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藏 · 政书
大明会典
172 万字 · 约 81 小时 59 分钟 · 172 /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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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三千里。里长知而不举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造畜蛊毒杀人
凡造畜蛊毒、堪以杀人、及教令者、斩。造畜者、财產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若以蛊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造蛊情者、不在流远之限。若里长知而不举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若造魘魅符书咒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因而致死者、各依本杀法。欲令人疾苦者、减二等。其子孙於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於家长者、各不减
○若用毒药杀人者、斩。买而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卖药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斗殴及故杀人
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
○故杀者、斩
○若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伤為重、下手者、绞。原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餘人各杖一百
一凡同谋共殴人、除下手致命伤重者、依律处绞外。其共殴之人、审係执持鎗刀等项兇器、亦有致命伤痕者、发边卫充军
屏去人服食
凡以他物置人耳鼻、及孔窍中、若故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而伤人者、杖八十。 【谓寒月脱去人衣服、饥渴之人、绝其饮食、登高乘马、私去梯轡之类】 致成残废疾者、杖一百、徒三年。令至篤疾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将犯人财產一半、给付篤疾之人养赡、至死者、绞
○若故用蛇蝎毒虫咬伤人者、以斗殴伤论。因而致死者、斩
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
凡因戏而杀伤人、及因斗殴、而误杀伤傍人者、各以斗杀伤论。其谋杀故杀人、而误杀傍人者、以故杀论
○若知津河水深泥泞、而诈称平浅、及桥梁渡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诈称牢固、誑令人过渡、以致陷溺死伤者、亦以斗杀伤论
○若过失杀伤人者、各准斗杀伤罪、依律收赎、给付其家 【过失、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如弹射禽兽、因事投掷砖瓦、不期而杀人者。或因升高险、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驾船使风。乘马惊走。驰车下坡。势不能止。或共举重物、力不能制。损及同举物者。凡初无害人之意。而偶致杀伤人者、皆准斗殴杀伤人罪。依律收赎、给付被杀被伤之家。以為营葬、及医药之资】
一应该偿命罪囚、遇蒙赦宥、俱照
大明令、追银二十两、给付被杀家属。如果十分贫难者、量追一半
一收赎过失杀人绞罪、追钞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八贯四百文、与被杀之家、营葬。共折银十二两四钱二分
夫殴死有罪妻妾
凡妻妾因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擅杀死者、杖一百
○若夫殴骂妻妾、因而自尽身死者、勿论
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
凡祖父母父母、故杀子孙、及家长故杀奴婢、图赖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
○若子孙将已死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将家长身尸图赖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长、杖八十、徒二年。大功、小功、緦麻、各递减一等
○若尊长将已死卑幼、及他人身尸图赖人者、杖八十
○其告官者、随所告轻重、并依诬告平人律论罪
○若因而诈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抢去财物者、准白昼抢夺论。免剌。各从重科断
一故杀妾、及弟、妹、子、孙、姪、姪孙、与子孙之妇图赖人者、俱问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各充军
弓箭伤人
凡故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放弹射箭、投掷砖石者、笞四十。伤人者、减凡斗伤一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车马杀伤人
凡无故於街市镇店、驰骤车马、因而伤人者、减
凡斗伤一等。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於乡村无人旷野地内驰骤、因而伤人致死者、杖一百。并追埋葬银一十两
○若因公务急速、而驰骤杀伤人者、以过失论
庸医杀伤人
凡庸医為人用药鍼剌、误不依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药饵穴道、如无故害之情者、以过失杀人论。不许行医
○若故违本方、诈疗疾病、而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斩
窝弓杀伤人
凡打捕户、於深山旷野、猛兽往来去处、穿作坑阱、及安置窝弓、不立望竿、及抹眉小索者、笞四十。以致伤人者、减殴伤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徵埋葬银一十两
威逼人致死
凡因事威逼人致死者、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务、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并追埋葬银一十两
○若威逼期亲尊长致死者、绞。大功以下、递减一等
○若因姦盗、而威逼人致死者、斩
一凡因事用强殴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伤、及成残废篤疾者、虽有自尽实跡、依律追给埋葬银两、发边卫充军
一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发边卫充军。若一家三命以上、发边卫永远充军。仍依律各追给埋葬银两
一凡子孙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致死者、俱比依殴者律斩。其妻妾威逼夫致死者、比依妻殴夫至篤疾者律、绞。俱奏请定夺
一妇人夫亡愿守志、别无主婚之人、若有用强求娶、逼受聘财、因而致死者、依律问罪、追给埋葬银两、发边卫充军
一凡军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首者、比依威逼期亲尊长致死律、绞。為从者、枷号半年、发边卫充军
尊长為人杀私和
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长、為人所杀、而子孙、妻妾、奴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长被杀、而卑幼私和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各递减一等。其卑幼被杀、而尊长私和者、各减一等。若妻妾、子孙、及子孙之妇、奴婢雇工人被杀、而祖父母、父母、夫、家长、私和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准窃盗论、从重科断
○常人私和人命者、杖六十
同行知有谋害
凡知同伴人、欲行谋害他人、不即阻当救护、及被害之后、不首告者、杖一百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九
律例十 【刑律二】
斗殴
斗殴
凡斗殴、 【相争為斗相打為殴】 以手足殴人、不成伤者、笞二十、成伤、及以他物殴人、不成伤者、笞三十。成伤者、笞四十。青赤肿為伤。非手足者、其餘皆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拔髮方寸以上、笞五十。若血从耳目中出、及内损吐血者、杖八十。以秽物污人头面者、罪亦如之
○折人一齿、及手足一指、眇人一目、抉毁人耳鼻、若破人骨、及用汤火铜铁汁伤人者、杖一百、以秽物灌入人口鼻内者、罪亦如之
○折二齿二指以上、及髡髮者、杖六十、徒一年
○折人肋、眇人两目、堕人胎、及刃伤人者、杖八十、徒二年 【堕胎者、谓辜内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外成形者、乃坐。其虽因殴、若辜外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内未成形者、各从本殴伤法、不坐堕胎之罪】
○折跌人肢体、及瞎人一目者、杖一百、徒三年
○瞎人两目、折人两肢、损人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致篤疾、若断人舌、及毁败人阴阳者、并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将犯人财產一平、断付被伤篤疾之人养赡 【损二事以上、设或殴人一目瞎、又折一肢之类。及因旧患、令至篤疾、如人旧瞎一目為残疾、更瞎一目成篤疾、或先折一脚為废疾、更折一脚成篤疾、断人舌、谓将人舌割断、令人全不能说话、毁败人阴阳、谓割去男子茎物、破损外肾者、并杖一百、流二千里。将犯人家產一半、断付被伤篤疾之人养赡、若将妇人阴门、非理毁坏者、止料其罪、不在断付财產一半之限】
○同谋共殴伤人者、各以下手伤重者、為重罪。原谋减一等
○若因斗互相殴伤者、各验其伤之轻重定罪、后下手理直者、减二等。至死、及殴兄姊伯叔者、不减
一兇徒因事忿争、执持鎗、刀、弓、箭、铜铁简剑、鞭、斧、扒头、流星、骨朵、麦穗、秤锤、兇器、但伤人、及误伤傍人、与凡剜瞎人眼睛、折跌人肢体、全抉人耳鼻口唇、断人舌、毁败人阴阳者、俱问发边卫充军。若聚眾、执持兇器伤人、及围绕房屋、抢检家财、弃毁器物、姦淫妇女、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不分首从、发边卫永远充军
保辜限期
凡保辜者、责令犯人医治、辜限内、皆须因伤死者、以斗殴杀人论 【谓殴及伤、各依限保辜、然伤入、皆须因殴、乃是、若打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以斗殴杀人科罪】
○其在辜限外、及虽在辜限内、伤已平復、官司文案明白、别因他故死者、各从本殴伤法 【谓打人头伤、不因头疮得风、别因他病而死者、是為他故、各依本殴伤科罪】 若折伤以上、辜内医治平復者、各减二等。 【堕胎子死者不减】 辜内虽平復、而成残废篤疾、及辜限满日不平復者、各依律全科
○手足、及以他物殴伤人者、限二十日
○以刃、及汤火伤人者、限三十日
○折跌肢体、及破骨堕胎者、无问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
一斗殴伤人、辜限内不平復、延至限外、若手足、他物、金刃、及汤火伤、限外十日之内。折跌肢体、及破骨堕胎、限外二十日之内。果因本伤身死、情真事实者、方拟死罪、奏请定夺。此外不许一概滥拟瀆奏
宫内忿争
凡於宫内忿争者、笞五十。声彻御在所、及相殴者、杖一百、折伤以上、加凡斗伤二等。殿内又递加一等
皇家袒免以上亲被殴
凡皇家袒免亲而殴之者、杖六十、徒一年。伤者杖八十、徒二年。折伤以上、重者、加凡斗二等。緦麻以上、各递加一等。篤疾者、绞。死者、斩
殴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殴之。及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若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杖一百、徒三年。伤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折伤者、绞。若殴六品以下长官、各减三等。殴佐贰官、首领官、又各递减一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篤疾者、绞。死者、斩
○若流外官、及军民吏卒、殴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八十、徒二年。伤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殴伤五品以上官者、减二等。若减罪轻、及殴伤九品以上官者、各加凡斗伤二等
○其公使人在外、殴打有司官者、罪亦如之。从所属上司拘问
一凡因事聚眾、将本管、及公差勘事、催收钱粮等项、一应监临官、殴打绑缚者、俱问罪、不分首从、属军卫者、发极边卫分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若止是殴打、為首者、俱照前充军為民问发。若是為从、与毁骂者、武职并总小旗、俱改调卫所。文职、并监生、生员、冠带官、吏典、承差、知印、革去职役為民。军民舍餘人等、各枷号一箇月发落。其本管、并监临官、与军民人等、饮酒赌博宿娼、自取凌辱者、不在此例
佐职统属殴长官
凡本衙门首领官、及所统属官、殴伤长官者、各减吏卒殴伤长官二等。佐贰官殴长官者、又各减二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篤疾者、绞。死者、斩
上司官与统属官相殴
凡监临上司、佐贰首领官、与所统属下司官品级高者、及与部民有高官、而相殴者、并同凡斗论。若非相统属官、品级同、自相殴者、亦同凡斗论
九品以上官殴长官
凡流内九品以上官、殴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六十、徒一年。折伤以上、及殴伤三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殴伤三品以上官者另加凡斗斗伤二等
拒殴追摄人
凡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而抗拒不服、及殴所差人者、杖八十。若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及本犯重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篤疾者、绞。死者、斩
殴受业师
凡殴受业师者、加凡人二等。死者、斩
威力制縳人
凡争论事理、听经官陈告。若以威力制縳人、及於私家拷打监禁者、并杖八十。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各加凡斗伤二等。因而致死者、绞。若以威力主使人殴打、而致死伤者、并以主使之人為首。下手之人為从论、减一等
一在京在外无藉之徒、投託势要、作為心腹、诱引生事、绑縳平民、在於私家拷打、胁骗财物者、枷号一箇月、发烟瘴地面充军
良贱相殴
凡奴婢殴良人者、加凡人一等。至篤疾者、绞。死者、斩。其良人殴伤他人奴婢者、减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杀者、绞。若奴婢自相殴伤杀者、各依凡斗伤杀法。相侵财物者、不用此律
○若殴緦麻小功亲奴婢、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各减杀伤凡人奴婢罪二等。大功减三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过失杀者、各勿论
○若殴緦麻小功亲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各减凡人罪一等。大功减二等。至死、及故杀者、并绞。过失杀者、各勿论
奴婢殴家长
凡奴婢殴家长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绞。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绞。伤者、皆斩。过失杀者、减殴罪二等。伤者、又减一等。故杀者、皆凌迟处死。殴家长之緦麻亲、杖六十、徒一年。小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杖八十、徒二年。折伤以上、緦麻、加殴良人罪一等。小功、加二等。大功、加三等。加者、加入於死。死者、皆斩
○若雇工人、殴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折伤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殴家长之緦麻亲、杖八十。小功、杖九十。大功、杖一百。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緦麻小功、加凡人罪一等。大功加二等。死者、各斩
○若奴婢有罪、其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殴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当房人口、悉放从良
○若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殴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
○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妻妾殴夫
凡妻殴夫者、杖一百。夫愿离者听。【须夫自告、乃坐】至折伤以上、各加凡伤三等。至篤疾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
○若妾殴夫、及正妻者、又各加一等。加者、加入於死
○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须妻自告、乃坐】先行审问、夫妇如愿离异者、断罪离异。不愿离异者、验罪收赎。至死者、绞。殴伤妾、至折伤以上、减殴伤妻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妻殴伤妾、与夫殴妻、罪同 【亦须妾自告、乃坐】 过失杀者、各勿论
○若殴妻之父母者、杖一百。折伤以上、各加凡斗伤罪一等。至篤疾者、绞。死者、斩
同姓亲属相殴
凡同姓亲属相殴、虽五服已尽、而尊卑名分犹存者、尊长减凡斗一等。卑幼加一等。至死者、并以凡人论
殴大功以下尊长
凡卑幼、殴本宗、及外姻緦麻兄姊、杖一百。小功、杖六十、徒一年。大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尊属又各加一等。【尊属、与父母同辈者、如同堂伯叔父母姑、及母舅母姨之类】折伤以上、各递加凡斗伤一等。篤疾者、绞。死者、斩
○若尊长殴卑幼、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緦麻、减凡人一等。小功、减二等。大功、减三等。至死者、绞。其殴杀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孙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杀者、绞
殴期亲尊长
凡弟妹殴兄姊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伤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刃伤、及折肢、若瞎其一目者、绞。死者、皆斩。若姪殴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殴外祖父母、各加一等。其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故杀者、皆凌迟处死【若与外人谋故杀亲属者、外人带意下手、从而加功、从而不加功、自依凡人故杀律科罪、餘条准此】
○其兄姊殴杀弟妹、及伯叔姑殴杀姪并姪孙、若外祖父母殴杀外孙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
一凡卑幼殴期亲尊长、执有刀刃赶杀、情状兇恶者、虽未成伤、依律问罪、发边卫充军
一凡兄与伯叔、谋夺弟姪财產官职等项、故行杀害者、问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仍断给财產一半、与被杀家属养赡
殴祖父母父母
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伤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殴杀者、杖一百、故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嫡继慈养母杀者、各加一等。致令绝嗣者、绞。若非理殴子孙之妇、及乞养异姓子孙、致令废疾者、杖八十。篤疾者、加一等。并令归宗。子孙之妇、追还嫁妆、仍给养赡银一十两。乞养子孙、拨付合得财產养赡。至死者、各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各杖一百、流二十里。妾各减二等
○其子孙殴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殴杀之、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一继母告子不孝、及伯叔父母、兄姊伯叔祖、同堂伯叔父母兄姊、奏告弟姪人等打骂者、俱行拘四邻亲族人等、审勘是实、依律问断。若有诬枉、即与辩理、果有显跡伤痕、输情服罪者、不必行勘
一凡义子过房、在十五岁以下、恩养年久、或十六岁以上、曾分有财產。配有室家、若於义父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殴骂侵盗、恐吓诈欺诬告等项、即同子孙、取问如律。若义父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殴杀故杀者、并以殴杀故杀乞养异姓子孙论。若过房虽在十五以下、恩养未久、或在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财產、配有室家、及於义父之期亲、并外祖父母、有违犯者、并以雇工人论。义子之妇、亦依前拟岁数、如律科断。其义子后因本宗绝嗣、或应继军伍等项、有故归宗、而义父母、与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无义绝之状、原分家產、原配妻室、不曾拘留、遇有违犯、仍以雇工人论。若犯义绝、及夺其财產妻室、与其餘亲属、不分义绝与否、并同凡人论
妻妾与夫亲属相殴
凡妻妾殴夫之期亲以下、緦麻以上尊长、与夫殴同罪。至死者、各斩
○若妻殴伤卑属、与夫殴同。至死者、绞
○若殴杀夫之兄弟子、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杀者、绞。妾犯者、各从凡斗法
○若尊长殴伤卑幼之妇、减凡人一等。妾、又减一等。至死者、绞
○若弟妹殴兄之妻、加凡人一等
○若兄姊殴弟之妻、及妻殴夫之弟妹、及弟之妻、各减凡人一等。若殴妾者、各又减一等
○其殴姊妹夫妻之兄弟、及妻殴夫之姊妹夫者、以凡斗论。若妾犯者、各加一等
○若妾殴夫之妾子、减凡人二等。殴妻之子、以凡人论。若妻之子、殴伤父妾、加凡人一等。妾子殴伤父妾、又加二等
○至死者、各依凡人论
殴妻前夫之子
凡殴妻前夫之子者、 【谓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 减凡人一等。同居者、又减一等。至死者、绞
○若殴继父者、 【亦谓先前同居、今不同居者】 杖六十、徒一年。折伤以上、加凡斗伤一等。同居者、又加一等。至死者、斩
○其故杀及自来不曾同居者、各以凡人论
妻妾殴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殴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殴舅姑罪同。其旧舅姑、殴已故子孙改嫁妻妾者、亦与殴子孙妇同
○若奴婢殴旧家长、及家长殴旧奴婢者、各以凡人论
父祖被殴
凡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殴、子孙即时救护而还殴、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斗三等。至死者、依常律
○若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兇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
骂詈
骂人
凡骂人者、笞一十、互相骂者、各笞一十
骂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骂詈。及部民骂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骂本管指挥千户百户、若吏卒骂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杖一百、若骂六品以下长官、各减三等。骂佐贰官首领官、又各递减一等 【并亲闻乃坐】
一凡毁骂公侯駙马伯、及两京文职三品以上者、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落
一凡在
长安门外等处、妄叫冤枉、辱骂原问官者、问罪、用一百斤枷、枷号一箇月发落。妇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无夫男者、止坐本妇、照常发落
佐职统属骂长官
凡首领官、及统属官、骂五品以上长官、杖八十。若骂六品以下长官、减三等。佐贰官骂长官者、又各减二等 【并亲闻乃坐】
奴婢骂家长
凡奴婢骂家长者、绞。骂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十。小功、杖七十。緦麻、杖六十。若雇工人骂家长者、杖八十、徒二年。骂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笞五十。緦麻、笞四十 【并须亲告乃坐】
骂尊长
凡骂緦麻兄姊、笞五十。小功、杖六十。大功、杖七十。尊属各加一等。若骂兄姊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 【并须亲告乃坐】
骂祖父母父母
凡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绞 【须亲告乃坐】
一凡毁骂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告息词者、奏请定夺。再犯者、虽有息词、不与准理。若祖父母、父母、听信后妻爱子蛊惑、谋袭官职、争夺财產等项、捏告打骂者、究问明白、不拘所犯次数、亦与辩理
妻妾骂夫期亲尊长
凡妻妾骂夫之期亲以下。緦麻以上尊长、与夫骂罪同。妾骂夫者、杖八十。妾骂妻者、罪亦如之。若骂妻之父母者、杖六十 【并须亲告乃坐】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