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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藏 · 易经

东坡易传

9.2 万字 · 约 4 小时 22 分钟 · 11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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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益也。“艮”至于辅,极矣;而又止之,故曰“敦艮”。梏者不忘释,痿者不忘起,物之情也。在止之极而不忘于动,非天下之至厚,其孰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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渐 卦 (第五十三)

巽上

艮下

“渐”:女归吉,利贞。

《彖》曰:“渐”,之进也。“女归吉”也,进得位、往有功也。进以正,可以正邦也;其位刚得中也。

此文转以次相释也。“渐”之中有进者,则“女归”之“吉”也,而利于正。正者孰谓?谓“得位”而“有功”、“可以正邦”者也。其“得位”者何也?“刚中”者也。由此观之,女则二与四;所归则五也。

止而“巽”,动不穷也。

“止而‘巽’”,有所观望而后进者,故不穷。

《象》曰:山上有木,“渐”;君子以居贤德善俗。

云上于天,天所不能居,故君子不以居德;木生于山,山能居之,山以有木为高,故君子以是居德业、善风俗。

初六:鸿渐于干,小子厉;有言,无咎。

《象》曰:“小子”之“厉”,义无咎也。

“鸿”,阳鸟而水居,在水则以得陆为安,在陆则以得水为乐者也。故六爻虽有阴阳之异,而皆取于鸿也。初六,鸿之在水者也,远则无应,近则遇二,以阴适阴,故曰“鸿渐于干”。“干”,水涯也。两阴不能相容,故为“小子”之所“厉”,以至于“有言”。虽然其所适非志于利也,则未至于六三之凶,“无咎”可也。

六二:鸿渐于磐,饮食衎衎,吉。

《象》曰:“饮食衎衎”,不素饱也。

六二,鸿之在水者也。近则遇三,远则遇五,无适而不得其欲①,故择其尤可恃者从之。二之从三也,虽近而难信;其从五也,虽远而可恃。二阳皆陆也,在陆而尤可恃以安者,磐也,九五之谓“磐”。六二知五之可恃,不渐于三而渐于五,则食且乐如是。“衎衎”,乐也。“素饱”,徒饱也。夫饮食何为若昌乐也?岂非以五之足恃而不徒饱歟?苟为徒饱而已,则虽三可从;夫苟从三,则饮食未终而忧继之矣。

【校注】

① 不得其欲:《苏氏易传》作“不得其遇”,误。

九三:鸿渐于陆,夫征不复。妇孕不育,凶;利御寇。

《象》曰:“夫征不复”,离群丑也;“妇孕不育”,失其道也。利用“御寇”,顺相保也。

九三,鸿之在陆者也;而上九非其应,故曰“鸿渐于陆”。无应于上而近于四,见四之可欲,则离类绝朋而趋之,故曰“夫征不复”。六二之从我,非正也,将视我而进退者也。上之所为,下必有甚者,九三适四而不反①,则难以令于二矣。故曰:“妇孕不育,凶。”四,顺于五者;而三寇之,言“御寇”之利,以明三之不利也。

【校注】

① 九三适四而不反:《苏氏易传》作“九二适四而不反”,误。

六四:鸿渐于木,或得其桷,无咎。

《象》曰:“或得其桷”,顺以“巽”也。

六四,鸿之在水者也。近于五而非其应,故曰“鸿渐于木”。木生于陆,而非鸿之所安也;鸿之为物也,足不能握,其“渐于木”而“无咎”,盖得其大而有容如桷者焉,九五之谓也。“或”者,幸而得之之辞也。无应而从非其配,非“巽”顺,何以相保乎?

九五:鸿渐于陵,妇三岁不孕,终莫之胜,吉。

《象》曰:“终莫之胜,吉”,得所原也。

九五,鸿之在陆者也;进而遇上九。上九,陵也;陵者,陆之又高者也;进而之陵,动乎无嫌,故六二之为“妇”也,“三岁不孕”而终莫之胜。夫以陆之陵,以为不得其愿矣,而妇为之贞如此,则愿孰大焉。故曰:“进以正,可以正邦也。”不求之人而求之身,虽服天下可也。

上九:鸿渐于陆,其羽可用为仪,吉。

《象》曰:“其羽可用为仪,吉”,不可乱也。

上九,鸿之在陆者也。上无所适,而三非其应,故曰“鸿渐于逵”。“渐”有三阳,其二为阴之所溷,非其有应,则近而慕之。惟上九不然:夫无累于物,则其进退之际,雍容而可观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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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 妹 卦 (第五十四)

震上

兑下

“归妹”:征凶,无攸利。

《彖》曰:“归妹”,天地之大义也。天地不交而万物不兴,“归妹”,人之终始也。说以动,所“归妹”也。

“说”少者,人之情也;故“说以动”,其所“归”者,“妹”也。天地之所以交,必天降也;男女之所以合,必男下也。若女长而男少,则“大过”之所谓“老妇”、“士夫”,乌肯下之?夫苟不下,则天地不交,男女不合矣。故“归妹”者,女少而男长,女用事而男下之之谓也。夫所以下之者,岂一日之故哉!将相与终始故也。

“征凶”,位不当也。“无攸利”,柔乘刚也。

“归妹”之爻,男女皆易位。柔皆乘刚,此男所以说女而致其情者,权以济事,一用而止可也。以此而征则凶,且男女皆不利也。

《象》曰:泽上有雷,“归妹”,君子以永终知敝。

“归妹”,女之方盛者也。凡物之有敝者,必自其方盛而虑之;迨其衰,则无及矣。

初九:归妹以娣;跛能履,征吉。

《象》曰:“归妹以娣”,以恒也;“跛能履”,吉相承也。

九二:眇能视,利幽人之贞。

《象》曰:“利幽人之贞”,未变常也。

“归妹”以阴为君,在“兑”则六三是也,而初与二,其娣也;在“震”则六五是也,而四其娣也。所以为“兑”者,三也,故权在君;所以为“震”者,四也,故权在“娣”。权之在君也,则君虽不才,而娣常为之用;权之在娣也。则娣虽无能为损益,犹要其君。六三不中而居非其位,跛、眇者也。其所以能履且视者,以初与二屈而为之娣也。二者各致其能于六三,故初九曰:“归妹以娣,跛能履,征吉。”六二曰:“眇能视,利幽人之贞①。”已有能履能视之才②,不以自行而安为娣?使跛者得之以征、眇者得之能视③,何哉?岂非上下之常分有不可易者邪?故其《象》曰:“归妹以娣,以恒也。”而九二之《象》亦曰:“未变常也。”九二亦娣也,其不言娣,何也?因初九之辞也。且跛、眇者一人,而为之视、履者二人,是二人者,岂可以废一歟?故其《象》曰:“跛能履,吉相承也。”是以知其皆娣也,已有其能而不自用,使无能者亨其名,则九二非幽人而何哉!

【校注】

① 六二曰:眇能视,利幽人之贞:原文无,据《苏氏易传》补。

② 已有能履、能视之才:原文无“能视”二字,据《苏氏易传》补。

③ 眇者得之能视:原文无此六字,据《苏氏易传》补。

六三:归妹以须,反归以娣。

《象》曰:“归妹以须”,未当也。

古者谓贱妾为“须”,故天文有“须女”。六三不知其讬行于初九,而自以为能履;不知其借明于九二,而自以为能视,是以弃娣而用,“须”未足以当“娣”也。失二娣之助,则以跛、眇见黜而归矣,归然后知用娣。故曰:“反归以娣”。

九四:归妹愆期,迟归有时。

《象》曰:“愆期之志”,有待而行也。

九四,六五之娣也。以为权在己,故愆期不行以要其君,君犹待之有时焉,而后归。此其志以为吾君必有所待,而后能行者也。

六五:帝乙归妹,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月几望,吉。

《象》曰:“帝乙归妹,不如其娣之袂良”也,其位在中,以贵行也。

“归妹”未有如六五之贵者也,故曰“帝乙归妹”。以帝乙之妹而履得其中,则其袂之良否,不足以为损益。非若跛者之讬行、眇者之借明也,而九四欲以袂之良而加之,夫袂之良,岂足以加其君哉!“月几望”者,阴疑于阳,《易》之所恶也。然至于娣之欲加其君,则以“月几望”为“吉”,以为宁月之几望,而无宁娣之加其君也。

上六:女承筐,无实;士刲羊,无血。无攸利。

《象》曰:上六“无实”,“承”虚“筐”也。

“归妹”男女皆易位,柔皆乘刚,此岂永终无敝者哉?上六则敝之所终也。天地之情,正大而已。大者不正,非其至情;其终必有名存实亡之祸。“女承筐,无实”,食不绩之蚕也;“士刲羊,无血”,用已死之牲也;皆实亡之祸也。《象》曰:“归妹,征凶,无攸利。”上六处其终,故受其凶之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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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易传卷六

丰 卦 (第五十五)

震上

兑下

“丰”亨,王假之:勿忧,宜日中。

《彖》曰:“丰”,大也;明以动,故“丰”。“王假之”,尚大也。“勿忧,宜日中”,宜照天下也。日中则昃,月盈则食;天地盈虚,与时消息,而况於人乎?况於鬼神乎?

“丰”者,极盛之时也。天下既平,其势必至于极盛,故曰“王假之,勿忧,宜日中”者。不忧其不至,而忧其已至也,宜日之中,而不宜其既中也。既盈而亏,天地鬼神之所不免也,而圣人何以处此?曰:“丰”者,至足之辞也。足则馀,馀则溢;圣人处之以不足,而安所求馀?故圣人无丰,丰非圣人之事也。

《象》曰:雷电皆至,“丰”,君子以折狱致刑。

《传》曰:“为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曜”,故《易》至于“雷电相遇”,则必及弄狱,取其“明以动”也。至于“离”与“艮”相遇,则曰“无折狱”、“无留狱”,取其“明以止”也。

初九:遇其配主,虽旬无咎,往有尚。

《象》曰:“虽旬无咎”,过旬灾也。

凡人,智生于忧患而愚生于安佚#。“丰”之患常在于暗,故爻皆以明暗为吉凶也。初九、六二、九三,三者皆“离”也,而有明德者也;九四、六五、上六,则所谓“丰”而暗者也。“离”,火也、日也,以下升上,其性也。以明发暗,其德也。故三“离”皆上适于“震”。初九适四,其配之所在也;而九四非其配,故曰“配主”。“旬”之为言,犹曰“周浃”云尔。“尚”,配也,九四以阳居阴,不安于暗者也,方其患蔽而求发,则虽两刚可以相受,故曰“往有尚”,言其与配同也。及其暗去而明全,“离”之功既周浃矣,则当去之。既浃而不去,则有相疑之灾。九四之为人,可与共忧患而不可与同安乐者也。

六二:丰其蔀,日中见斗,往得疑疾。有孚,发若,吉。

《象》曰:“有孚发若”,信以发志也。

九三:丰其沛,日中见沬,未折其右肱,无咎。

《象》曰:“丰其沛”,不可大事也;“折其右肱”,终不可用也。

“蔀”,覆也,蔽之全者也。“见斗”,暗之甚也。“沛”,旆也,蔽之不全者也。“沬”,小明也,明暗杂者也。六五之谓“蔀”,上六之谓“沛”,何也?二者皆阴也,而六五处中,居暗以求明;上六处高,强明以自用。六二之适五也,适于全蔽而甚暗者也。夫蔽全,则患蔽也深;暗甚,则求明也力。六五之暗,不发则已,发之则明矣。故曰:“往得疑疾,有孚,发若,吉。”以阴适阴,其始未有不疑者也,六二虽阴,而所以为“离”,明之所自出也,故始疑而终信也。若夫九三之适上六,则适于明暗杂者也;用人则不能,自用则不足,故不可以大事也。君子不畏其蔽,而畏其杂,以为无时而可发也,为之用乎则不可,不为之用乎则不敢,故折其右肱,以示必不可用而后免也。

九四:丰其蔀,日中见斗,遇其夷主,吉。

《象》曰:“丰其蔀”,位不当也;“日中见斗”,幽不明也;“遇其夷主”,吉行也。

“夷”,等夷也。初九之谓夷主,不得其配而得其类也。“幽不明”者,以言其暗之甚,而不杂。“吉行”者,言初九之不可以久留也。

六五来章,有庆誉,吉。

《象》曰::六五之“吉”,有庆也。

六五以阴居阳,有“章”者也;而能来六二之明,故曰“来章”。借明于人而誉归于己,君子予之。

上六:丰其屋,蔀其家,窥其户,阒其无人,三岁不觌,凶。

《象》曰:“丰其屋”,天际翔也;“窥其户,阒其无人”,自藏也。

上六翔于天际,自以为明之至也;而其暗则足以蔽其身而已,故曰“丰其屋,蔀其家”。九三自折其右肱而莫为之用,岂真无人哉!畏我而自藏也。“三岁不靓”,其自以为明者穷矣,故“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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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 卦 (第五十六)

离上

艮下

“旅”:小亨,旅贞吉。

《彖》曰:“旅,小亨”,柔得中乎,外而顺乎刚;止而丽乎明;是以“小亨,旅贞吉”也。旅之时义大矣哉!

“旅”,六二、六五二阴据用事之地,而九三、九四、上九三阳寓于其间,所以为“旅”也。小者为主,而大者为旅。为主者以得中,而顺乎刚为亨,故曰“小亨”;为旅者以居贞,而不取为吉,故曰“旅贞吉”。“止而丽乎明”,则居贞而不取之谓也;“贞吉”者指三阳,非二阴为主者之事也,故特曰“旅贞吉”。

《象》曰: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

初六:旅琐琐,斯其所取灾。

《象》曰:“旅琐琐”,志穷灾也。

“羁旅”之世,物无正主,近则相依。自六二至上九,皆阴阳相邻,而初独孑然处六二之下,其细已甚①,故曰“旅琐琐”也。斯,隶也;六二近于九三,三之所取也;初六穷而无依,隶于六二,役于九三。三“焚”二次,并以及初,故曰“斯其所取灾”也。

【校注】

① 已甚:《苏氏易传》作“以甚”,误。

六二:旅即次,怀其资,得童仆,贞。

《象》曰:“得童仆,贞”,终无尤也。

六二,九三之所即以为次也。因三之资以隶初六,故曰“得童仆,贞”。初六虽四之应,而四为三所隔,终“无尤”之者也。

九三:旅焚其次,丧其童仆,贞厉。

《象》曰:“旅焚其次”,亦以伤矣;以旅与下,其义丧也。

“下”,初六也。六二,我之次也。而初隶于二,怀二而并有之,则初亦我之童仆矣。九三以刚居上,见得而忘义,焚二以取初,则一举而两失之矣。

九四:旅于处,得其资斧,我心不快。

《象》曰:“旅于处”,未得位也。“得其资斧”,心未快也。

“资斧”,所以除荆棘、治次舍也。九四刚而失位,所乘者九三,有资斧而无地者也,故处而“心不快”。

六五:射雉一矢,亡;终以誉命。

《象》曰:“终以誉命”,上逮也。

居二阳之间,可以德怀,不可以力取。如以一矢射两雉,理无兼获。得四则失上矣,若不志于取,亡矢而不射,则夫二阳者皆可以其功誉而爵命之,非独得四可以及上也。

上九:鸟焚其巢,旅人先笑後号咷。丧牛于易,凶。

《象》曰:以旅在上,其义焚也。“丧牛于易”,终莫之闻也。

九三次于六二之上,上九“巢”于六五之上,皆以刚临柔。六二、六五皆无应,而在我下,其势必与我。上九、九三知其无应而必我与也,故易而取之。九三“焚其次”,上九“焚其巢”,其为不义一也。而三止于“贞厉”,上至于“号咷”之凶者,六五旅之主也。“离”之《象》曰:“畜牝牛,吉。”六五之谓牛矣,易五以丧牛,终莫之闻者,骄亢之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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巽 卦 (第五十七)

巽上

巽下

“巽”:小亨,利有攸往,利见大人。

《彖》曰:重巽以申命。

君子和而不同,以“巽”继“巽”,小人之道也。无施而可,故用于申命而已。

刚“巽”乎中正而志行,柔皆顺乎刚,是以“小亨,利有攸往,利见大人。”

所以为“巽”者,初与四也。二五虽据用事之地,而权不在焉,故曰“刚‘巽’乎中正而志行”,言必用初与四而后得志也。权虽在初与四,而非用事之地,故曰:“柔皆顺乎刚,是以小亨,”言必顺二五而后亨也。“利有攸往”,为二、五用也;“利见大人”,见九五也。有其权而无其位,非九五之大人,孰能容之?

《象》曰:随风,“巽”,君子以申命行事。

“申”,重也;两风相因,是谓“随风”,申命之象也。古之为令者,必反覆申明之,然后事必行。

初六:进退,利武人之贞。

《象》曰:“进退”,志疑也;“利武人之贞”,志治也。

初六有其权而无其位,九二、九三之所病,故疑而进退也。小人而权在焉,则《易》谓之武人;武人负其力而不贞于君,志乱也;及其治也,则以贞于其君为利。

九二:巽在床下,用史、巫纷若,吉,无咎。

《象》曰:“纷若”之“吉”,得中也。

九二以阳居阴,能下人者也。知权在初六,故“巽”于床下,下之而求用也。初六,武人也;方且进退,我则下之而求其用,故求者纷然,而用者不力。譬之用史、巫,将以求福于神,神之降福未可知,而史、巫先享其利也。故“吉”而后“无咎”。纷然而求人者,非吉之道也,其所以吉者,居得其中,用事之地也。

九三:频巽,吝。

《象》曰:“频巽”之“吝”,志穷也。

九三以阳居阳,而非用事之地也。知权之在初六也,下之则心不服,制之则力不能,故频蹙以待之。“复”之六三不能止初九之为“复”也,故“频复”;“巽”之九三不能止初六之为“巽”也,故“频巽”。

六四:悔亡,田获三品。

《象》曰:“田获三品”,有功也。

六四,有其权而无其位者,与初六均也,盖亦居可疑之地矣。而有九五以为之主,坦然以正待之,故“悔亡”。九五不求,而六四自求用,故其用也力。譬之于田:田者尽力以获禽,而利归于君。“一为乾豆,二为宾客,三为充者之庖。”君子不劳而“获三品”,其与史巫之功亦远矣。

九五:贞吉,悔亡,无不利。无初有终。先庚三日,後庚三日,吉。

《象》曰:九五之吉,位正中也。

九五履中正之位,进不频蹙以忌四,退不过“巽”以下之,盖贞而已矣。此四所以心服而为之用也,是以“吉”且“悔亡”而“无不利”。“无不利”者,四与五皆利也。九五之德如此,故有“后庚”之终“吉”。

上九:巽在床下,丧其资斧,贞凶。

《象》曰:“巽在床下”,上穷也;“丧其资斧”,正乎凶也。

九二以阳居阴,上九处“巽”之极,故皆“巽”于床下。而上九阳亢于上,非能下人者也;九二之“巽”,将以用初六;而上九之“巽”,将以图六四也,有用斧之意焉,特以处于无位之地,故丧其斧也。以上下言之则“正”,以势言之则“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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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 卦 (第五十八)

兑上

兑下

“兑”,亨,利贞。

《彖》曰:“兑”,说也。刚中而柔外,说以利贞。是以顺乎天而应乎人。说以先民,民忘其劳;说以犯难,民忘其死;说之大,民劝矣哉!

小惠不足以劝民。

《象》曰:丽泽,“兑”;君子以朋友讲习。

取其“乐而不流”者也。

初九:和兑,吉。

《象》曰:“和兑”之“吉”,行未疑也。

九二:孚兑,吉;悔亡。

《象》曰:“孚兑”之吉,信志也。

和而不同,谓之“和兑”;信于其类,谓之“孚兑”。六三小人,而初九、九二君子也;君子之说于小人,将以有所济,非以为利也。初九以远之,而无嫌至九二,则初九疑之矣,故必有以自信于初九者,而后“悔亡”。文予而实不予,所以信于初九也。

六三:来兑,凶。

《象》曰:“来兑”之“凶”,位不当也。

九四:商兑,未宁;介疾,有喜。

《象》曰:九四之“喜”,有庆也。

九五,“兑”之主也;上有上六,下有六三,皆其疾也。《传》曰:“美疢不如恶石”。九四介于其间,以刚辅五,而议二阴者也,故曰:“商兑,未宁;介疾,有喜。”言疾去而后有喜也,疾去而后有喜,则《易》之所谓“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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