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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 · 语录

日知录之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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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四月癸酉,禁汉人、南人、高而人不得执持军器,凡有马者俱入官。

八月癸未,弛高丽人执持军器之禁,仍令乘马。戊子,汉人镇遏生蕃处亦开军器之禁。

五年四月己酉,申汉人、南人、高丽人不得执军器、弓矢之禁。

六年五月癸丑,禁民间藏军器。

景泰二年八月辛巳,禁广东、福建。浙江等处军民之家不得私藏兵器,匿不首者,全家充军;造者本身与匠俱论死;其知情者亦连坐之。

禁饧

《宋书颜竣传》:“时岁旱民饥,竣上言:‘禁饧一月,息米近万斛。’”

禁车牛入都

後唐明宗长兴元年正月,宗正少卿李延祚奏请止绝车牛,不许于天津桥来往。

末帝清泰二年,御史中丞卢损请止绝天津桥车牛往来中道,两头下关,驾出即开。两旁之路士庶往来,其车牛并浮桥路往来。

《清波杂志》云:“旧说沛都细车前列数人,待水罐子旋洒路,过车以免埃壒蓬勃。”

禁牧马

魏世宗正始四年十一月丁未,禁河南畜牝马。

延昌元年六月戊寅,通河南牝马之禁。

永乐元年七月丙戌,上谕兵部臣曰:“比闻民间马价腾贵,盖民不得私畜故也。汉文、景时,闾里有马千百为群,民有即国家之有,其榜谕天下,听军民皆畜马,官府不得禁。”又曰:“三五年後,庶几马渐番息,”

禁马

《元史世祖纪》:至元二十三年六月戊申,括诸路马,凡色目人有马者三取其二,汉民悉人官。敢匿与互市者罪之。

二十六年十二月辛巳,括天下马,一品二品官许乘五匹,三品三匹,四品五品二匹,六品以下皆一匹。

禁大船

隋文帝开皇十八年正月辛丑,诏曰:“吴越之人往承弊俗,所在之处私造大船,因相聚结,致有侵害。江南诸州民间有船长三丈以上,悉括入官。”

禁畜鹰鹞

魏高祖延兴五年四月,诏禁畜鹰鹞,开相告之制。

北齐文宣帝天保八年四月乙酉,诏公私禁取鹰鹞。

禁绢扇

《晋书》:安帝义熙元年五月癸未,禁绢扇及樗蒲。

禁番香

《广东通志》:“建文三年十一月,礼部为禁约事。奉圣旨:‘沿海军民私自下番,诱引蛮夷为盗,有伤良民,尔礼部出榜,去教首人知道,不问官员军民之家,但系番货,番香等物,不许存留贩卖。其见有者,限三个月销尽;三个月外,敢有仍前存留贩卖者,处以重罪。钦止。’除复奏外,今将圣旨事意备榜条陈,前去张挂,仰各遵守施行,须至榜者。一,祈神拜佛所烧之香止用我国松香、柏香、枫香、黄连香、苍术香、蒿桃香水之类,或合成为香,或为末,或各用,以此为香,以表诚敬,盖上香之说,上古本无降神之礼,焚萧艾以展其诚。近代凡有祷祈,事主升坛,动辄然香在前。为何?恐人身垢秽。香不过辟秽气而已,何必取外番之香以为香?只我中国诸药中有馨香之气者多,设使合和成料,精致为之,其名曰某香、某香,以供降神祷祈用,有何不可?一,茶园马牙香虽系两广土产,其无籍顽民多有假此为名者,夹带番香货卖。今後止许本处烧用,不许将带过岭,违者一体治罪。一,檀香、降真茄兰木香、沉香、乳香、速香、罗斛香、粗柴香、安息香、乌香、甘麻然香、光香、生结香,并书名,不书番香,军民之家并不许贩卖存留,见有者许三个月销尽。”

《困学纪闻》:“取萧祭脂,曰‘其香始升,为酒为醴’。曰‘有泌其香’。古所谓香者如此。韦雕《五礼精义》云:‘祭祀用香,今古之礼并无其文。《隋志》曰:梁天监初,何佟之议:郁鬯萧光,所以达神,与其用香,其议一也。考之殊无依据,开元《开宝礼》不用。’”

《实录》:“洪武二十七年正月甲寅,禁民间用番香、番货。先是,上以海外诸夷多诈,绝其往来,唯琉球、真腊、暹罗许人贡,而沿海之人往往有私下诸番,贸易香货,因诱蛮夷为市。命礼部申严禁绝之。敢有私下诸番以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货皆不许贩鬻,其见有者,限以三个月销尽,民间祷祀,止用松香,柏香、枫香、桃香诸香,违者罪之,其两广所产香木,听彼土人自行检用,亦不许越岭货卖,盖虑其杂市番香,故并及之。”

永乐十四年十一月,禁交趾、安息诸香不得出境

禁卖室石

《元史脱欢传》:上疏言:“国以善为宝,凡子女玉帛、羽毛齿革、珍禽奇兽之类,皆丧德丧志之具,今复回回诸色人等,不许资主人卖,以虚国用。违者罪而没之,如此则富商大贾无所施其奸伪,而国用有蓄积矣。”

禁瓷器

《实录》:“正统三年十二月丙寅,命都察院出榜,禁江西瓷器,窑场烧造宫样青花自地瓷器,于各处货卖,及馈送官员之家,违者正犯处死,全家谪戍口外。”

“十二年九月戊戌,禁约两京及江西、河南、湖广、甘肃、大同、辽东沿途驿递镇店军民客商人等,不许私将自地青花瓷器卖与外夷使臣。”

“十二月甲戌,禁江西饶州府私造黄紫红绿青蓝白地青花等瓷器。命都察院榜谕其处,有敢仍冒前禁者,首犯凌迟处死,籍其家资,丁男充军边卫。知而不以告者连坐。”

禁茶

《金史》:泰和五年,尚书省奏:“茶,饮食之馀,非必用之物。比岁上下竞啜,农民尤甚,市井茶肆相属,商旅多以丝绢易茶,岁费不下百万,是以有用之物而易无用之物也。若不禁,恐耗财弥甚。”遂命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许食茶,仍不得卖及馈献;不应食者,以斤两定罪赏。

元光二年,省臣奏:“金币、钱谷,世不可一日缺者也,茶本出于宋地,非饮食之急,而自昔商贾以金帛易之,是徒耗也。泰和间,尝禁止之。後以宋人求和,乃罢。兵兴以来,复举行之,然犯者不少衰,而边民又窥利,越境私易,恐因泄军情,或盗贼入境。今河南、陕西凡五十馀郡,郡日食茶率二十袋,袋值银二两,是一岁之中妄费民财三十馀万也,奈何以有用之货而资敌乎?”乃制亲王,公主现任五品以上官,素蓄者存之,禁不得卖馈,馀人并禁之。犯者徒五年,告者赏宝钱一万贯。

禁酒

《周书酒诰》:“厥或告曰:‘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又惟殷之迪诸臣,百工乃湎于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有斯明享。乃不用我教辞。惟我一人弗恤,弗触乃事,时同于杀。’”

景帝中元三年,夏旱,禁酤酒。

後元年夏,令民得酤酒。

宣帝时,复禁民酤。

汉兴,有酤酒之禁,其律: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

後汉和帝永元十六年三月,诏兖、豫、徐、冀四州,比年雨多伤稼,禁酤酒。

顺帝汉安二年十月丙午,禁酤酒。

桓帝永兴二年九月,诏曰:“朝政失中,云汉作旱,川灵涌水,蝗螽挛蔓。残我百谷。太阳亏光,饥馑荐臻。其不被害郡县,当为讥馁者储,天下一家,趣不糜烂,则为国宝。其禁郡国不得卖酒,祠祀裁定。”

献帝建安中年,饥兵兴,曹公表制禁酒。

蜀先主时,以天旱禁酒,酿者有刑。

晋孝武帝大元八年十二月庚午,以寇难,敕平、开酒禁。

安帝隆安五年,以岁饥禁酒。

义熙三年二月己丑,大赦,除酒禁。

《抱朴子》曰:“曩者既年荒谷贵,人有醉者相杀,牧伯因此辄有酒禁,严令重申,官司搜索,收执榜询者相属,制鞭而死者大半。防之弥峻,犯者至多,至乃穴地而酿,油囊怀酒,民之好此,可谓笃矣。又临民者虽设其法,而不能自断斯物,缓己急人,虽令不从,弗躬弗亲,庶民弗信。以此而禁,禁安得止?治卖之家废业则困,遂修饰赂遗,依凭权右,所属吏不敢问,无力者独止,而有势者擅市,张炉专利,乃更倍售,从其酤卖,公行靡惮。法轻利重,安能免乎哉?”

前赵刘曜,命民季秋农功毕,乃听饮酒。

後赵石勒,以民始复业,资储未丰,于是重制禁酿,郊祀宗庙皆用醴酒,行之数年,无复酿者。

宋太祖元嘉十二年夏六月,断酒。时扬州诸郡大水,扬州西曹主簿沈亮以为酒糜谷,而不足疗饥,请权禁止。诏从之。

二十一年正月己亥,南徐南豫州、扬州之浙江、江西并禁酒。

二十二年九月乙未,开酒禁。

南齐武帝永明十一年五月,诏曰:“水旱成灾,谷稼伤弊,京师二县诸方始熟,可权断酒。

魏文成帝太安四年正月丙午,始设酒禁,酿酤饮者皆斩之。是时年谷屡登,士民多因酒酗讼,或议国政,故一切禁之。

献帝即位,开酒禁,吉凶宾亲各有程日。

正光後,国用不足,有司奏断百官常给之酒,计一岁所省米五万三千五十四斛九斗,蘖谷六千九百六十斜,面三十万五百九十九斤。其四时郊庙,百神群把,依式供营。远善客使,不在限断。

东魏孝静帝天平四年闰九月,禁京师酤酒。元象元年四月,开酒禁。

北齐武成帝河清四年二月王申,以年谷不登,禁酤酒。

後主天统五年十月王戌,诏禁造酒。

武平六年闰八月辛巳,开酒禁。

後周武帝保定二年二月癸丑,以久不雨,京城三十里内禁酒。

唐高祖武德二年闰月,诏曰:“酒醪之用,表节制于欢娱;刍豢之滋,致肥甘于丰衍。然而沉涸之辈,绝业亡资;情窳之民,骋嗜奔欲。方今烽燧尚警,兵革未宁,年数不登,市肆腾贵,趋末者众,浮沉尚多。肴羞曲蘖,重增具费。救弊之术,要在权宜。关内诸州官民,俱断屠酤。”

《通典》:唐贞观六年,诏曰:“比年丰稔,闾里无事,乃有堕业之人,不顾家产,朋游无度,酣宴是耽,危身败德,咸由于此。自非澄源正本,何以革兹敝俗?可先录《乡饮酒礼》一卷,颁行天下。每年令州县官长,亲率长幼,依礼行之。庶乎人识廉耻,时知敬让。”

高宗咸亨元年七月庚戌,以粟麦贵,断酤酒。

玄宗开元二年十一月,以岁饥,禁京城酤酒。

肃宗乾元元年三月辛卯,诏曰:“为政之本,期于节用。今农功在务,廪食未优,比闻京城之中,酒价尤贵,但以曲蘖之费有损国储,游情之徒益资废业。其京城内酤酒即宜禁断。麦熟之後,任依常式。”

二年十月,禁酤酒,除光禄供进祭把及宴善客外,一切禁断。

代宗宝应二年三月,以泰陵、乾陵发引,诏禁酣酒。

广德二年十二月,诏天下州县各量定酤酒户,随月纳税。除此之外,不问官私,一切禁止。

辽兴宗时,禁职官不得擅造酒糜谷。有婚祭者,司给文始听。

金熙宗天会十三年正月甲戌,诏公私禁酒。海陵正隆五年,禁朝官饮酒,犯者死。三国人使燕饮者罪。

六年,判大宗正徒单贞、益都尹京、安武军节度使爽、金吾卫上将军阿速饮酒,以近属故,杖贞七十,炼皆杖百。

世宗大定十四年,诏猛安谋克之民,今後不许杀生祈祭。若遇节辰及祭天日,许得饮会。自二月至八月终并禁绝饮燕,不许赴会他所,恐妨农功,虽闲月,亦不许痛饮。犯者抵罪。

十八年三月乙已,命戌边女真人,遇祭祀、婚嫁、节辰,许自造。

二十九年十二月戊戌,禁宫中上直官及承应人毋得饮酒。

《金史梁肃传》:肃为大兴尹,上疏言:“自汉武帝用桑弘羊,始立榷酤法。民间粟麦岁为酒所耗者十常二三,宜禁天下酒曲。自京师及州郡官务,仍旧不得酤贩出城,其县镇乡村,权行停止。”不报。

哀宗天兴二年九月,禁公私酿酒。

元世祖至元十四年,以冬无雨雪,春泽未降,遣使问便民之事于翰林国史院。耶律铸、姚枢、王磐、窦默等曰:“足食之道,惟在节用糜谷之多,无逾醒醴曲蘖。况自周、汉以来,尝有明禁,祈赛神社,费亦不赀,宜一切禁止,”从之。

五月癸已,申严大都酒禁。犯者籍其家赀,散之贫民。

十五年四月,以时雨露沾足,稍弛酒禁。民之衰疾饮药者,官为酝酿,量给之。

十一月甲午,开酒禁。

十八年三月,禁甘肃瓜沙等州酒。

十九年十月,禁大都及山北州郡酒。

二十年四月,申严酒禁。有私造者,财产女子没入官,犯人配役。

九月辛未,以岁登,开诸路酒禁。

二十二年正月,诏禁私酒。

二十四年九月,以西凉平滦路饥,禁酒。

二十六年七月丙午,禁平地、忙安仓酿酒,犯者死。

九月戊申,弛酒禁。

二十八年三月,严酒禁。

至元二十二年八月,罢榷酤。初,民间酒听自造,米一石官取钞一贯,卢世荣以官钞五万锭,立榷酤法,米一石取钞十贯,增旧十倍。至是,罢榷酤,听民自造,增课钞一贯为五贯。

至元十四年五月,诏曰:“汉赐大酺,岁有常数;周申文诰,饮有戒无彝,况糜谷者莫甚于斯,崇饮者刑则无赦。近缘春旱,朝议上陈,官禁市酤,以丰民食。朕详来奏,实为腆民。可自今年某月日,民间无得酝造酒醴,俾暴殄天物,重伤时和。故兹诏示,想宜知悉。”

成宗大德五年十月丙戌,以岁讥,禁酿酒。

十一月,诏谕中书:“近因禁酒,闻年老需酒之人有豫市而储之者,其无酿具者勿问。”

七年十二月乙酉,弛京师酒课,许贫民酿酒。

九年正月王申,弛大都酒禁。

武宗至大元年,编者按,当为成宗大德十一年九月,是年正月,成宗崩;五月,武宗即位,明年改元至大。中书省言杭州一郡,岁以酒糜米麦二十八万石,禁之便。河南、益州亦宜禁之。制可。

至大二年二月甲戌,弛中都酒禁。

十月辛酉,弛酒禁,立酒课提举司。(许有壬《宿栾河望白海行宫诗》云:圣恩疏酒令,暂得醉歌同。注云:“时有旨特放滦河酒禁。)

禁种糯

《太祖实录》:戊戌年十二月,下令禁酒。丙午年二月,下令禁种糯。其略曰:“予自创业江左,十有二年,德薄才菲,惧弗胜任。但以军国之费,不免科征于民,而吾民效顺,乐于输赋,固为可喜。然竭力畎亩,所出有限,而过取之重,心甚悯焉。故凡有益于民者,必力行而申告之。曩以民间造酒醴,糜米麦,故行禁酒之令。今春米麦价稍平,予以为颇有益于民,然不塞其源,而欲遏其流,不可得也。其令农民今岁无得种糯,以塞造酒之源。欲得五谷丰积而价平,吾民得所养,以乐其生,庶几养民之实也。”

赐酒献酒

金章宗承安元年,敕有司以酒万尊置通衢,赐民纵饮。

九月癸未,都人进酒三千一百瓶,诏以赐北边军吏。

禁凿石

後汉顺帝永建四年二月戊戌,诏以民人山凿石,发泄藏气,敕有司检察,所当禁绝,如建武、永平故事。

禁发冢

魏高宗太安四年十月甲戌,北巡至阴山,有故冢毁废。诏曰:“昔姬文葬枯骨,天下归仁。自今有穿毁葬陇者,斩之。”

禁毁淫祠

《汉桓帝纪》:“延嘉八年四月丁丑,坏郡国诸房祀。”

《後汉书》:“栾巴为豫章太守,郡土多山川鬼怪,小人尝破赀产以祈祷,巴素有道术,能役鬼神,乃悉毁坏房祠,剪理奸诬。(房祀谓为房堂而祀。)于是妖异自消,百姓始颇为惧,终皆安之。”

《晋书载记》:“石勒禁州郡诸祠堂非正典者,皆除之。其能兴云致雨,有益于百姓者,郡县更为立祠堂,植嘉树,准岳读以下为差等。”

《宋书武帝纪》:永初二年四月己卯,诏曰:“淫祠惑民费财,前典所绝,可并下在所,除诸房庙。其先贤及以勋德立词者,不在此例。”

《南史上神念传》:“梁时为青、冀二州刺史,性刚正,所更州郡,必禁止淫祀。时青州东北有石鹿山,临海,先有神庙,妖巫欺惑百姓,远近祈祷,糜费极多。及神念至,便令毁撤,风俗遂改。”

《宋书礼志》:“城阳国人以刘章有功于汉,为之立祠,青州诸郡转相仿效,济南尤甚。至魏武帝为济南相,皆毁绝之。及秉大政,普加除剪,世之淫祠遂绝。至文帝黄初五年十一月,诏曰:‘先王制祠,所以昭孝事祖,大则郊社,其次宗庙,三辰五行,名山川泽,非此族也不在祀典。叔代衰乱,崇信巫史,至乃宫殿之内,户牖之间,无不沃酹,甚矣其惑也!自今其敢设非礼之祭,巫祝之言,皆以执左道论,著为令。’明帝青龙元年,又诏:‘郡国山川不在祀典者勿祀。’”

晋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诏:“昔圣帝明王,修五岳四读名山川泽,各有定制,所以报阴阳之功,而当幽明之道故也。然以道莅天下者,其鬼不神,其神不伤人也。故祝史荐而无愧词,是以其人敬慎幽冥,而淫祀不作。末氏信道不笃,潜礼渎神,纵欲祈请,曾不敬而远之,徒偷以求幸,妖妄相煽,舍正为邪,故魏朝疾之。其按旧礼,具为之制,使功著于人者,必有其报;而妖淫之鬼,不乱其间。”

二年正月,有司奏:“春分祠厉殃及攘祠。”诏曰:“不在词典,除之。”

宋武帝永初二年四月,诏:“淫词自蒋子文以下,皆除之。其先贤及以勋德立祠者,不在此例。”普禁淫祠,由是蒋子文以下祠并皆毁绝。孝武孝建初,更修起蒋山词,所在山川渐皆修复。明帝立九州庙于鸡笼山,大聚群神。蒋侯,宋代稍加爵,位至相国、大都督中外诸军事,加殊礼钟山王。苏侯膘骑大将军。四方诸神威加爵秩。

魏肃宗神龟二年十二月,诏除淫祠,焚诸杂神、于文之庙。

《旧唐书狄仁杰传》:“为冬官侍郎,充江南巡抚使。吴楚俗多淫祠,仁杰奏毁一千七百所,唯留夏禹、吴太伯,季礼,伍员四祠。”

《于頔传》:“为苏州刺史,吴俗事鬼。頔疾其淫祠废生业,神字皆撤去,唯太伯、伍员等三数庙存焉。

《宋史陈希亮传》:以殿中丞知鄠县。毁淫祠数百区,勒巫为农者七十馀家。

《太原志》:秦伟,三原人。正德中,为山西参政,毁淫祠百余区,凡佛像、圣母及大山,二郎,无孑遗者。

林俊为云南副使,滇崇释,信鬼。鹤庆玄化寺,称有话佛,岁时士女会集,争以金泥其面。後按部至,焚之,得金数百两,输之官。毁淫祠三百六十区,所在学宫敝,以其材修之。

(原按:以上原误,删去待补)王沈《魏书》:“初,城阳景王刘章以有功于汉,故其国为立祠,青州诸郡转相仿效,济南尤甚,至五百余祠。贾人或假二千石舆服,导从作乐,奢侈日甚,民坐穷困,历世长吏无敢禁绝者。太祖(太祖,曹操,为济南相。)到,皆毁坏祠屋,止绝官吏民不得祀祠。及至秉政,遂除奸邪鬼神之事,世之淫祠由此遂绝,”

《抱朴子》:“第五公诛除妖道,而既寿且贵。宋庐江罢绝山祭,而福禄永终。文翁破水灵之庙,而身吉民安。魏武禁淫祠之俗,而洪庆来假。”

《华阳国志》:王浚为益州刺史。“蜀中山川神祠皆种松柏,浚以为非礼,皆废坏烧除,取其松柏为舟船,唯不毁禹王词及汉武帝祠。又禁民作巫咒。于是蜀无淫祀之俗。”

奴告主

糊书任城王澄传》:“除都督淮南诸军事、镇南大将军、开府、扬州刺史。下车,封孙叔敖之墓,毁蒋子文之庙。卒告其将,奴婢告其主,凡以禁奸,好愈甚。”

《旧唐书张镒传》:“拜中书侍郎平章事。建中三年正月,太仆卿赵纵为奴当千发其阴事,纵下御史台,留当千于内侍省。镒上疏论之曰:‘伏见赵纵为奴所告下狱,人皆震惧,未测圣情。贞观二年,太守谓侍臣曰:比有奴告其主谋逆,此极弊法,特须断决。假令有谋反者,必不独成,自有他人论之,岂藉其奴告也?自今以往,奴告主者皆不许受,便令决杀。由是贱不得干贵,下不得陵上,教化之本既正,悖乱之渐不生,为国之经,百代难改,今纵非叛逆,奴实奸凶;奴在禁中,纵独下狱,考之于法,或恐未正。臣叨居股肱,职在匡弼。斯是大体,敢不极言。伏乞圣慈,纳臣愚恳。’上深纳之,纵左贬循州司马,当千杖杀之。”

《大唐新语》:“则天朝,奴婢多通外人,辄罗告其主,以求官赏。润州刺史窦孝湛妻庞氏,为其奴所告夜醮,敕御史薛季旭推之。季旭言其咒诅,草状以闻,先于玉阶涕泣不自胜,曰:‘庞氏事状,臣子所不忍言。’则大纳之。迁季旭给事中,庞弃市。将就刑,庞男希瑊诉冤于侍御史徐有功,有功览状曰:‘正当枉状,停决。’以闻,三司对按,季旭益周密其状,秋官及司刑两曹既宣,复而自惧,众迫有功,有功不复申,遂处绞死。则天召见,迎谓之曰:‘卿此按失出何多也?’有功曰:‘失出,臣下之小过。好生,圣人之大德。愿陛下弘大德,天下幸甚!’则天默然久之,曰‘去矣。’敕减死,放于岭南。”

《通鉴》:唐大宗贞观二年,上曰:“比有奴告其主反者,此弊事。夫谋反不能独为,必与人共之,何患不发?而必使奴告耶?自今有奴告主者,皆勿受,仍斩之。’”

《东观奏记》:“大理卿马曙任代北水陆运使。代北出犀甲,曙罢职,以一二十领自随。故事,人臣家不得蓄兵器。曙既在朝,乃瘗而藏之。一日,奴有犯罪者,曙答之,即告于御史台,称曙蓄兵器,有异谋。命吏发曙私第,得甲不虚,坐贬邵州刺史。谏官上论,以奴诉即主,在法不治。上命杖杀曙奴于青泥驿,曙再贬岭外。上奏,人臣无不感悦。”

晋赵王伦篡位,孙秀擅权。司隶从事游颢与殷浑有隙,浑诱颢奴晋兴诬告颖有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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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溪字义 宋 陈淳撰 道德性命之蕴,阴阳鬼神之秘,固非初学所当骤窥。苟不先析其名义,发其旨趣,使之有所乡望,则终日汩没于文字,有白首不知其原者矣。诸老先生虽虑学者居下而窥高,然其所以极本穷原,发挥蕴奥以示人者,亦未尝有隐也。然皆随叩而应,或得其一二,而无以会其大全,学者病焉。临漳北溪陈君淳,从文公先生二十余年,得于亲炙,退加研泳,合周、程、张、朱之论而为此书,凡二十有五门,决择精确,贯串浃洽,吾党下学工夫已到,得此书而玩味焉,则上达由斯而进矣。学者往往未见。温陵诸葛珏来莆,一目是书,恨见之晚。归,谋之永嘉赵崇端,锲板以惠同志,俾莆田陈宓为之序云。 大学中
辨惑编
钦定四库全书 子部一 辨惑编 儒家类 提要 (臣)等谨案辨惑编四卷附录一卷元谢应芳撰应芳有思贤录己著录是编作于至正中因吴俗信鬼神多拘忌乃引古人事迹及先儒议论一一条析而辨之其目凡十五一曰死生二曰疫疠三曰鬼神四曰祭祀五曰淫祀六曰妖怪七曰巫觋八曰卜筮九曰治丧十曰择塟十一曰相法十二曰禄命十三曰方位十四曰时日十五曰异端末一卷附录书及杂着八篇皆力辟俗见龂然据理以争与是编相发明者也昔宋储泳作袪疑说原本久佚惟左圭百川学海中载其节本应芳此书持论虽似乎浅近而能因风俗而药之用以开导愚迷其有益于劝戒与泳书相等而持论较泳尤正大正不得以平易忽之曹安谰言长语曰陵谢子兰取圣贤问荅之词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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