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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经世文编

皇朝经世文编

280 万字 · 约 133 小时 19 分钟 · 177 / 352

会员可开白话

功业。夫而后乃可藉手以报曰。臣为 国家得人矣。此使者之所厚望于天下。而不能无望于二三子者也。使者奉  天子命。准入都 陛见。事竣。将复来。其毋以使者之去为疑。今来署篆者。为前任高部院。与使者有同心。抚军张都院。又能成使者志。使者已定其规模。属之两公。仰该府文到即送至省。纵使者已行。两院知使者意。其于诸生必有加礼。慎无却顾不前。负使者负两院。适以自负也。至如借书院为纳交声气之地。觞酒酬酢。庆贺往还。游荡门外。招摇市中。是尤不肖之甚。贻羞书院。耻笑士林。此使者之所深恶。毋过吾门也。使者之所望于二三子者。非独为书院计。为滇计也。为 国家得人才计也。得人才于天下不难。而得之滇。且得奇才异能者于滇。滇之荣。 国之光也。使者独有厚望焉。二三子其何以副使者之望。

再请改建南闱疏

李发甲

臣查得恳建南闱一案。前据湖南士子。屡陈洞庭危险。吁请分闱。臣因关系科场大典。未敢造次疏题。恭折请  旨。蒙  皇上御批。即当具题。臣随钦遵缮疏具题。今奉到礼部等衙门。以科场定例年久。不便纷更议覆。奉 旨依议。臣何敢冒昧再请。以滋罪戾。惟是恭逢我  皇上振兴文教。培养人才。事事超越千古。如乡试屡经广额。会试分省取中。 万寿遇旬加科。苗猺一体科贡。弁兵许应武试。以及文入武闱。武入文闱。凡兹旷典。古所无。何尝拘于定例。况湖南士子。因洞庭危险。覆溺甚多。吁请分闱。愿共捐三年廪膳等银。兴建贡院。不费 国帑。此种迫切情状。实出于万不得已。更有不忍以定例拘之者。曩年   圣驾巡视河工。悯念洪泽湖风涛危险。设立救生椿。全活无数生灵。遐迩感戴。今洞庭之险。十倍洪泽。万难立椿。惟有分闱一策。可以保全士子之性命。是即洪泽湖之救生椿矣。  圣恩浩荡。莫大于此。乃前抚臣赵申乔具题于先。既格于部议。抚臣潘宗洛继题于后。复格于部议。兹臣先奉  俞旨。然后具题。仍复格于部议。若非洞庭十分危险。士子迫切呼号。何至前后三抚臣。迭奏不已。伏思  尧舜之主在上。臣身任地方。凡有益于士民。有益于 国家者。例得备悉入告。今分闱一事。上以广  圣主好生之德。下以救士子覆溺之危。且于科场大典。倍见昌明。若因部议而不再沥下情。仰达  天听。则臣负  主恩。厥罪滋大。除缮疏会题外。臣谨具折专差。恭捧赍奏。伏乞  睿鉴。特赐  恩允施行。

卷五十八礼政五宗法上

聚民论

张海珊

三代之时其民聚。三代以后其民散。其民聚则不待上之人之卫民也。而民常有以自卫。及其散也。民且亟亟焉求卫于上。民求卫于上。而上更何所藉以自卫乎。夫三代之民。所以能聚者何也。乡遂之制定。而人皆土著。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而车徒马牛甲兵之属。又皆民之所自出。而无所假于上之人。郊内自比闾以至州乡。野自邻里以至县遂。大小相维。远近相统。如身臂手指。联络呼应。无事之日。而隐隐然有金汤之固。是故上未尝有以卫民也。即民之自卫以为之卫。而国家亦由以自卫。则其势之聚者然也。然而乡遂之制。则固不能行于今者何也。古者封建行于上。井田行于下。田有授受。地有肥硗。生齿有登耗。俱就理于一人之手。君之于民。常如一家之人。深知熟悉。而无有乎隐匿阂隔之虞。夫是故民数明而生产可得而均也。生产均而乡遂可得而制也。今则不然。自两税久行。而力役之征。亦更为地丁归亩之法。于是户口之迁徙。丁中之多寡。俱非有国者所急。有司十年编审之法。亦不过视为具文。委之吏胥之无能者行之而已。于是游民纷于镇集。技业散于江湖。交驰横骛。而上之人不得问焉。呜呼。民之散也久矣。夫民者至愚至贱。而初无计长久之念于其心者也。古者乡遂之行。民乌知其所以自卫哉。亦不过阴驱显率于先王之政。而卒以大获其福。若夫生于今之时。果其能鉴于前者。天下之崩裂与夫流寇之祸。固将思所以自卫之计。然而民不能知也。奈何为之上者。亦安坐听之。迫而不得已。始仓皇为一切苟且之政。而无计长久之念于其心乎。今者井田之制既不可复。则比闾乡遂之说。固不敢以进于今矣。而一二深识之士。辄议寻古之所谓保甲者行之朝廷。亦尝下之督抚趣行于郡国。且勘其奉行之真实以为政殿最。则庙堂之上诚亦大鉴其弊。而思有所变更之道。然在当时卒亦未尝行。或行之不踰年而亦废。一时之良法美意。止以烦胥吏縻文书已耳。讵其法诚有未便欤。尝思之。民者可静而不可动者也。能简而不能繁者也。先王之世。法诚至繁至赜。然而动民而民若不之觉。烦民而民乐为所用者。则上之德有以喻乎民也。上与下之相近。而无所隔于其间也。且亦三代相承。而增损积渐之使然也。今之势既不能不异乎是。民既有所疑乎上。而上亦不能取必乎民。然则为之上者。毋亦唯安坐听之。而无容转计矣乎。夫天下固有自然之势。而斯民亦有自然之情性。可以使之相维相系。而不必以上之法与乎其间者。则在重宗族而已矣。

古者先王之为民也。上使之统于君。下使之统于宗。故公刘之立国也。君之宗之。而太宰以九两系邦国之民。五曰宗以族得民。春秋晋执蛮子以畀楚。楚司马致邑立宗焉。以诱其遗民。则当时民之依于宗者。固可想见。六国之亡。豪族处处而有。高祖代秦。徙诸大姓齐田楚景之辈实关中。以为强干弱枝之本。自魏晋以来。最重谱系。朝廷立图谱局。置郎令史以掌之。然袛以绳天下之人才。以为中正选士之法。而九两系民之遗意。卒无讲者。今者强宗大姓。所在多有。山东西江左右以及闽广之间。其俗尤重聚居。多或万余家。少亦数百家。其耳目好尚衣冠奢俭。恒足以树齐民之望而转移其风俗。今诚能严土断之禁。重谱牒之学。立大宗之法。以管摄天下之人心。凡族必有长。而又择其齿德之优者。以为之副。凡劝道风化。以及户婚田土争竞之事。其长与副先听之。而事之大者方许之官。国家赋税力役之征。亦先下之族长。族必有田以赡孤寡。有塾以训子弟。有器械以巡徼盗贼。惟族长之以意经营。而官止为之申饬其间。凡同氏谱之未通者。则官为通之。单丁只户不成族者。则以附于大族。游寓之家。其本族不能相通者。则亦各附于所寓之地。凡某乡几族。某族几家。某氏附某族。某族长某人。岁置簿以上于官。夫使民返其所自生则忠爱出。因乎其同类则维系固。以族长率同族则民不惊。以单户附大族则民各有所恃。讵非其自然之势至简之术乎。夫以乡遂聚民者聚于人也。以宗族聚民者聚于天也。聚于人者容或有散之日。聚于天者固无得而散之矣。语曰。百足之虫。至死而不僵。斯固民所以自卫之方。而即所以卫上之道也。

宗法论一

纪大奎

或问宗之为义。一而已矣。宗子之外。又有四宗可乎。曰宗者所以重其祭祀也。始祖一而已矣。故宗止于一。高祖以下之亲四。故宗必有四。班固曰。宗其为高祖后者。为高祖宗。宗其为曾祖后者。为曾祖宗。宗其为祖后者为祖宗。宗其为父后者为父宗。此四宗之说也。无可疑者也。曰前辈之辨小宗也。谓大宗以始祖为宗。小宗以高祖为宗。族人虽各有曾祖祖祢之亲。然视之高祖。彼皆支子也。不为宗得为宗者。高祖所传之适而已。礼经所称继祢继高祖者。据其初言则为继祢。自其终言则为继高。由是言之。宗不得有四也。曰是说也。吾尝求之矣。其法必俟高祖既祧。然后高祖诸子。又各为高祖。而其宗始分。然高祖未祧以前。支子之为曾祖祖祢。与凡适子庶子之为祖若祢者。既皆不得食。而高祖当祧之时。或支子之元孙已殁。元孙之子必以祧主之孙为高祖。则此祖之祢未有主而已。当祧遂终不得食。而继祢之义于是乎穷矣。古者必有宗而后有祭。无宗是无其祭也。故曰四宗之说无可疑者也。曰礼何以不言四宗也。曰言之矣。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始祖享百世之祭者也。故不迁。始祖以下。凡非殇与无后者。皆得以各享其四世之祭。故历五世而后迁。五世以前子孙。未有不得祭其祖考者也。是故有四世之适。有三世之适。有再世之适。有一世之适。一言而四宗备焉矣。若必俟高祖之祧。而后高祖之支子。始得以仅享其元孙一代之祭。则凡族之适子适孙适曾孙。终身不得以祭其曾祖祖祢。而无所为三世再世一世之适。其于五世则迁之义。不亦悖乎。且仪礼亦言之矣。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传曰降其小宗也。女子子适人者。为昆弟之为父后者。传曰小宗故服期也。夫父宗之得为小宗。则不得祖之祧而后宗之可知也。祖祧而后宗之。子不得为父宗矣。期服传曰。世父叔父何以期也。与尊者一体也。又曰。有东宫。有西宫。有北宫。有南宫。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此所谓宗即世父也。丧服之有世父母叔父母。统凡为世父叔父者言之。不谓之专言始祖高祖之宗也。故凡昆弟有一体之义。莫不各以其适为宗。而昆弟之子。尊之曰世父。以其父宗之故曰世父也。则不待曾祖高祖之祧而后宗之又可知也。曾祖高祖祧而后宗之。弟不得宗其昆矣。昆弟之子。不得宗其世父矣。故四宗之说。天理人情之至也。无可疑者也。

宗法论二

纪大奎

然则四宗之义重矣。先儒谓大宗无子立后。小宗无子则绝者。何也。曰非经意也。仪礼丧服为人后者。传曰。何如而可为之后。同宗则可为之后。何如而可以为人后。支子可也。同宗。言同以为宗也。百世之宗。则百世之族属同宗之。四世三世再世之宗。则四世三世再世之亲属同宗之故。曰同宗则可为之后也。如何而有当绝之义也。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传曰。何以期也。不贰斩也。持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也。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曷为后大宗。大宗者尊之统也。然则此传之言非与。曰此该再世以上之宗言之也。始祖之宗大于高祖。高祖曾祖之宗大于祖。祖之宗大于祢。降其小宗者。明父宗之独为小宗也。为人后者。或宗其祖。或宗其曾祖。或宗其高祖。或宗其始祖。皆得以统其父之宗。统也者。统于其重也。以其为所统也故小之。以其所统也。故大之大之者。大其重也。故曰大宗者。尊之统也。此该再世以上之宗言之也。传又曰。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大宗者尊之统也。然则百世之尊统上者也。四世三世再世之尊以递而卑。统下者也。故皆曰尊之统也。故尊祢则有祢之宗矣。尊祖则有祖之宗矣。宗之则统不可绝。绝之是绝其祖祢也。绝其祖祢。是传所谓禽兽也。野人也。故曰后大宗者。该再世以上之宗言之也。传又曰。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绝。故族人以支子后大宗也。适子不得后大宗。古者高祖以下谓之族。四世三世再世之适。皆有收族之道。故曰异居而同财。有余归之。不足资之故无子。则族人咸宗其昆弟之子以为之后。如何而有当绝之义也。宗而可绝则适子何以不得后大宗也。适子不得后大宗。则适子他日之不可以无后又可知也。曰先儒则以为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故适子固可以无后。小宗固可以绝也。曰。此言庶子之无后者非言适子。适子可以无后。则父之兄不得有世父之名。世父也者。重其为祖以上之继也。名之曰世父矣。然则世父无子而侪之殇与无后之列可乎。故曰。大宗者该再世以上言之也。

宗法论三

纪大奎

或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继祢者继别子之支子也。继别子者然后为大宗。是大宗不得有二也。与仪礼之言大宗者异矣。曰无以异也。礼之所谓宗者。以适为宗而已矣。继别者曰宗。继高曾祖者亦曰宗。宗不必言大也。惟支庶之适则谓之小宗。小宗者支庶宗之而已。凡继祢者皆然。然而必始于别子之支子。故于别子之支子发其义也。小宗之适则不复谓之小宗。故继之。曰有五世而迁之宗有之云者。异乎其为小宗之辞也。再世之适。则一世之适宗之。三世四世之适。则再世一世之适宗之。凡适之所宗皆曰宗。继祢者一世之适而已矣。必祢适而后谓之宗。是故祢适则谓之继祖。祖适则谓之继曾祖。曾祖适则为之继高祖。此所谓五世而迁之宗也。是故高祖之宗统其继曾祖之宗。曾祖之宗统其继祖之宗。祖之宗统其继祢之宗。祢之宗则尚未有所统也。未有所统则谓之小宗。有所统则其所统者必大之矣。大之则不可绝。绝之是绝其所统也。故曰大宗者。尊之统也。无子则为之立后。凡为之后者皆大宗也。或继其祖。或继其曾祖。或继其高祖。皆继宗也。皆继宗则皆受重者也。是以古无继祢之后。祢非宗也。宗之则可为之后。非宗则不为之后矣。是故为人后者继其祖。则必昆弟之子。昆弟之子宗之也。继其曾祖。则必先昆弟之子。无昆弟之子。则从父昆弟之子。昆弟之子与从父昆弟之子宗之也。继其高祖。则必先昆弟之子。无昆弟之子。则从父昆弟之子。无从父昆弟之子。则从祖昆弟之子。昆弟之子以至从祖昆弟之子宗之也。然而犹必先昆弟之子。昆弟之子近也。故丧服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不言为其祖。其祖同也。为其昆弟。不言为其世父叔父。后其世父也。后其世父。则叔父同也。为其姊妹适人者。不言为其姑。其姑同也。凡受重则必自其近者受之。受之愈亲则歆之愈切。此所以为受重之正也。受之而不得不远者权也。五世之宗。亦犹是也。百世之宗。亦犹是也。故仪礼之言大宗。与礼记之言五世之宗。百世之宗。无以异也。仪礼之言小宗。与礼记之言继祢者为小宗。无以异也。若后其高祖而其父或再世之适。后其始祖而其父或三世之适。亦以小宗例之者。从其所为后者小之。而其所与大之者固在也。非是无有以继祖以上为小宗者。自汉儒始。以百世之宗为大宗。五世之宗为小宗。后世言礼者因之。于是礼经为人后之义。有出于天理人情之外者矣。

宗法论四

纪大奎

或问别子为祖。继别为宗。先儒以为诸侯之公子。若始来此国者。若庶姓之起为大夫者。然则庶民不得有宗信乎。曰非是之谓也。周官太宰以九两系邦国之民。五曰宗以族得民。此见民之有族者。皆得有宗也。若古者宗法大行之法。民之聚族而居者。不得有宗法。则族离矣。何以得民。若以宗为卿大夫之宗。则得民者亦卿大夫自得其族之人而已。何以与于邦国之民。邦国之民则尽乎民之辞也。故曰。民之有族者皆得有宗也。礼经之言别子为祖。继别为宗者。异别子之宗也。凡起为大夫。而得命氏赐族者。则得以别为一宗。而享其不祧之祭。故谓之别子。其为大夫而未赐之族。则不得为别子。不得为别子。则但以始祖之适。世世为宗。而不得别为一宗。故始祖之宗。宗之大同者也。别子之宗。宗之别于大同者也。然则士庶非无宗也。士庶之宗。宗之大同者也。先儒谓后世无世卿。大宗之法。不可以复立。非也。无世卿则无别子之宗。而始祖之宗自在也。始祖者始迁之祖而已。非先儒所谓厥初生民之祖也。故得以其适世世为宗。其不同于世卿者。庙寝祭荐饮食制度之等杀异焉耳。故曰。民之有族者。皆得有宗也。然则礼不言庶人之宗。何也。曰。奚不言也。大传曰。同姓从宗合族属。又曰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其庶姓别于上。而戚单于下。昏姻可以通乎。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是故四世以内。则曰亲属。五世以外。亲属竭则谓之同姓。先王以为竭则易离。而不可无以合之。故曰。同姓从宗合族属。从宗者。从始祖之宗也。高祖以下谓之族。五世以外。族与族相属。故谓之族属。犹兄弟谓之亲。四世以内。亲与亲相属。则谓之亲属也。此宗法之通乎士庶。不得谓之专言别子之宗也。故曰其庶姓别于上。别于上者。谓始有别子之初也。别子得命氏以为族。故其于同姓也。则谓之庶姓。礼经以为同姓则已杀矣。亲属则既竭矣。矧又别其氏族。而以同姓为庶姓。恐疑于昏姻之可以通矣。然而别子者。别其氏而已。姓不可别也。姓不可别。则同姓之宗。不可离也。故曰。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此见别子虽别为一宗。而始祖之宗自在也。故曰始祖之宗。宗之大同者也。是故大传有同姓之宗。有别子之宗。有公子之宗。三者之文彰彰。礼经不可诬也。有君之合族。有同姓从宗之合族。亦彰彰。礼经不可混也。先儒误于别子之义。至以始祖之祭近于僭。而欲废之。过矣。

宗法论五

纪大奎

然则别子者。非诸侯之公子。若始来此国者之谓与。曰。此注疏之误也。凡始迁他国。即当为他日之始。彼已去其邦族。无复有宗之义。恶得更言别子也。若公子则自有宗道。不必假别子以为名。且公子别于君。不敢谓之别子。卿大夫之别于庶姓者。乃谓之别子。别之也者。异之也。异之也者。贵之也。公子不贵于君。则不得言别子也。是以大传既特言别子之宗。而即继之以公子之宗。曰有小宗而无大宗者。有大宗而无小宗者。有无宗亦莫之宗者。公子是也。公子有宗道。公子之公。为其士大夫之庶者。宗其士大夫之适者。公子之宗道也。然则公子之非别子亦明矣。凡为人后之义有三。传曰。何如而可为之后。同宗则可为之后。又曰。何如而可以为人后。支子可也。适子不得后大宗。又曰。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公子则不然。公子之适子。皆小宗继祢者也。大夫不得祖诸侯。是以无大宗。公子无子。以昆弟之子为之后。其为之后者。皆小宗也。而为人后者。后大宗之义不得而拘。故曰。有小宗而无大宗者。此其异于凡为人后者一也。公子之适孙。为大宗继祖者也。公子之适子无子。以昆弟之适子为之后。而以其支子自为后。凡支子之后大宗者。虽降其小宗。而终不能没其适子小宗之名。则犹得随小宗以祭其父母。适子后大宗。则不得复为支子之小宗以祭其父母。而适子不得后大宗之义又不得而拘。故曰。有大宗而无小宗者。此其异于凡为人后者二也。然是二者。犹皆以昆弟之子为子也。若小宗无昆弟之子。大宗无从昆弟之子。则莫之宗。而为人后之义穷矣。而公子不然。罗君位斋曰。无宗者无小宗大宗也。无小宗者。无子之公子也。公子无子。又无昆弟之子。则无宗亦莫之宗者矣。而可以他公子之孙为之后。是莫之宗而从父昆弟之子相为后也。无大宗者。无孙之公子也。公子无孙。又无昆弟之孙。则亦无宗亦莫之宗者矣。而可以他公子之曾孙为之后。是莫之宗而从祖昆弟之子相为后也。而同宗可为之后非宗不为后之义又不得而拘。故曰。有无宗亦莫之宗者。莫之宗而有宗。所以重公子之宗也。是则凡五服以内者皆得以为之后。此其异于凡为人后者三也。且公子之宗。不独国君世子之母弟为重也。即公子之庶者。亦无不重。故曰公子之公。为其士大夫之庶者。宗其士大夫之适者。士大夫之庶者。庶公子之或为大夫。或未为大夫者是也。适者即庶者之适子。庶者与其适子。或为大夫。或为士。皆得命于公子之公。以其适世为宗。别子世为大夫而后有宗。公子不必为大夫而自有宗。故曰公子有宗道。此公子之宗。所以异于别子之宗也。凡礼既详言同姓之宗。又特言别子之宗。与公子之宗。别子公子。皆命氏赐族者也。一姓之中。而命氏者不一人。则一姓而有数宗。一氏之裔而命氏者不一人。则一氏而又有数宗。是故姓有姓之族。氏有氏之族。知姓氏之分。则宗法可得而明矣。若夫宗法既废。礼以义起。无贵贱适庶远近之嫌。而皆可以相为后。此又古今异宜。而人情之永无憾者也。

农宗

龚自珍

龚子渊渊夜思。思所以撢简经术。通古近。定民生。而未达其目也。曰。古者未有后王君公。始有之而人不骇者何。古者未有礼乐刑法。与礼乐刑法之差。始有之而人不疑惧者何。古者君若父若兄同亲者何。君若父若兄同尊者何。尊亲能长久者何。古之为有家。与其为天下。一以贯之者何。古之为天下。恒视为有家者何。生民之故。上哉远矣。天谷没。地谷茁。始贵智贵力。有能以尺土出谷者。以为尺土主。有能以倍尺若什尺伯尺出谷者。以为倍尺什尺伯尺主。号次主曰伯。帝若皇。其初尽农也。则周之主伯。与古之辅相大臣尽农也。则周之庸次比耦之亚旅。与土广而谷众。足以芘其子。力能有文质祭享报本之事。力能致其下之称名。名之曰礼曰乐曰刑法。儒者失其情不究其本。乃曰。天下之大分自上而下。吾则曰。先有下而渐有上。下上以推之。而卒神其说于天。是故本其所自推也。夫何骇。本其所自名也。夫何疑何惧。儒者曰。天子有宗。卿大夫公侯有宗。惟庶人不足与有宗。吾则曰。礼莫初于宗。惟农为初有宗。上古不讳私。百亩之主。必子其子。其没也。百亩之亚旅。必臣其子。余子必尊其兄。兄必养其余子。父不私子则不慈。子不业父则不孝。余子不尊长子则不弟。长子不赡余子则不义。长子与余子不别则百亩分。数分则不长久。不能以百亩长久则不智。农之始。仁孝弟义之极。礼之备。

同部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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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斋《皇朝经世文编五集》 序 例言 卷一 叙 国朝柔远记叙 或作 王星使柔远记 王之春 国朝柔远记叙 或作 俞太史柔远记 俞樾 盛世危言叙 彭玉麟 [格物入门叙 李鸿章] 盛世危言叙 或作 郑观应盛世危言自叙 郑陶斋 洋药茶丝分类表叙 杨楷 杂货衰旺提要表叙 杨楷 庸书叙 宋育仁 庸书内外篇叙 或作 庸书内外篇自叙 陈次亮 危言序 或作 汤氏危言序 [陆学源](汤蛰仙) 重译富国策叙 通正斋生 西学书目表叙[例] [梁启超](缺名) 西学提要农学总叙 [梁启超](缺名) 沈氏音书序 [梁启超](缺名) 变法通议自序 缺名 盛世元音原序 沈学(来) 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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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经世文三编 清 陈忠倚辑 序 例言 总目 分册目录 卷一 学术一原学上 卷二 学术二原学下 卷三 学术三法语 卷四 学术四广论上 卷五 学术五广论中 卷六 学术六广论下附医理 卷七 学术七测算上 卷八 学术八测算中 卷九 学术九测算下 卷十 学术十格致上 卷十一 学术十一格致下 卷十二 学术十二化学 卷十三 治体一政本上 卷十四 治体二政本下 卷十五 治体三原治 卷十六 治体四变法上 卷十七 治体五变法中 卷十八 治体六变法下 卷十九 治体七臣职 卷二十 治体八培才 卷二十一 治体九广论 卷二十二 吏政一吏治 卷二十三 吏治二吏治 卷二十四 户政一理
皇朝经世文四编
何良栋《皇朝经世文四编》 序 自序 凡例 卷一治体原治政本 原治 勤求治理疏 请讲求务本至计疏 挈大纲防积獘疏 明纲议 正权议 [审机说] 政本 正本清源疏 端本慎始疏 培国脉肃政体疏 欲御外侮宜修内政说 内政以弼教明刑为要论 卷二治体富强变法培才 富强 中国富强策 变法 变法论 变法须顺人情论 变法当先防流獘论 论中国变法之利獘 论近日言变法不足恃 论变法为今日中国第一难事 培才 原才 论人才 才多说 卷三治体用人臣职 用人 应诏请讲求用人疏 目下宜以用人为急务论 论用人 用人必先黜邪论 臣职 教忠论 陈善闭邪论 论处世 论任事 卷四治体教养广论 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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