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藏 · 别史
台湾资料清仁宗实录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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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仁宗实录选辑
嘉庆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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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二十一年
嘉庆二十二年
嘉庆二十三年
嘉庆二十四年
嘉庆二十五年
嘉庆元年
嘉庆元年(一七九六、丙辰)春正月戊申朔,太上皇帝御太和殿,传位于上;上即位。
初十日(丁巳),谕军机大臣等:『本日〔署闽浙总督〕魁伦、〔署两广总督〕朱珪、〔浙江巡抚〕吉庆等奏「拿获洋盗审明办理」各折,所办俱属认真。但未获各犯,该督、抚等皆称远窜外洋。盗匪逃窜之后,势不能久留洋面;其淡水及食米等物,均须上岸取用。将弁等仍当于岛屿处所巡缉擒拿,断不可任其远扬潜匿。即如濒海渔船蜑户平日以捕鱼为业,若无所捕获,难以谋生;或为盗匪作线、或潜行入伙,皆所不免。又海面往来商船,多有携带器械以资防御,势难禁止;而不肖之徒,或借此为名,即持械出洋为匪;此则不可不实力稽查。又据魁伦奏:『剿匪兵船搁汕失火,兵丁、舵工均经沈溺』。着该署督查明赏恤;有淹毙者,咨部照阵亡例议恤。至折内称获犯一百三十名,内有五十余犯皆系出洋贩卖咸鱼,因无船照,经关津拿获到案,讯明并无为匪情事。是该犯等俱非行劫案内之犯,该署督一并叙入,以见其获犯数多,殊属牵混!嗣后遇有此等案外人犯,毋得仍前牵连叙入。将此各谕令知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一。
二月二十日(丙申),谕军机大臣等:『盗匪在洋,往来行劫;及经官兵追捕,又窜入外洋。其船中日用淡水、食米从何而来?必系沿海渔船人等私为接济,以致盗匪得有食米,久住海洋。虽海滨贫民向藉捕鱼为生,势难概行禁止;然当于渔汛之时严密盘诘,查其船中人口若干?带米若干?按口计食。倘有多带粮米,立即查究,则渔户等知所儆惧,不敢仍前夹带偷卖;而盗犯等无所得食,自不能常在洋面。况盗犯所得赃物必须上岸销售,地方文武果能于各隘口实力严查,遇有形迹可疑之人携带物件,即行究拿;如此断其接济之铬,复四面兜截,自无虞其远扬漏网。将此谕令魁伦、吉庆知之』。
二十六日(壬寅),谕内阁:『〔福建水师提督兼署台湾镇总兵官〕哈当阿等奏「拿获刊刻不法图章并起意欲图械斗各犯审明定拟」一折,已交军机大臣会同该部速议具奏矣。此案林春桂身为书吏,因与施姓嫌隙,辄敢起意寻闹,商同郭仕全刊刻不法图章,欲图纠人械斗;甚为可恶!通判王兆麟于书役滋事,未能先事查察;哈当阿等奏请交部议处,固有应得之咎。但近来各省地方官遇有书役滋事,往往意存袒护,不肯据实办理。今该通判于书役林春桂等商同滋事,一经林东元首报,立即会同营、县拿获各要犯审办,并不回获书役,尚属可嘉!不但免其议处,并当加以甄叙;王兆麟着加恩交部议叙,以示鼓励』。
谕军机大臣等:『哈当阿等奏「拿获首从各犯审办」一案,阅匪犯施兰所供,因伊兄施斐于陈周全案内正法,欲图报仇,起意纠人结会谋逆。此等匪犯,即与叛逆无异;自应凌迟,以昭炯戒。今仅将该犯与从犯等一律正法,台湾远隔重洋,民俗刁悍,不足以示惩创。并着传谕哈当阿等:嗣后遇有此等起意为首、纠人谋逆之犯,一经审明,即应凌迟处死;不得以其纠伙未成,稍从轻纵:庶足以昭法纪而肃海疆』。
是月,福州将军署闽浙总督魁伦奏办理洋面情形;并覆奏御史宋澍陈奏蔡新家信内述及闽省洋盗充斥,并勾结安南夷船等因。『查闽省近来洋盗充斥,兼漳、泉被水后,失业贫民不无出洋为匪。但此等匪徒随聚随散,而粤省匪船遂有假装服饰称为安南夷人,乘风入闽。臣以海洋为闽省最要之事,不敢稍有疏懈,亦不敢过于张皇。现添派水师扮作商船,严密缉获。至蔡新家信内称「盗匪脱逃者,责其家长、村众共擒,不获亦并治罪,能获者赏之」一节,现在村众有将逃回洋匪纷纷縳送,臣俱赏给银牌奖励;如不获即予治罪,恐其心存疑惧,反多隐匿。又「战船无风亦动,船动则放炮不准」一节,向来系用哨船,船身笨重;现饬官兵驾坐商船,诱令贼船较近,施放鎗炮,更可使洋匪遇见商船疑系官兵,不敢肄行剽劫』。得旨:『汝所办尚好;实力实为,毋懈』!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
三月二十四日(庚午),予台湾出洋淹毙把总林朝选祭葬、世职,兵丁王禄等三十九名赏恤如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
夏四月十八日(癸巳),魁伦等奏:洋盗庄麟杀盗首骆什,带领同伙并船只、炮械自行投首。赏庄麟大缎一匹,以千总拔补。
二十四日(己亥),予福建出洋淹毙兵丁吴仕良等五名赏恤如例。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四。
五月二十六日(庚午),谕军机大臣等:『姚芬奏「雨水粮价情形」一折,阅所开单内,泉州府属米价,自二两五钱至三两有余;漳州府属米价,自二两八钱至三两三钱不等。是该二府粮价尚属昂贵,应于折内另行声明;何得与福州等府价中之处,一并列入?岂米价至三两有余尚不为昂,必至四、五两方为价贵乎?朕念切民瘼,各省粮价清单,无不详加披阅。闽省漳、泉二府前因米价稍昂,节次降旨饬令妥为调剂。此二处尤系朕怀,宜另详悉奏闻者。岂姚芬以此项粮价清单,朕并不寓目,率行任意填写耶?姚芬何不留心民事若此;着传旨申饬,并着将漳、泉二府粮价是否渐就平减?台米曾否可以接济?民食有无拮据之处?留心查察,妥为筹办;毋得稍有讳饰』。
二十八日(壬申),大学士闽浙总督贝子福康安卒,晋赠郡王衔,赐祭葬如例,谥「交襄」;仍建专祠,曰「奖忠」。并追赠其父大学士公傅恒郡王、子德麟袭贝勒爵。
二十九日(癸酉),谕〔军机大臣等〕:『魁伦奏「海洋盗首獭窟舵(即张表)带领首伙各犯四百七十三名自行投首并呈缴船只、炮械等物」一折,海洋盗匪王流盖、獭窟舵、林发枝等屡在洋面肆劫,今王流盖业经被炮击毙,獭窟舵带领伙盗全行投出;其未获者,仅止林发枝一犯。魁伦所办尚属可嘉!从前盗匪庄麟投出时,曾拔用千总,并赏大缎一匹;今獭窟舵着赏给守备职衔,并赏戴蓝翎,仍赏大缎二匹,用示奖励。至折内所称该匪等请出洋缉捕,现在择其强壮勇往者,令跟随官兵缉捕;此或一法。但宜倍加慎重,不可稍存大意。现在逾格施恩,獭窟舵尤必感激奋勉,亟图报效。着传谕魁伦等面向獭窟舵宣示恩谕,责以捕盗之事。如能将林发枝擒获献功,固当格外优赏;否则,或林发枝听闻此信亦思投首免罪,其余伙盗自皆闻风解散,庶可永久绥靖海疆。再,獭窟舵既经投出,其船内有贮米粮,应尽数先给伊等食用。俟此项米石食竣,即照兵丁之例,一体赏给盐菜、口粮。獭窟舵既令其出洋捕盗,即照守备分例赏给。将来捕盗事竣,此等投出之人岂能日久官为廪给?或令其散归本籍,各谋生业;或令其当兵以免伊等乏食,又致故智复萌!总之,宜散不宜聚,方为妥善。至所呈缴船只自必轻便坚固,即可作为捕盗之用。魁伦现在办理此事,特为详晰指示,以便遵照妥办。俟续有投出者,俱当照此一律办理』。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五。
六月乙亥朔,谕内阁:『魁伦自署理闽浙总督以来,查拿洋盗及办理地方事务,俱能实心整饬。所有闽浙总督一缺,即着魁伦补授。姚芬获咎甚重,今自护理以来,尚知湔悔奋勉;仍着护理巡抚,停支三年养廉,以补伊从前亏缺』。
初二日(丙子),又谕〔内阁〕:『福州将军员缺,着富昌调补。……其富昌未到以前,福州将军印务,仍着魁伦兼署』。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六。
秋七月初七日(庚戌),谕军机大臣等:『吉庆奏「洋匪悔罪投首」一折,此等盗犯,一时畏罪自投,未必真心改悔。其伙匪人数较多,既能率伙而来,岂不能纠约而去!虽所乘船只现已入官,亦岂不能抢夺别船,乘间远逸!当严饬地方官随时查察,不可仅以取保了事。又魁伦等奏:「闽洋土盗,惟林发枝一犯踪迹无定;倘闻风投首,海洋即可绥靖」等语。林发枝系有名盗首,必当尽力捕获;即使自行投出,当送京量加安插方妥。至向来并无「艇匪」之名,本年始据朱珪、魁伦奏及。现由粤洋乘风入闽,尤当设法擒拿,搜捕净尽。此后,不得再有艇匪名目。总之,洋盗劫掠财物,必须上岸销赃,若于沿海口岸村庄认真查诘,无难实时拿获。将此各传谕知之』。
十九日(壬戌),谕内阁:『朱珪奏「拿获海洋盗犯,审明分别办理」一折,已交军机大臣会同该部核议速奏矣。此案盗犯何玉理等,于乾隆五十八年与莫观复商同起意出洋行劫。嗣又各纠伙匪,迭劫多次。今复上岸行劫,掳捉事主,勒银取赎,实为凶悍可恶!该犯等在海面肆劫,几及四年;直至本年四月,始行拿获。可见该省洋盗,并未敛戢。该督、抚等平日所办,竟属有名无实?除朱珪另行降旨申饬外,以自五十八年以后历任该省督、抚及朱珪,均着交部严加议处』。
二十九日(壬申),谕军机大臣等:『哈当阿等奏「备弁兵丁在洋遇盗被害」一折,此案业经咨会该督魁伦,自应将盗犯速行擒获。何似洋盗如此肆劫、戕害官兵至四十七员名之多,迄今未据该督将如何搜捕、曾否就获之处具奏?看来魁伦自实授总督后,志得意满,不能承受朕恩。又据哈当阿等奏:「盗匪言语,仅是粤省口音;所穿衣服,亦有外夷式样」等语。岂以外夷盗匪,即任其在洋围劫耶?闽、粤洋盗甚炽,而此次盗犯俱系粤省口音,可见广东尤为盗匪出没之地。吉庆着驰驿速赴广东,将艇匪起自何时?粤省督、抚及地方文武如何疏纵?严行详查,秉公参奏;不可稍存讳饰』。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七。
八月初八日(庚辰),谕内阁:『前据魁伦参奏「已革台湾道杨廷理挟嫌编造年谱」一案,当经降旨将杨廷理解京审讯。兹据军机大臣讯出杨廷理妄编「年谱」各情节,录供呈览。朕详加披阅,杨廷理以监司大员,因传闻有升擢臬司之信,占听灶卜,已属卑鄙;及听邻庙鼓吹嗔吶,以与「锁拿」二字音同,心怀疑虑,更属猥陋不通。至所称「知府邓廷辑将伊前在侯官任内交代未清闲款银作为亏空开报,致被严参」一节,虽系闲款,究属亏缺;乃不及早缴纳,实有应得之罪。即或以所参屈抑,亦应据实呈诉;乃辄编造「年谱」,刊送众人以辩其屈,其谬妄更无可解。但魁伦将伊照「诈传诏旨例」问拟斩候,引例定罪,却属过当。杨廷理着发往伊犁效力赎罪,以昭平允。朕于大小臣工功罪,无不权衡至当;如此案既可以服杨廷理之心,亦足令此等卑鄙谬妄者咸知敬戒也』。
初九日(辛巳),谕军机大臣等:『魁伦奏:盗首纪培率领伙党自行投出,经魁伦酌加奖赏,并择其年力精壮者,分配各兵船出洋缉捕。此等投出盗匪,或实系畏罪自首、或畏惧艇匪相率投出,均未可定。但既带同伙党二百余名呈缴船只器械,尚属畏法;今令其出洋捕盗,伊等在洋日久,熟悉水道情形,自可得力。惟当随时留心,倍加慎重,又不可明示以疑彼之心。于密为防范之中,仍加之鼓励,俾收以盗攻盗之效。将此传谕知之』。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八。
冬十一月二十日(辛酉),谕〔军机大臣〕等:『据魁伦奏:「现因缉捕洋匪,经费不敷,请于闽省藩库借银八万两;除归还司库垫款三万余两外,尚存银四万有余,以为续后支给之用」等语。该兵丁等奉派出洋,冲风破浪,若令于所得饷银内自备口粮,不足以示体恤;自应照该督所请,于藩库项下照数借给,于缉捕较为有益。至营船原为捕盗之用,乃折内称「营船笨重不能得力」,是何言乎?魁伦务须督饬所属实力查拿,以清洋面而安商旅。又据哈当阿奏「查拿盗匪」一折,盗船乘风逃逸,踪迹往来无定,惟四面兜捕,方可缉捕净尽。现在闽洋盗风未戢,皆哈当阿失于巡埔所致,咎实难辞。着传旨申饬;务饬属严拿,不可以盗踪已离台湾即为安靖,以致远扬漏网,致干咎戾』。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十一。
十二月初二日(癸酉),谕军机大臣等:『魁伦奏:「拿获洋盗,究出投首释回复行为匪之江恩三犯」;可见此等投首盗匪,究不可信。当其悔惧投出之时,若不量予免罪稍示招徕,转坚其始终怙恶之心。今江恩等于投首后复行为匪,必须严办。所有家属,自应缘坐;但子弟固当按律,若因子而罪及其父母,朕心究有不忍。然亦不可留于本省,着即行发遣。并出示晓谕,俾投首释回之犯知所炯戒』。
十七日(戊子),免闽浙总督魁伦赔缴税银三万两。先是,魁伦短税银十三万六千两有奇,以数年免半;至是复免,嘉其缉捕洋盗有功也。
十八日(己丑),予福建出洋淹毙外委洪廷魁等祭葬、兵丁黄天佑等四十二名赏恤如例。
二十日(辛卯),谕军机大臣等:『前魁伦拿获盗犯,内有安南总兵及该国兵丁。该犯等现在洋面行劫,即与内地盗犯无异;是以按律正法。此次吉庆拿获盗船,票照内有「宝玉侯」字样,自系前在浙洋陈阿宝匪伙。嗣后洋面盗匪,无论内地外夷,一经缉获,即按律严办。将此传谕知之』。
以浙江黄岩镇总兵官孙全谋为广东提督、福建台湾副将陈上高为黄岩镇总兵官,降不谙水师之广东提督路超吉署潮州镇总兵官。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十二。
嘉庆二年(一七九七、丁巳)春正月初四日(乙巳),军机大臣、刑部议准台湾提督哈当阿等奏:『千总邓龙光于大鸡笼汛被洋匪抢去炮位,依失陷城塞律,拟以斩候』。得旨:『洋匪百余人携带鎗械,猝然登岸;邓龙光祇有跟兵七名,势难抵御。核其情罪,与临阵退缩者有间。着改为应斩监候,永远牢固监禁,遇赦不赦。此系格外施恩,不得援以为例』。
二十日(辛酉),以福建澎湖协副将李南馨为金门镇总兵官。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十三。
二月二十八日(己未),谕内阁:『哈当阿等奏「淡水地方奸民王长胜串同营兵王增、郑发混造逆旗,潜竖庄民王费屋傍,希图吓诈;经把总戴鹏盘诘破案,移厅审讯明确,将王长胜问拟斩决,王增、郑发照光棍为从例问拟绞决,分别办理」一折,营汛安设官兵,巡查地方是其专责;遇有奸民滋事,本应立行查拿。乃此案营兵王增、郑发转听从王长胜混造布旗,书写不法字样吓诈庄民,希图得钱分用,实出情理之外。该提督等止将该营兵照光棍为从例绞决,所办尚轻。着查明该二犯父兄子弟内有现系入伍食粮者,即行革退;并将该二犯之父兄子弟均照失察家属为盗例治罪,以示惩儆。所有该汛专管把总戴鹏于事未发觉之先,即行盘诘破案,不惟无罪,而且有功;戴鹏着加恩以千总用,并赏给银五十两。其兼辖都司卢植,亦着免其交部议处』。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十四。
三月初一日辛丑朔,予福建出洋淹毙把总锺祥林、外委薛廷■〈走勇〉祭葬、恤荫,兵丁危国安等一百一十五名赏恤如例。
十一日(辛亥),予福建出洋淹毙把总刘天云、马兵陈飞腾等六名、守兵朱琳水等七十名赏恤如例。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十五。
夏四月初六日(丙子),福建巡抚姚芬以病解任,以福建布政使田凤仪为巡抚、江西按察使汪志伊为福建布政使。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十六。
秋七月初三日(庚午),调江苏巡抚费淳为福建巡抚。
初九日(丙子),谕军机大臣等:『魁伦奏:「盗首林发枝势已穷蹙,欲率领盗伙投首」等语。林发枝非寻常盗匪可比,如果真心投顺,固当贷其前罪;但不可仍留闽省,恐有勾结情事。将来投首后,当照张表之例,来京安置。其未行投首之前,仍当严密缉捕,不可稍存懈驰!将此传谕知之』。
初十日(丁丑),予福建捕盗淹毙守备谢德明、把总张端章、外委刘光升祭葬、世职,兵丁林应光等八十名赏恤如例。
十八日(乙酉),福建水师提督哈当阿等奏报续获彰化县属商谋拒捕纠众首伙各犯廖挂等二十六名分别正法。得旨嘉奖,文武员弁及义民首下部议叙。
二十三日(庚寅),赏投首洋匪林发枝七品衔来京安置,伙盗一百五十三名分别安插如例。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十。
九月初七日(癸酉),谕军机大臣等:『魁伦奏:「投首洋盗李发枝,现委员送京;其余发往不近海洋省分。惟蔡阿四等十名仍不安分,已饬臬司锁禁」等语。该犯等俱籍隶闽省,今于本省监禁,恐其旧时伙党于狱内勾结往来,别滋事端。该督务饬臬司将该犯等严行锁禁,加意防范,以免疏虞。倘该犯等或在囹圄仍不安静,该督即当据实奏闻,将该犯等改发黑龙江给索伦达呼尔为奴。如续有投首盗犯,均着照此留心办理。至闽省洋面,自李发枝投首后,较前已渐宁戢;着传谕魁伦,仍督饬在洋巡缉各镇将严密缉捕,以靖海疆,不可日久生懈。将此谕令知之』。
十八日(甲申),调福建巡抚费淳为江苏巡抚,以福建布政使汪志伊为巡抚。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十二。
冬十月十七日(壬子),谕军机大臣等:『哈当阿等奏「台湾猝被飓风,吹损晚稻、民居」一折,台湾濒临海洋,飓风本所常有;此次风势猛烈,致吹损禾稻,刮倒房屋、压毙人口,殊堪悯恻。哈当阿等务须查明户口并成灾分数,应行蠲缓之处,据实奏明办理。其坍塌民房,照例给与修费。总期各使得所,不可靳费。所有应需赈恤银两,即于藩库内动项拨解,以资接济。至台湾地方,全藉晚收以资口食;今猝被飓风,粮价未免增长。此或由朕政事有阙失,或愚民等平日不能共敦淳厚、感召祥和,致有此灾。此时断不可稍有怨尤之念,惟当省过学淳。又台湾一岁三收,今北路嘉义、彰化等属虽晚稻多有损坏,而南路台湾、凤山等县受风较轻,地瓜、番薯、杂粮等项尚可有收。当劝谕居民广为播种,亦足以资民食。且风灾过后,勤于耕种,来春仍可稔收。尤当及时力作,不可稍有怠惰。再,福、兴、漳、泉四府夙藉台米接济,今台湾现被风灾,目下仅堪自给。明岁春收后,或米榖充盈,可以运售内地,固属甚善;倘无余米可运,魁伦等惟当于各属丰收之处豫为筹备。并劝令百姓撙节衣食、家有储蓄,不可再将米榖酿酒花费,致鲜蓄藏;豫为明岁之备。即内地四府,亦当劝谕上游丰收各属有无相通,随时贩运,以期民食有资,不致缺乏,方为妥善。将此传谕知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十三。
十一月十二日(丁丑),谕军机大臣等:『军机大臣会同刑部核议魁伦等奏,拿获伙贩铁锅夹带渡台之蓝三世等,依例拟绞;已依议行矣。此案蓝三世等私贩铁锅、铁钉,虽讯无卖给洋匪情事,但积年拿获盗船多有鎗炮、器械,若非私买别项铁器改造,从何而得?着魁伦等严饬各口巡防员弁实力查拿,有似此私贩铁锅、铁钉为数较多之犯,均照此案从严办理;俾奸贩有所惩创、洋盗无所取资,方为妥善,不可始勤终惰。将此传谕魁伦等,并谕海疆各督、抚知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十四。
十二月初八日(癸卯),谕军机大臣等:『魁伦等奏「审明伙众行劫客资及拒捕杀伤弁兵各犯」折,已批交军机大臣会同法司核议速奏矣。漳、泉民风刁悍,与台湾无二,祗当以事体轻重为权衡,不得强分海内、海外,办理稍有区别。此案王腾等纠众至三十余名,行劫客资至数万两,复拒捕杀伤弁兵,实属目无法纪。该督等于审明后,即应照台湾盗案,恭请王命,将首、从各犯分别办理,方足以示惩创。乃以决不待时之犯,辄复拘泥请旨,致凶暴之徒得以暂稽显戮,殊非整饬海疆之道。魁伦、汪志伊除交部议处外,仍着传旨严行申饬』。
十四日(己酉),谕军机大臣等:『据魁伦等奏「台湾民食,现在不致缺乏」等因。台湾猝被飓风吹损晚稻,间被偏灾,屡经降旨该督、抚体察情形,量为接济。今该督等专派道员赍带藩库银二十万两前赴该处以备赈恤,灾民自必早沾实惠。又该地方粮价较前尚不致过昂,商贩米船仍属源源内渡,漳、泉一带皆资接济。是现在台湾民食尚不致于缺乏,朕心稍慰。至来春青黄不接之时应否展赈,仍着该督、抚等遵照前旨察看情形,酌量奏明办理。至闽省洋盗近虽少息,但转盼即交春令,风转东南,亦难保其不从广东浑面窜入闽省。魁伦自应在彼督饬水师将弁,实力严查堵缉。其请将赴浙盘查等事,展至来年冬令,自当如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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