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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政书

大明会典

172 万字 · 约 81 小时 59 分钟 · 171 / 222

会员可开白话

论、比照窃盗三犯律处绞。奏请定夺

盗城门钥

凡盗京城门钥、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盗府州县镇城关门钥、皆杖一百、徒三年。盗仓库门锁钥、皆杖一百。并剌字

盗军器

凡盗军器者、计赃、以凡盗论。若盗应禁军器者、与私有罪同。若行军之所、及宿卫军人、相盗入已者、准凡盗论。还充官用者、各减二等

盗园陵树木

凡盗园陵内树木者、皆杖一百、徒三年。若盗他人坟塋内树木者、杖八十。若计赃重於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

一凡凤阳

皇陵、泗州

祖陵、南京

孝陵、

天寿山

列圣陵寝、承天府

显陵、山前山后、各有禁限、若有盗砍树株者、验实真正桩楂、比照盗

大祀神御物斩罪、奏请定夺。為从者、发边卫充军。取土取石、开窑烧造、放火烧山者、俱照前拟断。其

孝陵神烈山铺舍以外、去墻二十里、敢有开山取石、安插坟墓、筑凿臺池者、枷号一箇月、发边卫充军。若於凤阳

皇城内外、耕种牧放、安歇作践者、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落。各该巡守人役、拾柴打草、不在禁限。但有科歛银两馈送、不行用心巡视、及守备留守等官、不行严加约束、以致下人恣肆作弊者、各从重究治。

天寿山仍照旧例、锦衣卫轮差的当官校、往来巡视。若差去官校、卖放作弊、及託此妄拏平人骗害者、一体治罪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

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併赃论罪。 【併赃、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钱四十贯。虽各分四贯入已、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四十贯、罪皆斩。若十人共盗五贯、皆杖一百之类】并於右小臂膊上、剌盗官 【钱粮物】 三字 【每字各方一寸五分、每画各阔一分五釐、上不过肘、下不过腕、餘条准此】

一贯以下、杖八十

一贯之上、至二贯五百文、杖九十

五贯、杖一百

七贯五百文、杖六十、徒一年

一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一十二贯五百文、杖八十、徒二年

一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十七贯五百文、杖一百、徒三年

二十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二十二贯五百文、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二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四十贯、斩

一凡仓库钱粮、若宣府、大同、甘肃、寧夏、榆林、辽东、四川、建昌、松潘、广西、贵州、并各沿边沿海去处、有监守盗粮四十石、草八百束、银二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二十两以上、常人盗粮八十石、草一千六百束、银四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四十两以上、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两□各衙门、及漕运、并京通临淮徐德六仓、有监守盗粮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银三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粮一百二十石、草二千四百束、银六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六十两以上、亦照前拟充军。其餘腹里、但係抚按等官查盘去处、有监守盗粮一百石、草二千束、银五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五十两以上、常人盗粮二百石、草四千束、银一百两、钱帛等物值银一百两以上、亦照前拟充军。以上人犯、俱依律併赃论罪。仍各计入已之赃数满、方照前拟断。不及数者、照常发落。若正犯逃故者、於同爨家属名下追陪、不许滥及各居亲属。其各处徵收在官、应该起解钱粮、有侵盗者、俱照腹里例拟断

一凡沿边沿海钱粮、有侵盗银二百两、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钱帛等物、值银二百两以上、漕运钱粮、有侵盗银三百两、粮六百石以上、俱照本律、仍作真犯死罪。係监守盗者、斩。係常人盗者、绞。奏请定夺

常人盗仓库钱粮

凡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得财、杖六十、免刺。但得财者、不分首从、併赃论罪。 【併赃、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钱八十贯。虽各分八贯入已、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八十贯、罪皆绞。若十人共盗一十贯、皆杖九十之类】 并於右小臂膊上、剌盗官 【钱粮物】 三字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绞

强盗

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

○若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

○若窃盗临时有拒捕、及杀伤人者、皆斩。因盗而姦者、罪亦如之。共盗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杀伤人、及姦情者、止依窃盗论

○其窃盗事主知觉、弃财逃走、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自依罪人拒捕律科罪

一强盗杀人、放火烧人房屋、姦污人妻女、打劫牢狱仓库、及干係城池衙门、并积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财、俱照得财律斩。随即奏请审决梟示。若止伤人而未得财、比照抢夺伤人律科断

一响马强盗、执有弓矢军器、白日邀劫道路、赃证明白、俱不分人数多寡、曾否伤人、依律处决、於行劫去处、梟首示眾

劫囚

凡劫囚者、皆斩。 【但劫即坐、不须得囚】 若私窃放囚人逃走者、与囚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虽有服亲属与常人同】 窃而未得囚者、减二等、因而伤人者、绞。杀人者、斩。為从各减一等

○若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眾中途打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伤人者、绞。杀人及聚至十人、為首者、斩。下手致命者、绞。為从、各减一等。其率领家人、随从打夺者、止坐尊长。若家人亦曾伤人者、仍以凡人首从论

一凡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并捕获罪人、但聚眾至十人以上、中途打夺、為从者如係亲属、并同居家人、照常发落。若係异姓、同恶相济、及槌师打手、俱发边卫充军

白昼抢夺

凡白昼抢夺人财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计赃重者、加窃盗罪二等。伤人者、斩。為从各减一等、并於右小臂膊上、剌抢夺二字

○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风著浅、而乘时抢夺人财物、及拆毁船隻者、罪亦如之

○其本与人斗殴、或勾捕罪人、因而窃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夺去者、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剌。若有杀伤者、各从故斗论

一凡号称喇唬等项名色、白昼在街撒泼、口称

圣号、及总甲、快手、应捕人等、指以巡捕勾摄為由、各殴打平人、抢夺财物者、除真犯死罪外、犯该徒罪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虽係初犯、若节次抢夺、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俱发原抢夺地方、枷号一箇月、照前发遣。若里老邻佑、知而不举、所在官司、纵容不问、各治以罪

窃盗

凡窃盗已行而不得财、笞五十、免剌。但得财者、以一主為重、併赃论罪。為从者、各减一等。 【以一主為重。谓如盗得二家财物、从一家赃多者科罪、併赃论。谓如十人共盗得一家财物、计赃四十贯。虽各分得四贯、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四十贯之罪。造意者為首、该杖一百。餘人為从、各减一等、止仗九十之类。餘条准此】 初犯、并於右小臂膊上、剌窃盗二字。再犯、剌左小臂膊。三犯者、绞。以曾经剌字為坐

○掏摸者罪同

○若军人為盗、虽免剌字、三犯一体处绞

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正统八年、七月十一日、节该钦奉

英宗皇帝圣旨、今后窃盗、初犯剌右臂的、革后再犯、剌左臂、若两臂俱剌、赦后又犯的、淮三犯论。还将所犯赦前赦后、明白开奏定夺、钦此

盗马牛畜產

凡盗马牛驴骡猪羊鸡犬鹅鸭者、并计赃、以窃盗论。若盗官畜產者、以常人盗官物论

○若盗马牛而杀者、杖一百、徒三年。驴骡、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计赃重於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

一凡盗

御马者、问罪、枷号三箇月、发边卫充军若将自已及他人骑操官马盗卖者、枷号一箇月发落。盗至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数、俱免枷号、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卫所、各充军。五匹以上、属军卫者、发极边、属有司者、发边卫、各永远充军。若养马人户、盗卖官马、至三匹以上、亦问发附近充军

一凡冒领太僕寺官马至三匹者、问罪、於本寺门首枷号一箇月、发边卫充军

盗田野榖麦

凡盗田野榖麦菜果、及无人看守器物者、并计赃、准窃盗论。免剌

○若山野柴草木石之类、他人已用工力、斫伐积聚、而擅取者、罪亦如之

一凡盗掘金银铜锡水银等项矿砂、每金砂一斤、折钞二十贯、银砂一斤、折钞四贯、铜锡水银等砂一斤、折钞一贯、俱比照盗无人看守物、准窃盗论。若在山洞捉获者、分為三等。持仗拒获者為一等、不论人数矿数多寡、及初犯再犯、不分首从、俱发边远充军。若杀伤人、為首者、比照窃盗拒捕杀伤人律、斩。其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為二等、不论矿数多寡、及初犯再犯、為首者、发边远充军。為从者、枷号三箇月、照罪发落。若不曾拒捕、又人数不及三十名者為三等、為首者、初犯枷号三箇月、照罪发落。再犯亦发边远充军。為从者、止照罪发落。凡非山洞捉获、止是私家收藏、道路背(巾夫)者、惟据见获论罪。不许巡捕人员、逼令展转攀指、违者、参究治罪

一成化十年、九月十八日、节该钦奉

宪宗皇帝圣旨、都城外四围、沿河居住军民人等、越入墻垣、偷鱼割草、窃取砖石等项、轻则量情惩治。重则参奏拏问。枷号示眾。若该城徇情、纵容不理、及四邻知而不首的、都治以罪。其守门官军、亦不许於城外河边、栽种蔬菜、牧放头畜、因而引惹外人入内作践、违者、一体治罪。钦此

亲属相盗

凡各居亲属、相盗财物者期亲减凡人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緦麻减二等。无服之亲减一等。并免剌。若行强盗者、尊长犯卑幼、亦各依上减罪。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若有杀伤者各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从重论

○若同居卑幼、将引他人、盗已家财物者、卑幼依私擅用财物论、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他人减凡盗罪一等、免剌。若有杀伤者、自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科罪。他人纵不知情、亦依强盗论。若他人杀伤人者、卑幼纵不知情、亦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从重论

○其同居奴婢、雇工人、盗家长财物、及自相盗者、减凡盗罪一等、免剌

一同居卑幼、将引他人、盗已家财物、如係强劫、比依各居亲属行强盗、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斩罪、奏请定夺

恐吓取财

凡恐吓取人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加一等。免剌

○若期亲以下、自相恐吓者、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尊长犯卑幼、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

一凡将良民诬指為盗、及寄买贼赃、捉拏拷打、吓诈财物、或以起赃為由、沿房□检、抢夺财物、淫辱妇女、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从、俱发边卫永远充军

诈欺官私取财

凡用计诈欺官私、以取财物者、并计赃、准窃盗论。免剌。若期亲以下自相欺诈者、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

○若监临主守、诈取所监守之物者、以监守自盗论。未得者、减二等

○若冒认、及誆赚、局骗、拐带人财物者、亦计赃、准窃盗论、免剌

一凡誆骗听选官吏、及举人监生生员人等财物、指称买官卖缺、及买求中式等项、俱问罪、不分首从、於该衙门门首枷号三箇月、发烟瘴地面充军。其央浼营干、致被誆骗者、免其枷号、亦照前发遣

一凡指称内外大小官员名头、并各衙门打点使用名色、誆骗财物、计赃、犯该徒罪以上者、俱不分首从、发边卫充军。情重者、仍枷号二箇月发遣

略人略卖人

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伤人者、绞。杀人者、斩。被略之人不坐、给亲完聚

○若假以乞养过房為名、买良家子女转卖者、罪亦如之

○若和同相诱、及相卖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诱之人减一等、未卖者、各减一等。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诱法

○若略卖和诱他人奴婢者、各减略卖和诱良人罪一等

○若略卖子孙為奴婢者、杖八十。弟妹及姪、姪孙、外孙、若已之妾、子孙之妇者、杖八十、徒二年。子孙之妾减二等。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和卖者、减一等。未卖者、又减一等。被卖卑幼不坐、给亲完聚

○其卖妻為婢、及卖大功以下亲為奴婢者、各从凡人和略法

○若窝主、及买者知情、并与犯人同罪。牙保各减一等。并追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

一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与略卖良人子女、不分已卖未卖、俱问发边卫充军。若略卖至三口以上、及再犯者、用一百斤枷、枷号一箇月、照前发遣。三犯者、不分革前革后、发极边卫分永远充军。其窝主、与买主、并牙保人等、知情者、各依律治罪。妇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无夫男者、止坐本妇、照常发落

一将腹里人口、用强略卖与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处图利、除杀伤人、律该处死外、若未曾杀伤人、比依将人口出境律、绞。為从者文官问革。武官调烟瘴地面卫分带俸差操。军民人等发边卫永远充军。原係边卫者、改发极边卫分

发塚

凡发掘坟塚见棺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槨见尸者、绞。发而未至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 【招魂而葬亦是】 若塚先穿陷、及未殯埋、而盗尸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开棺槨见尸者、亦绞。其盗取器物砖石者、计赃、准凡盗论、免剌

○若卑幼发尊长坟塚者、同凡人论。开棺槨见尸者、斩。若弃尸卖坟地者、罪亦如之。买地人牙保知情者、各杖八十、追价入官。地归同宗亲属。不知者不坐。若尊长发卑幼坟塚、开棺槨见尸者、緦麻、杖一百、徒三年。小功以上、各递减一等。发子孙坟塚、开棺槨见尸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礼迁葬者、俱不坐

○若残毁他人死尸、及弃尸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谓死尸在家、或在野未殯葬、将尸焚烧支解之类。若已殯葬者、自依发塚开棺槨见尸律、从重论】若毁弃緦麻以上尊长死尸者、斩。弃而不失、及髡髮若伤者、各减一等。緦麻以上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等。毁弃子孙死尸者、杖八十。其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毁弃家长死尸者、斩

○若穿地得死尸、不即掩埋者、杖八十。若於他人坟墓熏孤狸、因而烧棺槨者、杖八十、徒二年。烧尸者、杖一百、徒三年。若緦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卑幼、各依

凡人递减一等。若子孙於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於家长坟墓熏狐狸者、杖一百、烧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烧尸者、绞

○若平治他人坟墓為田园者、杖一百。於有主坟地内盗葬者、杖八十。勒限移葬

○若地界内有死人、里长地邻、不申报官司检验、而輒移他处、及埋藏者、杖八十。以致失尸者、杖一百。残毁、及弃尸水中者、杖六十、徒一年。弃而不失、及髡髮若伤者、各减一等。因而盗取衣服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剌

一凡发掘

王府将军中尉、夫淑人等、郡县主、郡君、乡君、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贤坟塚、开棺為从、与发见棺槨為首者、俱发边卫、发见棺槨為从、与发而未至棺槨為首、及发常人塚、开棺见尸為从、与发见棺槨為首者、俱发附近各充军。如有纠眾发塚起棺、索财取赎者、比依强盗得财律、不分首从、皆斩

夜无故入人家

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其已就拘执、而擅杀伤者、减杀伤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盗贼窝主

凡强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斩。若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共谋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皆斩。若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

○窃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為首论。若不行、又不分赃者、為从论。以临时主意上盗者為首、其為从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仍為从论。若不行、又不分赃、笞四十

○若本不同谋、相遇共盗、以临时主意上盗者為首。餘為从论

○其知人略卖和诱人、及强窃盗后而分赃者、计所分赃、准窃盗為从论。免剌

○若知强窃盗赃而故买者、计所买物、坐赃论。知而寄藏者、减一等。各罪止杖一百。其不知情误买、及受寄者、俱不坐

一各处大户家人佃僕、结搆為盗、杀官劫库、劫狱放火、许大户随即送官追问。若大户知情故纵、除真犯死罪外、其餘徒流杖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各充军

一凡

皇亲功臣、管庄家僕佃户人等、及诸色军民大户、勾引来歷不明之人、窝藏强盗二名以上、窃盗五名以上、坐家分赃者、俱问发边卫充军。若有造意共谋之情者、各依律从重科断。干碍勋戚、参究治罪

一各处无藉之徒、引贼劫掠、以復私讎、探报消息、致贼逃窜者、比照奸细律条处斩、梟首示眾

一知强窃盗赃、而接买受寄、若马骡等畜、至二头匹以上、银货坐赃至满贯者、俱问罪、不分初犯再犯、枷号一箇月发落。若三犯以上、不拘赃数多寡、与知强盗后、而分赃至满贯者、俱免枷号、发边卫充军

一弘治十八年、三月初四日、节该钦奉

孝宗皇帝圣旨、今后捕获强盗、不许私下擅自拷打、俱送问刑衙门、务要推究得实。若徇情扶同、致有冤枉、一体重罪不饶。钦此

共谋為盗

凡共谋為强盗、临时不行、而行者却為窃盗。共谋者分赃。造意者、為窃盗首。餘人并為窃盗从。若不分赃。造意者、為窃盗从。餘人并笞五十。以临时主意上盗者、為窃盗首

○其共谋為窃盗、临时不行、而行者為强盗。其不行之人、造意者分赃、知情不知情、并為窃盗首。造意者不分赃、及餘人分赃、俱為窃盗从。以临时主意、及共為强盗者、不分首从论

公取窃取皆為盗

凡盗、公取窃取皆為盗。【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其财。窃取、谓潜形隐面、私窃取其财、皆名為盗】器物钱帛之类、须移徙已离盗所、珠玉宝货之类、据入手隐藏、纵未将行亦是。其木石重器、非人力所胜、虽移本处、未驼载间、犹未成盗。马牛驼骡之类、须出阑圈、鹰犬之类、须专制在已、乃成為盗 【若盗马一匹、别有马随、不合併计為罪。若盗其母而子随者、皆併计為罪】

起除剌字

凡盗贼曾经剌字者、俱发原籍、收充警跡。该徒者、役满充警。该流者、於流所充警。若有起除原剌字样者、杖六十、补剌

人命

谋杀

凡谋杀人、造意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杀讫乃坐

○若伤而不死、造意者、绞。从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谋而已行、未曾伤人者、杖一百、徒三年。為从者、各杖一百。但同谋者皆坐

○其造意者、身虽不行、仍為首论。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

○若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论、皆斩

谋杀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及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若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谋杀祖父母父母

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皆斩。已杀者、皆凌迟处死。谋杀緦麻以上尊长。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其尊长谋杀卑幼、已行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或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 【依故杀法者、谓各依斗殴条内、尊长故杀卑幼律、论罪】

○若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若緦麻以上亲者、罪与子孙同

杀死姦夫

凡妻妾与人姦通、而於姦所亲获姦夫姦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姦夫者、姦妇依律断罪、从夫嫁卖

○其妻妾因姦、同谋杀死亲夫者、凌迟处死。姦夫处斩。若姦夫自杀其夫者、姦妇虽不知情、绞

一本夫拘执姦夫姦妇而殴杀者、比照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至死律条科断

谋杀故夫父母

凡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谋杀舅姑罪同

○若奴婢谋杀旧家长者、以凡人论 【谓将自已奴婢、转卖他人者、皆同凡人。餘条准此】

杀一家三人

凡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凌迟处死。财產断付死者之家。妻子流二千里。為从者、斩

一凡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监故者、将财產断付被杀之家。妻子流二千里。仍剉碎死尸、梟首示眾

一支解人、如殴杀故杀人、杀死之后、欲求避罪、割碎死尸、弃置埋没、原无支解之心、各以殴杀故杀论。若初心本欲支解其人、行兇之时、或势力不遂、乃先行杀、随又支解、恶状昭著者、以支解论。俱奏请定夺

採生拆割人

凡採生拆割人者、凌迟处死。财產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為从者、斩。若已行而未曾伤人者、亦斩。妻子流二千里。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同部

其它

安徽咨议局章程
安徽咨议局章程 (一)议事细则 第一章 议事时间 第一条 凡议事以午后一钟为开议时刻,午后五钟三十分为散会时刻,三钟以后得休息三十分。如议事未毕,经议长认为必要,或议员十人以上之要求得议长许可者,亦可延长时间。 第二条 开议时刻已到,即摇铃开议。议员除照谘议局章程第三十八条应回避者,及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停止到会者外,不得无故缺席,亦不得后时不到。 第三条 开议时刻已到,而到会议员尚不及议员总数之半者,得由议长酌展开议时刻,如展至二次仍不及半者,议长即宣告散会。 第二章 议事日程 第四条 凡本局应议事件,应由议长将其次序及开议日时,编定议事日程表,先期通
熬波图
钦定四库全书 提要 熬波图 臣等谨案熬波圗元陈椿撰椿天台人始末未详此书乃元统中椿为下砂盐司因前提干旧圗而补成者也自各团灶座至起运散盐为图四十有七圗各有説后系以诗凡晒灰打卤之方运薪试莲之细纎悉毕具亦楼璹耕织圗曾之谨农器谱之流亚也序言地有瞿氏唐氏为盐提干又称提干讳守仁而佚其姓考云间旧志瞿氏实下砂望族如瞿霆发瞿电发瞿震发瞿时学瞿时懋瞿时佐瞿先知辈或为提举或为盐税几于世任盐官其地有瞿家港瞿家路瞿家园诸名皆其旧迹然作是圗者不知为谁至唐氏则旧志不载无可考见矣诸圗绘画颇工永乐大典所载已经摹尚存矩度惟原缺五图世无别本不可复补姚广孝等编辑之时虽校勘粗踈不应漏落至此盖
八旬万寿盛典
钦定四库全书 八旬万夀盛典 进表 大学士公【臣】阿桂等谨 奏【臣】等恭纂 八旬万夀盛典告成谨奉 表恭 进者【臣】等诚懽诚忭稽首顿首庆惟我 皇上 福集箕畴 夀増轩纪 堂顔四得具位录名夀而宜民 寳篆八徴省嵗日月星而来偹三乗三 履统天之御五十五叶大衍之全 万嵗乐以由庚 八袠盈乎步戍环瀛喜洽戴斗愉腾 鉴黎赤之贡牋爰 允祝 厘之请吁簮绅而载笔特摛纪盛之编粤若绕电兆禧流虹笃祜祁乙酉沩丙戌宛授受之相承文庚寅武壬辰俨后先而中立轩辕以戊生为土徳之王成汤以乙日应元鸟之祥三统云遥邈莫祥于偻祘六帝未逮但得半于添筹溯唐室之开元肇诞辰而立节丝嚢绶帯通戚里之馈饴白帝田神托民间之报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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