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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藏 · 易经

东坡易传

9.2 万字 · 约 4 小时 22 分钟 · 4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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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而实不至,则所服者寡矣,故虽其邑国而犹叛之。夫实虽不足,而名在于谦,则叛者不利。叛者不利,则征者利矣。王弼曰:“吉凶悔吝,生乎动者也。动之所起,兴于利者也,故饮食必有‘讼’,‘讼’必有众起,未有居众人之所恶而为动者所害,处不竞之地而为争者所夺。是以六爻虽有失位,无应乘刚,而皆无凶、咎、悔、吝者,以谦为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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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卦 (第十六)

震上

坤下

“豫”:利建侯行师。

“豫”之言暇也。暇以乐之,谓“豫”。建侯所以“豫”,“豫”所以行师也,故曰“利建侯行师”。有民而不以分人,虽欲“豫”可得乎?子重问晋国之勇,栾鍼曰:“好以暇。”是故惟暇者为能师。

《彖》曰:“豫”,刚应而志行,顺以动,“豫”。“豫”,顺以动,故天地如之。

言天地亦以顺动也。

而况建侯行师乎?天地以顺动,故日月不过,而四时不忒。圣人以顺动,则刑罚清而民服。

上以顺动,则凡入于刑罚者,皆民之过也。

“豫”之时义大矣哉!

卦,未有非时者也。时未有,无义;亦未有无用者也。苟当其时,有义、有用,焉往而不为大?故曰“时、义”,又曰“时、用”,又直曰“时者”,皆适遇其及之而已。从而为之说,则过矣;如必求其说,则凡不言此者,皆当求所以不言之故,无乃不胜异说而厌弃之欤?盍取而观之,因其言天地以及圣人王公,则多有是言,因其所言者大,而后及此者则其言之势也。是说也①,且非独此见天地之情者四,“利见大人”者五,其余同者不可胜数也,又可尽以为异于他卦而曲为之说欤?

【校注】

①是说也:《苏氏易传》作“非说也”,误。

《象》曰:雷出地奋,“豫”;先王以作乐崇德,殷荐之上帝,以配祖考。

初六:鸣豫,凶。

《象》曰:“初六鸣豫”;志穷凶也。

所以为“豫”者,四也;而初和之,故曰“鸣”。已无以致乐,而恃其配以为乐,志不远矣,因人之乐者,人乐亦乐,人忧亦忧,志在因人而已,所因者穷,不得不凶。

六二:介于石,不终日,贞吉。

《象》曰:“不终日,贞吉”,以中正也。

以阴居阴,而处二阴之间,晦之极,静之至也。以晦观明,以静观动,则凡吉凶祸福之至,如长短黑白陈乎吾前,是以动静如此之果也。“介于石”,果于静也;“不终日”,果于动也;是故孔子以为“知几”也。

六三:盱豫,悔;迟有悔。

《象》曰:“盱豫”有“悔”,位不当也。

以阳居阳,犹力人之驭健马也,有以制之。夫三非六之所能驭也,乘非其任而听其所之,若是者,神乱于中而目盱于外矣。据静以观物者,见物之正,六二是也;乘动以逐物者,见物之似,六三是也。物之似福者,诱之;似祸者,劫之。我且睢盱而赴之,既而非也,则后虽有诚然者,莫敢赴之矣。故始失之疾,而其终未尝不以迟为悔也。

九四:由豫,大有得;勿疑,朋盍簪。

《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盍”,何不也;“簪”,固结也。五阴莫不由四而“豫”,故“大有得”。“豫”有三“豫”、二“贞”。三“豫”易怀,而二“贞”难致。难致者疑之,则附者皆以利合而已。夫以利合,亦以利散,是故来者、去者、观望而不至者,举勿疑之,则吾朋何有不固者乎?

六五:贞疾,恒不死。

《象》曰:“六五贞疾”,乘刚也;“恒不死”,中未亡也。

二与五,皆“贞”者也。“贞”者不志于利,故皆不得以“豫”名之,其“贞”同,其所以为“贞”者异,故二以得吉,五以得疾也。二之“贞”,非固欲不从四也,可则进,否则退,其“吉”也,不亦宜乎?五之于四也,其质则阴,其居则阳也。质阴则力莫能较,居阳则有不服之心焉。夫力莫能较而有不服之①,则其贞足以为疾而已。 三“豫”者皆内丧其守,而外求“豫”者也,故小者“悔吝”,大者“凶”。六五之“贞”,虽以为疾,而其中之所守者未亡,则恒至于不死。君子是以知“贞”之可恃也。

【校注】

① 夫力莫能较:《苏氏易传》作“大力莫能较”,误。

上六:冥豫,成;有渝,无咎

《象》曰:“冥豫”在上,何可长也?

冥者,君子之所宜息也。“豫”至上六,宜息矣,故曰“冥豫,成,有渝”者,盈辄变也。盈辄变,所以为无穷之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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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 卦 (第十七)

兑上

震下

“随”:元亨,利贞,无咎。

《彖》曰:“随”,刚来而下柔,动而说,“随”。大亨,贞无咎,而天下随时。“随”之时义大矣哉!

大、时不齐,故随之世,容有不随者也。责天下以人人随己而咎其贞者,此天下所以不说也,是故“大亨”而“利贞”者。贞者无咎,而天下随时。时者,上之所制也,不从己而从时,其为“随”也大矣。

《象》曰:泽中有雷,“随”;君子以向晦入宴息。

雷在泽中,伏而不用,故君子晦则入息。

初九:官有渝,贞吉;出门交,有功。

《象》曰:“官有渝”,从正吉也;“出门交有功”,不失也。

物有正主之谓“官”。九五者,六二之正主也。二以远五而苟随于初,五以其随初而疑之,则“官”有变矣。官有变,初可以有获也,而非其正,故官虽有变,而以从正不取为吉也。初之取二也,得二而失五;初之不取二也,失二而得五。何也?可取而不取,归之于正主。初信有功于五矣,五必德之,失门内之配,而得门外之交,是故舍其近配而出门以求交于其所有功之人,其得也必多。故君子以为未尝失也。

六二:系小子,失丈夫。

《象》曰:“系小子”,弗兼与也。

“小子”,初也;“丈夫”,五也。兼与,必两失。

六三:系丈夫,失小子;随有求得,利居贞。

《象》曰:“系丈夫”,志舍下也。

四为“丈夫”,初为“小子”。三无适应,有求则得之矣。然而从四,正也;四近而在上①,从上则顺,与近则固。故“系丈夫”,而利居贞。

【校注】

① 四近而在上:《苏氏易传》作“四近三在上”,亦通。

九四:随有获,贞凶。有孚在道,以明何咎?

《象》曰:“随有获”,其义凶也;“有孚在道”,明功也。

六三,固四之所当有也。不可以言“获”,“获”者,取非其有之辞也。二之往配于五也,历四而后至。四之势可以不义取之,取之则于五为凶,不取则于五为有功。二之从五也甚难,初处其邻,而四当其道,处其邻不忘贞,当其道不忘信,使二得从其配者,初与四之功也,故皆言“功”。居可疑之地而有功,足以自明,其谁咎之?

九五:孚于嘉,吉。

《象》曰:“孚于嘉,吉”;位正中也。

“嘉”谓二也。《传》曰:“嘉偶曰配”。而昏礼为嘉,故《易》凡言“嘉”者,其配也。随之时,阴急于随阳者也,故阴以不苟随为“贞”,而阳以不疑其叛己为“吉”。六二以远五而贰于初,九五不疑而信之,则初不敢有,二不敢叛,故“吉”。

上六:拘系之,乃从,维之;王用亨于西山。

《象》曰:“拘系之”,上穷也。

居上无应而不下随,故“拘系之”,而后从。从而又“维之”,明强之而后从也。强之而后从,则其从也不固,故教之曰:当如王之通于西山。“王”,文王也;“西山”,西戎也。文王之通西戎也,待其自服而后从之,不强以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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蛊 卦 (第十八)

艮上

巽下

“蛊”:元亨,利涉大川。先甲三日,後甲三日。

《彖》曰:“蛊”,刚上而柔下,“巽”而止,“蛊”。“蛊,元亨”,而天下治也。“利涉大川”,往有事也。“先甲三日,後甲三日”,终则有始,天行也。

器久不用而虫生之,谓之“蛊”。人久宴溺而疾生之,谓之“蛊”。天下久安无为而弊生之,谓之“蛊”。《易》曰“蛊”者,“事”也;夫“蛊”非事也,以天下为无事而不事事,则后将不胜事矣,此“蛊”之所以为“事”也。而昧者乃以“事”为“蛊”,则失之矣。器欲常用,体欲常劳,天下欲常事事,故曰“‘巽’而止,蛊”。夫下“巽”则莫逆,上止则无为,下莫逆而上无为,则上下大通,而天下治也。治生安,安生乐,乐生偷,而衰乱之萌起矣。“蛊”之灾,非一日之故也,必世而后见,故爻皆以父子言之,明父养其疾,至子而发也。人之情,无大患难则日入于偷,天下既已治矣,而犹以“涉川”为“事”, 则畏其偷也。“蛊”之与“巽”,一也;上下相顺与下顺而上止,其为“偷”一也。而“巽”之所以不为“蛊”者,有九五以干之。而“蛊”无是也,故“蛊”之《象》曰:“先甲三日,后甲三日,终则有始”。而“巽”之九五曰:“无初有终,先庚三日,后庚三日,吉”。阳生于子,尽于已;阴生于午,尽于亥。阳为君子,君子为治;阴为小人,小人为乱。夫一日十二干相值,支五干六而后复,世未有不知者也。“先甲三日,后甲三日”,则世所谓“六甲”也;“先庚三日,后庚三日”,则世所谓“六庚”也。甲、庚之先、后,阴阳相反,故《易》取此以寄治乱之势也。“先甲三日”,子、戌、申也;申尽于巳,而阳盈矣。盈将生阴,治将生乱,故受之以后甲。“后甲三日”,午、辰、寅也,寅尽于亥,然后阴极而阳生。“蛊”无九五以干之,则其治乱皆极其自然之势,势穷而后变,故曰“终则有始,天行也”。夫“巽”则不然,初虽失之,后必有以起之,譬之于庚。“先庚三日”,午、辰、寅也;“后庚三日”,子、戌、申也。庚之所后,甲之所先也。故“先庚三日”尽于亥,“后庚三日”尽于巳,先阴而后阳,先乱而后治,故曰“无初有终”。又特曰“吉”。不言之于“巽”《彖》①,而言之于九五者,明此九五之功,非“巽”之功也。

【校注】

① “巽”《彖》:《苏氏易传》作“其《彖》”,亦通。

《象》曰:山下有风,“蛊”;君子以振民育德。

鼓之、舞之,之谓“振”。“振民”,使不惰,“育德”,使不竭。

初六:干父之蛊,有子,考无咎;厉,终吉。

《象》曰:“干父之蛊”,意承考也。

蛊之为灾,非一日之故也。及其微而干之初,其任也见。蛊之渐,子有改父之道,其始虽危,终必吉。故曰“有子,考无咎”。言无是子,则考有咎矣。孝爱之深者,其迹有若不顺,其迹不顺,其意顺也。

九二:干母之蛊,不可贞。

《象》曰:“干母之蛊”,得中道也。

阴之为性,安无事而恶有为,是以为“蛊”之深而干之尤难者,寄之母也。正之则伤爱,不正则伤义,以是为至难也,非九二其孰能任之?故责之二也。二以阳居阴,有刚之实,而无用刚之迹,可以免矣。

九三:干父之蛊,小有悔,无大咎。

《象》曰:“干父之蛊”,终无咎也。

九三之德,与二无以异也。特不知所以用之,二用之以阴,而三用之以阳,故“小有悔”而“无大咎”。

六四:裕父之蛊,往见吝。

《象》曰:“裕父之蛊”,往未得也。

六四之所居,与二无以异也,而无其德,斯益其疾而巳。“裕”,益也。

六五:干父之蛊,用誉。

《象》曰:“干父用誉”,承以德也。

父有蛊而子干之,犹其有疾而砭药之也,岂其所乐哉?故初以获“厉”,三以获“悔”,六五以柔居中,虽有干蛊之志而无二阳之决,故反以是获“誉”。誉归于己,则疾归于父矣①,父之德惟不可承也,使其可承,则非“蛊”矣。“蛊”而承德,是以无“巽”九五“后庚”之“吉”也。

【校注】

① 疾归于父:《苏氏易传》作“蛊归于父”,亦通。

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

《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则也。

君子见“蛊”之渐,则“涉川”以救之。及其成,则“不事王侯”以远之。“蛊”之成也,良医不治,君子不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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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 卦 (第十九)

坤上

兑下

“临”:元亨,利贞。至于八月,有凶。

《彖》曰:“临”,刚浸而长,说而顺,刚中而应,大亨,以正天道也。至于“八月有凶”,消不久也。

“复”而阳生。凡八月而二阴至,则“临”之二阳尽矣,方长而虑消者,戒其速也。

《象》曰:泽上有地,“临”。君子以教思无穷,容保民无疆。

泽所以容水,而地又容泽,则无不容也。故君子为无穷之教,保无疆之民”。《记》曰:“君子过言,则民作辞;过动,则民作则。”故言必虑其所终,而行必稽其所弊。

初九:咸临,贞吉。

《象》曰:“咸临贞吉”,志行正也。

有应者为“咸临”。“咸”,感也;感以“临”,则其为“临”也易。故“咸临”,所以行正也。

九二:咸临,吉,无不利。

《象》曰:“咸临,吉无不利”,未顺命也。

二阳在下,方长而未盛也。四阴在上,虽危而尚强也。九二以方长之阳而临众阴,阴负其强而未顺命,从而攻之,阴则危矣,而阳不能无损。故九二以“咸临”之而后“吉”。阳得其欲而阴免于害,故“无不利”。

六三:甘临,无攸利;既忧之,无咎。

《象》曰:“甘临”,位不当也。“既忧之”,咎不长也。

乐而受之谓之“甘”。阳进而阴莫逆,“甘临”也。“甘临”者居于不争之地,而后可以居于阳①。阳犹疑之,拒之固伤;不拒犹疑之,进退无所利者,居之过也。故六三之咎,位不当而已,咎在其位,不在其人,则忧惧可以免矣。

【校注】

①而后可以居于阳:《苏氏易传》作“而后可‘今’居于阳”,误。

六四:至临,无咎。

《象》曰:“至临无咎”,位当也。

以阴居阴而应于初,阳至而遂顺之,故曰“至临”。

六五:知临,大君之宜,吉。

《象》曰:“大君之宜”,行中之谓也。

见于未然之谓“知”。“临”之世,阳未足以害阴,而其势方锐;阴尚可以抗阳,而其势方却。苟以其未足以害我而不内,以吾尚足以抗之而不受,则阳将忿而攻阴。六五以柔居尊而应于二,方其未足而收之,故可使为吾用。方吾有余而柔之,故可使怀吾德,此所以为“知”也。天子以是服天下之强者则可,小人以是畜君子则不可。故曰“大君之宜,吉”,惟“大君”为宜用是也。大君以是行其中,小人以是行其邪。

上六:敦临,吉,无咎。

《象》曰:“敦临”之“吉”,志在内也。

“敦”,益也;“内”,下也。六五既已应九二矣,上六又从而附益之,谓之“敦临”、“复”之。六四既已应初九矣,六五又从而附益之,谓之“敦”、“复”,其义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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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 卦 (第二十)

巽上

坤下

“观”:盥而不荐,有孚颙若。

《彖》曰:大观在上,顺而巽,中正以观天下。“观,盥而不荐,有孚颙若”,下观而化也。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

无器而民趋,不言而物喻者,“观”之道也。圣人以神道设教,则赏爵刑罚有设而不用者矣。寄之宗庙,则“盥而不荐”者也。盥者以诚,荐者以味。

《象》曰:风行地上,“观”;先王以省方,观民设教。

初六:童观,小人无咎,君子吝。

《象》曰:“初六童观”,小人道也。

大观在上,故四阴皆以尚宾为事。初六,童而未仕者也,急于用,以自衒贾,惟器小而夙成者为无咎,君子则吝矣。

六二:窥观,利女贞。

《象》曰:“窥观”“女贞”,亦可丑也。

六二远且弱,宜处而未宜实者也。譬之于女,利贞而不利行者也。苟以此为观,则是女不待礼而窥以相求,贞者之所丑也。

六三:观我生,进退。

《象》曰:“观我生进退”,未失道也。

六三,上下之际也。故当自观其生,以卜进退。夫欲知其君,则观其民;故我之生,则君之所为也。知君之所为,则进退决矣。进退在我,故未失道也。

六四: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

《象》曰:“观国之光”,尚宾也。

进退之决在六三,故自三以下,利退而不利进;自三以上,利进而不利退。进至于四,决不可退矣,故“利用宾于王”。

九五:观我生,君子无咎。

《象》曰:“观我生”,观民也。

上九:观其生,君子无咎。

《象》曰:“观其生”,志未平也。

此二观,所自言之者不同,其实一也。观我生,读如“观兵”之“观”;“观其生”,读如“观鱼”之“观”。九五以其至显观之于民,以我示民,故曰“观我生”。上九处于至高而下观之,自民观我,故曰“观其生”。今夫乘车于道,负者皆有不平之心,圣人以其一身擅天下之乐,厚自奉以观示天下而天下不怨,夫必有以大服之矣。吾以吾可乐之生而观之人,人亦观吾生可乐,则天下之争心将自是而起,故曰“君子无咎”。君子而后无咎,难乎其无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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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易传》卷之三

噬 嗑 卦 (第二十一)

离上

震下

“噬嗑”:亨,利用狱。

道之衰也,而物至于相“噬”以求合教化,则已晚矣,故“利用狱”。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

所以为“噬嗑”者,四也;否则为“颐”矣。

“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

“噬嗑”之时,噬非其类而居其间者也。阳欲噬阴,以合乎阳;阴欲噬阳,以合乎阴。故曰“刚柔分,动而明”也。

雷电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谓五也。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勅法。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

居“噬嗑”之时,六爻未有不以噬为事者也。自二与五,反复相噬,犹能戒以相存也。惟初与上,内噬三阴而莫或噬之,贪得而不戒,故始于小过,终于大咎。圣人于此两者寄小人之始终;于彼四者明相噬之得丧。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以阴居阴,至柔而不拒者也①。故初九噬之若噬肤然,至于“灭鼻”而不知止也。夫灭鼻而不知止者,非初之利也。非初之利,则二无咎矣。

【校注】

①不拒:《苏氏易传》作“不刚”,误。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腊肉”、“干胏”、“干肉”,皆难噬者也。凡《易》以阴居阳,则不纯乎柔,中有刚矣。故六三、六五,皆有难噬之象。夫势之必不能拒也,则君子以不拒为大,六二是也;六三之于九四,力不能敌,而怀毒以待之,则已陋矣,故曰“小吝”。出于见噬,而不能堪也,故非其咎。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若以阴居阴,则无复有毒矣。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

取其坚而可畏。

利艰贞吉。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

取其居中而贵。

贞厉,无咎。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九四居二阴之间,六五居二阳之间,皆处争地而致交噬者也。夫不能以德相怀,而以相噬为志者,惟常有敌以致其噬,则可以少安;苟敌亡矣,噬将无所施,不几于自噬乎?由此观之,无德而相噬者,以有敌为福矣。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六五“噬干肉,得黄金”,九四之难噬,是六三、六五之得也;六五之难噬,是九四、上九之得也。“得”之为言,犹曰“赖此以存”云尔。“利艰贞吉”、“贞厉”、“无咎”,皆未可以居安而享福也,惟有德者为能居安而享福,夫岂赖有敌而后存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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