十二列比《聘礼》“醯醢夹碑百瓮,十以为列”。云“王后劳朝诸侯皆九列,聘大夫皆五列,则十二列,劳二王之後也”者,以其经“夫人以劳诸侯”,文在下,总结上文三者,故以此义推量之也。云“枣实于器,乃加於案”者,此约《聘礼》,故即引《聘礼》为证也。《聘礼》“五介入境张旃”,是侯伯之卿大夫聘者也。而主国夫人使下大夫劳宾以二竹簋方者,簋法圆今,此竹簋方为之者,此或枣宾与黍稷簋异也。“玄被”者,以玄缯为表。彼《聘礼》,诸侯夫人使下大夫劳,无案,直有枣栗。此后劳有枣栗,又亦有案。引之者,证此枣栗亦盛於竹簋者也。
璋邸射,素功,以祀山川,以致稍饩。(邸射,剡而出也。致稍饩,造宾客纳禀食也。郑司农云:“素功,无彖饰也。”饩或作气,杜子春云:“当为饩。”
○造,七报反。)
[疏]注“邸射”至“为饩”
○释曰:云“以祀山川”者,谓四望之外,所有山川皆是。云“邸射,剡而出也”者,向上谓之出。半圭曰璋,璋首邪却之。今於邪却之处,从下向上总邪却之,名为剡而出。云“致稍饩,造宾客纳禀食也”者,谓宾客在馆,主君使人造宾客纳禀食,禀食则米者也。以其经云稍饩,稍稍致之,是食米曰禀者也。
ω人。(阙。
○ω,庄密反,本或作栉。)
雕人。(阙。
○雕,音,本亦作。)
磬氏为磬,倨句一矩有半。(必先度一矩为句,一矩为股,而求其弦。既而以一矩有半触其弦,则磬之倨句也。磬之制有大小,此假矩以定倨句,非用其度耳。
○倨,音据。句,沈音钩,注同,刘如字。先度,待洛反。)
[疏]注“必先”至“度耳”
○释曰:郑云“必先度一矩为句”者,据上曲者,一矩为股。据下直者,而求其弦者,弦谓两头相望者。云“既而以一矩有半触其弦”者,假令句股各一尺,今以一尺五寸触两弦,其句股之形即磬之倨句折杀也。云“磬之制有大小”者,按《乐》云:“磬前长三律,二尺七寸。後长二律,尺八寸。”是磬有大小之制也。云“此假矩以定倨句,非用其度耳”者,谓此经倨句各一矩,并一矩有半,皆假设言之,以定倨句。及其作磬,非用此度,自依律长短为之也。
其博为一(博谓股博也。博,广也。)
[疏]注“博谓”至“广也”
○释曰:郑知此博是股广在上者,以其下文因此博而云“股为二”,明此博即股广也。此上下云一、二、三者,此亦假一、二、三而为长短广狭,故不言尺寸也。
股为二,鼓为三。参分其股博,去一以为鼓博;参分其鼓博,以其一为之厚。(郑司农云:“股,磬之上大者。鼓,其下小者,所当击者也。”玄谓股外面,鼓内面也。假令磬股广四寸半者,股长九寸也,鼓广三寸,长尺三寸半,厚一寸。
○去,起吕反。令,力呈反,後皆同。)
[疏]注“郑司”至“一寸”
○释曰:先郑云“股,磬之上大者。鼓,其下小者”,以其股面广,鼓面狭,故以大小而言也。“玄谓股外面也”者,以其在上,故以为外。“鼓内面也”者,以其在下,故以为内。言“假令”者,经直言一、二、三,不定尺寸,是假设之言也。若定尺寸,自当依律为短长也。以四寸半为法者,直取从此已下为易计,非实法也。
已上则摩其旁,(郑司农云:“磬声大上,则摩钅虑其旁。”玄谓大上,声清也。薄而广则浊。
○已上,时掌反,注同。大,音泰,刘它贺反,下同。钅虑,音虑。)
[疏]注“郑司”至“则浊”
○释曰:先郑直云“摩钅虑其旁”,不言处所,故後郑增成之。凡乐器,厚则声清,薄则声浊,今大上,是声清,故摩使薄,薄而广则浊也。
已下则摩其。(大下,声浊也。短而厚则清。
○,音端,刘又音穿,本或作端。)
[疏]注“大下”至“则清”
○释曰:此声浊由薄,薄不可使厚,故摩使短,短则形小,形小则厚,厚则声清也。
矢人为矢,钅侯矢参分,矢参分,一在前,二在後。(参订之而平者,前有铁重也。《司弓矢职》当为杀。郑司农云:“一在前,谓箭中铁茎居参分杀一以前。”
○钅侯矢,音侯,刘音侯。,音杀,色黠反,刘色例反,李音拂。订,音亭,刘当定反。,古老反,下同。)
[疏]注“参订”至“以前”
○释曰:云“参订之而平”者,以其言参分,一在前,二在後,明据称量得订而言之,云“前有铁重也”者,若不前铁重,何以参分得订也。引《司弓矢职》者,彼钅侯矢与杀矢相对,矢自与矢相对。此上既言钅侯矢,明下宜有杀矢对之,故破此为杀也。先郑云“一在前,谓箭中铁茎居参分杀一以前”者,後郑意,直据近镞铁多,先郑据长短,又以参分杀一,近镞宜细,以其镞长,近镞虽杀犹重,与後郑义合,故引之在下也。
兵矢、田矢五分,二在前,三在後。(铁差短小也。兵矢,谓枉矢、矢也。此一矢亦可以田。田矢,谓矢。
○,苦结反,又音结。,音增。)
[疏]注“铁差”至“矢”
○释曰:云“铁差短小也”者,前参分一在前得订,此五分二在前得订,故知铁差短小也。云“兵矢谓枉矢、矢也”者,以《司弓矢职》参之,下有七分,当矢矢,此五分,当枉矢矢也。云“田矢,谓矢”者,依《郑志》。此云田矢谓矢,非谓经中田矢,正是下文七分者。若然,既非经之田矢,郑言之者,欲见矢正田矢。此经二矢亦可以田,若然,经枉矢、矢非直为兵矢,亦将田猎,故云此二矢亦可以田也。按《郑志》,赵商问:“《司弓矢》注云:‘凡矢之制,矢之属七分,三在前,四在後。’按《矢人职》曰:‘田矢五分,二在前,三在後。’注云:‘田矢谓矢。’数不当应,不知所裁。”答曰:“‘田矢谓矢’,此先定,後云‘此二矢亦可以田’。顷若少疾,此疏初在箧笥之间,属录事得之,谨答。”若然,郑君本意,以矢为田矢,非经田矢,自是寻常田矢。“此二矢亦可以田”,解经田矢是枉矢、矢,非直为兵矢,此二者亦可以田也。此郑云“田矢谓矢”,按《司弓矢职》,枉矢、矢言利诸田猎,矢、矢直言弋射,不言田猎而云田矢者,弋射即是田猎也。按《司弓矢职》,枉矢、矢在前,後乃云钅侯矢、杀矢,此《矢人》先言钅侯矢、杀矢者,彼据事之重者为先,以其枉矢、矢用诸战伐是重,故在前,此据铁轻重,重者在前,故不同也。
杀矢七分,三在前,四在後。(铁又差短小也。《司弓矢职》“杀”当为“”。
○杀,依注为,刘符弗反,李音拂。)
[疏]注“铁又”至“为”
○释曰:上经已破“”当为杀,此杀固宜为,与矢同七分,故亦引《司弓矢》证之也。此经直言矢,不言矢者,以其与矢同制,故略而不言也。言“铁又差短小也”者,以其前五分二在前,此七分三在前,是差短小也。
参分其长而杀其一,(矢长三尺,杀其前一尺,令趣镞也。
○杀,本又作<杀闪>,色界反,注下皆同。趣,七喻反,一音促。镞,子木反,或七木反。)
[疏]注“矢”至“镞也”
○释曰:按《人》注:“矢服长短之制,未闻。”今此注云“矢长二尺”,彼以无正文,故云未闻。此云三尺者,约羽六寸,逆差之,故知三尺也。
五分其长而羽其一,(羽者六寸。
○羽,于付反,注及下同。)以其厚为之羽深,(读为,谓矢,古文假借字。厚之数,未闻。
○,古老反,下相同。)水之以辨其阴阳,(辨犹正也。阴沈而阳浮。
○辨,皮勉反,刘方免反。)
[疏]注“辨犹”至“阳浮”
○释曰:就其浮沈刻记之。
夹其阴阳以设其比,夹其比以设其羽,(夹其阴阳者,弓矢比在两旁,弩矢比在上下。设羽於四角。郑司农云:“比谓括也。”
○夹,古洽反,刘古协反。比,毗志反,下及注同。)
[疏]注“夹其”至“括也”
○释曰:云“弓矢比在两旁”者,以其弓竖用之,故比在之两畔。云“弩矢比在上下”者,以其弩弓横用之,故比在上下。云“设羽於四角”者,无问弓之矢,弩之矢,比在两旁上下,皆设羽於四角,同也。
参分其羽以设其刃,(刃二寸。)
[疏]注“刃二寸”
○释曰:知“刃二寸”者,以其言“参分其羽以设其刃”,不可参分取二分,作四寸刃,明知参分取一,得二寸为刃,故知刃二寸。
则虽有疾风,亦弗之能惮矣。(故书“惮”或作“怛”。郑司农云:“读当为‘惮之以威’之惮,谓风不能惊惮箭也。”
○惮,音怛,都达反,李直旦反,注同,李又直丹反。)刃长寸,围寸,铤十之,重三垸。(刃长寸,脱“二”字。铤一尺。
○铤,直顶反。垸,音丸。)
[疏]注“刃长”至“一尺”
○释曰:知脱“二”字者,据上参分其羽,以设其刃,若刃一寸,则羽三寸,知一尺五寸,便大短,明知脱“二”字也。
前弱则亻免,後弱则翔,中弱则纡,中强则扬,羽丰则迟,羽杀则<走>。(言羽之病,使矢行不正。亻免,低也。翔,回顾也。纡,曲也。扬,飞也。丰,大也。<走>,旁掉也。
○<走>,音躁,子到反,旁掉也,沈又色到反。掉,徒吊反。)是故夹而摇之,以视其丰杀之节也;(今人以指夹矢扌舞卫是也。
○摇,本又作[A14W],羊招反。)
[疏]“是故”至“节也”
○释曰:上经陈羽失所,今此经说知矢之羽病状,故云“夹而摇之,以视其丰杀之节也”。
桡之,以视其鸿杀之称也。(桡搦其。
○桡,乃孝反。称,尺证反。搦,女角反。)
[疏]“桡之”至“称也”
○释曰:此经说知矢之病状。此言“鸿”,即上文“强”是也。此言“杀”,即上文“弱”是也。
凡相,欲生而抟,同抟欲重,同重节欲疏,同疏欲。(相犹择也。生谓无瑕蠹也。抟读如“抟黍”之抟,谓圜也。郑司农云:“欲,欲其色如也。”
○相,息亮反,注同。抟,徒丸反。蠹,丁故反。)
[疏]注“相犹”至“也”
○释曰:云“生谓无瑕蠹也”者,直言“欲生”,於义无所取,故以无瑕蠹解之。无瑕,谓无异色。无蠹,谓无蠹孔也。云“抟读如抟黍之抟”者,读如《尔雅 释鸟》,黄鸟,抟黍也。此取其抟圜之义。先郑云“欲,欲其色如也”者,观经,义取坚实。先郑云色如,即是坚实者。
陶人为,实二,厚半寸,唇寸。盆,实二,厚半寸,唇寸。甑,实二,厚半寸,唇寸,七穿。(量六斗四升曰。郑司农云:“,无底甑。”
○,鱼辇反,又音唁,刘鱼建反,沈鱼偃反,一音彦,甑也。,音辅。)
[疏]注“量六”至“底甑”
○释曰:六斗四升曰,昭三年《左氏传》齐晏子辞。云“无底甑”者,对甑七穿,是有底甑。
鬲,实五觳,厚半寸,唇寸庾,实二觳,厚半寸,唇寸。(郑司农云:“觳读为斛。觳受三斗,《聘礼记》有斛。”玄谓豆实三而成觳,则觳受斗二升。庾读如“请益与之庾”之庾。
○鬲实,音历。觳,音斛。)
[疏]注“郑司”至“之庾”
○释曰:先郑云“觳读为斛,觳受三斗”,又引“《聘礼记》有斛”者,按下《<方瓦>人》“豆实三而成觳”,受斗二升,有成文。而先郑读“觳”为“斛”,斛受十斗。又云“觳受三斗”,复引《聘礼记》有斛,其言自相乱,後郑皆不从之也。“玄谓豆实三而成觳”,出於下文,引之破先郑觳受三斗或十斗也。读“庾”为“请益与之庾”之庾者,读从《论语》孔子、冉有辞。《小尔雅》“二升,二为豆,豆四升,四豆曰区,四区曰釜,二釜有半谓之庾”者,庾本有二法,故《聘礼记》云“十六斗曰{数}”,注云:“今文{数}为逾。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