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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 · 礼经

仪礼注疏

82 万字 · 约 39 小时 15 分钟 · 80 /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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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其命数,王之革路绦缨。圉人,养马者。在左右曰夹。既奠乃荐马者,为其践污庙中也。凡入门,参分庭一在南。)

[疏]“荐马”至“牵之”。

○注“驾车”至“在南”。

○释曰:荐马并荐缨者,缨为马设,故与马同时荐之。案下记云“荐乘车”,又云“缨辔贝勒,县于衡”,又云“道车载朝服,槁车载蓑笠”,注云:“道车、槁车之缨辔及勒亦县于衡也。”若然,荐车之时,缨县于衡,此荐马得有缨者,以荐车时县于衡,至此荐马时又取而用之,故两见之也。云“驾车之马”者,即上文荐车之马也。云“每车二匹”者,下经云“公赠两马”,注云:“两马,士制也。”故知此车有三乘,马则六匹矣。云“缨,今马鞅也”者,古者谓之缨,汉时谓之鞅,故举汉法为况也。云“诸侯之臣,饰缨以三色而三成”者,以此下士荐马缨三就,则不依命数,则大夫亦同三色,知者,案《巾车》上公缨九就,侯伯缨七就,子男缨五就,诸侯之臣不得与子男同五就,故知与士同三就。此三色,则如《聘礼》记三色,朱、白、苍也。云“此三色者盖绦丝也”者,谓以丝为绦,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云“其著之如然”者,郑注《巾车》云:“玉路之樊及缨皆以五采饰之,十二就。”其下金路九就,象路七就,注皆云“五色饰之”。此则三采丝为绦饰之,但著之则同,故云其著之如然也。云“天子之臣如其命数”者,案《典命》云: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出封皆加一等。命数虽卑於诸侯,以王人虽微,犹序诸侯之上,故得与同依命数。就依命数,其色则无过五采,以其金路以下与诸侯,其饰与王同。诸侯之臣既同三色,明天子大夫以上,亦五采,与诸侯同。但天子之士,三命以下不得依命,少於诸侯之臣当同色,与诸侯之臣同矣。若然,公之孤四命,以降於天子,大夫宜与三卿同三色也。云“王之革路绦缨”者,至革路、木路不用而用绦丝为缨,与此缨三色者同,故引为证也。云“圉人,养马者”,案《周礼校人职》云:“乘马一师四圉。”是圉人以养马,以其养马,故使之荐也。云“在左右曰夹”者,以车三乘马则六匹,每马二人交辔牵之,故云在左右曰夹。云“既奠乃荐者,为其践污庙中”者,车马相将之物,前荐车在奠上,今此荐马在奠後者,欲其既荐即出,恐践污庙中,故後荐之也。云“凡入门,参分庭一在南”者,大敛陈事在庭,分为三分,一分在北,则继堂而言;一分在南,则继门而言。此既继门,故云三分庭一在南。又不言门左门右,则当门之北矣。

御者执策立于马後。哭,成踊,右还,出。(主人於是乃哭踊者,荐车之礼,成於荐马。)

[疏]“御者”至“还出”。

○注“主人”至“荐马”。

○释曰:云“主人於是乃哭踊者,荐车之礼成於荐马”者,以其车得马而成,故前荐车时,主人不哭踊,至荐马乃哭,是由车成於荐马故也。主人哭踊讫,马则右还,而出右者,亦取便故也。

宾出,主人送于门外。

有司请祖期。(亦因在外位请之,当以告宾,每事毕辄出。将行而饮酒曰祖。祖,始也。)

[疏]“宾出”至“祖期”。

○注“亦因”至“始也”。

○释曰:自此尽“属引”,论祖时饰柩车之事。此宾即上来吊主人启殡者,朝庙事毕而出,主人送之。云“亦因在外位请之”者,上既夕哭讫,因外位请启期,故云“亦”也。此经不言告宾,知告宾者,若不告宾,时至则设,何须请期?故知拟告宾,故云“当以告宾”也。云“每事毕辄出”者,有司请期之礼,每事皆待事毕,因主人出在外位,乃请之。言每事者,篇首云“请期”,此云“请祖期”,下文“请葬期”,皆因出在外请之,故云每事也。云“将行而饮酒曰祖,祖始也”者,案《诗》有“韩侯出祖,出宿于屠。显父饯之,清酒百壶”,又云“出宿于,饮饯于祢”,皆是将行饮酒曰祖。此死者将行亦曰祖,为始行,故曰祖也。

曰:“日侧。”(侧,失也,谓将过中之时。)

[疏]“曰日侧”。

○注“侧失”至“之时”。

○释曰:此主人辞。以上文有司请主人祖期,主人答之曰“日侧”者,昃是傍侧,亦为特义转为昃者,取差跌之义,故从昃也。云“过中之时”者,则《尚书无逸》云文王“至于日中昃”,昃即侧也。

主人入,袒。乃载,踊无。卒束,袭。(袒,为载变也。乃举柩下而载之。束,束棺於柩车。宾出,遂匠纳车于阶,谓此车。)

[疏]“主人”至“束袭”。

○注“袒为”至“此车”。

○释曰:云“袒为载变也”者,将载,主人先袒,乃载,故云为载变也。云“乃举柩下而载之”者,犹却也。乡柩在堂北首,今下以足乡前,下堂载於车,故谓之为却也。云“束,束棺於柩车”者,案《礼记丧大记》云:“君盖用漆,三衽三束。”《檀弓》曰:“棺束缩二横三。”彼是棺束,此经先云载下,乃云卒束,则束非棺束,是载柩讫乃以物束棺,使与柩车相持不动也。云“宾出,遂匠纳车于阶,谓此车”者,案下记云:“既正柩,宾出,遂匠纳车于阶。”此经不辨纳车时节,故郑明之。

降奠,当前束。(下迁祖之奠也。当前束,犹当尸禺也。亦在柩车西,束有前後也。)

[疏]“降奠当前束”。

○注“下迁”至“後也”。

○释曰:束卒乃云“降奠”,则未束以前,其奠使人执之,待束讫,乃降奠之,当束也。云“当前束,犹当尸禺也”者,下记云:“即床而奠,当禺。”彼在尸东,此在柩车西,当前束亦当禺,故取当禺而言也。云“束有前後也”者,以经既言前束,则有後束可知,故云有前後也。

商祝饰柩,一池,纽前後缁,齐三采,无贝。(饰柩,为设墙柳也。巾奠乃墙,谓此也。墙有布帷,柳有布荒。池者,象宫室之承ニ,以竹为之,状如小车グ,衣以青布。一池县於柳前。士不揄绞。纽,所以联帷荒,前赤後黑,因以为饰。左右面各有前後,齐居柳之中央,若今小车盖上蕤矣。以三采缯为之,上朱,中白,下苍。著以絮,元士以上有贝。)

[疏]“商祝”至“无贝”。

○注“饰柩”至“有贝”。

○释曰:此并饰车之事。其柩车即《周礼》蜃车也。四轮迫地,其亦一,状如长床,两畔竖令子,以帷绕之,上以荒一池县於前面荒之爪端,荒上於中央加齐。云“饰柩,为设墙柳也”者,即加帷荒是也。云“巾奠乃墙”,下记文,郑引之者,以此经直云饰柩,不言设墙时节,故记人辨之,以巾覆奠乃墙,谓此饰柩者也。云“墙有布帷,柳有布荒”者,案《丧大记》云饰棺,君龙帷,黼荒;大夫画帷,画荒;士布帷,布荒。郑注云:“布帷布荒者,白布也,君大夫加文章焉。”此注墙、柳别。案《丧大记》注又云:“在旁曰帷,在上曰荒,皆所以衣柳也。”则帷荒总名为柳者。案《缝人》云“衣た柳之材”,郑注:“必先缠衣其木,乃以张饰也。柳之言聚,诸饰之所聚。”若然,对则帷为墙,象宫室有墙壁,荒为柳,以其荒有黼黻,及齐三采诸色所聚,故得柳名。总而言之,皆得为墙巾,奠乃墙,及《檀弓》云:“周人墙置た。”皆墙中兼有柳,《缝人》“衣た柳之材”,柳中兼墙矣。郑注《丧大记》云:“荒,蒙也。”取蒙覆之义。云“池者,象宫室之承ニ,以竹为之”者,生人宫室,以木为承ニ,仰之以承ニ水。死者无水可承,故用竹而覆之,直取象平生有而已。云“状如小车グ衣以青布”者,此郑依汉礼而言。云“一池县於柳前”者,案《丧大记》君三池,大夫二池,士一池。君三池,三面而有;大夫二池,县於两相;士一池,县於柳前面而已。云“士不プ绞”者,案《杂记》云:“大夫不プ绞,属於池下。”プ者,依《尔雅释鸟》云:“江、淮而南,青质,五采皆备成章曰鹞。”绞者,仓黄之色。则人君於仓黄色缯上,又画鹞雉之形,县於池下。大夫则阙之,故云大夫则不プ绞,属於池下。池下プ绞一名振容,故《丧大记》云“大夫不振容”。振容者,车行振动,以为容仪。但大夫不振容,池下仍有铜鱼县之,士不但不プ绞,又无铜鱼,故《丧大记》大夫有鱼跃拂池,士则无。郑注云:“士则去鱼。”云“左右面各有前後”者,柩车左右以有帷,分两相各为前後,故云“前後缁”。云“齐居柳之中央”者,虽无正文,以其言齐,若人之齐,亦居身之中央也。云“若今小车盖上蕤矣”者,汉时小车盖上有蕤,在盖之中央,故举以为说。云“以三采缯为之,上朱中白下仓”者,案《聘礼》记云三采:朱、白、仓。彼据缫藉用三采,先朱,次白,下仓。此为齐用三采,亦当然,故取以为义也。云“著以絮”者,既云齐当人所睹见,故知以絮著之使高。知“元士以上有贝”者,案《丧大记》云君齐五采五贝,大夫齐三采三贝,士齐三采一贝。郑注云:“齐象车盖,蕤缝,合杂采为之,形如瓜分,然缀贝落其上及旁。”见彼士为天子元士,元士已上皆有贝也。此诸侯之士,故云无贝也。

设披。(披辂柳棺上,贯结於戴,人居旁牵之,以备倾亏。《丧大记》曰:“士戴前後缁,二披,用。”今文披皆为藩。)

[疏]“设披”。

○注“披辂”至“为藩”。

○释曰:云“披辂柳棺上,贯结於戴”者,案《丧大记》注云:“戴之言值也,所以连系棺束与柳材,使相值,因而结前後披也。”此注云披柳棺上贯结於戴,以此而言,则戴两头皆结于柳材,又以披在棺上辂过,然後贯穿戴之,连系棺束者,乃结于戴,馀披出之於外,使人持之。一畔有二,为前後披,故下记云“执披者旁四人”,注云“前後左右各二人”是也。人君则三披,各三人,持之备倾亏也。引《丧大记》者,证披连戴而施之也。云“二披用”者,与戴所用异。大夫与人君则戴与披用物同,故《丧大记》云“君戴六,披六”,“大夫戴前後玄,披亦如之”,是其用物同也。云“今文披皆为藩”者,言皆者,此文披及下文商祝御柩执披,并下记“执披者”三字皆为藩,今不从之也。

属引。(属犹著也。引,所以引柩车,在轴盾曰绋。古者人引柩。《春秋传》曰:坐引而哭之三。)

[疏]“属引”。

○注“属犹”至“之三”。

○释曰:“引”谓绋绳属著於柩车。云“在轴盾曰绋”者,士朝庙时用轴,大夫已上用盾,故并言之。言绋见绳体,言引见用力。故郑注《周礼》亦云:“在车曰绋,行道曰引。”云“古者人引柩”者,《杂记》乘人专道而行,又云诸侯五百,大夫三百,皆是引人也。言古者人引,对汉以来不使人引也。引《春秋》者,案定公九年《左氏传》云:齐侯伐晋夷仪,敝无存,死之,齐侯与之犀轩,而先归之,坐引者,以师哭之,亲推之三。注云:“坐而饮食之。”此郑略引之,云“坐引”者,亦谓饮食之。而哭之,亦以师哭之三者,亦谓公亲推之三也。引之者,证古者人引也。

陈明器於乘车之西。(明器,藏器也。《檀弓》曰:“其曰明器,神明之也。”言神明者,异於生器。“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斫,琴瑟张而不平,竽笙备而不和,有锺磬而无笋ね”。陈器於乘车之西,则重北也。)

[疏]“陈明”至“之西”。

○注“明器”至“北也”。

○释曰:云“明器,藏器也”者,自筲以下,皆是藏器。故下云“器西南上纟青”,又云“茵”,注云:“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也。”则自包筲以下,总曰藏器,以其俱入广也。引《檀弓》者,案彼注:“成犹善也。竹不可善用,谓笾无,味当作氵未,氵未,也。”又云“琴瑟张而不平,竽笙备而不和”,注云:“无宫商之调。”又云“有锺磬而无иね”,注云:“不县之也。横曰и,植曰ね。”云“陈器乘车之西,则重北”者,无正文,上荐车云“直东荣”,继庙屋而言,上注云“中庭”,不得云近北,明车近不在重。今东陈於乘车之西,明重北可知。

折,横覆之。(折犹庋也。方凿连木为之。盖如床,而缩者三,横者五,无箦。窆事毕,加之广上,以承抗席。横陈之者,为苞筲以下纟争於其北,便也。覆之,见善面也。)

[疏]“折横覆之”。

○注“折犹”至“面也”。

○释曰:云“折,横覆之”者,郑云“盖如床”,则加於广上时,南北长,东西短。今经云“横”,明知其长者东西陈之。言“覆”者,谓善面则折,加於广时,拟乡上看之为面,故善者乡下。今陈之取乡下看之,故反覆善面乡上也。云“折犹庋也”者,以其窆毕加之於广上,所以承抗席。若庋藏物然,故云折犹庋也。云“方凿连木为之,盖如床,而缩者三,横者五,无箦”者,此无正文,以经云横覆之,明有纵对之,既为纵横,即知有长短广狭,以承抗席,故为如床解之。又知缩者三横者五,亦约茵与抗木,但於广口承抗席,宜大於茵与抗木,故知缩三横五也。知无箦者,以其缩三横五以当箦处,故无箦也。知“窆事毕,加之广上,以承抗席”者,下葬时窆事毕,云“加折却之,加抗席覆之”,是折窆事毕,加之广上承抗席者也。云“横陈之者,为苞筲以下纟争于其北,便也”者,郑解折不缩者,南北顺陈,而横陈之意,为折横陈则东西广,是以苞筲陈之於北便也。

抗木,横三缩二。(抗,御也。所以御止土者。其横与缩,各足掩广。)

[疏]“抗木横三缩二”。

○注“抗御”至“掩广”。

○释曰:云“所以御止土”者,以其在抗席之上,故知以御土也。“其横与缩各足掩”者,以其广口大小虽无文,但明器之等,皆由羡道入,诸侯已上又有盾车,亦由羡道入,广口唯以下棺,则广口大小容棺而已。今抗木亦足掩广口也。

加抗席,三。(席,所以御尘。)

[疏]“加抗席三”。

○注“席所以御尘”。

○释曰:既陈抗木於折北,又加此抗席三领於抗木之上,知抗木不在折上者,以抗木直言横三缩二,不言加,明别陈於折北抗木之下。而此云加,加於抗木之上不知,抗席之下,而云加茵,明又加於抗席之上。此三者,以後陈者先用,故先陈抗木於下,次陈抗席,而後陈茵,先用取後陈於上者,便故也。是以下文及葬时,茵先入广,窆事讫,加折广上,则先用抗席,後用抗木,是其次也。若然,折於抗席前用而不加於抗席之上者,以长大,故别陈於南,用之仍在茵後。其茵用之在明器前,入而陈之於明器上者,以其同葬具,故与抗木同陈於上也。但抗席、茵相重陈者,以其入广时相当,又皆是纵横重累之物,故重加陈之也。云“席所以御尘”者,上云抗木所以御土,此抗席云御尘者,以此二者但广口以承土承尘,但抗木在上,故云御尘,抗席在下,隔抗木,虑有尘乡下,故云御尘,是以释之有异也。

加茵,用疏布,缁翦,有幅,亦缩二横三。(茵,所以藉棺者。翦,浅也。幅,缘之。亦者,亦抗木也。及其用之,木三在上,茵二在下,象天三合地二,人藏其中焉。今文翦作浅。)

[疏]“加茵”至“横三”。

○注“茵所”至“作浅”。

○释曰:云“加茵”者,谓以茵加於抗席之上,此说陈器之时。云“用疏布”者,谓用大功疏粗之布。云“缁翦”者,缁则七入黑汁为缁,翦,浅也,谓染为浅缁之色,言有幅者。案下记云:“茵著用荼,实绥泽焉。”此郑注云“有幅,缘之”者,则用一幅布为之,缝合两边幅为{代巾},不去边幅,用之以盛著也,故云有幅也。云“茵所以藉棺”者,下葬时茵先属引,乃窆,则茵与棺为藉,故先入在棺之下也。郑云“幅,缘之”者,盖缝合既讫,乃更以物缘此两边幅缝合之处,使之牢固不坼坏,因为饰也。云“亦者,亦抗木也”者,抗木云缩二横三,此亦缩二横三,故知亦者,亦抗木也。云“及其用之,木三在上,茵二在下”者,上抗木先云横三,後云缩二,此茵先云缩二,後云横三,并据此陈列之时,郑据入广而言,故云其用之也,木三在上茵二在下,各举一边而言,其实皆有二三。云“象天三合地二”者,浑天言之,则地之上下、内外、周匝皆有天。若然,云木二则在下,及其用之,则茵三在下,茵二在上,以此而言,木与茵皆有天三合地二也。云“人藏其中焉”者,亦谓浑天而言,上下俱有天地,人尸柩藏其中,故《说卦》云“参天两地”,又云“立天之道”,“立地之道”,“立人之道”,为三材也。

器,西南上,纟青。(器,目言之也。陈明器,以西行南端为上。纟青,屈也,不容,则屈而反之。)

[疏]“器西南上纟青”。

○注“器目”至“反之”。

○释曰:云“器,目言之也”者,器与下为目,即下文苞以下是也。

茵。(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也。)

[疏]“茵”。

○注“茵在”至“北也”。

○释曰:茵非明器而言之者,陈器从此茵乡北为次第,故言之,故郑云“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是也。

苞二。(所以裹奠羊豕之肉。)

[疏]“苞二”。

○注“所以”至“之肉”。

○释曰:下文既设遣奠,而云“苞牲取下体”,故知苞二所以裹奠羊豕之肉也。

筲三,黍、稷、麦。(筲,畚种类也。其容盖与簋同一觳也。)

[疏]“筲三黍稷麦”。

○注“筲畚”至“觳也”。

○释曰:案下记云“菅筲三”,则筲以菅草为之。筲三各盛一种,黍、稷、麦也。云“筲,畚种类也”者,旧说云畚器所以盛种,此筲与畚盛种同类,故举以为况也。云“其容盖与簋同一觳也”者,案《考工记》“<方瓦>人为簋,实一觳”,又云“豆实三而成觳”。案昭三年晏子云:“四升曰豆”,豆实三而成觳,则觳受升二升。此筲与簋同盛黍稷,知受一觳升二升,约同之,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也。

瓮三,醯、醢、屑,幂用疏布。(瓮,瓦器,其容亦盖一觳。屑,姜桂之屑也。《内则》曰:“屑桂与姜。”幂,覆也。今文幂皆作密。)

[疏]“瓮三”至“疏布”。

○注“瓮瓦”至“作密”。

○释曰:云“瓮,瓦器”者,以瓮与С等字从缶瓦,故知是瓦器。云“其容亦盖一觳”者,《聘礼》记“致饔饩”云瓮斗二升,则此瓮约同之,故云“盖”以疑之也。知屑是姜桂者,以其与《内则》“屑桂与姜”同云屑,故引《内则》为证也。

С二,醴、酒,幂用功布。(С亦瓦器也。古文С皆作庑。)

[疏]“С二”至“功布”。

○注“С亦”至“作庑”。

○释曰:谓二者,所盛须继瓮三而陈之,言亦瓦器,亦上瓮三也。

皆木桁,久之。(桁,所以苞屑瓮С也。久,当为灸。灸谓以盖案塞其口。每器异桁。)

[疏]“皆木桁久之”。

○注“桁所”至“异桁”。

○释曰:云“皆木桁,久之”者,则自苞屑以下,皆塞之置於木桁也。若然,既皆久塞,而瓮С独云幂者,以其苞筲之等燥物,宜苞塞之而无幂。瓮С湿物,非直久塞其口,又加幂覆之。云“久当为灸,灸谓以盖案塞其口”者,此亦如上设重鬲,亦与之同,故读从灸也。云“每器异桁”者,以其言皆木桁,故知每器别桁也。

用器,弓矢、耒耜、两敦、两于、、。实于中,南流。(此皆常用之器也。于,盛汤浆。,盥器也。流,口也。今文于为牟。)

[疏]“用器”至“南流”。

○注“此皆”至“为牟”。

○释曰:谓常用之器,弓矢,兵器;耒耜,农器;敦于,食器;,洗浴之器,皆象生时而藏之也。

无祭器,(士礼略也。大夫以上兼用鬼器、人器也。)

[疏]“无祭器”。

○注“士礼”至“器也”。

○释曰:知“大夫以上兼用鬼器人器也”者,案《檀弓》云:“宋襄公葬其夫人,醯醢百瓮。曾子曰:既曰明器矣,而又实之。”注云:“言名之为明器,而与祭器皆实之,是乱鬼器与人器。”以此而言,则明器,鬼器也;祭器,人器也。士礼略,无祭器,空有明器而实之。大夫以上,尊者备,故两有。若两有,则实祭器,不实明器。宋襄公既两有,而并实之,故曾子非之。

有燕乐器可也。(与宾客燕饮用乐之器也。)

[疏]“有燕乐器可也”。

○注“与宾”至“器也”。

○释曰:言“可”者,许其得用,故云“可也”。云“与宾客燕饮用乐之器也”者,则升歌有琴瑟,庭中有特县,县磬也。

役器,甲、胄、干、笮。(此皆师役之器。甲,铠。胄,兜鍪。干,。笮,矢ゅ。)

[疏]“役器甲胄干笮”。

○注“此皆”至“矢ゅ”。

○释曰:此役器中有干笮,无弓矢,示不用,故不具。上用器是常用之器,故具陈之也。云“甲,铠。胄,兜鍪”者,古者用皮,故名甲胄,後代用金,故名铠,兜鍪随世为名故也。但上下役用之器,皆粗沽为之,故下记云:“弓矢之新沽功。”注云:“设之宜新,沾示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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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经部四 辨定祭礼通俗谱 礼类六【杂礼书之属】提要 【臣】等谨按辨定祭礼通俗谱五卷 国朝毛竒龄撰竒龄有仲氏易已着録是编一名二重礼谱盖欲成丧祭二礼嗣以丧礼别有吾说编因惟存祭礼其说取古礼而酌以今制故以通俗为名凡分七门一曰祭所二曰所祭者三曰主祭之人四曰祭之时五曰祭仪六曰祭器七曰祭物末附外神其中各条虽间与朱子家礼为难不出竒龄平日嚣争之习然考朱子年谱家礼成于乾道六年庚寅朱子时四十一歳其稿旋为人窃去越三十年朱子没后始复有传本行世儒者或以为疑黄榦为朱子弟子之冠亦云为未暇更定之本则家礼之出自朱子手定与否尚无显证即真获朱子已失之稿而草创初成亦恐尚非定本以王懋竑
表记集传
钦定四库全书 经部四 表记集传 礼类三【礼记之属】 提要 【臣】等谨案表记集传二卷明黄道周撰道周有三易洞玑别著录是书亦在经筵日纂辑进呈其自序以为古者窥测天地日月皆先立表为表记之所由名夫古者制字表里皆从衣谓衣之着于外者人之言行犹衣之章身郑康成云以其记君子之徳见于仪表者是为本义必取义于八尺之表测土深正日景以御远近髙深反属濶远又表记一篇古注约分九节正义曰称子言之凡有八所皇氏云皆是发端起义记者详之故称子言之若于子言之下更广开其事或曲説其理则直称子曰今检上文体例或如皇氏之言今依用之故于诸节脉络相承处必详记之如云此经又广明恭敬之事又云此一节总明仁义之事又云自此以下至
补飨礼
钦定四库全书 经部四 补飨礼 礼类二【仪礼之属】提要 【臣】等谨案补飨礼一卷 国朝诸锦辑锦字襄七号草庐秀水人雍正甲辰进士改庶吉士散馆授知县乾隆丙辰 召试博学鸿词授翰林院编修官至左春坊左赞善锦以仪礼十七篇有燕礼有公食大夫礼而独无飨礼然其见于周官春秋传戴记者犹可得而考见元吴澄作纂言及考注尝有补经八篇补传十五篇独于飨礼之文未有特着葢縁第八第十聘觐篇中俱兼及飨食谓其可以相通而略之殊不知飨之为礼也大非一聘所能该有祭帝祫祭之大飨复有天子享元侯两君相见及凡享宾客之不同使不自为一篇则虽诸书可考亦无自而察其全因据周官賔客之礼聨事而比次之并取左传戴记中相发明者条注于其下为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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