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藏 · 类书
太平御览
484 万字 · 约 230 小时 34 分钟 · 403 / 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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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刑也。求出之使从轻。)赦从重。(虽是罪可重,犹赦之。)凡听五刑之讼,必厚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权,平也。)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意,思念也。浅深,谓俱有罪本心有善恶。)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尽其情也。)
《传》曰:王叔陈生与伯与争政,(二子,王卿士。)王右伯与。(右助也。)王叔陈生怒而出奔。晋侯使士丐平王室,王叔与伯与讼焉。(事曲直。)王叔之宰与伯与之大夫瑕禽坐狱於王庭,士丐听之。范宣子曰:“天子所右,寡君右亦之;所左,亦左之。”使王叔氏与伯与合要,王叔氏不能举其契,王叔奔晋。
《论语》曰: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又曰:片言可以折狱者,其由也与?(片读为半。片言谓单辞也。折,断也。子路果取所知,言必直,故可令断狱也。)
又曰:孟氏使阳肤为士师,(士师,典狱之官。)问於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汉书》曰:于定国饮酒,至数石不乱。冬月治狱,请谳,饮酒益精明。
《後汉书》曰:陈宠辟司徒鲍昱府。是时三府掾属专尚交流,以不肯视事为高。宠常非之,独勤心物务,数为昱陈当代便宜。昱高其能,转为辞曹,掌天下狱讼。(《读汉志》曰:三公掾属二十四人,有辞曹主辞讼事也。)其所平决,无不厌服众心。时司徒辞讼久者数十年,事类溷错,易为轻重,不良吏得生因缘。(因缘谓依附以生轻重也。)宠为昱撰《辞讼比》七卷,决事科二条,皆以事类相从。昱奏上之。其後公府奉以为法。
又曰:王涣为洛阳令,以平正居身,得宽猛之宜。其冤嫌久讼,历政所不断,法理所难平者,莫不曲尽情诈,压塞群疑。又能以谲数发レ奸服,(谲诈数术也。)京师称叹,以为涣有神算。
又曰:法雄为青州刺史,界内肃清。雄每行部,录囚徒,察颜色知情伪,长吏不奉法,即解印去之。
《魏书》曰:廷尉高柔时,护军营士窦礼近出不还,营以为亡,表言逐捕,役其妻盈及男女为官奴婢。盈连至州府称冤自讼,莫有省者。乃辞诣廷尉。柔问曰:“汝何以知夫不亡?”盈垂泣对曰:“夫少单特,养一老妪为母,事甚恭谨。又哀儿女,抚视不离,非是轻狡不顾室家者也。”柔重问曰:“汝夫不与人有怨雠乎?”对曰:“夫良善。”“与人交钱财乎?”对曰:“尝出钱与同营疏喙子文,久求不得。”时子坐小事系狱,柔乃见子,问所坐。言次:“汝颇曾举人钱不?”子曰:“自以单贫,初不敢举人物也。”柔察子文色动,遂曰:“汝昔举窦礼钱,何言不耶?”子文怪,知事露,应对不次。柔曰:“汝己煞礼,便宜早服。”子文於是叩头具首煞礼本末、埋葬处所。柔便遣吏卒承子辞往掘得其尸。诏书复盈母子为平人。
《晋书》曰:陆□为浚仪令。□到官肃然,下不能欺,市无二价。人有见煞者,主名不立。□录其妻,而无所问。十许日遣出,密令人随後,谓曰:“不出十里,当有男子候之与语,便缚来。”既而果然。问之具服,云与此妻通,共史其夫,闻妻得出,欲与语。惮近县,故远相邀候。於是一县称为神明。
又曰:邓攸尝诣镇军将军贾混。混以人讼事示攸,使决之。攸不视曰:“孔子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混奇之,以女妻之矣。
又曰:符融仕符坚,为司隶校尉。京兆人董丰游学,三年而返,宿妻家。妻为贼所煞,妻兄疑丰煞之,送丰有司。丰不堪楚掠,自诬引煞妻。融察而疑之,问丰曰:“汝行往还,颇有怪异及卜筮否?”丰曰:“初将发,夜尝梦乘马南渡水,返而北渡水,马停水中,鞭策不去。俯而视之,见两日在於水下,马左白而湿,右黑而燥。寤而心悸,窃以为不详。问筮者,筮者曰:‘忧狱讼,远三枕,避三沐。’既至,妻为具沐,夜授丰枕。丰记筮者之言,皆不从之。妻乃自沐,枕枕而寝。”融曰:“吾知之矣。马左而湿,湿,水也;左水右马,冯字;两日,昌字也。其冯昌煞之。”乃获昌,诘之。具首服,本与其妻谋煞董丰,期以新沐枕枕为验,乃误中妇人也。
《宋书》曰:傅琰为山阴令,有卖针卖糖妪争丝,各言己者,诣琰。琰挂而轻鞭之,有铁悄,乃罚卖糖者。又有二老争鸡。问何食,一云食粟,一云食豆。剖之见粟,罚言豆者。人畏如神明。
《後魏书》曰:辛祥为并州平北府司马,会刺史丧,朝廷以其公清,遂越长史敕行州事。祥初在司马,失白璧,还兵药道显被诬为贼。官属推处,咸以为然。祥曰:“道显面有悲色。察狱以色,其此之谓乎?”苦执申之,月馀,别获贞贼。
又曰:李崇为扬州刺史。先是,寿春县人荀泰有子三岁,遇贼亡失,数年不知所在。後见在同县人赵奉伯家。泰以状告,各言己子,并有邻证,郡县不能断。崇曰:“此易知耳。”二父与儿各在别处,经禁首墚,然後遣人告之曰:“君儿偶患,向己暴死。有教解禁,可出奔哀也。”荀泰即号啕,悲不自胜。奉伯咨嗟而己,殊无痛意。察知之,乃以儿还泰,诘奉伯诈状。奉伯乃款引云:“先亡一子,故妄认之。”
又曰:斐安祖弱冠,州辟主簿。民有兄弟争财,诣州相讼。安祖召其兄弟,以礼义责让之。此人兄弟明日相率谢罪,州内钦服之。
又曰:唐和为内都大官,评决狱讼,不加捶楚,款获实者甚多,世以是称之。
又曰:司马悦字庆宗,历位豫州刺史。时有汝南上蔡董毛奴者,赍钱五千,死於道路。郡县疑人张堤为劫,又堤家得钱五千。堤惧掠,自诬言煞。至州,悦观色,疑其不实。引见毛奴兄灵之谓曰:“煞人取钱,当时狼狈,应有所遗。得何物?”灵之曰:“惟得一刀削。”悦取视之,曰:“此非里巷所为也。”乃召州内刀匠示之,属有郭门者前曰:“此刀削门手所作,去岁卖与郭人董及祖。”悦收及祖诘之,及祖款引。灵之又於及祖身上得毛奴所着皂襦,及祖伏法。悦察狱,多此类也。
《後周书》曰:建德二年冬,帝听讼於正武殿,自旦及夜,继之以烛。
又曰:柳庆为雍州别驾,有贾人持金二十斤诣京师交易。寄人停止,每欲出行,常自执管钥。无何,缄闭不异而失之,谓是主人所窃。郡县讯问主人,遂自诬服。庆闻而叹之,乃召问贾人曰:“卿钥恒置何处?”对曰:“恒自带之。”庆曰:“颇与人同宿乎?与同饮乎?”曰:“日者曾与一沙门再度酣宴,醉而昼寝。”庆曰:“主人以痛自诬,非盗也。彼沙门乃贞盗耳。”即遣吏逮捕沙门,乃怀金逃匿。後捕得,尽获所失之金。
又曰:柳庆,有胡家被劫,郡县按察,莫知贼所。邻近被囚系者甚多。庆以贼徒既众,似是乌合,既非旧交,必相疑阻,可以诈求之,乃作匿名书,多榜官门曰:“我等共劫胡家,徒侣混杂,终恐泄露。今欲首,惧不免诛。若听先首免罪,便欲来告。”庆乃复施免罪之榜。居二日,广阳王欣家奴面缚自告榜下,因此推穷,尽获党与。庆守正明察,每叹曰:“昔于公断狱无私,辟高门以待封。傥斯言有验,吾斯庶几乎?”
又曰:苏绰为六条诏书,奏施行之。其一先修心,其二敦教化,其三尽地利,其四擢贤良,其五恤狱论,其六均赋役。文帝甚重之,常置诸座右。
《隋书》曰:韦鼎为光州刺史,有人客游,通主人家之妾。及其还去,妾盗物於夜逃亡,寻於草中为人所煞。主家知与妾通,因告客煞之。县司鞫问,具得奸状,因断客辜。狱成,上於鼎,览之,曰:“此客实奸而非煞也。乃某寺僧诋妾盗物,令奴煞之。赃在某处。”即放此客,遣掩僧,并获赃物。自是部内肃然,咸称其有神。
又曰:辛公义为牟州刺史,下车先至狱中,因露坐牢侧,亲自验问。十余日间,决断咸尽,方还大厅。授领词讼,皆不立文案,遣当直佐寮一人侧坐谇问。事若不尽,应须禁者,公义即宿厅事,终不还ト。人或谏之曰:“此事有程,使君何自苦也?”答曰:“刺史无德可以导人,尚令百姓系於囹圄,岂有禁人在狱而心自安乎?”罪人闻之,咸自款服。後有欲诤讼者,其乡闾父老遽相晓曰:“此盖小事,何忍勤劳使君。”讼者多两让而止。
《尚书大传》曰:听狱之术,大治有三:治必宽,宽之术归於察,察之术归於义。(察犹审也。)是故听而不宽,是乱也。宽而不察,是慢也。古之听狱者,言不越辞,辞不越情,情不越义。是故听民之术,怒必思兼,怒小罪勿兼。(怒,贵也,责因之罪必思义,谓思其辞,思其主。思义,重大罪求可以出之者也。)
又曰:孔子如卫,人谓曰:“公甫不能听狱。”(公甫,鲁大夫。)孔子曰:“不知公甫之不能听狱也。(答而反之。)公甫之听狱也,有罪者惧,无罪者耻。民近礼矣。”
《春秋元命包》曰:树棘槐,听讼於其下。棘赤心有刺,言治人者原其心,不失赤,实事所以刺人,其情令各归实。槐之言归也,情见归实也。
《山海经》曰:夏后启之臣曰孟徐,是祠神于巴。人(听其狱讼,谓之神主。)讼于孟徐之所,(人断之也。)其衣有血者乃执之。
《会稽典录》曰:郡署锺离意北部督邮,乌程男子孙常,常弟烈分居,各得田半顷。烈死,岁饥,常稍以米粟给烈妻子,辄追计直作券,没取其田。烈儿长大,讼常。掾史议皆曰:“烈孙儿遭饿,赖常升合长大成人,而更争讼,非顺孙也。”意独曰:“常身为遗父,当抚孤弱,是人道正义。稍以升合券取其田,怀挟奸路,贪利忘义。烈妻子虽以田与常,困迫之至,非私义也。请常田俾烈妻子。”於是众议尾夺意之理。
又曰: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也。为荆州刺史,行部到南鲁县,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上未常见刺史班秩,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徒,诫长吏勿废旧仪。上林西厢南面,夷吾处东,分帷以其中,夷吾省录囚徒。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奸民,何得言和。且观刺夫决当云何。顷,夷吾呵之曰:“亭长,诏书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三老孝悌,免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章帝叹曰:“使诸州刺史尽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特迁钜鹿太守。临发,陛见,赐车马剑带,敕之曰:“钜鹿剧郡,旧为难治。以君有拨烦之才,故特授任,无毁前劳。”
张斐《律序》曰:情者,心也。心戚则动情,动於中而形於言。畅於四支,发於事业。是故奸人则心愧而面赤,内怖而色夺。
贾谊《新书》曰:梁尝有疑狱,群臣半以不当,半以为当罪。虽然,王亦疑。梁王曰:“陶朱公贤。”以而问曰:“梁有疑狱,吏半以为不当,半以为当。奈何?”朱公曰:“臣鄙民也,不知。家有二白璧,其泽相如也,然有其价:一者千金,一者五百金。”王曰:“径与色泽相如也,一者千金,一者五百金,何也?”朱曰:“侧而玩之,一者厚倍,是以千金。”梁王曰:“善。”故疑狱则从去,赏疑则从与。梁国大悦。(《新序》同也。)
《淮南子》曰:越王决狱不当,援刀自割,而战士毕死,感於恩也。
又曰:秦始皇昼决狱,夜理书。
《说苑》曰:劭公述芝Ρ桑蚕时,不欲变民事,故不入邑中,舍乎甘棠之下,而听断焉。
《风俗通》曰:沛郡有富家公,赀二千馀万。小妇子年裁数岁,顷失其母,又无亲近。其女不贤,公痛困思念,恐争其财,儿必不全。因呼族人为遗令书,悉以财属女。但遗一剑云:“儿年十五,以还付之。”其後,又不肯与。儿诣郡,自言求剑。谨案:时太守,大司空何武也。得其辞,因录女及婿,省其手书,顾谓掾吏曰:“女性强梁,婿复贪鄙,畏贼害其儿,又计小儿正得此,则不能全护,故且俾与女,内实寄之耳。不当以剑与之乎?夫剑者,亦所以决断。限年十五者,智力足以自居。度此女婿必不复还其剑。当问县官,县官或能证察,得以见伸展。此凡庸何能用虑强远如是哉?”悉夺取财以与子,曰:“弊女恶婿,温饱十岁,亦以幸矣。”於是论者乃服。
又曰:临淮有一人,持匹缣到市卖之,道遇雨,被戴。後人求共庇荫。雨霁,当别,因共争斗,各云我缣,诣府自言。太守薛宣劾实,两人莫肯首服。宣曰:“缣直数百钱耳,何足纷纷自致县官?”呼骑吏断缣,各与半,使追听之。後人曰:“授恩。”前撮之缣主称怨。宣曰:“然固知其当尔也。”因诘责之,具服,悉俾本主。
又曰:颍川有富室,兄弟同屋,两妇俱怀妊。大妇数月胎伤,因闭匿之。产期至,到乳舍,弟妇生男,夜因盗取。争讼三年,州县不能决。丞相黄霸出殿前,使卒抱儿去两妇各十馀步,叱妇自往取之。长妇把持甚急,儿大啼;弟妇恐伤害之,因乃放与,而心甚凄怆。霸曰:“此弟妇子也。”责问大妇,乃伏也。
卷六百四十 刑法部六
决狱
《易》曰:泽上有风,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信发于中,虽过可亮。)
《传》曰:晋邢侯与雍子争畜阝田,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士景伯,晋理官。)叔鱼摄理,(摄代景伯。)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於叔鱼,叔鱼蔽罪邢侯。(蔽,断也。)邢侯怒,煞叔鱼与雍子於朝。宣子问其罪於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施,行罪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贾直,鲋也鬻狱,邢侯专煞,其罪一也。己恶而掠美为,(掠,取也。昏,乱也。)贪以败官为墨。(墨,不洁之称。)煞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煞,皋陶之刑也。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於市。
《汉书》曰:高帝诏曰:“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己後,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长,二千石官长以其罪名当报之,(当谓处断也,谳,平议也。)所不能决者移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附所当比律令以闻。”
又曰;茎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司。有司所不能决,移廷尉。有令谳而後不当谳者不为失,(假令谳讫,其理不当,所谳之人不为罪失。)欲令理狱者务先宽。”自此之後,狱刑益详,近於五听三宥之意。
又曰:张释之为廷尉。顷之,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乘与马惊,於是使骑捕之,属廷尉。释之治问,曰:“县人来,闻跸,匿桥下。久,以为行过。既出,见车骑,即走耳。”释之奏此人犯跸,当罚金。上怒曰:“此人亲惊吾马。赖和柔,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云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时,上使诛之则己。今己下廷尉,廷尉,天下平也。一倾,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惟陛下察之。”帝良久曰:“廷尉是也。”。
又曰:于定国父于公继狱平,罗文法者于公所决皆不恨,郡中立生祠。东海有孝妇,少寡无子,养姑甚谨。姑告邻人曰:“孝妇养我勤苦,哀其无子守寡。我老,久累丁壮,奈何?”遂自死。姑女告吏:“妇煞我母。”吏捕孝妇。孝妇自诬服。于公以为不煞,争之弗能,乃抱其狱具,哭于府上。太守竟煞妇。”郡中枯旱三年。後太守至,卜筮其故,于公曰:“咎其煞孝妇,”太守煞牛祭孝妇墓,天乃大雨。後于公令:“高大门闾,容驷马,高盖车。我治狱多阴德,子孙必有兴者。”至定国,为丞相。于定国为廷尉。人自以不冤。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人。
又曰:班固云:“今之听狱者,求所以煞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与其煞不辜,宁失有罪。今之狱吏,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功名,平者多後患。谚曰:‘鬻棺者欲岁之疫,非憎人欲煞之,利在於人死也。’今治狱吏欲陷害人,亦犹此矣。”
《续汉书》曰:郭躬字仲孙,颍川人。辟公府,以明法律,特预朝议。时有兄弟共以绳绞煞人,各持一端,辜不可分。中常侍孙章传诏命,兄不教导弟,报兄重,弟减死。章误言两极重,狱己断,尚书奏矫制当斩。上问躬,躬曰:“当罚金。”上曰:“矫煞人,如何罚金?”躬曰:“法令有故有误。章不故指,传命误,即报重,是故为无所放也。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君子不逆诈,王法大刑不可委曲生意。”上曰:“善。”
《後魏书》曰:吴良为议郎。永平中,车驾近出,而信阳侯阴就干突禁卫,车府令徐匡钩就车,收御者送狱。(钩,留也。)诏书遣匡。乃自系。良上言曰:“信阳侯就,倚恃外戚,干犯乘与,无人臣礼,为大不敬。匡执法守正,反下于理,臣恐圣化由是而弛。”帝虽赦匡,犹左转良为即丘长。
又曰:寒朗字伯奇,永平中以谒者守侍御史,与三府掾共按楚狱颜忠、王平,辞及隧乡侯耿建、曲成侯刘建。建等辞未尝与忠、平相见。是时显宗怒甚,吏皆惶恐,诸所连及,率一切陷入,无敢以情恕者。朗心伤其冤,试以建等物色独问忠、平,而二人错愕不能对。朗知其诈,乃上言建等无奸,专为忠、平所诬,疑天下无辜类多如此。帝曰:“即如是,四侯无事,何不早奏,久系至今耶?”朗曰:“臣恐海内别有发其奸者,故未敢时上。”帝怒骂曰:“吏持两端,促提下。”左右方引去,朗曰:“愿一言而死。小臣不敢欺,欲助国耳。臣见考囚者咸共言妖恶大故,臣子所宜同嫉。今出之不如入之,可无後责。是以考一连十,考十连百。又公卿朝会,陛下问以得失,皆言旧制大罪,祸及九族,陛下大恩,才止於身,天下幸甚。及其归舍,口虽不言,而仰屋窃叹。臣今所陈,诚死无悔。”帝意解,诏遣朗出。後二日,车驾幸洛阳狱录囚徒,理出者千馀人。
又曰:虞翊为司隶校尉,临终,谓其子曰:“吾为朝歌长,煞贼数百,其中必有冤者。自此二十馀年,家门不增一口,斯获罪於天也。”
又曰:法雄为青州刺史,每行部,录囚徒,察颜色,多得情伪。长吏不奉法者,皆解印绶去。
又曰:三府举袁安能理剧,拜楚郡太守。是时楚王英反,辞所连及,系者数千人。显宗怒甚,吏案之急,迫痛自诬,死者甚众。安到郡,不入府,先往案狱,理其无明验者,条上出之。府丞、掾吏皆叩头争,以为“阿附反虏,法与同罪,不可。”安曰:“如有不合,太守自当坐之,不以相及也。”遂分别具奏。帝感悟,即报许,得出者四百馀人。
又曰:郭躬家代衣冠。父弘,习《小杜律》,(前书:杜周,武帝时为廷尉,御史大夫断狱深刻,少子延年亦明法律,宣帝时又为御史大夫。对父,故言小。)太守寇恂以弘为决曹掾,断狱至三十年,用法平。诸为弘所决者,退无怨情,郡内比之东海于公。年九十五卒。
《晋书》曰:周处为广平太守,有三十年滞狱,一到,悉总决遣之,理无不当。
又曰:安帝义熙中,刘毅镇姑熟。尝出行,南陵县吏陈满射鸟,箭误中直师,虽不伤人,处法弃市。何承天议曰:“狱贵情断,疑则从轻。昔有惊汉文帝乘与马者,张释之断以犯跸,罪止罚金,何者?明其无心於惊马也。故不以乘与之重,而加异制。今满意在射鸟,非有心於中人。按律:过误伤人,三岁刑。况不伤乎?”
《後魏书》曰:贞君中以狱讼留滞,始令中书以经中义断诸疑事。高允据律评刑三十馀载,内外称平。允以狱者民之命也,常叹曰:“皋陶,至德也。其後英蓼先亡,刘项之际,英布黥而王。经世虽久,犹有刑馀之衅,况凡人能无咎乎?”
《宋书》曰:谢庄为都官尚书,奏改定刑狱曰:“旧官长竟囚毕,郡遣督邮案验,仍就施刑。督邮贱吏,非能异於官长。虽有案验之名,而无研究之实。愚谓此制宜革。自今入重之囚,县考正毕,以事言郡,并送囚身,委二千石亲临覆辩,必收声吞,然後就戮。若二千石不能决,乃度廷尉。神州统外,移之刺史,有疑亦归台狱,必令死者不怨,生者无恨。”
又曰:沛郡相县唐赐往比村彭家饮酒,还,因得病,吐蛊虫二十馀物。赐妻张从赐临终言,死后亲刳腹,视五藏悉糜碎。以张忍行刳剖,赐子副又不禁止,论妻伤夫,五岁刑;子不孝父母,弃市,并非科例。三公郎刘勰议:“赐妻痛往遵言,儿识谢及理,考事原心非存忍害,谓宜哀矜。”顾ダ之议以为:“妻子而行忍酷,不宜曲通小情。谓副为不孝,张同不道。”诏如ダ之议。
《隋书》曰:斐蕴授御史大夫,与斐矩、虞世基参掌机密。蕴善候伺人主微意,若欲罪者,则曲法顺情,锻成其罪;所欲宥者,则附从轻典,因而释之。是後大小之狱,皆以付蕴,宪部大理莫敢与夺,必禀进止,然後决断。蕴亦机辩,所论法理,言若悬河,或重或轻,皆由其口,剖析明敏,时人不能致诘。
又曰:斐政为少司宪,用法宽平,无有冤滥。囚徒犯极刑者,乃许其妻子入狱就之。至冬,将行决,皆曰:“斐大夫致我於死,死无所恨。”其处法详平如此。
又曰:郎茂除卫国令。时有系囚二百,茂亲自究审,数日释免百馀人。历年辞讼,不诣州省。魏州刺史元晖谓茂曰:“长史言卫国民不敢申诉者,畏明府耳。”茂进曰:“民犹水也,法令为堤防。堤防不固,必致奔突,荀无决溢,使君何患哉?”晖尾应之。
又曰:于仲文字次武,为安固太守。始州刺史屈突尚,宇文护之党也,先坐事下狱,无敢绳者。仲文至郡,穷治,遂竟其狱。蜀中为之语曰:“明断无双有于公,不避强御有次武。”未几,徵为御正下大夫。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