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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藏 · 诸子

墨子城守各篇简注

7.9 万字 · 约 3 小时 45 分钟 · 8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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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节之行栈有异,读古书最要带几分客观眼光,善为变通,此即其较着之一例。

除城场外,去池百步,墙垣、树木小大俱坏伐除去之。寇所从来,若昵道、近傒若城场,皆为扈楼,立竹箭水中。

此亦清野之法,可与前参看。

除,清除也,场,广场也。去城池六十丈之处,凡墙垣、树木,无拘大小,皆毁坏、砍伐,免被敌人利用作掩护。若,如也,昵道、近傒,快捷方式也。凡当捷径、广场,皆立候楼以觇敌,水中又插竹箭即竹签以阻其偷渡。子篇有坐候楼,亦备觇视之用,“候”“扈”音甚相近,毕释为广大之楼,非是。

守堂下为大楼,高临城,堂下周散道;中应客,客待见。时召三老在葆宫中者与计事得失,行德,计谋合,乃入葆。守无行城,无离舍。诸守者审知卑城、浅池而错守焉。晨暮,卒鼓以为度。用人少易。

此言太守议事的地方及其他杂事。

周散道,四周皆有通道也,参下。中应客谓于大楼中接待宾客(此“客”字非指敌人),宾客则待召而后见。

葆宫见下,亦即前节富人、重室的亲属所住之舍。三老犹今之乡父老,如其德行可取,计谋可用,乃听迁入城内;古文凡两字平举者任一字可以先行,例如本书言“小大”、“薄厚”,今人则常言“大小”、“厚薄”,是也,故“德行”(品行)可作“行德”(

绵眇阁本及陈仁锡本墨子均作“德行”),孙解为“所行既得”,语殊难通。

入葆下,旧本有“葆入”两字,乃衍文。“守”谓太守,言太守不宜出行城上或离开官署,深居简出固不合现代作风,但亦古人避免意外之一法,孙谓“自外入葆者不得行城离舍”非是。

错守,置守也,读如“措”。晨暮卒鼓句可参前、两节。

孙、吴均以“用人少易守”为句,且以为有误,非也,参下节。少易犹言不宜多更动。

守:城外令任,城内守任。令、丞、尉亡,得入当,满十人以上,令、丞、尉夺爵各二级,百人以上,令、丞、尉免,以卒戍。诸取当者必取寇虏乃听之。

此言上官失察逃亡及其抵罪之法。亡,犹今言逃兵。

孙、吴均以“守”字属上节,若然,则本节所述任何事,上无所承。余谓“守”,守城也,“守任”,太守任也,两字不同解。城外之守备,由令担任,城内之守事,由太守担任,(太守为一城之最高长官。)依本书通例,以“守”字为标题,则文义甚明。

入当之“当”,同乎“杀伤相当”之“当”,令、丞、尉手下有逃亡者,如亡去五人而俘虏得五人,则功罪可以抵销。逃亡满十人以上,各降爵二级,(古时爵有等级。)过百人以上,免职、充戍。但抵当者须是俘虏,不准以自己人抵算,故曰“必取寇虏乃听之”,尉缭子束伍令云:“亡伍而得伍,当之,得伍而不亡,有赏,亡伍不得伍,身死、家残。”其说可参看。

募民欲财帛、粟米以贸易凡器者,以平贾予。

此言官民间物物交换之定价,贾同价。

募,招募;凡器,各种之器。孙疑“以”字当在“欲”字下,谓人民如愿以财物、粟米换取各种器物者,须依照平价计值,无使官民任一有损。按不乙亦通。

邑人知识、昆弟有罪,虽不在县中而欲为赎,若以粟米、钱金、布帛、他财物免出者,令许之。

此言纳财替他人赎罪之法。

知识者相识之人。令许之,犹言法令所许。

传言者十步一人,稽留言及乏传者断,诸可以便事者亟以疏传言守。吏卒民欲言事者,亟为传言请之,吏稽留不言请者,断。

此言通达下情之法。

古无电话,故需用传言之人以求速达。稽留,迟滞也;乏传,不代传也,皆有罪。吴谓“及乏传”,日本宝历本作“反之传”,亦可通,非也;“及”改为“反”,则文无连词。

疏,条录也,凡有可以便利之事,急条上于太守。有欲进言者亦急为代达,阻延不代报者有罪,此皆欲使下情不至壅于上闻也。“不言请”与“传言请”(“请”即“情”字。)相对为文,吴谓旧本作“不言诸”可通,则未顾及文字之比勘。国学基本丛书本读作“亟为传言请之吏”,非也,传言当以达于太守为主,非以吏为主,而且“

传言情”是意义已完的述词及宾词,犹之说“亟为传言”,不能再拖上一个“吏”字也。

县各上其县中豪杰若谋士、居大夫重厚,口数多少。

此言各县报告其辖境人民的情况。

毕、孙以居大夫为大夫家居者,俞谓“若(或也)大夫”之误。上,上其名册。毕云“重厚言富厚”,非也,重厚亦见下,应与此同,即人品忠厚,泛言之则人品如何。末四字可承前豪杰、谋士及大夫而言,亦可就一般人民言。

官府城下吏、卒、民,皆前后、左右、相传保火;火发自燔,燔曼延燔人,断。

此再言失火之罚,参前。

保,相连保也,参前。失火止自烧或延烧他家,皆有罪。

诸以众强凌弱少及强人妇女,以讙哗者,若上城者,衣服他不如令者,皆断。

此标举各项违法应罚之事。

强同强,同奸,以众凌少,以强凌弱,或强奸妇女及(以,与也。)喧哗者,或擅上城及衣服不合式者皆有罪。吴汝纶谓强奸人妇女为后世律文,可证明此非古书,似乎所见未广,未开化之游牧部落对于奸人妇女,也常有相当处罚的。中间“若上城者衣服他不如令者”十一字,旧本在节后,吴疑应移在下文“倚戟县下城”之后,但数项罪名列举时,在墨子文例,应用“皆断”两字总承之,今“倚戟县下城”之下止言“断”而不言“皆断”,如将上两句移入,义例不符。惟本节所言均是杂项罪名,性质正可相当,且着“皆断”两字,故暂定为此处之错文。

诸城门若亭谨候视往来行者符;符传疑若无符,皆诣县廷言,请问其所使,其有符传者善舍官府。其有知识、兄弟欲见之,为召,勿令入里巷中,三老、守闾令厉缮夫为荅;若他以事者、微者不得入里中,三老不得入家人。

此又言检视通过证及往来闲杂人等,参上。

候,望或看视也,今粤俗尚呼曰“候”(阴平声)。周礼司关有节传,郑玄注云“传,如今移过所文书”,即护照或通行证,故符传可疑或无符者皆告于县(参前),请问其往来之原因,请,求也。吴以“皆诣县廷言情”为句,非是,“问其所使”方谓之“情”。有符传者官府妥为招待。

知识,友人也,见上。上项往来之人,如欲见其朋友、兄弟,则代召出使见之,不令入私宅。三老见上,守闾疑亦与三老同等有职守之人(参下)。“令厉缮夫为荅”,孙改作“令缮厉矢为荅”,但从后文观之,此句显然上下互有联系,并非错简,何以忽然说及厉矢、渠荅?吴改“厉”为“属”,比孙解似较进步,然所云“属谓三老所属之人民也,夫、荅皆守具,故三老令其属修缮治为之”,仍是不得要领;守具应治者甚多,何以专提渠夫及荅?又何以专责成三老?余按缮、膳音同,疑古时管理炊事之人,均可混称膳夫,不定是王官,三老、守闾各有职守,不宜召出(参下),故欲见之者可由三老等属托膳夫代荅(对荅之荅),如此解释,便与上下文连为一串,并参下。

有人以找膳夫代荅为疑,则须知膳夫是他们家中的守者(见下节)。其次又要明白氏族社会的习俗;据周金铭的大□,大曾替周王传达命令,大克鼎说:“王呼尹氏册命善夫克,王若曰:克,昔余既命女出内(纳)朕命。”又小克鼎说:“王命善夫克舍命于成周,遹正八师。”是膳夫(即善夫)出纳王命,乃西周常事,郭沫若氏疑膳夫职有上下之别(金文丛考七五页),则犹带着后世的眼光来观察上古的政制。此外如北魏鲜卑族称“贵人作食人为附真”(南齐书五七)。又元史九九兵志,番直宿卫者谓之怯薛,非甚亲信不得预,其中亲烹饪以奉上饮食者曰博尔赤(即厨夫);蒙古时代下圣旨必经过他们署名。白鸟库吉谓拓跋之附真,与蒙古之博尔赤为同语(东胡民族考一八九页)。可见膳夫实氏族社会之要官,墨子含有浓厚的秦族气味,见本书再序,秦族确未脱氏族社会的习惯(见拙着西周社会制度问题一一九页),试观前节太守饮食必令人尝,膳夫职务之重要,不言而喻。膳夫既属比较密切的一员,命为代荅,直是情理中之事。

若他以事者,苏改“若以他事征者,”语意亦难通,此谓或其他有事之人及职位卑微之人,皆不得进入里中也。家人即人家,汉书郊祀志颜师古注:“家人,谓庶人之家也。”

传令里中者以羽,羽在三老所,家人各令其家中,失令若稽留令者,断。

此言里中传令之法。

羽,鸟毛也,旧日军书称“羽书”、“羽檄”,均取鸟飞急捷之意。给庶人的命令送至庶人家中,(家人即庶人,见上节。)遗失令或延缓者有罪。传令之羽存在三老所,故三老不宜外出,可与上节参看。

家有守者治食。

此句与上下不相连属,细思之,实即前“膳夫”两字之注,凡管理炊事之人可称膳夫,得此益足证实。

吏、卒、民无符节而擅入里巷,官府吏、三老、守闾者失苛止,皆断。

此节如非前“若他以事者微者不得入里中”之注,亦是补充前文所未尽。

苛,诘问也,见前。

诸盗守器械、财物及相盗者,直一钱以上,皆断。

此言盗用公私财物之罚。

守即守城所需,公物也;相盗,私物也;一钱以上,极言其小,亦要严治。

吏、卒、民各自大书于杰,着之其署隔,守案其署,擅入者断。

此言各处办事地方,他署人不得混入,亦防泄漏消息之一种办法。

杰或桀,与楬通,亦作揭,如后世言“揭帖”是也。各署办公人员均将姓名大书,揭帖于署隔,(即粤俗所谓“隔头”,见寅篇。)太守巡视时(案即按,巡视也,故后世有巡按之称。)如发觉有擅入他署者科罪。

城上日一发席蓐,令相错发。

此言发席蓐之法。

蓐,荐也,茵也,“日一发”者是每日收回换发,志在稽查挟藏,防备奸宄,并非每日换发新物。孙据下,疑“日”上漏“三”字,但此言城上,彼言葆宫,情势不同,未可比附。错读如参错之“

错”,使可以彼此交换,互相稽察。

有匿不言人所挟藏在禁中者,断。

此言情知他人挟藏而不告发之有罪。

在禁中,谓此等物件在禁令不得私挟也,不告发他人,尚且有罪,则自己挟藏之有罪,不问可知。

吏、卒、民死者辄召其人与次司空葬之,勿令得坐泣。伤甚者令归治病家,善养,予医给药,赐酒日二升,肉二斤,令吏数行闾,视病有瘳,辄造事上。诈为自贼伤以辟事者族之。事已,守使吏身行死伤家,临户而悲哀之。

此言围城时对参战死伤者之优予抚恤及伤者复役等事。

“其人”即“其家人”,次司空,官名。坐泣易于摇乱人心,故止之。

“归治病家”犹今云“归家治病”,古文文法如此。

行闾或作行问,均谓频频使人赴伤者之家慰问也。瘳,病愈也,“辄造事上”,孙谓赴太守所供役,犹今之伤兵归队。

辟同避,贼,杀也;族,三族之罪(参前)。诈自损伤以求避役者罪连三族。

事已,似指当日丧葬办毕而言(参下节),临户悲哀,赴其家吊问也。

寇去,事已,塞祷,守以令益邑中豪杰力斗诸有功者,必身行死伤者家以吊哀之,身见死事之后。城围罢,主亟发使者往劳,举有功及死伤者数使爵禄,守身尊宠,明白贵之,令其怨结于敌。

此言城解围后对有功及死伤者之优予抚恤;后段即前段之注或别家之文。

“冬塞祷祠”见史记封禅书,塞即今“赛”字,敌退后赛庙报神福也。益,赏也(依李说)。上节未解围时,使吏慰问死伤者之家,本节解围后,太守且亲身前去见遗属,重其事也。后段之“主”,亦指太守。

“数使”下疑漏一字,或“使”为“授”讹,亦前段加赏之意。怨结即结怨。“守身尊宠,明白贵之”,谓太守要亲身作明白的表示,对有功及遗属等极力尊宠之,贵重之,如是,则人人愈知奋激,愈怨敌人的无道,所谓众志成城也。

城上卒若吏各葆其左右。若欲以城为外谋者,父母、妻子、同产皆断;左右知,不捕告,皆与同罪;有能捕告之者封之以千家之邑,若非其左右及他伍捕告者,封之二千家之邑。

此言城上吏卒互保及知情者分别赏罚之法,可参前及。

城下里中家人皆相葆,若城上之数。

此实前节之复出,旧本插在前节“皆与同罪”句下,今移正。

“之数”指人数言,前节左右相保,是三人联保也,吴谓“之数”是规条之数,非是。

城禁:吏、卒、民不欲寇徽职和旌者,断。不从令者,断。非擅出令者,断。失令者,断。倚戟县下城,上下不与众等者,断。无应而妄讙呼者,断。总失者,断。誉客内毁者,断。离署而聚语者,断。闻城鼓声而伍后上署者,断。人自大书版,着之其署隔,守必自课其先后,非其署而妄入之者,断。离署左右,共入他署,左右不捕,挟私书,行请谒及为行书者,释守事而治私家事,卒民相盗家室、婴儿,皆断,无赦;人举而藉之。无符节而横行军中者,断。客在城下,因数易其署而无易其养。誉敌:少以为众,乱以为治,敌攻拙以为巧者,断。客、主人无得相与言及相藉,客射以书,无得举,外示内以善,无得应,不从令者皆断。禁无得举矢书若以书射寇,犯令者父母、妻子皆断,身枭城上,有能捕告之者,赏之黄金二十斤。非时而行者,唯守及掺太守之节而使者。

此节总言各种城禁,“城禁”两字是标题。

首句孙改“不”为“下”,以“吏卒民下”为句,又改“欲”为“效”;余谓“不”是衍文,言效为敌人之徽识(职、识通。)和旌(军门之旗。)者科罪。

“非擅”之“非”字衍文。运本乙为“非令擅出”,于文虽通,但此三句均就“令”立法,如依运之钩乙,则为对“出”立法,与前后文不符。

倚戟句谓下城不经阶陛,倚戟悬身而下,或上城、下城时不与众同也。(等,同也。)

讙同喧。总当作纵,谓纵走罪人及遗失公物。

誉客内毁,犹言称赞敌人,非毁自己,下文,“誉敌,少以为众,乱以为治,敌攻拙以为巧”,皆其一例。聚语与前之三聚同。

闻城鼓声一句,即前“小鼓五后从军断”之复出。

人自大书版四句,系前之复出,“守必自课其先后”与彼节“守案其署”相当,谓太守亲自阅定其到署办公之先后,即今之“批阅签到簿”,据余所见,辛亥革命初期之官厅,尚能如此执行,后来反动派执政,则到公早晚,任意逾时,无复有规律矣。吴解作“凡有分守者必自察其先后”,纯因未比照前文而误。

为行书即替人请托。(为读去声。)释守事即舍守城之事。“卒民相盗家室、婴儿”谓偷取他人妻、子。藉与籍通,法律曰“籍没”(似非登记其姓名之谓),疑专就末一项盗妻子之罪言之,吴误读“

卒民相盗”为句,又“家室妻儿皆断无赦”为句,因疑“人举而藉之”五字不应在此处,则须知不捕阑入他署人员,情节颇轻,未应罪及婴儿,(前言擅入他部界而不收者断,可证。)故“卒民相盗家室婴儿”应八字作一句读。

客在城下二句,系前之复出。

相藉之藉读如“借”,(与前读如“籍”者异。)不得以物借敌也。举犹拾阅,敌以矢射书来,(犹今飞机散传单。)不得拾阅也。外示内以善,谓敌人用善意诱我也。

矢书即开禧德安守城录所谓“射入飞书”,拾阅敌人箭书固不可,擅以书射给敌人者亦不可,枭,枭首示众也。黄金二十斤参前。

末句守即太守,掺系“操”字之异写,言唯太守及操太守所给符节者始能于禁行时通过。

守入临城,必谨问父老、吏大夫、诸有怨仇雠不相解者,召其人明白为之解之,守必自异其人而藉之,孤之,有以私怨害城若吏事者,父母、妻子皆断。其以城为外谋者,三族;有能得若捕告者,以其所守邑小大封之,守还授其印,尊宠官之,令吏大夫及卒民皆明知之。豪杰之外多交诸侯者常请之,令上通知之,善属之,所居之吏上数选具之,令无得擅出入,连质之。术乡长者、父老、豪杰之亲戚、父母、妻子,必尊宠之,若贫人不能自给食者,上食之。及勇士父母、亲戚、妻子,皆时酒肉,必敬之,舍之必近太守。

此言太守要和解地方士大夫及敬礼地方贤才等事。

临城见前,入临城犹言担任守城之事。地方人士有互结不解之怨雠者,应该召见双方,为之明白和解,且必须登记其姓名(苏云,藉谓记其姓名),又不令同居一处,(参下,“孤”有隔离之义。)以免易生龃龉。盖唯民和而后可以言守,故任地方官者首须注意此点,否则不满意之一方就会挟恨投敌,其为患不堪设想。

“以城为外谋者三族”句,即前“若欲以城为外谋者父母妻子同产皆断”之复出,余前文谓三族是父母、妻子及兄弟(见前),得此益足证实。“以其所守邑小大”犹言邑之大小,等于犯罪者所在之邑。

“还”即今北方俗语之“还要”。

“外多交诸侯”犹言在外面结识许多诸侯。请,谒见也。上即上官。属,存恤也。“所居之吏上”,犹言所在地之长官。“选”读如馔,馔具,供其食也。连质谓取其亲属为押质,防豪杰有变心也。

“术”“遂”古通用,屡见前文,周礼地官遂与乡并举,术乡犹今言“乡镇”。吴以“连质之术”四字为标题,然“给食”、“时酒肉”等完全与连质无关,故应依苏、孙以“连质之”属上为句。时酒肉,时时赐以酒肉也。舍之一句,谓彼等居舍,必须近太守之署。

守楼临质宫而善周,必密涂楼,令下无见上,上见下,下无知上有人、无人。

此言太守署之宜善为防范。

守有大楼,质言即葆宫,均见前,善周则彼文所谓“堂下周散道”也。彼言“高临城”,此言“临质宫”,合读而得其全义,建筑之要点,是上面可以见下面而下面不能见上面,且不知上面有人与无人。

守之所亲:举吏贞廉、忠信、无害、可任事者,其饮食酒肉勿禁,钱金、布帛、财物各自守之,慎勿相盗。

此言太守用人标准以公正、廉洁等为最要。

“守之所亲”四字是标题。举,用也(孙读为“与”误)。无害见史记萧相国世家,云“以文无害为沛主吏掾”,旧日注家解说纷纭,据余所考,以陈留语“无害”如言无比,较得其义,集解引汉书音义则以“无害”为公平,参下节及戌篇、子篇。末两句特注重廉洁。

葆宫之墙必三重,墙之垣,守者皆累瓦釜墙上;葆卫必取戍卒有重厚者。

此言葆宫之建筑及守卫。葆宫见前及。

今世乡间防偷盗爬越墙上,常嵌置瓦砾碎片以防阻之,亦有置盆、瓮者,即本文之“累瓦釜墙上”也。葆卫句,旧本在下文“太守之节”后,兹移正之,疑实是注文,葆卫,葆宫之守卫也。

门有吏,主诸门、里,管闭必须太守之节;谨择吏之忠信者,无害可任事者。

此言吏司关闭城门、里门之法。

门,城门也,里,里门也,由大及小,苏谓“门里当作里门”,非是;因标题“门有吏”,显举城门以统里门,若改作“里门”,反嫌先后不相照应。管同管,见子篇。必须太守之节,指城门开闭等言之,参前、及。

“无害可任事”犹言有材能可以任事,五字连解,若依孙释“无害”为“公平”,则公平为一事,可任事为别一事,而公平之人固未必能任事也。

令将自卫,筑十尺之垣,周还墙,门、闺者非令卫司马门。

此言城将自卫之法。

旧本作“令将卫自……”,今钩乙如上,犹言使城将设法自卫;或“令”指县令,亦通。还、环同音,言四周筑起高十尺之墙。门闺者乃“门者、闺者”之省文,即守大门及闺门之人;孙云,古时天子、诸侯之宫门,皆得称司马门,余按司马本掌兵之官,疑凡将官署最内之门皆得称司马门,(清代似尚有此称。)“非”为“并”之讹(

亦依孙说),守大门者并令守卫内门也。但此种城将之卫兵,与前葆宫之卫兵无关,孙谓“吏卒卫葆宫之门闺者并令卫司马门”,则断断不合。吴云“非犹不可也”,说亦勉强。

望气者舍必近太守。巫舍必近公社,必敬神之。巫、祝、史与望气者必以善言告民,以请上报守,守独知其请而已。巫与望气者妄为不善言惊恐民,断,弗赦。

此言管理巫、祝、史之方法,大概为未篇之复出。

对民须用善言,“实情”止可报告太守,若巫、祝、史对民言守城凶多吉少,则直当弃城而去,尚何守之可言。

度食不足,令民各自占家五种石斗数,为其期,在薄书,吏与杂訾。期尽匿不占,占不悉,令吏卒微得,皆断;有能捕告,赐什三。收粟米、布帛、钱金,出内畜产,皆为平直其贾,与主人券,书之,事已,皆各以其贾倍偿之;又用其贾贵贱、多少赐爵,欲为吏者许之,其不欲为吏而欲以受赐爵禄,若赎出亲戚、所知罪人者,以令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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