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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别史

台湾私法物权编

71 万字 · 约 33 小时 54 分钟 · 41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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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人王马养

立收碛地银字人王尔加

第一四招佃建造店宇字

立招佃建造店宇字人赖久魁,缘因承祖父遗下有瓦店一坎三落二过水,坐落土名九芎林公馆上街,前因被火烧,屋盖墙头俱空,意欲再行建造,工本缺乏,因招得佃户邱家明自备工本到地建造店宇。此一坎三落及两过水之地基,即日议定每年应纳地基租银一十二大元正,永远递纳,日后不得加升分文以及生端反悔等情。此店系家明自备工本建造,永远守管作为店宇。此乃二比甘愿,口恐无凭,合立招佃字一纸,永远执照。

即日批明:此店租每至冬至前缴清,不得违限,批照。

光绪丁酉三十年十月日

知见杨桂琳

在场代笔人徐宏春

立招佃建造店宇字人赖久魁

第一五租地起盖收地基银字

立租地起盖收地基银字人韦浸、韦法、韦丁山,有承祖父遗下明买陈家应得埔业一所,址在油车港庄,历管无异。今因何传、何素、何煌、李车乏地起盖房屋,爰凭中人互相议定,将韦浸、韦法、韦丁山所管界内北畔之旷地,面踏地基一所,付何传、何素、何煌、李车前去起盖房屋,以为居住,言约何传、何素、何煌、李车等备出无利地基银三十大元,抵纳每年地基税之款。其银即日经中交韦浸、韦法、韦丁山等亲收足讫;随将应得界内北畔旷地,面踏界址分明,交何传、何素、何煌、李车等前去兴工起盖房屋,以为居住,韦浸、韦法、韦丁山等不得异言滋事生端。日后何传、何素、何煌、李车等念及门第狭窄,移筑他处,地基银如数付还,屋盖拆留,二比妥议,凭公估值,两不得刁难。保此北畔旷地系韦浸、韦法、韦丁山等承祖父遗下应得之业,并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等情,韦浸、韦法、韦丁山宜应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乃仁义相关,二比喜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收地基银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法等亲收过地基银字内佛银三十大元正足讫,照。

光绪二十五年月日。

代笔人方兆光

为中人知见人陈炉

立租地基起盖收地基银字人韦浸、韦法

韦丁山

第一六佃批字

立佃批字人半线保新埔六块寮庄柯世情、柯世农、柯妈超等,有承伯父遗下田园一所,坐落土名在溪底,抽出车路南园二段,并四面插竹围树木。兹因柯猪倌、柯沃官、黄屘同托中向与柯世情、柯世农、柯妈超等求垦厝地,三面言议时值压地佛银四十六大元正;随即踏明界址,交佃银主掌管起盖居住,不敢阻挡异言生端滋事。年约纳大租谷一石三斗二升正。其此压地银前取十大元,至光绪九年二月再取去佛银三十六大元正,共四十六大元正,课秤三十二两二钱正。其厝地面限二十年为满,听园主备齐压地银取回佃批字;若有拖欠大租,愿将压地银控除,以抵大租,银主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同立佃批字一纸,并交佃批字一纸,共二纸,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压地佛银四十六大元正,再照。

再批明:此厝地言约十份,柯猪倌应得东面一半,出佛银二十三元五角正。

柯猪倌十份应得二份,出佛银九元四角正。

柯沃官应得一份半,出佛银六元零五点。

黄屘官十份应得一份半,出佛银七元零五点。

光绪九年二月日。

为中人柯孝严

作知见柯登山

立佃批字人柯世农、柯世情、柯妈超

代笔人柯有孚

第一七厝地基压地字

立厝地基压地人鹿港保洽兴街施豹官、施荣昆官,有地基一所,坐落土名洽兴街,东至街路为界,西至尽路为界,南至黄金安为界,北至郑老松为界,四至界址踏明为界。托中引就向与连赐贵官,三面言议盖屋居住,明约压地银十大元,每月地基银一元。厝内前后门窗、户扇尽皆是赐官新起盖,惟有砖壁二片是旧底。自此建居以后,他人若欲篡税,不得迁徙。口恐无凭,合立收压地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岁次丙申年八月日。

为中人施再生伯

立压地字人施豹、施荣昆

代笔人林记

第一八租地基起盖字

立租地基起盖字人马芝堡鹿港菜园黄其清,今因乏地起盖厝屋,愿向本港后车路邱河,税出板店街澎家厝地一所,坐南朝北,店面一间一落。面约每年愿纳地基租银四大元,付清前去起盖居住。约限五年满,应当估值,地价银备足,付交邱河收讫凑楚;倘至期无银可买,限至十年以后,将厝照依街例公估,原地交还邱河掌管,不敢异言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租地基起盖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光绪二十五年月日庚子腊月日。

黄其清记

第一九给出地基字

立给出地基字人刘丁郎,缘承父遗下有地基埔园一所,坐落土名横坑仔口,当有陈奎喜托场见人前来承贌,去筑屋居住以及菜围、禾埕、风围、竹木等项亦系归奎喜掌管耕作。当日言定奎喜备出碛地银七元正,交丁郎亲收足讫,递年应纳业主地基银一元五角正,每年务要清款,不得拖欠。日后奎喜倘要移居别创,应将地基等项交还业主,其门窗、户搧及桁桷、瓦料,系奎喜自置之项,任奎喜搬取,丁郎亦不得阻挡生端等情。此系二比允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出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丁郎实收到字内碛地银七元正足讫,批照。

再批明:其禾埕东界,系到水沟为止,二比不得争长竞短,立批,再照。

再批明:屋宇等项永远归于奎喜居住掌管,业主不得加伸地租等情,立批,再照。

光绪二十二年月日。

代笔人陈鸿猷

知见人林阿来

在场阿立

立给出地基字人刘丁郎

第二○地基单

立给地基单地主黄世全、黄朝阳、黄世试,胞侄孙月德等,有同承祖父遗管园地连竹围塍一带,堪为起盖店屋,址在艋舺粟仓后龙山寺边等处。兹有杨朝前来认税地基一坎,坐南向北,自备瓦石等料工本,起盖店屋居住,不得起盖茅屋。每坎量明长一十四丈,阔一丈八尺,议定每坎逐年贴纳地基税银六元,六月交纳三元,十二月交纳三元,当给出地基完单为照。自税给以后,地既踏交,不论已盖未盖,均当照约逐年依限纳清;倘有至期拖欠,即拆去厝盖,送还地基,不得违拗覆踞。如税银依期交纳,毫无短欠,任听久远居住,永为己业,亦无反复刁难。至各坎店后须当筑造围墙高七尺,以界内外,不得开放出入门路,侵扰园地,滋生事端。其店内议系守己安分,不得窝匪猖赌,设鸦私宰,以及油车等事;如有违拗,实时拆去厝盖,交还地基,不得异言。倘或不能永远居住,欲将厝盖转行典卖,依时估计,须先问地主外,方许转售别人。契中须声明每年贴纳税银,不得私相授受。倘日后破漏,当自行修葺,不干地主之事。今欲有凭,合给地基单一纸,付执为照。

再批明:契单内注「拆」字一字,再照。

嘉庆十年正月日。

立地基单黄世全、黄朝阳、黄世试

胞侄孙月德

再批明:地基深阔丈声尺寸,踏明足额,载在契内。倘有不良之徒筑造墙屋,侵占地基尺寸,被地主察出,每尺逐年再加贴纳地基十元,或至满丈,逐年应贴纳地基银一百元,不得恃强违拗覆踞;若违,拆去厝盖,送还地基,此照。

第二一店地单

立给地单业主林源记,有承管圭武子庄田业,值此新设街衢在大稻埕北门口新马路边,议收现销,给地盖屋,共成一埠市焉!兹收过赵义兴交到现销银四十三元二角,随踏出店地一坎额,坐西拱东,长连车路中五丈四尺,阔包墙路一丈八尺,递年该纳本业主地基银三元四角五点六厘正,听付赵义兴前去兴工起盖瓦屋,毋许废荒,亦不许窝藏禁软;倘或违碍,定当别招顶退。言必有据,合给地单一纸为照。

批明:递年应纳地基银元,须于八月中秋纳明,不得延缺,再照。

批明:欲领地单,须准定现年起盖,挨次比鳞;如各料未备,宜让有便料者接壁先盖,庶无空隙之患。不得故违争执,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四月日。

给店地单

第二二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人噍吧哖街张王成号,有起盖瓦店一落二间,店面相连,内各隔一所一房,坐落土名在噍吧哖北势街,南与本家店隔壁相连,北与赖家店隔壁相连。其地基透后落,年纳店地主王成号地租银六大元正。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店卖出,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宅仔内庄王先知出首承买,三面言议时值价银「六八」一百四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随即踏明间数,付与银主前去掌管出税,开张生理,收税纳租,永为己店,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亦不敢阻挡,并言生端滋事。保此瓦店系成自己起盖之物,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成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明约倒店还地。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一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亲收尽根契面银一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绪十年四月。

为中人刘明捷

知见人张篇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张王成号

代书人张昌国

第二三抽出祖坟地合约字

同立抽出祖坟地合约字人曾王成、郑新登等,缘成兄弟等有承先父遗下水田一大段,址在东势红水沟堡打那美庄,照丈三五戈,明丈有二甲一分零。经于本年十一月间乏银别创,兄弟相商,愿将此段水田托中杜卖过与郑新登掌管为业;但该业中央原有祖坟一穴,若不抽出,殊难为情。是以同中三面议定,成抽出祖坟地,照丈三五戈,明丈东西南北各四戈为准,实地二厘五毫六丝。日后界内若欲再修祖坟,不得越界争田,以增坟地;而登亦不得异言阻挡,亦不得斩龙掘脑,以伤先茔。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抽出祖坟地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永远为照,行。

即日同中立抽出祖坟地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一纸是实,再照,行。

一、批明:此段水田与成兄弟水田,其字据相连,难以分拆,今已归登收执,日后若有要用,务宜取出公照,不得私匿不献,理合批明,此照。

光绪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林益修

为中人林阿火、曾获进

在场人郑金涂、曾广印

同抽出祖坟地合约字人曾玉成、郑新登

第二四凭准字

立凭准字人林再明,有明买过林良敬兄弟侄等公田一段,并带坟穴在内。彼时立契之日,同中面议,切欲将此坟穴迁移别处,该坟地任凭买主开筑成田,永为己业,立契确据。祗因林良敬兄弟侄等妥议,欲将旧穴留存,以垂久远。于是公同到穴定界,自墓牌为准,前透东四丈八尺,后透西至路二丈八尺,左透北三丈三尺,右透南四丈七尺,经丈界限面踏明白,交与林良敬兄弟侄等作何留存,明不得推迫起迁,即林良敬兄弟侄等亦不得更易越界,致碍田地。及至后日,林良敬兄弟侄等欲将坟地起迁另葬别处,该坟穴地段并凭准字自当送还买主执掌,任从开筑成田,如买主明原约备出佛面银三十大员,交林良敬兄弟侄等以为迁葬之需。此系当同妥议定当,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即立凭准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公人立凭准字一纸是实,批照,行。

同治四年十一月日。

代书人林鸣宾

公亲人林福寿

立凭准字人林再明

第二五出贌字

立出贌字人林建春,情因承祖父遗下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吊成牌庄,东至河崁为界,西至黄家埔毗连为界,南至阿帝埔毗连为界,北至河崁为界,四至界址契内载明。今因乏力耕作,前来招得本家旺兴兄出首承贌,即日言定兴备出无利碛地银四大元正,交于春亲收足讫,愿将此埔地概行交于兴前去栽种树木。其年限系丁酉年冬起,至丙辰年冬止,二十年为限。限满之日,银还埔还,两不得刁难。口恐无凭,即立出贌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春实收入无利碛地银四大元正亲收足讫,立批。

又批明:其田界内原有香熏,不计欉数,概行照交于兴掌管砍伐,春不敢异言,立批。

光绪二十三年(丁酉岁)六月日。

在场见人锺富郎

代笔人侄阿生

立出贌人林建春

第二六垦厝地基连秧地契字

立给垦厝地基连秧地契人业主陈占梅,有承祖垦升遗下厝地基一所,址在陈平庄三界庙西片,东至大路,透戴家南片厝泽水界,西至厝前石埒界,北至大路界,南至大沟界。又连秧地二坵,东至厝前石埒界,西至车路外大鱼池岸界,南至大沟界,北至大路界。其厝地、秧地二处,界址分明,凭中将此厝地基、秧地给垦付陈清官前来起盖,居住耕种,永远为业。即日梅凭中收过给垦银二十大员正足讫;其银、契两相交收,递年配纳业主地基租银五钱,早季给单收完执照。此系二比仁义交关,恐口无凭,立给垦厝地基连秧地契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凭中收过垦契内银二十大员正足讫,照。

批明:水份石碑沟抽出三分,配陈平庄庄众照配,上流下接,批照。

道光十四年十月日。

为中人宗亲淑和

秉笔男启泰

立给垦厝地基连秧地契人业主陈占梅

第二七给出地基字

立给出地基字人林进和、林进香,情因有承祖父遗下三房兄弟阄分应得之业,系坐落土名中港头份街后桂竹林公厅右片屋外菜地一所,东至屋滴水沟直透为界,西至郑家竹围横壆为界,南至进麒兄菜围沟为界,北至水圳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凭中说合,给与陈光斗前去架造书房等项。即日陈光斗备来无利碛地银共一十大元正。自此给管以后,任从陈光斗备本架造书房,永远居住。自癸巳年起,每年陈光斗应纳地租和份一元,香份一元,共二大元正,永不得加减。和兄弟永不得异言拆屋还地等弊,而斗亦不得讨回碛地银等因。此系二比允欢,两无逼勒,口恐无凭,合共立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和、香兄弟面实收到字内陈光斗备来碛地银共一十大元正足讫,立批。

光绪十八年(壬辰岁)十一月日。

为中人陈阿壬

在场兄林进麒

代笔人吴拔英

立给出地基字人林进和、林进香

第二八永纳起居地基字

立永纳起居地基字人锺友桂,先年承父遗下自己阄书内一所,座落土名铜锣圈横岗下庄大路边。情因托得知见面踏,东至竹壆为界,西至大路为界,南至墙毗连为界,北至墙毗连为界;四至界址分明,于朱叶氏自备工本架造瓦居一落,又带旱园五坜。桂向得朱叶氏手内借得无利银十大元正,那日与知见色现交于友桂兄弟父子亲收足讫,面言银无利,店地基无租。其银不计年限为期,倘日后友桂有银可还于朱叶氏,每年应纳店地基银二元,凭单付照,年清年款,不得少缺;倘有少缺,即将店宇地基起耕出贌,收租抵利,不得异言等情。此乃二比欢允,仁义交关,口恐无凭,立永纳起店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桂兄弟父子实收到字内无利佛银十大元正足讫,批照。

又批明:业主大租系桂自己料理,不干佃人之事,批照。

又再批明:南界陈家店内隔墙,朱叶氏自造一间,再照。

光绪二十年(甲午岁)十二月日。

代笔弟光辉

知见人吴清亮

在场弟石华

立永纳起居地基字人锺友桂

第二九永贌厝地字

立永贌厝地字人王士钦,有承父遗下埔园一段,址在大加蚋堡嵌顶庄,坐落土名土园仔。此园按作五份,从东算起在第四份,东至王脱园为界,西至王交后厝地为界,南至王家园为界,北至王家围为界,四至界址明白,每年带纳大租谷一斗一升正。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园托中引就向与王领兄弟等出首承贌,三面言议价银二十五大员正。言约银无利息,厝地无税银。其银即日同中亲收入足讫;厝地随即交付领兄弟前去掌管起盖,永远居住。三面言约,钦若备银二十五大员清还,领兄弟每年该纳税银三大员;如无银清还,依旧银无利息,厝地无利银,各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系两愿,俱各喜悦,永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永贌厝地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佛银二十五大员正足,照。

一、批明:此字内佛银领出银十二大员,红出银十三大员,合共银二十五大员,声明,再照。

一、批明:其字内大租谷,领兄弟每年永纳,不得异言滋事,声明,再照。

光绪二年十月日。

代笔人王清兰

为中人□□□

在场知见人王文后

立永贌厝地字人王士钦

第三○地基字

立给地基字人黄瑞辉、黄老辉、黄岳辉等,有承祖父明买邱君显店屋一座二进,址在台南市街板店街第一番户假一五二番号。缘嘉庆年间被火焚烧,仅存地基一所,兹后进左壁一片。于嘉庆十三年,辉祖父同陈孟庚祖父二比合立约字,将该地基并壁一片,付陈家建筑店屋,每年陈家认纳黄家地基税银计二十六元。今般当土地调查申告,陈、黄二比纷争,经台南市街各区街长公同调停,均各悦从和解在案。兹辉等甘愿将该地基给与陈孟庚等为建筑,永远己业;而陈孟庚等每年认纳地税银六八平二十六大元,务逐年照约纳清,不得短缺挨延。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给地基字一纸,付执为据。

光绪二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台南市下太子街六番户黄老辉

台南市金瀛街十七番户黄瑞辉

台南市试经口街四十九番户黄岳辉

立会人台南第一区街长杨鹏搏、台南第二区街长陈修五

台南第三区街长张建功、台南第四区街长黄鹭汀

台南第五区街长郭炭来

第三一合约字

立合约字人林睦淑、熊世西,兹因西无地起瓦店,前来向得叔祖俊良无嗣之店地,坐落土名杨梅坜公馆前上街,于东至陈家地为界,西至杨及明店为界,南至店前车路为界,北至店后山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当日房亲兄弟人等商议,每年祭扫无银使费,即良自置店地,当众交付与西前去自备桁桷、砖瓦等项,架造永远贸易居住。即日三面言定,每年地租银三元正,至清明交二元,冬至日交一元,共三元,交与睦为良祭扫之费。其大租每年系西自办,给出完单,交与西收存。倘日后西欲出兑店宇,睦房亲兄弟人等不得阻挡。若地主欲兑地基,亦不得阻挡。此系二家和气,恐口无凭,立合约字二纸一样,各执为照。

即日批明:日后地基主欲兑地基,租银仍照原额每年三元。若店宇欲兑下手,亦照上手每年地租银三元;或无贸易居住,地租亦不得减。又二家欲兑,俱宜声明。又店中之井,原系与杨家当日同凿,二家共汲,批照。

又批:十六年地租银二元,又十七年地租银二元,又十八年亦二元,余年照合约供纳,再批。

光绪二十三年(丁酉岁)十二月批:此约内起有两坎店宇,一坎透入两落,并过水透出菜园,立石归与锺进贵承买,立批为照。

嘉庆十五年十月日。

代笔杨步青

在场见林康贵

李显龙、杨双明、林开连、曾荣高、曾以开

立合约字人林睦淑、熊世西

第三二给出地基字

立给出地基字人王水,缘有旷地一所,址在红毛港堡埔心庄城内,东至溪崁墘为界,西至店前落外檐滴水外路为界,南至王水店壁毗连为界,北至游屘党店壁毗连为界,四至俱各明白。第念游浪忠直之辈,乏屋可居,情愿将此旷地之处,任浪架造成店。当日同中议定每年该纳地基租税银三角正,历年付水取收;其旷地四至内与浪架造,日后应皆浪掌管之业。倘若浪有他处别居,其店四至任浪出税裁取,至于地基租税仍照旧例交纳,然水日后以及子孙决不敢异言争执,生端滋事。保此旷地之所,明系水之旷地,与房亲别人无干,亦无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该水出首抵挡,不干浪之事。如此乃仁慈之志,俯念寒人,但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特立给出地基字一纸,永执为照。

业主

同治十年十月日。

立给出地基字人王水

第三三杜卖店契字

立杜卖店契人陈国盛,情因先年在南崁新街有自置茅店一间,前后直透两落,并带门坊、户扇、水井在内,原带店后菜地一块,直透至竹围为界;又带前面空地一所,直透至古锦江田为界,左边与李兴美店为界,右边与邓乙柏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每年应纳古锦江地基银一元五角正。今因乏银别创,愿将此业杜卖与人,尽问房亲人等不愿承买,托中送至与兄连三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足数店价银三十四元。即日银、契两交明白,并无短少。二比甘愿,两无逼勒,倘有上手不明,不干买人之事,系卖主一力抵挡,不得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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