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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别史

台湾私法物权编

71 万字 · 约 33 小时 54 分钟 · 43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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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明白为界。今因三等有挂欠本家妈受等银二百大元,愿将此店一座三进遗存地基、砖石、土角、井砖等物,托中相议,付与妈受掌管,或自己建造,或别税他人。受约至五年丰满,听三等备银取赎,受不得刁难。至受起盖杉料、砖瓦计算若干?三取赎之时,应备足还受收取,三不得恃强滋事。保此店的系三等承父遗下物业,并无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三等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今欲有凭,同中立典字一纸,连上手司单印契七纸,共八纸,送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典契银二百大元完足,再照。

嘉庆十二年二月日。

合立典契人郑海老、郑宏三、郑子云

郑坚生

为中人许时澄

代书人陈恩魁

第一○之二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字人埤头中街郑妈寿,有承父阄分应得明典过郑家店地基一所,坐落土名阿猴街,坐北向南,东至许家店,西至许家店,南至车路,北至江家宅,四至明白为界。年带纳业主租银二钱,经于十二年税与黄开北起盖店屋,每年收纳地基租银十二元。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地基转典,先尽叔兄弟侄房亲人等不愿承受,外托中引就与许振源出头承典,三面言议,着下时价佛面银五十元。限至十年丰满,任徒转典主备足契面银收回原字;如原典主备足前契面银向取者,不在年限,亦听赎回。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将此地基随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税纳租。保此地基系寿承父应得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无重张典挂他人,亦无来历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等情,寿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自无反悔,不得异言生端。恐口无凭,立转典契一纸,并连上手印司单契共八纸,又合同字一纸,收地租租字一纸,共十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五十元完足,再照。

嘉庆十九年十月日。

契内注司单印共合四字,再照。

为中人秦君送

立转典契人郑妈寿

知见人曾永成

代书人曾永成

第一一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新港社番妇乃怡郎、乃金凉等,有承祖父开垦宅地一所,年带番租钱一百文,坐落土名在过港庄,内带竹木、果子、杂物在内,东至自己宅,西至自己园,南至路,北至王家宅,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宅地出典,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典与汉人郑国真出头承典,三面言议着下时价佛头银十大元四钱。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宅地随即踏界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不敢阻挡。言约宅内若有栽插槟榔,上吐者每贌贴工资银一钱;未吐者贴银五分;荖叶每千枝篱坐银三员。限至十年终为满,听业主备足契面银赎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依旧仍付银主收成抵利,业主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宅地系是怡郎等承祖父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怡郎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中立典契字一纸,并带赎回郑阵典契一纸,合共二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元四钱完足,再照。

咸丰五年四月日。

知见人男天赐

立典契字人乃怡郎、乃金凉

为中人刘清吉

第一二添典字

立添典字人隙仔口番妇乃金、乃日等,有承祖母开垦地宅一所,坐落土名在过港,竹木、果子在内,年带纳番租钱一百文。其竹二年新笋交加。东至现耕郑家宅,西至郑家园,南至路,北至长枝竹在内,四至明白为界。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托原中引就向原典主郑石老出头,三面言议添典佛银五元四钱,并借字母利银二十二元,前典契面银十元四钱,三次合共契面三十八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见交讫;其宅仍归银主栽种收成,掌管抵利。栽槟榔:上吐者每欉贴工资一钱;未吐者每欉贴工资五分;荖叶每千篱贴工资银三元。限至十年终满,听典主备足契面银,并坐工资理明,赎回原契,银主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仍归银主掌管,典主不敢异言滋事。保此宅地果系是金、日承祖母之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不明,金、日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添典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契二纸,共三纸,存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添典银、借字银、前典银,三次合共三十八大元完足,再照。

同治十三年四月日。

知见人乃凉

为中人刘清吉

立添典契字人乃金、乃日

代书人李连生

第一三起耕典借银字

立起耕典借银字人胡再育,同侄有用、来兴等,有承祖父明买得金协福,即胡协山林埔地一所,址在石碇堡杂份寮庄,土名石灼坑等处,四至界址以及大租、钱粮、水源等项,俱各在大契内明白。父叔分管应得份下,亦各声明在阄分约内清楚。至于兄弟再分,亦各立约有据。经垦成水田,开筑埤圳,栽种杂物在内。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石灼坑再分应得之山林、埔地、水田物业等项,各托中送就与黄金杨官起耕,典借出佛银一百三十八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立即将应得阄分内各份水田、山林、埔地,踏明界址,交付黄金杨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租抵利。俱银项面约,不拘年限,若要赎回,于八月中秋前先送定头银为凭;余备足,冬至前清楚,银字两还,各不得刁难。保此业系是再育,同侄来兴、有用叔侄等份下之额,与内外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不明为碍;如有此情,再育同侄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起耕典借银字一纸,并缴各人阄书合约三纸,共四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亲收过典借字内佛面银一百三十八大元正足讫,再照,行。

一、批明:内有所借银项,再育系借过银四十四元,来兴系借银五十六大元,有用系借银三十八大元,各人以阄书为凭,任从各人清还明白,须各认阄书合约赎回,各不得拖累,再照,行。

一、批明:大租应得三份,配纳三斗,并带银粮配胡金益,大契内均分,再照,行。

光绪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刘奇伟

为中人宗弟青岩

知见人堂兄金鳌

同立起耕典借银字人胡再育

侄有用、来兴

第一四典契字

立典契人台中县光山保三姓寮庄吴量,有承祖父沙园一坵,坐落土名本庄顶车路南,东至小路,西至蓝投,南至吴陈园,北至吴陈园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园出典,先问房亲伯叔兄弟侄俱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与本保本庄吴珍出首承买,三面言议依时价典出佛银十元。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将园随踏界址,付与银主前去管掌耕作,不敢阻挡,后日子孙亦不敢言赎。保此园系是吴量承祖父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亦无拖缺租项,以及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吴量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典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一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五年月日。

作中人吴云

知见人吴滔

立典契字人吴量

代笔人吴量(自笔)

第一五献业字

立献业字人郡内黄应清,有明典过许光抱瓦店一座,址在凝南坊上横街,坐西向东,其间声四至载在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郡城创建育婴堂,收养幼孩,大得蒙养圣功之道,阅今两载,多有捐助,或银或业,各量力施舍,赞成久远,清窃慕焉!表其微忱,爰将该店一间献归此举公设之养生堂前去掌管。公估时价银八十元,月可得税钱一千六百文,除完该坊陈国清名下地租一间外,余存收为本堂之用。截至本月对日止,以后税钱永归本堂收作经费,不得异言。口恐无凭,合立献业字一纸,并缴上手印白契五纸,合共六纸,盖用图章,送执为照。

咸丰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立献业字人黄应清

书字人谢组紨

第一六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陈鸿,有代同乡朱琴川病故埋葬后遗剩现银一百大元。在台并无亲戚奉祀神主,所以将此款代买县前右畔瓦屋一座二进,坐东向西,其四至载明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鸿欲回故乡,前代朱琴川明买之物业,转典与积善堂,收回契面银一百大元。明约朱琴川神主配入积善堂祠内配享,逐年春秋祭祀,以免隔海重洋千里挂念也。其银即日收讫;其屋交积善堂管业。保此屋果系鸿代琴川明买之物业,并无来历不明情事;倘有此情,鸿自当出头承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口恐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司单印契四纸,合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七二番银一百大元,再照。

咸丰九年二月日。

为中人李五

立代典字人陈鸿

代书人(自笔)

第一七之一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台属归仁北里湾厝庄吴吉,有自己明置方游田园四段,坐落永丰里,土名涂库社洋。此内秧田一段,受种二分五厘;又田一段,受种二分五厘;又园一段,受种三分,土名涂库社后;又田一段二坵,受种二分五厘,土名过埤仔陈宅厝:以上共田园四段,计受种一甲零五厘,各四至载明上手契内为据。年带纳吴吉户名正供谷二石五斗一升八合五勺,又饷银二两零二分三厘二毫正。今因乏银清还债缺,愿将以上田园出典,先问亲疏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与郡城石太封芝圃出头承典,同中面议着时典价佛银一百二十元。银即日同中收讫;田园随即照额对佃,付银主掌管,任听起耕换佃耕种,收租纳课。限十年为满,听吉备足典价银元取赎;至期无赎,仍付银主掌管。保此业果吉自置之额,与他人无干,亦无重张典借别人财物,及挂缺供饷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并非抑勒,口恐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契一宗五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典契字内佛一百二十元完足,再照。

咸丰十七年二月日。

为中人李实

立典契字人吴吉

知见人妻郑氏、男老狮

代书人方简如

第一七之二借银状

具领借银状,郡城大西外顶南河业户石明记,即石廷赞。今当台郡培元总局领得学道宪大人发下育婴生息经费项下,六八重番银一千四百元,合库平九百五十二两正,照章每百元每月纳六八重息银一元,统计全年应纳息银一百六十八元。自光绪十二年正月初四日领借起,每年按作四季分纳,每季应纳息银四十二元,并遵缴后开田园店屋各契共四宗,计一十七纸,契价银二千六百四十大元存案。定限三年为满,将原借银两缴还,赎回原契,不敢冒借,合具借银状是实。

计开:

一、承买椰树脚庄施侯大租一宗,共契三纸,价银一千八百元。

一、承买外新街许如兰店屋一宗,共契六纸,价银五百二十元。

一、承买涂库社洋吴吉田坵一宗,共契六纸,价银一百二十元。

一、承买柳仔林等处陈明田坵一宗,共契二纸,价银二百大元。

光绪十二年正月初四日。

具领借银状郡城外顶南河业户石明记(即石廷赞)

第一八典契字

自立典契人西卫社郑腾,有承买叶铨官瓦厝一座,二房一厅厝一间,并前后墙围二所,坐落土名及四至俱载上手契内。今因乏钱别置,托中引就将瓦厝典与张宅上,取出铜钱八十千文。钱即日同中收讫;厝即付钱主前去居住。限至四十年终,备钱取赎;年满不取赎,其厝永为钱主物业,后来子孙不敢言找言赎。保此厝系腾明买之业,与堂亲叔兄弟侄不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如有不明,典主抵挡,不干钱主之事。倘被风雨损坏,听钱主先出钱修理,登记在数,取赎之日,照数清明,不敢少欠。恐口无凭,合立典契一纸,并明买上手契二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钱八十千文足,再照。

道光七年八月初七日公约:此契留存与母亲丧费之资,不许私自典借他人财帛;倘若典借,公同不坐典主之数,此约。

乾隆五十二年十月日。

作中人鲁照

自立典契人郑腾

知见人男登科

第一九再典字

同立再典字人江佐元、江观元兄弟,有承先父阄分遗下水田一处,坐落土名捒东下堡三块厝前洋中,经丈甲数原溢共田六分零四丝正,计共二埒,共十一坵,东至溪为界,西至小沟外为界,南至黄宅田为界,东北至黄宅墓前并溪为界,正北至自己份下田二坵为界,四至分明。自带圳水通流灌溉,年纳官庄租银六钱六分正,纳局租银七角七瓣正。今因年限已满,佐元兄弟相商,情愿将此原溢六分四丝之田再立典契,托原中引就黄元章长孙登岸出首承典,当日凭中三面议定原典价银三百二十大元。银即日交佐元兄弟同收足讫;其田亦即同中踏明界址,付与典主黄登岸过手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纳课。保此田委系佐元兄弟承父遗下之业,与他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交加不明来历、拖欠粮银等情;如有拖欠,系佐元兄弟抵挡,不干典主之事。其田自己亥年十月起,再得限典至己酉年十月间,限满之日,佐元兄弟备齐原典价银三百二十大元正,并先代出中见花红礼银,一概送还清楚,赎回契约,不敢少欠过限;如有过限未能取赎,佐元兄弟情愿将此原典契内之由仍付典主掌管,以典作卖,不敢异言滋事。此系正行交易,不是估之故,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合同立典契一纸,带阄书一纸,上手典契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再立契内愿典价银三百二十大元正,足照。

批明:典主先出花红银二元,并前四元,合共六元,俟赎回之日,佐元兄弟自当措还,不敢执拗,批照。

又批明:立典契之日,典主出以上所完官局租银三十大元,交佐元兄弟收。三面言定,赎回之日,典价三百二十大元,并花押银六元,不得减少,一足还清。兹所出租银三十大元,恳典主做情无还,二比亦各永诺,照。

又批明:此典契内之田,其明买印契另带别业,不得并交,批照。

道光十九年(己亥岁)十月二日。

原中黄只彩之子荣安

族亲贤榜

在场见人赖庚

代笔人堂兄仲元

同立典契字人江佐元、江观元

第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十四甲菜寮庄商条,有明买过卢应昌田二段:坐落土名四块厝前车路外田洋,东至蔡、胡二家田,西至卢家公田,南至圳,北至车路,坵数不等;又一段大路下三坵,东至圳路田,西至洪家田,南至蔡家田,北至车路,四至俱各明白为界;年纳隆恩大租粟三石五斗五升。今因乏银别创,情愿出典,先尽问房亲兄弟侄人等不敢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林四海出首承典,三面言议着下时价银二百五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踏付银主掌管,招佃耕作,收税纳课。限至十年为满,备齐契内银取赎原典契字。保此田系条明买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条自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令欲有凭,立典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印契二纸,合共三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典契字内佛银二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六年二月日。

为中人林正

代笔同收银人男鉴生

立典契字人商条

一、道光二十八年十二月,商条又有要事乏银费用,托中再向林四海找洗来银一十大元,即日交讫。三面明约:自此找洗尽根杜卖终休,日后不敢言议找赎,该田听从银主起佃招耕,收税纳租,永为己业,不敢异言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再批明杜卖尽根契字,永远存照,行。

再批明:契后杜卖字人商条。

知见男鉴生

为中并代书人朱昌年

第二一函

径复者:本月初八日,准贵领事函开,以准台湾总督府后藤民政长官函称:光绪三年间,前福建抚院丁巡视台湾时,奏准无论典契中有无取赎字样,凡出典三十年后,均不得取赎等因一案,请饬检查抄送,以便寄台,使所修台湾旧惯调查册得以完全等因。

准此,当即饬承细心查检去后,兹据覆称:连日查检旧案,因此件系台湾公事,闽省现无存档,莫从抄送。用特函复贵领事,请烦查照是荷!端此顺颂升祺。

名正具二月十二日

第二二典契字

立典契人陈登高,有阄分承父明买过陈朝泽瓦店一间,坐落镇北坊竹仔街,坐南向北,东至黄家,西至蔡家,南至滴水,北至街路,四至明白为界,年带纳地租一间。今乏银别置,将此店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典与陈光霞官出头承典,三面言议估值时价佛银一百五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上至厝盖,下及地基、门窗、户扇、楼楹、楼枋齐全,即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税纳课。明约:此三年以内如有损坏修理者,典主自坐;三年以外如有损坏修理者,银主、典主对半均分。约限至三年为满,听典主备银照数取赎;倘无银取赎,仍听银主掌管。恐风水不虞,听银主起盖收税,不敢阻挡。若取赎之日,照起盖之数清还,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店果系高阄分承父明买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以及交加来历不明;如有等情,高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令欲有凭,合立典契一纸,并缴上手契一纸,共二纸,送执为照。

再批明:嘉庆十五年以前应纳地租,典主自理,与银主无干,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佛银一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带水井一口,批明,再照。

嘉庆十五年五月初一日。

为中人金受观

立典契人陈登高

知见胞兄陈登瀛

代书人林三

第二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锦安号,有明买过张家凝南上坊上横街瓦店一座,并旷埕一所,水井半口,坐东向西。又西定下坊北势街尾三角窗瓦店一座,坐北向南。又镇北上坊竹仔街瓦店一座,坐北向南。其四至俱各分明登载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将此瓦店三座托中引就典与苏宗面官,着下时价佛头银八百三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瓦店三座,随即付银主前去掌管。其瓦店三座,每年计共纳税银一百十二元,每月就锦安号支取清楚,不敢挨延短缺;其地租,典后系银主完纳。限不拘年月,听锦安备足契面银取赎,银主亦不敢刁难。保此店屋系锦安明买张家物业,亦无交加不明等情;如有等情,锦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异言生端。今欲有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契二十七纸,总共二十八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佛银八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该店税言议每月向锦安支取清楚;倘有短缺,即听银主向各该店自收,锦俱不敢异言阻挡,理合批明。

一、批明:锦安生理如系闭歇,愿将安店屋随时搬空,听典主别税他人。并将上横街及北势街二店,听典主自向取税,概不敢藉言刁难,理合批明。

又再缴司单印契一纸,连上总共二十九纸。

道光二十九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陈庆、吴世

立典契人锦安号

知见人当事黄献论

代书人陈希杰

第二四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台属保西下里大人庙大学社陈杰、陈明、陈华等,有承祖父邦翰老阄分应得田一所,种一甲四分,大小坵数不计,坐落土名柳仔林洋牛屎潭,东至山顶分水为界,西至本家徐家田,南至本家田,北至大路。又田一所,种六分,大小坵段不等,坐落土名钩钓沟墘,东至沟流水为界,西至大路,南至佃首田,北至沟墘,四至明白为界。又带牛屎潭埤水翻二甲,每甲年纳坡长粟二斗,年共带纳保西下里陈克绍户名供谷十石正,其■〈勹外云内〉丁银照配。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与郡城大西门外顶南河街石荣记出头承典,三面言议着时典价佛银二百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而田即踏明四至,对佃付银主前去掌管,招佃耕种,收成纳课,或原佃,或起耕,听从其便,不敢阻挡。限至四年为满,听田主备足契价银元取赎;至期如无取赎,仍听银主掌管,不敢异言。其所带正供,从道光二十五年起,带付银主完纳;所有道光二十四年起,以前明等应完清,与银主无干。保此田果明等承祖父应得之业,与亲堂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及挂缺供课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明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并非抑勒,口恐无凭,合立典契一纸,并缴阄分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再批明:其上手承祖父所置契券,因遭反乱被失,日后子孙寻出,不得藉此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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