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史藏 · 政书

唐律疏议

24 万字 · 约 11 小时 17 分钟 · 10 / 31

会员可开白话

同罪。

【疏】议曰:“失者,各减三等”,谓意在堪贡,心不涉私,不审德行有亏,得减故罪三等。自“试不及第”以下,“应附不附”以上,失者又各减三等。“馀条失者准此”,谓一部律内,公事错失,本条无失减之文者,并准此减三等。承言不觉,亦从贡举以下,承校试人言,不觉差失,从失减三等上更减一等,故云“又减一等”。知而听行,亦从贡举以下,知非其人,或试不及第,考校、课试知其不实,或选官乖状,“各与同罪”,谓各与初试者同罪。

93.刺史县令私出界

诸刺史、县令、折冲、果毅,私自出界者,杖一百。(经宿乃坐。)

【疏】议曰:州、县有境界,折冲府有地团。不因公事,私自出境界者,杖一百。注云“经宿乃坐”,既不云“经日”,即非百刻之限。但是经宿,即合此坐。

94.在官应直不直

诸在官应直不直,应宿不宿,各笞二十;通昼夜者,笞三十。

【疏】议曰:依令:“内外官应分番宿直。”若应直不直,应宿不宿,昼夜不相须,各笞二十。通昼夜不直者,笞三十。

若点不到者,一点笞十。(一日之点,限取二点为坐。)

【疏】议曰:内外官司应点检者,或数度频点,点即不到者,一点笞十。谓一日之内,点检虽多,止据二点得罪,限笞二十。若全不来,上计日以无故不上科之。

问曰:二日以上,日别常向曹司,曹司点检,每点不到。若科无故不上,即是日别常来;若以累点科之,罪又重於不上。假有十日之内,日别皆来,每点不到,欲科何罪?

答曰:八品以下,频点不到,便是已发更犯,合重其事,累点科之。如非流内之人,自须当日决放。初虽累点罪重,点多不至徒刑;计日不上初轻,日多即至徒坐。所以日别上者据点,全不来者计日。以此处断,实允刑名。

95.官人无故不上

诸官人无故不上及当番不到,(虽无官品,但分番上下,亦同。下条准此。)

【疏】议曰:官人者,谓内外官人。“无故不上,当番不到”,谓分番之人,应上不到。注云“虽无官品”,谓但在官分番者,得罪亦同官人之法。下条准此者,谓“之官限满不赴”及“官人从驾稽违及从而先还”,虽无官品,亦同官人之法。

若因暇而违者,一日笞二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边要之官,加一等。

【疏】议曰:官人以下、杂任以上,因给暇而故违,并一日笞二十,三日加一等,二十五日合杖一百,三十五日徒一年,四十五日徒一年半。“边要之官”,谓在缘边要重之所,无故不上以下,各加罪一等。

96.之官限满不赴

诸之官限满不赴者,一日笞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即代到不还,减二等。

【疏】议曰:依令,之官各有装束程限。限满不赴,一日笞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其替人已到,淹留不还,准不赴任之程,减罪二等。其有田苗者,依令“听待收田讫发遣”。无田苗者,依限须还。

97.官人从驾稽违

诸官人从驾稽违及从而先还者,笞四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侍臣,加一等。

【疏】议曰:“官人”,谓百官应从驾者。流外以下应从人,亦同官人之罪。其书吏、书僮之类,差逐官人者,不在此限。其有稽违不到及从而先还者,虽不满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侍臣”,谓中书、门下省五品以上,依令应侍从者,加罪一等。

98.大祀不预申期

诸大祀不预申期及不颁所司者,杖六十;以故废事者,徒二年。

【疏】议曰:依令:“大祀,谓天地、宗庙、神州等为大祀。或车驾自行,或三公行事。斋官皆散斋之日,平明集省,受誓诫。二十日以前,所司预申祠部,祠部颁告诸司。”其不预申期及不颁下所司者,杖六十。即虽申及颁下,事不周悉,所坐亦同。以故废祠祀事者,所由官司,徒二年。应连坐者,各依公坐法,节级得罪。

牲牢、玉帛之属不如法,杖七十;阙数者,杖一百;全阙者,徒一年。(全阙,谓一坐。)

【疏】议曰:牲,谓牛、羊、豕。牢者,牲之体。玉,谓苍璧祀天,璜琮祭地,五方上帝各依方色。帛,谓币帛。称“之属”者,谓黍、稷以下,不依礼、令之法,一事有违,合杖七十;一事阙少,合杖一百;一坐全阙,合徒一年。其本是中、小祀,虽从大祀受祭,若有少阙,各依中、小祀递减之法。阙坐更多,罪不过此。馀祀阙坐,皆准此。

即入散斋,不宿正寝者,一宿笞五十;致斋,不宿本司者,一宿杖九十;一宿各加一等。中、小祀递减二等。(凡言祀者,祭、享同。馀条中、小祀准此。)

【疏】议曰:依令:“大祀,散斋四日,致斋三日。中祀,散斋三日,致斋二日。小祀,散斋二日,致斋一日。散斋之日,斋官昼理事如故,夜宿於家正寝。”不宿正寝者,一宿笞五十,一宿加一等。其无正寝者,於当家之内馀斋房内宿者,亦无罪。皆不得习秽恶之事。故《礼》云:“三日斋,一日用之,犹恐不敬。”致斋者,两宿宿本司,一宿宿祀所。无本司及本司在皇城外者,皆於郊社、太庙宿斋。若不宿者,一宿杖九十,一宿加一等。通上散斋,故云“各加一等”。中、小祀者,谓社稷、日月、星辰、岳镇、海渎、帝社等为中祀,司中、司命、风师、雨师、诸星、山林、川泽之属为小祀。从大祀以下犯者,中祀减大祀二等,小祀减中祀二等,故云“各递减二等”。

【疏】议曰:依《祠令》:“在天称祀,在地为祭,宗庙名享。”今直举祀为例,故曰“凡言祀者,祭、享同”。“馀条中、小祀准此”,但在中祀有犯,皆减大祀二等;小祀有犯,皆减中祀二等。谓下条“大祀在散斋,吊丧问疾”,贼盗律“盗大祀神御物”之类,本条无中、小祀罪名者,准此递减。

99.大祀在散斋吊丧问疾

诸大祀在散斋而吊丧、问疾、判署刑杀文书及决罚者,笞五十;奏闻者,杖六十。致斋者,各加一等。

【疏】议曰:大祀散斋四日,并不得吊丧,亦不得问疾。刑谓定罪,杀谓杀戮罪人,此等文书不得判署,及不得决罚杖、笞。违者,笞五十。若以此刑杀、决罚事奏闻者,杖六十。若在致斋内犯者,各加一等。中、小祀犯者,各递减二等。

100.祭祀朝会失昏违仪

诸祭祀及有事於园陵,若朝会、侍卫,行事失错及违失仪式者,笞四十。(谓言辞喧嚣,坐立怠慢乖众者,乃坐。)

【疏】议曰:称祭祀者,享亦同;“及有事於园陵”,谓谒陵等事;“若朝会”,谓百官朝参、集会;及侍卫祭祀之事:行事失错及违失仪式者,笞四十。注云“谓言辞讠宣嚣,坐立怠慢”,谓声高讠宣闹,坐立不正,不依仪式,与众乖者,乃坐。

应集而主司不告,及告而不至者,各笞五十。

【疏】议曰:“应集”,谓“祭祀”以下及馀事合集之人。而主司不颁告令集,罪在主司;告而不至,独坐不至者。故云“各笞五十”。

101.庙享有丧遣充执事

诸庙享,知有缌麻以上丧,遣充执事者,笞五十;陪从者,笞三十。主司不知,勿论。有丧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祭天地社稷则不禁。

【疏】议曰:庙享为吉事,《左传》曰:“吉於庄公。”其有缌麻以上惨,不得预其事。若知有缌麻以上丧,遣充执事者,主司笞五十。虽不执事,遣陪从者,主司笞三十。若主司不知前人有丧者,勿论。即有丧不自言,而冒充执事及陪从者,亦如之。其祭天地社稷不禁者,礼云“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不避有惨,故云“则不禁”。

102.合和御药有误

诸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者,医绞。

【疏】议曰:合和御药,须先处方,依方合和,不得差误。若有错误,“不如本方”,谓分两多少不如本方法之类。合成仍题封其上,注药迟驶冷热之类,并写本方俱进。若有误不如本方及封题有误等,但一事有误,医即合绞。医,谓当合和药者,名例“大不敬”条内已具解讫。

料理简择不精者,徒一年。未进御者,各减一等。监当官司,各减医一等。(馀条未进御及监当官司,并准此。)

【疏】议曰:“料理”,谓应熬削洗渍之类。“简择”,谓去恶留善,皆须精细之类。有不精者,徒一年。其药未进御者,“各减一等”,谓应绞者从绞上减,应徒者从徒上减,是名“各减一等”。“监当官司”,依令:“合和御药,在内诸省,省别长官一人,并当上大将军、将军、卫别一人,与尚药、奉御等监视。药成,医以上先尝。”除医以外,皆是监当官司,并於已进、未进上,各减医罪一等。注云“馀条未进御者”,谓下条“造御膳”、“御幸舟船”、“乘舆服御物”,但应供奉之物未进御者,各随轻重减一等,监当官司又各减一等,故云“并准此”。

103.造御膳有误

诸造御膳,误犯食禁者,主食绞。若秽恶之物在食饮中,徒二年;简择不精及进御不时,减二等。不品尝者,杖一百。

【疏】议曰:造御膳者,皆依《食经》,经有禁忌,不得辄造,若乾脯不得入黍米中,苋菜不得和鳖肉之类。有所犯者,主食合绞。“若秽恶之物”,谓物是不之类,在食饮中,徒二年。若简择不精者,谓简米择菜之类,有不精好;及进御不时者,依礼,饭齐视春宜温,羹齐视夏宜热之类,或期夕日中,进奉失度及冷热不时者:减罪二等,谓从徒二年减二等。“不品尝者,杖一百”,谓酸咸若辛之味不品及应尝不尝,俱得杖一百之罪。

104.御幸舟船有误

诸御幸舟船,误不牢固者,工匠绞。(工匠各以所由为首。)

【疏】议曰:御幸舟船者,皇帝所幸舟船,谓造作庄严。不甚牢固,可以败坏者,工匠合绞。注云“各以所由为首”,明造作之人,皆以当时所由人为首。

若不整饰及阙少者,徒二年。

【疏】议曰:其舟船若不整顿修饰,及在船篙、棹之属,所须者有所阙少,得徒二年。此亦以所由为首,监当官司各减一等。

105.乘舆服御物修整不如法

诸乘舆服御物,持护修整不如法者,杖八十;若进御乖失者,杖一百。其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完牢,徒二年;未进御,减三等。

【疏】议曰:乘舆所服用之物,皆有所司执持修整,自有常法。不如法者,杖八十。“若进御乖失者”,依《礼》“授立不跪,授坐不立”之类,各依礼法,如有乖失违法者,合杖一百。其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完牢者,车谓辂车,马谓御马。其“之属”,谓羊车及辇等。升车则马动,马动则銮鸣之类,是为“调习”。若不如此,或御马惊骇,车、舆及鞍、辔之属有损坏,各徒二年。虽不如法,未将进御者,减三等。

应供奉之物阙乏者,徒一年;其杂供有阙,笞五十。

【疏】议曰:“应供奉之物”,谓衣服、饮食之类。但是应供奉者,皆须预备,有阙乏者,即徒一年。杂供有阙者,谓非寻常应供奉之物,可供而阙者,笞五十。

106.主司私借服御物

诸主司私借乘舆服御物,若借人及借之者,徒三年。非服而御之物,徒一年。在司服用者,各减一等。(非服而御,谓帷帐几杖之属。)

【疏】议曰:乘舆服御物,主司持护修整,常须如法,若有私借,或将借人及借之者,各徒三年。“非服而御之物”,谓除服御物之外,应供御所用者,得徒一年。虽非自借及借人,在司服用者,各减罪一等:服御物,徒三年上减;非服而御,徒一年上减。是为“各减一等”。

【疏】议曰:帷帐几杖之属者,谓笔砚、书史、器玩等,是应供御所须,非服用之物。色类既多,故云“之属”。

107.监当主食有犯

诸监当官司及主食之人,误将杂药至御膳所者,绞。(所,谓监当之人应到之处。)

【疏】议曰:御厨造膳,从造至进,皆有监当官司。依令:“主食升阶进食。”但是杂药,误将至御膳所者,绞。“杂药”,谓合和为药,堪服饵者。若有毒性,虽不合和,亦为“杂药”。

108.百官外膳犯食禁

诸外膳,谓供百官。犯食禁者,供膳杖七十。若秽恶之物在食饮中及简择不净者,笞五十。误者,各减二等。

【疏】议曰:百官常食以上,皆官厨所营,名为“外膳”,故注云“谓供百官”。“犯食禁者”,食禁已上解讫,若有犯者,所由供膳杖七十。“秽恶之物”,谓不净物之类在食饮中,及简择有不净,其所由者,得笞五十。若有误失者,各减二等:误犯食禁者,笞五十;误简不净,笞三十。

109.漏泄大事

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大事,谓潜谋讨袭及收捕谋叛之类。)

【疏】议曰:依《斗讼律》:“知谋反及大逆者,密告随近官司。”其知谋反、大逆、谋叛,皆合密告,或掩袭寇贼,此等是“大事应密”,不合人知。辄漏泄者,绞。注云“大事,谓潜谋讨袭”者,讨谓命将誓师,潜谋征讨;袭谓不声锺鼓,掩其不备者。既有潜谋讨袭之事及收捕反、逆之徒,故云“谋叛之类”。

非大事应密者,徒一年半;漏泄於蕃国使者,加一等。仍以初传者为首,传至者为从。即转传大事者,杖八十;非大事,勿论。

【疏】议曰:“非大事应密”,谓依令“仰观见风云气色有异,密封奏闻”之类。有漏泄者,是非大事应密,合徒一年半。国家之事,不欲蕃国闻知,若漏泄於蕃国使者,加一等,合徒二年。其大事,纵漏泄於蕃国使,亦不加至斩。漏泄之事,“以初传者为首”,首谓初漏泄者。“传至者为从”,谓传至罪人及蕃使者。其间展转相传大事者,杖八十。“非大事者,勿论”,非大事,虽应密,而转传之人并不坐。

110.私有玄象器物

诸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谶书,兵书,《七曜历》,太一、《雷公式》,私家不得有,违者徒二年。私习天文者亦同。其纬、候及《论语谶》,不在禁限。

【疏】议曰:玄象者,玄,天也,谓象天为器具,以经星之文及日月所行之道,转之以观时变。易曰:“玄象著明,莫大於日月。故天垂象,圣人则之。”《尚书》云:“在璇玑玉衡,以齐七政。”天文者,《史记天官书》云天文,日月、五星、二十八宿等,故《易》曰:“仰则观於天文。”图书者,“河出图,洛出书”是也。谶书者,先代圣贤所记未来徵祥之书。兵书,谓《太公六韬》、《黄石公三略》之类。七曜历,谓日、月、五星之历。《太一》、《雷公式》者,并是式名,以占吉凶者。私家皆不得有,违者,徒二年。若将传用,言涉不顺者,自从“造ビ言”之法。“私习天文者”,谓非自有书,转相习学者,亦得二年徒坐。纬、候及谶者,《五经纬》、《尚书中候》、《论语谶》,并不在禁限。

111.稽缓制书官文书

诸稽缓制书者,一日笞五十,讠誊制、敕、符、移之类皆是。一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

【疏】议曰:制书,在令无有程限,成案皆云“即日行下”,称即日者,谓百刻内也。写程:“通计符、移、关、牒,满二百纸以下,给二日程;过此以外,每二百纸以下,加一日程。所加多者,总不得过五日。其赦书,计纸虽多,不得过三日。军务急速,皆当日并了。”成案及计纸程外仍停者,是为“稽缓”,一日笞五十。注云“讠誊制、敕、符、移之类”,谓奉正制、敕,更讠誊已出,符、移、关、解、刺、牒皆是,故言“之类”。一日加一等,计六日杖一百,十日徒一年,即是罪止。

其官文书稽程者,一日笞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疏】议曰:“官文书”,谓在曹常行,非制、敕、奏抄者。依令:“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徒以上狱案辩定须断者三十日程。其通判及勾经三人以下者,给一日程;经四人以上,给二日程;大事各加一日程。若有机速,不在此例。”机速,谓军机急速,不必要准案程。应了不了,亦准稽程法。除此之外,皆准事。稽程者,一日笞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112.被制书施行有违

诸被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失错者,杖一百。(失错,谓失其旨。)

【疏】议曰:“被制书”,谓奉制。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若非故违而失错旨意者,杖一百。

问曰:条云“被制书施行而违者徒二年”,未知敕及奏抄得罪同否?

答曰:上条“稽缓制书”。

113.受制忘误

诸受制忘误及写制书误者,事若未失,笞五十;已失,杖七十。转受者,减一等。

【疏】议曰:谓承制之人,忘误其事及写制书脱剩文字,并文字错失。事若未失者,谓未失制书之意,合笞五十。“已失”,谓已失事意而施行,合杖七十。“转受者减一等”,若宣制忘误及写制失错,转受者虽自错误,为非亲承制敕,故减一等:未失其事,合笞四十;事若已失,合杖六十。故云“转受者减一等”。

●卷十 职制(19条)

114.制书官文书误辄改定

诸制书有误,不即奏闻,辄改定者,杖八十;官文书误,不请官司而改定者,笞四十。知误,不奏请而行者,亦如之。辄饰文者,各加二等。

【疏】议曰:“制书有误”,谓旨意参差,或脱剩文字,於理有失者,皆合覆奏,然後改正、施行。不即奏闻,辄自改定者,杖八十。“官文书”,谓常行文书,有误於事,改动者,皆须请当司长官,然後改正。若有不请自改定者,笞四十。知制书误不奏,知官文书误不请,依错施行,“亦如之”:制书误,得杖八十;官文书误,得笞四十。依《公式令》:“下制、敕宣行,文字脱误,於事理无改动者,勘检本案,分明可知,即改从正,不须覆奏。其官文书脱误者,谘长官改正。”辄饰文字者,“各加二等”,谓非动事,修饰其文,制书合杖一百,官文书合杖六十。若动事,自从“诈增灭”法。

115.上书奏事犯讳

诸上书若奏事,误犯宗庙讳者,杖八十;口误及馀文书误犯者,笞五十。

【疏】议曰:上书若奏事,皆须避宗庙讳。有误犯者,杖八十。若奏事口误及馀文书误犯者,各笞五十。

即为名字触犯者,徒三年。若嫌名及二名偏犯者,不坐。(嫌名,谓若禹与雨、丘与区。二名,谓言徵不言在,言在不言徵之类。)

【疏】议曰:普天率土,莫匪王臣。制字立名,辄犯宗庙讳者,合徒三年。若嫌名者,则礼云“禹与雨”,谓声嫌而字殊;“丘与区”,意嫌而理别。“及二名偏犯者”,谓衤复名而单犯并不坐,谓孔子母名徵在,孔子云“季孙之忧,不在颛臾”,即不言徵;又云“杞不足徵”,即不言在。此色既多,故云“之类”。

116.上书奏事误

诸上书若奏事而误,杖六十;口误,减二等。(口误不失事者,勿论。)

【疏】议曰:“上书”,谓书奏特达。“奏事”,谓面陈。有误者,杖六十。若口误,减二等,合笞四十。若口奏虽误,事意无失者,不坐。

上尚书省而误,笞四十。馀文书误,笞三十。(误,谓脱剩文字及错失者。)

【疏】议曰:上尚书省而误者,谓内外百司应申尚书省,而有文字脱剩及错失者,合笞四十。馀文书误者,谓非上尚书省,凡是官文书误者,合笞三十。

即误有害者,各加三等。(有害,谓当言勿原而言原之,当言千疋而言十疋之类。)

【疏】议曰:上书、奏事误有害者,合杖九十。上尚书省误有害者,合杖七十。馀文书误有害者,合杖六十。是名“各加三等”。注云“有害,谓当言勿原而言原之,当言千疋而言十疋之类”,称“之类”者,自须以类求之,类例既多,事非一端。假有犯罪,当言原之而言勿原,当言勿原而言原之,承误已行决及原放讫者,此即“当条虽有罪名所为重者”,自从“失出入”论,不可直从“有害”加三等。

若误可行,非上书、奏事者,勿论。(可行,谓案省可知,不容有异议,当言甲申而言甲由之类。)

【疏】议曰:“上尚书使以下,虽误,案验可行者,皆不坐。可行者,谓案验其状,省察是非,不容更有别议。当言甲申之日,而言甲由之日,如此之类,是案省可知,虽误,皆不合罪。

117.事应奏不奏

诸事应奏而不奏,不应奏而奏者,杖八十。应言上而不言上,(虽奏上,不待报而行,亦同。)不应言上而言上及不由所管而越言上,应行下而不行下及不应行下而行下者,各杖六十。

【疏】议曰:应奏而不奏者,谓依律、令及式,事应合奏而不奏;或格、令、式无合奏之文及事理不须闻奏者,是“不应奏而奏”:并合杖八十。

同部

其它

安徽咨议局章程
安徽咨议局章程 (一)议事细则 第一章 议事时间 第一条 凡议事以午后一钟为开议时刻,午后五钟三十分为散会时刻,三钟以后得休息三十分。如议事未毕,经议长认为必要,或议员十人以上之要求得议长许可者,亦可延长时间。 第二条 开议时刻已到,即摇铃开议。议员除照谘议局章程第三十八条应回避者,及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停止到会者外,不得无故缺席,亦不得后时不到。 第三条 开议时刻已到,而到会议员尚不及议员总数之半者,得由议长酌展开议时刻,如展至二次仍不及半者,议长即宣告散会。 第二章 议事日程 第四条 凡本局应议事件,应由议长将其次序及开议日时,编定议事日程表,先期通
熬波图
钦定四库全书 提要 熬波图 臣等谨案熬波圗元陈椿撰椿天台人始末未详此书乃元统中椿为下砂盐司因前提干旧圗而补成者也自各团灶座至起运散盐为图四十有七圗各有説后系以诗凡晒灰打卤之方运薪试莲之细纎悉毕具亦楼璹耕织圗曾之谨农器谱之流亚也序言地有瞿氏唐氏为盐提干又称提干讳守仁而佚其姓考云间旧志瞿氏实下砂望族如瞿霆发瞿电发瞿震发瞿时学瞿时懋瞿时佐瞿先知辈或为提举或为盐税几于世任盐官其地有瞿家港瞿家路瞿家园诸名皆其旧迹然作是圗者不知为谁至唐氏则旧志不载无可考见矣诸圗绘画颇工永乐大典所载已经摹尚存矩度惟原缺五图世无别本不可复补姚广孝等编辑之时虽校勘粗踈不应漏落至此盖
八旬万寿盛典
钦定四库全书 八旬万夀盛典 进表 大学士公【臣】阿桂等谨 奏【臣】等恭纂 八旬万夀盛典告成谨奉 表恭 进者【臣】等诚懽诚忭稽首顿首庆惟我 皇上 福集箕畴 夀増轩纪 堂顔四得具位录名夀而宜民 寳篆八徴省嵗日月星而来偹三乗三 履统天之御五十五叶大衍之全 万嵗乐以由庚 八袠盈乎步戍环瀛喜洽戴斗愉腾 鉴黎赤之贡牋爰 允祝 厘之请吁簮绅而载笔特摛纪盛之编粤若绕电兆禧流虹笃祜祁乙酉沩丙戌宛授受之相承文庚寅武壬辰俨后先而中立轩辕以戊生为土徳之王成汤以乙日应元鸟之祥三统云遥邈莫祥于偻祘六帝未逮但得半于添筹溯唐室之开元肇诞辰而立节丝嚢绶帯通戚里之馈饴白帝田神托民间之报赛张
唐律疏议原文及白话翻译在线阅读|中华古籍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