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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别史

江苏省通志稿大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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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也。且营田招抚事宜,诏书具在,容臣等承制申饬之。”上以为然。因切责廷等,令其督率所属,相与实心经理,毋容旷职亏赋,渎扰朝廷。

十月癸酉,以海寇不靖,免淮、扬二府及通州、海门、如皋、宝应等州、县正官入觐。丙申,以淮安府马户逃亡,诏再蠲马赋三年。

十一月壬寅,升浙江左布政使刘望之为应天府府尹。

十二月丁丑,是岁,恤刑官所谳矜疑重囚,南直隶江北五十七人,诏减死戍边。甲申,右给事中杨霆,劾论巡抚应天都御史周如斗科取罚赎及纵弟受属官贿诸不职。下吏部,复言:“如斗昔按苏、松,名称籍甚。今偶罹訾议,非其志节殊也。盖昔当蠲赋之时,而今有督粮之责。安静则颂声易兴,严急则怨交作,所处之势使然耳。况科罚受贿皆风闻,无实证,不当遽议罢斥。”得旨:“令如斗视事如故。”

四十四年正月丙辰,巡按直隶御史温如璋条上备倭方略:“一、修城堡以防要害。苏、松滨海,倭夷出没,宜于川沙、吴淞之间,修复早寨旧城,以防嘉定、上海;刘家河港口更建小堡一所,七浦、白茆等处设水船旱栅,以防太仓诸泾。一、裁武冗以专职守。苏、松参将,宜复驻金山,团练诸军,守苏、松二府。其柘林把总,改驻崇明,统兵防守。金山游击,似为冗员,宜革;一、联修御以固防守。浙、直接境,不得互相推诿。宜将会哨兵船,通令督府,置立哨簿,委官稽查。在狼山、福山者远哨于崇明,而专守三沙一带;在松江、嘉兴者,远探于外洋,而会守独山一带。如江北船不至三沙,浙直兵船不会独山,皆以守备不设论罪。”疏下兵部,复如其议。惟裁武冗一事,仍行抚臣再议以闻。报可。

二月丁丑,巡按直隶御史温如璋条陈议处江南兵食三事:“一、品官优免太滥,诡寄日滋,今不必另定限制,惟仿十段锦册之法行之。其法算该力差、银差之数,总计十甲之田,派为定则。如一甲之田有余,则留以为二甲之用,不足则提二甲补之。剂量适均,轻重合一。乡宦免田,十年之内,止免一年。一年之内,止于本户。其余子户不许一概混滥;一、苏、松比年军兴之际,调兵增饷至四十三万。近岁海警稍息,节经议减,尚岁征银二十九万两有奇,民力不支。宜令抚、按官酌议汰减;一、苏、松、常、镇自嘉靖十六年以后,加派各项钱粮至四十七万八千余两,而工部料银不在此数。乞裁革,以复旧额。”事下户部言:“本部会派钱粮,俱照旧额,未有丝毫加增,独黄蜡、果品之数,加派四府,不过六千九百余两。今如璋所奏,乃至四十七万,不啻百倍,中间必有虚捏诡派等情。宜行抚按逐项查明,并将各处实征钱粮文册,不拘本部、工部及本处抚院所派,通行造册送部,以凭稽考,余如所议。”报可。

三月己酉,减海门县主簿一员、儒学训导一员,高邮州儒学训导一员。

四月丙子,裁革直隶华亭县添设主簿一员,江阴县巡捕县丞一员。庚辰,盗劫镇江府金坛县库及乡官曹大章家,杀伤二十余人。巡按御史温如璋以闻。因参同知卢江并知县陈颐等及兵备副使耿随卿等失事罪。诏停随卿俸一月,卢江等下巡按御史逮治。甲申,倭寇犯通州吕四场等处,官军御之。贼败遁,转掠至江南三沙。副总兵郭成等即舟师迎击之于海中,沉其舟,斩首百十三级。

五月丁酉,升总督仓场、户部左侍郎马森为都察院右都御史、总督漕运、巡抚凤阳。丙辰,右佥都御史孙慎为右副都御史、总理河道。庚申,升太仆寺卿王鹤为应天府府尹。

六月戊寅,升吏部左侍郎朱衡为南京刑部尚书;原任南京太仆寺少卿洪朝选为南京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提督操江。

七月癸卯,河决沛县等处,运道淤塞百余里。己未,左侍郎、光禄寺卿谢登之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应天。

己未,改南京刑部尚书朱衡为工部尚书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总理河道及漕运事务。

九月乙未,升刑部左侍郎钱邦芑为南京刑部尚书。庚申,始停两淮运司工本盐。国初,两淮盐课岁以七十万五千引为额,开边报中为正盐,后每引益以余盐,纳价运司解部。至嘉靖三十二年,用御史黄国用议,以各场灶户类外煎剩余盐,将运司割没盐银扣留八万二千余两,给灶户充工本,增收盐三十五万引,通前额课共一百五万引,俱作正盐开边。仍每引带余盐如例。户部用以抵各边主兵年例凡十七万六千两有奇,由是盐数顿增三分之一。行之数年,运司积盐日多,累如山阜,引至无所售,边商不复报纳,盐法大滞。于是言事者屡陈不便。户部以国用方诎,藉以抵年例,不能罢也。至是,巡盐御史朱炳如极言其弊,谓工本盐不罢,不惟无益边饷,商灶两困,将并往时正盐常例,一切失之。户部乃请断自明年为始,两淮所增工本盐三十五万引,尽数停罢。其运司扣留割没盐银八万二千余两,仍解部济边。报可。

十月丙子,以水灾免应天府属高淳等县税粮有差。

十一月癸卯,诏改留湖广武昌卫粮三万四千五百七十余石于徐州,给开河夫役。将河道银抵补解京。从总理河道,尚书朱衡请也。

十二月戊子,升吏部左侍郎胡松为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

四十五年正月甲辰,敕南京兵部尚书节制振武诸营领兵都督以下,仍会同操江及应天、淮扬两巡抚从宜调度兵食,以备寇患。

二月庚辰,南京通政司右参议徐应为应天府丞。甲申,升广东左布政使万士和为应天府府尹。乙酉,巡按直隶御史尹校以徐、沛、萧、砀之间运道淤塞,请暂兔进解,以苏民困。事下部复:“校言良是,但岁时奉先、进御之需,不当概议裁削。臣等窃以为舟船固多烦滥,非尽贡物。今宜移咨南京兵部及该抚按官,每值进贡,查验贡物多寡,参酌船只大小,定拨只数,取足装运,毋容虚滥。仍示南京司礼等监诸内臣,痛革夹带、需索一切扰民宿弊,有仍踵故习者,抚按官参奏之。”报可。戊子,以灾伤免徐州及萧、砀、丰三县马价一年。

三月辛酉,工科给事中何起鸣奉诏至沛县勘河工还,上言:“旧河之难复有五:黄河全徙必杀上流,如新旧庞家屯、赵家圈等处,然以不赀之财而投之于河流已弃之故道,势必不能,一也;自留城至沛,积为巨浸,无所施工,二也;横亘数十余里,褰裳无路,十万之众,何所栖身,三也;挑浚则淖陷,筑岸则无土,且南塞则北奔,四也;夏秋渍潦大降,浚后难保不淤,五也。新河内多旧堤高埠,黄水难浸。开凿之费,视旧河为省,且可远将来溃浃之患。尚书朱衡论其必可开,开成运道必利。而议者见谓难成,亦有三焉。一以夏村迤北十六七里,地高恐难接水。然地势北高南低,大约止深二丈,一照水平加深,夫何患水浅;一以三河口积沙深厚,水势湍急,不无阻塞。然既建坝拦截,或用石包砌,每岁挑浅如例,夫何患沙壅;一以马家桥两岸筑堤五里,微山取土不便。又水口投埽,势必不坚,恐难经久。然此亦在委任得人,培筑高厚,无必不可措力之理。臣又观居民之情,在新河者则称新河可开;在旧河者,则执旧河可复。皆为市廛之私,非为国家运道计也。夫天下之事势穷则变,变则通。沛县河患至此极矣!往时旧河淤塞未深,都御史盛应期开新河,垂成而废,至今惜之。今黄水异常,复漕无日,尚可溺于人情安土而不为通变之谋哉!故臣断以为开新河便,宜如衡言;开新河而不全弃旧河,宜如季驯言。”疏入,下工部会廷臣议,俱合。上意乃决,诏勒限开筑新河,仍不得藉口速成,苟且完事。

四月癸亥,盗劫安东县库,格伤官吏事闻。诏兵部严行各抚按官,申明法令,弭盗安民。失事知县黎黔、守备韩德桢等,各夺俸二月。丙子,升总督三边右都御史郭乾为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南京太仆寺卿盛汝谦为南京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提督操江兼管巡江。戊子,以灾伤,诏免直隶沛县存留秋米并夏税起存料价银八千一百两有奇。

五月己未,起复江西布政使司右参政凌云翼奏:“苏、松地方,延袤千里,财赋所入,当天下三分之一。由外滨大海,内阻江湖,大河环列于郡县,以吐纳江海之流;支河错综于原野,以分析大河之派。寸土尺地,皆获灌溉,此东南财赋之源也。迩来,淤塞日甚,支河不达于大河,大河不达于江海,旱则一望枯槁,潦则立成巨浸,田亩日荒,逃移日众。请专设督理水利御史一员,令其往来巡察。或于南京巡江、巡仓、屯田三差内并其一,而以一员专督水利,尤为两便。”疏入,工部议复,以巡盐御史兼之。报可。

七月癸巳,升山东右布政使李一瀚为应天府府尹。

十月丙子,以淮、徐饥,命巡盐御史以修河银一万二千两赈之。

闰十月乙卯,升总督漕运右都御史马森为南京户部尚书。

十一月壬午,总理河道都御史潘季驯以忧去。吏部言:“治河尚书朱衡,心计精明,足当大任。今河工业已有绪,宜即以河道事使衡兼之,待其迁转之日,仍旧复设河道都御史。”报可。乙酉,命漕运都御史仍旧驻淮安,督徐、邳一带运务。

十二月丁亥朔,升南京通政使司右通政谭大初为应天府府尹。以漕粮愆期,革总兵官方恩等任,下各所司卫、所官于御史问。戊子,改南京礼部尚书毛恺为南京吏部尚书。己亥改南京工部尚书林廷机为南京吏部尚书。

●第三十四卷 明隆庆

穆宗隆庆元年正月丙寅,户部复:“南京户科给事中岑用宾奏,其一言南京供用库、酒醋面局并光禄四署所积米谷豆麦,足支数年,宜暂征折色解部。其后以三年为率,征本色二年,折色一年,庶无虚费。其一言锦衣卫乌龙潭等三十六仓,每仓有看仓余丁少者十名,多或二十名,月饩不给。宜仿正统十四年例,每丁月粮三斗,于各仓耗米内支给,以示优恤。”得旨:“折色银两征解户部济边,余如议。”

二月戊申,命南京工部修葺孝陵殿柱。

三月癸酉,直隶巡按御史周弘祖言:“淮安府所属十一州、县水灾重大,种马人户流移未复。请仍以三年为限,将逃户种马折价悉与蠲免,俟其归复,仍旧征解。”兵部请从其议,并行有司加意招复。是之。

四月庚戌,改南京刑部尚书赵大佑为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

五月乙卯,改南京礼部右侍郎裴宇为南京吏部右侍郎,巡抚应天等处。丙辰,初,南京应天等五卫军人,防守浦子口,其食盐俱赴买于龙江关。已而,江浦县知县李天澜谓:“浦子口隶本县,令买食本县引盐,不得越江,以启私贩。”巡盐御史已主其议。而浦口守御江平及诸军坚执以为不便,相持久之,遂互相攻讦,诸军大噪,击杀部民,天澜仅以身免。至是,南京兵部尚书郭乾言:“二臣本以私忿相斗,法当究治。仍乞酌议盐地以杜争端。”得旨:“买盐地方,仍旧行事。于军民有不便者,自宜奏诉。守御官乃敢纵军暴横,殊不畏朝廷法度。平及军人首事者,南京兵部逮至法司重究以闻。”庚申,升提督四夷馆、太常寺少卿林润为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总理粮储,巡抚应天等处。辛未,改南京工部尚书刘采为南京吏部尚书。

六月庚寅,上命南京工部解织造余积料银等济边。应天府未解者,仍照旧数追征,准明年料价;南京工、户二部未解者,悉行停止。从南京工部奏也。庚子,时帑藏空虚,诏书多所蠲免,经费不足。户部条上其议:“南京户部折粮等项银三十万,南京兵部马价二十万,南京工部、太仆寺料价等银并地租各十万,宜令量留三分之一,以备本处支用,其二分尽起运入京。”

七月丙辰,南京户科给事中岑用宾言:“南京内织染局往年因积负数多,司局长随陈宪,妄以添机雇匠为名,加派于应天府属者逾万金,此非先帝意也。请自今罢工匠之召募,仍免派征未输者,以苏畿民之困。”诏可。甲子,改直隶常州府、镇江府清军同知为练兵清军同知,铸给关防。

八月癸卯,裁革应天府属溧阳、溧水二县各税课局大使一员;江浦县东葛驿驿丞一员;苏州府织染局大使、副使各一员;太仓州茜泾、唐茜泾、长洲县塘浦、吴县横金、吴江县因各巡检一员;昆山县巡盐主簿一员;松江府上海县税课司大使一员;镇江府丹徒县新港坝官一员。

九月丙辰,裁革淮安府大军、东新二仓副使各—员;徐州治农判官一员;桃源、宿迁、沛县治农主簿各一员;徐州卫知事一员;桃源、宿迁、盐城、沭阳、萧、砀、丰、沛八县各训导一员;仪真县清江闸闸官一员。庚辰,以应天府进呈试录不谨,夺府尹徐应俸二月。

十月癸未,升南京吏部右侍郎裴宇为南京工都尚书。乙酉,以协同漕运参将、署都督佥事福时为提督漕运总兵官,镇守淮安。辛未,升南京大理寺右寺丞史朝宾为应天府府丞。

十二月丁亥,户部复:“巡抚应天等处都御史林润条陈复粮额、议改折二事,谓各省粮额,俱以夏税、秋粮、马草为正赋,差徭、增编为杂派。惟是苏、松诸郡不分正、杂而混征之,名曰平米。其中如马役、料价、义役,原非户部之加增。如轻赉脚米、户口盐钞,亦非粮额之正数。杂派渐多,常赋反累。诚有如润所言者,宜令逐项清查旧额,所增之数,通行造册送部,以凭裁减。至于两京各衙门俸银改折之议,则当斟酌轻重,事难尽从。盖南京水路四通、米谷饶裕,便于改折。若一概施之北地,有如运道告阻,内鲜蓄聚,缓急之际,何以为谋。请将南京各衙门官吏人等月米及嘉靖四十年以前积欠京储,尽行改折,每石七钱。在北者量折十分之二,每石一两,若米贵仍复本色。”得旨允行。乙酉,命南京工部修茸孝陵殿宇。

二年正月己卯,铸给松江府青浦管粮通判关防。

三月壬午,总督南京粮储都御史游震德言:“各省布政司督粮官、应天府正官,请以南粮完负多寡,参治降罚,如漕运议单事例。南京广洋、龙骧等仓各监收主事,注选四员,使得久任,无辄更易。”户部议复,允行之。丁亥,南京工部尚书裴宇以诏书停造军器,因言留都根本重地,即有缓急,守备不可不豫,请如例补造。从之。丙申,光禄寺卿赵锦言:“直隶江阴县,岁例进新子鲚鱼万斤,路远数多,不堪上用,徒以累民。请自今止贡五十斤,余皆折色。”从之。

二月丙寅,改南京工部尚书裴宇为南京礼部尚书。

四月癸卯,以南京东安门四仓移附复成桥仓,并裁革官攒六名。从总督南粮都御史游震德请也。己酉,巡抚应天都御史林润、勘上御史董尧封所奏丈量、出兑、优免事宜,其略言:“苏、常等府田地已经丈量,止按册清理。松江等府未经丈量者,已属良有司董其事,完有日矣。所谓宦籍大户自兑者,盖于各水次增设仓廒,粮五十石以上者,每年如期上仓,官为验收。俟运军至时,官为交兑。是漕卒无久候之费,而粮长免包赔之患也,所谓优免者,如张承赉言:每亩以三升为率,粮以品免,田以粮免,法亦甚平。而品级之中,亦非概论。以京朝、外任相参,其致仕、闲住与现任等,监生、生员、吏典人等,更加斟酌。又丁田有多寡,田亩有饶瘠,其应免之内,当以丁田相准。每丁一名,准粮一石,止及其身,无概庇其族人。官田二亩,准民田一亩,山荡四亩,准民田一亩。皆以实征粮册为率。”户部复请。从之。

五月癸亥,南京户部尚书刘体乾条上六事:“一、各仓关防不严,亏耗殊多。宜令甲斗诸役,均数赔补。典守官攒抵罪;一、贮库、各关钞料、茶引、屯仓折席、赃罚,岁久易于干没,宜令科道官查刷。管库旧止主事一员,宜如太仓例,每十日轮郎中一员,协同收发;一、衙门歇家书皂,因缘为奸,宜酌量汰革,犯者如议单遣戍;一、杭州北新、淮安、扬州各钞关,宜比南关例,给赐关防敕书。其司局等官,俱听各关定贤否,以备考察;一、都税司折钞银仅一百一十两,而官攒、巡拦俸粮、工食岁费,反不下四百余两,应议裁革;一、各卫苜蓿地及没官房税一千二百余两,岁久侵没,并宜查核征解。”户部议从其言。因请征杭州北新关买钞余银,接济边饷。其他存留,以备修理诸费。及浒墅、九江、临清、河西务,并给关防敕书。惟都税课司费多入少,疑有侵匿,不当议罢。得旨:“赃赎修理如近例行。钞关宿弊多端,其司、府、州、县,隐匿钱粮,亦不止税课一事,户都及工都各设法厘革清查,条议以闻。”戊辰,南京户部言:“故事,铸钱工费,取办芦课。今芦课不足,所费船料银亦复不赀,亦行停造。”工部请从其议。因请属迢江御史及管洲主事清核芦洲,隐占者,征其课银解送该部。上从之。令严行查勘,势豪阻挠、请托者,具劾以闻。

七月壬申,诏蠲苏、松、常、镇四府近年移借工部料银。以巡按御史谭启言东南征赋繁重之故也。

八月乙未,南京户部尚书刘体乾条议凤阳仓粮六事:“一、苏、松、常、镇,旧派粮四万有奇,近漕司奏留该府兑军,而以淮安仓粮抵还,为其转输均便。今淮安全无征解,积欠至五十余万,请查复此旧额为便;一、淮安旧征本仓折色每石六钱。昨议扣留一钱,事出权宜,当仍复旧数所借之银,令其陆续补还;一、高墙庶婿衣粮,儒学师生俸廉,自有正阳关科税及岁派存留以为常供。乃今悉仰给仓粮,于名实无当,请行改正;一、九卫停俸武职,旧不关白仓场,朦胧混支,今后并宜查革;一、本仓米麦,近以灾伤改折者,此后当复征本色;一、管仓主事,宜比漕司理刑,给以关防,视京仓监收例,满三岁,方得更代,庶几出入有稽而人无玩愒。”从之。庚子,清理屯盐、右佥都御史庞尚鹏,劾奏淮扬巡盐御史孙以仁侵匿盐银千余两。得旨:“风宪官身自犯赃,何以纠正官邪,禁革奸弊。以仁姑先褫职听勘。自今御史差满当严加考察,毋得概令回道管事。”

九月己酉,兵部复:“操江都御史吴时来奏,南京水操舟楫,皆脆薄无用。乞将二百料与一百五十料以下者,遇坏易银贮库,候有缓急,听其随便改作,不必仍拘旧式。”从之。癸亥,以水灾折征直隶高邮等卫、所屯粮有差。

十月戊寅,以旱涝灾免淮安、扬州、徐州秋粮子粒有差。丙戌,南京报罪囚处决者九人,矜疑宥死发戍者四人。癸巳,以淮、扬等处灾伤,暂免原派砖价一年。

十二月辛丑,铸给淮安、扬州钞关关防。

三年二月甲申,起原任兵部尚书郭乾为南京户部尚书。癸巳,裁革南京游兵都司并三江会口委用把总各一员。从操江都御史吴时来奏也。考察南京不职官员,上元县知县袁伯雅等二人素行不谨,黜降如例。

三月丙午,命南京上关榷税兼抽本折,以苏商困。

五月丁未,户部奏:“南京盐引铜版,岁久文不可辨,引目增多,印给失时,乞加数铸造。”报可。

六月丙申,升提督誊黄、通政使司右通政海瑞为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总理粮储、提督军务兼巡抚应天等处。

闰六月甲子,淮、徐大水,坏城垣、淹田舍、漂人畜无算。

八月丁巳,以苏州、松江二府水灾,给赈有差。

九月丁丑,诏改折南京锦衣并直隶仪真等卫所屯粮,以被灾伤轻重为差。壬午,以苏、常二府水灾,诏许常熟县漕粮改折十之五,昆山县十之二,宜兴县十之三。壬辰,以水灾,诏南直隶太仓州、崇明、靖江、嘉定、溧阳、吴江、高淳、六合、长洲、丹徒等县改折漕粮有差。无漕粮者,停征租一年。

十月甲辰,户部复:“河道都御史翁大立、都给事中刘继文、御史王友贤等奏,请令淮安、扬州二府所属州、县及徐州属县改折漕粮,各以被灾轻重为多寡。仍各酌量免其存留者,兑运每石七钱,改兑六钱。嘉靖四十五年以前带征并隆庆二年以前应征者暂停,以俟丰岁。其淮安、高邮、徐州、仪真、扬州等卫,海州、泰州二所,亦视灾伤重轻,改折屯粮。”诏如议行。辛亥,以水灾,免征淮安、扬州二府及徐州铁、麻料价银一年。丙辰,两淮巡盐御史李学诗以盐场水灾,请扣留商人正盐纳银每引一分及挑河银二万两,赈恤灶丁。从之。丙寅,户部复:“御史王友贤奏请除豁高淳、溧水二县寄养磨乳犍母牛,以苏被灾之民。”从之。

十一月戊子,裁革溧阳县上兴埠巡检司巡检一员。辛卯,诏免应天等府今年芦课之半。以南京工部奏也。乙未,以苏州、松江、常州三府水灾,诏改折额解禄米仓粮一年。

十二月辛丑,诏以淮、扬二府及徐州兑运改兑粮,俱征解折色。仍留两淮盐课银二万两,淮、扬船税银三季,以赈饥民。从抚臣赵孔昭请也。庚申,以水灾,改折松江府华亭县漕粮十分之五,存留蠲免亦如之。戊辰,以灾伤,诏免淮安府、徐州、高邮州岁征追补民壮军银三万四千四百余两。从操江都御史吴时来奏也。

四年正月己巳,命总督京营戎政、镇远侯顾寰挂印充总兵官,提督漕运,镇守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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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家档案史料 一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奏覆校尉服色请照曹玺呈进缎样织造摺 康熙十六年十月二十日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谨奏:为遵旨合议事。 本年七月初七日,本府与工部合议具奏,奉员外郎佛保传旨:校尉衣服可否绣制,著查会典,由工部、内务府总管、内工部会议具奏。钦此。查会典并无校尉服色之规定,钦遵圣旨,臣等会议斟酌议得:会典内既无校尉服色之规定,今将绣制粗略估计,不算匠役工钱,若绣制上好红缎,连缝工需银四两馀;若绣制次等红缎,需银三两六钱馀。现在江宁织缎一件用银七两八分,杭州织缎一件用银六两九钱八分。今将绣制所出价格与现在织出之银发相比,估计只用钱粮半数有馀。虽用半份
崇祯实录
崇祯实录 明 佚名 ●崇祯实录目录 明□宗□皇帝实录 卷之〔一〕(天启七年九月) 卷之〔二〕(天启七年十月) 卷之〔三〕(天启七年十一月) 卷之〔四〕(天启七年十二月) 崇祯实录 卷之一怀宗端皇帝(一) 卷之二怀宗端皇帝(二) 卷之三怀宗端皇帝(三) 卷之四怀宗端皇帝(四) 卷之五怀宗端皇帝(五) 卷之六怀宗端皇帝(六) 卷之七怀宗端皇帝(七) 卷之八怀宗端皇帝(八) 卷之九怀宗端皇帝(九) 卷之十怀宗端皇帝(十) 卷之十一怀宗端皇帝(十一) 卷之十二怀宗端皇帝(十二) 卷之十三怀宗端皇帝(十三) 卷之十四怀宗端皇帝(十四) 卷之十五怀宗端皇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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