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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别史

台湾私法物权编

71 万字 · 约 33 小时 54 分钟 · 42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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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干买人之事,系卖主一力抵挡,不得异说。恐口无凭,立杜卖店契一纸,永远付执为照。

即日实领到店契银三十四元正足讫。

再批明:立承贌地基名字陈佛麒,并上手合同名字系陈佛麟,立批是实。

即日批明:其地基系古锦江兄弟永远管业收租,立批是实。

又批明:倘日后要退店,先问地主锦江兄弟不欲承领后,任从退人另卖,再照。

又批明:店中内外所有粪草,系古锦江兄弟收落田,退店不得运走,再照。

道光八年八月日。

在场兄麒盛

立杜卖店契人陈国盛

第三四借地基字

立借地基字人黎纪添兄弟,有承祖遗下茅厝一座四间,连北畔横厝二间。其厝北畔凭滴水一直为界,坐落土名后垄三湖庄西畔。兹添等欲起盖北畔相接横厝一间,碍张永建有禾埕地一所,至添厝前大门脚为界。添欲盖之厝有缺地基,爰是托中公人恳向张永建借出禾埕地一丈零,添盖此厝。当日同中公人议贴每年地租粟三斗,至六月冬付张永建管掌,不敢生端滋事。此系相好之情,二比甘愿,口恐无凭,立借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咸丰元年(辛亥)十一月日。

为中人黄结邻

代笔总理梁裕祥

立借地基字人黎纪添兄弟

第三五佃批字

立给佃批字黄燕礼,因有杨梅坜公馆前店基一所,东至陈家为界,西至杨家为界,南至店前车路为界,北至伯公仑为界,今有佃人熊世西前来认给,即踏明四至界址,付佃前至架造店宇居住生理。逐年地租照例瓦店四钱、茅店二钱,不得抗欠,亦不得窝藏匪类、开场聚赌等情;如有此情,任从佃首拒逐外寓,不得踞霸;果系诚实经商,永为己业。倘欲回籍或别创退售,不得与匪人顶替,通知业管清租割佃,不许私相授受。今欲有凭,立给佃批付执为照。

业主

乾隆六十年八月日给。

第三六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郑秋水、郑德生,有贌过李在中旷地一所,址在东安下坊吕祖庙边,东至陈家厝后,西至美家厝后,南、北俱至路旁。自起盖瓦厝一座、一厅、四房,又边间一间,连灶下一间,并大厅水井在内,年带完地租。水等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房间二间、灶下一间、及大厅一半出典,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与廖伴观出头承典,三面言议依时值价银六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厝随付银主前去掌管居住,所有在中带纳地租、地税以及篱笆倒坏一切诸项,而水等均自行完纳修理,不干银主之事。其大厅并埕及水井应行公用。限至三年全为满,听水等备足银元取赎,银主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仍听银主居住,或另转典他人,均听其便,而水等亦不得阻挡。保此厝委系水等兄弟二人自己贌地起盖,与长房以及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永等自应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六十大元足,再照。

道光十年十月日。

知见翁氏英娘

立典契字人郑德生、郑秋水

为中人翁克明

代书人郑德生

第三七招起店字

立招起店字人罗传,有承叔祖乃园遗下山林一所,址在龟仑岭顶庄。兹因传历年所收税短少,开除年节忌旬尚缺,并无余银可积。现今祖叔风水毁坏,乏银修理,幸得刘灿乏地起店生理,即托中相商,传同中三面踏出叔祖园边地一所,付灿掌管,或自居,或别税他人,任其执掌。自己巳年三月间起,至己亥年三月终止,当日言定,此三十年计共地基税银六大元正,一足齐备,现交与传修理叔祖风水。此三十年内,传不敢取地基税;及至三十年以后限满,逐年配纳传地基税佛银一大元。即日同中三面明约,逐年配本店地租钱二百文,系灿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迫勒,亦无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系传一力抵挡,不干居人之事。口恐无凭,立招起店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传收得地基税三十年之税计共佛银六大元完足,批照,行。

嘉庆十四年三月日。

代笔人郑王龙

为中人曹灶生

在场见人母卯氏

立招起居字人罗传

第四节典权

第一 谕示

第二 呈及批

第三 典屋契字

第四 起耕典田园字

第五 贌耕带借银字

第六 招耕带借银字

第七 典契字

第八 转典契字

第九 典契字

第一○之一 典店地基契字

第一○之二 转典契字

第一一 典契字

第一二 添典字

第一三 起耕典借银字

第一四 典契字

第一五 献业字

第一六 典契字

第一七之一 典契字

第一七之二 借银状

第一八 典契字

第一九 再典字

第二○ 典契字

第二一 函

第二二 典契字

第二三 典契字

第二四 典契字

第二五 尽起耕典契字

第二六 找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二七 典契字

第二八 典契字

第二九 典水田契字

第三○ 执照

第三一 典瓦屋字

第三二之一 典厝字

第三二之二 典契字

第三二之三 典契字

第三二之四 转典契字

第三三 转典契字

第三四 转典大租契字

第三五 转典大租契字

第三六 转典契字

第三七 转典契字

第三八 转典契字

第三九 洗找转典契字

第四○ 缴典契字

第四一 缴典字

第四三 起耕转典田园字

第四三之一 典契字

第四三之二 转典契字

第四四 卖典契字

第四五 转典契字

第四六之一

第四六之二 典契字

第四七之一 缴典课租契字

第四七之二 缴典契字

第四八 缴典契字

第四九 退典尽根田契字

第五○ 转卖原典租业契字

第五一 赎回园契字

第五二 付赎还管收清银字

第五三 许赎回字

第一谕示

署恒春县正堂高,特再剀切示谕事。照得恒邑田园应收丈费,迭经各大宪勒限六月内具报完竣,业经本县设局征收,出示晓谕在案。现查各业户缴费领单者尚属廖廖,凡尔民番食毛践土,当知感戴皇仁,赶速依限完缴。况按则收费,各有定章,并于丈单内载明田园等则、坐址、户名、粮额,一经领单执凭,既杜他人争占之端,永为子孙世守之业。惟田园或经典卖他人,此项丈单应由典买主承领,准于丈单内批明,将来原主取赎时,找还典主丈费。如田园坵亩与原丈不符,及户名舛错者,准各业户赴局核对更正;倘故意挨延,以致丈单为他人承领者,该业户既无丈单执凭,即无管业之责,不得藉词混争。合行示谕,为此,示仰阁邑绅耆业户人等知悉:尔等须知田亩既经丈量,必须请领丈单,方能永远管业。自示之后,务各遵照前指,赶紧报完,切勿观望挨延,稍有违抗;若再任意迟逾,即将未领丈单各田园查明,照例充公,决不宽贷,其各凛遵,毋贻后悔,切切,特示。

一、示谕各庄

光绪十四年六月十六日。

正堂高

第二呈及批

具状词鼻仔头庄民人赵随、赵嘪、赵来贵、赵明成等,为恃势抗赎,占耕不完,乞恩追究,以安生民事。窃贵等有遗下租田五埒,计二十一坵,坐落龙潭山仔下,东至车路,西至潭底,南、北以埔墩为界。于道光二十八年,托中向典与加冬湖庄尤开元,领回价银一百零五元,立契为执。嗣因南片埔田三埒一十四坵,北片一埒九坵,被元占开贌耕。贵向较论,始则答以每年供谷十石,继自同治十三年耕起,应完租谷百有余石,颗粒不付,屡催延宕。贵常备银向赎,元又不与。本年春莳,贵欲邀叔侄前来挡耕,元知理亏,投经城内总理江顺兴、耆老陈阿三,措辨不清。际此升平世界,富户之家犹尚时恃势横行,贫者受欺,何安谋食?势得沥情匍叩,伏乞青天大老爷秦镜高悬,为孱作主,俯准差拘尤开元到案,押回原契回赎;一面严追租谷,如数偿清。俾富恶知儆,穷民有赖,沾恩上告。

署恒春县正堂、兼管招抚事务何批:尤开元开埔作田,而不纳租,因有不合。但典业已历数十年,何以早不向赎?究竟有无绝卖?其中是何情节?非讯不明,候传讯察夺。

光绪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署恒春县正堂何,为饬传讯究事。本年四月十四日,据鼻仔头庄民人赵来贵、赵明成、赵阿嘪、赵阿随等禀称:窃贵等有遗下祖田五埒,典与加冬湖尤开元,贵备银向赎,尤开元抗不依赎,呈请追究等情。据此,除批示外,合行票饬。为此,票仰该役立传被告尤开元、原告赵来贵、赵明成、赵阿嘪、赵阿随各正身,克日禀带赴县,以凭讯断。去后毋延,切切,须票。

一、标差:蒋发

光绪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正堂何行

名单;差蒋发

计开:

原告:赵随、赵来贵、赵明成。

被告:尤青莲、尤文和。

此案契据系道光二十八、九两年,迄今已四十年之久,何以典而不赎,断无此理。不过当时田价贱,此刻田价贵,故翻控,冀增价耳!本应照契判断,姑念贫民无知,着总理江顺与在外调处,稍为加增数十元,以了此案;倘不遵依,即行断归尤姓,与赵姓无干,其无后悔,切切,此谕。

闰四月初四日。

具告状民妇陈赵氏,为藐孤绝续,乞恩俯怜,究断追还事。痛氏生亲龙峦庄赵保元生二男:长赵亮,次赵言,俱早世。各遗下一子:亮子名才,言子名来,年皆幼。元在时,承先人有田一所,现值银四百余元,坐落龙潭山仔下,于道光甲午年典与房亲赵协兄弟,现赵随即其后裔。时典过协契银一百元,至道光己酉年,随将此田转典加冬湖庄尤魁元价银一百零五元。因家门孤苦,不能早赎,本年正月才备契银向随手赎,随向魁元手赎,被依兜抗,现告诉在案。随状词称是依公田,又邀赵来贵、赵明成异房之人以为帮讼,而转典遂不言明,实藐才等孤寡,欲绝续侥吞。本年三月间,氏与他计较,逞凶欲毁。似此凶恶,先则劝氏出银费用,继则混占鲸吞,势亟沥情,哀乞青天大老爷台前俯怜察夺,究办追还,儆贪而恤孤寡,沾恩切叩。

署恒春县正堂、兼管招抚事务何批:查民间典业,例有年限,若逾三十年,即归典主管业承粮,岂有数十年未赎之典产耶!此案本应断令尤家凭契管业,本县姑念赵随贫民无知,从宽着令总理调处。该氏事非切己,何必干预涉讼,特斥。

光绪十三年闰四月初六日。

第三典屋契字

立出典屋契字人黄昭,因先年自己遗下屋宇一横四间,座落土名弥浓下庄仔,东至宋家亲屋檐为界,西至浏家亲屋墙为界,南至栅门为界,北至宋家园为界,四处界址分明。今因乏银应用,尽问至亲人等俱各不能承领,托中引就说以刘仁柏兄承典,当日凭中言定价银二十五元正。又言定一赁五年:自道光六年三月起,至道光十一年三月止。赁满之日,价到屋还。当日凭中三面银、契两交明白。自典之后,任徒承典人长管,出典人不得异言阻挡;倘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干承典人之事,系出典人一力抵挡。恐口无凭,立出典屋契字一纸,又带有邱家老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价银二十五元,又带邱君仕老契银二元;倘有邱家并黄家亲来赎之日,此二元银俱要备还,所批是实,批明。

又批明:一赁五年,限满之日,价到屋还。又中金花押共银一元,赎屋之日,要备还交于刘仁柏收领,批明。

道光六年三月日。

说合中人黄添桂

代笔黄应宝

在场宋水生、刘大康

立典屋宇契字人黄昭因

第四起耕典田园字

立起耕典田园字人王老番,有承父遗下阄分应得水田连园三段,址在三部庄中州界内。其水头第一段,东至大港为界,西至王庭田,南至王庭田园为界,北至王贵田园。又第二段田园,东至大港为界,西至王连生田,南至王日炉田园,北至王连生田园。第三段水田,东至王朝枝田,西至王连生田,南至小沟,北至大港各为界。四至界址以及甲声分数,俱载在丈单阄书内详明,并带圳水通流灌足。今因乏银应用,情愿将此三段田园尽行出典,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典,外托中引就,招得林火游、王盛章官前来出首承典,当日同中三面议定时值典价佛银四百三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番收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典主掌管,原纳银无利,田无租,逐年任从典主贌佃耕作,收租纳课,不敢异言生端。其田园限典不拘年,倘番欲赎回田园之日,当于八月中旬先送定银为准,至冬节备足银元,如数送还典主,赎回原田,各不得刁难。保此田园系番承父遗下之业,与别房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番出首抵挡,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即立起耕典田园字一纸,并带火盛收执丈单二纸,王章收执丈单一纸,垦单一纸,阄书字一纸,共六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番亲收过番字内佛银四百三十大元正足讫,再照,行。

一、批明:番愿甲水车一张,付典主应用,照行。

光绪九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陈蔡和

为中人陈翰元

知见胞叔王贵

在场母亲王陈氏

立起耕典田园字人王老番

第五贌耕带借银字

立贌耕带借银字人刘攀桂兄弟等,有承祖父遗下坐落土名搭寮坑庄军工岭脚山田一段,应纳番租银七分半正,果仔、杂物、竹木、茅厝一座,东至陈家仑头分水为界,西至坑沟为界,北至陈家为界,南至水沟为界。又带过坑山田一段,应纳番租银一钱正,东至坑沟为界,西至赵家仑头分水为界,南至石家小坑为界,北至游家仑头分水为界。两段界址明白。攀桂向与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出中人引就向与简隆德,三面言定,手内借出佛银一百五十大元正。山田二段无租,银项无利。如有上手来历不明,与银主无干,系山主一力抵挡。现耕银主备出佛银一百五十大元正,交付攀桂兄弟等亲收足讫;其山田二段,并果子、杂物、竹木、茅屋一座,均交付现耕银主前去掌管。其田限典戊子年冬至起,至甲寅年冬至止,共二十六年为满,到期银交还现耕银主,阄书字纸交还攀桂兄弟。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贌耕借字一纸,阄书二纸,书单一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批明:阄书书单破纸三张,为照。

再批明:字内添「界」一字,批照。

再批明:加「四」一字,为照。

光绪十四年(岁次戊子)十一月日。

代笔人简以能

为中人简进心

在场人刘清琪

知见人刘新兴

立贌耕借银字人刘攀桂

第六招耕带借银字

立招耕带借银字人陈仁渊,有承祖父遗下山埔园一所,址在八里岔大坪顶,土名树林口庄,四至界址在大契内载明。今因乏银费用,将此埔园面踏一段,东至王家园为界,西至渊自己园为界,南至大车路为界,北至坑墘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当日凭中引向苏有能身上借出佛番银一百八十大元正,将园税抵利;其园遂即踏明交付银主前来栽种。又另店税银五元,面对每年付银主收入抵利。其园限二十年为满,自甲申冬起,至甲辰年冬止。限满之日,渊须备足字内佛银赎回埔园,银主遂将埔园及茶头连茶欉交还山主,各不得异言;倘至期若无银交清,仍照字内所行,不得生端。此乃仁义交关,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招耕带借银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当日渊同中亲收过字内银一百八十大元正足讫,完照。

再批明:银主每年纳山租银二钱,交付业主完纳,收照。

再批明:倘此地若有税人起店者,其税银对半均分,照。

光绪十年十月日。

代笔人钱光辉

为中人李大魁

在场母蔡氏

知见堂兄德水

立招耕带借银字人陈仁渊

第七典契字

立典契人宁南坊居住吴禄,有私置得枰仔脚地一所,坐落土名暗街头十二街,东、南俱至街路,西、北俱至吴家店边,四至明白为界。自乾隆十九年,收过陈修番剑圆银十三个,牌下换钱柜将银利抵纳税银三钱六分。今因乏银别创,又对伊胞兄陈才良再收过番剑圆银七个,凑共番银二十个。其银、契即日同中交过位所,付修生理开张。限至三年终,被契内银完足送还,即日取出原契,不得刁难。此地并无与兄弟他人来历不明为碍;如有此情,禄自抵挡,不干修之事。如恐后来别有纂端,先除陈修等不在此开张外,而后付他人,或修欲回内地,将契同中交还,即日取出契内银额,亦不敢刁难。该议两便,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异言,恐口无凭,立典字一纸,付执存照。

另修自作遮枰的番银一两,后若取出坐还,再照。

立批契人吴门李氏,恳出前原契入过番银十三个,言约每年议的税银四大元,系至年终清收,不敢冒取;如后备契面银完,依旧前税收讨。此系两愿,各无异端,再照。

己卯年六月十五日。

批契人李氏

代书儿伯珪

前在压地圆银二元。

另借用圆银二元。

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日。

作中人知见人丁荣祖

立给典契人吴禄

代书人吴纯玉

第八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字人布屿堡崩沟寮庄锺启战,有承父自置水田熟园二项,坵数不计,又并带厝地、竹木一应在内,土名坐落在仑背庄北势,东至车路为界,西至上节廖泰山田下节至圳沟为界,又至观音会竹头鱼地为界,南至圳沟为界,北至观音会田为界,四址分明。共水田配食水分七分一厘二丝半正。圳路透溪通流灌溉至田,每年配纳张业主硬租粟六石七斗五升正。今因欲银别创使用,兄弟商议,愿将此田园出典,先问房亲叔侄兄弟人等不欲承受,托中送就本保仑背庄廖天筲、天桁同前来出首承典,当日同中三面言议,定出得时值典价银六十大元,平重四十二两正。即日立契,其银同中亲收足讫;其田园厝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税抵利纳课租,不敢阻挡。保此田园厝地明系启战承父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亦无拖欠大租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启战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契面典限六年满,准得启备齐足银取赎,两不得刁难。此是两比甘愿,各无反悔,人心难信,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特立典契字一纸,并带上手根契、典契、阄书、水契一十四纸,共十五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亲收典面内银六十大元完足,照,行。

批明:此园言约得银主插竹围起厝安居,若是赎回,照税银列行,照,行。

光绪四年正月日。

代笔人际春、锺意

为中人廖重醉

在见人锺孟意

立转典契字人锺启战

第九典契字

立典契人郡内四嫂巷口沟仔底陈戆,有承父明买陈家番芝寮太平街旗尾巷南第五间店地基一座,前后二落,中带深井庭,前带亭基,直透坐东向西,东至柳家厝后水沟,西至车路,南至柳家公界基,北至林家公界基,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基业出典,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郭春永官、潘注官均同出首承典,三面议定时价纹银一百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银、契两相交讫;其店地基并深井亭基,随即踏明四至,付银主掌管起盖居住,开市收税。限至十年为满,听戆备足契面银元取赎。至于重新起盖店屋,一应费用银元,三面公议,取赎之日,按作六折照数坐还,该银主亦不得刁难藉端滋事。保此基业果系戆承父之额,与至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此情,戆自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一纸,并缴上手契五纸,共六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纹银一百十大元完足,再照。

咸丰九年八月日。

为中人白光星

知见人母亲丁氏

立典契字人陈戆

代书人金永昌

再批明:陈戆官胞弟西昆,托出原中添典去六八佛银四元,日后取赎之日,依契备银,不得异言,理合批明,再照。

即日同原中收过佛银四元。

咸丰十一年十二月。

原中人白光星

立再贴契面字人陈西昆

代书人白灼龙

第一○之一典店地基契字

合立典店地基契人郑宏三、郑子云,同侄海老、坚生,有承父明买过尹和生店一座三进。因遭乱,店屋门窗、户扇尽被焚毁,仅存地基砖石而已,东西四至俱载上手契内明白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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