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史藏 · 职官

读例存疑

99 万字 · 约 47 小时 17 分钟 · 93 / 128

会员可开白话

妻若夫在被出,与夫义絶,及姑妇倶改嫁者,不用此律。又子孙之妇守志在室,而骂已改嫁之亲姑者,与骂夫期亲尊属同。若嫡、继、慈、养母已嫁,不在骂姑之例。)

○若奴婢(转卖与人,其义已絶。)骂旧家长者,以凡人论。(其赎身奴婢骂旧家长者,仍以骂家长本律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乾隆五年増修。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三十九     前巻 次巻

刑律之十五  诉讼之一

越诉

投匿名文书吿人罪

吿状不受理

听讼回避

诬吿

越诉:巻首

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吿。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即实,亦)笞五十。(须本管官司不受理,或受理而亏枉者,方赴上司陈吿。)

○若迎车驾及撃登闻鼓申诉,而不实者,杖一百。(所诬不实之)事重(于杖一百)者,从(诬吿)重(罪)论。得实者,免罪。(若冲突仪仗,自有本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唐律疏议》问曰,有人于殿庭诉事,或实或虚,合科何罪。答曰,依《令》,尚书省诉,不得理者,听上表。受表,恒有中书舍人、给事中、御史三司监受。若不于此三司上表,而因公事得入殿庭而诉,是名越诉。不以实者,依上条杖八十。得实者,不坐。

□与本门各条例参看。

条例

越诉  一,凡车驾行幸瀛台等处,有申诉者,照迎车驾申诉律拟断。车驾出郊行幸,有申诉者,照冲突仪仗律拟断。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原载兵律冲突仪仗门,乾隆五年移入于此。

谨按。此条科罪之处,相去悬殊。

□瀛台等处均在禁苑内,非民人所能至,有申诉者,自系在内当差之人,是以仅止拟杖例或然也。

□冲突仪仗律系杂犯绞罪,例则问拟充军,此云照律拟断,自应问以准徒五年。且名例称与同罪门注云,所得同者,律耳。若律外引例充军,则又不得而同等语。似应引律而不引例矣。惟案情不同,有与例意相同者,仍当引例,未可拘泥也。

越诉  一,擅入午门、长安等门内,叫诉冤枉,奉旨勘问,得实者,枷号一个月,满日杖一百。若渉虚者,杖一百,发边远地方充军,其临时奉旨止拏犯人治罪者,所诉情词,不分虚实,立案不行,仍将本犯枷号一个月发落。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与下打石狮鸣冤一条,参看。

越诉  一,凡跪午门、长安等门,及打长安门内石狮呜冤者,倶照擅入禁门诉冤例治罪。若打正阳门外石狮者,照损坏御桥例治罪。(按,枷一个月发落。)

此例原系二条,均系康熙十九年例,雍正三年修并。

谨按。此条似应并入上条之内,

□上一层分别枷杖充军,及立案不行。

□下一层是否勘问,抑系立案不行之处,未经叙明。

越诉  一,凡奸徒身藏金刃欲行叩阍擅入午门、长安等门者,不问所吿虚实,立案不行,仍杖一百,发近边充军。若违禁入堂子跪吿者,杖一百。

此例原系二条,均系康熙十二年例,雍正三年修并,乾隆三十二年修改。

谨按。入堂子跪吿者,亦应添枷号一个月,立案不行。

越诉  一,凡假以建言为由,挟制官府,及将暧昧不明奸赃事情污入名节,报复私雠者,文武官倶革职,军民人等皆发附近充军。其有曾经法司、督抚等衙门间断明白,意图翻异,辄于登闻鼓下及长安左右门等处,自刎、自缢、撒溌喧呼者。或因小事纠集多人,越墙进院,突入鼓厅,妄行撃鼓谎吿者,拏送法司,追究主使教唆之人,与首犯倶杖一百、徒三年。余人各减一等。如有捏开大款,欲思报复,并将已经法司、督抚衙门断明事件,意图翻异,聚众撃鼓者,将首犯照擅入午门、长安等门叫诉冤枉例,发边远地方充军。余人亦各减一等发落。如究出教令主使之人,身虽不行,亦照首犯治罪。至各省军民人等赴京控诉事件,(按,此未经断明,赴京控诉者,与上问断明白,似有不同。)如有在刑部、都察院、歩军统领各衙门前,故自伤残者,拏获,严追主使教唆之人,与自伤未死之本犯,均照于登闻鼓下及长安左右门自刎自缢例,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余人再减一等。如自戕之犯身死,亦究明主使教唆及预谋各犯,分别治罪。傥诬吿之罪有重于本罪者,仍各从其重者论。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乾隆五年、嘉庆六年修改,道光二年改定。

《辑注》假以建言为由,是此例之纲领。或挟制官府,或以奸赃污人,分二项皆承建言而言也。已经问结,明白无冤,而意图翻异,必有教唆主使之人,故必追究问拟。

《集解》假建言为由,挟制官府,污人名节,报复私雠,此造言生事者也,已经问结,覆图翻异,此必由教唆者也,故设此例。

谨按。此例重在假以建言为由,因其假公济私,故特设专条,不照诬吿律治罪也。即后条擅递封章,挟制入奏之意,似应将假以建言为由一段分出,另为一条。聚众撃鼓,分别事情大小,列为一条。自刎自缢与故自伤残另为一条。

□官仅革职,民问充军,相去太觉悬絶。

□撃登闻鼓,近来并无此事,此例亦系虚设。小事谎吿与捏开大款,亦属相等,而军徒罪名不同。

越诉  一,为事官吏生监军民人等,赴京奏诉一应事情,审系被人奏吿,曾经督抚或在京法司见问未结者,仍行原问各该衙门,并问归结。若曾被人在督抚或在京法司具吿事发,却又朦胧赴别衙门吿理,或未经督抚审结,赴京奏诉,希图延宕(按,未经审结,仍发原问衙门,已见上层。此处系属重复。原例所无,修改时何以添入。),或隐下被人奏吿縁由,牵扯别事,希图拖累,赴京奏诉,请行别衙门勘问者,査审明白,将奏吿情词及审出诬控縁由,连犯人转发原问衙门收问归结,仍治以诬吿之罪。若已经督抚或在京法司问结,发落人犯赴京奏诉冤枉者,方许改调,无碍衙门勘问办理。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军民人等字样,皆明例也。)

谨按。朦胧吿理及牵扯别事,皆为被人具吿,隐匿奏吿縁由起见,故将所吿之事立案不行,重在被人奏吿一层也。被人奏吿自有应得之罪。牵扯别事控吿原例,立案不行,仍发原衙门收问归结,所以破其奸也,正案仍应究明治罪。改定之例添入仍治以诬吿之罪,虽系严惩诬控之意,如牵扯别事,无关紧要,而被人奏吿者,罪名较重,转难办理。例内又无本案罪重者从重论之文,似不如原例之妥当。已结者改调,无碍衙门勘问,系尔时办法,现倶仍交原省督抚委审矣。

越诉  一,军民人等干己词讼,若无故不行亲赍,并隐下壮丁,故令老、幼、残疾、妇女、家人抱赍奏诉者,倶各立案不行,仍提本身或壮丁问罪。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

《辑注》奸徒刁讼,希图害人,从老疾等人奏诉讼而不胜,亦得收赎也,故立案不行,仍提壮丁问罪。

《集解》此例为本身不行赴吿,故令老幼抱赍奏诉者设,其意希图收赎也。故不问虚实,立案不行,仍提本身问罪。

谨按。此并非专指越诉而言,似应移于诬吿门内。

越诉  一,凡蓦越赴京及赴督抚按察司官处各奏吿机密重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者,发边远充军。如有干系重大事情,临时酌量办理。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三十六年改定。

谨按。此越诉内之情节最重者,原例系指叛逆等项重事而言,故科罪独严,删去此层,虽事系机密,而并非诬陷,转难办理。

越诉  一,在外刁徒,身背黄袱,头插黄旗,口称奏诉,直入衙门,挟制官吏者,所在官司就拏送问。若系干己事情,及有冤枉者,照例审断,仍治以不应重罪。其不系干己事情,别无冤枉,并究追主使之人,一体问罪,倶发近边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三十六年改定。

谨按。尔时因有此等刁徒,故定此例。现在虽引用此条,而身背黄袱等语,倶行删去矣。

越诉  一,凡在外州县有事款干碍本官,不便控吿,或有冤抑,审断不公,须于状内,将控过衙门审过情节,开载明白,上司官方许受理。若未吿州县或已吿州县,不候审断越诉者,治罪。上司官违例,受理者,亦议处。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

谨按。此系两层。上司官方准受理,统上两层而言,下则专言第二层矣。治罪自系治以越诉笞五十之罪也。惟未吿州县,及已吿不候审断越诉,并上司官违例受理,与下各条重复,似应删并一条,以省繁冗。

越诉  一,戸婚、田土、钱债、鬪殴、赌博等细事,即于事犯地方吿理,不得于原吿所住之州县呈吿。原籍之官,亦不得滥准。行关彼处之官,亦不得据关拘发,违者,分别议处。其于事犯地方官处吿准,关提质审,而彼处地方官匿犯不解者,照例参处。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例。

谨按。此例与越诉无干,似应移于吿状不受理门内。此即彼律内所云,原吿被论在两处州县者,听原吿就被论官司吿理归结之意也。

□不得滥准吿者,似无罪名可科。处分例云本籍地方官,率准行关者,罚俸一年。邻境地方官据关拘发者,罚俸六个月。匿犯不解,系寻常案犯,失察者,罚俸六月,故意不发者,降一级留任。

越诉  一,旗军有欲陈吿运官不法事情者,许候粮运过淮,并完粮回南之日,赴漕司吿理,如赴别衙门挟吿诈财者,听该管官即拏送问,犯该徒罪以上,调发近边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原载诬吿门内,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并移入此门。

谨按。与转解官物各条参看,似应移入彼门。

□旗丁即军丁也,一经挟吿诈财,即调发边卫充军,似由此处调往彼处之意。现在情形不同,有犯未便即拟军罪,似应分别情节轻重科罪。

越诉  一,直省客商在于各处买卖生理,若有负欠钱债等项事情,止许于所在官司陈吿提问发落。若有蓦越赴京奏吿者,问罪递回。奏吿情词,不问虚实,立案不行。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原文首句系江西客人,雍正三年改定。

《笺释》云江西等处,仍天顺间旧例之文,客商不止江西,江西亦非首省,似宜改此二字。

□与违禁取利门负欠私债一条参看。

□问罪,亦笞五十之罪也。

□立案不行,与下各条参看。

越诉  一,词讼未经该管衙门控吿,辄赴控院司道府,如院司道府滥行准理,照例议处。其业经在该管衙门控理,复行上控,先将原吿穷诘,果情理近实,始行准理。如审理属虚,除照诬吿加等律治罪外,先将该犯枷号一个月示众。

此条系乾隆六年,钦奉谕旨,议准条例。

谨按。上条未吿州县,及不候审断越诉者,治罪。上司官违例受理者,亦议处,与此条应修并为一。

□因越诉究出诬吿,是以坐诬吿之外又加枷号。近则引此例者絶少。

□诬吿加等之外,又加枷号,恶其越诉也。下二条京控之例,并无此语,以致京控审虚之案并不加枷亦属参差。

□照诬吿等治罪,系本法也。先加枷号一个月,则因上控之故,京控何独不然。

越诉  一,外省民人赴京控诉,究问曾否在本省各衙门呈吿有案,令其出结。如未经控理,将该犯解回本省,令督抚等秉公审拟题报。其先经歴控本省各衙门,已据审结题咨到部,复又来京翻控者,即交刑部将现控呈词核对原案,如所控情事与原案祗小有不符,无关罪名轻重者,毋庸再为审理,即将翻控之犯照律治罪。若核与达部案情迥不相符,而又事关重大者,或曾在本省歴控尚未审结报部,虚实难以悬定者,将该犯交刑部暂行监禁,提取该省案卷来京核对质讯。或交该省督抚审办,或请钦派大臣前往,临时酌量,请旨査办。如本省未经呈吿,捏称已吿者,照诬吿加等律再加一等治罪。

此条系乾隆三十四年,左都御史素尔讷条奏定例。三十七年律例馆按语云,外省州县小民,敢以戸婚田土细事来京控诉,必非安分之人,仅将原呈发还,无以示儆。今拟于听其在地方官衙门吿理下,添入仍治以越诉之罪一句。五十六年改定。

谨按。三十四年修例按语,甚属妥协,且纂为定例矣。五十六年改定之例,何以并无此层。因何删去不用。亦无明文,未知其故。

□第一层与下遇有冤抑之事一条参看。

□题报下应添仍治以越诉之罪。

□第二层与下外省民人赴京控诉一条重复。

□下条系照原拟治罪。

□原奏治以越诉脱逃之罪,此祗言照律治罪,并未声明系照何律,似应修改明晰,于原犯罪上加一等治罪,或照上条枷号一个月。

越诉  一,八旗人等如有应吿地亩,在该旗佐领处呈递。如该佐领不为査办,许其赴部及歩军统领衙门呈递。其有关渉民人事件,即行文严査办理。若违例在地方官滥行呈递者,照违制律从重治罪,该管官员倶各严行议处。

此条系乾隆四十八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顺天府奏护军八十三成泰徳泰内争地亩,书写私字,封交庄头,掷于香河县知县轿内等语。)

谨按。上层系指两造均系旗人而言。观下文关渉民人句自明。

□此赴部呈递,系指戸部,观下条并无原案词讼不准刑部接收呈词可见。

□军民约会词讼门条例云,各省理事厅员旗人犯命盗重案,会同州县审理,其一切田土戸婚细事,赴本州岛县呈控审理云云,与此例参看。

□彼条系指各省驻防,此条指在京八旗而言,故各不同。

□处分例如有在京旗人并妇女等,经赴州县及理事厅控吿,该地方官不将原吿人解部,遽为接呈査办者,罚俸一年。

越诉  一,军民人等遇有冤抑之事,应先赴州县衙门具控。如审断不公,再赴该管上司呈明。若再有屈抑,方准来京呈诉。如未经在本籍地方及该上司先行具控,或现在审办未经结案,遽行来京控吿者,交刑部讯明,先治以越诉之罪。

此条系嘉庆五年,歩军统领衙门奏准定例。

谨按。与上民人赴京控诉一条参看。

□例首数语与上条重复。

□先治以越诉之罪,谓先折责后再解回也。惟囚应禁不禁门,又有递解人犯,毋得先责后解明文。近来此等人犯,均解回该省,定案时再行声明折责,以致京控案件日见其多。似不如照上条先加枷号一个月,再行解回责打后,方与审理。

□再,治以越诉之罪,谓照律笞五十也。然上条上控者即枷号一个月,京控何独不然。彼条在先,此例在后,何不可照彼条办理耶。

越诉  一,曾经考察考核被劾人员,若怀挟私忿,摭拾察核官员别项赃私,不干己事奏吿以图报复者,不分现任、去任文武官,倶革职为民。已革者,问罪。奏吿情词,不问虚实,立案不行。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注云,若干己事,不引此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别项赃私,原无禁人奏吿之例。若曾经考察考核,被劾人员亦准奏吿,则纷纷攻讦,尚复成何事体,故严定此条,立案不行,原不在妄捏与否也。改定之例殊不可解。

□与诬吿门直省上司有恃势抑勒一条参看。彼条重在诬吿,故于诬吿加等罪上,再加一等,本罪重者,亦加一等。此条重在不干己事,故不问所吿虚实,立案不行,仍将摭拾奏吿者革职也。惟已革职者问罪一语,似系指已经被劾,或降调或革职之后,又复摭拾别事控吿而言。降调即当革职,已革者亦应治罪之意。第究未指明何罪。应参看下官民人等吿讦之案一条。

□既系被劾,即有应得之咎,摭拾不干己事奏吿,则意图报复修怨,与辨诉冤枉不同,故不问虚实,立案不行,本员仍照被劾事理科断。业已革职,又何问罪之有。且未叙明应问何罪,殊不分明。

越诉  一,已革兵丁挟嫌蓦越赴京,控吿本管官,审系全虚者,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发烟瘴充军。仍依名例,以足四千里为限。

此条系嘉庆十九年,四川总督常明奏,已革兵丁刘觐朝赴京捏控都司沈文同克扣兵饷折内,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与诬吿门胥役控吿本管官一条参看。此条言革兵而未及革役,彼条言胥役而未及革兵,且一言越诉全虚,一言诬控,而未及越诉,匿名掲帖例文,又专言胥役,均不画一。此等均系有此一事,即定此一例,原非通盘计算也。

越诉  一,外省民人赴京控诉之案,已据本省审结题咨到部,复又来京翻控,除所控事情核对原案相符,或字句小有増减,无关罪名轻重,照例毋庸再为审理,将翻控之犯仍照原拟治罪外,如案外添捏情节,核与原案不符,仍分别奏咨发交外省审办,讯明并无屈抑,翻控之犯如后犯所诬之罪,重于原犯者,无论已未决配,悉照后犯罪名军流递加一等调发。若后犯轻于原犯之罪,即于原犯罪上加一等,若后犯并原犯罪名已至遣罪,无可复加,在配所用重枷枷号三个月。傥另犯应死罪名,仍各从其重者论。知情受雇来京呈递,审系无干扛幇者,减囚罪一等。

此条系嘉庆二十年,两江总督百龄奏准定例。

谨按。此例前段均系复说上条,第上条云照律治罪,此云仍照原拟,似属参差。仍照原拟治罪,即照律也,似应与上条修并为一,以省繁复。

越诉  一,刑部除呈请赎罪留养外省题咨到部,及现审在部有案者,倶据呈办理外,其余一切并无原案词讼,均应由都察院、五城歩军统领衙门、顺天府及各旗营接收,分别奏咨送部审办,概不准由刑部接收呈词。至钱债细事、争控地亩,并无罪名可拟各案,仍照例听城坊及地方有司自行审断,毋得概行送部。

此条系嘉庆十年,刑部奏准定例。

谨按。现在各省京控已经题咨到部,均未在部递呈,亦未见有由部接收办理之案。

□下段与有司决囚等第门内一条参差。事属重看,似应删去。

越诉  一,军民人等控诉事件,倶令向该管官露呈投递,傥敢呈递封章挟制入奏,无论本人及受雇代递者,接收官员一面将原封进呈,一面将该犯锁交刑部收禁。如所吿得实,本犯系平民,照冲突仪仗妄行奏诉例加一等,发边远充军。若所控虚诬,核其诬吿本罪仅止笞杖徒者,仍发边远充军。笞杖罪名,到配枷号一个月。徒罪,枷号两个月。如诬吿罪应拟流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应拟附近、近边、边远、极边充军者,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应拟极边烟瘴充军者,改发新疆,充当苦差。如因呈递封章,另犯应死罪名,仍各从其重者论。其受雇代递者,倶照受财雇寄例发近边充军。赃重者,以枉法从重论。

谨按。此条诬控之罪轻,呈递封章之罪重,故所吿得实,亦拟军罪,诬吿罪重者,反无可加,所吿得实,亦拟军罪,即不准呈递之意,接收官员一概驳回可也。如谓博采舆论起见,士子入场作文,尚不准牵渉别事,况此等耶。一概驳回亦清讼之一法也。(生员不准一言建白,违者杖一百。见上书陈言。应参看。)

越诉  一,负罪人犯呈递封章,奏吿人罪,无论自行投递、遣人投递,及所控是否得实,并将呈词封固投递挟制入奏者,原犯系应拟笞杖、枷号、徒罪,尚未发落,或徒罪业已发配,役限未满者,倶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原犯军遣流罪,无论已未到配三流,倶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仍照明例以极边四千里为限。军罪,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遣罪,在配用重枷枷号一年。原犯斩绞监候,秋审应入缓决者,改为情实。应入情实者,改为立决。如原犯已至立决,无可复加,仍从原犯罪名科断。傥本案实有屈抑,不赴内外风宪衙门申诉,辄违例递折,除本案准予审理更正外,仍将该犯照冲突仪仗妄行奏诉例,发近边充军。若本案更正之罪重于近边充军者,加本罪一等调发。如因呈递封章另犯应死罪名,仍各从其重者论。其受雇代递者,倶照受财雇寄例发近边充军,赃重者以枉法从重论。

以上二条系嘉庆十七年,遵旨纂定。

谨按。首条系军民人等呈递封章控诉事件之例,次条系负罪人犯呈递封章挟制入奏之例,同时又纂有在配遣人呈递封章条陈事务之例,在对制上书诈不以实门可见。尔时此等人犯最多,其始意在广采众论,其继遂至挟私妄控,其究也厌其纷繁而定为科罪严例,理势然也。

□京外各官无言事之责者,尚不准呈递封章,况军民人等及负罪人犯耶。至发遣军流徒人犯更不必论矣。与其专设科条,不如一概不准之为愈也。

越诉  一,凡遣军流犯及徒罪未满年限,并递籍人犯私自逃回,如有妄行控诉者,视其应得诬吿翻控各本律例,与脱逃应行加等之罪相比,从其重者论,仍各照原例再加一等,加至遣罪无可复加。

同部

其它

百官箴
百官箴 (宋)许月卿 撰 ●目录 提要 原序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钦定四库全书 史部十二 百官箴 职官类二官箴之属 提要 臣等谨百官箴六卷宋许月卿撰月卿字太空后更字宋士婺源人始以军功补校尉理宗时换文资就举以易魁江东廷对赐进士及第官至浙江西运干贾似道当国召试馆职语不合罢去闭门著书自号泉田子宋亡不仕遁迹十年乃卒亦志节之士也是书仿扬雄官箴分曹列职各申规戒考宋史百官志经筵乃言路兼官二府掾乃枢密中书属吏参知政事以门下中书侍郎为之登闻院隶谏议进奏院隶给事中俱辖于门下者军器监文思院俱辖于工部是书皆各自为箴葢以所掌之事区分故既列本职又及其兼官既列总司又
办案要略
办案要略 (清)王又槐 着 ●目录 叙 论命案 论犯奸及因奸致命案 论强窃盗案 论抢夺 论杂案 论批呈词 论详案 叙供 作看 论作禀 论驳案(附上控案) 论详报 论枷杖加减 论六赃 ●办案要略叙 王荫庭先生为乾隆中叶法家老手着有刑钱必览钱谷备要政治集要等书行世迄今九十年来必览备要坊间尚有售者惟政治集要殊不经见余于春明市上得之所载门类如六部限图中枢限图刺字汇纂考成章程申详成规题咨事件三流表办案要略秋审条款各种纲举目张名曰集要洵不为诬惟今昔条例微有不同且如六部处分则例中枢政考军流道里表秋审比较条款等类各有成书无难考证独办案要略一种人不尽覩读其议论精确颠扑不破
别本刑统赋解
璜川吴氏旧钞本 别本刑统赋解 观夫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 正,常也。权,变也。首从之法有权有变,谓如强盗,造意者为首,随行者为从,此事之常也。而有从权而变之者,谓为首者却不行盗,又不受分即是。专进止者为首,主遣奴婢为盗,虽不上盗仍为卣论。又同谋殴人,下(首)【手】重者为首,元谋减一等。此即从权而变者,故云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也。 加减之例,或后而或先 犯罪情事不一,故有加减之法。加者就重,减者就轻。假如甲乙二人窃盗财物,依今之例计赃,至元二十贯合并赃论,甲造意决七十,乙随行减一等。缘因盗之物,事主追捕,乙恋财伤人,甲弃物逃窜,以此论之,情法皆变,合加者从减
读例存疑原文及白话翻译在线阅读|中华古籍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