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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职官

读例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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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钱粮互相觉察  一,凡侵盗钱粮案内,隐匿、故纵之官吏、攅拦、库子、斗级,于定案时先行决配。如正犯限内完赃,例得减免者,隐匿、故纵各犯,亦于应得本罪上分别减免。

此条系嘉庆七年,刑部议覆云南按察使杨长桂条奏定例。

谨按。完赃减免,不独侵盗钱粮为然,凡受不枉法等赃,及坐赃致罪之类,均准减免。案内说事过钱与同罪者,情事亦属相等,此处特立专条,亦嫌挂漏。

□隐匿故纵,究系因人连累,本犯既得减免,故连累人亦准减免也。惟本犯尚在追赃,连累人先行决配,傥本犯于完赃后,例得免罪,先决连累人以杖流徒罪,终觉未尽允协耳。

□原奏本无先行决配一层,系后来添入,此与唐律所云追减之法相似,而别条未见。

仓库不觉被盗:巻首

凡有人(非监守)从仓库中出,守把之人不搜检者,笞二十。因不搜检,以致盗物出仓库而不觉者,减盗罪二等。若夜直更之人,不觉盗者,减三等。仓库直宿官、攅、斗级、库子(非正直本更),不觉盗者,减五等。并罪止杖一百。故纵者,各与盗同罪。(至死减一等)若被强盗者,勿论。(互相觉察与此不觉被盗官吏,皆系公罪,仍留职役。隐匿不举,与此故纵,皆系私罪,各罢职役。)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改定。

《示掌》云,不觉被盗,系公罪,杖一百,降四级调用。注谓,仍留职役俟考。

条例

仓库不觉被盗  一,内外官库被窃盗,银一千两以上,一个月不获,经管该弁并巡捕官,倶各住俸。半年不获,题参议处。被盗二、三次者,奏请降调。其该道分巡、分守官,参奏议处。不及前数者,倶照常发落。库子尽其财产均追赔偿,候正赃获日,照数给还。若各官妄拏平人逼认盗赃追赔者,亦依例问罪。(此指被窃盗言,故照数追赔,若强盗自有勿论律)。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改定。

谨按。祗言经管该弁,及该道分巡、分守、而未及州县。

□给没赃物例,有州县盗劫库项,照数补还者无庸议之语,与此参看。惟彼指盗劫而言,此条指窃盗而言,又似不同。例末小注,又有若强盗自有勿论律之语,与彼条亦属参差。似应査照《吏部则例》修改,以归画一。

仓库不觉被盗  一,将进仓漕粮,拦路戳袋,穵越仓墙,进仓偷米之盗,听刑部査审,照律治罪。不至死罪者,系旗下奴仆,发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系民人,发往云、贵、两广烟瘴少轻地方,严行管束。至袴袄细袋装米偷盗等小贼,拏获,该监督呈报仓场侍郎,即于仓门首枷号四十日,杖一百。旗人有犯,销除旗档,与民人尸体问拟。

此条系康熙四十四年例,乾隆五年、四十七年修改,嘉庆十八年改定。

谨按。旗下奴仆犯军流,发驻防为奴,犯罪免发遣门已有明文,此处重复。

□进仓偷米,即系穿穴壁封,常人盗门内亦有专条,此处均应删去。

□彼条,但经得财,即应实发烟瘴充军。此穵越仓墙偷米,非穿穴壁封而何。

□此条系康熙年间定例,穿穴壁封,系乾隆十四年定例,此条专言漕粮,彼条统指仓库钱物,是以稍有参差。且此条并无首从字样,设有数人商谋同窃,碍难援引。拦路戳袋,迹近于强,故与穵仓越墙同拟外遣,与下层袴袄细袋不同。一由刑部治罪,一由仓场自行枷责完结也。

□旗人初次犯窃,销除旗档,徒罪以上者,照民人一体刺字。如罪止杖笞,免其刺字。见窃盗门。此处云与民人一体问拟,是罪应枷杖者,亦刺字矣,与彼条不符,应参看。

守支钱粮及擅开官封:巻首

凡仓库官、攅、斗级、库子役满得代,(不得离去)所收钱粮、官物,并令守(候)支(放)尽絶,若无短少,方许(官攅)各离职役。(斗库还家)其有应合相沿交割之物,听提调官吏监临盘点见数,不得指廒指库交割,违者,各杖一百。

○若(仓库所收)官物,有印封记,其主典不请原封官司(阅视)。而擅开者,杖六十。(其守支盘点及擅开,各有侵盗等弊者,倶从重论,追赔入官。)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出纳官物有违:巻首

凡仓库出纳官物,当出陈物而出新物,(则价有多余),应受上物而受下物,(则价有亏欠)之类,及有司(以公用)和雇和买,不即给价,若给价有増减不(如价値之)实者,计(通上言)所亏欠(当受上物而受下物,及雇买不即给价,即给价,减不以实,各有亏欠之利)及多余(当出陈物而出新物,及雇买给价増不以实,各有多余之利。)之价,(并计所亏欠所多余)坐赃论。(以钱粮不系入己,雇买非充私用,故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赃分还官给主)。

○若应给俸禄,未及期而预给者,罪亦如之。

○其监临官吏(统上论)知而不举,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改定。

条例

出纳官物有违  一,各省采买一应仓粮谷石,务令州县等官,平价采买运仓,不许转发里递派买。至驿递所需草豆,令有驿各官平价采买,亦不得派发里递,苦累小民。应需运价,准令开销。敢有私派勒买,及短给价値,强派强拏民力运送者,坐赃治罪。

此条系雍正七年,戸部议覆侍郎常徳寿奏准定例。

谨按。二项皆累民之事,故禁之。

□原奏系指存仓米谷,出陈易新而言,草豆则专指驿递言之矣。所以有收放粮草,及收受草束各条例也。采买部派物料,见赋役不均。

《处分则例》。

□州县采买仓谷,如有勒派具领,暗收折色,及短发价値者,倶降三级调用。

出纳官物有违  一,凡兵丁生息营运银两,或占百姓行业,或重利放债以为生息者,出纳官吏,照骚扰地方,索借部民财物,计赃科罪。上司失察,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九年定例。

谨按。乾隆三十四年,戸部曾将兵丁生息营运名目奏明删除,此例尚有生息名目,似嫌参差。

收支留难:巻首

凡收受支给官物,其当该官吏,无故(二字重看)留难、刁蹬,不即收支者,一日笞五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

○守门人留难者,(不放入,计日论。)罪亦如之。

○若领物纳物之人,到有先后,主司不依(原到)次序收支者,笞四十。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收支留难  一,大通桥监督,将运进仓内米数,预期行文,入仓监督,早开仓门,务要本日照数收完。如有至晩收纳不及者,该仓监督亲身査照,登簿贮仓,次日抽掣收受,违者,交该部议处。如运役擅于中途寄放者,照偷盗议罪。

此系康熙二十七年会议定例。原例末句,系以不应重治罪,雍正五年系照偷盗议罪,其因何改定之处,并无修改按语。

谨按。此条专指京仓而言。

□偷盗必计数议罪,末句尚未明晰。

□原例治以不应谓违期。中途寄放也照偷盗议罪,似未妥协。《处分则例》并无此条。

收支留难  一,凡钱粮物料等项解送到部,当该官吏,限文到三日内即行査收,掣给批回。如无故不收完给批者,照律即日治罪。至书役人等,指称估验、掣批、挂号等项费用名色,借端包揽索诈者,许解官、解役即于该衙门首吿,交送刑部治罪。一两以下,杖一百。一两至五两,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六两至十两,杖一百,徒三年。十两以上,发近边充军。至一百二十两者,拟绞监候。为从分赃,并减一等。系官革职问罪。该管官失察者,交部议处。如解官预先嘱托,和同行贿,听其包揽者,与受财人一体治罪。

此条系康熙二十八年,刑部议准定例,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三十二年修改,嘉庆十九年改定。

谨按。解官一体治罪,未免过严。准以与受同科之例,则出银六两及十两以上,即拟以军徒等罪,可乎。

收支留难  一,凡粮船运抵石坝、土坝,限十日内将米起完。如起米违限,以致回空船只守冻者,坐粮厅监督革职。若受财,并衙役人等交刑部,计赃,依枉法律治罪。其漕粮运至京、通各仓,若米到不即令过坝、过闸,掯勒不令入仓者,许运丁首吿,将衙役人等交刑部,审系无故留难,依律科断。有赃者,计赃,以枉法,从其重者论。如坐粮厅及各仓书役人等,向运官运丁指称掣批等项名色勒索者,一两以下,杖一百。一两至五两,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六两至十两,杖一百,徒三年。十两以上,发近边充军。至一百二十两者,拟绞监候,为从分赃,并减一等。若支放米石,搀和沙土者,亦交刑部,照监守自盗律,计赃治罪。有向关米之人勒索得财者,照指称掣批等项名色,计赃论罪。因而打死人命者,拟斩监候。关米人等,米色不堪,不行首吿,或私给钱者,与受同科。以上各项,监督失察者,交部严加议处。知情故纵者,革职,交部治罪,失察之仓场侍郎,亦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康熙三十九年例,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三十二年修改,嘉庆十九年改定。

谨按。上条指解部钱粮物料而言,此条指粮船抵坝而言。二条与上《处分则例》大略相同,应参看。前二段受财,即勒索也。下一层系总承上二层而言,谓无赃依本律科断,有赃应别论也。乃前二层以枉法论,与下文计赃治罪之法不同,殊觉参差。上二层均明言衙役人等,与下文书役有何分别,而科罪均各不同,何也。

□原例无计赃依枉法律治罪句,其漕粮以下一段,亦无计赃以枉法从重论之语,如坐粮厅以下一段方有计赃分别拟以军徒之语,此二层何故又以枉法论。枉法固重,蠹役诈赃,则较枉法尤重也。

□勒掯不令入仓,与下指称掣批等项名色何异,而科罪不同,未知何故。

□支放米石以下云云,另是一事,以上倶言收,此数语专言支也。与多收税粮斛面条例,亦有重复之处。

□再,搀和沙土,及向关米之人勒索,各仓花戸犯者最多,此例祗云各仓书役人等,并无花戸字样,可知尔时尚无此名色。

起解金银足色:巻首

凡收受(纳官)诸色课程,变卖贷物,起解金银,须要足色。如成色不及分数,提调官吏,(及估计、煎销)人匠,各笞四十,着落均赔还官。(官有侵欺问监守盗。知情通同故收不足色,坐赃论)。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改定。

损坏仓库财物:巻首

凡仓库及积聚财物,主守之人安置不如法,晒晾不以时,致有损坏者,计所损坏之物(价),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着落均赔还官。

○若卒遇雨水冲激,失火延烧,(若仓库内失火,自依本律,杖八十,徒二年。)盗贼(分强、窃)劫夺,事出不测,而有损失者,委官保勘覆实,显迹明白,免罪不赔。其监临主守(官吏),若将欺侵、借贷、那移之数,乘其水火、盗贼,虚捏文案,及扣换交单籍册,申报瞒官,(希图幸免本罪)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同僚知而不举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损坏仓库财物  一,凡各府州县仓廒,倶造入交盘项内,新旧交代,若有木植毁烂、倾圯、渗漏,即行掲报,将原任官交部议处。徇情滥受,接任官亦交部议处。其霉烂亏空谷石,着接任官勒限赔补,不完治罪。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例。

谨按。此愼重仓廒之意,与那移出纳门参看。

□徇情滥受,即将接任官议处,勒令赔补,与出结后霉变、短少,着落接任官按数赔补之例相符。

转解官物:巻首

凡各处征收钱帛、买办军需,成造军器等物,所在州县交收,差有职役人员,陆续类解本府。若本府不即交收,差人转解,勒令(州县)人戸就解布政司者,当该提调正官、首领官、吏典,各杖八十。(公罪)。若布政司不即交收,勒令各府解部者,提调正官、首领官、吏典,罪亦如之。(若原行佥定长解,不用此律。)其起运(前项)官物,长押官及解物人安置不如法,致有损失者,计所损失之物,坐赃论,着落均赔还官。若船行卒遇风浪,及(外人)失火延烧,或盗贼窃夺,事出不测,而有损失者,申吿所在官司,委官保勘覆实,显迹明白,免罪不赔。若有侵欺者,(不论有无损失事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若起运官物,不运(原)本色,而辄赍财货于所纳去处收买纳官者,亦计(所买余利为)赃,以监守自盗论。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谨按。律文前段系前明之法,现在倶佥定长解矣。

条例

转解官物  一,漂没船粮,着落沿途催攅各官,及汛地文武官员,亲临勘实,各出保结,取具运官结状,该督抚确察,具题豁免。(按,此实在漂没者)若漕运官军,水次折干,沿途盗卖,自度粮米短少,故将船放失漂流,及虽系漂流,损失不多,乘机侵匿,捏作全数,贿嘱有司官吏,扶同奏勘者,前后幇船及地方居民,有能觉察,吿首督运官司察实,给赏轻赍银十两,官军侵盗至六百石者,拟斩。不及六百石者,发边远充军(按,此捏报漂没者。)沿途催攅及汛地文武各官,不亲临确勘的实,遽出保结者,革职。督抚不严察确实,遽行题豁,事发,交部议处。所亏米数,仍行原卫所将故失侵捏之人家产变卖抵偿,不许轻扣别军月粮。前后幇船知而不举,一体连坐。仍于正犯所欠钱粮内责令幇赔十分之三。(按,原卫所云云,系尔时办法)。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前明旧例。(《集解》。此项情弊,前后幇船易于觉察,故立首吿之赏,并重连坐幇赔之罚。)一系雍正三年,以吏部例内载有诓报损失,及不行确察保题者治罪之语,因纂为条例。乾隆五年删并。

谨按。此专指漕运米船而言,与盐船失风一条参看。

□漂没至豁免一段,即律内船行卒遇风浪,事出不测而有损失者,申吿所在官司,显迹明白,免罪不赔之意也。

□若漕运以下一段,即律内有侵欺者,以监守自盗论之意也。

□幇赔十分之三,本犯祗赔十分之七矣。监守自盗门内,又有完赃减等之例。设本犯祗完七分,自应以全完论矣,幇船未完将如之何。

□《处分则例》漕运门,漂没沈溺粮船一条,与此大略相同。革职下有,如不将情由申报者,降一级调用。督抚不严査确实,遽行题豁,亦系降一级调用,而无追赔之法。惟盘査门,漂没粮石条,各省采买拨运粮石。乘机侵盗等弊,委员办运之督抚,不严査确实,遽行请豁,降二级调用。所豁粮石,仍着落办运官及出结各员名下按数分赔。与此责令前后幇船幇赔,亦不相符。《戸部则例》,亦无前后幇船分赔一层。均应参看。

□此条专言漕米,别项自应一体照办。铜船盐船亦有风火事故,及盗卖沈溺等类,刑律不载,应参看处分及《戸部则例》。

转解官物  一,运粮官员,旗军人等,犯该人命、强盗等项重罪者,官拘系奏提,旗军人等,即便提问。其余一切小事,候交粮毕日审结。

此条系前明旧例,原载犯罪免发遣门,雍正三年移附此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重罪拘系提问,小事候交粮毕日审结,总不使稍有迟滞之意。如本案内人证过多,即不免有拖累之处矣。宜于此而不宜于彼,例固无两全之法也。

□应与下粮船被窃一条参看。

转解官物  一,空重漕船,沿途州县、卫所,照定限时日,驱令出境。如有违限,将专催、督催、押运、领运官,倶交该部照例分别议处。随幇百总、旗头,违限一次,笞五十。二次,杖六十。三次,杖七十。毎一次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督抚不行査参,照隐匿不参催粮官例议处。设有非常风阻、冰冻、浅滞,倶令査实报明,免其议处。

此条康熙十七年,戸部题漕船违限事理,雍正三年纂辑为例。

谨按。重,谓漕船重运北上也。空,谓回空漕船也。自某处至某,及顺流、逆流,均有一定限期。吏、戸二部例言之最详,应参看。

转解官物  一,凡运解饷鞘到汛,不照拨定兵丁名数护送,或兵丁有于中途私回者,解官即报明该督抚题参,将该汛专、兼将弁,照少拨解役例议处。中途私回之兵丁,责革名粮。

此条系雍正五年,刑部会同九卿议准定例。

谨按。中途私回之兵丁,较潜行小路情节为重,仅止责革,似觉太寛。此言未失事者。下管押饷鞘一条,系言失事者,应参看。

□一鞘二夫,银一万两,拨防护兵二名,戸役四名。二万两以上,酌量加派。吏、戸二部例文,言之最详。刑例无文,且专言兵丁,而无戸役,亦嫌未能详备。

转解官物  一,粮船到淮,米色霉变,运弁出有米色结状者,亏折之米着落该幇旗丁赔补。运弁未经出有结状者,着落县幇各半均赔。

此条系雍正五年定例。

《戸部则例》。

□一,漕粮过淮盘验,如米色不纯,先经地方督抚奏明有案者,抵通验兑。傥有霉变,应着落原兑各州县分赔六成,旗丁分赔四成。如水次兑漕时,并未据该督抚奏明米色不纯,于过淮时,经总漕验出者,到通验兑,傥有霉变,着落弁丁赔补,以示区别。

转解官物  一,卫所运弁正丁雇觅头船水手,倶开明姓名、籍贯,各给腰牌,令前后十船互相稽査,取具正丁甘结,十船连环保结,如一船生事,十船连坐。押运粮道等官,在途稽査,傥有生事者,会同地方官审讯惩治,仍将生事情由报明总漕。其未经开兑之先,责成本省巡抚及粮道等官。开运出境之后,责成漕运总督及沿途该管文武等官。到津以后责成仓场侍郎,坐粮厅并天津总兵、通州副将,天津、通州府、县,各按该管地方,严行稽査。一经事犯,协同押运官立即擒拏,按律惩治。傥押运官弁或有徇纵,地方官不行査拏,该督抚即行题参。除徇纵之押运官,照例革职外,其该管道员及沿途之该管文武官弁,并各处之该管上司,倶分别议处。若申报而各处该管上司不行题参者,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七年,刑部会同吏、兵等部,议覆浙江总督李卫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为稽査水手而设。此等人有犯抢劫人命、鬪殴,另见别条。

□头船本系头舵二字,戸部例及处分例均系头舵。头谓在船首者,舵谓在船尾者,舵工头工也,其余皆水手也。改为头船自系错误。

□与下隐匿腰牌一条参看。此云各给腰牌,下云隐匿腰牌,情事亦正相类,似应修并为一。

戸部例,

□一,粮船头舵、水手,责成各卫所及运弁正丁,雇募,择其谙錬老成有家室之人,取具本籍邻佑及本船头舵,水手互保各结,并地方官印结,造具年貌花名清册,转报粮道査存。仍开明姓名籍贯,各给腰牌,粮道押运等官,沿途稽査。如中途或有事故,更换押运官弁,移行该地方官,选择土著良民添补。仍取据册结,申报存査。

转解官物  一,委解铜斤,照解饷之例,按运更换,如有递年长令管解者,将原委之上司交部议处。傥局内书役、炉头人等,于收铜之时任意轻重,及勒索情弊,査明按律治罪。失察之该管官,交部严加议处。其各省委解颜料等项,亦照此例按批更换。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例,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此例凡分三层,上下二层指运员言,中一层指收铜者言。

□按律治罪,并未叙明治以何罪,似即收支留难之律也。应归彼门。

□解饷例刑律无文。《戸部则例》钱法门,运员事宜,及遴员采买各条,极倶详备,应参看。

□又库藏门解饷条云,凡起解钱粮、颜料,其解员按批更换。不准长年递委,违者,将委解之上司官议处。与此例末一段同。而委解铜斤,并无明文。

《处分则例》。保送运员各条,大略谓,先于现任内遴派,后于试用人员内择其曾经委署正印干练能事者,一体派委。如甫经分发到省,未经委署之员,概不准其滥派。又保送运员,先由府州县出考,再由道员加考移司,详送督抚验看。如所保之员,不胜委解之任,令其掣回另保,并无递年长令管解作何处分明文。此条原例,解员革职似系优差,恐有营谋而得者。改定之例,似又以为苦差矣。吏部既无明文,如何议处,记核。

转解官物  一,盐课银两,起解京协各饷,所需水脚,向系商人自备应用,并不按站给与夫马供应。毎逢起解之期,该管官预先移会前途督抚,拨兵护送。务由大路近站而行。夜宿州县照例拨给人夫巡守。如有疏虞,经过之地方文武各官,照例分赔。如该管官不移会督抚,解官不知会地方官,潜行小路,致有疏失,着落解官名下追赔。解官不能完项,即着差委之上司赔补。

此条系雍正六年,戸部议覆河南总督田文镜条奏定例,道光十四年改定。

谨按。此条特为水脚系商人自备应用,并不按站给与夫马供应而设。其余则解饷之通例也。今则倶由官解送矣。

转解官物  一,凡粮船在内河失风至三只以上者,运弁、厅员交部分别议处。旗丁各杖一百,枷号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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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要略 (清)王又槐 着 ●目录 叙 论命案 论犯奸及因奸致命案 论强窃盗案 论抢夺 论杂案 论批呈词 论详案 叙供 作看 论作禀 论驳案(附上控案) 论详报 论枷杖加减 论六赃 ●办案要略叙 王荫庭先生为乾隆中叶法家老手着有刑钱必览钱谷备要政治集要等书行世迄今九十年来必览备要坊间尚有售者惟政治集要殊不经见余于春明市上得之所载门类如六部限图中枢限图刺字汇纂考成章程申详成规题咨事件三流表办案要略秋审条款各种纲举目张名曰集要洵不为诬惟今昔条例微有不同且如六部处分则例中枢政考军流道里表秋审比较条款等类各有成书无难考证独办案要略一种人不尽覩读其议论精确颠扑不破
别本刑统赋解
璜川吴氏旧钞本 别本刑统赋解 观夫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 正,常也。权,变也。首从之法有权有变,谓如强盗,造意者为首,随行者为从,此事之常也。而有从权而变之者,谓为首者却不行盗,又不受分即是。专进止者为首,主遣奴婢为盗,虽不上盗仍为卣论。又同谋殴人,下(首)【手】重者为首,元谋减一等。此即从权而变者,故云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也。 加减之例,或后而或先 犯罪情事不一,故有加减之法。加者就重,减者就轻。假如甲乙二人窃盗财物,依今之例计赃,至元二十贯合并赃论,甲造意决七十,乙随行减一等。缘因盗之物,事主追捕,乙恋财伤人,甲弃物逃窜,以此论之,情法皆变,合加者从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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