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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别史

故宫俄文史料第一辑

18 万字 · 约 8 小时 47 分钟 · 23 / 24

会员可开白话

彼得堡发

197全俄罗斯独裁君主俄国大皇帝陛下

伊尔库次克民政省长四等文官赏戴勋章皮亚特尼次基致

大清国大皇帝陛下驻库伦总管边疆事务

昂邦贝子与昂邦大臣函

径启者,查关于境外被捕之喇嘛哈勒桑沙德勃及我国喇嘛胡瓦罗夫达瓦、古伦哈勒桑车伊

利克与哈拉克扎勒桑班扎拉克查也夫三人,进行侦查一案,已为贵昂邦贝子与昂邦大臣

之所知,现在该案侦查已经我国侦查委员会办理终结,并于侦查终结之后,即已速将喇嘛哈

勒桑沙德勃交付买卖城之扎尔古奇官员,该沙德勃在侦查中现已毫无需要之处矣。

依照此项侦查,已经判明,随同沙德勃前往国境以外之我国喇嘛人等并无任何之恶意,在此次逾越

国界之时,纯系由于喇嘛沙德勃以宗教关系之诱引,只为于春季开始游牧之前将其送往贵国

境内,因彼等系将其作为教友而曾加以诚恳之接待。曾经隐藏沙德勃之我国其他一切布利雅特人及

喇嘛等,关于沙德勃亦犯有此种错误,因此我国上级政府决定将在境外与喇嘛沙德勃一同被

捕之我国喇嘛三人拘留两个星期,并严加告诫,使其将来不敢再蹈前愆,致受法律上之严厉制裁。

对于容留沙德勃居住之喇嘛及其他人等,亦已决定给予严厉之谴责及告诫,使其将来多加慎

重,多加小心。

喇嘛沙德勃随身所带及侦查发现之财物,以及喇嘛沙德勃本人乘坐之车马,作为其

从我国布利雅特人等欺骗及诈取之所得,应没收归公。关于此节并已命令执行。

因此,此项不愉快之案件已经达到相互满意之解决,鄙人得将此事通知贵昂邦贝子与昂邦大臣

,极为愉快,由于尊处能将喇嘛沙德勃及随其逾越国界之我国喇嘛三人迅速引渡侦查,兹特

致以诚恳感谢之意,盖于此项措施之中足见尊处维护及支持两帝国间现有友好与睦谊关系之友好愿望及诚意。鄙人深愿,将来类似喇嘛沙德勃之案件在两国边界之上永远不再发生,借以维护两大帝国之神圣睦谊及友好关系。

为此亲笔签名并加盖印章,函达尊处,敬祈亮察。

署理伊尔库次克省民政省长

安德列伊皮亚特尼次基

一八四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从伊尔库次克省城发

198大清国理藩院致俄罗斯国政府枢密院函

径启者,顷据贵国驻在北京宗教人员头目向理藩院投递呈请内称,窃因前来中国学习满洲语

文之俄国宗教人员,其历届替换之期不尽相同,有些人等早于十年亦有另一些人等迟于十年

回归本国,如将曾在北京居住之十年再加旅途往返所必需之两年合并计算,则宗教人员非经

过十二年之久不能回归本国,似此长久时期与父母与亲属之分离,宗教团体之成员殊有久别

之苦,为此请求理藩院改行每经五年替换宗教人员之章程。复据该宗教人员头目关于此事来

院面谈声称,该员已将其请求缩短时期之原因呈报贵国政府枢密院,业经枢密院认为所述理

由尚属正当,惟为更加适宜与便利起见,应将此事委托该宗教人员头目,作为最相接近之人

直接办理,并已命令该员,关于宗教人员之其他条款仍旧不可侵犯,可向理藩院提出请求,

以便奏请中国大皇帝陛下核准等情前来,我院当经加以考虑,认为一方面之情况为关于替换

宗教人员虽无任何之规则,但一向都系十年届满实行替换,而另一方面,宗教人员头目之

愿望亦属完全公平合理之事,因此曾经奏请我国大皇帝陛下圣旨定夺,并钦奉谕旨,着由该院

查明具奏等因钦此。

兹特钦遵谕旨函达贵俄罗斯国枢密院,并请查明关于此事该宗教人员头

目曾否呈报政府枢密院,枢密院曾否作为现时住在北京最为接近之人,而委其请求缩短宗教

人员居留年限,以及如果依照该宗教人员头目之请求,而将旧有期限减为五年,贵院是否将

认此种办法为违反旧有之规则,一并通知我院为要。

一俟接到贵枢密院答复以后,我理藩院当即奏明我国大皇帝陛下,请求圣旨核夺。

道光二十五年(一八四五年——译者)七月初八日

199大清国理藩院致俄罗斯国政府枢密院函

径复者,查我国驻库伦总管边疆事务大臣接获伊尔库次克省长来函,通知运到一批书籍,系

俄罗斯国枢密院赠给现在北京设立之我国俄文学堂应用,用以报答我国皇家对于贵国宗教人

员之赠礼一节,早经各大臣奏明我国君主圣鉴在案。嗣经派遣专差官员前往,业已将该项书

籍十箱运到北京,并已由我理藩院如数收讫矣。

经过分析及检验之后,我院已将送来之书籍进呈御览,我大皇帝陛下御览之时,甚为欣悦,

谕令我院:着将此项书籍妥为保存等因钦此。

从今以后,已经供给一切资料之我国俄文学堂学生,皆可用心、认真及获得成绩而学习其课

业矣。此举对于彼等实为莫大恩惠,两国对于此举同深喜悦。

为此专函奉复,即请查照为荷。

道光二十五年(一八四五年——译者)十二月初三日

200全俄罗斯帝国政府枢密院致中国理藩院函

径复者,接准道光二十五年七月初八日贵院友好来函内开,我国宗教人员头目曾向贵理藩院

投递呈文,请将驻在北京之俄国宗教人员居留期限予以缩短,据该头目向贵院申明,此项请

求系根据其从本国政府所奉到之训令,已经同意此种办法,而此种办法据其请求中之申述,

毫不变更有关我国宗教人员在北京居留之一切其他条款,贵理藩院曾经加以考虑,认为一方

面关于宗教人员之替换,虽无任何之规定,惟一向都系每届十年实行替换,而另一方面该宗

教人员头目之愿望,亦属完全公平合理之事,因此曾经奏请中国大皇帝陛下定夺,兹特钦遵

谕旨向我院查询:关于此事该宗教人员头目曾否呈报政府枢密院,枢密院曾否视彼等为现时

住在北京最为接近之人,而委其请求缩短宗教人员居留年限,以及如果依照该宗教人员头目

之请求,而将旧有期限减为五年,贵院是否将认此种办法违反旧有之规则等因,我院现将上

述各节申明如下:

一、驻在北京之宗教人员头目曾以向理藩院投递呈文中所叙述之同样理由,呈请枢密院准予

缩短我国驻在北京宗教人员之居留期限,盖因此种期限由于宗教团体成员远离祖国,由于与

其父母及亲属之长久别离,对于彼等一向成为极其痛苦之事。

二、我国政府同时加以考虑,一方面注意其所申述之理由,另一方面注意一种重要情况,关

于缩短期限之事在我国与中国政府所订约章之中毫无规定,亦毫不变更成为两国政府相互关

系基础之此项条约之实质。由于此种正当之理由,我国方面对该宗教人员头目所建议之办法

曾经表示完全予以同意,因此曾经准其向中国政府提出呈请,我国特别感到欣幸者,该项宗

教人员曾经迭次承蒙中国政府各种关怀及好意之照顾。

从上述情形,贵院可以看出,一方面驻在北京之我国宗教人员头目,在此事之中,系取得自

己政府之完全赞同而有所行动,另一方面该头目所请求采纳之办法,毫不违反约章之根本规

定,此项规定已在俄罗斯国与中国之间实行百有余年之久,过去已经成为而今后亦将永久成

为友好关系之根据,两国之友好关系已经由于时间之悠久以及相互好意及信任之各种考验,

而获得更大之坚强与巩固矣。

最后,有认为必须合并声明者,则为关于此事之原委,我院均已奏明我国仁慈君主大皇帝陛

下圣鉴在案,我院所接获之贵理藩院来函亦已进呈圣上御览矣。同时申明,此事开始以后所

获得之处理,此种处理即将获得愉快之结果,以及贵院接受该宗教人员头目之请求,所给予之关

注,我国政府至深欣幸。对该宗教人员头目所请求之办法,予以最后之准许,将成为一种崭

新之明证,证明中国政府对我宗教人员之好意关照及密切两国政府关系之友好感情也。

为此专函奉复,请烦查照。

基督降生后一八四六年三月八日

全俄罗斯独裁君主尼古拉一世大皇帝陛下在位第二十一年

从皇都圣彼得堡发

201大清国理藩院致俄罗斯国政府枢密院函

径复者,顷接贵枢密院通知,驻在北京之现任宗教人员头目曾经请求枢密院同意及准许宗教人

员每经五年替换一次,实行此种愿望及规定新行五年替换期限,贵院不仅不认为违反成为

两国关系根据之条约,而且能使相互和平睦谊关系更加巩固。

我院当将此项答复奏明圣上御览,已经钦奉大皇帝陛下谕旨,着准如复函意旨办理等因钦此

,兹特通知贵院查照,并希望现将开始实行之今后每经五年替换驻在我国首都之贵国宗教人

员,将真能更加巩固两国之和平友好关系也。

道光二十六年(一八四六年——译者)六月二十九日

202全俄罗斯独裁君主俄国大皇帝陛下四等文官

署理伊尔库次克民政省长赏戴勋章皮亚特尼次基致

大清国大皇帝陛下驻库伦总管边疆事务昂邦贝子与昂邦大臣函

径复者,顷接贵昂邦贝子与昂邦大臣于六月十七日来函通知,关于本年年初驻在北京之宗教人

员头目波利卡尔普神甫发往祖国之箱笼被盗去银两及物品一案,应当进行侦查,尊处已经发

下应有之命令,并已陈报贵国理藩院,因此贵国理藩院已经命令赔偿全部丢失之物品,亦经奏

请中国大皇帝陛下核准,谕令今后我国宗教人员头目神甫交来发往本国之物品,必须附有清

单等因,鄙人已将一切详情立即呈报我国上级政府请求核准,以便我国边界少校官员于开启

我国宗教人员从北京发来之箱笼时,应有贵国官员在场,并按旧有程序,于收到箱笼及其中

所有物品之后,发给中国官员收据,但于鄙人之请求获得核准以前,可能发生发送此类箱笼

之事,为实行贵昂邦贝子与昂邦大臣之请求,鄙人已经对于边界之少校官员发下命令,使该

员现时开启买卖城扎尔古赤官员所移交之装运物品箱笼,必须当同买卖城百什户官员在场始能

办理。兹特本诸友好关系及相互睦谊之意通知贵昂邦贝子与昂邦大臣,再者本年年初从北京

运往俄国之箱笼中,所丢失之银两、绸缎及其他物品,按照我国现时价格计算,共值纹银七

十五两之谱,合并声明。

为此亲笔签名并加盖印章,从伊尔库次克省城专函奉达,统祈亮察。

暑理伊尔库次克民政省长

阿皮亚特尼次基

一八四六年七月二十日

目录

1俄皇密谕(1670)

2致中国大皇帝陛下御前暨内廷贵族大臣索额图兼总管大臣及

各大臣(1695)

3致中国大皇帝陛下内廷贵族大臣兼总管大臣大索额图(1695)

4 1697(原译本无标题,下同)

5 1699

6致中国皇帝殿下黑龙江驻防将军萨纳海及

各官(1703)

7致中国皇帝殿下黑龙江驻防将军萨纳海及各官(1703)

8 1705

9致中国皇帝殿下管理蒙古事务衙门各近侍大臣(1706)

10致中国皇帝殿下管理蒙古事务衙门各近侍大臣(1706)

11 1706

12致中国皇帝殿下管理蒙古事务衙门各近侍大臣(1706)

13致中国暨亚洲各地大君主陛下近侍最高大臣

兼国务大臣(1711)

14致中国暨领有亚洲各地大君主陛下总理国务大臣(1713)

15致中国外务衙门中国皇帝殿下国务会议贵族大臣

及内政院各近侍大臣(1713)

16致中国暨领有亚细亚洲其他各地大皇帝陛下驻边疆

办事大员(1716)

17致中国大皇帝陛下各国务大臣(1720)

18致奄有大亚细亚洲各地中国真主大皇帝陛下

各国务大臣(1720)

19致领有大亚细亚洲各地独裁君主大皇帝中国

真主帝王陛下蒙古土谢图汗殿下(1720)

20致大亚细亚各地独裁君主中国大皇帝陛下各最高

大臣及总理外藩事务各大臣(1740)

21大清国理藩院致俄罗斯国政府枢密院函(1740)

22大俄罗斯国大女皇帝陛下钦派俄国商队事务总管

八等文官耶罗菲费尔索夫致中国大皇帝陛下蒙古

事务衙门外藩事务大臣函(1740)

23致大亚细亚各地独裁君主中国大皇帝陛下各国务大臣

及外藩事务总管大臣(1740)

24全俄罗斯至上独裁君主大女皇帝陛下四等文官伊尔库次克

副省长郎格致中国大皇帝陛下理藩院各最高

大臣函(1740)

25大清国理藩院致俄罗斯国枢密院函(1740)

26俄国僧人等致理藩院呈文(1741)

27大清国理藩院致俄罗斯国政府枢密院函(1741)

28全俄罗斯独裁君主大皇帝陛下办理俄国商队事务总管

八等文官耶罗菲费尔索夫致中国大皇帝陛下理藩院管理

外藩事务大臣函(1741)

29全俄罗斯独裁君主大皇帝陛下办理俄国商队事务总管

八等文官耶罗菲费尔索夫致中国大皇帝陛下理藩院管理

外藩事务大臣函(1741)

30全俄罗斯独裁君主大皇帝陛下办理俄国商队事务总管八等

文官耶罗菲费尔索夫致大清国大皇帝陛下理藩院管理

外藩事务大臣函(1741)

31 1752

32 1752

33全俄罗斯独裁君主大女皇帝陛下八等文官钦任俄国商队

事务总管阿列克歇弗拉德金致中国大皇帝陛下

理藩院函(1755)

34大清国理藩院政俄罗斯国政府枢密院函(1755)

35俄馆正神甫安弗罗锡致大清国理藩院呈文(1755)

36全俄罗斯独裁君主大女皇帝陛下八等文官钦派俄国

商队事务总管阿列克歇弗拉德金致中国大皇帝陛下

理藩院函(1755)

37俄馆正神甫安弗罗锡致大清国理藩院呈文(1756)

38大清国理藩院政俄罗斯国政府枢密院函

39致大亚细亚各地独裁君主中国大皇帝陛下各最高

国务大臣理藩院外藩事务大臣(1757)

40大清国理藩院致俄罗斯国政府枢密院函(1756)

41大清国理藩院致俄罗斯国政府枢密院函(1756)

42致大亚细亚各地及中国独裁君主大皇帝陛下各位最高

大臣国务大臣与理藩院外务大臣(1757)

43致大亚细亚各地独裁君主中国大皇帝陛下各最高国务

大臣及管理外藩事务大臣(1756)

44致大亚细亚各地及中国独裁君主大皇帝陛下最高国务

大臣理藩院外务大臣(1756)

45致大亚细亚各地及中国独裁君主大皇帝陛下最高国务

大臣及理藩院外务大臣(1756)

46致大亚细亚各地及中国独裁君主大皇帝陛下最高国务

大臣及理藩院外务大臣(1756)

47大清国理藩院致俄罗斯国枢密院函(1756)

48致大亚细亚各地独裁君主中国大皇帝陛下各最高国务

大臣理藩院外藩事务大臣(1757)

49大清国理藩院致俄罗斯国枢密院函(1757)

50致大亚细亚各地独裁君主中国大皇帝陛下各最高国务

大臣及管理外藩事务大臣(1761)

51致大亚细亚各地独裁君主中国大皇帝陛下各最高国务

大臣及管理外藩事务大臣(1761)

52大清国理藩院致俄罗斯国枢密院函(1762)

53全俄罗斯大皇帝陛下边防旅长兼色楞金斯克驻防司令

雅科比致中国大皇帝陛下蒙古左将军扎萨公和硕亲王

参赞大臣图龙额陪及副将军克北公各边疆办事

大员函(1762)

54大清国理藩院致俄罗斯国枢密院函(1762)

55致大亚细亚各地独裁君主中国大皇帝陛下最高国务

大臣及管理外藩事务大臣(1762)

56大清国理藩院致俄罗斯国枢密院函(1762)

57致大亚细亚各地独裁君主中国大皇帝陛下各最高国务

大臣及管理外藩事务大臣(1762)

58致大亚细亚各地独裁君主中国大皇帝陛下各最高国务

大臣及管理外藩事务大臣(1762)

59大清国理藩院致俄罗斯国枢密院函(1762)

60俄罗斯馆院僧长神甫安弗罗锡致大清国理藩院呈禀

(1762)

61全俄罗斯大女皇帝陛下陆军少将赏戴勋章边防司令

雅科比致中国大皇帝陛下东路图苏兰赤将军策齐尔林

会议和硕亲王函(1767)

62全俄罗斯大女皇帝陛下陆军少将赏戴勋章兼边防

司令雅科比致中国大皇帝陛下东方边疆办事长官图苏兰

赤将军策齐尔林会议和硕亲王函(1767)

63全俄罗斯大女皇帝陛下陆军少将兼边防司令雅科

比致中国大皇帝陛下东方边疆办事长官图苏兰赤

将军策齐尔林会议和硕亲王函(1768)

64驻北京俄国僧长安弗罗锡尤玛托夫致

理藩院呈禀(1769)

65俄罗斯国伊尔库次克省省长陆军少将边疆事务总管

勃黎利致大清国特派管理一切草地民族及全部

边界事务各大员函(1770)

66大清国理藩院致俄罗斯国枢密院函(1771)

67驻北京俄国司祭僧锡利维斯特尔司比岑及寺僧等致

大清国理藩院呈禀(1771)

68俄罗斯国伊尔库次克省长陆军少将赏戴勋章边疆事务

总管致大清国各最高大臣各国务大臣管理外藩事务

大臣函(1771)

69致大亚细亚各地及中国独裁君主大皇帝陛下各

最高大臣国务大臣总管外藩事务大臣(1772)

70大清国理藩院致俄罗斯国枢密院函(1772)

71致大亚细亚各地及中国独裁君主大皇帝陛下

各最高大臣国务大臣总管外藩事务大臣

(1773)

72大清国理藩院致俄罗斯国枢密院函

73俄罗斯国驻北京僧长尼古拉慈维特致

大清国理藩院呈禀

74俄罗斯国陆军准将伊尔库次克省长边疆事务总管

聂穆错夫致大清国钦命蒙古及边疆办事长官函

(1778)

75大清国理藩院致俄罗斯国枢密院函(1778)

76大清国理藩院致俄罗斯国枢密院函(1779)

77俄罗斯国陆军准将伊尔库次克省长边疆事务总管聂穆错夫

致大清国特派蒙古及边疆办事大员函(1779)

78大清国理藩院致俄罗斯国枢密院函(1779)

79致大亚细亚各地独裁君主中国大皇帝陛下各军机大臣

国务大臣理藩院大臣(1779)

80大清国理藩院致俄罗斯国枢密院函(1779)

81俄罗斯国大女皇帝陛下伊尔库次克省长陆军少将赏戴勋章

边疆事务总管克黎赤克致大清国大皇帝陛下边疆

办事大员各昂邦大臣函(1779)

82俄罗斯国大女皇帝陛下伊尔库次克省长陆军少将边疆事务

总管克黎赤克致大清国大皇帝陛下边疆办事

大员昂邦大臣函(1779)

83全俄罗斯大女皇帝陛下伊尔库次克省长陆军少将赏戴勋章

边疆事务总管克黎赤克致大清国大皇帝陛下总管

边疆事务各昂邦大臣函(1780)

84致大亚细亚各地独裁君主中国大皇帝陛下各最高

大臣国务大臣管理外藩事务大臣(1780)

85大清国理藩院致俄罗斯国枢密院函(1782)

86驻北京俄国宗教人员教堂教士伊完奥尔洛夫致

中国及其他各地方君主大皇帝陛下

理藩院呈文(1784)

87大清国理藩院致俄罗斯国枢密院函(1784)

88全俄罗斯大女皇帝陛下陆军少将省长蓝佩致中国大皇帝

陛下管理边疆事务大臣函(1784)

89大清国理藩院致俄罗斯国枢密院函

90俄罗斯国大女皇帝陛下陆军少将伊尔库次克省长

赏戴勋章那格利致大清国大皇帝陛下驻库伦总管

边疆事务昂邦大臣函(1794)

91俄罗斯国大女皇帝陛下陆军少将伊尔库次克省长赏

戴勋章那格利致大清国大皇帝陛下驻库伦总管

边疆事务昂邦大臣函(1795)

92大清国理藩院致俄罗斯国枢密院函(1795)

93全俄罗斯大女皇帝陛下伊尔库次克省长赏戴勋章

陆军少将那格利致大清国大皇帝陛下驻库伦

总管边疆事务昂邦大臣函(1796)

94大清国理藩院致俄罗斯国枢密院函(1796)

95俄罗斯国枢密院致中国理藩院函(1797)

96全俄罗斯大皇帝陛下三等文官伊尔库次克省长赏戴勋章

那格利致大清国大皇帝陛下驻库伦总管边疆事务

昂邦大臣函(1798)

97全俄罗斯大皇帝陛下四等文官伊尔库次克省民政省长

托尔斯泰致大清国大皇帝陛下驻库伦总管边疆事务

昂邦大臣函(1798)

98全俄罗斯大皇帝陛下陆军中将伊尔库次克省军政省长

卫戍团团长边疆事务总管赏戴勋章列岑诺致大清国

大皇帝陛下驻库伦总管边疆事务昂邦大臣函

(1799)

99全俄罗斯大皇帝陛下伊尔库次克省军政省长陆军中将

卫戍团团长边疆事务总管赏戴勋章列岑诺致大清国

大皇帝陛下驻库伦总管边疆事务昂邦大臣函

(1799)

100全俄罗斯大皇帝陛下陆军中将伊尔库次克省

军政省长卫戍团团长边疆事务总管赏戴勋章列岑诺

致大清国大皇帝陛下驻库伦总管边疆事务昂邦大臣函

(1799)

101全俄罗斯大皇帝陛下陆军中将伊尔库次克省军政省长

卫戍团团长边疆事务总管赏戴勋章列岑诺致大清国

大皇帝陛下驻库伦总管边疆事务昂邦大臣函

(1799)

102驻北京俄国神甫索弗罗尼致俄国政府最高宗

教事务局呈文(1801)

103全俄罗斯大皇帝陛下陆军中将伊尔库次克省军政省长

卫戍团团长边疆事务总管赏戴勋章列岑诺致大清国

同部

其它

补历代史表
钦定四库全书 史部四 补歴代史表目录 别史类 卷一 东汉 诸王世表 外戚侯表 卷二 东汉 云台功臣侯表 宦官侯表 卷三 东汉 将相大臣年表 卷四 东汉 九卿年表 卷五 三国 汉季方镇年表 卷六 三国 三国大事年表 卷七 三国 魏国将相大臣年表 魏将相大臣年表 卷八 三国 魏方镇年表 卷九 三国 汉将相大臣年表 卷十 三国 吴将相大臣年表 卷十一 三国 三国诸王世表 卷十二 晋 诸王世表 卷十三 晋 功臣世表 卷十四 晋 将相大臣年表 卷十五 晋 东晋将相大臣年表 卷十六 晋 方镇年表 卷十七 晋 东晋方镇年表 卷十八 晋 僭伪诸国世表 卷十九 晋 僭伪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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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家档案史料 一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奏覆校尉服色请照曹玺呈进缎样织造摺 康熙十六年十月二十日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谨奏:为遵旨合议事。 本年七月初七日,本府与工部合议具奏,奉员外郎佛保传旨:校尉衣服可否绣制,著查会典,由工部、内务府总管、内工部会议具奏。钦此。查会典并无校尉服色之规定,钦遵圣旨,臣等会议斟酌议得:会典内既无校尉服色之规定,今将绣制粗略估计,不算匠役工钱,若绣制上好红缎,连缝工需银四两馀;若绣制次等红缎,需银三两六钱馀。现在江宁织缎一件用银七两八分,杭州织缎一件用银六两九钱八分。今将绣制所出价格与现在织出之银发相比,估计只用钱粮半数有馀。虽用半份
崇祯实录
崇祯实录 明 佚名 ●崇祯实录目录 明□宗□皇帝实录 卷之〔一〕(天启七年九月) 卷之〔二〕(天启七年十月) 卷之〔三〕(天启七年十一月) 卷之〔四〕(天启七年十二月) 崇祯实录 卷之一怀宗端皇帝(一) 卷之二怀宗端皇帝(二) 卷之三怀宗端皇帝(三) 卷之四怀宗端皇帝(四) 卷之五怀宗端皇帝(五) 卷之六怀宗端皇帝(六) 卷之七怀宗端皇帝(七) 卷之八怀宗端皇帝(八) 卷之九怀宗端皇帝(九) 卷之十怀宗端皇帝(十) 卷之十一怀宗端皇帝(十一) 卷之十二怀宗端皇帝(十二) 卷之十三怀宗端皇帝(十三) 卷之十四怀宗端皇帝(十四) 卷之十五怀宗端皇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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