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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藏 · 笔记

耶稣会文献汇编

181 万字 · 约 85 小时 59 分钟 · 2 / 231

会员可开白话

日造诸天、火、气

或曰:“我今已知天主先日作地,譬如房屋之定基址。及成绝顶一重之高天,而覆乎世界万物。譬如房屋之成其障盖也。”

曰:“此言诚是也。今吾就汝所言房屋之事,而明言之。第二日之制作,亦有三般存焉。

九重天

“第一般者,绝顶高天之下,又作九重之诸天。上下相包,如葱头然。若第九重之天,流行似箭之速,一日而周天一次。第九重之天既动,而下八重诸天,亦因之以俱动矣。若第八重之天,众星所居之天。星之在天,亦犹木节之在板也。第七重者,填星所居之天。填星者,土星也。第六重者,岁星所居之天。岁星者,木星也。第五重者,荧惑星所居之天。荧惑星者,火星也。第四重者,日轮所行之天。第三重者,太白星所居之天。太白星者,金星也。第二重者,辰星所居之天。辰星者,水星也。第一重者,月轮所行之天也。”

“第二般者,乃月下之火。此火与月相近,其性甚热,而又次燥也,是以与水之性相背驰。”

“第三般者,乃火下之气也。此气虽在火之下,实则水之上也。其性甚湿而又甚热,是以与地之性不相和。”

四、第三日造陆地

分开水与地

“至于第三之日,天主作其地与人物所居。彼时地水混沌,故分其山,处之高。人之困于水者,有所寄。河海分其处之低。横流混滥者,皆由地中行。使人物得循其居止于山,则布之草木。”

造地堂乐土

“又作一处甚妙光景,付与原祖亚当、厄袜所居。”

五、第四日造日月五星

“第四日之所作者,日月五星,分于诸天。诸般星宿,居于第八重之天。施光于宇内,为人所瞻仰。但月属阴,本无光,必借日之光以为光。临朔之时,日叠乎月。是以月光在上,世人见其月昏。至初三、四,则月颇离乎日。故上弦临望,日月相对,世人居中。是以见其圆满而光明。至于二十三、四,则日复近乎月。故下弦,日月旋转。及其相映之际,遇地隔于中,地影冲障,是以世人见其月蚀。月行黄道而遮其日光,故世人见其日蚀也。”

六、第五日造飞禽游鱼

“若第五日之所作,使鱼虾游于水,众禽飞于空,而生生不已。”

七、第六日造走兽、人类

“第六日,则先成其百般走兽。次成一男,名曰亚当;后成一女,名曰厄袜。使之配偶。此二人者,乃普世之祖。使居乐土,是谓地堂,无寒无暑,百果俱备。且天主令之曰:‘尔若尊顺乎我,则万物亦顺乎尔;尔若背我,则万物安肯顺尔哉?’”

第五节 天神亚当章

一、天神无形超乎世人

或曰:“前言天神、亚当、天堂、地狱四事,尚未通晓,望明教我。”

答曰:“吾先告尔天神亚当之事。盖天主之所成者,有三般焉;一者无形,一者有形,一者魂形两全。若无形者,乃是天神,聪明超出世人,世人亦不得以肉眼见之。世人要做一件事,久即忘却。天神则不然。且天神之心,欲为善事,则终始如一,绝无倦怠之心。岂若世人作事,尝有半途而废之情。所以天主令此天神,指引世人为善。”

二、天神数目甚多

或曰:“敢问天神共有几多?”

答曰:“天神众多,难以胜数。即使古往今来世人,亦不如天神之多也。”

三、天神居天堂

或曰:“抑不知此等天神,亦得居天堂否?”

答曰:“天主造之天神,诚有尊卑不同,其中分作九品位次。造之世人,任其为善、为恶,然后从而赏罚之。若天神之在天堂,亦是如此。

四、违法天神被逐为魔鬼

“天主当时方造天神之日,嘱之曰:‘尔等安分,则得同吾受福于天堂;若违法犯分,吾即重刑不恕。’间有一位总管天神,名曰:‘路祭弗尔’,甚是聪明美绝,尤异于众天神。乃告管下众天神曰:‘吾得掌握乾坤人物,而与天主同品。’间有天神应之曰:‘然。’天主因这天神骄慢犯分,并与众天神之党恶者,逐出天堂之下,而为魔鬼。是以魔鬼常恨乎天主也。”

五、三分之一天神被逐为魔鬼

或曰:“天神之被逐者,共有几多?”

答曰:“三分中逐有一分下去。天神常怀被逐之恨,故迷诳世人为非作恶。及恶人死后,即拘其灵魂,进于地狱,此乃魔鬼之幸也。人若心正为善,则魔鬼不得而害之。及其既死,则魂升天堂受福矣。其余二分天神,永居天堂,奉敬天主,专于引人为善。”

六、魔鬼变象以骇人

或曰:“尊师言魔鬼无形,人常见其似乎猛兽。何也?”

曰:“魔鬼欲人惊骇,故变成形象,而使人得见也。”

七、天神方成,即分神、魔

或曰:“天神未得罪天主之前,居于天堂,亦有几久?”

答曰:“天神方成之际,即获犯上之罪,遂逐下为魔鬼矣。”

八、天神所空之位善人之魂居住

或曰:“天神既被逐,则彼所居之位,即空了。吾不知后亦有人居此位否?”

答曰:“此问甚妙,而且有理。吾言第一端之物者,天神、魔鬼,有灵无形者也。今且告之以魂形两全之说。天主既逐下天神,则天堂之位已空,故造亚当、厄袜,魂形两全,使之生传人类。其间若有为善之人,则取其灵魂升天,以充天神之位矣。”

九、亚当违诫被逐

或曰:“原祖亚当,也似世人否?”

答曰:“亚当魂形两全,与我等一般。但他聪明美貌,故为普世之祖。彼时若不违诫,天主当使亚当常生不死。及其年久,则魂形俱升天堂受福。虽后世子孙,亦得如是。彼时既违其诫,则天主逐之出地堂而罚之,得有劳辛死亡诸苦。所以今人之有疾病、灾难、亡夭者,皆因亚当之所致也。彼时亚当既违其诫,自知得罪天主。是以哭告天主,求赦罪愆。天主见他悔过,但许其灵魂待后升天也。”

十、亚当违诫始末

或曰:“当时亚当违何法诫?”

答曰:“天主既造成亚当,置之地堂快乐之所。欲试其心,先以一样果子,嘱之曰:‘此果不许汝食。若食此果,即是违吾诫耳。’魔鬼见亚当循善,妒其后日灵魂升天,即诱亚当食之,以违天主之诫。是以亚当既自得罪,复贻其罪于子孙,而与天主为仇矣。”

十一、天地水火有形之物

夫无形之物,与夫魂形两全之物,余已明言。若夫有形无魂之物者,天、地、水、火等物,止有形象而无灵魂者也。”

第六节 论人魂不灭大异禽兽章

一、人魂异于禽兽

或曰:“尊言人有魂形两全,禽兽亦有魂形两全。二者相同否乎?”

人有灵魂异于禽兽

答曰:“人有魂形两全,禽兽亦有魂形两全。人之身体固成于水土气火,而禽兽之身,亦成于水土气火。但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在乎其有灵魂。

人之灵魂不能进入禽兽

“吾尝闻异端有言曰:‘人之灵魂,或进于禽兽之身而回生于世间。’此诚虚诞之词也。夫人自己之魂只合乎自己之身,安能以自己之魂而合乎他人之身哉?禽兽之魂不能论理,但觉肉情,谓之觉魂,只合乎禽兽之身,奚可以人之灵魂而合乎禽兽之身哉?亦犹刀只合乎刀之鞘,剑只合乎剑之鞘,乌能以刀之内而合乎剑之鞘哉?欲知禽兽之魂不同乎人,必须虚心以听可也。”

魂有三品

彼世界之魂,有三品:

⑴草木之魂

“下品之魂者,草木也。此魂只扶其草木生长而已。及草木枯萎,此魂遂灭。”

⑵禽兽之魂

“中品之魂者,禽兽也。此魂在于禽兽之身,能助禽兽之生长,及其耳目之觉动。至于身死,则此魂遂灭。”

⑶人之灵魂

“上品之魂者,人也。此魂之扶乎人有三:一则能扶其身之生长,二则能助其耳目之觉动。人身既死,则此二事俱无矣。若夫第三,则精灵之魂,能明事理,欲为则为,欲止则止。虽至身死,而此一事固常存而不灭也。”

二、人死灵魂不灭

或曰:“尊言魂有三事,其扶助生长、觉动二事,身死则随身而灭。惟精灵一事,身虽死,乃能常存而不灭。吾固不能无疑。”

答曰:“扶助、生长、觉动之二事,皆赖身用事,故身死而此二事俱灭。若人之灵魂不赖乎身,故身死而精灵之魂,悠久常存而不灭也。”

三、灵魂不赖乎身

或曰:“尊言二事赖乎人身,灵魂不赖乎身者,幸明教我。”

生魂、觉魂赖乎人身

答曰:“吾今先以二端之赖乎身者言之。诚以目司视,耳司听,鼻之于臭,口之于味,四肢之知其冷热,固矣。设有一物,不置之目前,而置之背后,则不见。物之有声者,近于耳则闻,远则不闻。物之或香或臭,近于鼻则能辨,远则不辨。物之咸苦辛甘,入口则知,不入口则不知。又如同一耳也,聋者则不闻;同一目也,瞽者则不见。此所以余言身死而二事亦继之以灭也。

灵魂不赖身而用事

“若夫精灵之一事,固不论贤愚而皆有之者也。譬如禽兽若逢饥饿,见有可食之物,不择是非而遽食之。若人则不然,苟遇饥饿之时,立志不食,即虽美味摆列于前,而亦不食。又如一人之身,远游在外,而此心一点,尤必时常挂念家中。则此明理之灵魂,诚不赖身而用事者也。故余言人之灵魂,大异乎禽兽者如此。”

四、灵魂不随身而灭

或曰:“尊师所言人魂不灭。吾尝闻人有言,灵魂随身而灭。何如?”

灵魂非成于四行

答曰:“禽兽之身魂,皆因水土气火而成。苟此四者,有一相胜而不相和,则身随死。身既死,则魂遂灭矣。人之身虽亦由于水土气火而成,但人之灵魂,乃天主所特赋,非成于水土气火,是以不能灭也。此乃第一之理。”

灵魂不灭,受天主赏罚

“且天主报应无私,善者必赏,恶者必罚。假如今世之人,亦有为恶者而富贵,为善者而贫贱,天主必待其人既死之时,然后取其善者之魂,而升之天堂受福;审其恶者之魂,而置之地狱受苦。若魂随身而灭,天主安得而赏罚之哉?此乃第二之理也。”

灵魂不灭,须精修苦行

“且普世之人,亦有弃其事业、家庭而为天主精修苦行。若魂与身俱灭,亦何须修行哉?此乃第三之理也。”

灵魂不灭,人关心死后

“惟人有灵魂,故人常问人之死后如何。若禽兽,则无灵魂,故未闻问及禽兽之死后如何。人何故而常问也?皆因其魂之不灭而已。此乃第四之理也。”

五、灵魂非眼目能见

或曰:“人死灵魂不灭,既是不灭,吾不得而见闻之。”

答曰:“宇内之物,不得而见者,亦犹夫风能动物,人亦不得而见其形也。亦如黑夜之时,虽有人近汝,汝亦不得而见之。若欲见黑夜之人,必须烛火,然后得见。若以汝之灵魂,欲见他人之魂,而及其无形等物,必须至于死后,得见天主、天神、魔鬼,及人之灵魂。无形等物也。”

六、灵魂不得随意变动

或曰:“人死之后,魂既不灭。何故不在本家,而照顾其妻子、家人乎?”

答曰:“天主制作万物,分定各有所在。不然,则其事乱矣,且不谓之死矣。且观星宿居于诸天之上不得降于地下,而杂乎草木;草木生于地之下不得升于天上,而杂乎星宿;鱼鳖之在水者,不得往于山林,而杂乎禽兽。故言万物各安其所,不得而变动也。譬如水底鱼饥将死,虽有香饵在岸,亦不得往而食之。是以人之灵魂虽念妻子,不得回在家中也。”

七、生前死后之灵魂不同

或曰:“人之灵魂,未升天堂之先居于肉身之时,常与妻子合欢。及至死后升天之时,不知亦有合欢于妻子之思念否也?”

答曰:“人魂若离其身,则与在世之日不同矣。亦犹水性常趋下而归于海,及其太阳炎照之时,则变其气之轻清上腾,而无趋下归海之性矣。是以吾嫌异端之虚词,言人灵魂既离乎身,复投别人之胎而回生于世界也。”

八、灵魂只用明理之神味

或曰:“尊言灵魂永不灭。夫既不灭,则必须费用。吾不知其费用何物也?”

答曰:“人之与草木、禽兽,其类各别。类既不一,则所用亦异。何以见之?草木,下品也,所用之资甚卑,故用之粪土。禽兽,中品也,而胜于草木,故食用刍草。世人,上品也,故用珍羞美味。因其品之高,故生时所用之资必高。若夫人之灵魂,更极尊贵,故不用世间有形粗物,而但用明理之神味。真知灼见,不容世间虚诈矫诬之礼以欺之也。”

第七节 天主圣性章

一、天主三位一体

天主一性而包含三位,西士谓之伯琐亚也。第一曰罢德肋,译言父也;第二曰费略,译言子也;第三曰斯彼利多三多,译言无形灵圣,或圣神也。分别位有三者,合性体言之,总一天主而已。须知此三者,更无大小、无强弱、无先后可言也。

二、三位一体要义

且约举两三端以推之:

神性之妙用

其一曰,凡有神性者,本有明悟,亦有爱欲也。司明悟者,先引而使知;司爱欲者,后从而使行。无明悟,则昏昧,不得知所当行也;无爱欲,则虚弱,不得行所已知也。两者相须相赖也。司明悟者,既明事物,必生事物之象而含存之。司爱欲者,爱一物,必生一爱情而内含存之。此神性之妙用也,凡有神性者皆然矣。

物宗之品类

其二曰,夫物之宗品有二:

有自立者,有依赖者。物之不恃他体以为物,谓之自立;物之不能自立,而托他体以为其物,谓之依赖。自立之物,或有形者,如天地、人身等类是也;或无形者,如天神、人之灵魂等类是也。依赖之物亦然,或有形而赖有形自立之体,如五色之类是也;或无形而赖无形自立之体,如五常、明才、七情等是也。人物及鬼神皆如此极于天主至精至纯之情性,岂有自立依赖之殊也乎?则明悟、爱欲等内发之情用,本自立无赖,而成一纯性、一纯体矣。

天主之性体

其三曰,天主必至灵、至神者也,至灵神则不能不明尽其性之妙也。明尽其性,则不能不生其象也。此象因为天主内发之全象,故于天主必同性体、同知能,无多少之异焉。因为天主自然之象,则无始终,无先后,无移变之殊焉。虽然,彼此无不同,唯位不同矣。盖本有授受之次第故也。即授者,谓之罢德肋父也,第一位也。受者,谓之费略;子也,第二位也。又父明其所生之子,必不能不爱之;子明其所授生之父,必不能不亲之。父子相亲爱,则爱情由发矣。此爱情因为天主内发之情,则于天主必同性体,必同知能,无多少之异焉。因为天主自然之爱,则无始终,无先后,无变移焉。直因其为二位相亲之所由立,故特有次第之殊,而谓之斯彼利多三多;圣神也,第三位也。天主一体三位,此之谓也。

三、三位一体的比喻

尝譬之水矣,出于泉,流于川,聚于湖。泉、川、湖虽三,其水实惟一而已。罢德肋为无源之源,则泉也;费略源生于罢德肋、则川也;斯彼利多三多源发于罢德肋及费略,则泉川共聚之湖也。若天主位虽分三,体实唯一。盖神妙之极,难以言语形容。一而三,三而一者也。

第八节 解释魂归五所章

或曰:“尊言天主造成万物,各有其所。又言人之身死灵魂,亦有其所。吾欲知其灵魂之处,何如?”

一、恶人魔鬼居地狱

答曰:“天主造有五所,以置人之灵魂。地心有四大穴,穴第一重最深之处,乃天主投置古今恶人及魔鬼之狱也。

二、有罪善人居炼狱

“其次深者,古今善人炼罪者居之。盖善人死时,或其罪未及赎竟,则置之此所受苦。迨其罪尽消除,即获升天堂矣。”

三、未进教孩童之域

“又次,则未进教之孩童居之。孩童未尝为善,不宜上天堂受福;亦未尝为恶,不宜下深狱受苦。第以元祖亚当,遗有原罪,故处之此所。虽无福乐,亦无苦刑。”

四、古时圣人居所

“又次,则古时圣人居之。夫论圣人功德,死后即可升天。但亦因亚当之罪,天门闭而不开。以故凡古圣死,其灵魂姑居此处。以待耶稣受苦之后,降临取出,引导之,使升天堂也。”

五、天堂永乐之所

天堂之处甚是清洁高耸,天主并诸位天神俱居于此。凡进教人,在世守天主十诫,其死后灵魂到此。与天神为侣,和顺相爱;眼见天主,昼夜光辉。无寒、无暑、无饥、无渴、无病、无苦,甚是快乐,而悠久受福矣。此乃天主赏善之所也。”

第九节 自古及今天主止有降其规诫三端章

一、天主三降规诫

或曰:“前言世人违背天主法度,则置之地狱。不知天主以何规诫,使人遵守,而救人灵魂升天?”

敬天主爱人

答曰:“天主之造世人,若有为善,则取之升天受福。故降其诫于普世,使人为善,而救其灵魂升天。先一次之诫,天主并无字迹示人。其中只有二事:第一条,使人心中自知只有一天主,所当敬奉;第二条,使人存一推己及人之心。如不欲人以无礼加诸我,则亦不敢以此加之于人之类。人若能遵此诫,则升天堂受福,而与天主同乐矣。若违此诫,则堕地狱加刑,而与天主为仇矣。此乃先次之诫也。

十诫与律法

“至于二千四百五十年之后,世人渐忘此诫。恶事日兴,人皆无行善之心。天主大发慈悲,复降一端之规诫。令一圣人,解释前诫。出示普世,使人复知为善。此诫中有三事;一者,教人奉事天主礼仪;二者,以十诫教人行善;三者,教人以善政治国。”

天主亲自教人

“至于一千五百一十年之后,天主见普世人违诫,又皆相从为恶,乃复降第三次之规诫,即今所守之十诫也。此诫至平而又至善,乃天主自降生于世界,而亲自教人。彼时至今,有一千五百八十四年矣。自此诫之后,再无别诫也。”

二、天主以第一次规诫默示人心

或曰:“先一次之规诫,果是何人而赋普世,而使之知也?”

答曰:“乃天主默示人心也。世上为王者,亦不得与人法度,而救其灵魂升天。盖为善去恶,此乃正法,人人不须学习而自知。亦犹物之全者大,物之半者小,此理亦不待学而自明也。”

三、古时人善少恶多

或曰:“古者天主付人规诫,默示人心。吾不知当时之人,为善为恶?”

答曰:“古者人渐众时,又相从为恶。只有一人为善,名曰诺厄。天主命天神告于诺厄说,某日世界有大难。是以诺厄预知,即造一巨舰。将妻子、妇女八人,及其禽兽之类,俱载于舰中。后果天降洪水四十日,世界人物,一切沦没。及至洪水休息,诺厄登岸为家。仍前生继,以其禽兽尽放之山林传种。后至年久,诺厄子孙众多,分居万邦。及至四百年之间,为善者少,为恶者多。有五城之处,人皆为恶。将男作女,而行邪淫等事。天主降火,烧死五城之人。中间只有一善士,名曰落德。天主使之预知,落德同二女逃出全命。”

四、每瑟书第二次规诫示人

或曰:“先时规诫,吾已知是天主默佑人心自知,非有书写字迹矣。其第二次之规诫,有书示人。吾不知何人而降之也。”

答曰:“向也,已言世人不得以规诫与人,惟天主能以规诫与人。彼时天主令一圣人,名曰每瑟,将此诫,书教万邦。又有善士,将此诫解释,使众人皆知。”

五、天主亲自教人第三次规诫

或曰:“第三次之规诫,吾未知是何人而降也?”

答曰:“天主见人违诫,自降生于世教人。亲讲此诫,平而且妙,正而有理。”

六、三次规诫比较

或曰:“天主三次之规诫何如?”

答曰:“先时规诫者,乃默示乎人心,人难尽守。故天主复作次之规诫,令一圣人晓喻普世。此诫之中,条件极多难守。至天主降生,除前诫之多端者。改旧从新,使人易守。吾譬先次之规诫,世人不能尽守其详,亦犹初种之禾苗也。次之规诫,虽有圣人解释,胜乎先次之诫,犹如苗之有孕,繁□ 而不结实也。终之规诫,轻善明白,诚如禾苗之结实。人皆知此中之实可以养人也。”

七、十诫教人爱天主爱人

或曰:“终之规诫,所教人者何事?”

答曰:“终之规诫教人者,前有爱天主万有之上三条,后有爱人如己七条,名曰十诫。凡人守此十诫者,自能得天主之宠爱矣。”

第十节 解释第三次与人规诫事情章

或曰:“吾未知第三次之规诫何如。”

答曰:“尔欲知此,且以理譬之。

一、第三次规诫之喻

“如人欲往一处,须用三事。一则此心专要去到,则得以往之。若心不欲去,则不得以往之,二则须明其道路,则得以往之。若道路不明,亦不得而往矣。三则必须有力,则得以往之。若力不足,亦不得而往矣。”

二、第三次规诫之事

“世人之欲升天堂者亦然,一则决意要去,如尊信天主十二条事情是也;二要明其道路,如十诫是也;三则必须气力,如七条撒格竦孟多是也。(解见末章)三次之规诫教人,其中只有此三事耳。人能遵守此三事,则得以升天矣。”

第十一节 解释人当诚信天主事实章

或曰:“尊言人当诚信天主事实,吾不知其当信何事也?”

一、信全能唯一天主

答曰:“一者,当信惟一天主,全能者罢德勒。故尔时从无造有,化成天地。盖天主三位一体不分,共一全能。其化成天地,独言罢德勒。化成天地者,以彼二位:一为子,一为圣神。则第二三位,皆系于第一位罢德勒也。故言第一位,而二者在其中矣。又造成天地属能,而能之事情属罢德勒第一位也。独言造成天地者,天地内包函万有。言天地,则万有在其中矣。”

二、信耶稣为救世主

“二者,当信天主第二位费略降生,名耶稣契利斯督。耶稣译言救世者;契利斯督,译言受油擦。古礼立王及主祭之宗位,以圣油点其额。天主第二位费略降生救世,本为万民之主,而又始立天主大祭之礼,故以此义为名号也。”

三、信童贞女感孕生子

“三者,当信天主选择世间良善童贞女,名玛利亚。是为圣母,不由交感,童身而受天主第三位斯彼利多三多之降孕。圣母玛利亚孕九月而生耶稣。既生之时,并无半点污秽,仍前全体之室女。譬即太阳射光于琉璃瓶中,光虽在内,而琉璃瓶依旧不穿漏也。

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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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日斋丛抄 宋 叶釐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补遗 钦定四库全书提要 爱日斋丛抄 臣等谨案:《爱日斋丛抄》五卷,散见《永乐大典》者共一百四十三条,俱不题撰人姓氏。考诸家书目亦多未著录,惟陶宗仪《说郛》第十七卷内载有此书二十二条,题为宋叶某所撰,而不著其名。以《永乐大典》本参校,相合者十二条,其《说郛》有,而《永乐大典》脱去者十条,取以参补,实得一百五十三条。虽原书卷目巳佚,而编辑排订,尚可考见大略。观其论先儒从祀一条有咸淳年号,知为宋末人所作也。书中大指主於辨析名物,稽考典故,凡前人说部如赵德麟、王直方、蔡絛、朱翌、洪迈、叶梦得、陆游、周必大、龚颐
爱日斋丛钞
钦定四库全书 子部十 提要 爱日斋丛抄 杂家类二【杂考之属臣】等谨案爱日斋丛抄五卷散见永乐大典者共一百四十三条俱不题撰人姓氏考诸家书目亦多未着録惟陶宗仪説郛第十七卷内载有此书二十二条题为宋叶某所撰而不着其名以永乐大典本防校相合者十二条其説郛有而永乐大典脱去者十条取以防补实得一百五十三条虽原书卷目已佚而裒辑排订尚可考见大略观其论先儒从祀一条有咸淳年号知为宋末人所作也书中大指主于辨析名物稽考典故凡前人説部如赵德麟王直方蔡绦朱翌洪迈叶梦得陆防周必大龚颐正何防赵彦卫诸家之书无不博引繁称证核同异其体例与张淏云谷杂记叶大庆考古质疑彷佛相近特其文笔拖防颇伤冗蔓又援引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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