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藏 · 地理
福建通志台湾府
49 万字 · 约 23 小时 8 分钟 · 10 /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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罍绵绣之华也,然时易人非,亭台无主,及余来抚是邦,因园之旧,蠲浊取清,葺废以新,禽鱼灯火无不呈奇辅致,争效于暖风凉月之前。非独为兹园幸也,亦以天地之秀不限于荒僻,而士大夫车辙所至,当为山川开辟荒莽,以寄其优闲之兴会。否则,一水一石湮塞弗彰,亦林媿之媿矣。因为之记,且绘而图之。
门本郑国城门名,伪郑据红毛城,因取以名内城门。
赤嵌楼在镇北坊,荷兰所筑,又名红毛楼。雕栏凌空,郑氏以贮火药军器,额有红毛字四,精铁铸成,莫能辨识。
红毛城在平安镇一鲲身,顶筑小城。又绕其麓而周筑之,女墙更寮,与内城相联缀,有暸亭、螺梯、风洞、机井,鬼工奇绝,年久倾圯。
李氏园在小东门外,近鲫鱼潭,有小亭曰「聚星」,绿畴四绕,青嶂当窗,官僚省耕,皆憩于此。
嘉荫亭在治西二里,乾隆初建,以为往来偶憩之所。
园宅
陈氏园在武定里,伪郑参军陈永华别墅。
一元子园亭在西定坊,明宁靖王朱术桂故居。
梦蝶园在永康里,明贡生李茂春遯迹于此,构茅亭居焉;今为法华寺。
檨林在宁南坊,伪勇卫黄安居此;今为施襄壮侯祠。
冢墓
明隆武举人李茂春墓在新昌里。
五妃墓在仁和里。宁靖王妾袁氏、王氏、秀姑、梅姊、荷姊同葬此。墓前有碑曰「宁靖王从死五妃墓」。乾隆间,两巡院命同知方邦基重修,且立碑于南门外,曰「五妃墓道」。
陈烈妇墓,伪参军陈永华女、伪监国郑克■〈臧上土下〉妻,在武定里。
凤山县
名胜
月眉池在竹沪,明宁靖王凿,植莲其中。
忠义亭在邑治港西里西势庄。康熙间,总督觉罗满保为粤庄义民建。雍正间,御史高山柏重修。
冢墓
明宁靖王朱术桂墓在维新里竹沪。
嘉义县
名胜
红毛井在县治左,荷兰夷所凿,饮之可免疫疠。
冢墓
明太仆少卿沈光文墓。
彰化县
名胜
镇番亭在邑治东山巅。雍正间,巡道倪象恺因征大甲西等社建。
淡水厅
名胜
望海亭在北淡水营盘后山之畔,都司王三元所葺,海市万状,悉属望中。
澎湖厅
名胜
明暗澳城,嘉靖间,都督俞大猷征海寇林道干,留偏师防守,筑城于此,遗址犹存。
瓦硐港城,天启二年,荷兰夷据澎湖筑城,明年毁其城,未几复筑。
冢墓
明兵部郎中宁绍兵备道卢若腾墓(在澎湖)。
噶玛兰厅
名胜
莿竹城在员山东北五围,即厅治所。前守杨廷理原议栽种土产九芎树为城,因树本过大,一时不能生根,令城基之上,遍插莿竹,别栽小树。又因地土松湿,小树屡种难活,惟莿竹一律整齐,城垣巩固。所谓兰城拱翠,八景中其最着也。
——以上录自重纂福建通志卷四十七。
户口
国朝台湾府原额人丁一万八千八百二十七,滋生人丁一千六百五十八,土番人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大清一统志)。实在人丁,男子成丁一万八千八百二十七丁,外凤山县八社土番人丁一千七百四十八丁。盛世滋生户口新编人丁,男子成丁共五千六百一十四丁,内除补额人丁四千六百一十九丁外,增益人丁九百九十五丁,钦遵恩诏,永不加赋(乾隆二年通志)。
旧额户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万六千八百二十。康熙三十年至五十年,共新增民丁二千零七。通府合计新旧户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万八千八百二十七,又八社番丁三千五百九十二口(台湾府志)。
台湾县:旧额户七千八百四十四,口八千五百七十九。康熙三十年至五十年,共新增民丁一千一百六十五(户仍前)。雍正元年,凤山县拨归本县户八百九十七,口八百九十七;诸罗县拨归本县民丁三百四十二,本县拨归凤山县户一百一十九,口一百一十九。乾隆二年,诸罗县拨归本县民丁一百二十七。通县实在共计户八千六百二十四,口一万零八百六十五(府志)。
嘉庆十六年分,查照保甲门牌核实土著民户共二万四千九百七十六户,男妇大小户口共三十万六百二十二名口。又澎湖厅归并本县人户共三千一百六十九户,男妇大小户口总共四万一千二名口。总共二万八千一百四十五户,男妇大小总共三十四万一千六百二十四名口;内民户成丁男妇共二十一万七千八百九十三名口,幼丁男女共一十二万三千七百三十一名口(司册)。
凤山县:旧额户二千四百四十五,口三千四百九十六,又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康熙三十年至五十年,共新增民丁五百八十二(户仍前)。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户八百九十七,口八百九十七;又台湾县拨归本县户一百一十九,口一百一十九。通县实在共计户一千六百六十七,口三千三百(府志)。
嘉庆十六年分,查照保甲门牌核实土著流寓共一万九千一百二十户,男妇大小共一十八万四千五百五十一名口;内民户成丁男妇共一十万八千九百二名口,幼丁男女共七万五千六百四十九名口(司册)。
嘉义县:旧额户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四千一百九十九。康熙三十年至五十年,共新增民丁二百六十(户仍前)。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人丁三十五。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人丁三百四十二。乾隆二年,拨归台湾县人丁一百二十七。通县实在户二千四百三十六,口三千九百五十五(府志)。
嘉庆十六年分,查照保甲门牌核实土著流寓共一十二万六千六百二十八户,男妇大小共八十一万八千六百五十九名口;内民户成丁男妇共四十一万四千九百七十七名口,幼丁男女共四十万三千六百八十二名口(司册)。
彰化县:口三十五,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口一十一。通县实在口二十四。雍正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一百二十五,永不加赋(府志)。
嘉庆十六年分,查照保甲门牌核实土著流寓共四万四百七户,男妇大小户口共三十四万二千一百六十六名口;内民户成丁男妇共二十四万三百七十七名口,幼丁男女共一十万一千七百八十九名口(司册)。
淡水厅:口一十一,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雍正十年至乾隆二十九年,递年编审,共增出人丁三十。又实在烟户男妇共三万三百四十二丁口,永不加赋(府志)。
嘉庆十六年分,查照保甲门牌核实土著流寓民户共一万七千九百四十三户,男妇大小户口共二十一万四千八百三十三名口;内民户成丁男妇共一十一万六千二百二十五名口,幼丁男女共九万八千六百八名口(司册)。
噶玛兰厅(嘉庆十七年新设):流寓漳人四万二千五百余丁,泉人二百五十余丁,粤人一百四十余丁,熟番五社、九百九十余丁,归化生番三十三社、四千三百五十余丁(东槎纪略)。
口六百七十二,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雍正六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人丁一百二十八。乾隆二十七年编查户口,实在二千七百五十二户,成丁男妇一万一千九百三十八口,幼丁一万二千一百一十四口,永不加赋(府志)。
道光八年编查保甲烟户,通澎一十三澳,共八千九百七十四户,男妇大小共五万九千一百二十八丁口(澎湖续编)。
——以上录自重纂福建通志卷四十八。
田赋(杂课附)
国朝康熙三十四年,清丈福建沿海田地,而内地之经界正。自雍正二年,开垦及各番鹿场,而外洋之则坏广(是年,覆准福建台湾各番鹿场间旷地可以垦种者,令地方官晓谕,听各番租与民人耕种)。然地虽日辟,而供仍维正。今考则例所载,有民田之赋,有屯田之赋(乾隆五十三年,议准台湾各社熟番新挑屯丁四千名,每名拨给埔地二甲,千总每员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员三甲,令其自行耕种,免其纳赋,不给月饷。按台郡每甲合内地民田十一亩三分一厘),有寺田之赋。每遇迁移报荒,或起盖衙署改作地基,或风水冲陷,辄如所请,准予开豁。而先贤祠祭田粮,与夫奇零田地不及一亩,或虽及一亩而地角山头不相毗连者,亦皆免其升科。至丁粮职役,前代或分或合,要不免于赋外加赋;今则人丁永不加赋,将旧额匀入田粮内征收(康熙五十二年,特颁恩诏,嗣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二年,定福建丁银摊入地亩征收。每地赋银一两,摊入丁银五分二厘七毫至三钱一分二厘零不等。屯地每两征丁银八厘三毫至一钱四分四厘八毫零不等。乾隆十二年,定福建台湾府丁银匀入官庄田园内征收。其番银祗就丁纳银如旧,所种田概不征赋。现户部则例载福建省每口征银八分三厘九毫零至二钱九分一厘有差,盐钞小口每口一分四厘七毫至一分八厘有差。又赋役全书载台湾自乾隆元年为始,每丁征银二钱,永为定例。男子番每口征米一石,折粟二石;后又改为每粟一石,折银三钱六分)。职役则官给工食,有田者不至派累,无田者转得代耕。
台湾府人丁田园正杂饷税,截至道光十年查办道光五年分奏销止,共征粟一十九万七千六百九十三石二斗九升二合四勺,共征银一万四千一十九两七钱七分四厘。
台湾府总共额编应支存留各款银一万七百七两六分,应征起运项下实征人丁田园饷税等款共银三千三百一十二两七钱一分四厘,实征粟一十九万七千六百九十三石二斗九升二合四勺,外又实征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七勺,折榖一十五石三斗三升三合四勺,外入官庄宅田园续志内载实在征银三万一百四十七两七钱一分。截至乾隆六十年奏销止,续除银六百两七钱八分六厘,续增银五两二钱七分二厘。截至纂修赋役全书并嘉庆二十五年奏销止,续除银九百六两九钱七分一厘。截至道光十年查办道光五年分奏销止,并无增除,实征银二万八千六百四十五两二钱二分五厘。
台湾府,续志内载实在田园四万九千一十七甲七分二厘五毫六丝一忽八纤二沙七尘二埃七杪二漠,又田园四百四十五顷五十三亩二分三厘九毫八丝八忽二微八纤五沙二尘八杪三漠,共征粟一十九万六千一百七十九石一斗六升四合一勺。截至乾隆六十年奏销止,续增田园一千五百八十八顷六亩一分九厘六丝四忽七微五纤八尘二埃七漠,共征粟二万九千七百五石九斗二升四合六勺;续除田园六百一十甲九分三厘四毫五丝四忽四纤五沙二尘七埃二杪八漠,又除田园三十七顷三十九亩三分三厘三毫八丝四忽,无征粟三万七千九百二十七石八斗七升八合四勺。截至纂修赋役全书并嘉庆二十五年奏销止,续增田园二十一甲二分九厘一毫六丝五忽,又增田园三十三顷六十七亩八分四厘四毫一丝六微,共征粟五百四十一石七斗二升五合六勺;续除田园一千八十二甲二分六厘八毫八丝二忽六微,无征粟三千一十四石七斗二升八合八勺。截至道光十年查办道光五年分奏销止,续除田园六甲九分七厘四毫,无征粟三十八石三斗五升七合;续增田园五千二百八十二甲八分三毫九忽二微(全数俱系噶玛兰厅陆续新垦,于道光五年始行入额造报),共征粟九千二百三十九石二斗六升八合五勺。实在田园五万二千六百二十一甲六分四厘二毫九丝八忽六微三纤七沙四尘五埃四杪四漠,又田园二千二十九顷八十八亩四厘七丝九忽六微三纤六沙二埃九杪,共征粟一十九万七千六百八十五石一斗一升八合六勺;外又垦升下沙田五十一亩一分三厘八丝一忽六微,共征供榖八石一斗七升三合八勺;又垦升各则田园六百一十二甲一分三厘七毫六丝七忽五微六纤,共征银三百八十三两九钱二分二厘。
康熙中诸罗县知县季麒光条陈台湾事宜文
台湾有三大患,而海洋孤处、民杂番顽不与焉。
一曰赋税之重大也。台湾田园分上、中、下三则,酌议匀征矣。然海外之田与内地不同,内地之地多系腴壤,为民间世守之业。台湾水田少而旱田多,砂卤之地,其力浅薄,小民所种,或二年,或三年,收获一轻,即移耕别地,否则,委而弃之。故民无常产,多寡广狭亦无一定之数。况田租之最重者莫如苏松等府,每亩输纳一斗五、六升至二斗止矣;今田园一甲计十亩,征粟七石、八石,折米而计之,每亩至四斗、三斗五、六升矣。民力几何,堪此重征乎?况官佃之田园,尽属水田,每岁可收粟五十余石,伪郑征至十八石、十六石,又使之办糖、麻、豆、草、油、竹之供。文武官田园,皆陆地荒埔,有雨则收,无雨则歉,所招佃丁,去留无定。故当日岁征粟十二万有奇,官佃田园九千七百八十二甲,征至八万余石,文武田园二万二百七十一甲仅征四万石,亦因地以定额也。人丁之税,莫重于山之东西、河之南北,谓其地旷土疏,故取足于丁也。然稻麦黍稷生之,梨枣柿栗生之,棉麻荳竹生之,一顷百亩止纳银三、四两,轻于彼而重于此,犹可言也。大江左右,田税既重,丁税不过一钱,且或一家数口而报一丁,或按田二、三十亩而起一丁,未有计口而尽税之如台湾者,未有每丁重至四钱八分如台湾者也。今既多其粟额,而又重其征银,较之伪郑则已减,较之内地则实难。所幸雨旸时若,民力可支,倘卒过凶荒,莫可补救。所谓不患于瓦解而患于土崩者,正今日之情形也。
一曰民兵之难辨也。台湾之兵多系漳、泉之人。漳、泉之人多系投诚之兵,亲戚故旧,尚在台湾,故往来络绎,鹿耳门之报册可查也。但此辈之来,既无田产,复无生计,不托身于营盘,而潜踪于草地,似民非民,似兵非兵,里保无从问,坊甲无从查,聚饮聚赌,穿壁踰墙。无赖子弟,倚藉引援,称哥呼弟。不入户,不归农,招朋引类,保无奸匿从中煽惑,始而为贼,继而为盗,卒乃启争长祸,如胡国材、何纪等者乎?然其所以难于稽察者,荒村僻野,炊烟星散,或一两家、四五家,皆倚深篁丛竹而居,非如内地比庐接舍,互相纠诘,查此则徙彼,查彼则避此,保甲之法,可行于街市而不可行于村落者,一也。一兵之家,或二或三,名曰火兵,出入乡市,罔知顾忌。无事则假兵之名,有事则非兵之实。姓氏互异,不辨真伪,二也。况台湾之兵皆抽调之实额,如有死亡即行报补。今竟将佃民收充入伍,是营内多一兵,即里内少一丁矣。丁既为兵,则税不输、役不任矣。奸民辗转依附,争相效尤。若不思患豫防,亟加整饬,所谓不在颛臾而在萧墙之内者,即此是也。
一曰荫占之未清也。赋从田起,役从丁办,此从来不易之定法也。台湾自伪郑僣窃以来,取于田者十之六七,又从而重敛其丁。二十余年,民不堪命。既入版图,酌议赋额,以各项田园归之于民,照则匀征,则尺地皆王士,一民皆王人,正供之外无复有分外之征矣。乃将军以下,复取伪文武遗业,或托招佃之名,或借垦荒之号,另设管事照旧收租。在朝廷既宏一视之仁,而佃民独受偏苦之累,哀冤呼怨,县官再四申请,终不能补救。且田为有主之田,丁即为有主之丁,不具结,不受比,不办公务,名曰荫田。使贫苦无主之丁,独供差遣。夫荫丁、有形之患也。盖免一丁而以一丁供两丁之役,弱为强肉,则去留有生死之心,勉从而不怀仁,力应而不心服,怨不在大,可畏惟人,固宜深慎。占田、无形之患也。小民终岁勤劬,输将恐后,以其所余,为衣食吉凶之用。今既竭力于公,私家无余积,田主非其世业,丰则取之,凶则弃之,万一焭焭佃丁,无所抵偿,重洋孤岛,何以为恃?此荫占之弊,初若无甚轻重,而关于国计民生为甚大,则筹之不可不早也。昔贾谊洛阳少年,当汉文治安之日,犹稽古按今,为流涕太息之陈。况海疆初辟,疮痍汤火之余,忧前虑后,正在此时。卑县一介书生,远逊古人,而身任地方,少知治体,故干犯忌讳,以竭愚衷。惟宪台留意焉!
雍正四年御史尹秦台湾田粮利弊疏
窃查台湾全郡,尽属沙壤,地气长升不降,所有平原,总名草地。有力之家,视其势高而近溪涧淡水者,赴县呈明四至,请给垦单,召佃开垦。其所开田园,总以甲计。每田一甲,约抵内地之田十一亩有零。郑氏当日,分上、中、下三则取租。开台之后,地方有司即照租征粮,而业户以租交粮,至无余粒。势不得不将成熟之田园,以多报少,欺隐之田,竟倍于报垦之数。臣等细访向来任其欺隐、不行清查之故,则其说有五。现征科则计亩分算,数倍于内地之粮额,若非以多报少,不能完纳正供;其说一也。台湾沙地,每岁夏秋大雨,山水奔泻,田园冲为涧壑,而流沙壅积,熟田亦变荒壤,若非以多报少,将何补苴亏缺;此其说二也。台地依山临海,所有田园,并无堤岸保障,海风稍大,咸水涌入,田园卤浸,必俟数年咸味尽去之后,方可耕种,若非以多报少,何以抵纳官粮;此其说三也。台郡土脉炎热,不宜用肥,两三年后,力薄寡收,便须荒弃两年,然后耕种,若非以多报少,焉能转换办公;此其说四也。佃丁系漳、泉、潮、惠客民,因贪地宽可以私垦,故冒险渡台,设使按亩清查,以租作粮,伊等力不能支,势必各回原籍,以致田园荒废,额赋虚悬;此其说五也。
夫田粮之欺隐若此,其所以致此欺隐而难以清厘者又若此,宜作何变通,以除欺隐之弊,海疆重地,与内地不同,臣等愚味,不敢轻议,谨据实奏请圣裁。至于北路彰化一带,县系新设,地稍偏远。臣等见多未辟之土,亦宜召民开垦。案查淡水同知王汧曾经具详,称北路虎尾溪以上,间原宽旷,其召民开垦之法,毋许以一人而包占数里地面,止许农民自行领垦,一夫不得过五甲,十夫连环互保,定限三年,比照内地粮额起科。再加熟番场地,向有奸棍认向包垦、久假不归之弊,若任其日被侵削,番众无业可依,必至退处山内,渐渐变为生番。宜令大社留给水旱地五百甲,中社留给水旱地四百甲,小社留绐水旱地三百甲,号为社田,以为社番耕种牧猎之所,各立牌界,将田场甲数四至刊载全书,使日后势豪不得侵占。其余草地,悉行召垦,并限三年起科。臣等细加寻绎,事属当行。惟召垦农民,以宜照臣等前折所陈,亦令归庄并甲,务使匪类奸徒,无处托足,以靖盗源。
蓝鼎元与吴观察论治台湾事宜书
台湾田粮与内地不同。内地计弓论亩,台湾计戈论甲。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东、西、南、北各二十五戈为一甲。每甲约比内地十一亩三分有奇。上则每年征粟八石八斗,榖价贱时,每石三钱,是每甲征本色银二两六钱四分,较内地加倍。若榖贵则不堪矣。或有虐令折色每石七钱,则又倍之倍矣。但新辟土肥,丈报未必皆实,又或荒埔硗瘠,溪榖冲淹,乍垦乍弃,不登版籍之地,可以截长补短。故其民亦不甚病。然台邑地方窄狭,不比凤、诸;台邑民亦将不堪重赋矣,切不可轻议丈量,为清亩加赋之举。海外土地,肥硗无常,地震水冲,沧桑倏变,恐其后有额无田,为官民之累不少。若有意丈量,则须合台、凤、诸三邑酌量匀配,勿致偏枯,方为尽善,万万不可加赋。惟募民垦辟,使地无遗利,则赋不期加而自加矣。
台湾府屯田,即令兵丁耕种,免其纳赋,不给月饷。
郭廷筠代徐抚部致万观察书
台湾界外荒埔设屯充饷一案,据徐守禀陈堑南、淡北大势,以为埔地已垦、未垦,有腴瘠多寡之异,分田授甲,事难适均,请将全台屯法,一例招佃议租,收粮发饷。迹其变通调剂,亦属斟酌情势,具有苦心。特本部院以其事有更宜委曲详求者。则以屯兵一事,与班兵不同。谓之为屯,必须拨地分耕,令其四时习武,以为捍卫。盖人聚于一,则耳目亲而性情通;自扞其地,则守望周而心力固。田由官授,可无转卖之虞;粮由自收,可免侵渔之病。而且一人得地,全家耕作,八口俱可资生。有事习武,无事习农,四时不忧颓惰。故古来屯法,虽战守缓急,事势不同,然必制地分田,以合古寓兵于农之遗制。况台中番愚地亩,多为汉奸占尽,皇上恩饬筹议屯法,不惟欲重整兵力以肃海疆,亦且欲厚恤番黎以绥边境。则拨地分耕之法,实断断不可变更。
至此议行之台疆,一时有隔阂难办之处,本部院亦常筹及。盖台属一厅、四县,各置屯所,而埔地则淡水最多,彰化次之,台、凤、嘉最少。各社番丁,不能远涉耕种;其难一也。其地有肥瘠之异、远近之殊,其势又有整片、畸零之别,配拨亩数,不能匀称;二也。未熟之地,必加垦筑浚修,番人不能出备经费;三也。已成之地,垦户固易退管,其佣作原佃,一收田亩,未免顿失所资,无从安置;四也。故议者规度一切,计不如招佃承租,将租折饷,选田首专管其事,令其转给番丁,似更直捷简便。然不知据其所议分租之法,其一时难行,与后来流弊之处,亦更有数。盖一则田亩肥瘠既有参差,设租之际必致论寡较多,高下其手,不能画一。其二则民屯共在一处,强界混杂,换佃之时,必有诡移弊混,或致盗卖,不易稽查。其三则租不经官,佃人或有刁顽,必致短欠拖延,而田首实受其病。其四则饷由民发,田首操纵任意,必滋愚弄剥削,而番人终失所资。其五则屯兵之饷,比较班兵势必不能加厚,即使量增粮数,然计屯兵得租之利,终不如得田之利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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