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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藏 · 诸子

墨子城守各篇简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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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脱误,余以为此句实“财用有余”之注,今混入正文,故似有脱漏。好食则食易不足,应行节约,巡视边备者所应注意也。

内堞见子篇。行栈见子篇。

公羊传宣公七年何休注“炊烹曰养”,则今之炊事兵也,每十人设炊事兵二人(什二人)。“隔部”是所守分地,故住舍须与相近。

掌符信者名曰“养吏”。辨即今“办”字。守门者应监视无事之闲人,使不得滞留于稽查门禁者之旁,所以免奸宄混入。

“但”字不误,今粤语常说“但逢”,犹云“每逢”也。“千丈”系指城周言,大城须出兵拒敌于郭外,小城(“不尽千丈”即不及千丈。)可坐待之,要须视敌人部曲(即“居曲”)多少而因应之,示人以兵法贵变通,不能死守书本也。

凡守城者以亟伤敌为上,其延日持久以待救之至,不明于守者也,能此,乃能守城。

此言守城以急败敌人为最要,坐待援兵为不智。

守城之法,敌去邑百里以上,城将如今尽召五官及百长以富人重室之亲,舍之官府,谨令信人守卫之,谨密为故。

此言敌寇将到时处置城内官长、绅富的亲属之法。

“如今”不误,粤中俗语尚偶用之,略同于英文之nowthen,犹言此时也,毕、孙、吴改“如令”,亦因不能证以方言。

五官当如今世分科办事之首长。以,与也,见运本。重室见子篇。取官长及富人、贵家之亲属,安置在官府,盖防此等人内变,所以用亲信人守卫之。故,巧也,好也,见子篇及寅篇。

及傅城,守城将营无下三百人。四面四门之将,必选择之有功劳之臣及死事之后重者,从卒各百人。门将并守他门,他门之上,必夹为高楼,使善射者居焉。女郭、冯垣一人一人守之(使重室子)。

此言敌已傅城时守卫任务之如何分配。

“后重”,苏以为重室子,非是。“承重”见仪礼疏,今尚为通俗语,“重”亦为人后者之别称,守要地须求(选择之,“之”,于也)死事者之后,系取其较可信用。

高楼即子篇之高磿□,彼言“使重室子居其上”,故知此处之“使重室子”一句,系“使善射者居焉”之注文,否则语意不完。

苏疑“一人”二字误重,吴又疑“一步一人”之讹,引子篇为证,但彼文指城楼之卒,与此处异。余谓“一人一人”犹午篇之“遍遍”,所守不一处,故重言之。女郭即申篇节之女垣,冯垣亦见同节。

五十步一击。

苏云:“击当作楼。”余疑“击”为“隔”之音转,即寅篇之鬲,参下戌篇。

因城内里为八部,部一吏,吏各从四人,以行冲术及里中。里中父老不与守之事及会计

者,分里以为四部,部一长以苛往来,不以时行、行而有他异者以得其奸。(吏从卒四人

以上。)有分守者大将必与为信符,大将使人行守,操信符,信符不合及号不相应者,伯

长以上辄止之,以闻大将。当止不止及从吏卒纵之,皆斩。诸有罪自死罪以上,皆逮父

母、妻子、同产。

此言城内画段巡视及年老人动员之法。

首言将城中里居分作八部,每部派一吏管之,吏率属四人巡行于各里道中。(冲术见子篇,道路之别称。)

下文“吏从卒四人以上”,即“吏各从四人”之注。

次言城中各里父老有不参预守城及会计事务者,又再依里画分为四部,(孙云“又于一里之中,分之为四部”,未免太琐碎。)每部各设一长,查诘(苛,诘问也。)不依时间往来或形迹可疑之行人,使奸人不致漏网。

次言分守各地之将吏,大将须先与有符约,如巡查之人所持符约不对,或口号不合,则百长(即伯长)以上有权扣留而后报告大将。如此办法,互相稽察,自难发生奸人冒充之弊。

末言应该扣留而不扣留,或随从之吏卒把其人放走,皆处以斩罪。自斩罪以上皆逮捕其父母、妻子、兄弟(同产即兄弟),此即秦代夷三族之法;如淳解夷三族为父族、母族、妻族,颜师古竟承认其说以驳张晏,可谓谬误之极(参下),正不知贻累后世专制君主草菅多少人命也。尚书古文疏证四云:“予尤怪如淳注三族云父族母族妻族也,夫孝文诏明指父母妻子及同产为三族,今复妄增母、妻二异姓,呜呼!为斯言者简牍之上,闻鬼哭声矣。”

诸男子有守于城上者,什六弩、四兵。丁女子、老少、人一矛。

此言兵器之分配。

守城上之男子,每十人中六人持弩,四人持其他军器。

丁女子即成丁之女子,见子篇,与老、少均人各给一矛,可知矛在古代不入重军器。

卒有惊事,中军疾击鼓者三,城上道路、里中巷街皆无得行,行者斩。女子到大军,令行者男子行左,女子行右,无并行。

此言猝有警急时,城上城下路上禁止行人及男女分途之法。“卒”即猝,惊读如警。

“女子到大军”指妇女应召赴动员时而言。

皆就其守,不从令者斩。离守者三日而一徇,而所以备奸也。

此言有职守者应各守岗位,否则处刑。

孙以此节连上节立解,谓不从令者即不从男行左女行右之令;余按行路偶误而处斩,所罚未免太重,此当就违令不赴派定岗位者言之。孙又疑“而一”二字衍文,谓离守之罪重于不从令,其罪不惟处斩,且陈尸(徇)三日云云:但“离守”只偶由守地离开,尚能遵令出守,似比违令不就职守者情节较轻,亦何至比它处罚更重(斩首后仍陈尸三日)。吴则谓“离”读为罗,今字作逻,言巡逻守者三日一徇行云云;但下节固明言“长夜五循行,短夜三循行”,三日乃巡逻一次,殊觉太少。考徇之轻者,近世谓之“游刑”,此擅离职守者三日将其游行一次(“而一”非衍文)所以示警也,“而所以”即“

乃所以”,“而”,字非衍文。

里正(原作“□”)与父老皆守宿里门,吏行其部,至里门,正与开门内吏,与行父老之守及穷巷闲无人之处。奸民之所谋为外心,罪车裂,正与父老及吏主部者不得,皆斩;得之,除,又赏之黄金人二镒。大将使信人行守,长夜五循行,短夜三循行。四面之吏亦皆自行其守,如大将之行,不从令者斩。

此言巡查之法及通敌之罪。

城内每里有一里正,(正,长也。)同属于部长(共四人)。每部长之下,里正无定数,(孙云“里正即上文里长,每里四人”,是误解。)里正遇部吏巡查时,为(与)开门延吏入(“内”读如纳),相偕查察各父老所守岗位及僻巷中(古闲、间字通。)无人之处。

“外心”,向敌之心。车裂亦曰车轘,上古酷刑之一。平民谋通敌者,里正与父老、部吏如不能预先发觉,亦依连坐法处斩,能先行发觉者免罪(除,免罪也),且人赏黄金一镒。镒重二十四两。古之黄金是铜,非后世所谓“黄金”,参下及。

大将自己派亲信人四处巡查,部吏同时亦各查其所管地面,夜长时每晚巡(循、巡同音。)五次,夜短时三次。

诸必为屏,火突高出屋四尺。慎无敢失火,失火者斩其端;失火以为乱事者车裂,伍人不得,斩;得之,除。救火者无敢讙哗,及离守绝巷救火者斩。其正及父老有守此巷中部吏,皆得救之,部吏亟令人谒之大将,大将使信人将左右救之,部吏失不言者斩。诸女子有死罪及坐失火皆无有所失,逮其以火为乱事者如法。

此言备火之禁。

火突,烟囱也,今人亦或称烟突,有屏及烟突高则失火较难。

毕读“失火者斩”句,孙及景羲以为失火者不能一律予斩,但斩其始失事(端)之人(即今言“火首”),是也。若其故意放火以谋乱,则处车裂之刑,同伍不举发者亦斩,可见同是失火,仍分等定罪。

讙与喧通,“及”上应重“讙哗”二字。“离守绝巷救火”,吴解绝为“过”,云“离所守之地域,越绝他巷以救火”;余按离守固属犯令,但越救他巷之火,如果有功,似可将功抵罪,吴说确否,尚待研究。余初拟绝为“隔绝”之义,但与离守又不衔接。

其正及父老一句,孙云:“(部吏)或有适居是巷者亦得救之。”吴云:“此巷失火,里正及父老与乎有守此巷中部吏,皆得救之。”谒,告也。

失火之罪,各有等差,已见前解,“坐失火皆无有所失”,即自己失火而并未延害他人,最轻之罪也,失火而延烧他人者次之,放火谋乱者最重。逮,至也,(孙、吴皆云:“逮,追捕之也”,恐非是。)谓女子所犯自最轻以至最重之罪,亦各依法办理之。

围城之重禁,敌人卒而至,严令使民无敢讙嚣、三、并行、相视坐泣、流涕若视、举手相探、相指、相呼、相麾、相踵、相投、相击、相靡(以身及衣)、讼驳言语、及非令也而视敌动移者,斩;伍人不得,斩;得之,除。伍人逾城归敌,伍人不得,斩;与伯归敌,队吏斩;与吏归敌,队将斩。归敌者父母、妻子、同产皆车裂,先觉之,除。当术需敌,离地,斩;伍人不得,斩;得之,除。

此言围城之重禁,孙误以首句属上节,今从吴说改正。

卒即猝。讙嚣犹讙哗。三,三人相聚,与聚通。并行,两人并行。若视,相视也。探,以手势探问,孙解为“远取之”,非本文之义。踵,及足相蹑。相靡,相摩切也,“以身及衣”句乃相靡之注。讼驳言语,相驳难也。又如未奉令而窥探敌之动静,与上开各项,均处以斩刑。

逾城归敌,除父母、妻子、兄弟三族外,同伍及其最直属之长官,亦须连坐,故百长(即伯)归敌,斩其队吏,队吏归敌,斩其队将,惟能先事觉察者免。

当术即身当战线。需读如懦,畏也。离地,离开岗位。

其疾斗却敌于术,敌下终不能复上,疾斗者队二人,赐上奉。而胜围,城周里以上,封城将三十里地为关内侯,辅将如今赐上卿,丞及吏比于丞者赐爵五大夫,官吏、豪杰与计坚守者十人,及城上吏比五官者皆赐公乘,男子有守者爵,人二级,女子赐钱五千,男女、老小无分守者,人赐钱千,复之三岁,(无有所与,不租税。)此所以劝吏民坚守胜围也。

此言却敌解围后奖功之大要。

在战线奋斗却敌,使敌人落下后再不能爬城者,每队择尤二人,给以上俸(即奉)。

而,如也,见下。“胜围”犹今言“解围”。关内侯、上卿、丞、五大夫、公乘等均官爵之号。辅将即城将之次者。吏比于丞,言吏之阶级相当于丞者。官吏句于改为“官吏豪杰与计坚诸守士人”,按“与计坚”语殊难通,且既言豪杰则无所不包,何须专提士人?赏功不能毫无限制,前言奋斗者每队择尤二人,与此处同策守城者择尤十人,为例相同。

“如今”,苏改“如令”,非也,“如今”有“则”(then)之义,见上节。城将封关内侯,辅将“则”赐上卿,文义正合。孙谓守城之事,皆城将及守令主之,故“如令”即“若令”,但考本篇言守城之长官俱曰“守”(太守),知孙解不确。

参与守城之男子,人各赐爵,女子无爵,故止赐钱,其余无(无即无)分守者亦各免租役(复也,“无有所与,不租税”两句即“复”之注文。)三年;“无有所与”即无所参与,期内免除一切征役也。

吏卒侍大门中者曹无过二人,勇敢为前行,伍坐,令各知其左右前后;擅离署,戮,门尉昼三阅之,莫,鼓击门闭一阅,守时令人参之,上逋者名;哺食皆于署,不得外食。守必谨微察视谒者、执盾、中涓及妇人侍前者志意、颜色、使令、言语之请,及上饮食必令人尝,若非请也,系而请故。守有所不悦谒者、执盾、中涓及妇人侍前者,守曰断之、冲之若缚之,不如令及后缚者皆断。必时素诫之。诸门下朝夕立若坐,各令以年少长相次,旦、夕就位,先右有功、有能,其余皆以次立;五日,官各上喜戏、居处不庄、好侵侮人者一。

此言审察各门下侍从之事。

曹、造同音,“造”见金文,“曹”乃战国以后字。蜀志杜琼曰:“古者名官职不言曹,始自汉以来。”琼特失考,古非无“曹”,不过字写不同耳。曹犹今言“处”或“科”。大门之吏卒,勇敢者居前行,依队伍而坐(或五人一队而坐),“令各知其左右前后”,谓坐时各按照班次也。“阅”即今世“点名”,门尉主其事,白日三次,晚上(莫同暮。)击鼓闭门后点一次,太守更随时派人参验之,离署(逋也。)者上其名而罚之,(戮,罚也。)哺食,早晚食也。

谒者、执盾、中涓均侍从名称,太守要注意此等人之动作,饮食亦令人先试之,防下毒也。前两“请”字均读如“情”,请故之“请”则作诘问解,谓情有可疑者执押而诘问之。

冲,拳击也。太守对侍从某人有所不满,发出“断”、“冲”或“缚”的处罚号令,余人即应执行,不遵令或执缚迟缓者亦受罚。平时须屡屡(素也,见寅篇。)告戒之。

右,上也,有功有能者上立及上坐,余以年龄为次。

喜戏即嬉戏,凡有仪节失检等过失,每五日报告一次,一犹一次,非一人。

诸人士外使者来,必令有以执。将出而还(若行县),必使信人先戒舍,室乃出迎,闻守,乃入舍。

此对出入境诸色人之检察。

外使入境,须执有符照呈验。

将官外出(如巡行各县)回来者,先使人告知其家属,家属(室)乃出迎之,又须先告太守,才返私宅。

吴读将字平声,解为“将出而还其所执之信符”,则与下文不相联。孙以“必令有以执将”为句,此下至“出迎”,他怎样读法,因旧日刻书向不点句,我们无从得知,现时国学基本丛书本之句读,只商务雇人所为,非孙本原有,我们不要误会。大将是次于太守之高级长官,他外出时当有吏卒从行,(参前、、各节)故能派“信人”回报,下级人员外出似不会有,此“将”应读作“将官”之理由一。古人简朴,既言“舍”即不必言“室”,(参本篇、、、、、及戌篇、各节)此“舍室”非一词之理由二。“室”如不作家属立解,则“乃出迎”者为谁人?下文固言“家室”,此“室”不应连上为句之理由三也。

为人下者常伺上之,随而行,松上不随下,(必须随。)

此言下属对上司应守之仪节。

“伺上之”,伺上官所往也,“必须随”乃“随而行”句之注文。松即从,松,从粤同音,往来要从上不从下。

客卒守主人,(及以为守卫。)主人亦守客卒,城中戍卒,其邑或以下寇,谨备之,数录其署,同邑者勿令共所守。

此言对外籍兵(客卒)应特加注意。

外兵替主人守卫,但主人亦须监视外兵,如其本邑已(即“以”)被敌攻陷,则防其逃归或叛变,故须数数存视(录,存视也。)其名表(署,书表也。)同邑之人勿令共守一处,免其同谋。“及以为守卫”句是“守”字之注文,由其文气不衔接而知之,可参上及。

与阶门吏为符,符合入,劳;符不合,收,言守。

此言阶门吏之检验符信,似应与节相连。

“城上当阶,有司守之”,见未篇,即阶吏也。符合而许入,则慰劳之,(与前出行县显有相关。)不合则收其人,以告太守。

此下旧有“若上城者衣服他不如令者”十一字,今移下。

宿鼓在守大门中。莫,令骑若使者操节闭城者皆以执毚。昏鼓,鼓十,诸门亭皆闭之,行者断,必系问行故,乃行其罪。晨见,掌大鼓纵行者,诸城门吏各入请钥开门已,辄复上钥。有符节不用此令。

此言宿鼓及昏鼓之法。

宿鼓,宿卫戒夜之鼓,故置在太守大门之内。

莫同暮。执毚,余疑是职守名称,待考。

墨子书之“断”字,孙大率释为“斩”,但如本节“行者断”下,继言“系问行故,乃行其罪”,可见尚须经过审讯,然后定罪,“

断”不定是“斩”,即此可知。(运注以为斩左趾。)“系问行故”者执而审问其夜行之缘故。

纵行即放行。城门钥(钥)存在官署,清代之制尚如是。

不用此令谓持节者在例外。

寇至,楼鼓五,有周鼓,杂小鼓乃应之,小鼓五后从军,断。

此言寇至击鼓之法。

申篇节鼓、帜并用,此只五鼓而不帜,犹未攻城也。“有周鼓”者有读如“又”,言四周又击鼓以警众。杂小鼓当即申篇所举之应鼓。从军谓动员之集合,小鼓五之后才集合则有罪,可见古人动员,早以神速为贵。

命必足畏,赏必足利,令必行,令出辄人随,省其可行、不行。

此泛言号令既出,须遣人察视其可行或不行,使能有所督促及改正也,由此见古人之慎重将事。

号,夕有号;失号,断。

此言晚上之口号,亦见寅篇。

为守备程而署之曰某程,置署术街、衢阶若门,令往来者皆视而放。

此言公布守备章程,略如今之戒严章程也。

署之,标题之也。置署,公布也。术街、衢阶及门皆民众及守城者往来所常经,犹今之公告须张贴于通衢也。放,依仿也,使往来者得读之而依照办理,吴解为“皆须验视而后放行”,则与上文不相接,因上文未说符照,试问验视何物?

诸吏卒民有谋杀伤其将长者,与谋反同罪,有能捕告,赐黄金二十斤,谨罪。非其分职而擅取之,若非其所当治而擅治为之,断。诸吏卒民非其部界而擅入他部界,辄收以属都司空若候,候以闻守,不收而擅纵之,断。能捕得谋反、卖城、逾城归敌者一人,以令为除死罪二人,城旦四人。反城弃父母去者,去者之父母、妻子……。

此言谋反、杀伤长官及擅取人物等之各别治罪。

黄金,铜也,见前节。此由平民捕告,故赏较重。“谨罪”旧无解,由下文观之,当是免罪之意,或借作“仅”,无几也。

若,或也,治为,治也。擅取则非秋毫无犯,擅治则是滥用职权,故皆科罪。

收,拘也,“都司空”及“候”皆官名(与下文及之候有别)。不收而擅纵,则为知情故纵,故科以罪。

以令,用明令也,城旦,古时刑罚之名,除死罪二人及城旦四人,与后世免死铁券同,得此者可抵销死罪两次,城旦刑四次。

反城犹今言“翻城”,末句下有脱漏,疑应为“同产皆断”(参下及上),吴谓下文“人举而藉之”五字当在此处,非是。

悉举民室材木、瓦若蔺石数,署长短、小大。当举不举,吏有罪。

此言调查民间材木、瓦石之数,参子篇。举,查报也。蔺石即子篇之累石。署,登记也。

诸卒民居城上者各葆其左右,左右有罪而不智也,其次伍有罪。若能身捕罪人若告之吏,皆构之。若非伍而先知他伍之罪,皆倍其构赏。

此言城上卒联保(葆同保)之法。

智即知字,不知联保者之有罪,则同保之人皆有罪。

若能,如果能也;若告之,或告之也,两“若”字不同解。“构”即赏,能知他保之犯罪者赏倍之。

城下里中家人各葆其左右、前后,如城上。

此言城下平民之联保(犹后世之保甲法),与城上卒一样。

城小人众,葆离乡老弱国中及他大城。

此言疏散老弱。

“葆”谓保全,与上节之“葆”不同解。“离”谓边境,非离别之离,说文:“乡,国离邑。”即近边之邑,段玉裁注“一国之中离析为若干邑”,纯是望文之说。令老弱移保于国中及他大城,汉书王莽传曰“收合离乡小国无城郭者,徙其老弱,置大城中”,即此意也。

寇至,度必攻,主人先削城编,唯勿烧。

此言清野之法。

度,揣度也。编户见史记。谓先除去附城室庐,但勿烧之,吴谓先须烧却者误。

寇在城下时,换吏卒署而毋换其养,养毋得上城。

此言寇迫城时更换城上吏卒之法。

署,位也。言敌在城下,须更换城上吏卒所守之位置,唯炊事兵(养见节)不必更换,但禁勿使上城耳;盖防守者与敌人有豫约之故。

寇在城下,收诸盆、瓮、瓶积之,城下百步一积,积五百。

此言城下积盆、瓮等之法,参子篇百步一井。

“瓶”原作“耕”,据运本改。积五百谓五百个为一堆。

城门内不得有室,为周宫,垣丈四尺,为倪;行栈内闬,二关一堞。

此节言周宫之制。古者贵贱所居,皆得称宫,后世始专为至尊之住地。

有分隔者为室,一望全见者为周宫(参下)。子篇亭垣亦高丈四尺。倪即俾倪(见子篇),但此乃周宫之墙之俾倪,非城上女墙之俾倪。

行栈虽见上节及子篇,但未详其制。孙虽谓“闬”即闭字(余按闬自有闭之义),吴亦改“堞”为鍱,但末两句之全义如何,与周宫有无关系,仍未获说明。余按“行”者不固定之谓,栈,编木也,闬,闭也,简言之,周宫用编木在门内为压,使外边不易攻进,门关复有两重,其一重更用铁包之(参子编),所谓二关一鍱也。

因此,我又推想到古代凡编木为用具,都可谓之“栈”,名称虽同,但形状及用途并不定一样;例如节的内行栈,可以放器备于其上,就与本节之行栈有异,读古书最要带几分客观眼光,善为变通,此即其较着之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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