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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别史

满文老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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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辛达里阵亡於伦布山、追授为备御职。又以拉泰、阿赖系诸贝勒之亲族,各多赐驼一。拉泰子额色图、阿赖子苏兰、均授以备御职。所有升官之人,均照升官之例追赏。其受赏者,均在二十六名巴图鲁中擢升为官之人,至额色图、苏兰,不在此例。嗣後,视其建功赏之。至於总兵官、副将、参将、游击升级者,均未赏赍。

孔问、邦素、洛比奏书请功,因无肤公,不宜升官,然在各地行走劳苦,各赏马一、牛一及缎衣一袭。豁济格尔、李思忠、李朝凤、朱山、岱都等奏书请功。汗曰:“无应升之肤公,

然身为汉人,勤敏效力,实属可嘉。”因赏豁济格尔缎三、马一、牛一,并纪录一次。李思忠及李朝凤、朱山、岱都各赏缎二、马一。因马匹不敷行赏,各赐牛二代之。

初二日之已刻,至渖阳未入城,谒堂子毕,乃入城东门。汗之众姑娘、格格等,跪迎於殿墀,行抱见礼。入宫、众福晋、诸子之妻等拜见。

初六日,赐马副将兄弟等札付云:“金国汗谕马光先:我承天命与师,每战必胜。尔弟马光远,顺应天时,率众来归,尔复为寻弟,携家眷由北京逃来,洵属诚信。今擢尔为参将。

尔须尽心效力,勿负我意。”

金国汗谕马光辉:“我承天命与师,每战必胜。尔兄马光远,顺应天时,率众来归,复为寻兄,携带家眷由北京逃来,洵属诚信,今擢尔为游击。尔须尽心效力,勿负我意。”

金国汗谕王登甲:“我承天命与师,每战必胜。马光先顺应天时,率领众来归矣。尔与彼有新为寻彼,由北京逃来,亦甚诚信。今升尔为备御,尔须尽心效力,勿负我意。”

闻通往遵化之途有敌兵,总兵官和硕图、喀克都里,率每旗大臣一员、每牛录甲兵三人前往。

三月初八日,全国汗致书为三、刘四、刘五等曰L:“前传尔兄已死,为我心恻。闻尚存,即遣人往,尔等皆知矣。前日,闻尔兄在太平寨,遂遣台吉阿巴泰、台吉济尔哈朗赍御书往命库尔禅转与尔兄。两台吉到达之前,尔兄已为先遣哨卒所害,仅获刘六而归。尔等之所以往,乃为尔兄已去坐立不安,遂只身前往耳!

并非与我有怨。尔等或有所思,即我等叶帝逃来,所倚之兄又死,虽往恐不得其养。我思招尔等来归,从优养育。则天下之人皆谓我不念蕉恶,至公养人。皆为我名望及所创基业所感动,必相继来归。我欲以仁义布告天下,岂能独欺尔等三人乎?尔等倘以我言为是,只身来归我。在彼为官者,仍为官;为 庶人者,仍为庶人。

并与母、妻完聚,从优养赡。若率彼处诸申、汉人来归,则将所携诸申汉人,尽归尔等专主矣,任尔等择地居住。我之此言,乃尔等再生之天意也;如此言之,复不来归,则将尔等之母及妻、子、弟,不留一人,尽行诛之。其杀者并非我也,我总欲豢养,然尔等不从,是尔等自相残害也。尔等若不我信,可先遣亲信来我处,我当面以信言论而遣之;若以我言为信,则速潜行来归。尔等切勿执迷不悟,复念明帝乃明国行将灭亡矣。因为我等已攻入北京城周围,其全军被戮,外城尽被攻克。我军已驻扎遵化、永平、滦州、迁安四城,内地人民,岂能安意耕耨?民若不得耕种,国将何以为存?所谓灭亡者,乃此也!尔等宜熟计之。失此良机则将追悔莫及也!尔等来归,不复与大贝勒收养,我留而养之。”

初十日,贝勒阿敏、台吉硕托及留守诸臣率每牛录甲兵二十,往代驻守永平、滦州、迁安,遵化等处诸贝勒大臣及军士等。已亥,汗以遣师礼谒堂子,行三跪九叩礼。於是送诸贝勒至十里外御马馆,谕而遣之。先往军士所获财帛人畜,均未搜查,皆尽数驮回。此次出行军士见之。俱争相前往,跪告於汗,遂命除二十甲兵外,可遣步兵往,未遣护军。

十四日,前往遵化之大臣等还。去时遇敌,其敌先败走,杀敌不多,仅斩二十余人。

明榆林驿地方王副将自京城孑身来归,住於遵化。至是取之来永平府。

十六日,命建昌白游击之子,袭其父功,给札付云:“金国汗谕曰:建昌游击白占清之子,其尔父原系建昌中军,不存疑心,投诚於我,遂擢为游击。建昌叛时,尔父未叛,为国捐躯乃殊属可怜,理当记功,故命尔承袭尔父游击职。尔亦勤笃忠孝,以图後功。”

十六日,五哥遣四人至,以打听其弟六哥被擒之说实与否。

十八日,遣四人还,其为首者一人,赏银二两,其余三人,各赏银一两。并赍书谕五哥等来投。

天聪四年三月二十日,汗率诸贝勒偕阿鲁四部落贝勒使者升殿,以议和好,奠酒盟诸天地毕,宰八羊举宴。时令我国力士与何鲁部力士赛力。

二十日,赐蒋唯山以札副云,金国汗谕曰:“蒋唯山原为白身,因举发滦州、蓟州逃人,擢为吏目。尔宜尽心竭力,勿负我意。”并赏银十两,及衣、靴等。

是日,赏赍归降及阵获官员。赏王副将缎衣十、缎十六、被二、毛青布二十、毡一,丁副将缎六、缎衣六、毛青布十、被一、毡一。守备三员,各赏缎四、缎衣四、毛青布八、毡

相公三人,各赏缎三、缎衣二、毛青布六疋。

二十一日,出使朝鲜之雅呼老人祖参将遣一人来报:“本欲渡江,因明兵堵截,不得渡,弃同往朝鲜官员而还。”等语。是日,命每旗护军五人,乘诸贝勒之马匹,以英古尔贷为帅前

往。

二十三日,前往朝鲜行商之董纳密至。

二十四日,命巴克什希福率每旗兵十五人,出使阿鲁部,偕阿鲁部来使前往。

二十四日,驻守永平台吉阿巴泰、台吉济尔哈朗、台吉萨哈廉得知贝勒阿敏、台吉硕托率留守兵前来,业已进边,遂至距城五里外迎见。见毕,进城,在衙门杀牛六、羊十五宴之。

此项牛羊,皆驻永平之三贝勒私有者也。

第二十六册  天聪四年三月至四月

二十六日,颁书云:“金国二贝勒示谕众降民。我兵永驻此处,意在养民,以成大业。尔等不知此意,意谓我将返,且问有不薙发投诚者。今尔等宜各坚意薙发,有不薙者,知辄杀之也。於各处归附村落,岂无绅衿贤能之人?若输诚来谒,自当叙录,日後国归太平,即皆立功也。”

三月二十七日,八门之主八老人,各赏缎看守银库之十六老人,各赏毛青布六尺。

二十八日,备御鸟巴海、代子宁古塔、哨长宁古里往略焚鹿岛一带地方,获二十一人解至。八人分给八家,发往尚阳堡屯,其余十三人,给与俘获之人,妥加恤养。

是日,遣人谕法笃曰:“由西步行来归人消息,若不能速至,令尔城人递送。若有使臣及骑马逃人至,当令哨率从速送来。至於步行逃人消息,亦令哨卒作速递送。”

二十八日,遣祖总兵官族叔赍书於祖曰:“金国二贝勒致书明国祖将军。我汗前两次致书於将军,可曾阅乎?如已见之,将军意下如何?其书中之言,若与尔意不附,不好以所欲言遣

人告知於我。恐前书未达,故致此书。将军莫以为我将弃此地而归。天异之地,岂有弃之而去之理耶?宜熟计之。此书与汗未去之前所缮之书,一并遣送。”

二十九日,贝勒阿敏、台吉济尔哈朗、台吉硕托率众兵西掠。自所往之地致书明帝曰:“金国二贝勒上书於大明国皇帝。昔我欲议和,实出诚心。先时兴师,我未随征。今我之来,亦为和好。尔等勿疑我有诈,若口是心非,则不畏天乎?人固可欺,天亦可欺乎?我等闻得尔国诸臣奏书,不允议和,云昔金时议和,後用计欺谎,兴兵征讨等语。其臣非谋国为民之臣也。若欲修好,则速议之为善也。若不速议,俟我汗携家眷至,彼时尔等欲议和亦难,我等欲议亦不便也。我既遣书往,皇帝亦三思之。皇帝之意,得无谓我既遣书议和,又为何征讨耶?诚欲修好,则盟诸天地,自盟誓之日息兵矣。”曾遣喀喇沁部乌巴西阵获之蒙古人赍书往丰润。丰润总兵官,亦曾遣其守备二员、土人一名持书同喀喇沁部乌巴西所获蒙古人至,谓尔等退还,尔等赍来文书,将奏报於上等语。是日,我遣人致答书云:“我军退驻永平,尔帝信使若来,可遣往永平。”该书曾致开平一封。开平道员致答书云:“尔等所致之书,我今即奏於上,尔等退还,勿令尔兵逼近城,我有大炮千尊倘若被创伤,非美事也。”乃答之曰:“大事不言乃何言小事?今我来此,岂不知尔有炮耶?尔

胜杀我,我胜杀尔,孰能御之?若为议和事遣信使来,进往永平即可。”行掠八日,稍有俘获,其招降榛子镇,以民半数编户,半数为俘,毁其城,四月初七日至永平。

是日,自遵化来报败敌消息。先是往於樵采处,我兵设伏,诱其樵采人至,击败之。获马二百三十匹,我军死一人,伤四十人。而我後兵至,克大安口,命喀喇沁部沙木巴驻之。沙木巴移营边外後,大安口汉人,往报无兵。明遣骑兵四千、步兵三千来,城内汉人,开城门纳之,骑兵屯外断後。驻守遵化总兵官、乌纳格、参将察哈喇闻之,率兵往击明兵,败之。斩杀甚众,获马三百,余马多为喀喇沁部人所获。是役也,我军阵亡十三人,被伤二百四十五人。

二十九日,守陵老人十一人各赏缎一、其次者五人,各赏毛青布六尺。

四月初五日,自渖阳遣叶努往喀喇沁部谕曰:“蒙古人沿边而居,甚恐尔等沉湎於酒,止凭巡察之人,所居之城为明人所夺取。”问及家信,答言所有牧放马匹已渡辽河;阿哥兆塔、

豪格,至朱尔呼柱协渡之;汗将於十日出行;将往宁远一带促生等语。

被杀千总遣留整疋罗一、缎 纱衣二十、毛青布衣二十、被一、银十二两。此物给其主洪山口参将葵通乎?抑给首告者潘家口金游击乎?此事尚未办,候贝勒之言。再有庶民擒获奸细二人,尚未赏赐。

沈阳城北面未曾修筑,仍系明人所筑者。其余三面,早已修筑。天聪四年四月初六日之【原档残缺】始行修筑。

初八日,颁谕曰:驻守甲士,每牛录留二十人。每牛录所留二十甲士,务须足数,庸劣者勿留。後来之人若精壮,则留先来这精壮之人。人虽精壮,然系无兄弟奴仆、孤独贫穷者,不得留之。若留此等人,田野之不得耕种之,日後生计穷苦,则罪其固山额真、甲喇额真及牛录额真。至驻遵化甲兵,每二甲兵,宜令更换。但彼处甲兵,若多於此处二十甲兵,可照原议更换。甲士若不足,可将原驻二人留驻不换。原驻每二甲兵中,若有无兄弟奴仆、孤独贫穷者,务须更换之。还渖阳之军,将於十二日起行。

是日,赐滦州官员以敕书云:金国汗谕之曰:杨奇,尔原系明国生员,後进为贡生,我克永平後,广招人才。时从官皆言尔贤哲。因滦州知州及州同二官皆无人,举尔为州同。兼官

知州事务。勿达我谕。

初八日,驻甜水站之真珠肯、图尔格依牛录下哨长苏巴里,钦奉汗命,往焚伊兰博里库一带,获汉人四名,解矣,以三人赏与俘获者,其中一人,发往叶赫一带屯落。

初九日,颁谕曰:“贝勒曰:凡永平府所属各色匠役、闲民,不得携归渖阳。即诸贝勒大臣等,若有潜行携归者,准赴贝勒府第控告,贝勒之门已设专司之人,收受诉状。若不容陈告,强行携归者,许赴渖阳汗前控告。以永平为永住之地,尔民毋轻信狂言,随之而去。”

初十日,汗率两大贝勒及从台吉等出边牧马以青草,沿辽河岸驻跸,於河西岸之野驻跸二日。

初十日,谕汉文开各官曰:“贝勒谕管理永平府文武各官曰:我闻尔等畏惧诸申大臣及辽不旧流官,馈以财物等语。我国惯例,不纳贿赂,廉者举之为臣,受贿之官,降之不用也。

主上既录用不贪财正直之人,其在下之人,又何惧乎?尔若有罪,虽给金千两,亦无益也;若无罪,虽众贝勒,又何惧焉?倘有诬诈者,察审明白,治以重罪。嗣後,凡有恐吓惑从之言,尔等勿得惊惧可来上前控告。凡上所委之事,惟听该管官之言,勿信他人之言。”

十二日,台吉阿巴泰、台吉济尔哈朗、台吉萨哈廉,率众兵携俘获还渖阳。出边後,先遣人奏书云:“去时在途宿二日,计行十五日方至。入边时,欲沿汗所行之道而行,因马残疾,

而不能抵达,便由建昌所属冷口而入。时边门不纳,故破台而入,至永平驻营五日。二十九日,往略迤西地方。至榛子镇招降之,俘获人畜解至,交付雅拜。并毁其城。由此前进,行丰润、玉田之间,向海搜掠,稍有俘获。第八日,即四月初七日,至永平。往略时,因巴克什乌讷格兵及蒙古兵马匹俱瘦,再城中需防,故令之还。巴克什乌讷格将至永平,有明骑兵四千、步兵三千,来攻大安口。巴克什乌讷格及察哈喇率众击败,尽歼之。获马三百,馀马皆为喀喇沁所取。我等未到之前,巴克什乌讷格、察哈喇兵又於樵采处设伏,诱歼敌兵,获马二百三十。再迤西地方并无消息。闻祖仍驻山海关一带,祖之亲属,概行羁留,即合彼持书往探之,不见其归。前次所遣者,亦未返回矣。侦探环城消息,闻其兵略有增加等语。凯旋诸贝勒,已於十二日起行。”

是日,颁谕曰:诸贝勒曰:看放马匹时,率每牛录章京一员,甲喇额真一员往守。倘有侵掠降民诸物,践踏田禾,以麦秣马者,任意乱行等情,则其为首甲喇额真及章京俱治罪。再诸申人及汉人,各已分街以居。汉人之街,勿令诸申人往,倘若有往者,见辄执之。固山额真等,向所管本旗人众,朝暮严饬,达者治罪。若明白晓谕其何罪之有?尔等军士,戌驻於敌之境,因违法治罪,罹於弄戮;善乎?”

十三日,遣■军五人,往谕诸贝勒曰:“喀喇沁部乌巴西所擒蒙古人至。彼等告称:我方之书,业已送达。明京城诸臣得书,遣人来云:派遣丰润总兵官还我处,土地从何处给之,和则如何和等情,询问切实,回奏明帝等语。丰润总兵官,领我二人往开平,与道员商议,欲遣先来之守备二人来,然由上来书止之。其书云:据密云军门奏书云:议和有诈。丰润、开

平官兵,彼等诡计欲叛等语。此事涉及我等,我等岂可遣使往耶?遂止之等语。先前来我处之守备二人,追及我方所遣二人,寄信曰:有人云我等与尔等通谋等语。我等当即被捕则罢倘一旦为我等知觉,则我等将想方设法逃走等语。”

十三日,起行,营於西河岸古琴之野。

十四日,遣精选■军百人,往明地捉生。马各一匹,自备马各一匹,厮役四人,各给贝勒之马一匹。命布尔坎、乌赖、哈宁阿、雅西塔为首,遣往广宁一带捉生。为之送行,返回

时沿途打猎。

四月十六日,顾三泰额驸之子布颜图家诸申男丁一人,乘一马由丰润来归。有一汉人,由蓟州来归,讯之云:“我原居十里河,曾闻我父兄皆居渖阳,原系车尔格依属下。”此人并无

带有其他消息。

窖内得银九百四十五两,以一百零五两中取十分之一赐获银者,其馀银两可否赏给受伤人员。

十六日,宰牛二、羊三,宴墨尔根戴青、额尔克克楚虎尔、台吉豪格、众■军等。

十六日,遣所获汉人赍书遗开平道曰:“金国二贝勒致书开平道。初我欲议和,实出於诚心,尔亦有愿成和好之言,然尔在廷诸臣不从,致败乃事,尔亦无可如何。我闻尔实心为国,

而尔在廷诸臣,反诬与我通谋等语,遭此譖谤,尔岂能晓然?大人与其遭难,不如深思熟虑,来投於我也。诚来归我,富贵共之。彼阵擒之李永芳与只身来归之余养性,亦为婿养之,何

况尔乎?尔诚来归,岂特比此二人已哉!大人宜审图之。尔国诸臣,陷阵而亡者有之,被诸臣诬谤,而为尔主所诛者有之。尔往日旧臣,有速取功名、享富贵者耶?大人三思之,此不

待我言,大人岂不知耶?”

是日,贝勒谕曰:地方居民,俱以为我即还军,故奸细至,隐匿不举,见明哨卒来、亦不来报。天赐之地,我岂敢弃之而去耶?嗣後,倘若有收容奸细者,全家论死,妻孥为奴,不株连其分居之亲兄弟。有擒获奸细来献者,赏银十两,并将奸细所携诸物,亦尽与之。明兵哨卒,经过归附乡村而来,谅尔民不能敌,何不来报?嗣後,有见明兵哨卒不报者,察其踪迹,凡经过村庄之人,将诛之。”

十七日,汗以台吉德格类幼子殇,亲往慰之。返还时会前往捉生人等,获汉人三名解至乃告称:渡大凌河,逃者驰斩四十馀人,俘获二十人,马八、牛一百、驴三十、骡一。将携之来等语。讯之汉人,言我复发之兵,於三月二十五日到彼,四月初攻取明榛子镇,祖总兵官在山海关等语。遂斩其哨探一人,留其二人养之。由彼前来,台吉岳托迎驾於路,宰牛一及羊六,备置酒席,支行幄於大路高处,进宴时台吉岳托以马四、台吉巴拉玛以马二、台吉尼堪以马二进献,汗纳岳托台吉马二、马拉玛台吉马一、尼堪台吉马一,馀四马却之。

第二十七册 天聪四年四月

十八日,前往捉生军士还,以所俘获,献汗关视,纳牛四十,前往四大臣,各赏马一、牛一、驴一、人二。其余马牛驴及人口,赏与随行人员分取。是日,汗遣人召诸福晋前来。

是日,遣巴克什达海还渖阳谕曰:“命每旗留大臣一员守渖阳城,其余诸臣军士务於二十四日启程。”

十九日,石门麻总兵官下王参将,遣奸细一人至洪山口参将蔡通所,参将蔡通执之送与我该奸细所携书,乃金游击致石军者,因被擒获,未曾送出。此等情形,系范参将察问时供出。

四月十九日,擒获麻总兵官所遣之三人,解至驻守罗民之岱达尔汉所,杀之。

十九日,祖总兵官曾遣奸细至张知府所,知府执之送来。诸贝勒遂曰:“尔擒获奸细来首者,甚善,勿惊惧。敌人派奸细诬陷尔,而我又加害於尔,则是助敌也。此奸细暂勿杀之,知府尔可遗书诟詈,我等亦具书附之。”遂付奸细书二函,遣之。

是日,锁守滦州诸臣於樵采处,遇山海关祖总兵官前队精兵,击败之,获马四十匹,及其纛旗来献。

二十日,汗因诸福晋将至,率马匹肥壮护军出猎。是夜一更,诸福晋至。

二十一日,镇守永平诸贝勒,命鸟赖率人十六,前来报信,所携书云:“去时在途宿二日,计有十五日方至。入边时欲沿汗所行之道而行,因马残疾,不能抵达,便由建昌所属冷口而入。时边门不纳,故破台而入,至永平驻营五日。二十九日,往略

迤西地方。至榛子镇招降之,俘获人畜解至,交付雅拜,并毁其城。由彼前进,行丰润、玉田之间,向海搜掠,稍有俘获。第八日,即四月初七日,至永平。往略时,因巴克什乌纳格及

蒙古兵,马匹羸瘦,再城中需防,故令之还。巴克什乌纳格将至永平,有明骑兵四千、步兵三千,已抵大安口,巴克什乌纳格及察哈喇击败,尽歼之。获马三百,余马皆为喀喇沁所取之,又我等未到之前,巴克什乌纳格、察哈喇兵又於樵采处设伏,诱歼敌兵,获马二百三十。再迤西地方并无消息。闻祖仍驻山海关一带,祖之亲属,概行霸留,曾令彼持书往探之,不见其归,前次所遣者,亦未返回。侦探环城消息,闻其兵力略有增加等语。岂旋诸贝勒将於十二日起行。四月初九日遣之。”

凯旋诸贝勒遗书云:闻汗拟於初九日遣十六人先行等语。时我等以途经明兵驻守城池,恐敌要於路,遂劝阻之。又闻我等出边时,汗将遣人往远处诱敌,以卫我军等语。我等人从

乃不妨事,只恐马匹累瘦。停与行,听汗自便也。

四月二十一日,致书明帝曰:“金国二贝勒上书於大明国皇帝。昔我欲议和,实出诚心。我先时兴师,我未随征,今我之来,亦为和好。

尔等勿疑我有诈,若口是心非,为欺诳之事,则不畏天乎?人固可欺,天亦可欺乎?我闻得尔国诸臣奏书,不允议和,云昔金时议和,後用计欺谎,兴兵征讨等语。其臣非谋国为民之臣也。若欲修好,则速议之为善也。若不速议,俟我汗携家眷至,彼时,尔我欲议和亦难,我等欲议,亦不便也。我既遗书往,皇帝亦三思之。皇帝之意,得勿谓我既遗书议和,又为何征讨耶?诚欲修好,则明诸天地,自盟誓之日息兵”。此书乃自往掠地方,遣汗所留蒙古多诺依衮济、乌巴西,送至丰润。丰润总兵官曾遣其守备二员、土人一名,共三人持书至。时我等亦附书答之曰:“我兵将退驻永平,尔帝若致书,可送至永平。”所遣之人尚未返还。又致开平书一封。开平道遣人答书前来,将答复之言,即书於其书尾。天聪四年四月初九日。

二十二日,英古尔岱来报:“朝鲜遣官一员及通事一人,共使者十六人至。”

四月二十二日,往取粮糗,遇三屯营张总兵官亲军,击败之,斩十五人,获马十六。送伊尔格尼去,又获马三、骡六。两次共获马十九、骡六。据奸细告称:“明总兵官皆聚於石门

麻总兵官处,商议发兵来战。”讯以发兵日期,答称“不知”。

二十三日,汗以驻守永平诸贝勒将还,遣人携五马及糇粮往迎,以资诸贝勒骑回。

二十三日,祖总兵官遣奸细三人,二至张知府所,一至孟副将所。彼等执之来首,讯之,乃无言以对,供称:遣我等来觇尔国兵若干,及马匹肥瘦,倘兵力军薄,则我祖总兵官率六

万兵来围攻。於是将祖姓所遣奸细二人,押赴汉人街斩之。又执导引奸细之降民一人,割其耳鼻,令持书还。谕之曰:“有奸细由彼处来者听之,归附降民有引进奸细者诛之”。我方复祖

某之言,记於汉文册内。

二十四日,致遵化书云:“贝勒曰:孟阿图及察哈喇,前曾行文与尔等云:‘若明兵至,相机行事’。今闻乐亭、开平明兵、皆赴丰润等语。盖其为巴克什乌纳格所败,忿而整饬各处之兵力,欲往侵尔等也。尔等慎勿出城,出後一旦有事,我不救援,惟尔等知之。

同部

其它

补历代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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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家档案史料 一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奏覆校尉服色请照曹玺呈进缎样织造摺 康熙十六年十月二十日 内务府总管嘎噜等谨奏:为遵旨合议事。 本年七月初七日,本府与工部合议具奏,奉员外郎佛保传旨:校尉衣服可否绣制,著查会典,由工部、内务府总管、内工部会议具奏。钦此。查会典并无校尉服色之规定,钦遵圣旨,臣等会议斟酌议得:会典内既无校尉服色之规定,今将绣制粗略估计,不算匠役工钱,若绣制上好红缎,连缝工需银四两馀;若绣制次等红缎,需银三两六钱馀。现在江宁织缎一件用银七两八分,杭州织缎一件用银六两九钱八分。今将绣制所出价格与现在织出之银发相比,估计只用钱粮半数有馀。虽用半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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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祯实录 明 佚名 ●崇祯实录目录 明□宗□皇帝实录 卷之〔一〕(天启七年九月) 卷之〔二〕(天启七年十月) 卷之〔三〕(天启七年十一月) 卷之〔四〕(天启七年十二月) 崇祯实录 卷之一怀宗端皇帝(一) 卷之二怀宗端皇帝(二) 卷之三怀宗端皇帝(三) 卷之四怀宗端皇帝(四) 卷之五怀宗端皇帝(五) 卷之六怀宗端皇帝(六) 卷之七怀宗端皇帝(七) 卷之八怀宗端皇帝(八) 卷之九怀宗端皇帝(九) 卷之十怀宗端皇帝(十) 卷之十一怀宗端皇帝(十一) 卷之十二怀宗端皇帝(十二) 卷之十三怀宗端皇帝(十三) 卷之十四怀宗端皇帝(十四) 卷之十五怀宗端皇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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