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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御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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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政之意乎?”於是遂蠲其制令。

又曰: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煞之。肃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後因以为比。是时遂定其议,以为轻侮法。张敏驳议曰:“夫轻侮之法,先帝一切之恩,不有成科班之律令也。夫死生之决,宜从上下,犹天之四时,有生有煞。若开相容恕,着为定法者,则是故设奸萌,生长罪隙。又轻侮之比,浸以繁滋,至有四五百科,转相顾望,弥复增甚,难以垂之万载。臣闻师言:‘救文莫如质。’故高帝去烦苛之法,为三章之约。建初诏书有改於古者,可下三公廷尉蠲除其弊。”

又曰:有兄弟共史人者,明帝以兄不训弟,故报兄重。(报,论也。重,死制。)而减弟死。中常侍孙章宣诏言两报重,尚书奏章矫制,罪当腰斩,帝问郭躬。躬曰:“法今有故误,章传命之谬,於事为误。误者其文则轻,当罚金。”帝曰:“章与囚同县,疑其故。”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诗□小雅》。如砥,贡赋平;如矢,赏罚中。)君子不逆诈,君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帝善之,迁躬廷尉。躬家代掌法,务在宽平。讥︿礼官,决狱断刑,多依矜恕。乃条诸重文可从轻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着于令。

又曰:陈宠钩校律令,条法溢于《甫刑》者奏除之,(钩犹勘也。前书曰:钩校得其奸贼,钩音工侯切。溢,出也。孔安国注尚书曰:吕侯后为甫侯,故或称甫刑也。)曰:“臣闻礼经三百,威仪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去礼之人,刑以加之,故曰取也。)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耐者,轻刑之名也。)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於《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春秋保乾图》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又律有三家,其说各异。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应经合义者,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并为三千,悉删除,其馀令与礼相应。”

又曰:卓茂为密令,人常有言部亭长授其米肉遗者。(部谓所部也。)茂辟左右问之曰:“亭长为从汝求乎?为汝有事嘱之而授乎?将平居自以恩意遗之乎?”人曰:“往遗之耳。”茂曰:“遗之而授,何故言邪?”人曰:“窃闻贤明之君使人不畏吏,吏不取人。今我畏吏,是以遗之。吏既卒授,故来言耳。”茂曰:“汝为弊人矣。凡人所以贵於禽兽者,以有仁爱,知相敬事也。今邻里长老,尚致馈遗,此乃人道所以相亲,况吏与民乎?吏顾不当乘威力强请求耳。凡人之生,群居杂处,故有经纪礼义以相交接,汝独不欲修之,宁能高飞远走,不在人间邪?亭长素善吏,岁时遗之,礼也。”人曰:“荀如此,律何故禁之?”茂笑曰:“律设大法,礼顺人情。今我以礼教汝,汝必无攒黢;以律治汝,何所措其手足乎?一门之内,小者可论,大者可煞也。且归念之。”於是人纳其训,吏怀其恩。

又曰:献帝初,应劭又删定律令,撰具《律肪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及《春秋断狱》凡二百五十篇。又集《议驳》三千篇,以类相从,凡八十二事。於是旧事宰缮。

又曰:郑弘建初中为尚书令。旧制,尚书郎限满补县长,令史补承尉。弘奏以为“台职虽尊,而酬赏甚薄,请使郎曹齄千石,令史为长。”帝从其议。弘前后所陈有补益王政者,皆着之南宫,以为故事。

《东观汉记》曰:陈宠曾祖父咸,成哀间以明律令为侍御史。王莽篡位,父子相将归乡里,闭门不出入。乃收家中律令文书壁藏之,以俟圣主。咸常敕戒子孙,为人议法当依轻者,虽有百金之利,无与人重。故世谓陈氏持法宽。

《魏书》曰:司马景王辅政,时犯大逆者其法诛及己出之女。毋丘俭之诛,其子甸、妻荀氏应坐死,其族兄ダ通表魏帝以乞其命,诏听离婚。荀氏所生女芝为颍川大守刘子元妻,亦坐死,以怀妊系狱。荀氏辞诣司隶校尉何曾乞恩,求没为官婢以赎之命。曾哀之,使主簿程盛上议曰:“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出适他族,降父母之服,所以明外成之节也。而父母有罪则追刑,夫党见诛又随戮。一人之身,内外授辟。女即产育,则它族之母,无辜授戮,伤孝子之心。且男既不得罪於他族,而女独婴戮于二门。臣以为在室宜从父之诛,既醮可随夫之罚。”於是有诏改定律令。

《魏志》曰:公军进,令曰:“吾起义兵,为天下除暴乱。旧土却蜀,死丧略尽。国中终日行,不见所识,使吾凄怆伤怀。其举义兵己来,将士绝无後者,求亲戚以後之,授上田,官给耕牛,置学师教之,为立庙,使记其先人。魂而有灵,吾百年之後何恨哉?”

《吴志》曰:孙权下令诸将曰:“夫存不忘亡,安必虑危,古之善教。昔隽不疑,汉之名臣,於安平之世,而刀剑不离於身。盖君子之於武备,不可以己。今处身疆畔,狄虏交接,而轻忽不豫思变,难哉!顷闻诸将出入各尚谨,多不从人,甚非备虏爱身之谓。夫保己遗名,以安君亲,孰与危辱?宜深警戒,副孤意焉。”

《晋书》曰:贾充所定新律既班天下,百姓安之。诏曰:“汉氏以来,法令严峻。故自元、成之世,及建平、嘉平之间,咸欲辩章旧典,删革刑书。述作体大,历年无成。先帝愍元元之命陷於密网,亲发德音,厘正名实。车骑将军贾充将大用圣意,咨询善道,太傅郑冲又与司空荀ダ、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中护军王业及廷尉杜友、河南尹杜预、散骑都尉成公绥、尚书郎柳轨等典正其事,朕每监其用心,常慨然嘉之。今法律既成,始班天下,刑宽禁简,足以克当先旨。昔萧何以定律授封;叔孙通以制仪为奉常,赐金五百斤,子弟皆为郎。夫立功立事,古之所重。自太傅、车骑以下,皆加禄赏,其详依古典。”

又曰:杜预与车骑将军贾充等定律令,既成,预为之注解,乃奏之。曰:“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故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例直则易见,禁简则难犯。易见则民知所避,难犯则几於刑措。古之刑书,铭之钟鼎,铸之金石,以塞异端、绝异理也。然後人知恒禁,吏尾巧也。今所注皆网罗法意,格之以名分,使用之者执名例以审趣舍,伸绳墨之直,去析薪之理也。”

《晋朝杂事》曰:泰始四年,岁在戊子,正月二十日,晋律成。

《宋书》曰:刘秀之为尚书右仆射,请改定制令,疑部人煞长吏,科议者谓值赦宜加徙。秀之以为:“律文虽不明部人煞官长之旨,若值赦但止徒,道使与悠悠煞人曾尾异。人敬官长,比之父母,行害之身,虽遇赦,谓宜付尚方,穷其天命,家口令补兵。”从之。

卷六百三十八 刑法部四

律令下

《齐书》曰:初,江左用晋世张杜律二十卷,孔稚删注修改,与竟陵王议务从轻,曰:“仲尼有言,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今之听狱者求所以煞之。与煞不辜,宁煞有罪。则断狱之职,古所难矣。写律上国学,置律助教,依五经例策试,上高弟,便擢用之。”

《北齐书》曰:武成帝河清中,有司奏上《齐律》,其不可为定法者,别制《权令》二卷,与之并行。後平秦王高归彦谋反,须有约罪,律无正条,於是遂有别条《权令》,与律并行。大理明法,上下比附,欲出则附依轻议,欲入则附从重法。奸吏因之,舞文出没。至於後主,权幸用事,有不附之者,阴中以法,纲纪紊乱,卒至於亡。

《三国典略》曰:齐封述,渤海修人,廷尉卿轨之子也。久为法官,明解律令,议断平允,时人称之。

《隋书》曰:李德林,开皇元年敕令与太尉任国公于翼、高等同修律令,事讫,别赐九环金带一,骏马一匹,赏损益之多也。

又曰:刘行本为侍御史,雍州别驾元肇言於上曰:“有一州吏,授人馈钱二百文,依律令合杖一百。然臣下车之始,与其为约,此吏故违,请加徒一年。”行本驳之曰:“律令之行,并发明诏,与民约束。今肇乃敢重其教命,轻忽宪章,欲申乞言之必行,忌朝廷之大信,亏法取罪,非人臣之礼。”上嘉之。

《唐书》曰:高祖入关,除隋苛政,为约法十二条,惟制煞人、劫盗、背军、叛逆,馀并蠲除之。及授禅,又用开皇律令,除其苛细五十三条格,务存宽简,取便於时。仍遣斐寂、殷开山、郎楚之、沈叔安、崔善为之徒撰定律令。太宗即位,命长孙无忌、房玄龄与当朝通议之士更加厘改。戴胄、魏徵又言:“旧律太重。”於是议绞刑之属五十条死断其右趾焉,应死者多蒙全活,得罪者咸称赖之。

又曰:太宗问大理卿刘德威曰:“近来刑网稍密,何也?”对曰:“诚在君上,不由臣下。主好宽则宽,好急则急。律文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则反是,失入则无辜,失出则获大罪。所以吏各自爱,竞执深文,畏罪之所致耳。”太宗然其言。

又曰:神龙元年,赵冬曦上书曰:“臣闻夫今之律者,乃有千馀条。近有隋之奸臣,将弄其法,故着律曰:‘犯罪而律无正条者,应出罪则举重以明轻,应入罪即举轻以明重。’立夫一言,而废其数百条。自是迄今,竟无刊革,遂使死生罔由乎法律,轻重必因乎爱憎。授罪者不知其然,举事者不知其犯。臣恐贾谊见之,必为之恸坎。”

又曰:时所用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攻诸国法着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於盗贼,盗贼须刻捕,故着《囚》、《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多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其加减,是故所着六篇而己,然皆罪名之制也。

《六韬》曰:文王问太公曰:“愿闻治国之所贵。”太公曰:“贵法令必行。法令必行,则治道通;治道通,则民大利;民大利,则君德彰。”文王曰:“法令必行,大利却蜀,奈何?”太公曰:“法令必行则民俗利,民俗利则利天下。是法令必行,大利人也。”又曰:愿闻为国之大失。太公曰:“为国之大失者,为上作事不法,君不觉悟,是大失也。”文王曰:“愿闻不法。”公曰:“不法则令不行,则主威伤;不法法则邪不正,邪不正则祸乱起;不法法则刑妄行,刑妄行则赏无功;不法法则国昏乱;国昏乱则臣为变,君不悟则兵革起,兵革起则失天下。”文王曰:“诫哉!”

《管子》曰:法者,所以兴功惧暴;律者,所以定分止事。

又曰:凡国无法则众不知为,无度则事尾。有法不正,有度不直则僻治,治普打国乱。故曰:正法直度,罪煞不赦,诛戮必信,民畏而惧。武威既明,令不再行。

又曰: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乎令。令重君尊,君尊国安;令轻君卑,君卑国危。故安国存乎尊君,尊君存乎行令,行令存乎严罚。严罚令行,则百吏皆恐。罚不严,令不行,则百吏皆喜。故明君察於治人之本,本莫要乎令。故曰:亏令者死,益令者死,(增益令者煞无赦。)不行令者死。

又曰:凡牧民者,欲民之可御也。欲民之可御,则法不可重也。法者,将立朝廷;将立朝廷,则爵服不可不贵也,爵服不可不贵也。爵服加於不义,则人贱其爵服,民贱其爵服,则人主不尊,人主不尊,则令不行矣。

又曰:法者,法天地之位,象四时之行,所以治天下。四时之行,有寒有暑,圣人法之,故有文有武。天地之位,有前有後,有左有右,圣人法之,以建经纪。春生於左,秋煞於右,夏长於前,冬藏於後。生长之事,文也;收藏之事,武也。是故文事在左,武事在右。圣人法之,以行法令。

又曰: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於国。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授宪於上大夫。

安子曰:君之以尊者令。令不行,是无君也。故明君慎令。

《文子》曰:文子问老子曰:“法安所生?”曰:“法生於义,义生於众,众合乎人心,此治之要也。法非从天生,非从地出,发於人间,反己自正。

《商君书》曰:凡人主,德行非出人也,勇力非过人也。然民虽有圣智,弗敢谋;有勇力,弗敢煞;虽众,弗胜。其制民尾万之数,虽行重赏而民弗敢争,行重罚而民弗敢怨者,法也。

又曰:法令者,民之则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知者不得过,过者不得不及。名分不定而欲天下之治也,是犹欲无饥而去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至东而西行,其不几亦明矣。一兔走而百人逐之,非兔一可以分百也,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在市,盗不敢取,分之定也。今法令不明,其名不定,天下之人得议之也。

《慎子》曰: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君之功莫大使民不争。今立法而行私,是私与法争,其乱甚於无法。立君而尊贤,是与君争,其乱甚於无君。故有道之国,法立则私义不行,君立则贤者不尊。民一於君,事断於法,是国之大道也。

又曰:法虽不善,犹愈於无。投钩分财,投策分马,非以钩策为均也,使得荣者不知所以德,得恶者不知所以怨,乃以塞怨望也。

又曰:尧为匹夫,不能使邻家至;为主则令行禁止。由此观之,贤未足以服不肖,而势位足以屈贤。

《申子》曰:君必有明法正义,若悬权衡以称轻重,所以一群臣也。

又曰:尧之治也,盖明法察令而己。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黄帝之治天下,置法而不变,使民安乐其法也。

又曰:昔七十九代之君,法制不一,号令不同。然而俱王天下,何也?必国富而粟多也。

《韩子》曰:鲁烧积泽,天北风,火南向,恐烧国。哀公自将众趋救火,人尽逐兽,而火不救。乃召仲尼。仲尼下令曰:“不救火而逐兽者,比入禁之罪。”令下未遍,火遂救矣。

又曰: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是以有道之君,贵虚静,重变法也。

又曰:释法术而为治,尧不能正一国,使中主守法术,拙匠执规矩尺寸,则万不失一也。

又曰:董安于为赵上地之守,行石阜山中,见深涧峭如墙,深百仞。因问其乡左右曰:“人尝有之此者乎?”对曰:“无有。”曰:“婴儿痴聋狂乱人尝有入此者乎?”对曰:“无有。”“马羊牛尝有入此乎?”对曰:“无有。”安于喟然叹曰:“吾能治矣。使吾法之无赦,犹入涧之必死也,则民莫知犯,何为不治也?”

又曰:荆庄王有弟门者立法,群臣大夫、诸侯、公子入朝,马蹄践ニ者,廷理斩其,戮其御。於是太子入朝,马蹄践ニ,廷理依法。太子怒,入为王泣曰:“必为诛戮廷理。”王曰:“法者,所以敬宗庙,尊社稷,故臣授命,尊敬社稷者,社稷之臣,焉可诛也?”太子乃还咨避舍,露宿三日,北面再拜请罪。

又曰:夫人臣之侵其主也,如地形焉,即渐以往,使人主失端,东西易面而不自知。故先王立教,司南以端朝夕,明王使其群臣,不游意於法之外,不为惠於法之内。虎所以能服狗者,爪牙也;使虎释其爪牙,使狗用之,则虎反服於狗矣。人主者,以形德制臣也,今君释其刑德而臣用之,则君反制於臣矣。

又曰:奔车之上无仲尼,覆舟之下无伯夷。故号令者,国之舟车也。安则智廉生,危则鄙争起。

又曰:越王问於大夫种曰:“吾欲伐吴,可乎?”对曰:“可。以吾赏厚而信,罚严而必。君必欲知之,何不试焚?”於是遂焚宫室,民莫救火。乃下令曰:“民之救火而死者,比死敌者之赏;胜火而死者,比胜敌之赏;不救火者,比降北之罪。”民之涂其体、被濡衣赴火者左三千人,右三千人,抬知必胜之势也。

又曰:吴起为魏武侯西河之守,秦有小亭临境,起欲攻之。乃倚一车辕於北门之外,而令曰:“有能徙北南门之外,赐之上田上宅。”民莫之徙也。及有徙之者,遂赐之如令。俄又置一石赤黍东门之外,而令之曰:“有能徙之於西门之外者,赐之如初。”民则争徙之。乃下令大夫曰:“攻亭有能先登者,仕之国大夫,赐之上田宅。”民争上。於是攻亭,一朝而拔之。

阮子曰:渔人张网於渊,以制吞舟之鱼;明主张法於天,以制强良之人。立法以堤民,百姓不能干;立防以堤水,江河不能犯。

《傅子》曰:律是咎繇遗训,汉命萧何广之。

又曰:天为有形之主,君为有国之主。天以春生,犹君之有仁令也;天以秋煞,犹君之有威令也。故仁令之发,天下乐之;威令之发,天下畏之。乐之故乐从其令,畏之故不敢违其令。若宽令发而人不乐,尾称仁矣;威令发而下不畏,尾言威矣。无仁可乐,无威可畏,而能保国致治者,未之有也。

《会稽典录》曰:董昆字文通,馀姚人也。少游学,师事颍川荀季卿,授《春秋》,治律令,明达法理。又才能拨烦,县长潘松署功曹史。刺史卢孟行部,垂念冤结,松以孟明察於法令,转署昆为狱史。孟到,昆断正刑法,甚得其平。孟问昆:“本学律令,所师为谁?”昆对:“事荀季卿。”孟曰:“史与刺史同师。”孟又问昆从何职为狱吏,松具以实对。孟叹曰:“刺史学律,犹不及昆。”召之,署文学。

杜预《律序》曰: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张斐《律序》曰:张汤制《越官律》,赵禹作《朝会正见律》。

《盐铁论》曰:夫善言天者合之於人,善言古者考之於今。二尺四寸之律,古今一也。

又曰:昔秦法繁於秋荼,而网密於凝脂,然而上下相趋,奸伪萌生。

崔实《政论》曰:君以审令为明,臣以奉令为忠。故背制而行赏谓之作福,背令而行罪谓之作威。作威则人畏之,作福则人归之。夫威福者,人主之神器也,譬之操莫耶矣,执其柄则人莫敢抗,失其柄则还见害也。

《风俗通》曰:《皋陶谟》,虞始造律,萧何成以《九章》,此关诸百王不易之道也。夫吏者,治也。当先自正,然後正人。故承宪履绳,动不失律令也。

科(附)

《後汉书》曰:章帝时,陈宠代郭躬为廷尉,帝纳宠言,制除钻,(琴严切。)钻诸惨酷之科。

又曰:明帝永平十二年诏曰:“车服制度,恣极耳目;田荒不耕,游食者众。有司其中明科禁,宜於今者宣下郡国。”

《魏志》曰:曹仁少时,不修行检。及长为将,严邪正,奉法令,常置科於左右,案以从事。

《宋书》曰:顾深之子宝先,大明中为尚书水部郎。先,深之为左丞荀万秋所劾,及宝先为郎,万秋犹在职,自陈不拜。世祖诏曰:“宪司之职,理有厘正,而顷刻无轻重,辄致私绝,此风难长,主者可严为其科。”

刘劭《律略》曰:删旧科,彩汉律为魏律,悬之象魏。扬雄剧秦美新曰:金科玉条。(科条谓所施法律。金玉,珍之也。)

《说文》曰:科,程也;程,品也。十为程,十程为寸。

卷六百三十九 刑法部五

听讼

《易□讼卦》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又《丰卦》曰:雷电皆至丰,君子以折狱致刑。

《诗》曰:蔽芾甘棠,勿剪勿伐,召伯所茇。(笺云:茇,草舍也。夫召伯听男女之讼,不重烦劳百姓,止舍于棠之下而听断焉。)

又曰:《行露》,召伯听讼也。

《周礼》曰: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於朝,然後听之。(讼,谓以财货相告者。造,至也。使讼者两至,既两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则是自服不直者也。必入矢者,取其直也。诗云:“其直如矢。”束矢,其百个与?)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於朝,然後听之。(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剂,今券书也。使狱者各赍券书,既两券书及使人钧金,又三日,乃治之重刑也。不券书,不入金,则是自服不直者也。夫入金者,取其坚也。)以嘉石平罢民,(嘉石,文石也,树之外朝门左。平,成也,成使善也。)以肺石达穷民。(肺石,赤石也。穷民,天之穷而无告也。)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於上而其长弗达者,立於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於上而罪其长。

又曰: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邦典,六典也。)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法断之;(邦法,八法也。)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纷之。(邦成,谓若今时史事之比也。)

又曰: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於旬,乃弊之。读书则用法。(附犹着也。讯,言也。用情理言之,冀有可以出之者,十日乃断之。)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毛然。)

又曰:掌都家,听其狱讼之辞,辩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月而上狱讼於国。司寇听其成於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成,平也。)狱讼成,士师授中,书其刑煞之成与其听狱讼者。

又曰: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讯,言也。)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不识谓愚,民无所识,则宥之过失,若今时律过失煞人,不坐死也。玄谓识当也,若今仇雠当报甲,见乙识以为甲而煞之者。过失,若举刃欲斫伐而误中人者。遗忘,若间帷薄忌有宰缮者而以兵矢投射也。)

《礼》曰:分争辩讼,非礼不决。

又曰: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司寇,秋官卿,掌刑者。辟,罪也。)必三刺(以求民情,断其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有旨,无简不听,(简,诚也。有其意无其诚者不论以为罪。)附从轻,(附,施刑也。

同部

其它

八面锋
钦定四库全书 子部十一 八面锋目録 类书类 卷一 至言若迂有益于国 兴大利者不计小害 隂去其则怨不生 工于所察遗于所玩 示人以法不若以意 法令之行当自近始 大体立则不恤小 卷二 以势处事以术辅势 不以小利伤国大体 使人之畏不若使愧 为治勿使人窥其迹 处利害外则所言公 卷三 兼才则随所遇而能 不习不能不乆不精 法以治民不贵乎扰 令有不便则亦可收 将有所夺必有所予 用法公平则人无怨 法举其畧吏制其详 卷四 天下之名生于不足 爱民当思所以防民 法不虑其终者必壊 人主好要则百事详 不为而后可以有为 卷五 用人之法当察其内 绳下严则人不敢尽 小有所屈大有所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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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子部十一 白孔六帖 类书类 提要 【臣】等谨案白孔六帖一百卷文献通考载六帖三十卷唐白居易撰后六帖三十卷宋知抚州孔撰合两书计之总为六十卷此本编两书为一书不知何人之所合又作一百卷亦不知何人之所分考胡仔苕溪渔隠丛话称六帖新书出于东鲁兵燹之后南北隔絶其本不传于江左使学者弗获增益闻见则南渡之初尚无传本王应麟玉海始称孔亦有六帖今合为一书则并于南宋之末矣黄朝英靖康缃素杂记载白氏六帖有元祐五年博平王安世序此本佚之卷首所冠韩驹序则専为孔传续书作者也杨亿谈苑曰白居易作六帖以陶家缾数十各题门目作七层架列斋中命诸生采集其事类投缾中倒取抄録成书故所记时代多无次序
稗编
钦定四库全书 子部十一 荆川稗编 类书类 提要 【臣】等谨案荆川稗编一百二十卷明唐顺之编顺之有广右战功録已着録是编义例畧仿章如愚山堂考索荟萃羣言区分类聚其大旨欲使万事万物毕贯通于一书故钜细兼陈门目浩博始之以六经终之以六官六经所不能尽则条次以九流诸家之学术凡为类二十有七六官所不能尽则赅括以厯代之史傅凡为类二十有五其门人左烝先为之考校付梓烝没而书多残阙茅一相复加厘正刋行所引书名人名原本错互不合者一相亦为订正然卷帙既繁检校难徧抵牾舛驳尚徃徃而有如程大昌诗议在所撰考古编中而乃以为出自新安文献志正谏本説苑篇名而标之为论林泉髙致集所载荆浩山水赋李成山水诀乃其人所自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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