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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别史

满文老档

79 万字 · 约 37 小时 28 分钟 · 24 /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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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之五国城内。蒙古成吉思汗来朝时,金末代帝视其像貌不凡而欲杀之。成吉思汗兴师生征讨,而得金帝之业。明万历帝荒淫无道者,干预界外他国之事,颠倒是非,逆理妄断,遂遭天谴。我汗公正,蒙天眷祐。其南京、北京、汴京,原非一人独据之地,乃诸申汉人轮换居住之地也。尔辽东地方人宜回心转意,勿存邪念,否则自取灭亡。若纵尔等入关,孰能给尔等住舍、耕田、食粮耶?著尔散入深山隐居之人等,皆向辽东归来,英明汗定将拨给住舍、耕田、食粮。”戍守广宁之总兵官、大额

驸、副将、参将、游击及众军士,於十七日到来。

八旗收管边界之档册

正黄旗收管之地:费阿拉、尚间崖、包窝赫、札克丹、洪阔、抚顺、西章嘉、德立石、奉集堡八城②。

镶黄旗收管之地:柴河、抚安、范河、懿路、三岔堡、铁岭、【原档残缺】宋家泊、丁字泊、避荫、甲虎缠十一城。

正红旗收管之地:温德痕、札库穆、清河及一堵墙、碱厂、孤山、山羊峪、威宁营、东州、玛哈丹十城。

镶红旗收管之地:沈阳、蒲河、平虏堡、十方寺、上榆林、静远堡、武靖营、长宁堡、会安堡、虎皮驿、长永堡、长胜堡十二城。

镶蓝旗收管之地:旅顺口、木城驿、金州及石河驿、黄骨岛、归服堡、望海埚、红嘴八城。

正蓝旗收管之地:岫岩、青苔峪、马宽赛及水长峪、伊兰博里库、镇东、镇彝、凤凰、汤站、险山、甜水站十一城。

正白旗收管之地:复州、栾古堡、杨官堡及永宁监、五十寨、盖州、盐厂堡、天城堡、青云堡九城。

镶白旗收管之地:海州、东京堡、耀州、穆家堡、析木城、古城堡、长安堡、青城堡、鞍山九城。十八日缮录此书。

十八日,巴林台吉古尔布什所属男十六人及女六人,携牛十二头来归。

四月十九日,汗降书谕曰:“著将兼管之汉人马匹,与五牛录之马匹合之。由代理牛录额真率人看守。为恐骑乘无主之马生鞍疮,或被逃人、盗贼偷窃。每牛录【原档残缺】

初四日,一逃人自山海关步行而来。

初五日,雅尔纳率每牛录二甲兵前往镇江处。

初六日,前往沿边筑城之沙金、巴彦及每牛录二十甲兵归来。

初六日,镇江来文:“五月二十八日,有二千馀兵由桑库河地方进入。一千兵於宁东堡安营,另一千兵来汤站,由我卡伦以北侵入,劫十六户并马牛驴骡等共六十七数过镇江渡口而去。营於宁东堡之兵尚不知劫掠彼处之一半人已去,曾遣人前往,因河水涨而不能渡。寅时进兵,辰时退兵。”

①原转抄本签注:谨查旧档写兵丁一人,是否於一后漏写千字或百字,无从查考,故照抄之。

②原转抄本签注:谨查旧档称八城,却有九地名,故照抄之。

第四十二册 天命七年六月

初七日,汗曰:“特委任总兵官达尔汉侍卫、总兵官巴都里,都堂乌尔古岱额驸、总兵官索海、副将阿泰、游击雅虎、参将叶古德、参将康喀赖、游击南吉兰、游击吴善、备御胡里、备御托克托依、备御博波图、备御兴嘉、备御魏赫德、备御郎格等十六人,审理国中各项案事。委任副将蒙噶图、游击孟古、游击车尔格依、游击李三、游击苏三、游击阿福尼、游击多诺依、游击喀尔达等八人办理库粮之登记、徵收与散放,清点新来之人口,分拨田舍及迁移户口等一类事宜。办理筑城架桥,修建围所获者之栅栏,制做擒拿者之枷镣等一类事宜。监察桥上商人贸易、徵税,繁殖牛畜,屠宰猪只,饲养各种家畜,送往迎来,为新来之人拨给庐舍,给以盛饭之釜、砍木之斧、所服之衣、以及收养所获闲散之牲畜,为无妻之人娶妻等各项事宜,皆交蒙噶图等人办理。查枪炮、哨台、出痘子及跟踪巡察等类事项,交付游击沙金等人办理。查验盔甲、刀枪、弓箭、

鞍辔、梯子、藤牌、车辆、錾子、刳舟斧、锛及蓑衣、帐房、箭罩、弓套以及各项军械等。使马肥壮、查问前往庄内之妇孺,查验途中乘马之行人,察视门前拴马之肥瘦等二类事宜,交付统兵总兵官、副将办理。收管边界、查拿逃人、制做鱼网及捕獐套纲,遣使前往各处,速递信息等一类事宜,【原档残缺】。”

初九日,八旗之雅鼐等率每旗备御一人、兵一百人,往蒲河、懿路戍守。

初七日,刘副将奏称:“盖州之北三十里外博里堡处,有胡希塔牛录之奴仆硕色居住。与之合居之汉人,来盖州向本副将讼曰:我之牛为诸申人耕种,我之身为诸申人差使,我妻亦为其煮饭。我喂养之猪,大猪只掷给一二钱遂即强行杀之等语。我即使人以诸申文及汉文作书示之曰:据闻汗前日降谕定法,诸申人不得差用汉人之牛,房则各自间隔而居,粮则计口而食。尔汉人所养之猪,勿给之,若其强行索取,尔即前来告我,我将禀告诸贝勒大臣等语。胡希塔牛录之奴仆硕色,竟将示文扯破而弃之,缚我派遣之人,【原档残缺】爱塔身系何大臣?尔何以审我兼管之人等语。我曾遣二诸申人前往,胡希塔牛录有一名为光棍之人,欲将该二诸申人连同汉人一并擒之去。时有同

牛录之二人以伊等实乃差遣之人,尔怎可擒之等语劝阻而遣回。倘若遣一人即遭擒缚拷打,遣二人复遭擒缚拷打,则何以成汗所委之诸事耶?”遂命爱塔将先遣之一人及后遣之二人,共三人皆执送辽东。至於胡希塔牛录之人,命该牛录人前往擒拿之。

初七日,罚锡翰银二十两。是日,罚叶古德银二十五两。是日,科尔沁西拉汗兄弟中之班金台吉来投英明汗。该台吉十一岁时来敖汉部即居於其姐及姐夫处。

初十日,有男二人、女二人并三子,携马九匹由内齐汗处逃来。

六月十一日,诸贝勒复审布三在辽东作战之案。总兵官巴都里及众大臣等,皆重行拟罪矣,授布三为总兵官,自开原以来所取诸物,概令归还。该巴都里因公正而举之为臣,却不进

谗言,以非为是,故将前以公正所赐之皮袄、皮子及一牛录诸申夺回,革其总兵官之职,降为参将,免其一次赎罪,没其辽东所得赏赐之半。达尔汉侍卫著革总兵官之职,降为副将职免其赎罪。康古里著革副将之职,降为参将没其辽东所得赏赐之半。额驸达尔汉著革副将之职,降为参将,没其辽东所得赏赐之半。精古勒岱没其辽东所得赏赐之半。

汤阔勒泰、阿库、哈哈纳,因未将布三於开原、铁岭赏得之财物上告於汗,各罚银三十两。

古勒玛珲、雅鼐、布来等三备御,因未赴绵甲兵攻战之地,故尽没其辽东所得之赏。将此没收之财物,赏给已至伊荪处之依汉等人。

吉荪原在萨哈廉军营,因至伊荪处,故陞千总为游击。

哈拉巴拜,因未赴绵甲兵攻战之地,故尽没其辽东所得之赏,赐予依汉等人。并革其备御之职。

六月十二日,闻我遣还之台吉巴克到来,命阿敏贝勒杀牛出十里外迎之。翌日,汗具盛宴,台吉巴克谒汗并献马二匹、羊八只。

六月十五日,都堂书谕曰:“凡诸申、汉人开设店肆之人,务将肆主之姓名刻於石上或木上,立於肆前。若不书明肆主之姓名,则罪之。无店肆携物售卖之人,概行禁止。该无店肆携物售卖之人,以为不被查获,而多用药鸩人也。尤应晓谕我诸申妇孺,凡购食之人,务记其肆主姓名。若不记取,尔中毒身死,虽有猜疑,更向谁言?诸申、汉人同为一汗之民,人皆有物出售,为何攘夺其物耶?其攘夺者,诸申人见则由诸申人执之,汉人见则由汉人执之。其拒捕逃走者,无论诸申汉人,遇则协助拿捕之。捕获者赏之。”

迈塔里父贝勒属下刘备御,因私行鞭打处置释放犯人,故罚银十五两。

阿布图巴图鲁因使其新兼管之汉人,以官工修造己舍,并擅自鞭责犯人,故尽没所赐之汉人,罚银三十两,交执法大臣审理。汗念阿布图巴图鲁有功,宽免其罪。

凤凰城、汤山、险山三处守堡具奏:“毛文龙遣人乘夜前来窥探,请遣千兵前来。”汗命副将额克兴额,率兵二千,於十八日前往。

十六日,巴都里阿哥所属三蒙古人,携马五匹、牛一头逃去。

六月十七日,诸贝勒议定:百鞭折杖五十。嗣后,二鞭折一杖,废止刺耳鼻之刑。

六月十八日,赐巴克台吉大蟒缎二疋、小牛犊①蟒缎五疋、大立蟒缎三疋、葱韭花缎十疋及石青素缎二疋、彭缎、洋缎、绫子,杂缎四十二疋、共缎五十疋、大毛青布五十疋、标蓝五十疋、小毛青布四百疋,共五百疋。头等赐明甲一副,盔与甲袖镀金刻花,汉甲七副、共甲八副、马八匹。准其孙谒见。巴克台吉於二十二日归去,又赐雕鞍一具、架鞍一具。

十八日,筑城之牛已瘦,诸贝勒令库尔禅巴克什问於汗。因所问之言不合,汗生怒,责之曰:“非尔所管之事,另有人专管也!”遂革库尔禅游击之职。

十八日,令将诺延牛录人,给白林费扬古之子为诸申。

六月十九日,汗降书谕曰:“汗因善养国人,故赏给蒙古来归之人以奴仆、耕牛、乘骑及大服,并交付我大臣等养育之。著尔等带所养育之蒙古人至该牛录人祭祀之处,供其食,有酒则供其饮之。至於瓜、茄、葱、菜以及菜园之食物皆令同食,衣衫、布裤易旧发新。赐给蒙古之奴仆与包依阿哈一同兼管,伐薪煮饭等,皆令一同操做。或逃或失,由尔偿之。既已交付尔养育蒙古,即应勿使之过於劳苦,但亦勿因奉命养育而过於怜惜之。出力当差,善者则称其善,恶者则言其恶,告之於汗。”

锡喇纳弟阿纳之妻,无视法制,烙其婢女私处,曾治阿纳妻以死罪。后免其死,刺其耳鼻。又责该婢女曰:“尔本属有理,何以逃走耶?”遂割其耳鼻,其人由执法者收留之。

二十一日,遣纳木泰往额克兴额巴克什处所。是日,遣四人往图鲁什巴克什处。

陈游击为修城将岳托阿哥属下旗鼓之一人杖击致死。陈游击前往岳托阿哥之旗鼓处曰:“勿将此案告於众审事官,我愿以银五十两给死者之兄。”言毕给之。博尔晋侍卫之弟布尔汉见之曰:“此案我知之。”陈游击遂给布尔汉牛一头、银十两、皂鞭一双。后被他人首告之罚陈游击银二十两,罚旗鼓银十五两。治布尔汉死罪,后免其死,鞭一百,没其所给财帛即由执法者取之。

六月二十三日,致刘副将:“运粮游击李殿魁之随侍徐伊勒来此控告李殿魁。著尔刘副将将李殿魁召尔处询问,若所取实属微末,则乃汉官之常事也,可就地了结。若所取过多,则将其妻孥一并遣之,户口可居於此。著尔弟刘兴文代李殿魁督运粮米。”

二十五日,汗御衙门,颁敕书与蒙古国叛来之兀鲁特、喀尔喀诸贝勒,并大筵宴之。

二十六日,波东国牛录阿克敦家之一朝鲜人、二诸申人,自鞍山逃去。

二十六日,赏赐敖汉使者:为首者各赏银八两,跟役各赏银三两,令其於七日启程。六月二十七日,金州刘参将献李四筐、苹果六十个。

六月二十九日,遣敖汉使者还。赐敖汉杜楞贝勒金腰带一条,银碗一个,绰乎尔贝勒金腰带一条、银碗一个。前来之使者四人,各赐银八两;跟役七人,各赐银三两。

①原转抄本签注:谨查tuksan gecuheri及sorson suje,旧清语及清文鑑二书均无记载,故照抄之。(本书按满文原意译作“牛犊蟒缎”及“葱韭花缎”)。

第六函 太祖皇帝天命八年正月至五月

第四十三册 天命八年正月

【原档残缺】一二人不得离旗前往之矣,恐途中抢掠汉人物件,务妥加管带。

是日,抚顺额驸、西乌里额驸,往迁南海沿岸户口时,悬牌告示。其书曰:“李驸马,此兵原非金帝兴,乃明帝兴矣。若明帝胜,则不曾如此养育金人。惟金帝胜,则以宽大为怀仍不加诛戮,秋毫无犯、予以豢养。然居南海沿岸之人竟不念养育之恩,叛逃而去,并接受书札,约兵前来,掠之以去。乱【原档残缺】。即欲带往北面,则又不往。【原档残缺】我奉汗命动身前来,派遣游击官员查其躲避之人。如有投亲者,即将该村某人家中来丁情形,告知寻查游击。若无亲戚,可由该村千长、百长将来本村之男丁或千或百、或十或一等情,告知寻查游击。若系迁移时逃往他村之人,则自行告知寻查游击。如此申报之后,仍行遣往应遣之地,则无罪。若此次寻查时隐匿不报,被

人讦发或被查获,则治逃人以潜逃罪,其收留之人治以盗人罪,二户皆作俘虏而为奴。其不迁移之各屯屯人,仍照旧例,各往当迎之地迎之及应送之地送之。”

李驸马曰:“查人之众官员;尔等当念汗豢养之恩,诚心效力,详查逃人。凡人勿徇私情,勿取财帛。倘违我言,不妥加寻查,取财受贿,一旦听闻,则奏汗而杀之。”

初二日,喀尔喀蒙古僧格塔布囊及其弟莽古塔布囊率四十户来归。

初三日,汗御大衙门,命设百戏,设大筵宴之。献艺之汉人,赏银五十两。

初四日,汗降书传谕广宁:“命驻十三山兵丁,停止下山割草。广宁之一千步兵,由副将叶古德及乌什泰、锺果堆等八游击率往。每三步兵遣一甲士,背运薪柴,存放於十三山之上,以备焚烧。广宁驻兵,仍调换於十三山。由蒙古购来之肉,散给十三山兵丁。著晓谕前来贸易之蒙古人,我军来往不绝,恐有所失。令其从速贸易而遣之。”

都堂书谕:“清河汤泉地方之人,据悉尔等因惧怕我诸申之侵害而逃避他乡。嗣后无论何人若行侵害,即来东京城都堂衙门讼告,请查该侵害之人。尔等当各安其居,各耕其田而为生。”

致书科尔沁黄台吉奥巴曰:“黄台吉曾言之,若闻有察哈尔、喀尔喀向科尔沁围猎进兵之言,即毋惜人马,遣使前来等语。若闻有围猎进兵之言,焉能爱惜人马,不动我大兵乎?我

未曾闻有围猎进兵之言也。据逃人来告,察哈尔畏惧科尔沁,每处以一二百兵,设於科尔沁边界戍守,马匹羸瘠等语。不知其言虚实。又闻喀尔喀之马匹亦已瘦弱。此即我所听闻之言也。敌人岂可信耶?务必妥为防范。达尔汉巴图鲁贝勒未来之前,桑噶尔寨、伊儿都齐、哈坦巴图鲁台吉等业已亲行。嗣后达尔汉巴图鲁贝勒亲自前来,念老人亲自前来,此后若亲戚往来不断,则路短可长,路窄可宽矣。故曾谕准逃至扎尔固齐贝勒、达尔汉巴图鲁、伊儿都齐三贝勒处之乌拉逃人仍留该处。后达尔汉巴图鲁来而复返,背弃前言,废止台吉等亲行。”(原注:达尔汉巴图鲁乃英明汗之岳父,名明安。扎尔固齐贝勒乃天聪汗之岳父,名莽古斯其伊儿都齐乃明安之长子,名佟古尔。此皆科尔沁之贝勒。)①

据人告称,舅阿布泰之家人前往乌拉捕貉,遂获貉七十六只,皆被科尔沁之蒙古人夺去等语。又放鹰网之人前来告称,进网之鸟及其鹰纲,皆被科尔沁之蒙古人掠去等语。其馀众人

尚未到来。我之人若去尔处有所猎获,尔当没收,其前往之人我亦拟罪。乌拉、叶赫乃我管辖之地,尔科尔沁蒙古人为何来我地夺我所获之物耶我之人若往尔科尔沁游牧之地游牧,尔当如何?(原注:阿布泰乃乌拉部满泰汗之子也。因满泰汗好色,为其国人所杀。弟布占泰继任为主后,阿布泰曾逃往叶赫。后破叶赫,收阿布泰为臣而养之。)

是日来告,巴克台吉将至。汗问:“为何前来?”来人告曰:“台吉巴克被擒而遣放时其曾言每年前来谒汗,今不负前言,前来谒见汗。”

台吉巴克、台吉莽古尔岱、台吉巴珲以新年礼前来叩见。所携之驼、马、牛、羊,未纳尽却之。

是日,额驸恩格德尔以新年之礼前来叩见之。此皆蒙古国之诸贝勒。

初五日所审案件:哈哈纳、巴都虎由十三山守地遣诺敏、布拉堪率四十人,往大凌河一带巡哨,遇蒙古人交战,失马十匹。众审断哈哈纳、巴都虎曰:“尔等既然遣兵巡哨,为何不新临监视、拣选精兵良马?”故革其副将之职,降为备御,尽没其自广宁以来所赏诸物。审诺敏、布拉堪曰:“尔等为何违背贝勒等遣派时所谕之言?”遂革诺敏游击之职,降为备御,革布拉堪备御之职,降为庶人,尽没其自广宁以来所赏诸物。审毕告於汗。汗命依审拟罪。

初六日,革哈哈纳、巴都虎、诺敏、布拉堪之职。

初六日,汗欲於北方蒙古沿边一带择沃地耕田、开放边界,并携福晋等前往察视。

初八日,宿辽河。初九日,沿辽河行猎,仍宿辽河。初十日行猎,宿达岱塔之南郊。是日,额驸恩格德尔、台吉莽古尔岱、台吉巴珲和台吉拜噶勒,由其驻牧地,各以一牛八羊进於汗。乃设筵宴,赐额驸恩格德尔貂镶皮袄一件、狐皮子一件、雕鞍马一匹,赐莽古尔岱和巴珲,拜噶勒三台吉各皮子一件、雕鞍马一匹。十四日还家。

是日,蒙古喀尔喀台吉拉巴希席布,率所属四十户驱其牧群叛来。

是日,赐拉巴希席布台吉貂镶皮袄、狐皮子、貂皮帽、皂靴、玲珑腰带【原档残缺】及缎九疋、毛青布一百疋,银酒海一件、碗二个、碟二个、柜八个、麅四只、雉四十只、米八斗、柴八车,并全给一应器皿。赐其随从皮袄六件,貂皮**子四件、腰带一条。赐莽古塔布囊貂镶布袄、猞猁皮子、貂皮帽、皂靴、玲珑腰带、毛青布一百疋、蟒缎一疋、缎九疋及柜八个,并全给一应器皿。又赐麅四只、雉四十只、米八斗、柴八车。赐其十名随从镶肩绵袍十件,腰带四条。

二十一日,遣释鄂齐尔桑时,台吉巴克誓曰:“巴克我被擒於阵,该杀之身,蒙父汗收养,遣我回里,今又释代我为质之子鄂齐尔桑归。若负父汗养育之恩,中他人谗言而变心,巴克,多尔济、鄂齐尔桑我三人,定受天地谴责,祸患及身。若不还离与父汗不睦之伊勒登贝勒之子,则受天地谴责,殃及我等。”(原注:鄂齐尔桑乃巴克贝勒之子,曾代父为质)

是日,出使科尔沁台吉奥巴处之伊巴里、希福还。奥巴台吉致书曰:“英明汗安居於诸小国汗贝勒之中,犹如众小金山环卫於众山之王须弥山②。今奏书於英明汗:以冰图之女嫁之矣。(原注:冰图名孔果尔,英明汗小妾之父)汗之聘女我能许嫁何人?先未嫁者,因值本命之年且身体欠安,故未嫁矣。黄台吉遣使前来我未准嫁并谓之如遣特使前来方能嫁给之等语。大汗之训谕诚是。我等游牧分散,未能集聚。待我等与前来娶冰图女之使者聚议后,奏闻於汗,加兵多少,请汗在彼处知之,尔我来往之地远也。若欲於适中之地会议,惟汗定夺之。不与察哈尔合,所行使者岂有不知乎?若与之合,必遵汗命。我为尔死则尽命,生则守义,为何禁售弓箭於我等耶?吾将禁售於察哈尔、喀尔喀矣。”

是日,拉巴希席布台吉及其弟索诺木台吉率其所属之诸申民众叛归。

二十二日,遣人赍书往广宁,书曰:“曾命於城内汗居住之衙门周围砌墙,每面为二十五丈等语。今改每面为五十丈。著将仓粮搬入为筑城而丈量之城内房屋。限正月内从速搬运完毕,过正月即逢天热,粮若受损,则罪其所往之大臣。”

是日,谕巴岳特部之莽古尔岱、拜噶勒、齐成古、乌巴锡、巴克台吉等曰:“求亲之言诚然,岂能憎嫌於尔等乎?尔等常居郊野,而我女则不能。我女身居楼阁,衣食具备。我不能嫁女於受苦之地。分给万家之国人,俾其居楼阁,近於我而养育之。再尔喀尔喀诸贝勒,曾刑白马、黑牛,昭告天地,盟誓征伐有仇之明国。乃渝誓言,援明伐我。尔等因贪得其财故而食对天盟誓之言,此乃出卖诸贝勒之身也,切勿谓天下知而不及罪。尔等洪巴图鲁、希尔胡纳克、巴噶达尔汉,与我起衅为敌。尔等若在此地,亲眼得见由彼处前来之逃人,亦将念及於礼而不加杀掠。降非尔属下小人见之,方不顾礼义,贪其所得,而杀人劫畜也。如此,则礼义败坏,亲戚构怨,诚以为憾也!彼处诸贝勒与我起衅,我若忿而兴兵,则彼处之人与尔国人亲缘不绝,将我兴兵之事传至彼处,彼处之人皆逃往他处。如此则我军岂不徒劳往返乎?礼义败坏,亲戚结为仇怨也!故命尔与其

疏远之。若能践我言,与之疏远,则礼义仍在亲戚犹存,并可归还尔之逋逃。尔等仍不前往仍留此地,则待尔必与我婿恩格德尔相同,亦定与收管彼处及喀尔喀诸贝勒处逋逃之萨拉沁并列也!至今我不还尔逃人,乃愿尔喀尔喀诸贝勒复议与我结盟,共谋伐明。如此,方可解我大恨,我等亦重修旧好。如果当初不渝与我盟誓之言,恐已与我同样获得织造闪缎蟒缎之汉人也。凡受天谴责,卖身投靠,贪取明人之财者,皆无善果,唯有典卖其身也!勿以为天不知,而罪不及。倘若与我同样获得织缎之汉人,将永久为我等主人织造所爱之物矣!再者,曾经谕尔等准按明例籴粮。今准以一只羊抵毛青布二疋,若有往购者,当先行遣人至此。”

二十三日,禀告朝鲜使者五人前来之事后汗乃曰:“著缉拿该前来之朝鲜人。并分别询问其来有何言?”遂拿五朝鲜人问之。该五朝鲜人供曰:“我国去岁前来之官将至,今在龙川城,先遣我等前来送信。”再阅其官员来书,其内称:“我两国如欲真诚修好,岂因一毛文龙而受沮乎?先前有言尔国若和好,即无论尊卑同等相处之。今观此言,伪也!背天而事者非善行,恃强凌弱者非良心也。”汗闻之怒曰:“尔朝鲜言不尽意纯属废话,尔等为何前来探我消息!”遂将该五朝鲜人皆执之。

是日,莽古尔岱台吉、拜噶勒台吉返回。

①原转抄本签注:谨查该段注释内,写有天聪汗。该天命年间所记之档子写有天聪汗者,盖系太宗年间之补记耳。

②原转抄本签注:谨查唐古特语称须弥山为sumbur alin。

第四十四册 天命八年正月至二月

同部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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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家档案史料 一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奏覆校尉服色请照曹玺呈进缎样织造摺 康熙十六年十月二十日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谨奏:为遵旨合议事。 本年七月初七日,本府与工部合议具奏,奉员外郎佛保传旨:校尉衣服可否绣制,著查会典,由工部、内务府总管、内工部会议具奏。钦此。查会典并无校尉服色之规定,钦遵圣旨,臣等会议斟酌议得:会典内既无校尉服色之规定,今将绣制粗略估计,不算匠役工钱,若绣制上好红缎,连缝工需银四两馀;若绣制次等红缎,需银三两六钱馀。现在江宁织缎一件用银七两八分,杭州织缎一件用银六两九钱八分。今将绣制所出价格与现在织出之银发相比,估计只用钱粮半数有馀。虽用半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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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祯实录 明 佚名 ●崇祯实录目录 明□宗□皇帝实录 卷之〔一〕(天启七年九月) 卷之〔二〕(天启七年十月) 卷之〔三〕(天启七年十一月) 卷之〔四〕(天启七年十二月) 崇祯实录 卷之一怀宗端皇帝(一) 卷之二怀宗端皇帝(二) 卷之三怀宗端皇帝(三) 卷之四怀宗端皇帝(四) 卷之五怀宗端皇帝(五) 卷之六怀宗端皇帝(六) 卷之七怀宗端皇帝(七) 卷之八怀宗端皇帝(八) 卷之九怀宗端皇帝(九) 卷之十怀宗端皇帝(十) 卷之十一怀宗端皇帝(十一) 卷之十二怀宗端皇帝(十二) 卷之十三怀宗端皇帝(十三) 卷之十四怀宗端皇帝(十四) 卷之十五怀宗端皇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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