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藏 · 类书
太平御览
484 万字 · 约 230 小时 34 分钟 · 408 / 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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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会长沙王至,于□案上见豹笺,谓□曰:“小子离间骨肉,何不铜驼下打煞。”□既不能嘉豹之策,遂纳言,乃奏为臣不忠、不顺、不义,辄都街考竞,以明邪正。豹将死,曰:“悬吾头大司马门,见兵之攻齐也。”众庶冤之。俄而□败。
《三国典略》曰:齐兖州刺史武城县公崔陵恃预旧恩,颇自矜纵。宠妾冯氏假其威刑,恣情取纳,风政不立。为御史所劾,召收系廷尉考竞,遂死狱中。
卷六百四十七 刑法部十三
煞
《释名》曰:煞,窜也。埋之使不复见也。
《周礼□秋官上》曰:掌戮掌斩煞贼,谍而搏之。(斩以铁钺,若今要斩也。煞以刃刀,若今弃市也。谍为奸寇,反闻者斩之,小者煞之。)凡史其亲者焚之,煞王之亲者辜之。(焚之烧也。《易》曰:焚如死如弃。如辜之言枯也,谓磔之也。)凡史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刑盗于市。(踣,僵尸也。肆犹陈也。)
又司刑职曰:煞罪五百。(郑玄曰:然,死刑。)
《尚书大传》曰:武王煞纣而继公子禄父,使管叔、康叔监禄父。武王死,成王幼,周公盛养成王,使召公为傅。周公身居位,听天下为政。管叔疑周公,流言於国曰:“公将不利王。”奄君薄姑谓禄父曰:“武王己死矣,成王幼,周公见疑矣,此世之时也,请举事。”(言周弱,旦不和,欲代之而复政也。)然后禄父三监叛,周公以成王之命煞禄父。
《礼》曰:邾娄定公时,有煞其父者,有司以告。公瞿然失席曰:“是寡人之罪也。寡人尝学断斯狱矣。臣杀君,凡在官者煞无赦。子杀父,凡在官者煞无赦。(言诸臣子孙无尊卑,皆得煞之,其罪无赦也。)煞其人,坏其室,ㄜ其宫而潴焉。(明其大逆,不欲人复之也。)盖君逾月而後举爵。(自贬损也。)
又《王制》曰: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者煞;(析言破律,巧卖法令也。乱名改作,谓变易官与物之名,更作法度也。左道若巫蛊及俗禁也。)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煞;(淫声,郑卫之声。异服,若聚鹬冠琼弁。奇技奇器,若公输般请以会胂9也。)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煞,(皆谓虚华捷给无诚也。)假於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煞;(今时持丧葬染盖嫁娶卜数文书,使民倍礼违制者也。)此四诛者,不以听。
《左传□襄六年》曰:齐子尾害闾丘婴,欲煞之,使帅师以伐阳州。我问师故。(鲁以师往问齐何故伐我。)子尾史闾丘婴以说于我师。
又《昭四年》曰:楚子谓成虎若敖之馀也,遂煞之。书曰:楚煞其大夫成虎,怀宠也。
又《昭四年》曰:楚子伏甲而飨蔡侯於申,醉,执而煞之,刑其士七十人。
《论语□颜渊》曰:“如煞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子曰:“子为政,焉用煞,子欲善而民善矣。”
《史记》曰:二世使使煞公子将闾,将闾曰:“朝廷之礼,吾未尝敢不从宾圆;廊庙之位,吾未尝敢失节也。”仰天而大呼天者三,昆弟皆流涕,自煞。
又曰:二世又遣使者之阳周,令蒙恬曰:“君之过多矣,而卿弟毅有大罪,法及内史。”蒙恬喟然太息曰:“我何罪於天,无过而死?”良久,徐曰:“恬罪固当死矣。起临洮堑万馀里,此其中不能无断地脉,此乃恬之罪也。”吞药自煞。
又曰:秦昭王赐白起剑,令自煞。武安君曰:“我固当死矣。长平之战,赵卒降者数十万人,我诈而坑之,是以死。”乃引剑自煞。秦人怜之,乡邑皆祭祀。
华峤《後汉书》曰:梁冀闻崔琦才,请与交,冀行多不轨,琦数诫之,不能授。琦以言不从,失意,为《白鹄赋》。冀知兴己,大怒,幽之室谷,数月得出,後竟煞之。
范晔《後汉书》曰:陈蕃上疏欲急诛侯览等,太后不纳。朝廷闻者,莫不震怒。蕃因与窦武谋杀之。及事泄,曹节等矫诏诛武等。蕃时年七十馀,闻难作,将官属诸生八十馀人,并拔刀入丞相门,攘臂呼曰:“大将军忠以卫国,黄门反逆,何云窦氏不道耶?”王甫时出与蕃相迕,让蕃曰:“先帝新弃天下,山陵未成。窦武何功?兄弟父子一门三侯,又多取掖庭宫人作乐饮宴,旬月之间,赀财亿计。大臣若此,是为道耶?公为栋梁,枉挠阿党,复焉求贼?”遂令收蕃。蕃拔剑叱甫,甫兵不敢近,及益人围之数十里。遂执蕃,送黄门北寺狱。黄门从官驺蹋蹴蕃曰:“死老魅,复能损我曹员数,夺我曹廪假否?”即害之。
《吴志》曰:人诈告楼玄谤讪政事,华上疏乞玄自新。孙皓疾玄名声,复徙玄及子男据付交将张弈,使以战自效,阴别敕弈令煞之。据到交病死,玄一身随弈讨贼,持刃步见弈辄拜,弈不忍煞玄。会弈暴疾卒,玄殡佥阝奕,於器中见敕书,还自煞也。
王隐《晋书》曰:周处字子隐,阳羡人。姑为中书省事。时女子李{公心}{文见}父北叛时,煞父。处奏曰,{文见}父以偷生破家以邀福。子圉告归,怀嬴结舌,{文见}无人子之道,证父攘羊,伤化污俗,宜在投卑,以彰凶逆。平刑市朝,不足塞责。奏可,煞{公心}。
《唐书》曰:宰相宋申锡为郑注所构,狱自内起。崔玄亮首率谏官请对,与文宗往复数百言,文宗不省其诈,欲申锡於法。玄亮泣曰:“孟轲有言,众人皆曰煞之,未可也;诸大夫皆曰煞之,未可也;天下皆曰煞之,然後察之,方於法。今至圣之代,煞一凡庶,尚须合於典法,况无辜煞一宰相乎?臣为陛下惜天下法,实不为申锡也。”文宗为之感悟,玄亮由创墅重於朝。
又曰: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醉格煞人,亡窜,吏执其父下狱。兴自首请罪,以出其父。京兆尹杜以其首罪免父有光教义,请减死配流。王彦威曰:“煞人者死,百王共守。若许煞人不死,是教煞人。兴虽免父,不合减死。”
《山海经》曰:共工氏之臣曰相柳氏,九首,以食於九山。(头各自食一山之物,言贪暴难餍也。)相柳之所抵,厥为溪泽。(抵,触也。)禹煞相柳,其血脉不可以树{木},乃以为众帝之台。
《曹操别传》曰:始袁忠为沛相,薄待操,沛国桓劭亦轻之。及在兖州,陈留边让颇笑操。操煞让,族其家。忠、劭俱避难交州。操远使就太守士燮尽族劭。劭得出首,拜谢於中庭。操谓曰:“跪可解死耶?”遂煞之。
《孟子》曰:孟子谓齐宣王曰:“左右皆曰可煞,勿听;诸大夫皆曰可煞,勿听;国人皆曰可煞,然後察之,见可煞焉,然後煞之,故曰国人煞之也。(言当贞行大辟之罪。)如此而後,可以为民父母。”
又曰:或问:“劝齐伐燕,有诸?”曰:“未也。今有煞人者,或问之曰:人可煞与?则将应之曰:可。彼如曰:孰可以煞之?则将应之曰:为士师则可以煞之。今以燕伐燕,何为劝之哉?”(燕有罪,王者当诛之,燕犹齐,故不可。)
《搜神记》曰:汉宣帝之世,燕代之间有三男,共取一妇,生四子。及其将分妻子而不可均,反致争讼。廷尉范延寿断之曰:“此非人类,当以禽兽处之。禽兽从母不从父也,请戮三男,以儿还母。”帝嗟叹曰:“何必古?若此则可谓当於理而厌人情也。延寿盖见人事而知用刑矣。”
《太公金匮》曰:煞一人而千人恐者,煞之;煞二人而万人动者,煞之;煞三人而君振者,煞之。
三族刑
《尚书□泰誓》曰:今商王授弗敬上天,降灾下民,沉湎冒色,敢行暴虐,罪人以族,官人以世。(一人有罪,刑及父母兄弟妻子,言淫滥也。)
《史记》曰:秦始皇平六国,制天下,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与同罪。
又曰:陈犭希反,韩信欲谋发兵,欲以袭吕后、太子。其舍人得罪於信,告信欲反於吕后,吕后使武士缚信,斩之长乐锺室。信方斩,叹曰:“吾悔不用蒯通计,乃为儿女子所诈。岂非天哉!”遂夷信三族。
《汉书□刑法志》曰:汉兴,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先黥劓,斩左右趾,笞煞之,枭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诽谤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授此诛。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炎茉令。後新垣平谋逆,复行三族之诛。
又《五行志》曰:赵人新垣平以望气得幸,以土上立渭阳五帝庙,欲出周鼎。夏四月,郊见上帝。岁馀,惧诛,谋为逆,发觉腰斩,夷三族。
《後汉书》曰:少府耿纪、丞相司直韦晃起兵诛曹操,不克,夷三族。
又曰:建安五年,车骑将军董承、越骑校尉和辑授密诏诛曹操,事泄。壬午,曹操煞董承,夷三族。
《魏志》曰:建安二年,遣谒者仆射斐茂率关西诸将诛李亻,夷三族。
又曰:太傅司马宣王奏免大将军曹爽。又尚书丁谧、邓、何晏、司隶校尉毕轨、荆州刺史李胜、大司农桓范皆与爽通奸,夷三族。
《三十国春秋》曰:魏帝谒陵,曹爽讥羲、训、彦皆从。高祖命授兵,召公卿於庙堂,奏皇太后废爽。丁酉,斩爽、羲、训、彦,夷三族。
杂死刑(附)
《韩子》曰:齐国好厚葬,布帛尽於衣裘,林木尽於棺椁。桓公患之,以告管仲曰:“布帛尽则尾为币,林木尽则尾为守备,如民之厚葬不休,奈何?”管仲对曰:“凡民之有为也,非名之,则利之。”於是乃下令曰:“棺过度者戮其尸,罪当丧者。”夫戮尸无名,罪当丧者无利。无名无利,民何故为之?
《吕氏春秋》曰:赵简子沉鸾缴於河曰:“吾尝好声色矣,而鸾缴致之。吾尝好宫室台榭矣,而鸾缴来之。今吾好士六年矣,而鸾缴未尝进一人也,是长吾过而绌吾善也。”
《淮南子》曰:夏桀殷纣生燔人,辜颉者为炮烙,铸金柱。(铸金柱,然火其下,以人置上,人火中而对笑也。)
《符子》曰:桀观炮烙於瑶台,谓龙逢曰:“乐乎?”龙逢曰:“乐。”桀曰:“观刑何无恻怛之心?”龙逢曰:“天下苦之,而君以为乐。臣,君之股肱,何不悦乎?”桀曰:“听子谏。谏得,我改之;谏不得,我刑之。”龙逢曰:“臣观君冠危石也,臣观君履春冰也。未有冠石而不压,蹈春冰而不陷。”桀笑曰:“是曰亡则与俱亡,子知我之亡而不自知乎亡。子就炮烙之刑,吾观子。”龙逢歌趋:“造作劳我以生息,我以炮烙故涉薪,我乐人不知。”赴火而死。
卷六百四十八 刑法部十四
黥
《尚书□吕刑》曰: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孔安国曰:刻其颡而涅之曰墨刑,疑则赦从罚。六两日锾。锾,黄铁也。)
《尚书刑德放》曰:涿鹿者竿人颡也;黥者,马羁竿却舒也。(郑玄曰:涿鹿黥,箸先次刀笠伤人,墨市其中,故後世谓之墨土民也。)
《尚书大传》曰:非事之事,入不以道义而诵不祥之辞者,其刑墨。(注曰:非事而事之,今所不当得为也。)
《周礼□秋官□司刑职》曰:墨者使守门。(郑玄曰:墨,黥也。先刻面,以墨窒之。)
《白虎通》曰:墨,墨其额也。取法火之胜金也,得火亦变而墨也。
《说文》曰:黥,刑在面也。
《史记》曰:秦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刑太子。太子,君词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民皆随令。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民勇於公战,怯於私斗。
又曰:黥布,秦时为布衣,年少,客相之,当刑而王。及壮,坐黥。布欣然笑曰:“人相我当刑而王,几是乎?”
《汉书》曰:文帝除肉刑,当黥者髡为城旦舂。(律说曰:男女论决髡钳输边,昼日防寇虏,夜暮筑长城。女子无军警之事,但舂食徒者也。)
又曰:黥劓之罪不及大夫,故里谚曰:“欲投鼠而忌器。”器,君也,大夫近於君。
《晋令》曰:奴婢亡,加铜青若墨黥,黥两眼。后再亡,黥两颊上。三亡,横黥目下。皆长一寸五分,广五分。
《唐通典》曰:梁制:劫,身皆斩,妻子补兵。遇赦降死者,面为劫字。(音都咸反。)十四年,又除面之刑。
劓
《尚书□吕刑》曰:劓辟疑赦,其罚惟倍也。(孔安国曰:劓,截鼻者也。)
《尚书大传》曰:触易君命、革与服制度、奸凶攘伤人者,其刑劓。(郑玄曰:攘,窃也。)
《周礼□秋官□司刑职》曰:劓罪五百,(郑玄曰:劓,截鼻。今东夷或以墨劓为俗。古刑人亡逃者之类与。)劓者使守关。
《礼统》曰:劓刑法木之胜土,决其皮革也。
《白虎通》曰:劓,劓其鼻也,法木之穿土也。去鼻亦孔见。
《汉书》曰:文帝除肉刑,当劓者笞三百。
《楚汉春秋》曰:正疆首茉事而当,上使参乘,解玉剑以之。天下定,出以为守。有告之者,上曰:“天下方急,汝何在?”曰:“亡。”上曰:“正疆沐浴霜露,与我从军而汝亡,告之何也?下廷尉劓。
膑
《尚书大传》曰:决关梁,逾城郭,而略盗者,其刑膑。
《尚书刑德放》曰:膑者,脱去人之膑也。膑罚之属五百,象七精。(七宿昏中,变易节气之精也。)
《礼统》曰:膑刑法金胜木,去其节目也。
《周礼□秋官上□司刑》曰:刖罪五百。郑玄注曰:周改膑作刖。
《白虎通》曰:膑者,脱其膑也。取法金之刻木也。
《白虎通》曰:俗说,腊正祖食得兔者,名之曰幸。幸者,善祥,令人吉利也。或说兔髌者令却舒貌竖髌,露见鬼恶,今觉得之嘉,不为己疾也。谨案,《尚书》夏禹始作肉刑,则天象而慎其过。故穿逾盗窃者髌,去其膑骨也。逮至暴秦,乱狱纠纷,烹俎车裂,黔首穷愁,饮泣永叹。凡人食得兔髌以为佳瑞,物类以感,冀全己之膑也。
刖
《尚书□吕刑》曰:非刂辟疑赦,其罚倍差。(孔安国曰:刖足曰非刂也。)
《周礼□秋官□司刑职》曰:刖罚五百,(郑玄曰:刖,断足也。周政膑作刖也。)刖者使守门。
《家语》曰:季羔为卫士师,刖人之足。俄而卫乱,季羔逃,刖者守门焉,曰:“彼有缺。”季羔曰:“君子不逾。”曰:“彼有窦。”季羔曰:“君子不队。”曰:“此有室。”季羔入焉。既而问其故,刖者曰:“断足固我罪也。临当刑,君愀然不乐,见於颜色。此臣之所以脱君也。”
《史记》曰:孙膑与庞涓学兵法。庞涓既事魏,得为惠王将军,而自以为能不及孙膑,阴使召孙膑。膑到,庞恐其贤,以刑法断其两足而黥之,欲隐而勿见。齐使者如梁,孙膑以形徒阴见,说齐使,以为奇,窃载与之齐。
《列子》曰:鲁施氏有二子,其一好学,其一好兵。好学者以术干齐侯,齐侯以为公子傅。好兵者以法干楚王,楚王以为军政。邻却氏氏有二子,所业亦同。问施氏之方,施氏告之。一子以术干秦王,秦王曰:“今诸侯力争,安得用仁义?”遂宫而放之。一子以法干卫侯,卫侯曰:“吾弱国,岂可称兵?”遂以刖之。二人让施氏,施氏曰:“子不得时也。”
《韩子》曰:楚人和氏得璞玉於楚山之中,献之武王。武王使玉人相之,曰:“石也”。王以和为慢,刖其左足。及文王即位,和又奉其璞,王又使玉人相之,又曰:“石也”。文王刖其右足。文王薨,成王即位,和乃抱其璞而哭於荆山之下,三日三夜,泣尽而继之血。成王问其故曰:“天下刖者多矣,子何哭之悲也?”和曰:“吾非悲刖也,悲夫宝玉而题之以石,直士命之以慢,此吾之所以悲也。”王乃使玉人剖其璞而得宝焉,遂名曰和氏之璧。
宫割
《尚书□吕刑》曰: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妇人幽闭。次死之刑也。)
《尚书大传》曰: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
《尚书刑德放》曰:宫者,女子淫乱,执置宫中不得出。割者,丈夫淫,割其势也己。
《周礼□秋官上□司刑职》曰:宫罪五百。(宫者,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若今官男女也。)
又《掌戮》曰:宫者,使守内也。(以其人道绝也。今世或然。)
《礼》曰:文王世子曰:“公族无宫刑也。”
《汉书》曰:汉闻李陵降匈奴,上怒甚,群臣皆罪陵。上以问太史令司马迁,迁盛言陵事亲孝,与士信,尝奋不顾身,以殉国家之急,彼之不死,宜欲得当以报汉也。初,上遣贰师大军出财,令陵为助兵。上以迁诬罔,欲沮贰师,为陵游说,下迁腐刑。
造肉刑
《尚书□吕刑》曰:王享国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诘四方。(度时世所宜,训作赎刑,以治天下四方之民。)王曰: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为鸱枭之义,以宄夺攘。)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煞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刖、、黥。(三苗之主顽凶苦吴,敢行虐刑以煞戮无罪,于是始大为截人耳鼻、阴、黥面,以加无辜,故曰五虐。)
《商君书》曰:断人之足,黥人之面,非求纱蜀也,以禁奸止过。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除肉刑
《汉书》曰: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还系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也。”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诏御史: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不犯,何法之至也h囫法有肉刑三,(孟康曰:黥劓二,左右趾合一,凡三也。)而奸不止,其咎安在?无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息,生也。)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除肉刑者,有以易之。”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奸,所由来者久矣。陛下下明诏,怜万民之一有过被刑者终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於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谨议请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文帝除肉刑,皆有以易之,故以完易髡,以笞代劓,以钛左右趾代刑。此言髡者,完之也。)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及煞人先自告、及吏坐授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己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告。(命者,名也,成其罪也。趾,足也。当斩右足,以其罪次重,故从弃市也。煞人先自去,谓煞人而自首,吏授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盗之者,此三罪己论名而又伐茸罪,即昔弃市也。)罪人狱己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应劭曰:取薪给宗庙为鬼薪。白粲,生择使正白粲然。)
论肉刑
《续汉书》曰:时论者多欲复肉刑,孔融乃建议曰:“古者敦庞,善否区别,吏端刑清,政无过失,百姓有罪,皆自取之。末世陵迟,风化坏乱,政挠其俗,法害其民,故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而欲绳之以古刑,投之以残弃,非所谓与时消息者也。纣朝涉之胫,天下谓为无道。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刑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纣也,求治休和,弗可得己。且被刑之人,虑不念生,志在思死,类多趣恶,莫复归正。夙沙乱齐,伊戾祸宋,赵高英布,为世大患。不能正人,遂为非也。故明德之君,远度深惟,弃短就长,不荀革其政者也。”朝廷善之,卒不改焉。
《魏志》曰:锺繇上疏曰:“大魏授命,继踪虞夏,孝文革法,不合古道。先帝圣德,固天所纵,典坟之业,一以贯之。是以继世仍发明诏,思复古刑,为一代法。连有军事,遂未施行。陛下远追二祖遗意,惜斩趾可以禁恶,恨人死之无辜,使明习律令,与群臣共议。出本当右趾而入大辟者,复行此刑。《书》云:‘皇帝清问下民鳏寡,有辞於苗。’此言尧当除蚩尤、有苗之刑,先审问於下民之有辞者也。若今蔽狱之时,讯问三槐九棘、群吏万民,使如孝景之令,其当弃市欲斩右趾者许之,其黥、劓、左趾、宫刑者,如孝文易以髡、笞。能为奸者,率年二十至四、五十,虽斩其足,犹任生育。今天下人少於孝文之世,下计所全,岁三千人。张苍除肉刑,所煞岁以万计。臣欲复肉害刑,岁生三千人。”疏奏,诏曰:“太傅学广才高,留心政事,又於刑理深远。此大事,公卿群僚善共平议。”司徒王朗议以为“繇欲轻减大辟之条,增益刖刑之数,此则起偃为竖,化尸为人矣。然臣之愚,犹有未合微异之意。夫五刑之属,着在科律,科律自有减死一等之法。不死,即为减死。施行己久,不待远假斧凿於彼肉刑,然後有罪次也。前世仁者,不忍肉刑之惨酷,是以废而不用。不用己来,历年数百。今复行之,恐其所减之文未彰於万民之目,而肉刑之间己宣於寇雠之耳,非所以来远人也。”议者百馀人,与朗同者多。帝以吴蜀未平,且寝。
王隐《晋书》曰:曹彦议云:“严刑以煞,犯之者寡;刑轻易犯,蹈恶者多。臣谓玩常荀免,犯法乃众;黥刖彰刑,而民甚耻。且创黥刖,见者知禁,彰罪表恶,亦足以畏,所以《易》曰小惩大戒,岂蹈恶者多耶?假使恶多尚不至死,无妨产育,荀必行煞,为恶纵寡而不己,将至无人,天尾神,君尾尊矣,故人宁过不煞。是以为上宁宽得众。若乃于张听讼刑以止刑,可不革旧,过此以往肉刑宜复。肉刑于死为轻,减死五百为重,重不害生,足以惩奸,轻则知禁,禁民为非,所谓相济经常之法。议云不可,或未知之也。”
又曰:尚书梅陶问光禄大夫祖纳:“汉文帝故当为英雄,既除肉刑,而五六百岁无能复者。”纳答曰:“诸圣制肉刑,而汉文擅除己来,无胜汉文帝者。”故不能复。非圣人者无法,何足为英雄?”於是陶不能对,隐白征西大将军曰:“夫政未可立,则思制度,全育民命,富国强兵。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