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藏 · 类书
太平御览
484 万字 · 约 230 小时 34 分钟 · 401 / 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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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孝经》曰: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
《家语》曰:闵子骞问政於孔子。孔子对曰:“以德以法。夫德法者,御民之具,犹御马之有衔勒也。君者,人也;吏者,辔也;刑者,策也。夫人君之政,执其辔策而己乎。”闵子骞曰:“敢问古之为政。”孔子曰:“古者天子以内史为左右手,以德法为衔勒,以百官为辔,以刑罚为策,以万人为马,以御天下,数百年而不失也。”又曰:有父子讼者。孔子同狴执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夫子赦焉,曰:“上失其道,狱犴不治,不可刑也。
《书》曰:义刑义煞勿庸,以即汝心。三尺之限,空车不能登者何?峻故也。百刃之山,重载陟焉何?陵迟也。俗之陵迟久矣。虽有刑法,人能勿逾乎?”
《国语》曰:臧文仲曰:“大刑用兵甲,次刑用斧钺,中刑用刀锯,薄刑用鞭朴,以威民也。”
《孔丛子》曰:仲弓问古之刑教与今之刑教。孔子曰:“古之刑教省,今之刑教繁。古教有礼,然後有刑,是以刑省。今无礼以教,而齐之以刑,是以刑繁。”
《史记》曰:胡亥立,以赵高为郎中令。令更变律,有罪者相坐收族。又群盗起,胡亥责李斯。斯惧,上书请行督责,刑者相半。其後赵高谮斯,具五刑,腰斩,夷三族。
又曰:申不害、韩非好刑名法术之学,以为儒者以文乱法,侠者以武犯禁。
《汉书□刑法志》曰:古人有言曰:天生五材,民并用之,废一不可。鞭朴不可弛於家,刑罚不可废於国,征伐不可偃於天下。用之有本末,行之有逆顺耳。
又曰:孝武即位,徵发烦数,百姓贫穷,民被酷吏,击奸断宄不胜。於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修定法令。
又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上下相临,以刻为明。深者获功名,平者多後患。谚曰:鬻棺者欲岁之疫,非憎人欲煞之,利在於人死。
又曰:贡禹上言:“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无赎罪之法,欲令行禁止,海内大化。武帝始临天下,尊贤用士,开地广境,自见功大,遂纵嗜欲。乃一时之变,使犯法者赎罪,入谷者补吏。是以官乱民贫,盗贼并起。”
又曰:文帝制:“人有己论其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贳律令宜除之,(孥,子也。秦法:一有罪,并收其家也。)罪疑者与人,”(从轻断之。)於是刑罚大省,断狱四百。
又曰:秦始皇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
又曰:于定国为廷尉,季秋後请谳。时上常幸宣室,斋而居,决事刑狱,号平反也。(反音番。)
又曰:董仲舒云:“阳为德,阴为刑。阳常居大夏,而生养育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於虚空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
又曰:秦用商鞅之法,故帝王之道,刑戮妄行,人不聊生,逃亡山野,并为盗贼,断狱一岁八十万数。
又曰:《刑法志》曰:古人有言:满堂饮酒,有一人向隅而泣,则一堂不乐。王者之於天下,犹一堂之上也。一人不得平,为之凄怆。今郡国被刑,或冤死者多,此和气所以未洽者也。原夫狱刑所以蕃者,《书》曰:“伯夷降典,折民惟刑。”(言伯夷示礼法以道,人人习之,礼然后用刑也。)言制礼以止刑,犹堤防之溢水也。今堤防陵迟,礼制未立;死刑过制,生刑易犯。饥寒并至,穷斯滥溢。豪杰擅私为之囊橐,(言容隐奸刑,若盛物。)奸邪所隐,则狃而浸广。(狃,串习也。浸,渐。狃音女九切。)
《後汉书》曰:光武留心庶狱。然自王莽之後,旧章不存,法纲弛纵,尾惩肃。梁统上疏曰:“臣硬为刑罚在衷,无取於轻,是以五帝有流殛放煞之诛,三王有大辟刻肌之刑,所以为除去乱也。高帝定法,传之後代。遭世康平,因时施恩,去肉刑相坐之法,天下几平。武帝值中国全盛,征伐远方,百姓罢弊,豪杰犯禁,奸吏弄法,故重首匿之科,着知纵之律。宣帝履要道以御海内,臣下奉宪,不失绳墨,天下称安。孝元、孝哀即位日浅,丞相王嘉等猥以数年之间亏除先帝旧约,穿令断律凡百馀事。臣取其尤妨政者条奏,伏谓择其善而从之,以定不易之典。”时廷尉议以为崇刑峻法,非明王急务,遂罢之。
又曰:梁统对尚书问议刑曰:“圣帝明王制立刑罚,故虽尧舜之盛,犹诛四凶。《经》曰:‘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又曰:爰制百姓于刑之衷,孔子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措,置也。)衷之为言不轻不重之谓也。《春秋》之诛,不避亲戚,所以防患救乱,全安众庶,岂无仁爱之恩,贵绝残贼之路也。”
又曰:郎ダ上书言:“今立春之後,火卦事用,所当温而寒,违反时节,由功赏不至而刑罚必加也。宜须立秋顺气行罚。”
卷六百三十六 刑法部二
叙刑下
《晋书》曰:羊亮为太傅杨骏参军,时京邑多盗窃,骏欲更重其法,盗百钱加大辟,请官属会议。亮曰:“昔楚江乙母失布,以为盗由令尹。公若欲无盗,将自止,何重法为?”骏惭而止。
《後魏书》曰:韩骐麟为齐州刺史,宽刑罚。从事刘普庆说曰:“明公杖节分忧,无所斩戮,何以示威?”答曰:“人不犯,何以戮乎?若须立威,当以卿始。”庆惭惧而退。
《梁书》曰:武帝敦睦九族,优藉朝士,有犯罪者,皆讽臣下屈法申之。百姓有罪,即按以法。其缘坐,老幼不免,一人逃亡,举家质作,人既穷急,奸宄益深。後帝亲南郊,秣陵老人遮帝曰:“陛下为法,急於黎庶,缓於权贵,非长久之术。诚能反是,天下幸甚。”帝锐意儒雅,疏简刑法,自公卿大臣,咸不以鞠狱留意,奸吏招权,巧文弄法,货贿成市,多致枉滥。大率二岁刑以上,岁至五千人。是时徒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着斗械。(任即课也。)若疾病,权解之。
《後周书》曰:大象元年,诏罢高祖所约法。初,高祖作《刑书要制》,用法严重。讥即位,以海内初平,恐物情未附,乃除之。
《隋书》曰:後周大象元年,诏:“高祖所立刑书,用法深重,其一切除之。”然帝数行肆赦,为奸者皆轻犯刑法,政令不一,下无适从。於是又广《刑书要制》而更峻其法,谓之《刑经圣制》。宿卫之官一日不直,罪至削除。逃亡者皆死,而家口籍没。上书自误者科其罪,鞭杖皆百二十为度,名曰天杖。其後人加至二百四十。又作辟历车,以威妇人。其决罪人云与杖者即一百二十,多打者即二百四十。
又曰:开皇十六年八月景戊诏:“决死罪者,三奏而後行刑。”
《唐书》曰:贞观五年诏:“京师诸司比来奏决死囚,虽立五覆,一日即了,未暇审思,五奏何益?纵有追悔,又无所及。自今後宜二日中五覆奏,下诸州三覆奏。“又手敕曰:“比来断狱,多据律文,虽情有可矜,而不敢违法。守文定罪,或恐有冤。今後门下省覆奏,有据法合死而情可矜者,宜录状以闻。”
又曰:太宗尝录囚徒,悯其将死,为之动容。顾谓侍臣曰:“刑典仍用,盖风化未洽之咎。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更彰朕之不德也。用刑之道,当审事理之轻重,然後加之以刑罚,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概加诛?非所以恤刑重却庶之谓也。”
又曰:贞观中制:“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其大祭祀及致斋日、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日月及假日并不得奏决死刑。”
又曰:贞观中制:“古者行刑,君为彻乐减膳。今庭无恒设之乐,莫知何彻。然对食即不啖酒肉。自今以後,刑人日勿进酒肉。内教及太常,并宜停教。”
又曰:永徽中,高宗谓侍臣曰:“狱讼繁多,皆由刑罚枉滥,故《礼》曰,刑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蜂。末代断狱之吏,皆以苛刻为明,是以秦氏网密秋荼而获罪者众。今天下无事,四海安,欲与公等共行宽政。今日刑罚,得无枉滥乎?”太尉无忌对曰:“陛下欲致刑网宽平,臣下犹不识圣意。此法弊来己久,非止今日。若情存体国,即共号痴人,意在深文,便为能吏,所以罪虽合杖,必致遣徒,理有可生,务入於死。非憎前人陷於死刑,务取名耳。陛下矜而令放,法司亦宜固请,但陛下喜怒不妄加於人,刑罚自然中。”高宗曰:“卿言是矣。”
又曰:神功初,天后谓侍臣曰:“近者朝臣多被周兴、来俊臣等推勘,递相牵引,咸自承服。国家有法,朕岂能违?中间疑有枉滥,更使近者就狱亲问,皆自承引不虚,朕不以为疑,即可其奏。自周兴、俊臣死後,更无闻有反逆者。然则己前就戮者,不有冤滥耶?”姚元崇对曰:“自垂拱己後,被告身死破家者,皆是枉酷自诬而死。告者持以为功,天下号为罗织甚於汉之党锢。陛下令近臣就狱问者,近臣亦不保,何敢辄有动摇?被问者若废性,惧遭其毒手。赖上天降灵,圣情发寤,诛锄凶竖,朝廷安。今日己後,臣以微躯及一门百口保见在内外官,更无反逆者。若後有征验,反逆有实,臣请授知而不告之罪。”上大悦曰:“前宰相皆顺成其事,陷朕为淫刑之主。闻卿所说,甚合朕心。”
又曰:陆象先为益州长史,在官务以宽仁为政。司马韦抱贞言:“望明公稍行杖罚,以立威名。不然,恐下人怠惰,无所惧也。”象先曰:“为政者,理则可矣。何必严刑树威,损人益己?恐非仁恕之道。”
又曰:开元二十五年,刑部断狱,天下死罪惟有五十八人。大理少卿徐峤上言:“大理狱院由来相传煞气太盛,鸟雀不栖。至是鹊巢其树。”於是百寮上表贺,以为几至刑措。
又曰:大宗性仁恕。言事者谏曰:“陛下为政,伤於太宽,朝典由是不肃。”上笑而答曰:“今时运艰难,凡人臣事朕者,窥少禄利耳。今府库空竭,无俸入俾之优足,但峻刑科,是君上有威无恩,朕所不忍行也。”
《管子》曰:夫争强之国先争刑令。国之轻重者,刑也。
《文子》曰:道狭然後任智,德薄然後任刑,明浅然後任察。任智者心乱,任刑者上下恐,任察者下求善以事其上。
《庄子》曰:赏罚利害,五刑之辟,教之末;礼法度数,刑名比详,治之末也。
又曰:民为外刑者,金与木也;为内刑者,动与过也。霄人之离外刑也,金木讯之;离内刑也,阴阳食之。免内外之刑者,惟真人能之。
《司马法》曰:先王之治,从天之道,设地之宜,乃作五刑,以禁民僻;乃兴甲兵,以讨不义。制瑞节以通使,巡狩省方以会诸侯、考不同,正礼,月正时历,(考不同者,正法度齐于天子法度也。正礼者,上下之礼也。月正时历者,月正朔名也。时历,时气正月相应也。)名文章、车服(名月爵。称文章车服,所以显有德,异尊皋,使不逾制度也。天子法度,不从命,为乱常法也。)比德逆天之时,(比败德不行也。不顺时生煞之叙也。)乃征师於诸侯征之;不会朝过聘则刘;(刘,煞也。诸侯背叛不会朝过聘则煞之。)废贡职、擅称兵、相侵削,废天子之命则黜;(不从王者法度,则征其罪而黜之也。)改历史、衣服、文章,易礼变刑则放;(若奉王法,则不之远方。)娶同姓,以妾为妻,变太子,专罪大夫,擅立关,绝降交则幽;(幽系。)慢神省哀,夺民之时,重粟畜货,重罚暴虐,自佚,宫室过度,宫妇过数,则削地损爵。
《尸子》曰:秦穆公明於听狱。断刑之日,揖士大夫曰:“寡人不敏,使民入於刑,寡人与有戾焉。二三子各据尔官,无使民困於刑。”缪公非乐刑民,不得己也。此其所以善刑也。
又曰:车轻道近,则鞭策不用。鞭策之所用,远道重任也。刑罚也者,民之鞭策也。
《商君书》曰:晋文将欲明刑,於是合诸卿大夫於冀宫。颠颉後至,吏请其罪,遂断颠颉之脊。人皆惧曰:“颠颉之有宠也,断脊以循;而况於我乎?”乃无犯禁者。晋国大理。
《吕氏春秋》曰:皋陶作士刑。
《韩子》曰:殷之法:灰弃於术者刑。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灰弃于术,必燔人。燔人怒则斗,斗则三族相煞,虽刑之可也。”
又曰:楚国法:太子不得乘车王弟门。时天大雨至,急召太子。庭中有淖,太子遂驰弟门,庭理以殳击马,遂败其驾。太子泣请王诛之。王乃益廷理爵三级。
《淮南子》曰:圣人因民之所喜而劝善,因民之所恶以禁奸。故赏一人而天下誉之,罚一人而天下畏之。故至赏不费,至刑不滥。孔子诛少正卿而鲁国之邪塞,子产诛邓析而郑国之奸禁。
又曰:赵政昼决狱,夜理书。(赵政,秦皇帝也。)御史冠盖接於郡县,覆督稽留戍五岭以备越,筑城以守胡。然奸邪萌生,盗贼群居,事愈烦而乱愈多。故法者,治之具也,而非所以中也。
又曰:子发为上蔡令,民有当刑狱断论,定决於令前。子发喟然有惨恤之心,罪人以刑而不忘其恩(子发,楚威王臣也。在春秋后。)日。此其後,子发得罪於威王,而奔於刑者於城下之庐。追者至,蹀足而怒曰:”子发亲决吾罪,而吾怨之,よ於骨体。使我得肉而食之,其知厌乎?“追者皆以为然,不索其内,果活子发。
《白虎通》曰:圣人治天下,必有刑罚何?所以助治,顺天之度也。故悬爵赏者,示有所劝也;设刑罚者,明有所惧也。
《传》曰:三王肉刑,应世以立刑者,五帝之鞭策。刑所以五何?法五行也。五帝画其衣,象五行也。
《世本》曰:伯夷作五刑。
《会稽典录》曰:阚泽字德润,山阴人也。初,吕壹奸罪发闻,有司穷治,奏以大辟。或以为宜加焚烈,用彰其恶。吴王以问泽。泽曰:“盛明之世,不宜有此刑。”遂从之。
徐《中论》曰:政之大纲有二。二者何?赏罚之谓也。君明於赏罚之道,则治不难矣。赏罚者不在乎必重,而在於必行。必行则虽不重而人肃,不行则虽重而人怠,故先王务赏罚之必行。《书》曰:“尔无不信,朕不食言。汝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
桓范《世要论》曰:德多刑少者,五帝也。刑德相半者,三王也。刑多德少者,五霸也。纯用刑而亡者,秦也。
又曰:夫刑辟之作,所从来尚矣。圣人以治,乱人以亡。是以古属帝王,莫不详慎之者,以为却庶至重,一死不生,一断不属。故尧舜之明,犹惟刑之恤。是以后圣制法,设三槐九棘之吏,肺石嘉石之诉,然由复三刺,佥曰“可煞”。然後煞之。罪若有疑,即从其轻。此盖详慎之至也。
杜恕《笃论》曰:圣王之制刑也,非以害民也,将以利民也。故民从而安之。非以陷民也,将以导民也。故民从而化之。断一人之狱,而天下义之,是安之也。断一人之狱,而天下伏之,是化之也。当於民心,合於道理,所断於民者,不行於身,公之也。
《君臣正论》曰:《书》称:“钦哉,惟刑之恤。”又曰:“宥过无大,刑故无小。”此前王明德慎罚之意也。昔汉文感缇萦之孝,遂去肉刑。近则太宗视明堂之图,欲宽背罚。于公以阴德救物,袁安耻职罪鞫人。此前代圣主贤臣钦恤之志也。
卷六百三十七 刑法部三
律令上
《书》曰:王曰:“呜呼!凡我有官君子,钦乃攸司,慎乃出令。令出惟行,弗惟反。”(有官君子,大夫己上。叹而诫之,使敬汝所司,慎汝出令。从政之本,令出必惟行之,不惟反改。若二三其令,乱之道也。)
《韩诗》曰:古丈必有命民,民有能敬长怜孤、取舍好让者,命於其君,然後得乘饰车骈马;未得命者,不得乘车,乘车皆有罚。故其民虽有馀财侈物,而无礼义功德,即无所用其馀财侈物。故其民皆兴仁义,而贱不争贵,强不凌弱,众不暴寡。是唐虞之所以象典刑,而民莫敢犯也。
《论语□子路》曰: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令,教令也。)
《国语》曰:越王勾践令民壮者无娶老妇,老者无娶壮妇。女子十七不嫁,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将勉者(勉乳。)以告公,令医守之,(医,乳医也。)生男二壶酒、一犬;生女二壶酒,一豚;生三人与之乳母;生二人与之饩。(三子力不能独养,故与乳母。)
《家语》曰:孔子初仕,为中都宰。制为养生送死之节,长幼异食,强弱共任,男女别涂,路不拾遗,器不雕伪,市不二价。行之一年,而四方诸侯皆则焉。定公谓孔子曰:”学子之法,以治鲁国,何如?”孔子对曰:“虽天下可也,何但鲁国而己哉?”
《尔雅》曰:柯、宪、刑、范、辟、律、矩、则,法也。(诗曰:伐柯伐柯,其则不远。论语曰:不逾矩也。)
《释言》曰:坎、律,铨也。(易坎卦主法。法律皆所以铨量轻重。)
《释名》曰:法,逼也。人莫不欲从其志,逼正使有所喜。令,领理使不相犯也。律,{累}(音累。)也。囚人心使不得放肆也。
《史记》曰:商鞅定法,秦人初言令不便者以千数,於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词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行之。令初下,有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曰:“此皆乱化之人也。”尽迁於边城。其後人莫敢议令。
《汉书》曰: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煞人者死,伤人讥α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悦。其後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於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於时者,作律。
又曰:惠帝四年,除挟书律。(如淳曰:秦始皇令敢有挟诗书偶语者俱为城旦也。)
又曰:汉王下令:军士不幸死者,吏为衣衾棺敛,转送其家。四方归心焉。
又曰:元帝为太子,壮好经书,宽博谨慎。初居桂宫,上尝急召,太子出龙楼门,(张晏曰:门楼上有铜龙,若白鹤飞廉者也。)不敢绝驰道。(应劭曰:驰道,天子道,若中道然,古挚甚重。)西至直城门,(晋灼曰:黄图西出南头弟二门。)得绝,乃度之,还入作室门。上迟之,问其故,以状对。上大悦,乃着令,令太子得绝驰道。
又曰:元帝仁柔好儒,见宣帝多用文法吏以刑名绳下,大臣杨恽、盖宽饶等坐刺讥语而诛。尝侍燕,从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作色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姬周之政。)且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於名实,(眩,乱视也。音胡乱反切。)不知所守,何足委任?”乃叹曰:“乱我家者,太子也。”及即位,下诏曰:“法令者,欲其难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烦多,典文者不能分明,是欲罪元元之不逮,岂中刑之意哉?(中,常也。)其议律令可蠲除轻减。”
又曰:成帝河平中诏曰:“《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今大辟罪千有馀条,律令烦多,百有馀万言。奇请他比,日以益滋。(奇请,谓常文外主丈别有所请,以定罪也。它比,谓引它类以附之,稍增律条也。奇音居宜反。)其与中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者,令较然易知。”
又曰:杜周,南阳杜衍人也。义纵为南阳太守,以周为爪牙,荐之张汤,为廷尉史,使按边失亡,所论煞甚多。奏事中意,任用,与减宣更为中丞者十馀岁。周少言重迟,内深次骨。宣为左内史,周为廷尉,其治大抵放张汤,而善候伺上所欲挤(音若齐切。)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客有谓周曰:“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周曰:“三尺法安出哉?前主所是着为律,後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又曰:主父偃以诸侯莫足游者,乃入关见卫将军。卫将军首茉上,上不省,资用乏,留久,诸侯宾客多厌之。乃上书阙下。朝奏,暮召入见。所言九事,其八者为律令也。
又曰:朱博迁琅琊太守。文学儒吏时有奏称说云云,博见,谓曰:“如太守汉吏,奉三尺律令以从事耳,亡奈生所言圣人道何也?(言不能用也。)且持此道归尧舜君,出为陈说之。”迁廷尉,芝︿决疑当谳平天下狱。博恐为官属所诬,视事,召见正监典法掾史,谓曰:“廷尉本起於武吏,不通法律,幸有众贤,亦何忧!然廷尉治郡断狱以来且二十年,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言可以人情知人。)掾史试与正监共撰前世决事吏议难知者数十事,持以问廷尉,得为诸覆意之。”(如淳曰:但欲用意覆之也。)正监以为搏荀强,意未必能然,即共条白焉。博皆召掾史,并坐而问,为平处其轻重,十中八九。官属咸服博之疏略,才过人也。
《後汉书》曰:光武萧王时在河北,祭遵为军市令。帝舍中儿犯法,遵格煞之。帝怒收遵。主簿陈副谏曰:“明公常欲整齐,今遵奉法不避,是故令行也。”帝乃赏之,以为刺奸将军。谓诸将曰:“当避祭遵!吾舍中儿犯法,尚煞之,必不私公等。”
又曰:桓谭上书言:“法令决事,轻重不齐。或一事殊法,同罪异论,奸吏得因缘为市,欲活则出生议,所欲陷则与死比,是为刑开二门也。命可令通义理、明习法律者,校定科比,(科谓事条,比谓事例。)一其法度,班下郡国,蠲除故条。如此,天下知方,而狱无怨滥矣。”
又曰:马援在南,条奏越律与汉律驳者十余事,(驳乖事也。)与越人申明旧制,以约束之。自後,南越奏行马将军故事。
又曰:王符论明帝时公车反支日不授章奏,(凡反支日用月朔为正。戌亥朔一日反支,申酉朔二日反支,午未朔三日反支,辰己朔四日反支,寅卯朔五日反支,子丑朔六日反支,见阴阳书也。)帝闻而怪曰:“人废农桑,远来诣阙,而复拘以禁忌,岂为政之意乎?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