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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别史

台湾私法物权编

71 万字 · 约 33 小时 54 分钟 · 44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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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券,因遭反乱被失,日后子孙寻出,不得藉此为用。

又牛屎潭田一所,内葬明等仙父坟茔一穴,东西南北四方计六丈;又葬仙母坟茔一穴,东西南北四方计六丈。此两穴风水,原拟要迁。若迁移之日,所伸墓阴当归银主管耕,不敢藉言生端,合应声明,再照。

即日同中收过典契字内来典价佛银二百元,每元厦驼重七钱六分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四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刘朝、石侯、陈杰

同立典契字人陈明、陈华

知见人堂侄知

书契人明(自笔)

第二五尽起耕典契字

立尽起耕典契人赵恒闰,同侄妈引等,有承祖父遗下应得月字号阄分物业,座落土名金包里庄万里加投田一段,在水头,东至月字田为界,西至番仔田头为界,并带金面山直透山后中坑仑顶分水为界,南至月字沟漕田为界,北至水沟界。又拨旧厝边田一小段,东至分水山界,西至月字田为界,南至田寮为界,北至山水分为界,并拨北畔番仔田头节一小段,带山在内。又带麻里阿突坑头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年配纳大租番口粮粟在内,兹贌小租粟七十五石,带碛地银五十元正。今因乏银应用,情愿将此应份物业出典起耕,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林本源兄弟等出首承典,当日三面议定时值典价佛银九百大元正。银、契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地等物业亦即同中踏明各界址,付与典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租抵利。逐年大租口粮照例抽的,系典主完纳,不干闰之事。其田限典三年:自壬辰年冬起,至乙未年冬止。限满之年,宜于九月间先送回居观定银,其余的冬至前备足佛银清还,赎回原契;如无银清还,依旧听银主招佃耕作,收租抵利,不敢异言生端。保此田业系闰承父应份阄分物业,与别房亲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闰与引出首抵挡,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尽起耕典字一纸,阄书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典价字内佛银九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批明:永佃字一纸,系三房收执,典与李阳观;若要用,务宜取出,不得刁难,批明。

再批明:总垦一纸及番卖契二纸,共三纸,系长房孙允藏收执,出典缴带林居官收执;要用之日,务宜取出,不得刁难,又照。

道光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书人恒闰

为中人郑用

在场见人三房兄成宗

在场见人大房孙允臧

在场知见母亲胡氏

立尽起耕典契人赵恒闰

侄妈引

第二六找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找卖杜绝尽根契字人范国定,有自己明买过凝南坊三界坛街林勇记瓦店一座二进,坐南朝北,东至许家宅,西至巷,南至后旷埕,北至街路,四至明白为界。因前年乏银生理,将此店屋,于光绪七年八月间,先抽出蔡玉圭上手红契一纸,接造全宗,典过本街蔡猪哥佛银二百元。后因生理不就,将所匿林永记红契一纸,再造全宗,典过林英记佛银一百五十元。迨至本年,国生理倒罢事经发现,二比较掌此店。当时二比投明地保,并公人劝英记再备出银一百二十五元,与国赎回蔡猪哥之契,归英记掌管;而国将此店卖杜绝与英记时价六八佛银二百二十五大元,其余尚欠银五十元,国再立借单与英记收执。其银同公中人即日收讫;其店遂即搬空,踏明界址,上下门窗、户扇、砖石、地基诸物一概齐备,并缴先典蔡猪哥印白契四纸,一齐付其掌管。保此店屋系是国自买林勇记之物业,与别派房亲人等无干,亦再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亦无来历不明交加;如有不明诸事,国自出首抵挡,与银主无干。此系经公人所处,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生端。恐口无凭,合立找卖杜绝尽根契一纸,并上手印白契四纸,连典蔡猪哥印白契四纸,合共九纸,俱皆付执为照。

即日同公人及中保见收过契字内六八银二百二十五大元,再照。

光绪九年四月日。

为中人地保徐品

知见人范雨

立找卖杜绝尽根契字人范国定

公人徐品

代书人余进成

第二七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高金课、杞柳、松柏等,有承父遗下股份十五股,应得一大股,开垦公田二段,过坑二坵,厝角一坵,共三坵,坐贯南枋寮庄,其四至界址及大租、水圳牛路通行流灌踏明,悉载在契字内明白。今因乏银费用,欲将此田典出于人,先问房亲人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典主叶坪观出首承典,即日同中三面言约时值典价佛面银六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课兄弟亲收足讫,愿将踏明四至界址明白,付典主坪前去起耕掌管为业,不敢阻挡。保此田业系是课兄弟应得承父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来历交加不明为碍;若有此情,系课兄弟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典主之事。言订五年外冬至前止,限满之日,应备足字内银赎还;如过限无银赎回,依旧照字内耕管行用。此系凭中甘愿,不敢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课兄弟亲收典契字内佛面银六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南枋寮庄十五股份阄分约字多载别段,难以分缴,课兄弟承父开垦公田抽出,典与银主叶坪起耕掌管为业,不得异言,存照。

再批明:历年配番租谷三升正,声明,照。

光绪八年十月日。

代笔人赵进兴

中人高士富、高松柏

第二八典契字

立典契人曾奎、曾远、曾华、曾聪、曾居兄弟等,有承父阄分应得水田二所,分为三段,并带竹围、瓦屋、稻埕等项,址在北势湖庄。第一段田四坵,毗连一处,东至牛路为界,西至游家田为界,南至官田并游家田为界,北至公圳沟为界。第二段田,东至游家并简家及官田为界,西至王家田并店仔坡及高家田为界,南至简家、高家田为界,北至公圳沟并许家、游家田为界,内带私坡一口。第三段田,东至周家田为界,西至大路下何家田为界,南至店仔坡及陈家田为界,北至周家田为界。竹围、瓦屋、茅屋、稻埕、菜园等项共一所,东至公坡并周家坡为界,西至周家稻埕为界,南至小圳为界,北至消沟为界。以上水田、竹围、瓦屋、茅屋、稻埕,各东西南北四至界址,俱明白为界,年配纳何业户大租谷二石九斗三升三合,又应纳番口粮谷一石一斗,原带坑水、坡水,有圳路通流到田灌溉充足。并私坡一口,遗下与奎等兄弟掌管收租无异。今因乏银别创,奎等兄弟商议,情愿将以上水田三段,并竹围、瓦屋、茅屋、菜园、稻埕共一所,带私坡一口及坑水、圳水路等项尽行出典与人,先尽问至亲人等暨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林安邦承典,三面言议照值典价番银七百元。其银七百元即日同中交奎等兄弟亲收足讫;其水田三段,竹围、瓦屋、茅屋、菜园、稻埕共一所,及私坡、坑圳水等项,即照四至界址,同中踏明,尽付银主前去掌管,任从起佃招耕,收租输课抵利,不敢异言阻挡。典限三年为届:自道光癸巳冬至起,至丙申冬至前止,听奎等兄弟备足原典价银七百元赎回田业契字;若无备银取赎,仍将水田、竹围、瓦屋、茅屋各等项,照旧付银主掌管收租,不敢异言。保此水田三段,竹围、瓦屋、茅屋、稻埕共一所,带私坡及坑圳水分,委系奎等兄弟承父阄分应得遗下物业,与别人无涉,并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以及交加来历不明,又无拖欠大租谷、口粮谷未清各等情;若有此情,奎等兄弟自愿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现银明典,出自甘愿,并无抑勒,不得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典契一纸,并缴阄书一纸,上手四纸,共六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典契内番银七百元足讫,再照。

批明:奎等父阄分应得遗下之水田,当日只系分上手契字,所有祖父承买田业契字,系胞伯坤名下分收。现胞伯阄分之水田,杜卖与苏春喜掌管,契亦缴付苏春喜执据;若要用之日,苏春喜应取出,不得刁难,批照。

道光十三年十一月日。

知见人堂弟曾夏莲

代笔人许国

为中人林基

立典契人曾奎、曾远、曾华、曾聪、曾居

第二九典水田契字

同立典水田契字人五房何石成,三户安然等,有承祖父遗下应得分管水田二所,址在芝兰堡内湖庄北势山脚,土名又号番田。其首段水田现管界址在东西畔,东至第三房安然田头竖岸,上透横路,下透坡为界,西至鸭母岭脚圳顶郭家田曲透林家田岸至坡为界,南至马路坡为界,北至山脚吴家田,透屈尺坵,直透东畔田岸埋石曲上横路为界。又第二段水田在东畔横路下,东至大路为界,西至第五房石成田头竖岸透落坡头为界,南至次房何秋霖田横岸埋石为界,北至横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历年配纳六成实大租粟四石三斗二升正,又带钱粮正耗银三两正。又带大坡一口,按作一百六十分,成、然应得四十二分,照旧圳路由田长流灌溉到田充足。又带牛路,照旧所行。又带破茅屋一座五橺。又带私坡一口。兹因乏项别创,爰是叔侄相议,愿将份下分管水田与人出典,先问至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招行杜世传身上出首承典,当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典价佛银一千大元正。其银随即同中交石成、安然手亲收足讫;立即将份下分管水田等项,照四至内界址,点交银主杜世传前去贌田掌管,收租纳课抵利。其田限典八年。若届期之日,订是年中秋前先送定头银一百大元为凭领项,候至冬节前备出字内银还清,赎回原契券,不得刁难。保此水田等项系是何石成、安然份下分管应得物业,与亲疏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以及来往交加不明为碍;如有斯情,石成、安然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杜家之事。此系仁义相依,二比甘愿悦从,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同立典水田契一纸,又缴分管阄书二纸,又缴买番武律白契一纸,又带公丈单一纸,合共五纸,付其永远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交何石成、安然手内亲收过字内典价佛面银一千大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何石成、安然乏项抵还欠款,即再托中向原典主杜世传身上借出佛面银一百大元正。此条言约逐年贴纳利息加一五行,若异日取赎,连字内典价合共一千一百大元正,母利一齐还明,不敢短少分文,理合声明,再照。

一、批明:石成田界内有带旧日寮一座五橺,批明,再照。

光绪十八年三月日。

代笔人堂侄汝霖

公亲并为中人何庆照

在场见人何真传、何光辉

同立典水田契字人何石成、何安然

第三○执照

业户执照

钦加五品衔、署台湾府台湾县正堂、即补县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张,为给照事。照得民间典卖田房,例应依限投税,截给司颁契尾,付业户执凭;违则罚半充公,仍应补完税银,久经遵行在案。查本邑前奉藩宪颁发契单,填用已完,先经备文批胥请领,重洋阻滞,尚未奉到;而税银有关帑项,例定按季报解充饷,难容停征,应照向办成案,权用本县印照,一面详明道府宪立案,并出示谕遵去后。兹据业户刘夸将典过黄璜田契券一纸,并备税银投税前来,除将税银暂行存库外,合先给照付执。为此,照给业户刘夸即便遵照执凭,俟续领司单发到,将所领印契缴房照旧仍号填税粘连契尾,换给收执管业,再将所给印照掣同察销,毋违,须照。

计开:

一、业户刘夸于同治二年典过黄璜田一所,受种三分,坐落保西里,东至刘家田,西至本家田,南至沟,北至本家田。契价银六十六两,该税银一两九钱八分,现给台字第一千一百四十五号印照执凭。

右给业户刘夸准此。

同治三年五月初八日给 限换日销

县行

第三一典瓦屋字

立典瓦屋字人碑南新街李珍吧燕,情因先年经自己手创造有瓦屋三间,并带后堂菜地一园,坐落土名碑南新街,坐北向南,前至街路为界,后至园竹为界,左与井为界,右与增栳巷仔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又带瓦屋对门邱金波屋后菜地一园。今因乏银应用,尽问至亲叔侄兄弟人等俱各不能承领,情愿托中宗兄李达伦引就于本新街谢兴郎出首承买,即日同中三面言定时值价银二百大元正。当即银、契两交明白,中间并无短少,亦无重复典当。窃此瓦屋系经自己创造之业,并无包典他人物业,不干至亲兄弟叔侄人等之事。自典以后,即交与谢兴郎经管为业。兹瓦屋、菜地,日后珍吧燕自己及其子孙有钱方准赎回,至外人缴赎一概不准。此乃二比甘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典瓦屋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典瓦屋、菜地价银二百大元;倘珍吧燕自己及其子孙有钱赎回之日,银到契还;倘有亲戚兄弟叔侄人等缴赎,一概不准,立批。

又批明:典瓦屋契价以外,仍欠源兴店账银一百零六元一角正,每月每元加息银四尖;赎回之日,一足倍还,立批。

又批明:此瓦屋倘年久损破要修整,用费出典人先行垫出,赎回之日,一足倍还,立批。

又批明:中金笔资花押银七大元五角正,赎回之日,一足倍还,立批。

又批明:日后店中来去货物、钱银,但货物不得算利,若支钱银,每月每元加息四尖,赎回之日,一足倍还,立批。

又批明:此瓦屋并菜地限五年赎回;若五年以后年限过期之日,不准赎回,立批。

大清光绪二十一年(乙未岁)三月十三日。

说合中人李达伦

在场见人总理陈钦

依口代笔人李天生

在见人袁阿九、仁财

立典瓦屋字人李珍吧燕

第三二之一典厝字

立典厝字人卓红蟳,有承祖父基业瓦厝一间、一厅、一房、一埕。今因为乏银费用,央托颜城老向与李灿哥出头承典,三面言议六八佛银五十七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厝交付银主居住。限十二年为满,听蟳备出佛银取赎。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厝字一纸,付执为照。即日同中收过六八佛银五十七大元足,再照。

光绪五年三月日。

为中人颜城老

知见母陆氏

立典厝字人卓红蟳

代书人自笔

知见弟卓海参

第三二之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李灿哥,有明典过卓红蟳瓦厝一间、一厅、一房、一埕,后埕水井公用,坐落西定上坊,土名翁厝埕,东至街路,西至后壁埕,南至张家,北至许家,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过吴府含能官出头承典,三面言议契面价六八番银五十七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厝随交银主居住掌管。限至十年为满,听蟳备出契价银取赎,银主不敢异言生端。此系灿哥明典之厝,并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蟳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契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价六八番佛银五十七大元足,照。

光绪七年四月日。

知见人李春老

立典契字人李灿哥

为中人周坤老

代书人卓红蟳

一、批明:兹因李灿哥要回内地,将厝出典,招出上手公同议约:此厝修理工料资费应开计共苦干,掌厝之人先出,俟届限之日,与取赎之人对半均分坐还,此照。

第三二之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吴含能,今有承典李灿老瓦厝一间,内一厅、一房、一埕,并后埕公用,位在西定上坊翁厝埕。兹因再兴堂拜托本街签首及沧海兄欲出头承典此厝,能愿将此厝转典,言议契价六八佛银四十九元。限至十年为满,听能备出契价银取赎,不敢异言生端。恐口无凭,合立转典契字一纸,并带连上手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四十九大元足,再照。

光绪七年六月日。

为中人王乌定

代书人陈万浪

转典契字人吴含能

再批明:如有工料之资,照上手契面批明承坐。

契尾:

种目:质入。

目的物:炼瓦平屋造建物一栋,深二丈六尺二寸,阔一丈三尺。

金额:四十九元,内宅地十五元,建物三十四元。

日期: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第三二之四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字人再兴堂,有自承典吴含能瓦屋一座,内一厅、一房、一前埕,带后埕及水井公用,坐落元翁厝,现小妈祖街第百一番户,坐西向东,其四至俱载上手契内明白为界。因该屋年久损坏,乏资力可以修缮,是以炉下洪彩、吴尚、王乌定等爰同公议,将此屋出典,托中引就转典与内南河街谢顺记承典,三面言议典六八足平银四十九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足讫;其屋随即交付谢顺记掌管,出资修缮住居,或贷地人,听从其便,俱不敢异言阻挡。议定永尽典,尚等概不能备银取赎;惟是果真上手原典主要赎,任从其便,不得刁难。其顺记出资修缮费用,俱归上手,赎契之日,一并照例坐还清楚,不得异言。保此屋果系是堂明典物业,与他人无干,亦无重张挂借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尚等即公同出头担当清楚,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日后各无反悔,异言生端。口恐无凭,立典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契三纸,合共四纸,付执为照。

兹顺记先代出前后契尾税金共九十九钱,上手典主赎契之日,一并清还,批明。

即日收过契面银四十九大元足讫,批明,再照。

光绪二十有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为中人王乌定

代纳税借家主吴允

知见人洪彩

立转典字人再兴堂管理人吴尚

代书人林昆玉

契尾:

种目:质入。

目的物:炼瓦平屋造一栋,深二丈六尺二寸,阔一丈三尺。

金额:四十九元,内宅地十五元,建物三十四元。

日期: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第三三转典契字

同立转典契人张国材、国楷、国榜、国标、国梅,有承父明买过陈家瓦店一间,在镇北坊竹仔街,坐南向北,东至黄家,西至蔡家,南至滴水,北至街路,四至明白为界,年带纳地租一间。今因乏银别创,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承典,外托中引就典与赵国存时价契面佛银一百五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店上至厝盖,下至地基、门窗、户扇、楼楹、楼枋齐全,随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税纳租。限至四年终,听典主备足契面银取赎原契;如无银取赎,仍听业主掌管,不得异言生端。其店倘被风雨损坏修理银元,三年内典主自坐;三年外典主、银主对半均分。至于水火不虞,如银主先出银起盖,取赎之日,典主照数承坐起盖银两并契面银备足清还,取赎原契。保此店果系材等承父明买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材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同立转典契一纸,并缴上手司单印契三纸,共四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一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水井一口,再照。

道光十一年九月日。

知见人曾氏

同立转典契人张国■〈木戈〉、张国楷、张国榜、张国标、张国梅

为中人林姜、董瑞、陈吞

第三四转典大租契字

同立转典大租契字人二林上堡万兴庄陈切、陈约、陈宙等兄弟三人,承祖父自己置大租,每年计收过陈任观园,在湖厝庄东畔园一段,坵声不等,每年应纳大租银一元七角五点正。又收过陈欉观园,在本庄土城边,又连湖厝庄东畔园一段,每年应纳大租银五元七角五点正。又收过陈猪观园,在湖厝庄后壁一段,每年应纳大租银五角正。兄弟三人相议,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伯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庄陈看观出首承典,三面言议时值价银四十五元,库平二十八两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每年大租收抵利息,不敢阻挡。其大租面限五年;若是至期取赎,限至十月为满,听切、约、宙等兄弟备契面银一齐取赎,银主不得刁难;如是无银取赎,依旧听银主收租抵利,不敢阻挡。其大租系是切、约、宙等有承祖父自己置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亦无拖欠正供,亦无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系是切、约、宙等兄弟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转典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四十五元,库平二十八两正

一、再批明:上手大契带连别业,再照。

光绪四年十一月日。

知见人陈宙观

中人陈江胡、陈切观

同立转典契字人陈约观、陈宙观

代笔人黄金标

第三五转典大租契字

立转典大租契字人彰邑内以义堂户下王荖,有承祖父遗下阄分应份,址在琼仔埔墘,大租底张春代十余石,从中抽出连车工一石五斗二升正,奉谕四成叩实,共九斗三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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