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藏 · 地理
续修台湾府志
46 万字 · 约 21 小时 58 分钟 · 16 /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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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共减征银五两二钱三分六厘。实在人丁二十四,共征银一十一两四钱二分四厘。乾隆元年改则(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四两八钱。
乾隆十三年奉文:台湾府丁银,匀配通郡田园征输。彰化县新、旧田园共折一十四万四千零六亩八分五厘九毫零,分别上中下则科算匀配,共征匀丁银一千一百六十两一钱一分零;内乾隆十三年豁免无征匀丁银七两一分三毫零,乾隆十五年豁免无征匀丁银一十八两六钱三分二厘零。通县实在,共征匀丁银一千一百三十四两四钱六分七厘零(内据现行档案,实征匀丁银一千九十一两七钱四分二厘零,又溢征匀丁银二十两七钱七分一厘零,实少加匀丁银二十一两八钱五分三厘零。乾隆二十年经彰化县朱山造报升垦、豁除清册,详明在案)。
又,诸罗县拨归管辖土番大社二十二社(内附小社五十一社),额征银三千六百五十两一钱七分二厘。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管辖土番大社五社(内附小社二十四社),减征银一千二百五十八两一钱三分六厘。实额征土番大社一十七社(内附小社二十七社),额征银二千三百九十二两零三分六厘。
雍正十年,豁免大肚社饷银一百六十八两,实征饷银二千二百二十四两零三分六厘。
乾隆二年改则,额征社饷改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实在土番社一十七社(内附小社二十七社),共番丁二千三百一十八(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四百六十三两六钱(内西螺社番丁一百零一,东螺社番丁一百零二,眉里社番丁九十七,大突社番丁九十一,马芝遴社番丁一百零四,南北投社并附猫罗社番丁共一百七十三,二林社番丁八十四,猫儿干社番丁九十四,阿束社番丁一百零七,大武郡社番丁九十七,感恩社番丁四十六,迁善社番丁五十五,半线社并附柴坑仔社番丁共一百一十四,猫雾捒社番丁四十五,大肚社并附水里社番丁共一百一十八,南社番丁二百零二,水沙连社并附决里社、毛卒社、射仔社、大基猫丹社、木叩社、木武郡社、子黑社、佛仔希社、倒咯社、恋恋社、田仔社、猫难社、田头社、恩顺社、挽兰社、蛤里难社、外挽兰社、外猫里眉社、内猫里眉社、平了万社、斗截社、致雾社、哆啰郎社、福骨社番丁共六百八十八)。
又,诸罗县拨归生番归化岸里等番社大小共五社,输纳鹿皮价银一十二两。
雍正四年,新收生番归化巴荖远等四社,输纳鹿皮价银七两二钱。雍正十二年,新收生番归化沙里兴等一社,输纳鹿皮价银二两四钱。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管辖生番归化麻箸、旧社,折纳鹿皮价银三两六钱八分。实征生番归化番社大小共九社,折纳鹿皮价银一十七两九钱二分。
乾隆元年,减征鹿皮价银一十三两六钱;实在生番归化大小番社共九社,定以年输鹿皮一十八张(每张价银二钱四分)共银四两三钱二分(岸里社并附扫捒社、乌牛栏社、阿里史社、朴仔篱等社共输鹿皮一十张价银二两四钱,巴荖远社并附狮头、狮尾等社共输鹿皮六张价银一两四钱四分,沙里兴社输鹿皮二张价银四钱八分)。
淡水厅
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人丁一十一(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五两二钱三分六厘。
乾隆元年改则(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二两二钱。
乾隆十二年奉文:台湾府丁银,匀配通郡田园征输。淡水厅属新、旧田园共折一万九千七百三十七亩五分三厘零,分别上中下则科算匀配,共征匀丁银一百六十两五钱二分一厘零;内乾隆二十四年豁免匀丁银二两八钱四分七厘零。厅属实在,共征匀丁银一百五十七两六钱七分三厘零。
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土番大社五社(内附小社二十四社),额征银一千二百五十八两一钱三分六厘。
乾隆二年,社饷改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实征土番大社五社(内附小社二十四社),共番丁一千三百二十五(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二百六十五两(内蓬山社并附大甲东、宛里、南日、猫盂、德化、房里、双寮、吞霄等社番丁共三百五十,后垄社并附新港仔、猫里、嘉志阁、中港等社番丁共三百零七,竹堑社番丁八十九,淡水社并附南嵌、龟仑、南北投、大浪泵、摆接、霄里、坑仔、武劳湾、鸡柔山、鸡笼、金包里等社番丁共五百七十九。蛤仔难社并附哆啰满社原征饷银三十两,该社淡水通事于四、五月间南风盛发,率各社番买置货物舟载往社内贸易,年认输饷银三十两。今奉文减免征丁)。
又,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生番归化麻箸、奋社折纳鹿皮价银三两六钱八分。
乾隆二年,减征鹿皮价银二两七钱二分,实征生番归化番社定以年输鹿皮四张(每张价银二钱四分),共征银九钱六分(内麻箸社输纳鹿皮二张变价银四钱八分,旧社输纳鹿皮二张价银四钱八分)。新收生番归化各番社,输纳鹿、獐皮各一张变价银四钱八分。
澎湖厅
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人丁六百七十二(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三百一十九两八钱七分二厘。
乾隆元年改则(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一百三十四两四钱。
盐课
台湾府
盐埕二千七百四十四格,共征银二千四百三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零(诸罗、彰化、淡水、澎湖均无盐埕。后乾隆二十年,诸罗安定里增筑盐埕六十五格)。
台湾县
盐埕一千四百二十二格(每格大小不等,计算一千五百四十三丈一尺五寸;每丈征银四钱九分),共征银七百五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零。埕有二:一在洲南场、一在洲北场。
凤山县
盐埕一千三百二十三格,共征银一千六百八十两。旧埕二:一在濑北场、一在濑南场。后雍正九年,濑北扬改归台湾县管辖;乾隆二十一年,复设濑东、濑西二场。移新补旧,统仍原额。
按以上乾隆十年「旧志」原额。乾隆二十八年查:台湾府盐课,每年奉文额销一十一万担(每担一百斤)。共征番广银三万六千三百两。除完解台、凤二县盐埕饷费银三千一百二十五两四钱二分三厘零该番银三千四百三十四两五钱三分一厘零又支给养廉、役食、晒价、运费外,余银折实纹库,按年同埕饷银划兑兵饷。
附考
亭地自入版图之后,盐皆归于民晒民卖。其盐埕饷银,由台、凤两邑分征批解。缘民晒民卖,价每不平;雍正四年四月内,归府管理。其盐场分设四处:洲南、洲北二场,坐落台邑武定里;濑南一场,坐落凤邑大竹桥庄;濑北一场,原坐落凤邑新昌里,今割归台邑管辖。四场晒丁计三百三十五名;洲南场设巡丁八名、洲北场设巡丁十名、濑南场设巡丁四名、濑北场设巡丁六名,昼夜巡逻。每场设管事一人,派家丁一人,专司稽查,以防透漏。夏、秋恒多雨水,盐埕泥泞不能晒盐;惟春、冬二季天气晴爽,方可收晒。四场盐埕,共二千七百四十四格。每埕所出之盐,尽数用制斛盘量收仓,每月照数给价晒丁收领。洲南、洲北、濑北三场,每交盐一石,给定价番广银一钱二分;濑南一场所出之盐粒碎色黑。逊于他场,每交盐一石,给定价番广银一钱。计四场收入仓盐,每年约九万、十万、十一万石不等。府治内设盐馆一处,听各县贩户庄民赴馆缴课领单。每盐一石,定课价番广银三钱、脚费银三分,执单赴场支盐各处运卖。每年约销八、九万石不等。所卖盐银,除每月支发盐本及各场、馆办事人役工食外,余悉存贮府库,按月造册申报(「台湾志略」)。
台、凤两邑,原额征盐埕饷银二千四百三十六两一钱四分零,岁支公费银一千四百八十九两二钱八分,如数归款,俱实折纹库,同余银候文划兑兵饷。至各县贩户庄民运卖盐斤,水载以船、陆载以车,视路程远近以定价值。既绝私煎、私贩之弊,复无忽低、忽昂之患;裕课便民,诚胥善焉(同上)。
各省盐或煎、或晒,台地止于海岸晒盐。南社冬日海岸水浸,浮沙凝而为盐;扫取食之,不须煎晒。所产不多,渍物易坏。崇爻山有咸水泉,番编竹为镬,内外涂以泥,取其水煎之成盐(「赤嵌笔谈」)。
水饷
台湾府
采捕并渡船:共征银一千三百五十三两二钱八分五厘零(旧额:七百七十六只,计载梁头一万六千六百七十六担七十五斤,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一千二百八十四两一钱一分。雍正六年,报升梁头银一十四两五钱八分六厘。雍正七年,报升梁头银五十四两五钱八分九厘)。
尖艚并杉板船:共四百九十九只,共征银二百二十三两零二分(尖艚三十二只,每只征银八钱四分;杉板并尖艚四百六十七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
港潭:二十四所(每所征银不等),共征银一千二百六十四两五钱九分五厘二毫。
塭:六口(每口征银不等),共征银一百一十六两五钱。
罟、罾、■〈罒上令下〉、縺、蚝、■〈纟衮〉等项:共一百二十九张、条(每张、条征银不等),共征银六百二十六两二钱八分。雍正六年,续报罟、罾尾溢升科银三钱三分三厘六毫。乾隆五年,续报新升小罾共五张(每张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四两二钱。乾隆五年,续报新升大网二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七两。乾隆八年,新升大网一张,征银三两五钱。
网、箔、沪等项:共一百三十八张、口半(每张、口征银不等),共征银一百九十两零五钱四分。
采捕乌鱼旗:九十四枝(每枝征银一两零五分),共征银九十八两七钱。
以上通共征银三千八百八十七两九钱五分三厘八毫。
按以上乾隆十年「旧志」原额。乾隆二十八年查:各厅县并有新升豁除等饷(详具各厅县「水饷」下)。
台湾县
采捕小船:二百八十九只,计载梁头七千六百七十六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五百九十一两零五分二厘。雍正七年,报升梁头饷银五十四两五钱八分九厘。
旧有尖艚船五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四两一钱;于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杉板头船九十七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四十两零七钱四分;于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
港潭:六所,共征银四百二十五两六钱二分四厘(旧有大鲲身港一所,雍正九年拨归凤山县管辖)。
风柜门塭:一口,征银七两零五分六厘。喜树仔小塭:一口,征银一两(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管辖)。盐埕小塭:一口,征银五钱(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管辖)。雍正十三年,报升风柜门塭饷银七两九钱四分四厘。
罟:六张(每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共征银七十两五钱六分。
罾:三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一十二两六钱。小罾:九张(每张征银二两二钱),共征银一十九两八钱(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管辖)。
罾:三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七两六钱四分。
縺:九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蚝:九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旧有澎湖大网一十六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五十六两;箔网二张(每张征银一两二钱六分),共征银二两五钱二分;大沪二口(每口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小沪二十口(每口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八两四钱。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以上通共征银一千三百一十四两二钱零五厘。
凤山县
安平镇渡船:三十四只,计载梁头九百八十九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七十六两一钱五分三厘。
采捕小船:二百五十六只,计载梁头五千零三十八担,共征银三百八十七两九钱二分六厘。雍正六年,报升梁头银一十四两五钱八分六厘零。以上梁头饷银共征银四百七十八两六钱六分五厘零;内乾隆十八年豁免遭风击碎小船一百零九只无征银一百六十三两六钱二分零、又豁免失水无征溢额银一两七钱二分二厘零,二十一年豁免遭风击碎小船二十三只无征银三十三两一钱八分七厘,今实征银二百八十两四钱三分四厘)。
港潭:四所(竹沪、打鼓、蛲港、万丹),共征银二百一十两九钱七分四厘零(旧尚有港塭一所,征银七两零五分六厘;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
石螺潭:一口,征银一十二两。鲲身港:一所,征银二百二十两(雍正九年,台湾县拨归管辖)。
旧有喜树仔盐埕塭二口,征银一两五钱;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
罟:一十一张(每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共征银一百二十九两三钱六分。
罾:二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八两四钱。
■〈罒上令下〉: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縺:一十一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六十四两六钱八分。
蚝: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零四分。
箔:二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又罟罾尾溢升科银三钱三分三厘六毫(雍正六年续报)。
以上罟罾■〈罒上令下〉、縺、蚝、箔等饷,共征银二百六十七两四钱五分三厘零;内乾隆十八年豁免遭风沉没罟二张无征银二十三两五钱二分,縺三条无征银一十七两六钱四分。
旧有小罾九张,征银一十九两八钱;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
采捕乌鱼旗:九十四枝(每枝征银一两零五分),共征银九十八两七钱。以上乌鱼旗饷额内,乾隆十八年豁免遭风失水鱼旗二枝,无征银二两一钱。
以上通共征银一千零四十六两五钱三分二厘。
诸罗县
采捅大小鱼船:一百九十五只,共载梁头二千九百四十三担七十五斤(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二百二十六两六钱六分九厘。
鱼塭:二口,共征银一百两。
新港并目加溜湾:一所,征银二十七两一钱六分五厘六毫。直如弄西港仔含西港:一所,征银九十七两三钱七分二厘八毫。茄藤头港:一所,征银一百六十九两三钱四分四厘。南鲲身港:一所,征银三十五两二钱八分。猴树并礁巴屿潭、蚝嗌港、笨港:一所,征银二十二两二钱九分六厘四毫(旧有海丰等四港,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
罾:二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八两四钱。
縺:五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二十九两四钱。
罟:一张,征银五两八钱八分(旧有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
■〈纟衮〉:二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蚝: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零四分。
以上通共征银七百八十两零七厘八毫。
彰化县
小■〈舟古〉船:一百三十五只,共征银一百五十五两八钱八分五厘(内雍正九年新升二只,共征银二两三钱一分;乾隆十二年新升二只,共征银二两三钱一分;十三年新升四十五只,共征银五十一两九钱三分五厘;十四年新升八十四只,共征银九十七两二分;二十一年新升二只,共微银二两三钱一分)。
旧额港:四所,共征银三十八两七钱三分八厘(海丰港一所,征银二十四两八钱四分;鹿仔港一所,征银一十二两四钱九分八厘;三林港一所,征银一两;港仔尾一所,征银四钱。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新升港:三所,共征银五两八钱(水里港一所,征银三两;番仔桥港一所,征银一两四钱;大突沟港一所,征银一两四钱。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
罟:一张,征银五两八钱八分(旧有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雍正七年,拨归淡水厅管辖)。
以上通共征银五十二两七钱二分八厘。
淡水厅
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
澎湖厅
尖艚船:三十四只(每只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二十八两五钱六分(旧额五只,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六年,增二十七只;八年,增二只)。杉板船:四百六十三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一百九十四两四钱六分(原额九十七只,共征银四十两零七钱四分;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六年,新增二百零七只,共征银八十六两九钱四分;七年,新增一百二十一只,共征银五十两八钱二分。八年,新增一十五只,共征银六两三钱;十年,报升三只,共征银一两二钱六分;雍正十三年,报升一十二只,共征银五两零四分;乾隆四年,报升八只,共征银三两三钱六分)。
大网:二十六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九十一两(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大网一十六张,征银五十六两;七年,报升大网四张,征银一十四两;十三年,报升大网一张,征银三两五钱;乾隆四年,报升二张,征银七两;五年,报升二张,征银七两;八年,报升一张,征银三两五钱)。小网:三十六张(每张征银一两七钱五分),共征银六十三两(原额二十五张,征银四十三两七钱五分。雍正十三年,报升六张,征银一十两五钱;乾隆四年,报升五张,征银八两七钱五分)。
箔网:二张(每张征银一两二钱六分),共征银二两五钱二分。小箔网:一张,征银六钱三分。
大沪:三口(每口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小沪:七十二口半(每口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三十两零四钱五分(原额二十口,征银八两四钱。雍正六年,报升三十四口,征银一十四两二钱八分;八年,报升半口,征银二钱一分;十三年,报升一十八口,征银七两五钱六分)。
小罾:三十四张(每张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二十八两五钱六分(原额一十张,征银八两四钱。雍正七年,报升六张,征银五两零四分;八年,报升二张,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十年,报升二张,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十三年,报升八张,征银六两七钱二分;乾隆四年,报升一张,征银八钱四分;五年,报升五张,征银四两二钱)。
以上通共征银四百四十两零八钱六分。
附考
乾隆二年,上谕:『朕查闽省澎湖,地系海中孤岛,并无田地可耕。附岛居民,咸置小艇捕鱼,以餬其口。昔年提臣施琅倚势霸占,立为独行,每年得规礼一千二百两。及许良彬到任后,遂此项奏请归公,以为提督衙门公事之用;每年交纳,率以为常。行家任意苛求,渔人多受剥削,颇为沿海穷民之苦累。着总督郝玉麟宣朕谕旨,永行禁革。其现在捕鱼船只,饬令该地方官照例编号,稽查办理。此项陋规既经裁除,若水师提督衙门有公用必不可少之处,着郝玉麟将他项银两酌拨数百金补之』。
捕鱼处所,有蚝、潭、港、塭之分。蚝者,指海坪产蚝之处而言;驾小船用铁钯于水底取之。潭者,平埔开窝,积水甚深,鱼虾多蓄其中。港者,海水支流之处。塭者,就海坪筑岸纳水蓄鱼而名(「台湾志略」)。
捕鱼器具,有罟、罾、縺、藏、■〈罒上令下〉、箔之目。网有大小,而用法各别。每罟一张,驾船二只,先放海底,后用四、五十人两头牵挽,围拢海边,得鱼最多。罾有车罾、举罾、摇罾等属:车罾永挂海坪,岸搭高寮;下罾时,渔人在寮上将罾索用车牵起,有鱼则捕之。举罾止用一人,于港、潭、沿海皆河采捕。摇罾必需五、六人驾龙艚船,带小穵仔船,捕鱼外海。縺于冬、春二时,在外海捕涂魠等大鱼用之。藏则专于隆冬以捕乌鱼,故又名「讨乌」。■〈罒上令下〉者,网上有荡,能浮水面;下系网袋无数,每袋各挂铅坠沉入水底。鱼入袋中,辄蔽不能出。大■〈罒上令下〉置诸外海,小■〈罒上令下〉置诸内港。箔者,乘潮将满,插在海坪,杂罗水族;水汐则取之,无一遗者(同上)。
澎湖有大网,口阔尾尖,即北地之■〈人米田,上中下〉也。每口用大杉木二枝坚竖港口长流之所,名曰网桁。以网挂于桁上,凡有鱼虾之属尽藏其中;潮退举起,解网尾出之(同上)。
沪用石块围筑海坪之中,水满,鱼藏其内;水汐,则捕之(同上)。
乌鱼旗罟者,结网长百余丈、广丈余;驾船载出,常数十人,曰牵罟(「赤嵌笔谈」)。
罾者,树大竹棚于水涯,高二丈许,曰水棚;置罾以渔。縺小于罟,■〈罒上令下〉又小于縺;网长可数十丈,广五、六尺,曰牵縺、曰牵■〈罒上令下〉(同上)。
蚝,蛎房也;即以为取之之名。用竹二,长丈余,各贯铁于末如剪刀;于海水浅处钓致蛎房(同上)。
■〈纟衮〉,垂饵以钓鱼也。大绳长数十丈,系一头于岸,浮舟出海;每尺许拴数钓,大小不一,绳尽则返棹而收,曰放■〈纟衮〉(同上)。
乌鱼于冬至前后盛出,由诸邑鹿子港先出,次及安平镇大港,后至琅峤海脚,于石罅处放子,仍回北路。或云自黄河来。冬至前所捕之鱼,名曰在头乌;则肥。冬至后所捕之鱼,名曰倒头乌;则瘦。渔人有自厦门、澎湖;伺其来时,赴台采捕(同上)。
大小沪箔者,削竹片为之;绳缚如帘,高七、八尺,长数十丈。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