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藏 · 诸子
墨子城守各篇简注
7.9 万字 · 约 3 小时 45 分钟 · 9 / 11
子藏 · 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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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畜产,皆为平直其贾,与主人券,书之,事已,皆各以其贾倍偿之;又用其贾贵贱、多少赐爵,欲为吏者许之,其不欲为吏而欲以受赐爵禄,若赎出亲戚、所知罪人者,以令许之。其受构赏者令葆宫见,以与其亲。欲以复佐上者皆倍其爵爵赏。某县某里某子家食口二人,积粟六百石,某里某子家食口十人,积粟百石。出粟米有期日,过期不出者王公有之,有能得若告之,赏之什三。慎无令民知吾粟米多少。
此节详言征民家粮食之法。
度,自度也。占,量力认缴也。五种,五谷也。为其期,为定缴纳之期限也。(文自通,不必如吴之改作“为期日”。)薄同簿,在薄书谓登记认缴之数。訾,赀音同字通,汉书景帝记“今訾算以上乃得官”,颜师古云“訾读与赀同”,亦即后世之“资”,吏与杂资犹言吏偿以相当之值,但不限定一物。
期尽匿不占,过期犹隐匿不认缴也;占不悉,认缴不如额也;微得,侦得也,今粤俗语呼如“尾”,犯上两事而被人侦得(微)者皆科罪,有能告密,则以没收物资十分之三充赏。史记平准书云“各以物自占,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是将墨子之法推行于平时矣。
募民财帛、粟米,见前。出入即出纳。直同值,直其价(贾同价,见),犹言公平估定其价格也。
“与”同“予”,(作“以平贾予”,是也。)予主人券者止临时以物价券给予粟米、布帛等之物主,并未给实价,故下文有事后倍偿之规定。王云“主人券当作主券人,谓与主券之人使书其价也”,吴已驳正之,况假依王解“与”为“及”,则“谁”及“主券人”,前文并未提出,于文义亦不合也。战事既毕,然后按照物价券两倍给还实物,但如欲将物价折抵而换取官、爵,(此已开汉武帝买武功爵得除为吏及卜式以输财拜中郎之先例。)或替亲戚、朋友赎罪,均为法令所许。
构即赏,见前。以与其亲,犹言令他们入葆宫谒见,表示与之亲密,亦前“守身尊宠明白贵之”之意,“与”字在此处又不能作“予”字解。
欲以复佐上者,言将赔偿应得之数,再献给公家,故爵赏亦比前项大两倍。
某子犹云某人(参申篇),“某县某里某子家食口二人,积粟六百石”,系揭示人民认缴粮石单的填写方式;食口二人积粟六百石,如依反比例计算,食口十人应积粟百二十石,此六百石,举其大数也。
出粟米有期日,犹云认缴者限期送出,过期不送出则没收所有粟米,系前文“期尽匿不占……皆断”之补充。王公有之即没收为国王或国公所有之谓。
存米多少,不令民知,盖恐人民日作估计,影响守志之故。
守入城,先以候为始,得辄宫养之,勿令知吾守卫之备。候者为异宫,父母、妻子皆同其宫,赐衣食、酒肉,信吏善待之。候来若复,就闲。守宫三杂,外环、隅为之楼,内环为楼,楼入葆宫丈五尺为复道。葆不得有室,三日一发席蓐,略视之,布茅宫中,厚三尺以上。发候必使乡邑忠信、善重士,有亲戚、妻子,厚奉资之。(必重发候,为养其亲若妻子,为异舍,无与员同所,给食之酒肉。)遣他候,奉资之如前候,反,相参审信,厚赐之;候三发、三信,重赐之,不欲受赐而欲为吏者许之,(二百石之吏)。守佩授之印;其不欲为吏而欲受构赏,爵禄皆如前。有能入深至主国者,问之审信,赏之倍他候;其不欲受赏而欲为吏者许之(三百石之吏)。
此节言优待间谍之法。苏云“候谓访知敌情者”,与下之斥候不同。
异宫即前所谓“孤之”。“信吏善待之”,语难通,余按当作“使吏”,候者四句即详叙前文“宫养”之法。
候来若复就闲,孙云“闲、隙也”,仍是不可晓。余按“闲”实“问”之讹,(下文“问之审信”,就是解释此“问”字。)犹谓间谍回来时(复即下文之“反”),太守亲往询问实情,所以重其事也。
守宫,太守之居。三杂,三匝也,与之“三重”同解。葆宫亦见及。复道即复道,上下有道也。守楼临质宫(见),故守宫内环之楼,与葆宫相通。
室与宫之别,见前。席蓐见。本书“尺”、“寸”字常互讹,“三尺”,余疑当作“三寸”,大抵古无架,常睡地上,故铺茅(即草褥)特厚。三日一发似为时太促,岂因兼作燃烧用之故欤?
发候谓派遣。善重之“善”,余谓应与厚奉之“厚”互易,“重厚”见及,本篇又屡言“善属之”、“善待之”,可证。
必重发候五句,与前意复,当是注文。员,众也。
“反”即前文“候来若复”,相参,相比勘也,审谓审察,言将各间谍之报告,细为参较,如果真确,则厚赏之。经过三次派遣,其报告均属真确,更重赏之,二百石之吏即“吏”字注文,二百石指一岁的俸给,下文三百石同。佩同佩,守佩授之印,犹前言“守还授其印”。皆如前,即照前文办理。入深即深入。主国,国都也,见戌篇,此处是指敌人的。
扞士受赏赐者,守必身自致之其亲之所,令其见守之任。其欲复以佐上者,其构赏、爵禄、赎出罪人倍之。
此节复言优待立功之战士,参前。
扞,扞卫也,扞士即扞卫城池立功之人,所给赏赐,应由太守亲自送往其父母之家以表示太守对彼之宠任,即前所谓“守身尊宠明白贵之”也。“欲复以佐上”即前之“欲以复佐上”。
士候无过十里。居高便所树表,表,三人守之,比至城者三表,与城上烽燧相望;昼则举烽,夜则举火。闻寇所从来,审知寇形必攻,论小城不自守通者,尽葆其老弱、粟米、畜产。遣卒候者无过五十人,客至堞,去之,慎无厌逮。候者曹无过三百人,日暮出之,为徽职。空队、要塞之人所往来者,令可以迹者无下里三人,平明而迹;各立其表,城上应之。候出越陈表,遮坐郭门之外内,立其表,令卒之半居门内,令其少多无可知也。即有惊,见寇越陈表,城上以麾指之,遮击鼓、整旗以战备,从麾所指。望见寇,举一垂;入竟,举二垂;狎郭,举三垂;入郭,举四垂;狎城,举五垂;夜以火,皆如此。
此言派出斥候(警戒)及烽火告警等法。
士候即下“卒候”,古今人常“士卒”连言,或称士,或称卒,不过别文见义,总言之即警戒兵,与节之“候”(今名侦探或间谍),职务迥异。吴不能区别,乃云:“上文说候有能入深至主国者,则出候不止十里甚明,士候与卒候有别,犹今军中分为官长侦探与士兵侦探也。士候无过十里,卒候则所及里数未定,故有能入深至主国者,卒候无过五十人,士候则得至五十人以上,故下文总其数曰‘
候者曹无过三百人’。”则未知警戒无取过远以分弱兵力,间谍则非深入敌之后方,无从调查情实,“不过十里”或“深入主国”,系因“士候”(或卒候)与“候”之任务不同,士候或卒候乃斥候,非侦探也。“候”之立功者可以升二百、三百石之吏,士候、卒候则无有,即至现代作战,处罚间谍,亦比俘虏之斥候特苛,从可知矣,余点于下文再辨之。
居高便所树表句,旧无解,按谓派出之斥候,须拣择高地的方便处所来竖表以作标的。必择高地者,取其易于望见也。每表派候兵三人看守,因警戒最前去城不过十里,其中间约竖三表,(即“比至城者三表。”)则相隔每三里竖一表,看守之候兵计需九人,王谓“
三表当为五表”,大误;此处三表言沿途竖表数,下文五表言有警举表数,性质全不相同。
论小城不自守通句,孙云:“言城小不能自守,又不能自通于大城。”如果知城小不能守,又何须取老弱、粟米等入城?(葆同保,见前。)余按论,思理也;守通,守其交通道也。既考虑得对外交通无法维持,所以要将老弱、粮食、畜产等移入城内。前锋随敌我进展之形势而伸缩,敌既至堞,自应将斥候召回。厌逮,吴以为淹迟、怠缓,犹未彻底,余按古音厌、淹相同,逮、滞亦甚近,淹滞即淹留也。遣卒候无过五十人,系就一次派出而言,候者之属(曹见前。)无过三百人,系就其总数而言。晚上之斥候,固须更替,平明又有出迹之候,每里最少三人,则十里须三十人,今假设往来交通之道,四方各一条,只出迹之候已要百二十人,三百人之数,即据此推定。吴乃以五十人以下及五十人以上为卒候、士候之区别(引见前),误也。徽职即徽识,见前。
空队即空隧,亦即幽径。行人所常经之幽径险隘,敌人如潜踪或整队经过,通路上应留有遗迹,故每日清早(平明)即派熟于查勘踪迹的候兵(可以迹者),前往查勘,一里内最少须派三人,令可以迹者十四字应作一句读。假依吴以“空队要塞之”为一句,则所谓“人所往来者”是什么,完全不明,于文义不合。通典一五二云:“土河,于山口贼路横断道,凿阔二丈,深二尺,以细沙散土填平,每日检行迹,扫令平净,人马入境,即知足迹多少。”即此法也。斥候外出,离城数里,故须立表以示其所在之处,(各立其表。)但城上人是否望见,彼不得而知,城上应之即互相关照之法。
古音陈、田相近(参巳篇),陈表即田表(参戌篇)。遮,戌篇作斥,乃方音之变,斥与候本同义,今以越过田表者为候,以守坐郭门外内者为斥,无非别名以定义。斥亦立表,半数在郭门内,使敌人无从知我虚实。
惊读如警,见前。越陈表犹言敌人越田表而来。“击鼓整旗”,旧本作“坐击正期”,苏改“坐击鼓整旗”;余按斥兵坐郭门外内,虽见前文,但寇既逼城,情势已异,不必限定“坐而击鼓”。考鼓旁作“壴”,省写形近于“坐”,两字复误倒,故变“坐击”。此言城上见寇逼近,即用旌旗指麾斥兵,于是击鼓、整旗,豫备作战,都依城上的指麾而动作。正期与整旗古音、粤音均相同。“战备”应依戌篇乙作“备战”。
“垂”,王改作“表”,俞又改“邮”,均非也。戌篇言捶表,近年发见之汉简又有“权棰昕呼”及“□干棰□毋益”之文,棰从“垂”得声,与“燧”音甚相近,举一垂即举一燧也。前文明说“
昼则举烽,夜则举火”,盖烽、燧皆用笼盛柴,但日间举笼,便可望见,故不用燃着以省柴薪;夜间非火不可见,故曰“夜以火”,此日夜告警法之不同。烽、燧本同一语,义为守望所,近人或谓烽燧非一物,前者指烽火,后者指守望烽火之亭,则未知此种区别,只后世语言分化之结果也(参戌篇)。竟即境,又狎与押通,“押”即“压”之同音异字,后世常言敌师压境,即此之“狎郭”、“狎城”矣。
去郭百步,墙垣、树木、小大尽伐除之,外空井尽窒之,无令得汲也,外空室尽发之,木尽伐之。诸可以攻城者尽内城中,令其人各有以记之;事以,各以其记取之。吏为之券,书其枚数。当遂材木不能尽内,既烧之,无令客得而用之。
此继前节再详述清野之法。彼云去池百步,此云去郭,文虽异而义同。
发,坏也。内读如纳,未篇节言“三十里之内,薪、蒸、木皆入内”。纳入城中之物,由吏备收券,书明件数,事毕,(“以”同“已”。)各凭券取回。
遂同术,路也。既,尽也。
人自大书版,着之其署中。
已见前文及。
有司出其所治:则从淫之法,其罪□。务色谩正,淫嚣不静,当路尼众,舍事后就,逾时不宁,其罪□。讙嚣駴众,其罪杀。非上不谏,次主凶言,其罪杀。无敢有乐器、弊骐军中,有则其罪□。非有司之令,无敢有车驰、人趋,有则其罪□。无敢散牛马军中,有则其罪□。饮食不时,其罪□。无敢歌哭于军中,有则其罪□。令各执罚尽杀;有司见有罪而不诛,同罚,若或逃之,亦杀。凡将率斗其众失法,杀。凡有司不使士卒、吏民闻誓令,代之服罪。凡戮人于市,死三日徇。
此言戒严时期及军中之禁令,参前及。出其所治犹言揭出应行处罚的规条。从淫,景羲改从刑,语难通,余谓即“纵淫”,礼记曲礼“乐不可从”,用“从”作“纵”,如前所云强奸人妇女,是也。许慎说文“□,军法以矢贯耳也”,音耻列反,用粤语调之则音“切”,今粤俗尚呼割耳曰“切耳”,即古语之遗。左传记楚有贯耳之刑。
务色,苏疑作矜色。谩正,欺谩正人。淫嚣当谓多言语。尼,阻碍也。舍事犹今言给以工作,后就则延误事机。宁,旧解休谒,即今之请假,谕时不宁,似谓不依时上班而又不请假也。
讙嚣犹喧噪,駴同骇,惊也。
“非上不谏”,暗中讥评上官而不正式抗议。“次”,孙疑刺,吴读为恣傲之恣,余谓恣主得为“恣出”之讹,即任意发表不利之言论。
弊骐读为蔽棋,“菎蔽象棋”见楚辞招魂,军中不许奕棋也。
令各执罚尽杀者,各人须实力执行刑罚,应杀者尽杀之。
将率同将帅。斗其众失法者,用兵失机,犹言不能使其士卒如法作战,后汉书东夷传“不忍斗其人”,与此同义。
誓令即戒严及军中禁令,如果在上者不宣布使军民共知,则军民犯令时,在上者应代其受罪。
古文常用“死”字代“尸”(尸),死三日徇,谓行刑后陈尸三日。
谒者侍令门外,为二曹,夹门坐,哺食更,无空。门下谒者一长,守数令入中,视其亡者,以督门尉与其官长,及亡者入中报。(
四人夹令门内坐,二人夹散门外坐,客见,持兵立前。哺食更,上侍者名。)
此言谒者(约当今之卫兵)之制,参前。
两“令门”之“令”,均指太守言,“守数令”之“令”则为动词。二曹,在此处即指两队。哺食见前,言此等人膳食时须派定更代,不令空缺也。
亡者即所谓“逋者”。门尉亦见。守数令三句,犹彼文言“守时令人参之,上逋者名”。复次,“入中”之“中”,即未篇“移中”之“中”,文书或报告单也,谓使谒者随时送上报告单,太守阅其开列逃亡名数,据以责成(督)门尉及官长。末句“及亡者入中报”即“守数令入中视其亡者”之注解。
四人下六句,亦是注文,因上文方说“侍令门外”,此处则分六人为两队,四人坐令门内,二人坐散门外,相去数句,不应意义迥异也。“哺食更,上侍者名。”亦即“哺食更,无空”之换写。惟“客见,持兵立前”,则补充前文所未及。客,宾客也。
守堂下高楼候者,望见乘车若骑卒道外来者,及城中非常者,辄言之守;守以须城上候城门及邑吏来告其事者以验之,楼下人受候者言,以报守。
此言听取候楼守望者之报告。
守堂下有大楼,见前。道外来,从外来也。“城上候城门”,犹言城门上之候。须,待也。言既得楼上候兵报告,又待城门候兵及邑吏等报告来,以参验其虚实也。
中涓二人,夹散门内坐,门常闭,哺食更;中涓一长者。
此言中涓之制。中涓见前,或云职主通书谒,则约当今之传达,故坐于散门之内,比谒者之坐令门内外(见前),固有分别。依运说,末“者”字为衍文。
环守宫之术衢,置屯道,各垣其两旁,高丈,为埤□,夹挟视葆舍。屯陈、垣外术衢街皆为楼,高临里中,楼一鼓,聋;即有物故,鼓,吏至而止,夜以火指;鼓所立、勿鸡足置。
此言太守宫之戒备及各街衢所设望楼。
环绕守宫之术衢,即前所云“堂下周散道”。屯道即下屯陈,有“夹道”之义。埤□同俾倪,凡墙上备窥视处都可名,非必在城上(参前及子篇)。夹挟视,当监视之意,“挟”字或后人替“夹”字所作之音。守宫近葆舍(参前),故从垣上俾倪可以监视也。此下旧本有而札书得等十七字,今移入下节。
聋即砻,见子篇及。言楼上击鼓一声,即豫备砻。
物故,事故也,有事则击鼓,待邑吏来,鼓乃停止。出事地方,晚上较难踪迹,故用火指示之。旧本作“夜以火指鼓所”,语难通,余细审之,“鼓所”下之“立勿鸡足置”五字,原误错于“为埤□”之后,应行移正,凡置物须重心居中,以鼎足为稳,鸡足置则不稳也。
而札书得,必谨案视、参验者,即不法,正诘之。
此言处理文书之法。
“而”,如也,见上,谓如接得文书后,须与其他相参勘,如有不合法之处,(即、倘有也。)则当改正或质问之,孙改“止诘”,非是。
城下五十步一厕,厕与上同圂;诸有罪过而可无断者,令杼厕罚之。
此言犯小过者罚令清厕。
子篇“五十步一厕,与下同圂”,系说城上,此就城下言,故曰“与上同圂”,圂亦见申篇。杼同抒,(古字木旁、旁常可通用。)除也。
墨子城守各篇简注卷十一
(戌)杂守第七十一
禽子问曰:客众而勇,轻意见威,以骇主人,薪、土俱上,以为羊坅,积土为高,以临吾民,蒙橹俱前,遂属之城,兵弩俱上,为之柰何?
自“薪土俱上”以下,几与丑篇全同,惟羊坅彼作羊黔,字均从“今”,古可通用,本或误为羊坽。轻意,犹言轻视、骄满。
子墨子曰:子问羊坅之守耶?羊坅者攻之拙者也,足以劳卒,不足以害城;羊坅之攻,远攻则远害,近城则近害,害不至城。矢石无休,左右趣射,兰为柱后,□望以固,厉吾锐卒,慎无使顾,守者重下,攻者轻去,养勇高奋,民心百倍,多执数赏,卒乃不怠。
此言抵御羊坅之法;羊坅之义,见丑篇。
趣,促急也。兰为柱后,孙疑兰即子篇之兵弩简格,但语仍难通;余以为兰、蔺音形皆相近,即酉篇之蔺石及子篇之累石,大石也;柱即拄,撑持也,拄后犹今说后盾,谓碎石之后,继以大石也。厉卒即厉兵。无使顾者无使后顾。养勇,养其勇气。多执数赏,言多执敌人,则频频赏之。
作土不休,遂属之城,以御云梯之法应之。凡待堙、冲、云梯、临之法,必广城以御之;曰不足,则以木椁之,左百步,右百步。繁下矢、石、沙、灰以雨之,薪火、水汤以济之,选厉锐卒,慎无使顾,审赏行罚,以静为故,从之以急,无使生虑,恙恿高愤,民心百倍,多执数赏,卒乃不怠。冲、临、梯皆以冲冲之。
此言敌傅城(遂属之城。)后抵御之法。
作土不休,添筑基址以便爬城也,余于丑篇节谓羊坅之义,犹云土基,得此益可证实。堙、冲、云梯、临(即高临)四事,均见子篇。
广城即丑篇之台城,于谓充塞其城,殊近于纸上谈兵,在可晓不可晓之间。“曰不足”犹“如不足”也,吴改“曰”为“日”,与下文不连接。椁,王改楟,橦也,但木撞不易及远,且何以解左右各百步(六十丈)?景羲谓椁之形制如“十”字或“井”字,因以遮止梯、冲各器,亦止模糊之说(参下文)。于云“言充城之物不足,则以木敦迫之,以加厚其防御”,仅从字面求通,去现实更远。余按城郭、棺椁,皆有“包盖”之义,此处“椁”字义应相近,因恐城墙过薄,不足抵御冲击,再加材木以求坚实,故下文接言木椁之广度,左右各六十丈。
景羲墨商补遗又云:“按椁如字,见前校,不详何物,守城录又云:‘天桥必钩城则可度,遂创木格,博下而锐上,俟天桥对楼临城,则以木格格于女墙头篱排木之上,杌不可登。又虑万一度桥乘城,则人将惊溃,今于填壕所向城面,以木纵横如棋局,下缀以足,高尺有五寸,号曰地网,以铁蒺藜连参其上,使不可下。’其言颇备,或即杂守篇之遗法。然则此云木椁者当兼木格、地网二事,故有左右各百步语,天桥对楼亦即冲、临、云梯之类,古今名制或异,始不可晓耳。”余按本篇所言木椁,是固定的,守城录之木格,是可移动的,性质殊不类,至地网则鄂之属,亦非抵抗冲击之器。吴云:“
椁读为郭,敌已迫近,时间迫促,则以木为郭,遏止敌人,盖恐城遍小不便待(?)御敌人之垔、冲、梯、临。晋书宣帝纪,孟达于城外为木栅以自固,此所谓以木郭之之类。”读椁如郭,已甚接近,但城外作木栅,止可于敌未到城时行之,今上文已言“遂属之城”,何暇──而且不能──在城外作栅?凡此皆有同纸上谈兵,不可不亟为辨正,故详辨之。
繁下矢石二句及审赏行罚四句,均见寅篇。
选厉锐卒两句,又恙恿高愤(即养勇高奋之异写。)四句,均见上节。
末句言御冲、临、梯之法,亦用冲(器)来冲撞之。
渠长丈五尺,其埋者三尺,夫长丈二尺。(梯渠广丈六尺,其梯丈二尺,渠之垂者四尺。)渠无傅堞五寸。(梯渠十丈一。)渠、荅大数,里二百五十八。(渠、荅百二十九。)
此继子篇、及再言渠、荅,其有括弧隔开之数句,余以为应是注文,理由如下:“渠长丈五尺,其埋者三尺,夫长丈二尺”三句,全与相同,末两句又与相同,按渠之主要构成部分为立杠及臂,并无广度,可疑者一。此处所举“广丈六尺”,恰与“渠长丈六尺”之度相符,可疑者二。前文凡说渠之处,均无“
梯”之称谓,止有“夫”或“冠”之称谓,而此处梯长丈二尺,恰与及之夫长相同,可疑者三。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