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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经世文编

皇朝经世文续编-清-饶玉成

102 万字 · 约 48 小时 24 分钟 · 57 / 128

会员可开白话

见钱。商旅惮于致远。往往以钱买钞。公私俱便之事。岂可罢去。

金史曰。濮王守纯以下奏曰。自古军旅之费皆取于民间。朝廷以小钞殊轻权。更宝券而复禁用钱。小民浅虑。谓楮币易坏。不若钱可久。于是得钱则珍藏。而券则亟用之。唯恐破裂。而至于废也。今朝廷知支而不知收。所以钱日贵。而券日轻。然则券之轻。非民轻之。国家致之然也。不若量其所支。复敛于民。出入循环。则彼知为必用之物。而知爱重矣。今徒患轻而即欲更造。不惟信令不能。且恐新券之复同旧券也。

按量其所支。复敛于民。自是善术。第患奉行之不力耳。

金宣宗问钞法如何而通。刘炳对以敛散相权。则钞法通。

元世祖尝问太保刘秉忠钱币之法。秉忠对曰。钱用于阳。楮用于阴。华夏阳明之区。沙漠幽阴之域。今陛下龙兴沙漠。君临中夏。宜用楮币。俾子孙世守之。若用钱。不周于宜。于是绝不用钱。

按用钞自有便处。然何必废钱。刘秉忠不以正对。而为此穿凿之谈。何也。

金史云。有司乞罢七年厘革之限。交钞字方换。而收敛无术。出多入少。民寖轻之。

按出多入少。最是行钞大病。钞之所以轻也。更有出而无入耶。至于钞轻而议更造。则民病而钞益轻矣。

金宣宗贞佑三年。胥鼎上言曰。今之物重。其弊由于钞窒。有出而无入也。虽院务税增收数倍。而所纳皆十贯例大钞。此何益哉。今十贯例者。民间甚多。以无所归。故市易多用见钱。而钞每贯仅直一钱。曾不及工墨之费。臣愚谓宜权禁见钱。自是钱货不用。富家内困藏镪之限。外变交钞屡弊。皆至窘败。谓之坐化。商人往往舟运贸易于江淮。钱多入于宋矣。

按钱与钞。当相需为用。欲重钞而禁富家之多藏钱可也。竟欲禁钱不用。过矣。

金史曰。在官利于用大钞。而大钞出多。民益见轻。在私利于得小钞。而小钞入多。国亦无补。于是禁官不得用大钞。已而恐民用银。而不用钞。则又责民以钞纳官。以示必行。先造二十贯至百贯例。后造二百贯至千贯例。先后轻重不伦。民益眩惑。及不得已。则限以数年。限以地方公私受纳。限以分数。由是民疑日深。其闲易交钞为宝券。宝券未久。更作通宝。准银并用通宝。未久。复作宝泉。宝泉未久。织绫印造。名曰珍货。珍货未久。复作宝会。讫无定制。而金祚讫矣。

按金之末造。疲于用兵。虽使货财山积。亦必不足于用矣。而急急屡更其钞法。有何益哉。若以金之亡而归咎于钞法之不可行。是不揣其本而齐其末之论也。○按在官利于用大钞。在民利于用小钞。此亦金之时势使然。若天下承平。中外一家。商贾流通。则民亦甚便于用大钞也。今之会票。或万或千。何不便之有乎。

元史刘宣言原交钞所起。汉唐以来皆未尝有。宋绍兴初。军饷不继。造此以诱商旅。为沿边籴买之计。比铜钱易于赍擎。民甚便之。稍有滞碍。即用见钱。尚存古人子母相权之意。日增月益。其法寖弊。

明史云。宪宗令内外课程。钱钞兼收。官俸军饷。亦兼支钱钞。是时钱一贯不能直钱一文。而计钞征之民。则每贯征银二分五厘。民以大困。正德三年。以太仓积钱。给官俸十分为率。钱一银九。嘉靖四年。令宣课分司收税钞一贯。折银三厘。钱七文。折银一分。是时钞久不行。钱亦大壅。益专用银矣。

按宋金元用钞。皆与一代相终始。虽其间不能无弊。然未有废钞而不用者。独明至中叶。钞竟不行。何也。以银币盛用故耳。而银币所以盛。一坏于太祖立法之初。既禁用金银。而九年复许以银代输租税。所以两浙江西闽广之民重钱轻钞。至以钱百六十文折钞一贯。而物价翔贵也。再坏于英宗即位。收赋有米麦折银之令。遂减诸纳钞者。而以米银钱当钞。弛用银之禁。由是朝野率皆用银。其小者用钱。而钞壅不行也。邱浚云钞法不可行。以用之者无权也。信哉。

明史。钞法自宏正间废。天启时。给事中惠世杨复请造行。崇祯末有蒋臣者。申其说。擢为户部司务。倪元璐方掌部事。力主之。然终不可行而止。

按崇祯时国势方殆。即欲行钞。民安肯信之哉。所以当时识者。皆追咎宏正间之废钞法也。使钞法行而不以银为重。即万历时矿税之害。亦何自而兴哉。

韩文公策问曰。今天下谷愈多。而帛愈贱人愈困者。何也。耕者不多。而谷有余。蚕者不多。而帛有余。宜足而反不足。此其故又何也。

按此乃钱荒之弊。唐人用钱。其弊如此。今天下用银。能无银荒之弊乎。欲救其弊固。莫如用钞也。

日知录曰。唐宋以前。上下通行之货。一皆以钱而已。未尝用银。汉书食货志言。秦并天下币为二等。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不为币。孝武所造白金三品。寻废不行。旧唐书宪宗元和三年六月诏曰。天下有银之山。必有铜矿。铜者可资于鼓铸。银者无益于生人。其天下自五岭以北。见采银坑。并宜禁断。然考之通典。谓梁初惟京师及三吴荆郢江湘梁益用钱。其余州郡。则杂以谷帛交易。交广之域。则全以金银为货。而唐韩愈奏状亦言。五岭买卖一以银。元稹奏状言。自岭南以金银为[巳]货币。自巴以外。亦以盐帛为交易。黔巫溪用水银朱朱彩缯巾帽以相市。宋史仁宗纪景佑二年诏。诮路岁输缗钱。福建二广易以银。江东以帛。于是有以银当缗钱者矣。金史食货志。旧例银每铤五十两。其直百贯。民间或有截凿之者。其价亦随低昂。遂改铸银名承安宝货。一两至十两分五等。每两折钱二贯。公私同见钱用。又云更造兴定宝泉。每贯当通宝十五。又以绫印制元光珍货。同银钞及余钞行之。行之未久。银价日贵。宝泉日贱。民但以银论价。至元光二年。宝泉几于不用。哀宗正大间。民间但以银市易。此今日上下用银之始。

按银之用。始盛于金末。至明中叶而益盛。物莫能两大。此钞法之所以坏也。唐以前无钞。尚不用银。则既用钞用钱。又何为必用银哉。

日知录云。议者但言洪武间钞法通行。考之实录。二十七年八月丙戌。禁用铜钱矣。三十年三月甲子。禁用金银矣。三十五年十二月甲寅。命俸米折支钞者。每石增五贯为十贯。是国初造钞之后。不过数年。而其法已渐坏不行。于是有奸恶之条。充赏之格。而卒亦不能行也。烂倒换。出入之弊。必至于此。乃以钞之不利。而并钱禁之。废坚刚可久之货。而行熟易败之物。宜其弗顺于人情而卒至于滞阁。后世兴利之臣。慎无言此可矣。

按此一条。可知明初立法之未善。金银可禁。铜钱则岂可禁乎。亭林先生所以深恶钞法者。不过以其烂倒换。出入之弊耳。今若以佳纸制造大钞。选天下善书者书之。装潢糊裱。行用时以藏之。又何有烂倒换之虞乎。小钞必自二贯起。则程序亦可精工。行用者必加慎重。而烂亦少。唐宋人字画。传至今者有矣。岂以纸虞其易坏哉。又钞之暗者。准其纳钱粮。则阴用倒换之法。而无其害矣。惜乎前人造钞。见未及此。恨不起亭林先生一质斯论也。

日知录云。国初民间所纳官粮。皆米麦也。或折以钞布。百官所受俸亦米也。或折以钞。其后钞不行。而代以银。于是粮之重者愈重。而俸之轻者愈轻。其弊在于以钞折米。以米折钞。以银折米。而世莫究其源流也。

此不善用钞之弊。后人所宜鉴也。

文献通考云。历代多即坑冶附近之所置监铸钱。亦以钱之置日轻。其用日广。不容不多置监以供用。中兴以来。始转而为楮弊。夫钱重而直少。则多置监以铸之可也。楮轻而直多。则就行都印造足矣。今既有行在会子。又有川引淮引湖会各自印造。而其末也。收换不行。称提无策。何哉。直会子之初意。非即以会为钱。以茶盐钞引之属视之。而暂以权钱耳。然钞引所直者重。只令商人凭以取茶盐香货。故必须分路。会子则公私买卖。支给无往不用。且自一贯造至二百。则是明以之当现钱矣。又赍轻用重。千里之远。数万之缗一夫之力。日可到。则何必川自川。淮自淮。湖自湖。而使后来或废或用。号令反复。民听疑惑乎。

按此见前人行钞分地之弊。

行钞之功

宋张壳字伯诚。高宗为兵马大元师。募诸道兵勤王飞挽踵道。建议即元帅府印给票钞。以便商旅。不阅旬。得缗钱五十万以佐军。高宗器重之。善理财。论钱谷利害。犹指诸掌。河闲府志

按此见行军时用钞之便。

宋陕西河东颗盐旧。官自搬运置务拘卖。兵部员外郎范祥始为钞法。令商人就边郡入钱售钞请盐任其私卖。得钱以实塞下。省数十郡搬运之费。衍义补

按此见行盐用钞之便。

宋高宗时。钱端礼知临安府。建言楮币已行累月。合支官钱造会子。诏入都茶场置会子务。钱端礼为六务。出纳制用皆有法。

按钞法亦在奉行之得其人。端礼亦善于立法者。

宋史嘉定五年。制臣刘光祖。乃会总所以第六界新会五万缗。令军民以旧楮二而易其一。继又令军民以一楮半而易其一。又请于朝添给新楮十万。军民赖之。

元刘肃洛水人。擢正定宣抚使。中统新钞行。罢银钞不用。正定以银钞交通于外者。凡八千余贯。公私嚣然。莫知所措。肃建二策。一曰仍旧钞。二曰新旧兼用。三曰官以新钞如数易旧。中书从其第三策。遂降钞五十万贯。

按此良吏之能惠其民者。行钞先以利民为主。其次则不累民可也。

广钞之利

金史云。大定八年。民有犯铜禁者。上曰销钱作铜。旧有禁令。然民间犹有铸镜者。非销钱而何。遂并禁之。

十二年。上曰。金银山泽之利。当以与民。惟钱不当私铸。今国家财用丰盈。若流布四方。与在官何异。

按文献通考云。上无搜铜之劳。下无犯禁之苦。亦一便也。以此为行钞之利。然行钞亦岂能全不用钱乎。既用钱。则必防私铸私毁之弊。是铜禁仍未可弛也。要之。用钞之利。岂止于此。

李绂请严铜禁疏云。钱文入铜铺之炉。即化为铜。而未化之前。原系制钱。不可得而捕也。既化之后。已成废铜。又不可得而捕也。惟禁断挞造铜器之铺。则销毁亦无所用。而销毁之弊。不禁而自除矣。今现在功令。止禁黄铜。未禁白铜与红铜也。议者以白铜非制钱所用。不知今之所谓白铜皆黄铜也。议者以红铜非制钱所化。不知今之红铜皆黄铜也。铜为锭锞。煮以药水。可为假银。岂不能为白铜。嘉兴洪炉。以药水染之。作古铜色。岂不可充红铜。故臣谓今所行红白铜。皆黄铜也。臣请自铸镜及乐器而外。一切挞造黄铜白铜红铜之铺。尽行禁绝。犯者发充边远。则国宝流通矣。

户部尚书海望奏言。钱文为民间日用所需。近年以来鼓铸无缺。价直昂贵。建议者莫不多求禁铜之法。而奉行不善。易滋弊窦。夫铜器久布民间。一旦禁之勿用。则其情不便。胥吏借此需索。刁民借此讹传。得贿则卖官法。不得则入人罪。搜括难尽。用法不均。其弊一也。民隐既难上闻。有司未必皆贤。民间交纳铜器。或有侵蚀扣克。仅得半价者。或有除去使费空手而归者。名为收铜。实为勒取。其弊二也。此等铜质。本极粗杂。加之销壤。一经钱局镕化。折耗甚多。所得不偿所失。其弊三也。又黄铜乃系红铜白铜配撘而成。是以百万斤之黄铜器皿。其中即有红铜五十六万斤。今禁黄铜而不禁红铜。是较之未禁之先铜又多费。而适以昂其价直。速其私毁。故既禁黄铜之后。白铜甚多。皆奸匠销毁制钱。搀药煮白。以成器皿。其弊四也。

按禁铜之令。自古行之。汉贾谊以为七福可致。唐刘秩有五利之说。考之前史。并申禁令。若我 朝铜产丰饶。矿治之利。自足以流转而不穷。原无藉民间所有之铜。以充鼓铸。然欲绝私铸私毁之源。不得不严铜器之禁。雍正四年。严禁造用黄铜器皿。是时每铜器百斤。官给价银十一两九钱。而赢铸钱。除工料外以每串为银一两计之。实止得八两四钱有奇。故同一禁铜也。古者专欲为利于上。而我 朝之暂行于一时者。专欲止弊于民。海望请罢铜禁。恐其扰累于民。然苟能严饬官吏。何至累民。且行之数年。铜器收毕。胥吏亦无可骚扰矣。至于黄铜能变而为白铜。自当并红铜白铜而禁之。不当因此而并黄铜罢之。海望李绂二疏。论者终以李疏为是。

邱家穗铜钞议曰。钱法之所以壅滞不能者。非患其太而失之重。即患其过繁而失之轻也。要存权为母子之制。而简以统繁。繁以分简。俾其轻重兼行。以相为流通而已矣。今天下之钱。大率准于汉之五铢。唐之开元。而无前代甚轻甚重之患。然犹虑其势日趋于轻。而不足以为重者。以其一文仅当一厘之用。繁而不简。分而无统。而子母之制不立故也。窃见自汉武令诸王侯制白鹿皮为币。而后人易以楮。至宋元明三朝。始有交子会子宝钞之法。皆自一贯至百千贯。以代现钱之用。究其为制。不过方尺之纸。印文其上。而可以易数十百钱之物。其费省于钱十倍。而利用无疆。又不啻过之。顾楮之为弊也。用劳而易毁。质薄而难全。而其上刊有定式。专视区区之印文。以为照验。即使制造者极其工致。而传染未几。已归于断烂。而不可以复辨。上之人始不得已。屡取而更造之。而新陈出入之间。动多诈伪。抑勒不可禁止。如前明行宝钞法。每一贯准钱一千银一两。曾未及中叶而已。渐轻渐减。其后一贯之钞。不足抵一二文之用。竟以字迹漫灭。滥恶不堪而罢。以累朝数十百年之永利。而终莫之能守者。由此故也。窃谓钞法之废久矣。苟欲神明变通。而为可久之计。固不必袭纸[币](弊)之虚名。亦不当用虚薄易烂之纸。莫若取白铜之精好者。销铸为钞。如今之钱式。而稍加重大。镂以文字。面曰康熙宝钞。背曰准五准十之类。以至准百为止。而其孔中。则别之以圆。取其内外圆通。流行钱法之意。要使内局自铸。定为一式。轻重纤毫。不容增减。以杜伪造之弊。用是杂行于散钱之中。有钞为母。以统钱之繁。有钱为子。以分钞之简。既不若前明宝钞之易烂。而又可收宋元交子会子之用。其亦庶几古人作轻作重之意。而足以救古人钱法之靡也欤。

按铜钞与古人之铸大钱无异。此法非严禁铜。立造伪之赏。殆不可行也。且至于当百而止。则民犹未便。岂若纸钞之无穷乎。彼特患霉烂耳。不知易于霉烂者。因其制作苟。而行用多也。若钞值既重。则行用较少。尽可装潢成卷。藏之以函。又岂患其易弊哉。且既行纸钞。又可兼铸当百大钱也。

陆世仪曰。今朝廷用钱。每便于发。不便于收。此由纯用小钱。无子母相权之法故也。愚谓今后官民易交。势当用钱者小钱难于个数。竟用当十大钱。出入了然。无耗损兑折之弊。亦一法也。○又曰宜于各处布政司。或大府州处。设立银券司。朝廷发官。本造号券。令客商往来者。纳券取银。出入之间。量取路费微息。则客商无道路之虞。朝廷有岁收之息。似亦甚便。高珩曰。铸当十当百之钱。则可以轻赍而远行矣。

按铸大钱。设银券。皆与钞法相辅者也。若既行钞。而复铸当百之钱。则钞可自二贯起。而二贯以下。悉用大钱。百钱以下。悉用小钱。不患于零折之难矣。又造百贯以上之钞。即可当银券之用。而得古人飞钱之遗意以钞收买民间之铜。而铸钱极其工巧。则私铸者无利而自息。铸大钱者。尤必选最佳白铜。镂为龙凤文。费本与价直略相当。则私铸无利禁民。闲行用铜器。则私毁者无所售。而亦自息。此诚利国足民之要务也。财用既足。则仁政可以次第举行矣。○尝拟时务策十数篇。观者颇不以为非。后阅诸书。则前人多有先我而言者。特所论有详略耳。因不欲存。惟钞法一事。疑者十人而九。前人亦罕有论及此者。陆中丞切问斋文钞。贺方伯经世文编。仅载铜钞之说。而于纸钞之利。则未之及。故详考诸书。反复思维。求其有利无害之方。着为此编。以就正四方有道焉。

钞币条目四十

一钞分为七等。曰五千贯。曰千贯。曰五百贯。为大钞。曰百贯。曰五十贯。为中钞。曰十贯。曰二贯。为小钞。大钞中钞。当今会票之用。小钞。当今钱票之用。

一二贯以下无钞。更铸当百当十大钱。以便民用。钱为三等。

一纸类甚多。造钞务选佳纸。洁白光厚耐久者。既用造钞。即禁民间不得买卖此纸。以防作伪。○窃拟高丽纸佳者即可造。其劣者听民间行用。

一五千贯钞。用纸三丈。阔尺二寸。千贯用纸二丈五尺。五百贯用纸二丈。百贯用纸一丈五尺。五十贯用纸一丈。十贯用纸五尺。二贯用纸三尺。大钞命善书者书孝经其上。真草篆隶俱可。中钞半书半印。用先正文。如原道西铭之类。小钞用铜板印文其上。如程子四箴。朱子家训之类。务极精工。

一大钞中钞。装潢成卷。小钞亦糊裱行用。以防易坏。

一大钞中钞。行用时或以金石木革为函。小钞以绡素为函。

一以金玉水晶银铜。倩好手雕为五印。各有官掌之。又分三等。大钞用大印五。中钞用中印五。小钞用小印五。以朱砂好印色印其上。违者罪之。

一造二贯之钞。尤贵精工。必费本二百余文。铸大钱必极工巧。以防伪铸。

一行钞先从京师起。以次渐及于各省。约数期年。然后及天下。

一造钞。发于各省布政司。为印记发于各府。又为印记发于各县。又为印记发于钱庄。钱庄又为印记。然后行之民间。则易于辨伪。

一以大钞中钞。发与各银号。即禁其不得私出会票。如领一万贯钞者。半年之后。核其换银若干。如已用完。则收其银。如钞十千贯之数。以一分之利与银号。

一以小钞。及当百当十大钱。发与钱庄。即禁其私出钱票。民以银易钱。即以小钞与之。如银数不满二贯有零者。则以大钱与之。半年之后。核其所入银数。而收其十之九。以一分之利与钱庄。

一民以银易钞。在下令半年之内。准加一分之利与之。一年之内。加五厘之利与之。一年之后。照时价不加。

一民以钱易钞。以钞易钱。钱庄准取百分之一。不许多取。

一钞之出入。经吏胥之手。亦准取百分之一。但取之官。不取于民。如有勒索。严治其罪。

一随在设立辨钞之人。官给以禄。

一钞既各分省分。易于稽察。又令通衢大邑设立官局。民以他省钞至者。验明。准其换本省钞行用。

一民以钞纳钱粮及关税者。二贯之钞。准作二贯二百文用。

一小钞行用既繁。虽糊裱尚不免易于烂。但辨其非伪。许将烂之钞。纳钱粮关税。惟止作二贯用。更不加二百文。既纳之后。解部焚毁。以免倒换之弊。

一下令二年之后。钞法通行。禁民间不得以银为币。惟为器皿不禁。私以银交易者。没入其银与物。以其半赏告者。

一禁银之后。募商人领银开设官局。挞造银器。以减半之价。售于民间。使银价益贱。民以银易钞者。亦作半价。

一设立收银之局。民间有卖铜器者。官为重价收之。以供鼓铸。禁绝挞造铜器之铺。惟锁钮乐器不禁。其余铜器。不准民间买卖。胥吏不得向民间搜括旧藏铜器。以致骚扰。

一钞贯文有一定。私减钞价者有罪。

一造钞之后。必二十年然后添造新钞。

一监造官造钞时。不得刻减工费。以致不如程序。违者罪之。

一伪造者斩决枭示。出首者。赏钞百贯。更籍犯人之产予之。胥役能捕获者。亦如之。官长能发觉。立予迁秩。邻族知情不举首者同坐。如始系同谋。而能自首者。免罪受赏。

一各处官库。俱令积钱。如民闲钞多。即发钱收买。不令民间壅滞。

一小民误用伪钞。更不加罪。惟更究其伪造之人。

一民闲藏钱。非典当钱庄字号。不得过一千贯。如违禁。没入其钱十之五。即以五之半赏告者。

一行钞之初。内外官俸。各加一倍。本俸暂与以银。加俸悉给以钞。俟钞法通行后。官俸各加数倍。悉给以钞。

一书钞之人。予以重禄。如有官爵者。纪功迁秩。造钞出力者。立予议叙。

一行钞之初。必加惠于民。蠲免逋欠。优耆老。以新天下之耳目。

一地方官能奉行钞法无弊者。必予加级纪录。

一令学中稽察贫士。给钞周。

一民有鳏寡孤独。及遇水火凶荒之灾。皆发钞赈给。

一地方有水利当兴。及荒土可耕者。皆发钞修治。

一行钞之后。关税田赋盐课皆议减。

一商人与外洋交易。准以钞向沿海地方官局易银。去及还准以银易钞。出入之价如一。银器不准载入外洋。

一外蕃贡使入朝。欲市中国之货者。准以银易钞行用。则外蕃亦重中国之钞矣。 耕当问奴。织当问婢。钱币当问商贾。予乡里多富商大贾。故与精于会计者。参酌事情。思其兴利防弊之法。略备于此。非敢据史册陈言。徒侈书生之论也。

附钞币问答三十

或曰。国家之成法不可改。答曰。   世祖章皇帝八年尝造钞。每岁十二万。至十八年因国用充裕停止。则用钞正所以复   祖制。何嫌于改法。且语云。利不百不变法。今行钞视用银岂止百倍之利乎。

或曰。天下方处全盛之时。若行钞则示民以贫矣。答曰。苛财匮已极之世。虽欲行钞而民不信。正惟当全盛之势。而生齿日繁。经费浩大。王制所谓积三十年之通者。不可不豫为之计耳。此乃所以开富足之源。安得谓示民以贫哉。

或曰。钞乃末世之所用。恐不可行之。答曰。宋太祖始立便钱务。至仁宗时立交子务。正宋极盛之时。金元两朝皆开国时用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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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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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斋《皇朝经世文编五集》 序 例言 卷一 叙 国朝柔远记叙 或作 王星使柔远记 王之春 国朝柔远记叙 或作 俞太史柔远记 俞樾 盛世危言叙 彭玉麟 [格物入门叙 李鸿章] 盛世危言叙 或作 郑观应盛世危言自叙 郑陶斋 洋药茶丝分类表叙 杨楷 杂货衰旺提要表叙 杨楷 庸书叙 宋育仁 庸书内外篇叙 或作 庸书内外篇自叙 陈次亮 危言序 或作 汤氏危言序 [陆学源](汤蛰仙) 重译富国策叙 通正斋生 西学书目表叙[例] [梁启超](缺名) 西学提要农学总叙 [梁启超](缺名) 沈氏音书序 [梁启超](缺名) 变法通议自序 缺名 盛世元音原序 沈学(来) 卷二
皇朝经世文三编
皇朝经世文三编 清 陈忠倚辑 序 例言 总目 分册目录 卷一 学术一原学上 卷二 学术二原学下 卷三 学术三法语 卷四 学术四广论上 卷五 学术五广论中 卷六 学术六广论下附医理 卷七 学术七测算上 卷八 学术八测算中 卷九 学术九测算下 卷十 学术十格致上 卷十一 学术十一格致下 卷十二 学术十二化学 卷十三 治体一政本上 卷十四 治体二政本下 卷十五 治体三原治 卷十六 治体四变法上 卷十七 治体五变法中 卷十八 治体六变法下 卷十九 治体七臣职 卷二十 治体八培才 卷二十一 治体九广论 卷二十二 吏政一吏治 卷二十三 吏治二吏治 卷二十四 户政一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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