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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资料清仁宗实录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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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十五。

嘉庆三年

嘉庆三年(一七九八、戊午)春二月初六日(庚子),以福建澎湖协水师副将李长庚为定海镇总兵官。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十七。

三月二十一日(乙酉),以福建台湾协副将李鉷为苏松镇总兵官。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十八

夏四月初九日(癸卯),以福建布政使高杞为湖北巡抚、福建按察使李殿图为布政使、浙江温处道刘烒为福建按察使。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十九。

五月初三日(丙寅),免福建通省远年民欠米。

初四日(丁卯),谕军机大臣等:『魁伦等奏「入春以后,因南风渐起,有外洋匪船窜越闽洋;并接吉庆等咨会一体堵缉」等语。外洋盗匪,经吉庆、魁伦等节饬镇将上紧查拿,渐次敛戢。兹南风正盛之时,复有洋匪窜入;粤、闽洋面相连,自应彼此知会,并力查拿。着吉庆、魁伦等各饬水师镇将实力侦擒,使洋匪不敢复思偷越,洋面可日就肃清;不可始勤终怠为要』。

二十日(癸未),以翰林院侍讲莫晋为福建乡试正考官、编修辛从益为副考官。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十。

六月十八日(庚戌),谕军机大臣等:『据哈当阿等奏「在洋遗失奏折公文」一折。此项奏折,既经在洋遇盗遗失,魁伦等何以并未具奏?该差李喜跳海凫水后,曾否遇救得生?如竟无下落,亦应查明照例赏恤。现金门系属内洋,今有盗船多只围劫折差之事,可见闽省洋面盗风尚炽。该督等平日所奏实力缉拿之处,俱属虚词;魁伦等着传旨严行申饬。所有此项盗船,仍着该督等督饬严缉务获,毋任漏网』。

二十四日(丙辰),谕军机大臣等:『魁伦奏「拿获在洋迭劫盗犯」一折,内称拿获盗船一只,起出大小炮位八门;此项炮位,岂盗匪仓猝所能铸造?若非沿海营汛炮位被盗抢窃,即系汛兵私自卖给或在洋遗失。其起出炮位,俱铸有营分及制造年月号数,无难查办;何以闽、粤等省总未究办及此?着传谕魁伦等即将此案起出炮位系何营分?如何被盗抢劫遗失之处?查明办理。并着粤东督、抚照此一体严行查办』。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十一。

秋七月初三日(甲午),谕内阁:『哈当阿奏:「新授苏松镇总兵安平协副将李鉷于匪船停泊中港时延挨观望,并不实时围捕,以致盗匪远逃;请将李鉷革职」等语。所参甚是。李鉷甫由副将任总兵,乃于缉捕事宜心存畏葸,于盗船停泊时并不实时擒捕;经哈当阿屡檄饬催,又复藉词延挨,以致盗首远扬,实非寻常玩误可比。仅予革职,不足蔽辜。李鉷着革职拿问;并着派委妥员迅速解京,交军机大臣会同刑部严审定拟具奏。所遗苏松镇总兵员缺,着爱新泰补授』。

谕军机大臣等:『现在李鉷已解内地,着魁伦等即派员解京。并着哈当阿于同时巡洋弁兵内拣择数人,另起解京,隔别管押;毋任中途与李鉷见面,致有通同串供情弊』。

又谕〔军机大臣等〕:『魁伦身受重恩,遇有地方事件,理应秉公办理。乃李鉷系其所保,转以哈当阿所奏为张皇,心有回护,大属非是!着传旨严行申饬』。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十二。

八月二十五日(丙辰),定留养及军徒脱逃改发例。刑部议:『留养一项,原系国家矜恤孤独,特施法外之仁,似应量为推广;应请将例文内情节较重者共二十五条,概不准声请留养。一、强盗窝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赃者。一、旗下正身犯积匪者。一、拿获逃人,不将实在窝留之人指出,再行妄扳者。一、发遣云、贵、两广烟瘴偷刨人参人犯,在配脱逃者。一、盛京旗下家奴,为匪逃走,犯至二次者。一、派往各省驻防满洲兵丁,临行及中途脱逃者。一、用药迷人,甫经学习即行败露者。一、用药迷人,已经得财为从者。一、闽省不法棍徒,引诱偷渡之人包揽过台,中途谋害人未死,为从同谋者。一、应发极边烟瘴罪人,事发在逃被获时有拒捕者。一、开窑诱取妇人子女,勒卖为从者。一、旗人犯罪发遣赦回,又生事故者。一、永远枷号人犯已逾十年,原拟死罪并应发新疆、黑龙江者。一、大伙枭徒拒捕伤差案内之壮丁窝家者。一、军营逃兵在军务未竣以前投首者。一、军营脱逃余丁被获者。一、用药迷人,被迷之人当时知觉未经受累者。一、聚众夺犯杀差案内随同拒捕,未经殴人成伤者。一、川省匪徒,在野拦抢四人至九人,未经伤人者。一、台湾无籍游民凶恶不法,犯该徒罪以上情重者。一、贼犯犯罪事发抗拒杀差案内为从,在场助势者。一、罪囚越狱脱逃三人以上,原犯徒罪为从及杖管为首并一、二人原犯军流为从及徒罪为首者。一、洋盗案内被胁服役者一。幕友、长随、书役等倚官妄为累及本官罪应流以上,与同罪者。一、新疆兵丁跟役,如有酗酒滋事互相调发者。某抢窃满贯拟绞缓决减等等项情节较轻者二十二条,准其留养一次。一、抢窃满贯拟绞秋审缓决一次者。一、窃盗之犯,赃至五十两以上拟绞、秋审缓决一次者。一、内地民人在新疆犯至革流,互相调发者。一、引诱包揽偷渡过台,招集男妇至三十人以上者。一、调奸未成,私息后因人耻笑,复追悔抱忿自尽致二命者。一、行营金刃伤人者。一、押解新疆遣犯脱逃、限满无获,为首情重者。一、川省匪徒在野拦抢十人以上,被胁随行者。一、凶徒因事忿争,执持军器殴人致笃疾者。一、伙众抢去良人子弟强行鸡奸之余犯,问拟发遣者。一、三次犯窃,计赃五十两以下至三十两者。一、三十两以下至十两者。一、窃赃数多,罪应满流者。一、抢夺金刃伤人及折伤,下手为从者。一、发掘他人坟冢见棺椁为首及开棺见尸为从一次者。一、开棺见尸二次为从者。一、窃盗临时拒捕,伤非金刃伤轻平复者。一、抢夺伤人,伤非金刃伤轻平复者。一、积匪猾贼及窝留者。一、回民犯窃,结伙三人以上及执持绳鞭器械者。一、旗人逃走,一月内自行投回及拿获者。一、行窃军犯,在配后行窃者;如不知悛改复行犯罪,仍不准留养。庶于矜悯之中,仍寓分别惩创之意』。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十三。

九月初二日(壬戌),谕军机大臣等:『哈当阿奏「拿获洋盗审明正法,并因盗首蔡牵远扬未获,请交部治罪」一折,此次洋盗在台湾一带劫掠,哈当阿分遣将弁、督率官兵前后拿获盗犯多名,并前将遇盗畏葸之副将李鉷据实参奏,办理尚属认真;所有该提督自请治罪之处,着加恩宽免。魁伦既不能认真督饬水师将弁上紧缉盗,而于哈当阿参奏李鉷又复心存回护,前已降旨严饬。兹盗首蔡牵等已逃回内洋,且所余盗船无多,即责成魁伦缉拿务获;若再致盗首远扬,则二罪并发,恐魁伦不能当此重咎!将此谕令知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十四。

冬十月十二日(壬寅),以福建粮储道李舟为山西按察使。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十五。

十一月初五日(甲子),谕内阁:『魁伦现在丁忧,着即回旗守制。所有闽浙总督员缺,一时简放乏人,着富昌暂行兼署。前据该将军奏明年班来京,若此时尚未起程,即可就近接署。倘业已起程,谅亦不远;该将军于何处接奉此旨,即迅速由驿赴闽署理总督事务。富昌人尚明白,惟于地方情形恐未能熟谙,并着汪志伊帮同妥办,和衷共事,俾资整饬。俟简放有人,再降谕旨』。

十二月二十七日(丙辰),谕军机大巨等:『魁伦等奏「洋盗畏罪率伙投首」一折,盗首沈振元、沈弗桃二犯在洋迭次行劫,情罪甚重;今既知畏惧悔过,率伙投出,并呈缴船只器械,与始终怙恶者稍有可原。该督等业经赏给顶带,着照从前张表、李发枝等投出之例,将沈振元、沈弗桃委员押送赴京安插。其余小盗首及伙盗等分别办理,勿令再行滋事。至盗首蔡牵一犯潜匿浙洋,仍着玉德严饬各舟师上紧查拿,以清洋面』。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十六。

嘉庆四年

嘉庆四年(一七九九、己未)春正月初三日(壬戌)辰刻,太上皇帝崩。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十七。

二十九日(戊子),浙江巡抚玉德奏:『闽、浙南省遇盗合捕,不分畛域,海口陆路毋庸添设重兵,商船出洋不宜禁止』。得旨:『览奏俱悉。在汝等平素留心训练、整饬营伍以卫生民,朕于甲辰年随驾南巡至杭,营伍骑射皆所目睹,射箭箭虚发、驰马人堕地,当时以为笑谈;此数年来果能精练乎?至于洋盗尤宜严缉,总当力禁海口出洋贩船内如米、豆、铁器等项,洋盗无所接济,自然涣散矣。勉为良臣,以副委任』。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三十八。

三月初五日(癸亥),命吏部尚书书麟协办大学士为闽浙总督,以闽浙总督魁伦署吏部尚书。

初六日(甲子),调江宁将军庆霖为福州将军、福州将军富昌为江宁将军。

初七日(乙丑),谕内阁:『魁伦奏「海疆水陆提镇请彻回本任」一折,漳州滨海重地,必得实授之员,方足以资整饬;而缉捕洋匪,尤须水师提督大员随时调度,方收实效。着照所请,颜鸣汉即回漳州总兵本任。哈当阿以水师提督署理台湾镇,本属衔大兼小;且台湾究止一府之地,有总兵在彼,足资弹压。哈当阿着回水师提督本任;认真督缉,以专责成。设遇台湾有应办事件,亦可就近调度办理。其台湾镇总兵员缺,着爱新泰补授」。

又谕:『据前任闽浙总督魁伦因在福州将军任内应赔短少关税盈余银两,请将住屋呈缴入官,余在应得养廉内分半坐扣等语具奏。从来人言,多以外任为可羡,得资丰衣足食;以京官为清苦,不免生计艰难。殊不知外任官员如果洁清自矢,亦岂能积有余资;而身任京员者,倘营私骫法,任意贪婪,如和珅、福长安何曾一日外任而封殖自肥,家资累至数十百万,胜似外任百倍。可见居官苦乐不在京内京外,而在贪、廉之别也。即以魁伦而论,由福州将军兼管关务,嗣又擢用闽浙总督,历年所得廉俸宁不视京职较为丰厚?乃于应赔关税盈余,竟至无可措缴;自由魁伦平日居官,尚能清正;且伊前在将军任内,曾将伍拉纳、浦霖贪黩各款据实劾办。彼时被劾多人,皆伊雠怨之家,魁伦若非平日尚无劣迹,焉敢轻于举劾?而实授总督后,自知积怨不少,更不敢稍有妄为。倘不自知检束,岂能不虑为人举发?且近日封奏,亦并无劾及魁伦者。是其素能自守,家无余财,自属实情。又近年以来,洋面不靖,商贾往往裹足不前,海船到关者较少;盈余短绌,亦尚有因。着将应赔银十八万六千两零,加恩宽免九万三千两零;余着照所请,于应得养廉内分半坐扣。其请将住屋入官,祗留小房一所计十二间为侍俸伊母居住之处,其情殊属可悯;且魁伦现署吏部尚书,今使仅住小屋数间,于体制亦为未协。着将所呈出房契赏还,以示体恤』。

又谕:『昨已降旨,将书麟补授闽浙总督;但到任尚需时日,书麟未到任以前,所有闽浙总督印篆即着汪志伊兼署,富昌不必署理』。

十四日(壬申),命福建学政初彭龄来京供职、翰林院编修钱福胙提督福建学政。

十五日(癸酉),命协办大学士、闽浙总督书麟在紫禁城内骑马。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四十。

十七日(乙亥),谕内阁:『原任提督任承恩系任举之子,伊兄任承绪从前曾因救火被烧,而任承恩实系功臣之后;且又老年丧子,得病身故,殊为可悯。所有伊前在福建提督任内自行认罚未完银一千一百六十一两八钱零,着加恩照嵇璜之例,全行宽免』。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四十一。

夏五月十八日(乙亥),命头等侍卫一等海澄公黄嘉谟在散秩大臣上行走。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四十五。

六月初九日(丙申),以福建漳州镇总兵官颜鸣汉为陆路提督。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四十六。

秋七月初二日(戊午),谕内阁:『福建布政使李殿图条奏「病农弊端」一折,据称「骡马为农家要具,乾隆三十年以前农家必畜骡马三、四头,以供耕种;遇有差务,亦可藉得官价。嗣后地方官不察民情,渐多滋扰,或有差而得钱卖放、或无差而假名需索,甚至此站打过下站、此邑协济他邑,以致倒毙过多;于是卖骡马而畜牛驴者,十之八九。地方官遇有差使,又于各里派养骡马,以备调用;甚或设立差局,昂价受雇,仍向民间浮摊。应请查明革除,俾民间争畜骡马,于农田官差两有裨益」。又称「地方狱讼,必须有司敏速审结,开释无辜,小民始得安业。然良吏绝少,往往债主、长随把持左右,本官孤立无助,任听谋差买票,以两造之肥瘠为票价之厚薄:种种株连扰累,小民废时失业,最为积弊」。又称「各省常平仓积久弊生,即无须接济之年,亦以出陈易新,藉词支放,染指分肥。出仓既巳短发、还仓又复浮收,良民未受其益,官仓已被其亏。嗣后无灾年分,应请不准出借,以除民累」。又称「书办衙役,本有额设;近则人思寄迹公门,以免缓役。一邑之中,盈千累百,数倍从前;关津税口衙门长随等,亦呼朋引类,所在皆然。应严行禁止」等语。所奏皆切中时弊,着通谕直省督、抚一体留心查,徐加化导,以期崇俭去奢;俾小民务本力农,衣食之源益臻充裕』。

初八日(甲子),谕内阁:『哈当阿等奏「戍兵不服审断,纠伙持械伤毙民命」一折,此案戍兵王良盛因掽倒民人糖水担,损破磁碗等物,经该管把总李长宁断令赔偿,本为平允;乃兵丁廖林辄以该把总不加庇护,锁辱兵丁,不服审断,即纠同戍兵蓝飞雄等执持军器逞威寻衅,并施放鸟鎗,伤及本管把总及过路民人,实属不法已极。似此凶悍兵丁,自应于审明后一面具奏、一面恭请王命立正典刑,俾营伍知所炯戒。乃哈当阿等祗分别定拟斩决、绞候,奏请敕部议覆;是竟拘泥前此奉有各按本律治罪不准用「虽」、「但」抑扬字面之谕旨,即不问案情轻重,一律请旨遵行,殊为失当。试思台湾远隔重洋,风信靡常,奏折往还迟速难定,倘因风阻滞,不能如期奉到批回部覆,致凶犯久稽显戮;且该处戍兵似此骄悍,或见首从各犯日久羁禁囹圄,甚至心生叵测,纠伙劫狱,更复成何事体?如此等重案尚不恭请王命,又安用王命为耶?此案原拟斩决之廖林、陈洪亮,俱着即行处斩枭示。其为从之王良盛、蓝飞雄胆敢刀砍伤人,实为同恶相济,仅批绞候,亦为轻纵,俱着即行绞决。余着照所议办理』。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四十八。

是月,协办大学士闽浙总督书麟奏:『夷匪在洋伺劫,亲往海口督率截拿』。得旨:『亲往督办,足见急公。然洋盗不能在海面掠食,必须内地接济;若于各海口实力巡防,总不容一人上岸销赃,又加以严禁出洋客船携带犯禁等物,将见洋匪渐清、海波宁靖矣。偶见及此,特谕卿知』。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四十九。

八月十五日(辛丑),谕内阁:『据庆霖奏:「请将福州将军署内原留备差绿营把总四员、兵二十名,仍拨归该督、抚营汛」等语。从前因各省将军大臣等率将兵丁留署差用,最为恶习;节经降旨申饬。今庆霖到任未久,即请将将军署内应差绿营官兵拨回本营;所奏甚为可嘉,即照所请行。福州将军署内应差绿营官兵,系乾隆三十三年奏留;历任将军等并未奏请拨回本营。是该将军大臣等使用绿营官兵,竟成习气;想各省皆然,亦未可定。着交各将军大臣等查明,如非本标之人,俱令拨回本营当差,毋得任意私留衙署差用。将此通谕一体遵行』。

二十六(壬子),调福建按察使刘烒为浙江布政使、直隶清河道瞻柱为福建按察使。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五十。

九月二十一日(丙子),福州将军庆霖奏:『副都统色克图因伤已成废疾,恳请解任』。允之,并给全俸。调镶蓝旗汉军副都统扎拉芬为福州副都统,以尚茶正那彦宝为镶蓝旗汉军副都统。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五十二。

冬十月初三日(戊子),调闽浙总督书麟为云贵总督、云贵总督长麟为闽浙总督。长麟未到任前,命浙江巡抚玉德署理。

以散秩大臣海澄公黄嘉谟为浙江温州镇总兵官。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五十三。

十一月二十日(甲戌),定题本漏印处分例。谕内阁:『哈当阿具题交卸镇印、爱新泰具题到任日期二本俱遗漏用印,经内阁票拟饬行。向来内阁于各省本章遇有字画错误及违式者,均票拟饬行。今此二本俱遗漏用印,非寻常错误违式可比;哈当阿、爱新泰俱着交部照例议处。嗣后有似此遗漏用印者,俱着照此办理』。

二十二日(丙子),福建水师提督哈当阿因病解任,以金门镇总兵官李南馨为水师提督、台湾协水师副将冯建功为金门镇总兵官。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五十五。

十二月二十二日(乙巳),谕内阁:『据爱新泰奏称:「台湾镇向有经管地方事务,伊与前任奎林、哈当阿分位悬殊、情形各别,若仍照旧例章程遇事参办,转似越分专擅」等语。朕详阅折内情节,显系欲求加提督职衔,大属非是!各直省督、抚、提、镇管理地方、统辖属员,均有弹压、参劾之责。爱新泰前由闽省副将升授台湾镇总兵,于重洋边境一切事宜,自当遵照成例,督率所属认真查办。若州、县等果有违例不法之事,原可随时据实参奏;即如本日所参操防不职之署都司高必魁等,朕即降旨革职休致,何尝不允所请乎?爱新泰于营伍地方果能实心整顿,着有成效,朕必酌量加恩,赏给提督职衔;亦断无自行擅请,希冀邀恩之理。看来爱新泰竟系无福承受朕恩,妄行渎奏;着传旨申饬,仍交部议处。嗣后该员任内应办各事,若不能妥为经理,致有贻误,必将爱新泰治罪示惩,不稍宽贷』。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五十六。

嘉庆五年

嘉庆五年(一八○○、庚申)春正月初八日(辛酉),调闽浙总督长麟为陕甘总督实授玉德为闽浙总督。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五十七。

十九日(壬申),谕内阁:『朕闻闽省漳、泉地方营汛兵弁,平时于汛地漫不稽查。偶遇有缉捕盗匪,辄向地方官需索供给费用;甚或有不法兵弁私通巨盗,得受贿赂,反为之容隐藏匿,以致缉捕徒劳,案悬不结。海洋地方所设营汛兵丁,原以资捕盗之用;今不但不实力查拿,而转受盗赃,为其通信!并闻此等恶习,不独漳、泉为然,即沿海各省分营兵等亦有暗通洋匪,利其赃贿,名为「海俸」之事。顶凶承认,以致真盗漏网。似此玩法养奸,何以绥靖海疆,肃清洋面?特此通谕沿海省分各督、抚及提、镇等务须一体实心查察,严行饬禁。倘有前项不法兵弁,即当据实核办、接律惩治,毋得视为具文,仍致有名无实,各干重谴』。

二十七日(庚辰),谕〔军机大臣等〕:『朕闻福建地方匪犯,往往暗通书役营兵,互相勾结;遇有抢获,将赃私三股均分。兵役等利其分肥,私通信息,不肯破案。其械斗伤人者,于地方官拿究时,仅将顶凶之人送出,将就了事;近年以来,并顶凶亦不肯遽行送出矣。至会匪一项,素以三指为号。虽无持咒念经等事,若非犯事到官,原可听其自然;如显有扰累良民、贻害闾阎情事,自未便置之不办。地方官因其由来已久,往往养廱贻害,势必无所顾忌,于吏治民风均有关系。着传谕玉德、汪志伊等遵照节次所降谕旨,悉心筹划;督同文武员弁,将械斗、会匪诸弊实力剔除,镇静办理。固不可怠缓因循,致滋贻误;亦不可遇事张皇,转致激成事端』!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五十八。

二月二十三日(丙午),谕内阁:『各省沿海水师,向例设有统巡、总巡、分巡及专汛各员,出洋巡哨;近因各省奉行日久,渐有代巡之弊。即如总巡一官,系总兵专责;今则或以参将、游击代之,甚至以千总、把总、外委及头目、兵丁等递相代巡。遇有参案到部,则又声明代巡之员,希图照离任官例,罚俸完结;殊非慎重海疆之道!着通谕沿海省分各督、抚,嗣后均令总兵为统巡,以副、参、游击为总巡,以都司、守备为分巡。倘总兵遇有事故,祗准副将代巡;或副将亦有事故,准令参将代巡。不得以千总、外委等滥行代替,以杜借端规避之弊。此次通谕之后,各督、抚等务令水师各员亲身出洋,梭织巡查,以期绥靖海洋。倘敢仍前代替、藉端推诿,一经部臣查出或被科道纠参,则惟该督、抚等是问。将此通谕知之』。

二十七日(庚戌),谕军机大臣等:『玉德等奏:「总兵李长庚等追捕夷匪,驶至南日洋面,瞭见蔡牵盗船三十余只在洋游奕」等语。该镇瞭见盗船,何以知是蔡牵船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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