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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别史

满文老档

79 万字 · 约 37 小时 28 分钟 · 14 / 111

会员可开白话

,所购之牛十八头,羊九只,尽被盗於卫徵贝勒宅前。如此明抢以辱我,何以倚尔遣使贸易耶?时隔不久,即毁弃誓言,二月,卓齐特扣肯之部众,往袭叶赫,掠其十五人,马十匹而归。哈拉巴拜部之三台吉,亦曾再度劫掠。内齐汗曾於盟会之诸贝勒面前曰:‘将遣还叶赫之逃人。’然又食言未还。尔等收纳逃人,赶其牧群,夺去收割后埋藏之粮谷,掠取使臣所乘之马匹及所购之牲畜,率先断绝遣使往来,如此辱我,我焉能相信尔等遣使往来耶?”遣使赍书。复遣察哈尔使臣一人与该使臣同往,并与察哈尔汗书曰称:“察哈尔汗,尔前遗书曰勿征广宁城,若征之,我将牵制於尔等语。为此言故,我留尔使臣五人,其他使臣俱行遣归。而前往打听尔言之我使臣二人,未见遣还,或曰杀之 或曰尚存。若我使臣尚存,则限於七月二十日前,寄信前来,逾期不至,我将以为尔已将我使臣杀之。”

六月,始遣人往东海熬盐。

①原转抄本签注:谨查盖为辽东地方之事议定了结之意。(本书仍按原文之意翻释)。

第十六册 天命五年七月至九月

七月十一日,致书朝鲜国曰:“我使臣硕隆国前往尔国尔将逃入尔国之七人拿获还我使臣。该逋逃潜至尔处,我本不知。设使眼见逃入他国,即欲索之,亦未必归还。主人不知之逃人,尔能勤加查出给还,若论公正,莫过於此。以后,复有三人逃至尔处,尔乃收留其中二人,一人因系诸申,即与以盐米遣还。遣还时教之曰:‘勿冉逃来,来则不纳,即行遣之归。’至尔收留之二人,据知,一人确为朝鲜人而另一人则捏称朝鲜,实乃诸申,其父母俱在矣。我并非因其为诸申而命索之,乃因尔遣还主人未知之逃人,故出此赞许尔公心之词也。尔朝鲜国,心之公正同於天地矣!夫天之於地,相距虽运,惟因信守禁约,四时不违,故风雨调和,日月轮转,其道永恒也!尔朝鲜国秉公守法,同於天地,故尔政业,将永存也!人若不存公诚而怀邪念,其死与蝼蚁有何异焉。明国弃公正之心,妄生邪念,干涉边外之事,存心害我,故天深厌明国。若我心术不正,则天

何以祐我耶?我之兴师,非因衣食困乏,欲得他人之财货土地也。只因明国居心邪恶,专行悖乱,助边外之叶赫,凌我实甚,故此兴师。我等小国之人尚且如此言之,尔等大国岂不知耶?尔等试思,有何相瞒之处?我本欲遣还尔方大员二人,但恐明国迫尔朝鲜国捕杀我所收养之人,故留而未遣。尔朝鲜国八郡①,何人无有?岂无贝勒大臣?此等官员,遣与不遣,无关紧要。念朝鲜王立志公诚,将此官员三人,通事一人及其他七人,共十人遣还。蒙古贝勒谏我与明修好,我遂於四月十七日,遗书答之曰:‘我与明孰是孰非,尔等可加询问,非者非之,是者称是,如此,我将从尔等之言。’该书寄后,未见复文。”

七月二十二日,闻明万历帝崩,其子泰昌继帝位,不一月又崩。於是,其孙天启帝即位矣。

七月,我使臣锡喇纳、硕洛辉自五部喀尔喀贝勒及斋赛处携马十一匹、牛六十二头、羊一百只以归,八月二十九日,於途中被扎鲁特部锺嫩、昂阿、卓齐特扣肯三贝勒之兵,尽劫之而去。前往扎鲁特地方色本贝勒处之使臣伊萨穆携牛二十八头、羊一百十二只、马一匹、驴一头以归,八月三十日於途中被扎鲁特部锺嫩、昂阿、卓齐特扣肯三贝勒之兵,尽行夺取之。

八月十八日,斩察哈尔汗之大使臣杭噶尔拜虎等三人。所以杀该使臣,乃因误传英明汗遣往察哈尔部之二人,为察哈尔所杀,故诛其使者,以示报复。后此二人,自行逃归。

二十一日,兴兵征明。围其懿路,蒲河二城,然城中无兵,俘获百姓、马、牛等甚众。收其俘获方止,即有哨卒来报:“明兵已出,越我哨位前来。”英明汗遂起身曰:“杀此明兵,直至沈阳城,以拥塞其城门。”言毕,即上马尽率八旗兵,迎击明兵,并向沈阳城方向奔去。当时有一明兵大队停於距沈阳城二十里处,并有少数兵分立两处,见我兵至俱退。遂命左翼一旗之主莽古尔泰曰:“尔方敌寡,尔可往追之。”莽古尔泰奉汗命,率其精选之一百巴牙喇兵追击明兵,过沈阳城东,渡城南之浑河。莽古尔泰贝勒身先追敌,如此之远,而本旗大营之总兵官衔主将额亦都巴图鲁竟未率众紧跟其贝勒,在后徐行,未渡河乃还。立於另一处之明兵,因右翼四旗兵各立於山之一侧,故右翼兵诸贝勒大臣未能发现该处之明兵。汗乃遣彼近处左翼一旗兵往击之,骁骑兵百人,冲杀在前,直至沈阳城北门,杀百人而还。立於另一处之明兵,亦自然撤退。班师时,莽古尔泰贝勒谓其部下大将额亦都巴图鲁曰:“尔为何不随我前往?”额亦都曰:“不知尔追敌如此之远。尔如此追奔,我众军安能追赶?”还家之后,汗闻此事,即召众执法者审议。汗大怒曰:“若谓莽古尔泰不当去,尔应追去,勒其马韁,乃至击破马头,携归。设惜命重,自不前往,亦当遣我士卒前去。我子孤军深入,为众明兵所困,苟有失误 其名誉将如何?我命尔率军随行,是令守护我子莽古尔泰。尔於我面前如此骄骜,专断军事,我岂不得训耶?兹命綑拿与尔同行之诸臣。”遂将游击,参将衔大臣十馀人执而缚之,后缚额亦都巴图鲁其人,留之於理事大衙门。翌晨,汗出坐衙门,命将绑缚之额亦都巴图鲁及其众大臣带来,跪於汗前,训以种种兴衰之典,定其罪。诸从臣,尽夺其赏,削其功,贬其爵,各鞭三十。执法者拟额亦都以死罪入告,汗念额亦都旧日之功,免其死,取额亦都巴图鲁之诸申三百男,削其功。随莽古尔泰贝勒冲锋陷阵有功者,悉命晋升,无爵位者赐以爵位。此战所得之八千俘获,按职位大小则大功者多赏,小功者少赏。

九月初八日,命军入懿路,蒲河地方,取明粮谷。军士至彼,即行打粮【原档残缺】。去后,汗弟青巴图鲁贝勒薨。其【原档残缺】出,备纸钱。九月十九日,汗亲临祭之。由此至费英东墓,哭泣一回,下跪奠酒三杯。又至拉哈墓,命诸臣奠酒,又往吉木巴荪墓,奠酒毕而还。其拉哈、吉木巴荪者,乃汗之勋劳近臣费英东前为右翼总管、一等大臣。

阿敏台吉之母及一村妇,谓斋桑古之妻曰称:“汗弟达尔汉巴图鲁贝勒之长子阿敏台吉以【原档残缺】与异母之子斋桑古同心相与。”阿敏台吉闻之,追问其妻。阿敏台吉之岳母辉发

福晋闻此,告之於汗。汗交执法贝勒审理。经审,其事有讹。事既不实,遂将传谣之阿敏台吉之母、村妇及听信此谣之斋桑古妻、尽行杀之。从此,阿敏台吉以其弟斋桑古失信,待之不亲。阿敏台吉夙好记,一闻人之过,便置之不理,久怨不释。於诸弟衣食供给,厚薄不均。於是,斋桑古屡诉於大贝勒及四贝勒。但思,若将弟所诉之言,告知於父汗,犹如诬谤并肩同行之阿敏台吉,恐招人言,遂未敢入告矣。斋桑古欲将已之若楚,告知於汗伯父,但惧其兄阿敏台吉。若不入告,又不堪其虐。先是,曾以斋桑古之妹与哈达贝勒孟格布禄之子莫洛浑为妻。兄乌尔古岱亦不善加豢养其弟莫洛浑,致俾其弟衣食不足,遂恨其兄。叶赫贝勒之后裔名松阿里者,娶哈达贝勒辉发妻所生之女为妻。叶赫国亡,哈达贝勒之女,即离其夫,与其诸兄完聚。斋桑古与莫咯浑乃妻兄与妹夫也经当相往来,彼此诉若。后斋桑古与莫洛浑之姐通奸②。时有名叟根者娶莫洛浑另一姊为妻,其离夫之女,常住其家,又与其姐夫叟根及大贝勒之子硕托通奸。九月初三日,此女谓其原夫松阿里言:“斋桑古、硕托、莫洛浑夫妻将携我自界藩移居萨尔浒,随后逃往明国,尔可同往。”松阿里对其妻曰:“既诸贝勒皆去,则我愿同往。”言毕归家,告其兄苏纳。是夜时,苏纳往告,因汗已就寝,遂告於大贝勒。次晨,大贝勒转告汗。汗以无关紧要,置之不问。

至十三日,汗欲打听前闻之事,遂召莫洛浑之兄乌尔古岱问之。乌尔古贷告曰:“至我弟莫洛浑夫妇,我亦不信之。夫妻二人,贪食挥霍之,不顾家计,所用貂衣,各三四袭。其妻所用之耳坠、项圈、手镯、脚镯,皆以金为之。再者,常於斋桑古家中,昼夜宰牲饮宴。弟心叵测,不敢担保。日后我弟,心怀奸慝,毋以弟罪,株连於我。”又欲询问斋桑古,乃遣人往寻之。往寻者回告曰:“斋桑古未居家中,与莫洛浑同往牧群。”又命召硕托,报曰:“硕托亦不在家中,已往庄屯。”汗思:此三人均

不在家中,同向而往,恐合谋图逃。乃召集诸贝勒大臣商议。诸贝勒大臣曰:“可遣人往彼等所去之地搜寻,再发兵堵截通往明国之路。”时汗从其言,遂命军卒披甲,发往各路。其后,大贝勒又告汗曰:“硕托之过,我曾不欲告发,心为之隐瞒。彼自度罪恶深重,故持此恶念。彼曾携我所聘之妇,与其【原档残缺】其妻同往。再者,汤古岱,侯勒库往其家中贸易绸缎时,彼夫妇竟纵容之。彼等恐其事败露,故意合谋相议也。”汗曰:“硕托秉性庸懦,诚有过错,而岂能以妇人而罪之耶?”待斋桑古、硕托、莫洛浑至夜各返其家,遂问之曰:“据知尔等

合谋图逃,果否?”斋桑古、硕托曰:“我等何故潜逃?绝无此事。”莫洛浑夫妇曰:“确有此事。”【原档残缺】叟根亦称有此事。乃执斋桑古、硕托,幽於木栅高墙内,莫洛浑夫妇、叟根无妇,及男丁三人尽杀之。嗣后,大贝勒曾五六次跪乞汗曰:“若我亲生之子,因厌我而逃,则父汗授我专主之僚友国人,将何以为生耶?若子是我非,我将回避父汗掌管之基业。听从继母之言,不赐我以僚友、国人,不给与家奴、牛群马群,或不岂足供给衣食。如此,我将杀我妻,否则,我不可养之。子若萌奸宄,行悖乱,可将子交我,我当杀之!”汗不允。又娄次请求,仍不从。阿敏台吉亦如大贝勒,跪乞再四曰:“愿当众审理我兄弟,我有过则可辱我,若以弟斋桑古为非,请将弟交我,我杀之!”汗不允。

九月二十日,汗自界藩地方迁至萨尔浒。汗曰:“斋桑吉因惧其二兄将彼怨恨之语报我乃方出此积忿之言,今岂有再逃之理耶?即可释放,彼若欲与其兄阿敏台吉完聚,听其自便倘右不愿与阿敏同居,而欲归他兄,同住一旗则亦听其便。硕托愿随其父则罢,不愿则来依祖父我可也。将此言告与斋桑古、硕托二人,令其【原档残缺】思之。明日,可将尔等之意密报於我。”谕毕,使人前往。宅内众福晋告汗曰:“倘使此二子与其父兄同成,尔宜深思而行。”对此,汗曰:“尔等风闻何言。”众

福晋曰:【原档残缺】

①原转抄本签注:八bojin之国无从查考,故照抄之。(本书译为“八郡”)。

②原转抄本签注:谨查旧清语,无有korakabi一词,盖通奸之意。

第十七册 天命五年九月至六年闰二月

进兵奉集堡时,绰豁洛、阿布泰、胡希布等三牛录下各有一人,擅自离队,私掠财物。该三人,至班师后三日始归,遂以离队罪,尽杀之。又有於格根地方巡哨之布来牛录下一人其自奉集堡城北岗,汗驻跸之地,猎获一猪携往城中。汗见之,遣人拿问,该布来牛录之人伪称“不仅有我,还有十人。”遣人往查,知其谎报,遂以:“哨探之人,擅自离队杀猪,欲往投敌,追及拿回后,又不告以实情,反造谎言”而将其处死。又郭忻牛录下一人,欲取被俘明人衣服,而解其缚,明人返身相扑,以棍击昏,夺其弓而去。后其人苏省归来,依法审之曰:与其为明人所杀,不如我杀之,遂处之死。

著锺托依、托克托惠二人为备御。

参将永顺往验马匹,以箭射人致死。乃按律拟以偿人抵罪,贬参将为游击。汗闻之,念其兄阿兰珠阿哥之功,俱命免之。

二月二十八日,於去年十月十五日,率每牛录四人至东海熬盐之参将阿尔布尼返回。计国中男丁数散给。至八堡汉人所煮之盐,按丁分给彼等。

二月二十八日,顺兑牛录下之弓匠浑岱,曾於界藩及铁岭军中私匿马匹各一,其妻,弟首告於顺兑。顺兑未及时擒拿审理,后欲遣人拿问时,其人已闻而逃。按律拟顺兑父子以

罪,各罚银二十两,其走露消息之章京及代子,乃亦应冶罪,各罚银十两。至潜逃之人,免由法司审理治罪,而以乱国潜逃之罪正当。

叶赫阿拜舅牛录下有名托博辉者,自萨哈尔察经商归,中途为科尔沁台吉阿都齐拦截,夺马三匹、牛十八头、羊六只、银八十一两、毛青布五疋、衣三十四袭、毡十张而去。

三十日,蒙古扎鲁特部锺嫩贝勒属下蒙古二十六户、八十人,携其妻子畜产来归。

苏完之单达锌齐,因隐匿户口,被人首告之法司拿问,情事属实,遂拟其罪。其弟巴班者,仍行庇护,捏称已故诸贝勒大臣知此。经法司会审,拟音达乎齐以重罪,其弟巴班因谎言

包庇其兄,拟以死罪。汗闻之,念其父祖及兄费英东之功,赦免单达尔齐之大罪。至巴班,宥其死,收养之。

闰二月初一日,遣使赍书至朝鲜满堡城,谕使臣硕龙国曰:“朝鲜王如遣言官前来,则令该官停於满堡,并将先带来之文书送来。阅其文书之言后,再行迎接该官。”

初五日,审案。贝德牛录下一人 因弃甲败逃,没入旗主贝勒家为奴。牛录额真贝德,隐匿不报临阵败逃之人,罚银十五两,以其备御名下之赏赍扣充。据人首告,贝德牛录之鄂里肯,以三匹马为死人殉葬,乃革去其千总之职,免罚银九两之罪。

申年八月,攻取蒲河城,追击沈阳明兵之际,右翼大贝勒及达尔汉侍卫,曾遣名布尔吉者前往阻止,故审议定罪。酉年二月,巴班、伟齐、隋占、辛泰等,复审其案,以虚为实,使众审事官及二审之贝勒,俱信之,奏报於汗。待汗重加查核,乃责众审事官曰:“尔等不善加核审,何以非为是?”乃定为首诸审事官各罚银十两,末等诸审事官各罚银五两。为此案事达汉侍卫激忿变色,谓汗曰:“尔遣名阿都者执旗往传禁令,大军方止。”汗曰:“时我距沈阳城三十里外驻营据申年审定,系尔属下人布尔吉前往阴止也!今至酉年,尔等为何又云与尔等所遣之布尔吉无涉,乃我遣之阿都所阻耶?我先遣夸奇、雅星阿二人,乘我良马二匹,住招追敌至沈阳城门下之军,但其所往

业已过我军之外。遂复遣阿都前往,又未成,后又命二人,乘四匹良马前往。我先遣兵至沈阳城下,我退驻三十里外,故三次遣人前往。巴班、卫齐、隋占、辛泰,尔等与先遣兵,岂非一旗之军耶?前队已射尽二三十箭,尔等为何不达?直至后来三次遣人,尔等何故未至?其立后不进之人,业已定罪,尔等因何倒置是非,厉声强辩耶?二人相斗,衣破面伤,如有告者,勿以告者为是。岂有无故撕好人衣、损好人面者耶?其手捋胡须,侃侃而谈者,其言勿信。”又责之曰:“劝谏汗者,须明辨是非,以伸张正义。倘汗御马上,宜鞭其马首,以谏之。若见人君修业无道,亦可一谏。谏而不从,尤当死谏。尔既不如此规谏【原档残缺】且信他人之言,以是为非,变色强辩,欲何为耶?”遂令於法司内划地为牢,将达尔汉侍卫羁禁二日。

初九日,蒙古所鲁特地方内齐汗属下有逃民二十七户来归。

初十日,汗曰:“凡有三年内犯罪之叶赫人,分其罪为三,免其二,罚其一。有职衔者三年以前犯罪不革其职。”

十一日,始筑萨尔浒小城。

参将吉布喀违於奉集堡被擒。因其战功,仍封其子为参将职,对其兄吉思哈为游击职,令管其弟所管之五牛录,其弟兑勒申拔为汗前巴牙喇之纛额真。

赐克哈达国时,被擒之瑚埒路叶臣以备御之衔。

十一日,雅荪、喀克都里率兵二百,往明界内修治果木,略明山羊峪城,俘获人及牛马驴共八十馀而还。

十二日,有明兵一人,携马一匹,自奉集堡来归。

十三日,叶赫额驸布尔杭古部下一人与拜音达里部下一人,自狩猎处徒步逃往沈阳后,各携马二匹来归。

十六日,汗降谕曰:“天命之汗,恩养大臣,大臣敬汗而生,乃礼也!贝勒爱诸申,诸申受贝勒,奴才爱主子,主子爱奴才。奴才耕种之谷,与主子共食,主子阵获之财物,与奴

才共用,猎获之肉,与奴才共食。申年宣谕:著勤於植棉织布,以供家奴穿用,见有衣着陋劣者收之,交与善养之人等语。事属既往。当今酉年,棉粮尚未收获之前,暂勿上诉。收得新棉新粮以后,衣食仍旧恶劣者,可以诉之。一经诉讼,即由虐待之主收之,亦给与善养之主。贝勒、诸申、奴才、主子,和睦相处,廉明治事,天祐人安,皆大欢喜!切切此谕,勿得有违。”

十八日,赏各牛录筑城之人各牛一头、盐二十五斤。

科尔沁贝勒孔果尔属下有五男四女携牛五头来归。

二十二日,抚顺额驸、阿布图巴图鲁与明来降参将、游击、备御等,联名作书致明,越明哨所送往。

十九日,有一人携马一匹自沈阳逃来。又有一人自奉集堡逃来。

有八户自蒙古扎鲁特地方内齐贝勒处逃来此。

二十二日,有一汉人自明章义站城携马一匹逃来。

二十一日,蒙古扎鲁特地方锺嫩贝勒之子桑图台吉遣五人为使,乘五牛前来报汗,言其父所娶叶赫贝勒之女,为其庶母,欲养之其母不允等语。汗闻生怒,尽夺来使所乘之牛及所携诸物。二十二日逐之还,致书曰:“先曾刑白马乌牛,盟誓天地。嗣后尔负天高地厚之盟誓,屡夺我使者所购之牲畜。尔等如此杀我使臣,又劫具牲畜,能使尔富贵耶?更遣来使,轻薄於我,欲何为耶?若非我叶赫贝勒聘女之使臣者,则将该使臣杀之,因系我女之使者,故待以不死而生还之。若先行送还尔等掠去之牲畜则乃良善之举,既已将所掠之牲畜吞食竭尽,遣使何为?”

第十八册 天命六年闰二月至三月

十七日,栋兴阿地方喜布苏峰台卒,以冰破之声误作炮鸣,急击云板。各泛地遂相继告警,亥时传至汗城。次晨,汗问诸大臣曰:“业曾闻我瓦尔喀什路为明兵【原档残缺】断,果否?”达尔汉侍卫答曰:“据闻尽被阻断,我牛录下仅一妇人,因病不撤,其户人均撤回居所。”汗曰:“如此,则尚未断绝也。对我而言之,老弱病残,虽不足惜,然为敌所获,所关甚钜矣!”言毕,遣参将名沙金者,侦察瓦尔喀什路。前往者於该路俘获一百一十四人、牛马八十六头而还。经法司审理,事关重大,遂将主管该路之贝勒莽古尔泰以未收该路定罪,拟罚驮载盔甲配有鞍辔之马一匹、诸申十户,复命免之。至该地之主达尔汉侍卫,因未将牛录所属之人,尽数收回,拟定其罪,夺其诸申男

丁二百人。汗曰:“法司所审甚当。”准照所拟定罪。汗又历数恩养责达尔汉侍卫曰:“人举尔用之,同我亲生四子,视为第五子,从优而养育之。此乃与尔同等之诸大臣所求之不得也。先哲有言:‘掘井饮水,养子得力。’为父我认尔为子,甚是喜悦,豢养尔身,优於他人。尔何不以喜相报,勤勉管治超於他人耶?

尔之管教迟缓也!不然,因何废弛政事,不将属下人等,如期收回耶?”又曰:“籍没尔之诸申,我将赐与何人?”遂命免罚二百男丁之罪。又曰:“素为我所信任之人,竟未尽所委之事,殊堪痛恨!”故十日未准进见。

噶哈、孟古曾以才堪驱使,擢为副将。尚问崖之役,大贝勒亲往谕令下马攻战,彼等未从,有萨克达部下名舒赛者率四十人下马而战之。其后,入瓦尔喀什路之步兵,前队为明兵所

陷,噶哈、陵园古俱未进击,仍赖该萨克达部下之舒赛先行攻入群中。为此,拟噶哈、孟古以死罪。汗谓所拟甚是,但思与其处死不如降职留用。於是,贬孟古为通判,不准参与审务,

命管国家田谷。降噶哈之职,不准参与政事,令管贝勒田庄,看守牲畜。其萨克达属下人舒赛,以二战有功,擢为参将。隋占、伟齐以奸宄不法,降游击为通判,令管田谷。

二十三日,科尔沁明安爷之使臣鄂莫克图偕四人前来。二十四日遣还。

二十六日降谕:阿敦阿哥之家丁与扬古利额附家之使女私通,并合谋潜逃。因出走后又来归,准其男女同居。

夸奇自二月二十二日囚於木栅高墙之室以后,思虑两月,因其不可豢养而杀之。

达尔汉侍卫旗,在尼雅木椎者七个半牛录其在菲德里者七牛录,在爱西喀、西伯里者五牛录。

阿敦阿哥旗,在德立石者甲兵三百七十人口,在瑚勒路者二十八牛录,在托兰,章吉者十七牛录。

穆哈连旗,在扎库穆者十牛录,在德特赫者六牛录,在鄂豁者五牛录。

济尔哈朗阿哥旗,在温德痕者甲兵一百二十五人,在包窝赫者七牛录,在费阿拉者五十四牛录。

汤古岱旗,在扎克丹者甲兵二百五十人,在扎喀者九牛录,在欢塔、劳利、占比干、呼兰等处十六牛录。

博尔晋旗,在法纳哈者十牛录,在避荫者六个半牛录,在赫彻穆,杭嘉者十牛录。

栋鄂额驸在浑河、英额者五牛录,在贝欢寨者五牛录,在雅尔古、苏完者八牛录,在尚间崖者甲兵二百五十人。

阿巴泰阿哥旗,在柴河者五牛录,在木虎觉罗者五牛录,在鄂尔多哈达者五牛录。

二十七日,又赏筑城之人,第二人赐食盐一斤。

二十八日,英明汗谕曰:“明国卫助边外异姓之国,因被天谴。上自帝王,下至阁老、尚 书,皆昏聩横逆,构起战争,致使黎民百姓等,月月遭受杀掠之若。

同部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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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家档案史料 一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奏覆校尉服色请照曹玺呈进缎样织造摺 康熙十六年十月二十日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谨奏:为遵旨合议事。 本年七月初七日,本府与工部合议具奏,奉员外郎佛保传旨:校尉衣服可否绣制,著查会典,由工部、内务府总管、内工部会议具奏。钦此。查会典并无校尉服色之规定,钦遵圣旨,臣等会议斟酌议得:会典内既无校尉服色之规定,今将绣制粗略估计,不算匠役工钱,若绣制上好红缎,连缝工需银四两馀;若绣制次等红缎,需银三两六钱馀。现在江宁织缎一件用银七两八分,杭州织缎一件用银六两九钱八分。今将绣制所出价格与现在织出之银发相比,估计只用钱粮半数有馀。虽用半份
崇祯实录
崇祯实录 明 佚名 ●崇祯实录目录 明□宗□皇帝实录 卷之〔一〕(天启七年九月) 卷之〔二〕(天启七年十月) 卷之〔三〕(天启七年十一月) 卷之〔四〕(天启七年十二月) 崇祯实录 卷之一怀宗端皇帝(一) 卷之二怀宗端皇帝(二) 卷之三怀宗端皇帝(三) 卷之四怀宗端皇帝(四) 卷之五怀宗端皇帝(五) 卷之六怀宗端皇帝(六) 卷之七怀宗端皇帝(七) 卷之八怀宗端皇帝(八) 卷之九怀宗端皇帝(九) 卷之十怀宗端皇帝(十) 卷之十一怀宗端皇帝(十一) 卷之十二怀宗端皇帝(十二) 卷之十三怀宗端皇帝(十三) 卷之十四怀宗端皇帝(十四) 卷之十五怀宗端皇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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