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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别史

满文老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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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注:此皆所任官员叛逆之故也。因官员不知文义,好财贷,故毁其民。)

叶尔珅游击、安崇阿备御率每牛录之二名甲兵,往增戍守岫岩之兵。

十五日,致书戍守南海之诸大臣,书曰:“令马兵於边外五十里之内,五里之外,择草肥茁之地驻扎。令步兵记住马兵驻处。步兵马兵互闻炮声而驻。倘有叛逃之人前往,则东西两军相约,过险地,至平地而擒拿之。本地汉人,若出边往取藏於山野间之粮时,则由我军随往取粮,取完即回。”

是日,致佟参将书曰:“佟参将,为恐边外入境无粮之汉人饿死,著尔由陈粮丰富之人及种大麦之人中,徵收粮麦给之。”

是日,命驻守青苔峪、岫岩、通远堡、萨马吉四处步兵,取凤凰所存一百石高梁、三十石米食之。

是日,扎齐巴年迈,免其备御之职。

十七日,康喀赖因未受理有人来报朝鲜人逃来之事,尤丹前来,销其二十五两之功。

大贝勒自复州遣胡里及四人赍书曰:“据往金州、旅顺口取粮人看得:两地有船,一处七十艘,一处近五百艘。又,据人来告,长山岛一日放十炮,故连夜急行,至十三日,杀复州城内之男丁,将其懦弱者及小儿五百人豢养之。是日已暮,翌日遣人由复州新边以北大山之麓至海及熊岳以南,分两翼抢掠之。若等待往掠之人恐已迟,故先遣人报信。”

六月十七日,汗遗书致大贝勒曰:“著戍守复州之马兵,来会於盖州。其一千兵,由八旗中一名副将,每旗一名游击率领驻扎。复州之步兵加入驻守盖州之步兵内。步兵所耕之田,

与复州之田一并收获之。蒙古人,每旗各由巴郎衔之一大臣率领驻守。蒙古披甲无马之人,给以可乘之马,勿给好马。择一般可耕作之牛,取一千头,给由广宁带来之各户。未披甲、无

牲畜之蒙古人,每四、五口给牛一头,每二、三口给驴一头。所馀之马、骡、牛、驴,则派人牧放。放牧之人,除俘获外,四人合给一女子。看守八家骒马牧群之人,日久劳苦,每人

给一妇人。类似耕奴之人,其妻子父母不予分离,编为五百户,每户十口者,给牛一头,驴一头,命往驻纳丹佛哷。倘大猪多,则八家各取二百头,少则各取一百头。小猪则由蒙古人以发给之购猪银领取之。办理后所馀之人与剩馀之猪、衣服及什物等,皆以牛录计令其拿来,再於此处办理之。至於蒙古人,及牧放俘获牲畜之人用粮,若复州之旧粮不足,则割小麦、大麦酌情发给。牧放俘获牲畜之人,蒙古人等可往金州方向游牧,择其肥沃之地,过往彼处返回饲之,八月回来收黍,入复州。八家各出所用之【原档残缺】牛三头,由诸贝勒一同带来,七月初一日启程。”

十八日,因汉人纪达色炼硫磺献来,赐千总之职,并赏缎三疋、毛青布五疋、银十两及蟒缎衣服、帽靴等。

镶黄旗:由叶赫之尚间崖,色和里、雅哈穆克、哈达、乌鲁里山往前,朝向勒克为一份。

正黄旗:由波吞山肩往前,额赫鄂凌阿巴彦以北,马家河、依兰穆哈连为一份。

正红旗:由哈占、绥哈、搜登、富勒加齐岭以东,达扬阿以西,古城、托和罗为一份。

镶红旗:由阿布达里以西,额赫舒瓦以东洞以北,马哈勒图宁古往前,至尚间崖为一份。

镶蓝旗:由多巴库路、尼喀塔小河往前,萨伦、西尔希、胡珠、苏瓦延山脊【原档残缺】哈达、依兰给达为一份。

正蓝旗:由乌鲁里山朝向漠洛克吉、乌鲁里为一份。

正白旗:由图门之【原档残缺】北、辽孤山之水以南,波吞山肩以内,朝向塔思哈穆哈连为一份。

镶白旗:由马哈勒图宁古以内,至呼兰,避荫以南,辽孤山之水以北,雅奇山脊,富勒哈往前,德佛以内为一份。

十九日,巴都里总兵官、达尔札副将,和硕图副将、雅希禅副将耘田归来。

二十一日,遗书蒙噶图,曰:“南边夸兰河地方之人,由彼处来尔处之奸细络绎不绝。若大臣等受劄付,小人前来首告,则必致尔等身亡。长此居於彼处,尔等亦不安宁。去年办理由新边迁入边内,官员等未明白办给田舍粮食,故若累之。今为使尔等不受如此迁移之苦,皆预先办给田舍。著尔等携夸兰河之人,迁居於诸申所住之沙河、长安,札陵【原档残缺】等处,给田十万垧。至於给尔等田地之原主诸申,令其返回沿辽河开边居住。另遣都尔噶亦住尔等迁移处之田舍。迁来之人中,可先使父兄速来,以记取尔等所分配之田舍,然后率子弟家人,妥为耕作及收获。尔等之粮我不加干涉,或与住尔处之诸申交换食之?或各自运粮而食?皆听尔等之便。凡有受劄付而谋叛者,先来告汗,虽系后首告亦无罪。”

二十一日,都堂下书曰:“盖州,复州所属南边地方之人;由彼处来尔处之奸细络绎不绝。若大臣等受劄付,小人前来首告,则必致尔等身亡。长此居於彼处,尔等亦不安宁。去年由新边外办理迁移边内,官员等未明白办给田舍粮食,故苦也。今为使尔等不受如此迁移之若,皆预先办给田舍。著尔等迁居诸申所住之耀州、海州、牛庄、鞍山、穆家堡以西,给田三十万垧。至於给尔等【原档残缺】之原主诸申,令其返回沿辽河开边居住。迁来之人中可光使父兄速来,以记取尔等所分配之田舍。然后率子弟家人妥为耕作及收获。尔等之粮,我不加干涉,听任尔等运食。若有受劄付而谋叛之人,先来告汗,虽系后首告者亦无罪。”

二十一日,因有人来报岫岩地方之人谋叛,故遣苏巴海参将率二十人往会戍守南边之兵,并令其於众兵会合后捕杀叛人。

二十二日,萨禄备御率兵二百,往铁岭方面戍守,洪尼雅喀游击率兵一百,往十方寺戍守,依奇纳游击代理副将率兵一百,往辽河渡口戍守。

执魏生员所控之七乡六十四名男丁,经佟参将、拜音达里讯问,有十八名男丁供称:“我等七乡之人谋叛是实。”该十八人既已招认拟逃是实,故仍使其父母妻子安然度日,并留其家奴耕作田地。其馀四十六人皆言不知逃往之事。因其谓之不知,故将所有声称不知者之妻子家产尽行没收。该七乡仅此六十四人而已,魏生员并未指控他人。经佟参将、拜音达里讯问魏生员未指控之人,亦皆云无有。该项共有人数一百六十四人,马十八匹、牛二十一头,驴十四头、骡二头,牲畜合计五十五头。

二十三日,来报:住於牛庄至娘娘宫六十里外之红草屯、柳七屯等五乡之人叛变,以秫楷系筏,渡河而去。命遣李善游击会同戍守辽河渡口之依奇纳副将,以船渡军士,步行蹑追之。

都堂下书曰:“李游击,尔所辖娘娘宫一带之五乡人,渡河叛去。曾命各乡大臣及殷实族人之可靠者,住於尔处。倘未施行,今则令其速往居住。”

二十三日,继李善之后,又遣多避叔及达尔汉额驸,率每牛录二名甲兵前往娘娘宫地方。令其勿渡河追踪,只将娘娘宫地方沿辽河所住各乡之妇孺,带至海州、耀州、牛庄居住。男

丁耕田,乱乡则杀之。

是日,汗下书曰:“驻外游击,曾令尔等将各所辖地方之为首诸大臣及族人之可靠者,迁至尔处居住。然尔等并未派妥善可信之人督促来住。却遣顽人,只取财货不带人而留之。所留之人,又受劄付,被他人告发而诛之,亦乃我之所失也。尔等若无意管之,即行停止,为何无故延误之?”

二十四日,都堂遗书曰:“赫通额地方所属塔儿峪乡之人,若有参与谋叛者,则赦免前来送绒之十六人之户口;倘未参与谋叛,则赦免其全乡,并令居住其乡。据该塔儿峪乡之人云,其乡距岫岩有五十里以上。果五十里乎?或进尔境内四十里乎?著速将此信遣人报来。”

第五十六册 天命八年六月至七月

二十五日,授方吉纳以备御之职。

命布哈图参将、吉思哈游击前往更换戍守南边之索海总兵官、图尔格依总兵官。

命达尔札副将率兵一百,前往北辽河渡口戍守。

二十五日,兆德牛录之雅尔古,原任海州城管路大臣,曾向居该处之诸申及汉人勒索酒肴糠灯,并且未经报上即擅自释放盗取仓粮之人,未请示何人即容二汉人入其家宅。闻其罪即之。经讯问,皆属实,故斩首示众。

二十六日,遣扎木布禄牛录之萨比,图赖牛录之硕色及其他二人,共四人持书往戍守南边之索海总兵官、图尔格依总兵官处。书曰:“岫岩地方迁散人之陈粮,勿滥奢靡,酌量散给编户人及所俘之人,令其舂米,食至七月底。并多做炒面。惟恐以新种之粮饲马,命户口,俘人备办米物,斟酌①启程。恐妻孥致死,车载驴驮,并令多携什物。到此处后,分配俘人,需六七日,无薪何以为炊?陈粮【原档残缺】”

是日,遗书方吉纳,曰:“娘娘宫地方八乡叛人之麦,著尔方吉纳率耀州、牛庄、海州三处之诸申前往收割,晾晒,并妥为贮藏。再,熬盐之人,仍令各居其乡。率其诚实可靠者住

於耀州。至於小人,则留之。著刘都司率尔周围之汉人摘取棉花。又,未动之乡人,视其贫富分为两半,近牛庄则往於牛庄,近耀州则住於耀州,诸申一边,汉人一边,妥善办理而居之。”

二十六日,都堂致诸千总书曰:“前颁告示云:凡地方之人皆详查各所辖之众。傥往他处,则所往之人及容纳逃人之人,皆贼也。故抄没容纳者之家产,使逃人为奴等悟。复州城,原

计有七千男丁。据复州之人来此首告称:复州城比原计七千男丁多出一万一千男丁。由彼方前来之奸细业已受书,其地方之人皆欲叛去等情。首告之言无信,故遣大贝勒往察。经查,男丁果然比原数多一万一千。且将所有之粮,皆做成炒面。叛情属实,故将复州人杀之。各地之人,傥似复州隐匿额外人口,亦照此例。尔千总当详察所辖之人,其人名皆录於册内。所计之数【原档残缺】终一次报来。尔千总所辖之人,若往他处,尔查明执之,其窝主之家产,分尔一半,其逃人亦给尔。傥尔容纳他人,为其主查获,亦按此例将尔治罪。”

石副将、王备御:著尔二人率盖州、耀州、海州三处所辖之汉人,往割复州所属迁散乡屯之麦,并晾干,妥为收藏。至於棉花亦妥为摘收。为恐逾时,大田之庄稼亦遣出官差之汉人

收割之。

是日,遗书佟参将,曰:“佟参将:著尔率周围未迁散乡屯之汉人,往割岫岩地方迁散乡屯之麦,并晾干贮存。棉花亦妥为摘收。为恐逾时,大田之庄稼亦遣出官差之汉人收拾之。”

二十七日,革叶赫之锡林备御职,按常例拟以罚罪,缴回自辽东以来之赏赐。其罪之缘由,乃因於南边戍守地,杀逃往之汉人,藏匿其衣服。经其家奴首告,法司审理,拟罪。准首告之奴离去。

格巴库曾授以代理游击备御之职。因於戍守南汤山一带时,遣往彼处取粮之人,竟未遣放额真,致使二人被杀,被掠去马十三匹、驴五头、骡一头。该被杀之人,被掠之马、骡、

驴等,皆令格巴库赔偿,革其备御之职,没收所给之赏,并按常例拟罚十五两之罪。

萨克斋牛录之札立堪,於奉集堡阵上隐匿一人一牛。又,依勒都缠以其劣马换取良马。该牛录【原档残缺】拟销二十两之功,销札立堪十两,销依勒都缠九两。浩色前来销之。

二十八日,授库尔禅备御之职,并赏给汉人。

爱巴里因其父之功,授备御之职,并赏给汉人。

大贝勒由复州至,复州备御王彬曾告大贝勒曰:“交哈兴旺红马一匹、银五十两馈送王都堂。去年十二月,为筹王都堂之年礼,交汉人骆三萨银一百两,令其购蟒缎、珍珠支去。今

年四月又支银一百三十两。十二月二十一日,交骆三萨纯金十两、上等妆缎一疋,由我偕从人霍世勒送去。五月初三日,五备御与我於我上房北屋交给骆三萨,并曰:‘沈阳,甜水站无官,尔以此银送王都堂,询之彼处曾赏我乎?’吴善送佟驸马马一匹,蟒缎衣服一件。赵三奎送佟镇国银八十两。送李大成金二两,银瓢一个,粗布二十疋,细布二疋、棉二包、黄马一匹。送毕志赛金十两、银瓢一个。送佟都司骡一头。送牛永成花马一匹、银三十两。”又永宁监备御李殿魁告曰:壬戍年八月十九日,都堂取我李殿魁之金二十两,王游击知之。十月初九日,都堂以狐肷皮袄兑银十两,由王游击支击。十二日王游击取青马一匹、驴一头、白马一匹,送都堂。十二月十五日,王游击取狼皮子一个,送都堂。五游击带去铁匠一人,名马二,皮匠二人,名张九、李配,留都堂处。遂取其书呈汗。经审其言,将王都堂拟罪,罗其官为庶人。   (原注:王都堂乃哈达国王汗之孙,英明汗之婿)。

二十九日石城一人持书前来首告石城炼铁参将王子登,谓其受彼方汉人之书。上审其书,书末云於正月遣书,并书参将等语。然授其为参将乃四月,其伪一也。又据来告之人云:“此

书与诸档册皆放於大竖柜内,金游击遣人取男丁之数目册时,因王子登酒醉,将该书与档册一并检出,是以得之。”此书若实系彼方所遣,则应另藏於严密之处,岂能与各档册同藏一处?

其伪二也。故此乃诬告之遣诸申四人汉人二人赍书於王子登曰:“尔勿怀疑惧,仍宜好生管理地方。”

阿敏贝勒至。遗书曰:“赶回出逃之娘娘宫地方之人,令其妇孺近耀州者,入耀州,近海州者入海州;放其男丁各自耕作。”

七月初二日,阿敏贝勒致书云②:方吉纳属下袁守备所管王宾屯之张敬福、尤世忠、赵伟兴,张立屯之曹秀福、佟安洛、张科道、尼雅夸勒屯之齐世功、邓文魁,赵展蝉屯之彭宗、蔡书博、潘登科、张存敬、穆家屯之刘宗颜;郝守备所管郝官屯之赦志敬、赦四,考塔屯之秦维新、曹世跃、安敬金、郁代成,绥站屯之张柱、刘家禄,张海屯之张世性、张善,十里屯之林正古、李庆青、傅孔、连敬,萧秀屯之邢二、萧富、颜正理、哲言良等三十一户住耀州。

大贝勒属下年守备所管裕家屯之佟正福、佟百色、王继祖、秦三,曹官屯之梁天玉、张太魁、佟九,骆家屯之王克炳、石庆良、罗庆善、陆敬、王占、德柱伟、华益堂、尤分同、黄八等十三户住耀州。

岳托阿哥属下青守备所管大官屯之赵九兴、曹永、王素明、曹有、杜四平,宽水集屯之郝家禄、赵敬涛、高立平,郭家屯之贾三启、张宗贯、留名屯之佟信常、刘三柱、张昆正、佟炳有,三圈屯之马四魁、王冠清,梁屯之刘秀清、郑有功、八家河仓屯之南敬侯,舒敬宗等十七户住耀州。

制席、桶之秦守备所管秦上官屯之程有兴乔秀增、白英厚、何主敬、陈益言,围河屯之王崇怀、段清白,王旺屯之万文卓、奉楚桐,王明屯之李松,前产屯之王慈等十一户住耀州。

梁备御所管戴家屯之席鼐、唐秀令、宋修传,赵亲屯之刘有善、袁田福、袁好金、石河屯之李天明、慈祖宁、刘成功,郝卦勒屯之陈庆祚、宋主涛、苏有德、乔克当、谷宁福,尤三屯之司有法、山求三、张方贵、红草屯之连彪、张戴禄、景宗、张大、札二、赵二等二十三户住耀州。

佟都司所管秀吉屯之年载祥、佟蟾宫、张敬伯、颜家志、秀普等五户住耀州。

布哈图所管索旺屯之孙延荪、王正明、郝思益、佟正明等四户住布哈图之诸申所居耀州南窟窿山屯。

阿山所管老边屯之刘三新、毕山、张老云,吴英、八家屯之郝永荪等四户住耀州。

安泰所管首堡屯之王钦荪、吴阳凯等二户住耀州北布兰泰牛录下诸申所居之赵家屯。

刚噶达所管【原档残缺】张大功、陈哲桂沙河屯之宋尧燮、王胡儿、王继玉等六户住海州。

杨古利额驸属下沙河,喀木比林屯松山堡、卜文、张六、田玉山等四户住海州之里科萨庄屯。

栋鄂额驸所管围台祥家屯之申山端、王宗兆、塔山屯之王秀义、王二、伊楚善等五户住牛庄。

刘都司所管冯家屯之冯多玉、平兴帆、陈璞、刘六等四户住海州。

方吉纳属下袁守备、郝守备所管十屯三十一户住耀州。

大贝勒属下年守备所管三屯十三户,住耀州。

岳托阿哥属下青守备所管七屯十七户,住耀州,秦守备所管制度、桶之五屯十一户,住耀州。

耀州李章③备御所管七屯二十三户,住耀州。佟都司所管一屯五户,住耀州。

阿克善④所管二屯四户,住耀州。

布哈图所管一屯四户住布哈图属下诸申所居耀州南格木米三屯⑤。

刚噶达所管二屯六户,住海州。

杨古利额驸所管二屯四户,住海州北里科萨屯。

安泰所管一屯二户,住耀州北布兰泰牛录之诸申所居赵家屯。

栋鄂额驸所管二屯五户,住牛庄。

【原档残缺】都司所管【原档残缺】屯四户,住海州。

合计四十四屯一百二十九户。

①原转抄本签注:谨查bahai teile盖酌其所得之意。

②原转抄本签注:谨查,此段至卷末共十页。所记皆系将娘娘宫等处所俘之汉人分别迁往耀州、海州所属地方。因未记其他事由,人名地名无从查考,故照抄之。

③“李章”备御可能是“梁”备御之误。

④“阿克善”可能是“阿三”之误。

⑤“格木米三屯”与前“窟窿山屯”不一致,原文如此。

第五十七册 天命八年七月

初三日,汗曰:“著每月给缮写黄历之夏相公家十口人银三两。”

阿敏贝勒自辽河岸带来俘获数:人一千零三十七名、马五十匹、牛四百四十头,驴二百零六头,缎衣三十八件,毛青衣二十三件,破衣三百件。

初三日,都堂下书曰:“据报海上见有船只。令将盖州城南至熊岳,所有海边人之妇孺皆收入盖州城内。男丁仍令耕田。耀州、海州、牛庄海边人之妇孺,亦皆收入耀州、海州、牛庄各该城内,男丁仍令耕田。”

汗婿恩格德尔,驱其国民牲畜前来,为示其诚信而誓曰:“愿仰赖英明汗为生而前来。既来之,则蒙汗怜爱,视如赤子。倘有负汗父眷养之恩,则上天知之。既见恶於父母兄弟而来投,所思一切尽已得之。若不念汗之优宠,逆理而行,则祸患及身,必致灭亡。若秉持忠心,竭力图报,必享安逸之福也。”

初四日,蒙古兀鲁特贝勒之誓词曰:“闻英明汗之名,见恶於察哈尔汗,为仰赖英明汗而来。来之即蒙汗怜悯如子。倘不思汗之眷养,我等蒙古诸贝勒,怀有邪恶之心,则其怀邪恶

之心之贝勒,必为上天鉴察,以致祸患及身。若思令汗之眷爱,秉以忠心,则上天眷悯,共享太平之福也。”

“为信赖英明汗而来归,来之即蒙英明汗眷养如已之子。既蒙优宠,倘背逆汗父而行,则上天鉴察。既见恶於父母兄弟,弃之来归,来归时之所有一切皆随心愿。若不思汗之优宠隆思,怀恶而行者,则祸患及身,必致灭亡。若秉以忠心,竭力图报,则可享太平之东也。”①

“闻英明汗之名,见恶於察哈尔汗,故为仰赖英明汗而来归。蒙汗念归来之情,视如子如嗣。倘不思汗之怜悯之思,我等蒙古诸额真有谁执以邪恶之念,背逆而行者,上天鉴察,祸患及身。若念汗眷养之思,怀以忠心而行,则蒙天佑而共享太平之乐也。”②

英明汗令其诸子誓曰:“上天祐汗,使之与异国蒙古各部贝勒相会。仰体天心,则蒙古诸贝勒即获死罪亦不致身亡。不思天意,则与会之诸贝勒,凡有心怀二志,包藏祸心者,上天鉴察,必降祸患於起事之贝勒。倘能信守对天之盟,仰体上天之意,尽忠尽善,合谋相处则蒙上天垂佑,世代得享太平之乐也。”

是日,汗率诸贝勒大臣等出城捕鱼,宴筵毕,遂还。

革抚顺额驸、戴木布总兵官之职。革爱塔副将之职,降为参将。革噶海备御之职。升揣尔扎勒游击为参将。

汗曰:“喀尔喀之诸贝勒上再无主,彼等各自随意而生。为求生活更加安逸③,前来归附。兀鲁特诸贝勒,恶其蒙古国汗,故慕我来归。凡此来归之诸贝勒若有罪,则与我八贝勒同等视之。死罪则免其死,遣还故地。来归之诸贝勒,尔等於此处结亲立业,凡娶我女之人,当勿以我女为畏。实乃怜悯尔等远地来附,以女妻於尔等而已。岂令尔等受制於女乎?至於尔

等蒙古察哈尔、喀尔喀诸贝勒,以女妻幕友及大臣等,每凌辱其夫扰害其国者,我亦有所闻。倘我女有如此凌辱其夫者,尔等当告於我。该杀者【原档残缺】勿杀。不贤则告我,该杀者

则诛之,不该杀者则废,另以他女妻之。若诸女不贤,不告於我,则尔等之过。倘尔等告之,我等庇护而不加责斥,则我之过也。尔等若有艰苦之情,毋庸隐讳,可将所思告我。”

汗曰:“兀鲁特诸贝勒,恶其蒙古国汗,慕我来归。凡此来归之诸贝勒若有罪,则与我八贝勒同等视之。死罪则免其死,遣还故地。来归之诸贝勒,尔等於此处结亲立业,凡娶我女之人,当勿以我女为畏。实乃怜悯尔等远地来附,以女妻於尔等而已。岂令尔等受制於女乎?至於尔等蒙古察哈尔、喀尔喀诸贝勒,以女妻幕友及大臣等,每凌辱其夫,扰害其国者,我亦有所闻。倘我女有如此凌辱其夫者,尔等刀【原档残缺】杀。不贤则告我,该杀者则诛之,不该杀者则废之,另以他女妻之。倘诸女不贤,不告於我,则尔等之过。若尔等告之,我等庇护而不如责斥,则我之过也。尔等若有艰苦之情,毋庸隐讳,可告於我。”

汗曰:“巴拜额驸之妻格格自缢。闻巴拜额驸之母哭诉曰:‘昔嫁栋鄂额驸之子之格格自缢身死,故杀栋鄂额驸之子以报之。今我等与彼相同,如何是好。’岂可将尔与彼等同之?谁不

曾欲加害於我?我一祖所生六贝勒之子孙亦欲杀我,曾几次图谋而未逞。何况诸申各部及明朝,谁不曾欲杀害於我?为杀我而相互攻战,迄未获胜,力竭而降。傥思彼等之恶,皆诛之,

则独我生乎?故不念其恶,妻以女,使之为臣并眷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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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家档案史料
曹家档案史料 一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奏覆校尉服色请照曹玺呈进缎样织造摺 康熙十六年十月二十日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谨奏:为遵旨合议事。 本年七月初七日,本府与工部合议具奏,奉员外郎佛保传旨:校尉衣服可否绣制,著查会典,由工部、内务府总管、内工部会议具奏。钦此。查会典并无校尉服色之规定,钦遵圣旨,臣等会议斟酌议得:会典内既无校尉服色之规定,今将绣制粗略估计,不算匠役工钱,若绣制上好红缎,连缝工需银四两馀;若绣制次等红缎,需银三两六钱馀。现在江宁织缎一件用银七两八分,杭州织缎一件用银六两九钱八分。今将绣制所出价格与现在织出之银发相比,估计只用钱粮半数有馀。虽用半份
崇祯实录
崇祯实录 明 佚名 ●崇祯实录目录 明□宗□皇帝实录 卷之〔一〕(天启七年九月) 卷之〔二〕(天启七年十月) 卷之〔三〕(天启七年十一月) 卷之〔四〕(天启七年十二月) 崇祯实录 卷之一怀宗端皇帝(一) 卷之二怀宗端皇帝(二) 卷之三怀宗端皇帝(三) 卷之四怀宗端皇帝(四) 卷之五怀宗端皇帝(五) 卷之六怀宗端皇帝(六) 卷之七怀宗端皇帝(七) 卷之八怀宗端皇帝(八) 卷之九怀宗端皇帝(九) 卷之十怀宗端皇帝(十) 卷之十一怀宗端皇帝(十一) 卷之十二怀宗端皇帝(十二) 卷之十三怀宗端皇帝(十三) 卷之十四怀宗端皇帝(十四) 卷之十五怀宗端皇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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