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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经世文编

皇朝经世文续编-清-饶玉成

102 万字 · 约 48 小时 24 分钟 · 68 / 128

会员可开白话

公以为此昆弟不言报。亦为之服大功耳。夫敖氏之说非也。传载姑姊妹适人无主者。齐衰不杖期。姑姊妹报。  钦定义疏。谓怜我而厚我。不可以徒受也。然则重我而厚我。独可以徒受乎。夫之昆弟之子。世母叔母。为之服期。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夫夫之昆弟之子。其分卑矣。其情疏矣。而犹为之报服。于同父之姊妹乎。敖氏之说非也。且敖氏尝论姑姊妹适人无主者之服。及姑姊妹之报服矣。其言曰。姑姊妹出适者降大功。今以其无主。乃加于降服一等。而为之期。其姑姊妹于昆弟侄。亦不容不以其所加者服之。据敖氏之论。一报不一报。何也。不过以一则传有明文。一则传无明文故耳。不知经传所言。往往彼此互见。如姑姊妹女子于适人者、服大功而不杖期条、不列在堂服期云云。以为已嫁服大功。则在室皆期可知。此郝氏敬之说也。由是论之。无主之姑姊妹既为昆弟侄报服期。则兄弟之为父后者。自不容不为已嫁之姊妹报服期矣。其不言报者。省文也。亦互文以见意也。是岂独礼为然哉。又尝稽之律矣。律载丧服各图。与服制总类多有互异。故服制总类卷末有云、考服制者。必先后看。方无忍认。又如出嫁女为本宗降服图。祗言兄弟。而不及兄弟妻。服制总类亦然。而议礼者。谓律载妻为夫姑姊妹。无论在室出嫁皆小功。则出嫁女亦应有报服。且云出嫁女为本宗伯叔祖母。堂伯叔父母。已列服制缌麻之内。此外可以类推。夫言类推。则所该者广。在乎神而明之矣。今出嫁女为本宗兄弟妻亦服小功。举世行之。无举律以相诘者。得其意于律所不载。是谓善读律者。而亦知礼者所嘉许也。然则出嫁女为兄弟之为父后者服期。礼与律既有明文。则兄弟之为父后者。于出嫁之姊妹。亦必报以期也。断断然矣。今者予无兄弟。则为父后者予也。故予于姊之丧。采礼与律之意。而为之服期。或问予曰。子殆寡兄弟而弗忍除乎。是固予之心也。而所以服期者。则在彼不在此也。兄弟为分形同气之人。故古人曰。兄弟者。左右手也。姊妹何独不然。出嫁而服不得不降者。义有所限也。其心固无穷也。有可以不降者。则为之加服焉。是孝子弟弟之所乐闻也。昔昌黎韩子鞠于嫂郑氏。嫂没。为服期以报之。夫以嫂叔之无服。犹引而近之如此。姊妹乎。即以为过。傥所谓贤者之过与。自记

与友人书

邓瑶

瑶白。瑶有疑义。愿以质之左右。日前足下为瑶言有爱女早寡无子。拟俟贤郎生子。令寡女子之。既又言太夫人存时。尝有是命。故不忍违。且称近时谢济世梅庄示螟蛉子遗令词甚美。欲仿行之。呜乎。君固读书守礼之儒者也。既称儒者。则有一事之不合于礼。即为世病。瑶又乌能默默无一言。然瑶初闻足下言。唯唯不之辩者。以足下意甚感怆。故亦效妇人女子之仁。噤无一语。今乃咎其非以诚待人之道也。乌可终无言。礼姊妹其夫死。而夫党无兄弟。使夫之族人主丧妻之党虽亲弗主。夫若无族。则前后家。东西家。无有。则里尹主之。圣人制礼之严如此。妻党既不宜主丧。其不得以妻之侄为嗣明矣。又晋太常博士秦秀曰。昔鄫养外孙莒公子为后。春秋书莒人灭鄫。谓立异姓为后。灭亡之道也。春秋之义甚严。宜熟审之。罪不孝之罪。莫大于改姓。君欲爱其寡女而使继之者冒不孝之名。贤女当有所弗受。执事亦乖所以爱孙之道。非两全之策也。梅庄以幼子嗣其蒋氏寡妹。亦受命母氏。文虽美。识者病之。其言姑亲其侄。夫因其妇。祀应享之似也。顾不以兄弟之子或族子为嗣。而腼颜因其妇享此一盂麦饭。鬼而有知。其肯歆耶。又言姓从蒋。郡仍名陈留。自为一宗。无乱人之宗。夫既为蒋氏子矣。尚谓无乱人宗乎。至云蒋氏产甚薄。因以田三十亩。益其出继者之子。而明之曰。汝为姑后。无所利而为之者也。不知贪利之罪小。害义之失大。其咎尚不在于利人之产与否也。谢氏昧于妻党虽亲不主之义。故有是举。足下不宜为谢氏之续。鄙意谓宜令寡女求其夫家亲之抚之。无以侄为子。使夫族有乱宗之嫌。而继者重改姓之。若实无可嗣。则昔者子朱子尝有说矣。其门人叶贺荪有姑无子而寡。依母家以居。贺孙以他日既无所祔。又不忍其神之无归为问。朱子谓古礼既废。邻家里尹必不肯祭他人之亲。则从宜祀之别室。其亦可也。此论得从权之正。贤嗣若生子。即令其姑育之。视如己出。他日私祀之别室。并及姑之夫以慰苦志守衷。且以报抚育之德。斯足下父子之情无憾。而于义理亦安。且可慰太夫人于地下而无遗憾矣。足下为读书守礼之儒。于瑶又有久敬之雅。故不欲足下以恩害义。敢贡其愚忱。书不尽言。伏惟亮察不宣。咸丰戊午冬月朔瑶顿首。

荅郑子尹论仪礼器服大功章误衍注文二十一字书

莫友芝

承命检录唐石经仪礼器服大功章。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经传之文。当为传中下言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二十一字。欲明其有无尔。友芝按。石经此处一与贾疏本无异。虽其之庶子女四字符刻仅之庶子三字。明系写漏。非他处别本校改比。故磨去挤刻增女字。字画犹是一手。即知唐以来传本尽然也惟传中下言以下二十一字。则实是注述旧读。而推其意之辞。缘写者误置为传文。遂因析其上下文。分属经传注。盖承自唐以前矣。贾疏已觉其非。而言之未畅。学者骤不得其指。故说此经者。即朱子始亦谓传释文意似不。又谓旧读正得传意。但于经例不合。郑注与经例合。但所改传文似亦牵强。既答门人。乃云此自郑注时。已疑传文之误。今考女子子。适人者为父母。及昆弟之为父后者。已见于不杖期章。为众兄弟。又见于此大功章。唯伯叔父母姑姊妹无文。而独见于此。则当从郑注之说无疑。是朱子于郑注。及旧读之是非。固已就经文比校而得。而犹未暇细绎疏文。知二十一字为注文误入也。李宝之集释。于郑注及旧读分别引伸。既谓郑义于经为顺。又谓旧读于义自通。是朱子所考已未见及。且未思大夫之妾为庶子适人者。小功章经有明文。而此旧读于女子子嫁者。犹以大夫之妾为之。何以处彼经也。敖君善集说。谓传得与女君同。但可以释为君之庶子。若并女子子未嫁者言之。则不合于经。经初无女子子未嫁者之礼。又谓为世父母以下。皆妾为私亲之服。亦不合于经。此乃适人者之通礼。经必不为此妾发之。且此妾为私亲。大功者亦不止于是。传者盖失于分句之不审。是敖氏之意。与注大同。而乃斥传为误解。则亦未及详注疏。但依传为说。讵知传中尚衍注文也。后来申旧读者非一。亦但就今本经传读之。了无左证。即 国朝张稷若先生撰句读。吴中林先生撰章句。并称专门。犹以旧读为是。而斥注逆降及烂脱之非。亦是未能细究注疏。至乾隆中。戴东原先生校 四库本集释。乃(曰夕)传中下言二十一字。于注属于此不辞之上。又迻此经女子子至姑姊妹注旧读以下三十二字。属于下言二十一字之上。并为一条。置传后而为之按曰。考其文义。上云言大夫之妾。为此三人之服也。下云谓妾自服其私亲也。一言字。一谓字。皆指旧读者之意。如是自旧读至此不辞。凡五十六字。一气联贯。不可截断。其说极为明晰。此传此注。乃无不文从字顺。后此阮芸台先生校勘记。亦同斯说。盖读此经者。但就今本经传连二十一字读之。旧读元自可通。然女子子为世叔父母姑姊妹之服。本经尚无文。已知必非专为此妾发例。又无以处小功章大夫之妾为庶子适人者之经乎。且传果有二十一字。则旧读允矣。郑君何以谓其不辞。若谓传误。郑何以不斥传而斥旧读。然二十一字。决为注文。益无疑也。唯戴氏此校。特依贾疏而申明之。非别有补于疏外。

疏云下言二字及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九字。总十一字。既非子夏自箸。又非旧读者。自安是谁置之也。今以义必是郑君置之。郑君分别旧读者如此意趣。然后以注破之。友芝按贾君之意。既是如东原所迻。正合经传之注。与误衍入传之二十一字为一条读之。故得知为郑君分别旧读者意趣也。若非以二十一字连上为文。则二十一字中并无旧读字样。安所得意趣而分别乎。观上疏释注旧读三十二字。云郑以此为非。故此下注破之也。此疏又云。然后以注破之。大一指此不辞以下云。然后愈见相属为文。其特举十一字为郑君所置。而中间为世父母等十字。不明为述经文者可知也。而戴校复引疏此语。谓贾氏以为世父等十字为传文。以下言及者谓等十一字为郑加。经既见为世父等十字。传不应重见。而绝不释其意是戴氏犹不审疏意。反斥贾氏不知二十一字通为郑注。而误以十字属传文。果尔。贾君必当更疏传有此十字之意。何以又绝无一字知其意。直谓郑君述经十字。特加十一字以分别旧读者意趣耳。观后疏释注。引齐衰三月章。谓足以明之。明是二人为此七人。不得以嫁者未嫁者上同君之庶子。下文为世父以下谓妾自服其私亲也。益足相证明矣。若如戴读十一字为注。尚可强通十字为传。当作何解。贾君顾若是疏乎。昔人谓贾疏艰涩。此亦一端。故精核如东原。犹不免于失。然此经自上传烂脱在下。故旧读者缘文生义。罔会全经。郑君以经例觉之。明正其失。又为窜注入传者所乱。转似旧读甚是而郑注不契者。至贾君觉之。而语又不直截。学者倦于推究。若隐若显。千有余年。东原之功。亦何可没也。阮氏又怪所删下言二十一字。为后来复校石经者增入。与东原之径迻二十一字归注中。友芝则谓此等虽无可疑。犹不若仍唐以来相承之本。单经则指出衍文连注。则别其注文。但校明而已。尤为至慎也。又此传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文与齐衰三月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传同。此注及疏。但释成人未嫁逆降之意。而不及嫁于大夫。岂以彼传嫁于大夫。明虽尊犹不降举例。此传嫁于大夫。即明虽尊亦仅与常同降大功耶。抑此之本。无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九字。缘上齐衰三月章误衍。故注疏皆不言耶。月来课儿。适毕此篇。故附质所见。幸垂正焉。咸丰二年闰八月二日。

卷六十五 礼政十二服制下

服制附诸图会典

服以达哀、其制有四、曰正服、曰加服、曰降服、曰义服、其中隆杀之等、皆本亲之分、而制其宜者也、斩衰齐衰之服重矣、稍知礼者、亦知讲明而服行之、其自大功以下、往往忽焉而不加察、即有行者、亦止门内之亲、外此则皆忘而废焉、吁、其谊亦薄矣、今特谨遵

大清会典所定服制、详列于后、使乡里知制服之不苟、庶几哀与服称、而平时情谊、亦有所准以自致焉、则此服制数图、岂非律礼之权、伦纪之标准与、

五服之制

一曰斩衰三年 衰、摧也、斩、不缉也、用极粗生麻布为之、旁及下际、皆不缉边、缝皆向外

二曰齐衰杖、 齐衰不杖、齐衰五月、齐衰三月、 齐缉也、用次等粗生麻布为之、旁及下际、缉边、缝皆向内

三曰大功九月 大功者、谓布之用功粗大也、用稍粗熟麻布为之、

四曰小功五月 小功者、谓布之用功细小也、用稍细熟麻布为之、

五曰缌麻三月 缌麻者、谓麻缕之细如丝也、用极细熟麻布为之、

按右所谓布、皆麻所成、今之棉花、自汉武帝时张骞得其种于西[域](城)始有之、古服皆用麻、今●用棉布、非古也已、

服制有五、服之差等有八、

斩衰三年

子为父母、子之妻同、 子为继母慈母养母、子之妻同、 庶子为嫡母、为所生母、庶子之妻同、 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为人后者之妻同、 女在室为父母、已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 承重嫡孙为祖父母、嫡孙之妻同、 妻为夫、妾为家长同、

齐衰杖期

嫡子众子为庶母、嫡子众子之妻同、 子为嫁母、子为出母夫为妻、若父母在、期而不杖、

齐衰不杖期

祖为嫡孙、 父母为嫡长子及众子、 父母为嫡长子之妻、父母为女之在室者、 父母为子为人后者、 继母为长子众子、 子为改嫁之继母、 侄为伯叔父母及姑之在室者、 为己之亲兄弟、及姊妹之在室者、 为亲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 孙为祖父母、 孙女为祖父母、虽出嫁不降、 庶孙为生祖母、慈母养母之孙皆同、 出嫁女为父母、 为人后者、为其本生父母、仕者解任、士子考丁忧一年、 在室之女、及嫁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及兄弟之子、兄弟之女之在室者、 出嫁女为兄弟之为父后者、 妇为夫亲兄弟之子、及侄女之在室者、 妾为家长之父母、及家长之正妻、家长之长子众子、与己所生之子、 为同居继父两无大功以上亲者、

齐衰五月

曾孙为曾祖父母、 曾孙女同、虽出嫁不降、 为人后者之子为父之本生父母、

齐衰三月

元孙为高祖父母、 元孙女同、虽嫁不降、 为继父先同居后不同居者、自来不同居者无服、 为同居继父两有大功以上亲者、

大功九月

祖为众孙及孙女之在室者、 祖母为嫡孙众孙及孙女之在室者、 生祖母为庶孙、慈养祖母同、 父母为众子妇、及女之已嫁者、 伯叔父母、为侄妇及侄女之已嫁者、 为人后者为其兄弟及姑姊妹之在室者、 夫为人后、其妇为夫之本生父母、为己之同堂兄弟及姊妹之在室者、为姑及姊妹之已嫁者、为兄弟之子之为人后者、 出嫁女为本宗伯叔父母及兄弟与兄弟之子、为姑姊妹及侄女之在室者、 妇为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

小功五月

侄孙为伯叔祖父母、 为同堂伯叔父母、 为同堂姊妹之出嫁者、 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之在室者、 为同堂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 为祖姑之在室者、谓祖之亲姊妹、 为堂姑之在室者、谓父之同堂姊妹、 为兄弟之妻、 祖为嫡孙之妇、 为兄弟之孙、及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为外祖父母、 为母之兄弟姊妹、 为姊妹之子、及女之在室者、 为人后者为其姑及姊妹之已嫁者、 妇为夫兄弟之孙及孙女之在室者、 妇为夫之姑及夫之姊妹、在室出嫁皆同、 妇为夫之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 出嫁女为本宗姊妹之出嫁者、 为本宗堂兄弟及堂姊妹之在室者、

缌麻三月

祖为众孙妇、 曾祖父母为曾孙及曾孙女、 高祖父母为元孙及元孙女、祖母为嫡孙众孙妇、 为乳母、为曾伯叔祖父母、 为族伯叔祖父母、 为族伯叔父母、为族兄弟、及族姊妹之在室者、 为曾祖姑之在室者、 为族祖姑、及族姑之在室者、 为兄弟之曾孙、及曾孙女之在室者、 为兄弟之孙女出嫁、 为同堂兄弟之孙、及孙女之在室者、 为再从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 为祖姑及堂姑、及己之再从姊妹出嫁者、 为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为父姊妹之子、 为母兄弟之子、 为母姊妹之子、 为妻之父母、 为女婿、为外孙、及外孙女、 为兄弟孙之妻、 为同堂兄弟子之妻、 为同堂兄弟之妻、 妇为夫之高曾祖父母、为夫之伯叔祖父母、及夫祖姑之在室者、 为夫之堂伯叔父母、及夫堂姑之在室者、 为夫之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之妻、 为夫之同堂姊妹、出嫁同、 为夫再从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 为夫同堂兄弟之女之出嫁者、 为夫同堂兄弟子之妻、 为夫同堂兄弟之孙、及孙女之在室者、 为夫兄弟孙之妻、及夫兄弟之孙女出嫁者、 为夫兄弟之曾孙、及曾孙女之在室者、 出嫁女为本宗伯叔祖父母、及祖姑之在室者、 为本宗同堂伯叔父母、及堂姑之在室者、 为本宗堂姊妹之出嫁者 为本宗堂兄弟之子、及女之在室者、

丧服解

问至亲之服以为断、何也、曰、至则天地已易矣、四时已变矣、凡在天地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然则何以三年、曰、加隆焉、使倍之、故再也、

三年之丧、二十四月而阕、以余哀未忘、加三月、实二十七月也、三年象岁之闰、年象岁之周、九月象三时、五月象五行、三月象一时、

服自斩至缌、数穷于五、为父母加隆至再、则祖宜、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然期年大功小功、乃伯叔兄弟之服、不敢以旁亲之服加于至尊、故重其麻枲、自祖至曾高服、皆齐衰、尊尊也、又于祖之减杖、减曾祖之大功九月为五月、减高祖之小功五月为三月、恩杀也、

大功者、以布之用功粗大而名、九月者、减服之一时也、斩衰齐衰之服不计闰、大功以下之服、则并闰月而数之、恩杀也、

小功者、以布之用功细小而名、五月者、去曾祖之齐衰而用其月数也、邱氏礼宗、谓用白布为之、

缌麻者、麻缕如丝、三月者去高祖之齐衰而用其月数也、此五服中之最轻者、

今有服墨衰者、始自晋襄公伐秦师、不便以凶服戎、又不可脱衰绖、故以意墨之耳、然不合礼经、自不宜服、但要出外治事、且只得服之、

丧服四制

一曰正服、如为父母斩衰三年、为祖父母齐衰期年、为伯叔期为兄弟期之类是也、二曰加服、谓本轻而加之为重、如嫡孙为祖父母不杖期、若承重则斩衰三年、为伯叔父母期年、若承继则斩衰三年之类是也、三曰降服、谓本重而降之为轻、如夫为妻杖期、若父母在、则期而不杖、女在室为父母斩衰三年、若出嫁则止服期年之类是也、四曰义服、如本无服、而以义起之者、如舅姑为长妇期年、众妇大功、岳父母为缌麻、子随嫁母、为继父服期年之类是也、

按古礼为父服斩衰三年、母服齐衰三年、自明太祖七年命宋濂等修孝慈录、乃定制父母皆服斩衰三年、而凡应服齐衰三年者、亦皆改为斩衰、

本朝因之、故今无齐衰三年之制、

袒免袒去上服也、免谓去其冠、用布折条、括其发以代冠、

凡同五世祖族属、在缌麻绝服之外者、皆为袒免、问去声、亲遇丧葬、当素服、用白布缠头、大传曰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

心丧

师服心丧三年、孔子之丧、门人若丧父而无服、所谓心丧也、

程子曰师不立服、不可立也、当以情之厚薄功之大小衡之、若七十子于孔子、虽斩衰三年可也、其次各有浅深轻重之异、服亦祇称其情、且下至曲艺、莫不有师、故不可一概制服、杨氏三山曰、子为母正服斩衰三年、而仪礼谓父在为母服杖、非薄于母也、避二尊也、然必持心丧三年、不饮酒食肉、不御内、书称心制、庶异于旁亲也、又嫡孙承重、祖在、为祖母服杖期、为人后者为本生父母服不杖期、皆当申心丧三年、朱子谓此意甚好、或疑八母之服、自不可无、若三父似可从、顾宁人先生曰、虽三王之世、不能使天下无孤寡之人、亦不能使天下无再嫁之妇、盖夫死子幼、无人为之收恤、不从嫁母、则转沟壑矣、制此服、所以寓恤孤之仁、劝人之不独子其子也、

丧服总图

丧服总图,图略。

谨案、以上八图、会典通礼皆未载、据大清律例绘入、其三父八母一图、创于元、典章自明至今皆因之、徐氏干学读礼通考、疑其未备、谓既列嫡母继母、则不当去亲父母嗣父母本生父母、为更定五父十三母之图、五父者、父也、所后父也、本生父也、同居继父也、不同居继父也、十三母者、母也、嫡母也、继母也、所后母也、本生母也、慈母也、生母也、养母也、庶母也、嫁母也、出母也、从继母嫁也、乳母也、其说甚辨、然此图既附律文、自当恪守、未便据一家之言、轻为更易、但其中所列从继母嫁一条、原注齐衰杖期、通礼改为齐衰不杖期、律图仍前代之旧、通礼成于道光四年、当以今定者为据、养母一条、始于宋开宝礼注、谓收养遗弃三岁儿服齐衰三年、明孝慈录改注云、谓自幼过房与人服斩衰三年、今律图并会典皆仍其旧、通礼凡例云、既与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持服条混、且恐开乱宗之渐、奏交大学士九卿议定、改从宋开宝礼原注、定服齐衰期年以符名义、并将抱养子从姓者、为养父母持服一条、附载以上二条、今仍用律图原注、而附着通礼改定之义于此、

为人后者、为本生亲属降服之图、

谨案、律例无为人后者服图、增载甚详、多历来礼书及会典所未备者、原定各图、于出嫁女为本宗降服既有图、则此图自不可少、今据通礼增绘一图、附律例八图之后、

律例八图,图略。

再醮不得为继妻论

王廷植

再醮之妻。所以异于娶室女为妻者。以不能受夫与子之封也。其所生之子。服制同也。妻死。续娶再醮之妇为妻。所以异于娶室女为继妻者。亦以不能受夫与子之封也。其所生之子。服制同也。惟前妻之有子者。是为嫡子。其服制则不能以不辨。春秋胡氏传曰。古者诸侯不再娶。左传。惠公元孟子卒。继室以声子生隐公。隐公三年。君氏卒。传曰。君氏卒。声子也。不赴于诸侯。不反哭于寝。不祔于姑。故不曰薨。不称夫人。故不言葬。再娶之。不得为继妻也如此。礼记丧服传曰。继母如母。家礼为继母义服三年。今律云。继母服斩衰三年。继母之同于亲母也如此。大清律例。母出服期。继母出则无服。母嫁服期。继母嫁则无服。又妇人夫在被出。及义绝不改嫁者。亲子有官。一体封赠。

同部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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