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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地理

重修凤山县志

25 万字 · 约 11 小时 48 分钟 · 8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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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斗九升六合。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五百二十石六斗七升九合。

康熙三十二年报垦田园,于本年起科粟七百九十五石二斗八升六合零。又报垦田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四石七斗二升。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一石九斗二升。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五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二石三斗五升七合零。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五十九石四斗零九合零。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六百一十三石九斗三升零。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三百零五石一斗一升九合。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一千零五十石五斗二升八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六百五十七石三斗八升零。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五石二斗四升八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十九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一十五石六斗。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本年起科粟三十五石七斗一升二合。又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六升。

雍正元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十年起科粟一十六石三斗二升一合零。

雍正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乾隆元年起科粟三十九石七斗七升二合零。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一千七百一十石二斗七升五合零。

雍正七年报垦田园,应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三百五十七石九斗三升一合零。

雍正八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二千六百六十四石二斗八升零。又报垦田园,应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二石八斗一升五合零。又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二十五石六升二合零。

雍正九年新收台湾县拨归新旧田园,共征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三升三合零。

雍正十年报垦园,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三石七斗六升四合零。又新垦园,于本年起科粟五石六斗六升四合零。

雍正十二年报垦田园,应于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二石六斗九升八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田,应征粟九石八斗四升七合零。

乾隆九年升科园,应征粟一十七石八斗八升七合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垦报升及收台湾县拨交田园,起科征粟共一万七千九百三十石七斗六升一合零。

乾隆十二年请垦园,应于二十一年起科粟一十八石零八升一合零。

乾隆十四年报垦园,应于十四年起科粟一石九斗三升九合七勺零。

乾隆十五年报垦田,应于十五年起科粟一百零二石一斗一升三合七勺零。

乾隆十七年报垦园,应于十七年起科粟一石七斗二升六合零。

乾隆二十年报垦田园,应于二十一年起科粟五十八石一斗八升四合零(内田起科粟五十二石八斗六升二合零、园起科粟五石三斗二升二合零)。

乾隆二十三年报垦田,应于二十三年起科粟三十一石五斗三升九合零。

乾隆二十四年报垦田园,应于二十四年起科粟一千九百六十八石四斗三合四勺零(内田起科粟七百三十一石六升一合零、园起科粟一千二百三十七石三斗四升一合零)。

乾隆二十六年报垦田,于本年起科粟一十七石五斗九升五合零。

乾隆二十七年报垦园,于本年起科粟二十六石三斗四升九合零。

递年拨归及豁免田园九百五十四甲零六厘零,共减征粟三千二百四十五石二斗二升七合零。内: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田园,共减征粟二千八百九十八石四斗六升零。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一百七十一石二斗四升二合零。

乾隆十五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一百五十二石零四升九合零。

乾隆二十四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二十三石四斗七升六合三勺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一万九百五十五甲四分五厘零、又一百二十九顷七十八亩一分零,共征本色粟四万五千八百四十五石二斗二升五合零。

附录

「诸罗杂识」:台湾田赋与中土异者三:中土止有田,而台湾兼有园(有陂塘贮水者为田、旱种者为园);中土俱纳米,而台湾止纳谷;中土有改折,而台湾止纳本色。盖自红彝至台,就中土遗民令之耕田输税。以受种十亩之地名为一甲,分别上、中、下则徽粟。共陂塘堤圳修筑之费、耕牛、农具、籽种,皆红彝资给,故名曰王田;亦犹中土之人受田耕种而纳税于田主之义,非民自世其业而按亩输税也。及郑氏攻取其地,向之王田,皆为官田;耕田之人,皆为官佃。输税之法,一如其旧;即伪册所谓官佃田园也。郑氏宗族及文武伪官与士庶之有力者,招佃耕垦,自收其租,而纳课于官,名曰私田;即伪册所谓文武官田也。其法亦分上、中、下则;所用官斗,较中土仓斛每斗仅八升。且土性浮松,三年后则力薄收少;人多弃其旧业,另耕他地。故三年一丈量,蠲其所弃而增其新垦,以为定法。其余镇营之兵,就所驻之地自耕自给,名曰营盘。及归命后,官私田园悉为民业,酌减旧额,按则匀征;既以伪产归之于民而复减其额,以便输将,诚圣朝宽大之恩也。

「赤嵌笔谈」:内地之田论亩,二百四十弓为一亩;六尺为一弓。台郡之田论甲,每甲东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计一甲,约内地十一亩三分一厘零。内地上则田一亩,各县输法不一;约征折色,自五、六分至一钱二分而止。一甲为地十一亩三分零,不过征至一两三钱零。今上则征八石八斗,即谷最贱每石三钱,已至二两六钱四分零,况又有贵于此者,而民不以为病。地方有余,上者无忧不足、中者绝长补短,犹可借漏卮以支应。若履亩勘丈,便难仍旧贯矣。

「诸罗县志」:原夫底定之立法之始,不征折色而就征本色者,原有深意;不可不察也。此地产粟颇多,十月开征,正当冬熟,折银则艰于发粜;不若本色庾积,车运输将立办,且无至榖贱病农。又此地户多新立,人无蓄聚;官粟既多,稍遇凶歉,平粜蠲赈,不须假借内郡或漳、泉、福、兴。此丰彼歉,亦可泛舟通其有无。故因地之宜、顺民之利,仍就郑氏征粟之法而除其苛暴,着为成规。凡以台属一隅宿兵,岁糜帑饷十余万,朝廷岂有求增赋而尽地利之心;大指在抚绥安辑,固海疆之外圉,为闽、粤、江、浙四省之屏蔽。台湾安而四省安,四省安而天下安矣。

雍正九年户部议准:台属报垦田园,改则征收银米。先据总督刘世明以台湾田园,旧例按甲征粟,比内地科则较重;请照内地同安县地亩官、民、盐等则之例,按亩征收。以每甲化为一十一亩,分别上、中、下之差。将上田照同安民米例,每亩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中田照同安盐米例,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下田照同安官米例,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上园照中田例,中园照下田例;下园照盐米不征盐折例,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不征秋米。所有新升田园已经征粟者,仍照征本色。其雍正七年升科以后续垦、未经汇题及将来新垦田园,统以此案题定,永为报垦之准则具题。当经臣部核算科则:台地田园,即如上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今一甲化为一十一亩,只仅征银九钱三分有奇、征米六升六合有零。是按亩所征银米,较之按甲所征粟石不及十分之三。又称从前升科田园,仍照旧按甲征粟;是新垦者固所乐从,而旧垦之民不无偏枯。但该督既称台属各业户咸称旧额田园,不敢并恳改则,致亏额赋,情愿照旧输纳;俟陆续报垦足敷额数,另请改则。其雍正七年报垦及以后续垦田园,先恳改照同安则例征粮,应如所请。台属报垦田园及自首升科者,俱以雍正七年为始,化甲为亩;照同安例,分别上、中、下征收银米。至改则田园,亦如所请,照台例将每亩所征钱粮,统照三钱六分折粟一石,核算征输。其本色米石,照一米二谷之例,折粟征贮可也。奉旨:依议。乾隆元年上谕:台湾自雍正七年以后升垦田园,钦奉皇考谕旨,照同安则例升科。后经部议,以同安科则过轻,应将台地新垦之田园按照台湾旧额输纳。朕念台湾远隔海洋,应加薄赋之恩,以昭优恤。除将前开垦田园照依旧额毋庸减则外,其雍正七年以后报垦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办理。其已照同安下则征收者,亦不必再议加赋。至嗣后垦辟田园,令地方官确勘肥瘠,酌量实在科则照同安则例,分别上、中、下定额征收;俾台民输纳宽舒,以昭朕加惠边方之至意。钦此(改照同安则例,每征银三钱六分折征榖一石,并秋米一米征二榖等合计,上田每甲应征榖二石七斗四升有奇、中田每甲应征谷二石八升有奇、下田每甲应征榖一石七斗五升有奇;上园照中田、中园照下田,下园每甲应征谷一石七斗一升有奇,照下田少差)。

粤稽凤邑田赋,向循郑氏之旧,按甲取租以作供课。其赋较之内地,实为繁重。然而民不以为病者,或旁有旷埔余地得以挹彼注兹。故若履亩丈勘,即民力难支,前人论之详矣。雍正九年,前督宪奏请:定自七年开垦及自首升科者,改照同安下沙则例化甲为亩,征银折粟,其赋较旧稍轻;而生齿日繁、榖价日贵,计银三钱六分准榖一石,即或年登丰稔,视昔已逾两倍,则虽轻犹重也。官斯土者,或甫经下车,未悉源流;每缘差保首报隐垦,即行查勘,未免滋扰。瑛承乏以来,届指三载;遍稽各省科则,近按福属征输。窃念凤邑额征赋重,即或田头地埆用力开荒,将盈补绌,事可通融、清当原谅,未敢律以欺隐之咎;恤民艰以杜弊,寓抚字于催科。谨附管见,以俟同志者采择蒭荛(王瑛曾附识)。

户口(即人丁)

接户口、人丁,本属一项。自编审黄册言之,谓之户口;自行差算赋言之,谓之人丁。凤山在郑氏时不分主客,计口算丁,每丁征银六钱。自康熙二十三年归入版图后,以有室家者均编,而客户单丁不与焉;每丁征银四银七分六厘。至康熙五十二年恩诏,但据五十年丁册,永为定额,盛世滋生,永不加赋。大哉皇仁,永无多算为赋之患矣。迨乾隆元年,复以台湾丁银比照内地加倍有余,酌中减则,征银二钱;民游宽大之世、沐休养之恩,盖亘古所未有也。爰将科则条列

于左:

旧额:户二千四百四十五、民丁口三千四百九十六(康熙二十三年题准台属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丁银一千六百六十四两零九分六厘。

递年编审,至康熙五十年丁册永为定额止(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民丁一百一十八口、三十五年编审新增民丁九十八口、四十年编审新增民丁一百一十九口、四十五年编审新增民丁一百二十三口、五十年编审新增民丁一百二十四口),共新增民丁口五百八十二(征额照旧),共征丁银二百七十七两零三分二厘。又雍正九年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户一百一十九、民丁口一百一于九(征额照旧),加征银五十六两六钱四分四厘(外自康熙五十五年起、至乾隆二年编审止,共增出民丁三百四十一;又乾隆二十八年编查,通县实在烟户共一万七千零六十,成丁男妇口八万六千三百一十三、幼丁男女口三万六千九百二十四,共计一十二万三千二百三十七丁口:钦奉恩诏,盛世滋生,永不加赋)。

以上通县新旧合计,户二千四百四十五、民丁口四千一百九十(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应征银一千九百九十七两七钱七分二厘。内除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户八百九十七、民丁口八百九十七减征银四百二十六两九钱七分二厘,实在通县民丁三千三百,合征银一千五百七十两八钱。乾隆二年改照内地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实征银六百六十两。又乾隆十二年奉文:台湾府丁银匀配通郡田园征输。本县旧额上、中、下则田园共五千零四十八甲六分零,每甲折一十一亩,共折田园五万五千五百三十四亩六分零;新垦化甲为亩,上、中、下则田园共五千九百零六甲八分五厘零,每一甲折一十一亩,共折田园六万四千九百七十五亩三分五厘。又,新升照同安则例上、中、下则共田园一万二千九百七十八亩一分零。通计新旧额征田园共一十三万三千四百八十八亩五厘零(每亩上则田匀丁银四厘一毫八丝六忽、中则田匀丁银四厘三毫八丝一忽、下则田匀丁银四厘六毫三丝九忽,每亩上则园匀丁银四厘九毫二丝九忽、中则园匀丁银五厘二毫五丝七忽、下则园匀丁银五厘六毫三丝三忽;新垦化甲为亩并照同安则例,中则田每亩匀丁银六厘五毫七丝一忽、下则田每亩匀丁银七厘六丝九忽,园每亩匀丁银八厘六毫三丝九忽零),共应征匀丁银七百一十七两三钱二分零;内除乾隆十五年豁除崩陷田园供粟免征丁银七两六钱七分七厘零、乾隆二十四年豁除崩陷田园供粟免征匀丁银六钱六厘零,实征匀丁银七百九两四分五厘一毫零(按本县丁银原额征银六百六十两,按照田亩匀派,止应加匀银五十七两三钱一分八厘零,共征银七百一十七两三钱一分八厘零。今据现行科册内开载,七百三十九两二钱一分零,比照成额实多匀出二十一两八钱九分零;台属彰化县比照成额实少加匀丁银二十一两八钱九分零。乾隆二十年,经彰化县知县朱山详明在案,应行详请改正归款)。

附录

乾隆元年上谕:朕爱养元元,凡内地百姓与海外番民,皆一视同仁,轻徭簿赋,使之各得其所。闻福建台湾丁银一项,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再加火耗,则至五钱有零矣。查内地每丁征银一钱至二钱、三钱不等,而台湾加倍有余,民间未免竭蹶。着将台湾四县丁银悉照内地之例,酌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以纾民力。从乾隆元年为始,永着为例。

「诸罗县志」:则壤定赋,昉自「禹贡」;所谓布缕粟米之征也。「周礼」:『小司徙掌民数,登其生齿,周知人数,以均其事役』。则所谓力役之征,非有取其材也。汉初为算赋,民自十五以上、五十六以下,出赋钱。户口之赋,实始于此。唐初定租、庸、调之法(租者,丁男田每亩纳粟二石。调者,每丁随乡土所出,岁输绢及绫絁各二丈、绵三两;不蚕之土,输布二丈五尺、麻一觔。庸者,每丁定役二十日,不役则日为绢三尺):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其法以丁身为主。至德宗时,杨炎变为两税,并租、庸、调而一之: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中丁(唐以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六为中),以贫富为差:其法以资产为主。以丁身为主者,流极于田亡而赋存、户亡而籍存,责其租、庸,人苦无告。以资产为主者,流极于庸钱既纳,差役如故,无事之时别作名色巧取;兵兴费广,又于税外征求。其弊一也。然租、庸、调之法,实仿周人遗意;故杨炎变之,前贤等其罪于商于。然考之唐初,岭南诸州税米、番人内附者税钱;盖不待流亡浮寄而已有不可通者。故两税之行,相沿五代、宋、元、明,以至于今不可易。盖定税以丁,转徙难稽;定税以亩,地章易核。两税之不可复废,犹井田之不可复兴;在奉法者之善与不善而已。明初,以黄册定天下户口、土田之赋。迨其中叶,流为四差之弊(里甲、均徭、驿传、机兵,谓之四差)。至万历中,变为一条鞭:括一县丁粮、徭役备载每名一岁应纳之数,下帖于民使纳银而官办其差徭。然法行既久,渐忘其旧,遂以差役合征之银为正赋。沿至国初,而又输值之大当(大当者,九甲一切夫役杂费俱就现年征比,其家立破)。是明初之黄册,已不免于两税之外,另有差徭。自一条鞭之法行,则又折差役为额征;而力役之征,终于不免。大当继之,变一法而多一倍之征,纾目前而贻无穷之害。有生民之寄者不可不慎也。

番饷

按唐初岭南诸州税米,番人内附者税钱:上户丁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经附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户三户共一口。此番饷所由始也。台属番民,荷兰时贡鹿皮,郑氏继之。饷无成额,每年于调社日轻重其饷于贌社者之手,苛削殊甚。自入版图后,每丁征米折粟,始沐休养。迨乾隆二年,上谕:番饷改照民丁则例征输。浩浩乎!皇仁之大矣。今并着之。

旧额:下淡水等八社土番共四百五十户、四千三百四十五丁口。内除老疾、少男女、番妇等七百五十三丁口豁免派征外,实三千五百九十二丁口(内教册、公廨番九十七,每丁征米一石;壮番一千三百九十五,每丁征米一石七斗;少壮番二百五十六,每丁征米一石三斗;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每丁征米一石),共应征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每米一石,折征粟二石),折征粟九千二百九十石六斗;雍正四年豁免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丁饷共减征粟三千六百八十八石,实该征粟五千六百零二石六斗。是年又奉文,每粟一石折银三钱六分,共折征银二千零一十六两九钱三分六厘。乾隆二年钦奉恩诏:番饷改照民丁则例,每丁征银二钱;通共一千七百四十八丁,额征银三百四十九两六钱(内下淡水社番丁二百九十二、力力社番丁一百六十、茄藤社番丁二百八十、放■〈纟索〉社番丁二百八十六、上淡水社番丁二百三十七、阿猴社番丁一百六十一、搭楼社番丁二百三十四、大泽机社番丁九十八)。

新收加六堂等四社土番共八百九十六丁,实征银一百七十九两二钱二分二厘四毫(内加六堂社征银四十九两三钱九分二厘、琅峤社征银五十一两一钱五分六厘、琉球社征银九两八钱七分八厘、卑南觅社征银六十八两七钱九分六厘)。

通县合计,共征番饷银五百二十八两八钱二分二厘四毫。

附录

乾隆二年上谕:『闻台地番黎大小计九十六社,有每年输纳之项,名曰番饷。按丁征收,有多至二两、一两有余及五、六钱不等者。朕思民番皆吾赤子,原无歧视。所输番饷,即百姓之丁银也;着照民丁之例,每丁征银二钱,其余悉行裁减。该督、抚可转饬地方官出示晓谕,实力奉行,务令番民均沾实惠。又闻澎粮厅、淡防厅均有额编人丁,每丁征银四钱有零,从前未曾裁减;亦着照台湾四县之例行』。

社番不通汉语,纳饷办差,皆通事为之承理。而奸棍以番为可欺,视其所有无异己物,藉事开销,脧削无厌;呼男妇孩稚供役,直如奴隶;甚至略卖,或纳番女为妻妾,以至番民老而无妻,各社户口日就衰微。尤可异者,县官到任,有更换通事名色,缴费或百两、或数十两不等。设一年数易其官,通事亦数更其人。此种用费,名为通事所出,其实仍在社中偿补。当官既经缴费,到社任意攫夺,岂复能钤管约束?因与道府约,嗣后各社通事俱令于该县居住;社中有应办理事件,饬令前往,给以限期,不许久住番社,以滋扰累。盗买、盗卖者,除断令离异,仍依律治之。至通事一役,如不法多事,即当责革。若谨愿无过,便可令其常充;不得藉新官更换,混行派费。远者,计赃议罪。

周锺瑄上满总制书:『番俗醇朴,太古之遗。一自居民杂沓,强者欺番,视番为俎上之肉;弱者媚番,导番为升木之猱。地方隐忧,莫甚于此!社饷一项,凤山下淡水八社番米,在伪郑原数五千九百三十三石八斗;荡平后,酌减为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诸罗社饷,共七千七百八两零,未邀裁减,前犹可支持;以地皆番有,出产原多。自比年以来,流亡日集,以有定之疆土、处日益之流民,累月经年日事侵削,向为番民鹿场、麻地,今为业户请垦或为流寓占耕,番民世守之业,竟不能存什一于千百。且开台以来,每年维正之供七千八百余金,花红八千余金,官令采买麻石又四千余金,放■〈纟索〉社盐又二千余金,总计一岁所出共二万余金。中间通事、头家假公济私,何啻数倍!土番膏血有几,虽欲不穷得乎』?

「诸罗县志」:按番社之饷,责成于通事;犹民户之粮,责成于里甲也。然民户可自封投柜,而土番性既顽蠢,不知书数。行以自封投柜之法,势必不能。故民户之里甲可除,而番社之通事不可去也。若所谓社商、头家(番称通事亦曰头家)者,非真有商人于此贸易,不过游棍豪猾邀朋合伙、重利称货,以夤缘得之;而就中佥一人为通事。是通事者,社商头家之别名也。某自五十四年视事,查附近县治如诸罗山、哆啰嘓、目加溜湾、麻豆、萧垄、新港等六社,番汉错居,向皆自举通事,每年祗与以辛劳(番每年计值以授通事或粟麻鹿脯之类,曰辛劳),为登记出纳数目而均其差役。应征额饷,番自输官,不经通事之手。因查县北如打猫、他里雾、柴里三社均属附近,番习见官长,稍有知觉,与六社无异,亦令自举通事自输;使远社尽用此法,虽脧削未必尽无,以视社商之包贌者不大有间乎?然其本则在县令之自正其身而已。旧例岁一给牌,通事以社之大小为多寡,自百金而倍蓰之,曰花红。不者,则易其人。每年各社产脂麻之处,官采买而短其价;或发盐计口分番,而勒以食贵。又,各社岁派鹿筋、鹿茸、鹿皮、豹皮若干。

同部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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