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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经世文编

皇朝经世文续编-清-饶玉成

102 万字 · 约 48 小时 24 分钟 · 56 / 128

会员可开白话

。以银为上币。钱为下币。许公私通用。而一准于上币。每银一分易钱十文。银藏至十两以上者禁之。违者其罪流。如此则钱与银权。勿致有偏重之虑。何积轻之不振哉。愚又闻周官有传别之成。汉武有鹿皮之币。是钞之权舆也。飞钱合券委轮创于唐。交子会务称称提盛于宋。迨元而钞提遂孤行。终其世。人不知有钱之用焉。请稽三币之法。以银钱为上下币。钞为中币。中下币。公私通用。而仍准于上币。新制之钞。每钞易钱十文。当银一分。四角完而未中折者。钞五文。中折者。三文。烂而有字者一文。银之递减如之。通诏天下以为定制。民以钞易钱者听。以纳赋者听。与凡军士之颁赐。工役之稍食。盐贾纳钞于京库。盐场给钞为工本。钞关取钞为税课。明示民以津关必藉钞而通。输纳必藉钞而给。人亦晓然知收钞之即可当钱。又钱多则出钞以聚之。钞多则出钱以聚之。钱钞俱多。则出银以聚之。诏大司农。敕都税宣课二司仓。太节慎二库。制其出入。易其有无。使循环如流水。如此则钱与银钞相权。勿致有败坏之忧。何行远之不达哉。今世吏胥惟恐钱钞之法。归于画一。则侵渔易穷。相与阻坏。有司喜其利己。率乐从焉。但知有出。而不知入之为出。借口便民。而不兼用之。为便民。是在庙堂之上独断而必为之。若夫崇节俭以厚其基。重农桑以培其民。信功令以果其行。慎择有司。申明赏罚。以要其终。则凡有关于国用者。类宜加之意焉。又不独钱法一事也。

历言古今利弊源流。有今已行者。有未行者。大率皆通达无滞之论。唯易旧。核禁。聚工炭。定直。抵赋五段。凿凿可见之施行。而末段官吏不乐钱钞画一。侵渔易穷。相与阻坏。抉破此弊。令 朝廷晓然于借口。不便隐情。则善政立行。而 国必富矣。

钞币议

王[](鎏)

三[代](伐)以上。君民相通。但有足民之事。更无足君之事。必百姓足而后君足。犹子孙富而父母未有贫者也。三代以下。君民相隔。既有足君之事。又有足民之事。且必君足而后百姓足。犹父母富而子孙亦未有贫者也。夫欲足民。莫如重农务穑。而欲足君。莫如操钱币之权。然而往往不能操其权者何也。自毁钱为器。起于工匠。而利权一失矣。铅钱私铸。窃于奸民。而利权再失矣。外洋钱币。行于中国。而利权三失矣。银价低昂。操于商贾。而利权四失矣。钱票会券。出于富户。而利权五失矣。今欲操钱币之权。莫如禁银而行钞。而又尽去其弊。则国用常足。而民财同阜矣。请综钱币之源流论之。后魏高谦之曰。尧遭大水。以历山之金铸钱。汤遭大旱。以庄山之金铸钱。夫古者分国而治。资于粟帛者重。而资于钱币者轻。故非水旱要可不铸。后人或以珠玉龟贝刀布为币。未尝专以银与钱也。郑司农释诗抱布贸丝云。周人以布广二寸长二尺。凭官司印书其上。以为民闲贸易之币。此即行钞所昉。汉武帝造鹿白币。唐宪宗用飞钱。又为行钱之渐。至宋张咏始行交子。宋孝宗以内帑金帛。易楮币。藏于内库。一时楮币重于黄金。沿及金元。皆用纸钞。明初亦行宝钞。至英宗有米麦折银之令。弛用银之禁。由是有出无入。而钞遂不行。迨崇祯十六年。生员蒋臣奏行铜钞。帝意欲用纸钞。因流贼渡河。其事遂止。夫自宋迄明。凡行钞四五百年。 本朝顺治中。时亦尝兼行钞币。苟其有害无利。安能行之如是其久哉。按明户部侍郎倪元璐尝欲行钞。其时省臣条陈十便。一曰造之本省。二曰行之途广。三曰赍之也轻。四曰藏之也。五曰无成色之好丑。六曰无称兑之轻重。七曰革银匠之奸偷。八曰杜盗贼之窥伺。九曰钱不用而用钞。其铜尽铸军器。十曰钞行而银不行。其银尽实内帑。此十者。惟末二条立法尚未尽善。钞可用而钱不可废也。银虽可废。宜仍散之民间为器饰。而不宜尽实内帑也。其余皆至论名言。无可疑者。

而蒙细推行钞之利。其实不止此。如凡以他物为币皆有尽。惟钞则无尽。造百万即百万。造千万即千万。则操不涸之财源。其大利一也。万物之利权。收之于上。布之于下。则尊国家之体统。其大利二也。外洋不得以其币行中国。则动远夷之畏服。其大利三也。奸民谋逆。类皆以财利要结人心。国家财用不竭。则消奸民之逆志。其大利四也。用银有白纹元丝洋钱之不同。行钞归于画一。则齐天下之风俗。其大利五也。钞法既行。收铜以供鼓铸。则极钱法之精好。其大利六也。钞直既有一定。商贾不得低昂之。则绝民心之诈伪。其大利七也。富家或以土窖藏银。历久不用。银益见少。今举而变之。悉出易钞。则去壅滞之恶习。其大利八也。钞式宜变。从前分为七等。大钞书孝经。其次书印先正格言。俾民识字。则寓教民之深意。其大利九也。凡漕务。河务。盐务。皆有积弊当厘人不敢议者。恐经费不足故也。若行钞无难更定章程矣。则除万事之积弊。其大利十也。国计大裕。捐例永停。即捐衔亦可无庸。则重朝廷之名器。其大利十一也。一切取民者从薄。予民者从厚。则行千载之仁政。其大利十二也。夫天下无不弊之法。而常恃有救法之人。而欲图天下之大功。必先破众人之论。人徒见宋金元明行钞。不能无弊。遂以为不可行。不知皆立法未周之故耳。今试言其弊之大略。一则单纸易坏。而不知装潢糊表也。二则式印苟简。而不知宜镂版精工也。三则钞文但书刑律。无可观玩也。四则印章不多。难于办别也。五则中统钞自二贯至十文。分为十一等。太琐屑也。六则中统钞。止于二贯。民犹不便也。七则钞直二贯者。止费钱三四文。资本太轻。纸幅狭隘。程序不精也。八则有司以出钞为利。入钞为讳也。九则民以旧钞换新钞。必增工墨费。每贯三分也。十则旧钞行用。每至简阅也。十一则钞法屡更。使民疑也。十二则不铸钱而钱日少也。十三则仍杂用银也。十四则专利于上。而不能行惠于民也。十五则虽设严刑。而未尽防伪之道也。今诚能一一悉去其弊。则行钞者宋金元明之法也。而所以行钞者。固非宋金元明之法也。岂非理财之善策哉。嘉庆年闲。翰林学士蔡之定曾奏请行钞。然徒言行钞。而不知去弊之方。则无以全收其利而不受其害。宜其议之不行也。夫自古有治人无治法。然苟有治人。必有治法。而立法之善。不过即弊法而去其弊。所谓胜者所用败者之谋也。蒙尝博观载籍。访通人。有言行钞之利者。必与之深心商搉而究其理。有言行钞之害者。必与之反复辨论而穷其故。实见钞法之行。利及百姓。而非止国家也。利及万世。而非止一时也。故为考证八。条目四十。问答二十。以破众人之论。刍荛之愚。俟有言责者择焉。

原钞之始

元何异孙曰。郑司农释诗抱布贸丝云。周人以布长二尺。凭官司即书其上。以为民间贸易之币。此用钞之始。

按司农此条。见周礼注余初得之。谓可以证钞法。后捡旧本十一经问对。则知何异孙已先我言之矣。今通志堂经解所刊十一经问对。删去此条。

汉武帝时禁苑有白鹿。乃以白鹿皮方尺。缘以藻缋。为皮币。直四十万。王侯宗室。朝觐聘享。必以皮币荐璧。然后得行。

按一皮而直四十万。其值太重。窥此意。止欲取王侯宗室之利。与民间无预也。

唐宪宗行飞钱。令商贾至京师。委钱给券。轻装趋四方。合券取之

按飞钱合券取钱。即交子之权舆。宋太祖置便钱。务许商人投牒输钱左藏库。以诸州钱给之。按此亦飞钱之意。

宋仁宗元年。置益州交子务。初张咏知益州。患蜀人铁钱重不便贸易。一交一缗。以三年为一界而换之。六十五年。为二十二界。谓之交子。使富民主之。后富民稍衰。争讼不息。转运使薛山张若谷。请置交子务。以权其出入。禁私造者。帝从其议。立务于益州界。以百二十五万六千三百缗为额。

按商贾惮于重赍。交子之设。正以便民。今民闲自行会票。则交子之用隐操于富户矣。

造钞之法

宋史云。景定四年。以收买逾限之田。复日增印会子一十五万。咸淳四年。以近颁见钱关子贯作七百七十文。公私擅减者。官以赃论。吏则配籍五年。复申严关子减落之禁。七年以行在纸局。所造关子纸不精。命四川制使抄造输送。每岁以二千万作四纲。

宋高宗二十四年。金使置交钞库。金以铜少造钞引。一贯二贯三贯五贯十贯五等。谓之大钞。一伯二伯三伯五伯七伯五等。谓之小钞。与钱并用。以七年为限。纳旧易新。诸路置官库受之。每贯取工墨钱十五。公私便焉。宋理宗景定元年。蒙古行交钞法。王文统立十路宣抚司。示以条格。欲差发办而民不扰。盐课不失常额。交钞无致阻滞。遂行中书省造中统元宝文钞。立互市于颖州涟水光化军交钞法。自十文至二贯文。凡十等。不限年月。诸路通行。赋税并听收受。仍申严私盐酒钞曲货等禁。

按金元用钞之初。皆见其便迨。行之久而其弊渐生。于是议更造。愈更造。而弊愈生。其故有由也。金之钞初止十贯。而其后乃有二百贯至千贯者。元之钞始止二贯。迨桑哥造至元钞。自一贯至五十文。凡十有一等。一贯视中统钞。五贯文是方尺之纸。直钱五十文也。武宗造至大钞。凡十三等。每一贯准至元钞五贯。是方尺之纸。直钱五万文也。先后轻重不伦。无怪乎视为虚券。而不可行也。斯固由更法之弊。而亦创制之初。未能斟酌至精也。然则欲行钞者。必立法之始。详审精密。先求尽善。一定之后。更不改造。而后钞可永行矣。

金史云。初贞元间。既行钞引法。遂设印造钞引库及交钞库。皆设使副判各一员。都监二员。而交钞库副则专主书押搭印合同之事。 又曰交钞之制。外为阑作花纹。其上横书贯例。左曰某字料。右曰某字号。料号外篆书曰。伪造交钞者斩。告捕者赏钱三百贯。料号衡阑下曰。中都交钞库。准尚书户部符承都堂札付户部覆点勘令史姓名押字。又曰圣旨印造。逐路交钞。于某处库纳钱。更许于某处库纳钞换钱。官私同见钱流转。其钞不限年月行用。如字文故暗。或钞纸擦磨。许于所属库司纳旧换新。若到库支钱。或倒换新钞。每贯量工墨钱若干文。库掐攒司库副使各押字年月日印造钞引库库子库司副使各押字。上至尚书户部官亦押字。其搭印支钱处。合同用印依常例。

按金之制钞法亦备矣。惜其尚未知装潢精工。使不至易坏也。至于命善书者书先正格言其上。富民而兼寓教民。不尤善乎。

元史云。世祖中统元年始造交钞。以丝为本。每银五十两。易丝钞一千两诸物之直。并从丝例。是年十月又造中统元宝钞。其文以十计者四。曰一十文。二十文。三十文。五十文。以百计者三。曰一百文。二百文。五百文。以贯计者二。曰一贯文。二贯文。每一贯同交钞一两。两贯同白银一两。至元十二年添造厘钞。其例有三。曰二文。三文。五文。初钞印用木为板。十三年铸铜易之。(十)

元至大四年。罢行至大银钞铜钱。杨朵法曰。法有便。不当视立法之人为废。置铜钱与楮币相权。而用古之道也。何可遽废耶。言虽不用。时论是之。

按以钞为不可废。以钱钞为宜兼行。自是确论。

元顺帝十年欲更钞法。吏部尚书。偰哲笃迎合宰相脱脱意。请以钞一贯文。省权铜钱一千文。国子祭酒吕思诚曰。中统至元自有母子。岂有以故纸为母。而立铜为子者乎。又曰。钱钞用法见为一致。以虚换实也。今历代钱。与至正钱中统至元钞交钞分为五项。虑下民藏其实。而弃其虚。恐不为国家利。偰哲笃曰。至元钞多伪。故更之。思诚曰。至元钞非伪。人为伪耳。至元钞人犹识之。交钞人未之识。伪将滋多。偰哲笃曰。钱钞兼行。何如。思诚曰。钱钞兼行。轻重不伦。何者为母。何者为子。汝不通古今。徒以口舌取媚大臣乎。

按以钞为母。以钱为子。钞数多而钱数少。钞以便总统之用。钱以便零析之用。此法未尝不善。第当于立法之初。先定其规而慎守之。元世先废钱不用。至顺帝时。钞法极币之世。承仁宗罢行银钞铜钱之后。而欲更法。宜其不可行也。偰哲笃诚未达时务。而吕思诚之言。亦岂极至之论耶。

陆世仪曰。古有三币。今亦有三币。古之三币。珠玉黄金刀布。今之三币。白金钱钞。古之为市者。以其所有。易其所无。皆粟与械器耳。粟与械器。持移量算。有所不便。于是乎代之以金。是金者所以通粟与器械之穷也。所以大不如小也。物有至微厘毫市易。则金又有所不便。于是乎又代之以钱。钱者。所以通金之穷也。所谓顿不如零也。千里赍持。盗贼险阻。则金与钱又有所不便。于是乎又代之以楮。楮者。如唐之飞钱。今之会票。又所以通金与钱之穷也。所谓重不如轻也。识三币之情。则知所以用三币之法矣。

按此论三币甚确。知重不如轻。则知钞之不当废矣。

高珩云。钞法亦可救急。若大粮商税。非钞不收。则钞法立行。上操利权。出不尽而用不竭。又安用朱提为乎。唐法为租为调。元明开国之初。皆以宝钞济用。不专重金银也。

究钞之法

宋史宝佑四年台臣奏川引银会之弊。皆因自印自用。有出无收。今当拘其印造之权。归之朝廷。仿十八界会之造。四川会子视淳佑之令。作七百七十陌于四川。州县公私行使。两料川引并毁。见在银会姑存。旧引既清。新会有限。则楮价不损。物价自乎。公私俱便矣。有旨从之。

宋沈括曰。钞法数易。富家不蓄钞而蓄钱。

宋徽宗改四川交子为钱引。新交子一千。当旧交子四千。交子法大坏。

金赵秉文曰。比者宝券滞塞。朝廷将议更张而已妄传不用。因之抑遏。渐至废绝。此乃权归小民也。自迁汴以来。废回易务。臣愚谓当复置令职官。通市道者掌之。

金赵伯成曰。更造之法。阴夺民利。其弊甚于征之。

*原书内容为衍文,故删。

按前朝行钞。皆在开国之初。而行钞无弊。尤在一朝极盛之时。元始祖。明太祖。皆开基之主也。宋仁宗。金世宗。皆一朝极盛之时也。宋孝宗亦南渡后之盛时。成祖亦当明之盛时。故钞法通行无弊。明庄烈帝当末年危殆之时。方思行钞。尚何及哉。所以虽有倪元路之才。终于不可行也。

本朝顺治八年。行钞贯之制。是年始造钞一十二万八千一百七十二贯有奇。自后岁以为额。至十八年即行停止。

按前朝于铜钱之外。皆兼以钞为币。 本朝始专以银为币钞。惟顺治年间曾暂行之。后以国用充余。遂行停罢。论者谓 国初制钞甚少。故暂行无弊。然苟敛散有术。制度精工。虽多造常行。亦可以有利而无弊也。

防钞之伪

宋赵开兼宣抚处置使司。疏通钱引。民以为便。宣司获伪引三十万。盗五十人。张浚欲从有司。议当以死。开白浚曰。相君误矣。使引伪加宣抚使印其上。即为真矣。黥其徒使治币。是相君一日获三十万之钱。而起五十人之死。浚称善。悉如开言。宋史

按此亦权时善处之法。然伪引加印为真。则当时立法之可见矣。固不若多为印。特造佳纸。尤使之难于作伪也。

宋孙甫监交子务。或以伪造多犯法欲不用。甫曰。交子可以伪造。铁钱可以私铸。但严治之。不当以小害废大利。

按甫之言。可谓通达国体。若因有作伪而废之。是因噎而废食也。

宋高宗三十二年立伪造会子法。犯人处斩。告者赏钱十串。不愿受者。补进义校尉。若徒中及庇匿者能告首。免罪。受赏。愿补官者听。宋史

宋史淳熙二年。宗正丞韩祥奏坏楮币者。只缘变更。救楮币者。无如收减。自去年至今。楮价粗定。不至折阅者不变更之力也。今已罢诸造纸局。及诸州科买楮皮更多方。收减则楮价有可增之理。上曰善。三年。臣僚言。今官印之数虽损。而伪造之券愈增。且以十五十六界会子言之。其所入之数。宜减于所出之数。今收换之际。原额既溢。举者未已。若非伪造。其何能致多如是。大抵前之二界。尽用川纸。物料既精。工制不苟。民欲为伪。尚或难之。迨十七界之便印。以杂用川杜之纸。至十八界。界则全用杜纸矣。纸既可以自造。价且五倍于前。故昔之为伪者难。今之为伪者易。人心循利。甚于畏法。利可立致。而刑未即加者乎。臣愚以为抄撩之增添纸料。宽假工程。务极精致。使人不能为伪者上也。禁捕之法。厚为之劝。厉为之防。使人不敢为伪者次也。

按此论防伪之法极精切。

金史曰。高汝励言钞法务在必行。府州县镇。各籍辨钞人。给以条印。听与人辨验。随贯量给二钱贯例。虽多六钱即止。每朝官出使。则令体究通滞以通闻。

按欲防伪则必为民间立辨伪之人。此法决不可废。

元林兴祖至治中知沿山州。沿山素多伪造钞者。豪民吴友文为之魁。友文奸黠悍騺。因伪造致富。乃分遣恶少四五十人。为吏于有司。伺有欲告之者。辄先事戕之。前后杀人甚众。兴祖至官曰。此害不除。何以牧民。即张榜禁伪造者。且立赏募民首告。俄有告者至。佯以不实斥去。又有告伪造二人并赃者。乃鞫之。成。友文自至官。为之营救。兴祖命并执之。狱具。逮捕其党。悉置之法。元史

按钞之利厚。民必思伪造。虽立严刑以禁之。而伪造者。犹冀其事之不败露也。若非立赏募告。则人以为首告者损人而不利己。非素有仇怨。又谁肯为之乎。兴祖之治沿山善矣。窃以为伪造者。既重其罪。凡亲族邻里知而不举者。皆当缘坐。而首告者必予重赏。凡官长能发觉逮治者。必立予迁擢。如是则人皆畏法悦赏。而伪造之弊自绝矣。

重钞之术

宋孝宗以内帑金帛。易楮藏于内库者四百万。行于民闲者仅二百万。一时楮币重于黄金。龚茂良奏闻得商旅往来贸易。竞用会子。一为免税。二为省脚乘。三为不复折阅。以此观之。大段流通。叶衡奏今诸处会子甚难得宜。量行支降行使。上曰未可。向来止缘所出数多。致有今日之弊。今须少待徐议施行。上又曰。大凡行用会子。少则重。多则轻。山堂考索

按孝宗谓会子少则重。多则轻。是诚然矣。亦不患其出之多。而第患其入之少。苟收敛有术。则钞亦流转于上下而无穷。奚至于多而轻哉。

宋史云。高宗因论四川交子最善。沈该称提之说谓官中常有钱百万缗。如交子价减。官用钱买之。方得无弊。淳熙七年以十八界。与十七界会子。更不立限。永远行使。○十一年以会价增减。课其官吏。

金明昌三年。敕尚书省曰。民闲交钞流转。当限其数。勿令多于见钱也。

按此亦同宋孝宗之意。

明昌中。宰臣奏。民闲所以艰得钱者。以官豪家多积故也。在唐元和间。尝限富家钱过二千者死。王公重贬没入。以五之一赏告者。上令参酌定制。令官民之家。以品从物力限。见钱多不过三万贯。

按唐制过五千者死。其法太重。富家多蓄钱。罚之足矣。钞法行。恐民蓄钱。而不蓄钞。斟酌此法行之可也。

金承安二年。宰臣奏。旧立交钞法。凡以旧易新者。每贯取墨工钱十五文。至大定二十三年不拘贯例。每张收八文。既无益于官。亦妨钞法。宜从旧制便。若以钞买盐引。每贯权作一贯五十文。庶得多售。上曰。墨工钱贯可收十二文。买盐引者。每贯可权一贯一百文。

按工墨费钱愈少。则民愈便。宰臣以为有妨钞法者谬也。若一贯之钞。而权作一贯一百文。使民乐于用钞。则可行。

金高汝励曰。随处州府库内。各有辨钞库子。钞虽弊。不伪。亦可收纳。去都邑远之城邑。既有设置合同换钱。客旅经之。皆可相易。更虑无合同之地难以易者。令官库凡纳钞者。受而不支。于钞背印记官吏姓名。积半岁。赴都易新钞。如此。则钞有所归。而无滞矣。

金泰和时。从辽东按察司杨云翼言。以咸平东京两路。商旅所集。遂从都南例。一贯以上用交钞。不得用钱。

又孙铎言。民闲钞多。正宜收敛。院务税诸名钱。可尽收钞。秋夏税纳正色外。亦令收钞。不拘贯例。农民知之。则钞渐重。可以流通。

按此三说。皆所以使钞之必行。○或问行钞可决信民之乐从否。曰。可。但当图之以渐。而用之有术尔。钞之利厚。必分散于官与民。使各享其利。然后行钞可常久不废。此能使钞必行之术也。

日知录云。洪武八年三月辛酉朔。禁民间不得以金银为货交易。违者治其罪。有告发者。就以其货给之。其立法若是之严也。九年四月己丑。许民以银钞钱绢代输今年租税。十九年三月己巳诏。岁解税课钱钞。有道里险远难致。许易金银以进。五月己未诏。户部以今年秋粮及在仓所储通其数。除存留外。悉折收金银布绢钞定输京师。此其折变之法。虽暂行。而交易之禁。亦少弛矣。

按既用禁金银。所以重钞也。而未几即许民易金银以进。是自坏其法也。顾亭林先生钱粮论。谓不收钱而收银。则河北之响马必多矣。此可知用银之弊易长盗贼。钱货重实。盗贼所取无多。则因而止者多矣。若用钞则又轻而易藏。盗贼既不能知觉。又可多为标识。则窃之必易于败露。亦弭盗之善术也。夫以钞之虚为之母。以钱之质为之子。子母相权。民已甚便。又何为而必用银乎。明初觊于用银之利。故自弛其禁。而不知其长盗贼之风。启谋财害命之端。卒至开矿殃民。而国用益以不足。此计之失也。

论钞之用

金史曰。有司言交钞旧同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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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斋《皇朝经世文编五集》 序 例言 卷一 叙 国朝柔远记叙 或作 王星使柔远记 王之春 国朝柔远记叙 或作 俞太史柔远记 俞樾 盛世危言叙 彭玉麟 [格物入门叙 李鸿章] 盛世危言叙 或作 郑观应盛世危言自叙 郑陶斋 洋药茶丝分类表叙 杨楷 杂货衰旺提要表叙 杨楷 庸书叙 宋育仁 庸书内外篇叙 或作 庸书内外篇自叙 陈次亮 危言序 或作 汤氏危言序 [陆学源](汤蛰仙) 重译富国策叙 通正斋生 西学书目表叙[例] [梁启超](缺名) 西学提要农学总叙 [梁启超](缺名) 沈氏音书序 [梁启超](缺名) 变法通议自序 缺名 盛世元音原序 沈学(来) 卷二
皇朝经世文三编
皇朝经世文三编 清 陈忠倚辑 序 例言 总目 分册目录 卷一 学术一原学上 卷二 学术二原学下 卷三 学术三法语 卷四 学术四广论上 卷五 学术五广论中 卷六 学术六广论下附医理 卷七 学术七测算上 卷八 学术八测算中 卷九 学术九测算下 卷十 学术十格致上 卷十一 学术十一格致下 卷十二 学术十二化学 卷十三 治体一政本上 卷十四 治体二政本下 卷十五 治体三原治 卷十六 治体四变法上 卷十七 治体五变法中 卷十八 治体六变法下 卷十九 治体七臣职 卷二十 治体八培才 卷二十一 治体九广论 卷二十二 吏政一吏治 卷二十三 吏治二吏治 卷二十四 户政一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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