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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别史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25 万字 · 约 11 小时 54 分钟 · 19 / 33

会员可开白话

私记

现任淡水县正堂史行  私记

(注一)本折稿系册式,封面一叶,本文四叶。此行系封面叶。

(注二)原文「谨今」写双行。用「谨」写者,系呈送上级;用「今」字者,乃新旧任及监盘互换。下文

谨(今)亦同。

(注三)原文「呈移」写双行。用「呈」字者,系呈送上级;用「移」字者,乃新旧任及监盘互换。

(注四)原文「察查」写双行。用「察」字者,对上级;用「查」字者,乃对新旧任及监盘。

●第二四八四柱细册光绪八年五月一一六○四--二

抄发台北府属各县光绪六年分额征供栗收支四柱册式

抄发台北府属各县光绪六年分,额征供栗收支四柱细册(注一)

印  台北府印

台北府总

光绪六年分

旧管

额征台湾府属,划归管理,应征正供,并奇武■〈老〉庄谷共粟二万二千三百九石四斗九斗(注二)六合四勺九抄五撮。

又应接征光绪五年分,粟一千七百八十石五斗七升六勺一抄五撮。

又应接征光绪四年分,粟三千二百五石七斗三升一合四勺五抄七撮。

又应接征光绪三年分,粟三千三百五石二斗六升九合九抄九撮。

又应接征光绪二年分,粟三千四十六石一斗六升六合四勺四抄二撮。

又应接征光绪元年分,粟三千三百八十二石三斗七升二合九勺七撮。

又应撮(接)征同治十三年分,粟三千四百一十六石七斗一升八合三勺四抄二撮。

又应接征同治十二年分,粟三千二百五十八石七斗六升五合一勺二抄二撮。

又应接征同治十一年分,粟三千一百二十石三斗五升五合三勺八抄六撮。

以上额征、接征共粟四万六千八百二十五石四斗四升五合八勺六抄五撮。

新收

一、收征完光绪六年分,粟二万三百七十二石八斗六合六勺一抄四撮。

一、收续完光绪五年分,粟四十九石五升一合八勺三抄一撮。

一、收续完光绪四年分,粟四石六斗二升三合九勺九抄一撮。

一、收续完光绪三年分,粟三石九斗六合六勺一抄。

一、收续完光绪二年分,粟二石八升七合八勺二抄。

一、收续完光绪元年分,粟四石一斗八升一合一勺七抄三撮。

一、收续完同治十三年分粟,四石一斗三升七合一勺二抄。

一、收续完同治十二年分粟,一十石八斗一升五合七抄三撮。

一、收续完同治十一年分粟,二十一石二升七合六勺四抄。

以上共收粟二万四百七十一石九斗一升七合八勺七抄二撮。

开除

一、拨北路、中右、艋、沪等营光绪六年分,兵米粟四千四百六十一石五斗六升。

一、拨给噶玛兰营光绪六年分,兵米粟一千六百七十九石八斗二升。

一、拨宜兰县光绪六年分粟,变价拨收,余租项下,凑给兵饷经费银,合粟三千二百一十八石七斗四升八勺七抄。

一、拨淡水县光绪六年分截兵余粟,变价凑给不敷,留支各款,先拨银,合粟一百二十七石四斗二升九合四勺。

一、拨征完光绪五年分粟,归还光绪五年分,应存正供粟四十九石五升一分八勺三抄一撮。

一、拨征完光绪四年分粟,归还宜兰县光绪四年分,应截未给噶玛兰营兵米粟四石六斗二升三合九勺九抄一撮。

一、拨征完光绪三年分粟,归还宜兰县光绪三年分,应截未给噶玛兰营兵米粟三石九斗六合六勺一抄。

一、拨征完光绪二年分粟,归还宜兰县光绪二年分,应截未给噶玛兰营兵米粟二石八升七合八勺二抄。

一、拨征完光绪元年分粟,归还光绪元年分,应存供粟四石一斗八升一合一勺七抄三撮。

一、拨征完同治十三年分粟,归还宜兰县同治十三年分,应戳未给噶玛兰营兵米粟四石一斗三升七合一勺二抄。

一、拨征完同治十二年分粟,归还宜兰县同治十二年分,应给米给噶玛兰营兵米粟一十石八斗一升五合零七抄三撮。

一、拨征完同治十一年分粟,归还宜兰县同治十一年分,应截未给噶玛兰营兵米粟一十八石一斗八升九合四勺一抄。

一、拨征完同治十一年分粟,归还同治十一年分,应存正供粟二石八斗三升八合二勺三抄。

以上共除粟九千五百八十七石三斗八升一合五勺二抄八撮。

实在

应存粟一万八百八十四石五斗三升六合三勺四抄四撮内:

存北路、中右、艋舺、沪尾、噶玛兰营,光绪六年分,兵米粟五千九百一十六石八斗二升。

前件应存兵粟,原系应扣各营缺截建旷项下,缘各营兵米奏册,逾限尚未造报,无凭核计,俯俟严催造报,再行拨归建旷报存。如有应支米扣粟石,归于次年

奏销动支四柱册内,分别补收补除,以昭核实。理合登明。

存光绪六年分正供粟四千九百六十七石七斗一升六合三勺四抄四撮。

尚未完光绪六年分,正供粟一千九百三十七石四斗九合八勺八抄一撮。

尚未完光绪五年分,正供粟一千七百三十一石五斗一升八合七勺八抄四撮。

尚未完光绪四年分,粟三千二百一石一斗七合四勺六抄六撮内,应补未给噶玛兰营兵米粟二百六十六石三斗二升八合八勺九抄九撮,应征正供粟二千九百三十四石七斗七升八合五勺六抄七撮。

尚未完光绪三年分,粟三千三百一石三斗六升二合四勺八抄九撮内,应补米给噶玛兰营兵米粟五百三十五石三斗六升六合四抄六撮,应征正供粟二千七百六十五石九斗九升六合四勺四抄三撮。

尚未完光绪二年分,粟三千四十四石七升八合六勺二抄二撮内,应补未给噶玛兰营兵米粟五十六石三斗五升七合四勺九抄,应征正供粟二千九百八十七石七斗二升一合一勺三抄二撮。

尚未完光绪元年分,正供粟三千三百七十八石一斗九升一合七勺三抄四撮。

尚未完同治十三年分,粟三千四百一十二石五斗八升一合二勺二抄二撮内,应补未给噶玛兰营兵米粟七石七斗二升八合七勺,应征正供粟三千四百四石八斗五升二合五勺二抄五撮。

尚未完同治十二年分,粟三千二百四十七石九斗五升四抄九撮内,应补未给噶玛兰营兵米粟七十七石九斗七升四合七勺一抄七撮,应征正供粟三千一百六十九石九斗七升五合三勺三抄二撮。

尚未完同治十一年分正供粟三千九十九石三斗二分七合七勺四抄六撮。以上节年共未完粟二万六千三百五十三石五斗二升七合九勺九抄三撮内,该府属应督征之淡水、新竹二县各应分匀,带征淡水厅原报未完同治十一年起,至光绪四年止,民欠供粟若干,因甫经分界,尚未厘定,俯俟饬催册报。如有续完粟石,统归下届奏销,一并分别造报。理合登明。

光绪八年五月日册

印  台北府印

(注一)本册系册式,封面一叶,本文五叶。此行系封面叶。

(注二)斗字系「升」之误。

●第二四九札光绪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一一六○五--一

台北知府陈,札委员徐铨,催办交代会算

札委员徐铨

钦加三品衔、即补府、署台北府正堂、卓异候升陈为札委催办事。本年五月初七日,准兼理台湾府孙移开:「案蒙会办交代事务司道宪,批据督催台湾交代委员、试用从九品丁鹿宾禀乞销差,另赐委员催办缘由。奉批:『据禀已悉,仰台湾府转饬遵照,一面将台属各厅县新旧交代,会同台北府,就近委员守催,赶紧分别勒限算定,造册结报,切勿任延,干咎。此缴』等因。蒙此,查台属各厅县,积压未清交代,经敝前府详明,设局勒办。截至同治十二年底止,已提算者共有四十八起,未算者四起;均系款目纠缠,或由本员离台、病故,以致莫能一时并算。其前次奉驳未改各交代,共四十八起,及续提算定盘案,均应迅速勒催查改,造册结报。又经周前府,于同治十三年正月间,详报撤局文内,议请:自十三年六月初一日起,另限年半,设局查办,即将各属前派友胥,仍令赴局,以凭督饬,漏夜次第办理,其散失案卷,亦可就近借查,详奉省局宪札示核办。正在移行办理间,适值台郡筹办海防,原到友胥,均已乘机散回;迨事竣,则相率因循,以致又复耽搁。再查同治十二年以后,未算、未结之盘案,复计多起;若不责成各现任,上紧设法厘办,恐致仍旧推诿,愈积愈多,欲求盘案全清,终无可待。上年间,□委员丁鹿宾赍奉省会交代总局宪札催;复经周前府,将台北交代,移请查追起办;并详奉会办交代事务司道宪批:『据详已悉,除将台北府所属交代,另檄严催起办外,仰即遵照,迅将该府所属各县,前次驳改,及续算未结交代,赶紧由府分别勒限办造。现奉部行交代定限綦严,切勿泛视、徇延,致干并参,凛之。此缴』等因。又经遵批,移行严催。去后,兹蒙前因,除转饬丁从九遵照,并另委员分赴台南各属,守催赶办外,合就移会。为此备移,请烦查照宪批,将台北所属新旧交代,就近委员守催,分别勒限算定,造册结报。至前次奉驳未改交代,亦即勒令先行改送。望切,望切。须至移者」等由,过府。准此,查台北积压未清交代,迭奉省、局宪檄催清办,迄今日久,未据各属办竣具报。兹准前由,除分饬赶办外,合行札委。为此札,仰该员立即遵照,迅即驰赴淡新各属,会同该县,催令经胥,即将未结新旧各任交代,上紧赶办,分别算定,造册结报,毋稍任延,致干未便。切切。此札。

光绪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札

●第二五○移光绪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一一六○六--一

淡水知县朱,奉台北知府陈札委监盘,移知新竹县:将新旧任移交钱粮等款造册结报

移文  印  淡水县印  私记

九年九月初三日到

私记

即用县、代理台北府淡水县正堂朱为移知事。本年八月十七日,奉本府宪陈札开:「照得州县交代,例限两月算结;其代理帘缺,及道、府委代人员,到任在两月以上,应一律将前任经手仓库款项,查明接收清楚,开折结报。前奉省宪详明,通饬遵办有案。兹查新县徐令,因病请假交卸,周令接代,已逾两月;应即饬令,将徐令任内征收钱粮、供屯、税契,并解给各款交代,一律接收。除分别札饬外,合就饬委,为此札,仰该县立即遵照,将代理新竹县周交志侃,办接徐令锡祉任内经手仓库款目,监同赶紧会算,盘收清楚,录折送查;一面造册结报。毋稍徇延。切切。此札」等因。奉此,合就移知。为此备移贵县,请烦查照,希将应接贵前县徐令仓库、正杂各款交代,赶紧查开,覆折订期,三面会算,定折结报,幸勿迟延。望切,望速。须至移者。

右移

代理新竹县正堂周

光绪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移

印  淡水县印

●第二五一移光绪九年十一月八日一一六○六--二

代理新竹知县周,经查核前任徐所开交代总细册,移送覆折与前任徐及监盘淡水知县朱

钦加五品衔、代理新竹县正堂周为严交代之察核事。案蒙本府宪札开:「该前县徐令交卸交代,应由该令接收,饬委淡水县监盘外,札饬遵照,接收会算」等因。并准徐(贵)任移送光绪七年九月初四日到任起,至九年六月初六卸事前一日止,任内经手收支库项、正杂捐摊银番,并各前任流交、流抵各款交代总细册折到县。即经敝县查核,分别应交、应抵、抵补、应删、应议,开具覆折。除移徐前任会算(请监盘核算)外,合就备文移送(覆)。为此移诣贵县(前县),请烦查照,希将移到覆折,订期监(会)算。望切,望切。须至移者。(注)

计移送覆折壹扣。

一、移

监盘淡水县正堂朱

本任新竹县正堂徐

私记

光绪九年十一月初六日承粮总

印  新竹县印

正堂周行  私记

(注)本件受文者有两人:文中附括号者,系发给「本任(即前任)新竹县正堂徐」;括号上者,乃发给「监盘淡水县正堂朱」部分。

●第二五二移光绪九年十二月初九日一一六○六--三

前代理新竹知县周,将卷簿移交于新任知县朱

前代理新竹县正堂周为交代事。案蒙本府宪陈札:「以敝县代理新竹篆务,已逾三月,所有前县徐任交代,应即照章接办,并委淡水县监盘会算」等因。遵经会同查算,将徐任经手、及接收前任流交、流抵库款,核定总折,分送行印在案。兹敝县交卸,除俟徐任定折缮齐录送外,合并汇造大交代册折,连同各卷簿,一并移交。为此备移贵县,请烦查照,希即接收核算。望切,望速。须至移者。

计移送:

交代库款总折一扣。钱粮清册壹本。耗羡清册壹本。正供清册壹本。税契清册壹本。当税清册壹本。垫支俸斋铺兵工食等款清册壹本。屯租清册壹本。渡租清册壹本。学租清册壹本。快官庄租清册壹本。减平清册壹本。一成减廉清册壹本。就廉扣捐资助册壹本。官民捐谷清册壹本。扣收截旷兵米清册一本。代收大甲等三泛兵米清册壹本。捐存考费清册一本。正供总报簿壹本,存房。番■〈勹外云内〉丁廍饷耗羡当税等项总报簿壹本,存房。税契总报簿壹本,存房。屯租总红簿一本,存房。征收学租卷壹宗,存房。征收渡租卷壹宗,存房。征收快官庄租卷壹宗,存房。支放兵米卷壹宗,存房。收回截旷兵米卷壹宗,存房。支给各役工食卷壹宗,存房。支给簿壹本,存房。祭祀卷壹宗,存房。移给俸斋卷壹宗,存房。奉划协济屯饷卷壹宗,存房。奉划公捐资助卷壹宗,存房。支给隘粮卷壹宗,存房。支给渡夫工食卷壹宗,存房。考书院卷壹宗,存房。学租支给簿壹本,存房。详领驿站经费抵解余谷卷壹宗,存房。详领津贴抵解税契卷壹宗,存房。详请支收交代款项卷壹宗,存房。清丈屯田卷壹宗,存房。清理田赋卷壹宗,存房。禀复免■〈勹外云内〉正供卷壹宗,存房。三邑会详请应(?)考费卷一宗,存房。奉发凤嘉彰等邑协济俸役养廉册卷一宗,存房。

一、移

新任新竹县正堂朱

私记

光绪玖年十二月初九日承户总

钤记  台北府新竹县典史钤记

正堂周行  私记

●第二五三副详及批光绪九年十一月初十日一一六○六--四

监盘淡水知县朱、新任新竹知县徐及代理新竹知县周,将交代会算定折,详送台北知府陈

副详  印  淡水县印

新任新竹县知县徐锡祉、代理新竹县知县周志侃、监盘淡水县知县朱承烈为详请事。窃照卑职锡祉奉宪调补新竹县缺,自光绪柒年玖月初肆日到任,本年肆月间,因病请假;蒙委卑职志侃代理,于陆月初陆日,交卸接代,业将任内经手仓库各款,造册移送。卑职志侃抵任已逾月,奉宪台饬催,接收交代;并委卑职承烈监盘,经即检查,案据逐款稽核,开具覆折分送。内有支给制换玖年分驿站衣旗银三拾肆两一款,历年均系陆月开支。卑职锡祉照章制换,将所垫银三拾肆两,汇同驿站经费银柒百肆拾肆两,共银柒百柒拾捌两,请抵应解光绪捌年分余榖价银;一面入册开除。嗣驿站经费银柒百肆拾肆两,奉全台支应局宪批示准抵,而衣旗银三拾肆两,未奉一并批示。卑职志侃接篆后,前项衣旗,亦有制换,移请补交。现经监盘,卑职承烈查明,新竹县玖年分,驿站衣旗银三拾肆两,卑职锡祉交卸,已届应换之期,卑职志侃亦有发给。公议:归前后任各半开支,以昭公允,庶盘案得以速清,不致借口稽延。所有卑职锡祉应销玖年分一半衣旗银壹拾柒两,仍请抵完应解捌年分余榖贰拾捌石三斗三升三合三勺三抄。卑职志侃应销玖年分一半衣旗银壹拾柒两,请抵完玖年分余榖贰拾捌石三斗三升三合三勺三抄。除将交代会算定折外,理合具文,详请宪台察核,俯赐批示祇遵,实为公便。除详本道宪、全台支应局宪外,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副详者。

右详

钦加三品衔、台北府正堂、加一级、随带加八级、纪录四次陈

借印  钤记  台北府新竹县典史钤记

光绪玖年拾壹月初十日知县徐锡祉知县朱承烈知县周志侃

印  淡水县印

印  新竹县印

钦加三品衔、台北府正堂、加一级、随带加八级、纪录四次陈批:

据详已悉,仰新竹县,候奉本道宪暨全台支应局宪批示,分移遵办。此缴。

骑缝印(台北府印)十二月廿七日奉

新竹县

私记

●第二五四议覆光绪十三年四月二十日一一六○九--一

户部遵旨,对御史胡俊章光绪十三年原奏(州县交代,责成道府督催,实力严查)之议覆

粘单

户部谨奏。为遵旨议奏事。查光绪十三年四月二十日,由军机处抄出军机大臣面奉谕旨,御史胡俊章奏,州县交代,请饬部定章,责成道府督催等语;着户部议奏。钦此,钦遵。将原奏一并抄交到部。据原奏内称:「查州县亏空,近有二等:一系病故之员,一系参劾之员。迨至查抄,万不抵一。道府为州县亲临上司,果能于上下两忙后,及一岁之终,将所属州县,应解正什一切款项,应留支者,准其留支外,其余必勒限一月,扫数解司;否即由道府详参。州县亏空,该上司,例应分成代赔,请饬定章通行」等语。臣等查,州县亏空钱粮,雍正年间,钦奉谕旨纳定亿例,分别治罪。乾隆年间,迭奉上谕,严切申儆。诚以贪不惩,则奸不止;法不立,则令不行。故凡遇亏空之案,无不立办,并无不重办。当时大小官吏洗手奉公,仓库正供,丝毛无欺,职是故也。数十年来,军务倥偬,仕途淆杂。朝廷崇尚宽大,而巧官夤缘为奸,遂致钱粮正款,视为私囊,任意亏挪,并已革、已故之员,其本人家属,皆拚一查抄之名,将库款有意席卷,假作亏空,尤为近年恶习。各该上司,曲为弥缝,往往亏空者,不即参劾者多。已革、已故之员,迨至查抄,万不抵一。甚且以查无其人,公然登诸禀牍,而国帑竟归无着矣。臣等以为:与其惩于事后,何如防于事先。故于光绪十年奏定新章,各州县于上下忙征完时,将应解一切正什款项,尽数解司。该管道、府、直隶州,亲赴属库,核对盘验,查明的数,出具甘结送部;较之旧例,更为严密。各省督抚,亦力加振作,参返之案,比比皆是。今该御史请将州县正什款项,除留支外,勒限一月,扫数解司;否则即由道府详参。其意为杜绝征存不解起见,与臣部前定新章实相表里。各道、府、州,果能平时考查催提,俾属库一无久存不解之项,彼已革、己故者,自无从施其伎俩。至所称该上司,例应分成代赔,请饬定章一节,查州县亏空,本有知府分赔之条。道光七年,钦奉上谕:「嗣后各州县亏空银米,被参后,先在本犯及家属名下,照例按限催返。如限满,完不足数,查明家产尽绝,实在不能返缴者,即将未完数目,作为十成,无论原案是侵、是挪,俱着不行揭报之知府、直隶州知州,分赔五成,勒限追缴,其余五成,着失察之道员分赔二成,藩司分赔二成,巡抚分赔一成,均照代赔例限,按银数多寡,分年完缴。倘有两案,准将前案银两,依限清完后,再行接续追缴。至从前已参未结各案,亦照此分别核赔等因。钦此」。立法周详,似无可再议,惟功令虽严,而奉行不力。且臣部则例,屡经修改,不免前后参差。臣等公同商酌,拟请明发谕旨,饬下各直省督抚,嗣后州县正什钱粮税课,务须随征随解;其一切应解款项,亦必随时解司,不准稽延。并于上下两忙,各截数后,限一个月内解清。倘有已征未解,立即撤参。并责令本管道、府、州,亲赴属库,盘查核对,加结申解。将来如有亏空,即将道、府、直隶州,照盘查不实例议处。一面于本员名下,勒限着追。加完不足数,即按所亏之数,分作十成,该管知府、知州,分赔五成;出结之道员,分赔二成;失察之藩司,分赔二成;督抚分赔一成,以示惩儆。其有扶同询(注)隐者,弊在知府、直州,则令知府、直州独赔;弊在各上司,则令各上司加倍罚赔,仍均照例议处。又查吏部处分则例内载:「督抚题参州县亏空,即于疏内将该管上司应否分赔之处,一并查明具题。若不报明,降三级调用,公罪」等语。应令嗣后各督抚,奏参州县亏空,即随案陈明。如亏短之州县,将来无完交,或交不足数,凡应行分赔之该管各上司职名,一并随折开明,以免日久推延,易为查考。倘再漏未声叙,臣部即照吏部处分则例奏参。如蒙俞允,并请明谕,通饬遵行。至臣部则例中参差各条,容臣等陆续奏明更正,以期划一。所有臣等遵旨训奏缘由,谨恭折具陈。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谨奏。

(注)询字似系「徇」之误。

●第二五五札光绪十三年八月十二月一一六○九--二

台北知府雷层奉上级札,将户部议覆,行知新竹县

札新竹县

特授台北府正堂、加一级、军功加二级、纪录五次雷为行知事。本年七月二十一日,奉会办交代事务、福建布政使司张,督粮道潘宪札:「奉督宪兼管巡抚事杨案行,『光绪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准兵部火票,递到户部咨福建司案,呈准北档房传付内称:<本部议覆御史胡俊章奏,州县交代,请饬部定章,责成道府督催一折,光绪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具奏,本日奉上谕:《前据御史胡俊章奏,州县交代,请饬部定章,责成道府督催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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