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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政书

明代律例汇编

41 万字 · 约 19 小时 41 分钟 · 44 / 55

会员可开白话

官,减三等。佐贰官骂长官者,又各减二等。【并亲闻乃坐。】

Ⅵ:74 奴婢骂家长

凡奴婢骂家长者,绞。骂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十。小功,杖七十。缌麻,杖六十。若雇工人骂家长者,杖八十,徒二年。骂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笞五十。缌麻,笞四十。【并须亲告乃坐。】

Ⅵ:75 骂尊长

凡骂缌麻兄姊,笞五十。小功,杖六十。大功,杖七十。尊属各加一等,若骂兄姊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并须亲告乃坐。】

Ⅵ:76 骂祖父母父母

凡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绞【须亲告乃坐。】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

胡Ⅵ:76:1 「殴骂祖父母父母」一款,同弘Ⅵ:66:l:胡Ⅵ:66:1。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

嘉Ⅵ:76:1 「毁骂祖父母」一款,同弘Ⅵ:66:1,惟弘Ⅵ:66:1「殴骂」嘉靖例改作毁骂。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Ⅵ:76:1 一、凡毁骂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告息词者,奏请定夺。再犯者,虽有息词,不与准理。若祖父母、父母,听信后妻爱子蛊惑,谋袭官职,争夺财产等项,捏告打骂者,究问明白,不拘所犯次数,亦与辩理。

按:笺释云:「旧例(嘉Ⅵ:76:1)不与准理下云,止将罪名奏请定夺,似闲,今删正。」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Ⅵ:77 妻妾骂夫期亲尊长

凡妻妾骂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与夫骂罪同。妾骂夫者,杖八十。妾骂妻者,罪亦如之。若骂妻之父母者,杖六十。【并须亲告乃坐。】

Ⅵ:78 妻妾骂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骂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骂舅姑罪同○若奴骂婢旧家长者,以凡人论。

明代律例汇编卷二十二 刑律五 诉讼

Ⅵ:79 越诉

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若迎车驾及击登闻鼓申诉,而不实者,杖一百。事重者,从重论。得实者,免罪。

弘治问刑条例

(十一款)

弘Ⅵ:79:1 一、擅入午门长安等门内,叫诉冤枉,奉旨勘问得实者,问罪,枷号一个月。若涉虚者,仍杖一百,发口外卫分充军。其临时奉旨,止将犯人拏问者,所诉情词,不分虚实,立案不行。仍将本犯枷号一个月发落。(弘111;嘉Ⅵ:79:1;万Ⅵ:79:1)

弘Ⅵ:79:2 一、各处军民词讼,除叛逆机密等项重事,许其赴京奏告。其有亲邻全家被人残害,及无主人命,官吏侵盗系官钱粮,并一应干己事情,俱要自下而上陈告。若有蓦越奏告者,俱问罪。除四川行都司所属,及云贵两广,各给引照回,若四川其余地方,并南北直隶浙江等处,各递回所司听理。若将不干己事,混同开款奏告者,法司参详,止将干己事件开款施行。其不干己者,明白开款,立案不行。(弘218)

按:嘉Ⅵ:79:6:万Ⅵ:79:7末行「其不干己」己下有事字。

弘Ⅵ:79:3 一、各处军民奏诉冤枉事情,若曾经巡按御史与布二司官问理,及法司查有原行见监重囚,或在配所拘役等项,令家人抱赍奏告者,免其问罪,给引照回。其被人诬枉重情,见监未结,法司查无原行者,并军役户婚田土等项干己事情,曾经上司断结不明,或亲身及令家人老幼婚女抱赍奏告者,各问罪,给引照回,奏词转行原籍官司,候人到提问。(弘219;嘉:79:9;万Ⅵ:79:11)

按:会典万Ⅵ:79:11「见监重囚」,「见」作「已」。舒化「大明律附例」作见。当以舒化刊本为正。

弘Ⅵ:79:4 一、亲赍本状,并抱奏告者,若给引照回,案候三个月之上不到,及递回中途买脱到彼投首者,各查提问罪,原词不分虚实,俱立案不行。其被奏告之人,用财买求原奏告人脱逃者,仍照词通提,究问归结。(弘220;嘉Ⅵ:79:8,万Ⅵ:79:9)

弘Ⅵ:79:5 一、凡负欠私债,两京不赴法司,而赴别衙门;在外不赴军卫有司,而越赴巡抚巡按三司官处,各告理,及辄具本状奏诉者,俱问罪,立案不行。若两京别衙门听从施行者,一体参究,私债不追。(弘91;嘉Ⅲ:77:6;万Ⅲ:77:6)

按:此为弘治问刑条例单刻本第九十一款之下半段,与弘Ⅲ:21:1合为一款。「大明律疏附例」脱「负欠」上凡字。以文理观之,当依大明律疏附例分为二款。

弘Ⅵ:79:6 一、江西等处客人,在于各处买卖生理,若有负欠钱债等项事情,止许于所在官司陈告,提问发落。若有蓦越赴京奏告者,问罪递回。奏告情词,不问虚实,立案不行。(弘221;嘉Ⅵ:79:4;万Ⅵ:79:5)

弘Ⅵ:79:7 一、犯罪逃走来京奏诉者,不分云贵两广并四川行都司所属,及宣慰宣抚等司军民人等,一体问罪,递回听理。(弘222;嘉Ⅵ:79:16;万Ⅵ:79:10)

弘Ⅵ:79:8 一、为事官吏军民人等,赴京奏诉一应事情,审系被人奏告,曾经巡抚巡按或两京法司见问未结者,仍行原问各该衙门并问归结。若曾被人在巡抚巡按官或两京法司具告,事发,却又朦胧赴隔别衙门告理,或隐下被人奏告缘由,牵扯别事,赴京奏行别衙门勘问者,查审明白,俱将奏告情词立案不行。仍将犯人转发原问衙门,收问归结。若已经巡抚巡按官,或两京法司问结发落人犯,赴京奏诉冤枉者,方许改调无碍衙门,勘问辩理(弘223;嘉Ⅵ:79:7;万Ⅵ:79:8)

弘Ⅵ:79:9 一、在京校尉军匠舍余人等,并各处运粮操备官员旗军,起解军匠物料等项人役,将原籍词讼因便奏告者,各问罪,立案不行。(弘225;嘉Ⅵ:79:10)

弘Ⅵ:79:10 一、在外刁徒,身背黄袱,头插黄旗,口称奏诉,直入衙门,挟制官吏者,所在官司就挐送问。若系干己事情,及有冤枉者,照常发落。不系干己事情,别无冤枉,并追究主使之人,一体问罪。属军卫者俱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俱发口外为民。(弘226;嘉Ⅵ:79:15;万Ⅵ:79:16)

弘Ⅵ:79:11 一、官吏旗校舍余军民人等,有因为事问发,或为民充军,或罢职冠带闲住,或降调出外,各来京潜住者,问拟明白,原系为民者,发口外为民;充军者,发边卫充军;冠带闲住者,发回原籍为民;口外为民者,改发口外卫分充军。(弘268;嘉Ⅴ:38:11)

胡琼集解附例

(十五款)

胡Ⅵ:79:1 「军民人等干己词讼」一款,同弘Ⅵ:86:1;胡Ⅵ:86:1;嘉Ⅵ:79:11;万Ⅵ:79:12。

胡Ⅵ:79:2 「各处军民词讼」一款,同弘Ⅵ:79:2;嘉Ⅵ:79:6;万Ⅵ:79:7。

胡Ⅵ:79:3 「各处军民奏诉冤枉」一款,同弘Ⅵ:79:3;嘉Ⅵ:79:9;万Ⅵ:79:11。

胡Ⅵ:79:4 「亲斋本状」一款,同弘Ⅵ:79:4;嘉Ⅵ:79:8;万Ⅵ:79:4。

胡Ⅵ:79:5 「江西等处客人」一款,同弘Ⅵ:79:6;嘉Ⅵ:79:4;万Ⅵ:97:5。

胡Ⅵ:79:6 「犯罪逃走来京」一款,同弘Ⅵ:79:7;嘉Ⅵ:79:16;万Ⅵ:79:10。

胡Ⅵ:79:7 「为事官吏军民人等」一款,同弘Ⅵ:79:8;嘉Ⅶ:79:7;万Ⅵ:79:8。

胡Ⅵ:79:8 「凡土官衙门人等词讼」一款,同弘Ⅵ:36:1;嘉Ⅵ:79:5

胡Ⅵ:79:9 「在京校尉军匠舍余人等」一款,同弘Ⅵ:79:9;嘉Ⅵ:79:10。

胡Ⅵ:79:10 「在外刁徒身背黄袱」一款,同弘Ⅵ:79:10;嘉Ⅵ:79:15;万Ⅵ:79:16。

胡Ⅵ:79:11 「凡蓦越赴京」一款,同弘Ⅵ:83:1;嘉Ⅵ:79:14;万Ⅵ:79:15。

胡Ⅵ:79:12 「代人捏写本状」一款,同弘Ⅵ:87:1;嘉Ⅵ:87:1;万Ⅵ:87:1。

胡Ⅵ:79:13 「擅入午门长安等门」一款,同弘Ⅵ:79:1;胡Ⅴ:2:1;嘉Ⅵ:79:1;万Ⅵ:79:1。

胡Ⅵ:79:14 「圣驾出郊」一款,同弘Ⅴ:13:1;胡Ⅴ:13:1;嘉Ⅴ:13:1;万Ⅴ:13:1。

胡Ⅵ:79:15 奏诉本状,除叛逆机密重事,即与施行。其余俱要自下而上陈告。敢有蓦越牵扯不干己事情混同奏诉者;及曾经考察考核被劾人员,但有强为辩论,恣意摭拾经该官员者;为事问发为民充军官吏人等,妄奏冤枉,摭拾原问官员者;与凡奏告机密重事不实,及全诬十人以上等项违犯之人,内外问刑衙门俱不许因循姑息,务要遵照律例,各问拟充军为民等项发落,原词该立案者,仍立案不行。其余该载不尽,不该施行,往时只是立案,不曾问罪者,亦要将本身并抱赍之人,俱问拟应得罪名,递回原籍收管。若假以建言为由,实欲挟制官府,及将暧昧不明奸赃事情、污人名节,报复私仇者,审勘明白,俱问罪。有职役者各革罢为民;旗军人等发边卫,民发附近,俱充军。其有事情不重,辄击登闻鼓申诉者,直鼓官照例不许接受。若曾经法司并抚按等衙门问断明白,其奸诈之徒意图耸动朝廷,改调衙门,展转番异,或自己、或主令家属,辄于登闻鼓下及长安左右门等处,自刎自缢,撒泼喧呼者,并许直鼓官指实参奏,拿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从重问拟。其通政使司并直鼓官,凡奏诉本状俱要后开代书之人的确姓名贯址身役住处明白,方与接受具奏。就将赍本之人,牢固监候,命下之日,押送该衙门审问。若代书之人果有教唆增减情节者,亦要照例追究,一并问拟发落。

大明律直引所载问刑条例

一、争论田土,律该自下而上陈告。盖以情出于乡,必需府州县行问里老邻佑审酌,方可断结。近年以来,勋戚之家为因庄田子粒,信凭管庄人役,驾捏浮词,奏差官校前来拿解来言(京)鞫问,不过拖欠子粒,争论地界,别无重大事情,徒致人遭负累。况事干田土事情,照例行移各该巡抚巡按,督同所在官司,拘集里邻,从公查勘,问拟断结。如果年久不能结绝,方许拟奏差官前去会勘,庶地方不致骚扰,小民免于负累。

一、刑部等衙门题,为处置词讼以安地方事。江西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刑科抄出,该刑部等衙门题:先该巡抚江西等处地方右副都御史张本奏,据江西按察司备开各府词讼勘合起数前来。查得瑞州并吉安等府勘合有隔别府县在内。看得府县官限于疆域,并不得管理隔别府县之事。军民奏词其中有冤有罪者,固不能无。大率牵连无事平人数多。其所被奏者,有本分畏缩,惧法到官者;有卧病在床,不能动起者;有素守田业,不曾见官者;有买卖物货,急出生理者,只得出银求恳,尽其意欲方止。及有事无干涉,奏作诸佐者。所司一概拘系在官,岁月淹滞,家属供给,盘费艰难。乞敕刑部都察院公同计议,今后江西人民,如有奏诉田土钱粮债负坟山及分豁人命盗贼等项事情,查系牵扯七八十人以上及隔别府县人民在内者,俱各立案不行,永为定例,等因奏行本部送司。查得见行事例,各处军民词讼,除叛逆机密等项重事,许其赴京奏告,其有亲邻全家被人残害,及无主人命、官吏侵盗系官钱粮、并一应干己事情,俱要自下而上陈告。若有蓦越奏告者俱问罪,递回所司听理。若将不干己事,混同开款奏告者,法司参详,止将干己事件开款施行。其不干己者,明白开款,立案不行。又一件,凡蓦越赴京及赴巡抚巡按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叛逆等项机密重情不实,并全讼十人以上,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又该刑科都给事中干瑁等奏:为杜诬端以弭灾异事,该本部等衙门议得:今后凡有奏告,一应本状到官,必先容详干己,应论者量名勾取,速为理断,间有事不干已及律该勿论者,俱立案不行。其内外问刑官员有仍前不行参详,将牵扯该勿论并不干已事,一概滥与准理,妄行勾扰,致有前弊者,事发,参究治罪。等因呈部。会同都察院左都御史戴等看得:巡抚江西右副都御史张本所奏,瑞州吉安等府人民奏诉牵扯七八十人至二三百人,及隔别府县人民在内,俱立案不行一节,盖欲息健讼以安民生,不为无见。但查有前项节奏事例,至为详悉。合无备行巡抚都御史张本及巡按御史姜实转行布按二司,并所属府州县,一体遵照前例,遇有前项府县人民奏诉情词行到,即便用心详审,如果干己,应与问理。量提紧关人犯,从公究问。其问不干己事,牵扯人众者,立案不行。诬及十人以上者,从重问结。庶俾刁风杜绝,良善获安。等因具题,奉圣旨:「捏词奏诉,牵连人众的,委的扰害地方,你每议处来说」,钦此钦遵,案呈到部。臣等再议得:刁风不息,良善难安,若复牵连人众,委的扰害地方,诚如圣谕。窃恐此弊非止江西为然。合无今后法司遇有各处奏诉本状,除叛逆强盗及凡事干仓库等项重情,照例施行外,其余争竞户婚田土钱债,一切私事,有牵连至七八十人以上,及隔别府卫军民、并摭拾旁事者,不分虚实,即与立案不行,止将抱本人问罪,递回原籍收管,仍通行各该巡抚巡按,转行司府等衙门,凡军民词讼,中间若有牵扯至七八十人以上及隔别府卫军民并摭拾旁事者,不许准受。仍将本犯量情责治。其应理词讼诬及十人以上,悉照前例从重问结,庶使狱无滥及,民无负累。等因具题,弘治十七年闰四月初二日,奉圣旨:是。钦此。

按:此款又见「大明律例附解」「附录旧例」。

嘉靖问刑条例

(十六款)

嘉Ⅵ:79:1 「擅入午门长安等门」一款,同弘Ⅵ:79:1;万Ⅵ:79:l。

嘉Ⅵ:79:2 一、凡假以建言为由,挟制官府,及将暧味不明奸赃事情,污人名节,报复私雠者,俱问罪。有职役者,各罢革为民。旗军人等,发边卫,民发附近,俱充军。共有曾经法司并抚按等衙门,问断明白,意图番异,辄于登闻皷下,及长安左右门等处自刎自缢,撒泼喧哗者,挐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从重问拟。

嘉Ⅵ:79:3 「朝觐听选给由」一款,同弘Ⅵ:20:1;万Ⅵ:79:4。

嘉Ⅵ:79:4 「江西等处客人」一款,同弘Ⅵ:79:6;万Ⅵ:79:5。

嘉Ⅵ:79:5 「凡土官衙门人等词讼」一款,同弘Ⅰ:36:1。

嘉Ⅵ:79:6 「各处军民词讼」一款,同弘Ⅵ:79:2;万Ⅵ:79:7。惟「其不干己事者」,弘治例无「事」字。

嘉Ⅵ:79:7 「为事官吏军民人等」一款,同弘Ⅵ:79:8;万Ⅵ:79:8。

嘉Ⅵ:79:8 「亲赍本状」一款,同弘Ⅵ:79:4;万Ⅵ:79:9。

嘉Ⅵ:79:9 「各处军民奏诉冤枉」一款,同弘Ⅵ:79:3;万Ⅵ:79:11。

嘉Ⅵ:79:10 「在京校尉军匠舍余」一款,同弘Ⅵ:79:9。

嘉Ⅵ:79:11 「军民人等干已词讼」一款,同弘Ⅵ:86:1;万Ⅵ:79:12。

嘉Ⅵ:79:12 「曾经考察考核被劾」一款,同弘Ⅵ:83:2。

嘉Ⅵ:79:13 「文武官吏犯该为民」一款,同弘Ⅵ:83:3。

嘉Ⅵ:79:14 「凡蓦越赴京」一款,同弘Ⅵ:83:1;万Ⅵ:79:15。

嘉Ⅵ:79:15 「在外刁徒身背黄袱」一款,同弘Ⅵ:79:10;万Ⅵ:79:16。

嘉Ⅵ:79:16 「犯罪逃走来京」一款,同弘Ⅵ:79:7;万Ⅵ:79:10。

万历问刑条例

(十六款)

万Ⅵ:79:1 「擅入午门长安等门」一款,同弘Ⅵ:79:1;嘉Ⅵ:79:1。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Ⅵ:79:2 一、凡假以建言为由,挟制官府,及将暧昧不明,奸赃事情,污人名节,报复私雠者,俱问罪,文官,革职为民。武官革职差操。旗军人等,发边卫,民发附近,俱充军。其有曾经法司并抚按等衙门,问断明白,意图番异,辄于登闻鼓下及长安左右门等处自刎自缢,撒泼喧呼者,拏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从重问拟。

按:笺释云:「旧例(嘉Ⅰ:79:2)但云有职役者革职为民,今改文武二项,余如旧。」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Ⅵ:79:3 一、万历七年九月内,节奉圣旨:近来人情险恶,动以私揭害人,报复雠怨。今后两京及在外抚按监司衙门,但有投递私揭者,俱不许听理。若挟私忌害,颠倒是非,情重者,即便参奏拏问。比诬告律反坐。钦此。

按:顺治例删此款。

万Ⅵ:79:4 「朝觐听选给由」一款,同弘Ⅵ:20:1;嘉Ⅵ:79:3。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此款「仪宾」二字,顺治例未删,盖其疏也。

万Ⅵ:79:5 「江西等处客人」一款,同弘Ⅵ:79:6;嘉Ⅵ:79:4。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Ⅵ:79:6 一、凡土官衙门人等,除叛逆机密,并地方重事,许差本等头目赴京奏告外,其余户婚田土等项,俱先申合干上司,听与分理。若不与分理,及阿狥不公,方许差人奏告,给引照回,该管上司,从公问断。若有蓦越奏告,及已奏告,文书到后三月,不出官听理,与已问理,不待归结,复行奏告者,原词俱立案不行。其妄捏叛逆重情,全诬十人以上。并教唆受雇,替人妄告,与盗空纸用印奏诉者,递发该管衙门,照依土俗事例发落。若汉人投入土夷地方,冒顶夷人亲属头目名色,代为奏告报雠,占骗财产者,问发边卫充军。

按:笺释云:「旧例(嘉Ⅵ:79:5)烦冗欠明,今删正。」

顺治例改「土夷地方」为「土官地方」,夷人为「土人」。

万Ⅵ:79:7 「各处军民词讼」一款,同嘉Ⅵ:79:6。

按:顺治例删此款。

万Ⅵ:79:8 「为事官吏军民人等」一款,同弘Ⅵ:79:8;嘉Ⅵ:79:7。

按:顺治例改「两京」为「在京」。

万Ⅵ:79:9 「亲赍本状」一款,同弘Ⅵ:79:4;嘉Ⅵ:79:8。

按:顺治例删此款。

万Ⅵ:79:10 「犯罪逃走来京」一款,同弘Ⅵ:79:7;嘉Ⅵ:79:16。

按:顺治例删此款。

万Ⅵ:79:11 「各处军民奏诉冤枉」一款,同弘Ⅵ:79:3;嘉Ⅵ:79:9。

按:顺治例删此款。

万Ⅵ:79:12 「军民人等干己词讼」一款,同弘Ⅵ:86:1;嘉Ⅵ:79:11。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Ⅵ:79:13 一、曾经考察考核被劾人员,若怀挟私忿,妄捏摭拾经该官员,别项赃私,不干己事,奏告以图报复者,不分见任致仕闲住,文官问发为民,武官问革差操。奏告情词,不问虚实,立案不行。

按:笺释曰:「旧例(弘Ⅵ:83:2;嘉Ⅵ:79:12)无奏告以图报复一句,又官不分文武,今增改。」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Ⅵ:79:14 一、文武官吏人等犯该为民等项罪名,不分已未结正,伸诉冤枉者,准行辩理。其有妄奏冤枉,摭拾原问官员,勘问涉虚,原问为民者,发口外为民;原问差操者,发边卫差操;原问充军者,发极边卫所充军。

按:「笺释」漏言较旧例(嘉Ⅵ:79:13」多「原问差操者发边卫差操」一句。

顺治例删此款。

万Ⅵ:79:15 「凡蓦越赴京」一款,同弘Ⅵ:83:1;嘉Ⅵ:79:14。

按:顺治例改「口外」为边远。

万Ⅵ:79:16 「在外刁徒身背黄袱」一款,同弘Ⅵ:79:10;嘉Ⅵ:79:15。

按:顺治例改口外为边远。

Ⅵ:80 投匿名文书告言人罪

凡投隐匿姓名文书,告言人罪者,绞。见者即便烧毁。若将送入官司者,杖八十。官司受而为理者,杖一百。被告言者不坐。若能连文书捉获解官者,官给银一十两充实。

Ⅵ:81 告状不受理

凡告谋反逆叛,官司不即受理掩捕者,杖-百,徒三年。以致聚众作乱,攻陷城池,及刼掠人民者,斩。若告恶逆,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杀人,及强盗,不受理者,杖八十。鬪殴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减犯人罪二等。并罪止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词讼,元告被论在两处州县者,听元告就被论官司,告理归结。推故不受理者,罪亦如之○若都督府,各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及分司巡历去处,应有词讼,未经本管官司陈告,及本宗公事未绝者,并听置簿立限,发当该官司追问,取具归结缘由勾销。若有迟错,不即举行改正者,与当该官吏同罪。其已经本管官司陈告,不为受理,及本宗公事已绝,理断不当,称诉冤枉者,各衙门即便勾问。若推故不受理,及转委有司,或仍发元问官司收问者,依告状不受理律论罪○若追问词讼,及大小公事,须要就本衙门归结。不得转委。违者,随所告事理轻重,以坐其罪。【谓如所告公事,合得杖罪,坐以杖罪。合得笞罪,坐以笞罪。死罪已决放者,同罪。未决放,减等。徒流罪,抵徒流。】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

弘Ⅵ:81:1 一、在外军民词讼,除叛逆机密重事,许镇守总兵参将守备等官受理外,其余不许滥受,辄行军卫有司问理。南京词讼,干系地方者,许内外守备官员受理。其余户婚田土鬪殴人命一应词讼,悉遵旧制,赴南京通政使司,告送法司问理。

同部

其它

安徽咨议局章程
安徽咨议局章程 (一)议事细则 第一章 议事时间 第一条 凡议事以午后一钟为开议时刻,午后五钟三十分为散会时刻,三钟以后得休息三十分。如议事未毕,经议长认为必要,或议员十人以上之要求得议长许可者,亦可延长时间。 第二条 开议时刻已到,即摇铃开议。议员除照谘议局章程第三十八条应回避者,及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停止到会者外,不得无故缺席,亦不得后时不到。 第三条 开议时刻已到,而到会议员尚不及议员总数之半者,得由议长酌展开议时刻,如展至二次仍不及半者,议长即宣告散会。 第二章 议事日程 第四条 凡本局应议事件,应由议长将其次序及开议日时,编定议事日程表,先期通
熬波图
钦定四库全书 提要 熬波图 臣等谨案熬波圗元陈椿撰椿天台人始末未详此书乃元统中椿为下砂盐司因前提干旧圗而补成者也自各团灶座至起运散盐为图四十有七圗各有説后系以诗凡晒灰打卤之方运薪试莲之细纎悉毕具亦楼璹耕织圗曾之谨农器谱之流亚也序言地有瞿氏唐氏为盐提干又称提干讳守仁而佚其姓考云间旧志瞿氏实下砂望族如瞿霆发瞿电发瞿震发瞿时学瞿时懋瞿时佐瞿先知辈或为提举或为盐税几于世任盐官其地有瞿家港瞿家路瞿家园诸名皆其旧迹然作是圗者不知为谁至唐氏则旧志不载无可考见矣诸圗绘画颇工永乐大典所载已经摹尚存矩度惟原缺五图世无别本不可复补姚广孝等编辑之时虽校勘粗踈不应漏落至此盖
八旬万寿盛典
钦定四库全书 八旬万夀盛典 进表 大学士公【臣】阿桂等谨 奏【臣】等恭纂 八旬万夀盛典告成谨奉 表恭 进者【臣】等诚懽诚忭稽首顿首庆惟我 皇上 福集箕畴 夀増轩纪 堂顔四得具位录名夀而宜民 寳篆八徴省嵗日月星而来偹三乗三 履统天之御五十五叶大衍之全 万嵗乐以由庚 八袠盈乎步戍环瀛喜洽戴斗愉腾 鉴黎赤之贡牋爰 允祝 厘之请吁簮绅而载笔特摛纪盛之编粤若绕电兆禧流虹笃祜祁乙酉沩丙戌宛授受之相承文庚寅武壬辰俨后先而中立轩辕以戊生为土徳之王成汤以乙日应元鸟之祥三统云遥邈莫祥于偻祘六帝未逮但得半于添筹溯唐室之开元肇诞辰而立节丝嚢绶帯通戚里之馈饴白帝田神托民间之报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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