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藏 · 别史
筹办夷务始末选辑
24 万字 · 约 11 小时 32 分钟 · 14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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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可开白话
习枪炮。设肯给以俸禄,固属大皇帝格外天恩;即令自备资斧,亦当为中华出力,以仰答高厚鸿慈。一经修造完竣,教演熟习,即遣各员回国。奴才等察其情词委系出以至诚,且俄夷视见■〈口英〉夷傲很情形,愤恨已极。将来奴才等差竣回京,尚拟面求宸训讲求防患之法。此次夷务万难措手,因随员中尚有能不避艰险、实心任事者,购觅内线数人,始得稍有把握;容俟大局定后,并拟吁恳恩施,破格给奖。使在各处办事诸人早知自拔来归,庶几中国人材不为外夷所用;且日后办理夷务,非得深悉夷情之员不能得其要领、破其愚诈。今日■〈口佛〉夷约定酉初刻在海光寺画押盖印,诸事均有头绪;谅不致别生枝节,再事决裂。除将俄、咪两夷条约先行抄录进呈,并将俄夷来文两封(共计四件)咨送军机处。
论军机大臣等:
桂良、花沙纳奏「呈递俄、咪两夷条约并历陈■〈口英〉、■〈口佛〉所请不得不从权允准」一折,桂良等所称以后但当卧薪尝胆,力图补救;岂知和约一定,如何补救?即自请治罪,何补于事耶!
俄、咪夷条约内均有进京一条,皆无久驻京城之说;则■〈口英〉、■〈口佛〉两夷,岂能偏准!桂良等既言不妨权允,亦当与之约定:来时只准带人若干、到京后祗准暂住若干时,一切跪拜礼节悉遵中国制度,不得携带眷属。如咪夷条约内所载:每年不得逾一次,到京不得耽延;或由陆路、或由海路,不得驾驶兵船进天津海口。小事不得援引轻请,从人不得过二十名;上京时先行知照礼部,公馆自由中国豫备。■〈口英〉夷若得照此,亦自可允。若必欲驻京,则前此业经谕及必须更易中国衣冠,谅该夷亦所不愿;其人数、时日及礼节事宜,总须照咪夷约定载入条款,方可允准。至镇江通商,原许共军务告竣后商办。夷所请之金陵,现为贼踞,不能即议通商;镇江亦未便先立马头,仍许其俟长江一律肃清、各路军务告竣,再行定议。天津一处,该夷必欲以登州、牛庄相易,牛庄究近京畿,且为东三省货物总汇;惟登州尚可酌办,但须载明只准货船来往,不得于岸上建立夷楼,不得携带器械、驾坐兵船。以上三条,如其所议,即可将条约呈进。该夷原约既不肯更改,即作为中国所添条款,与之更约。彼所要请,我已准至数十条;我国所定不过三条,岂能拒绝!阅俄国清字照会,有「驻京及行驶内河已为阻止」之语;何以桂良等仍以为请?恐系■〈口李〉■〈口泰〉嘓辈从中播弄,■〈口额〉■〈口尔〉唫与中国人彼此语言、文字均不通晓,遂致任其所为。俄使既有此语,即可托其践言以破此疑义。况该使臣方以不能力阻、为抱歉,只此三条又非更改已成之款,必当代为妥议。另寄信谕旨一道,即宣示俄使可也。
又谕:
桂良等奏「俄国使臣呈递照会」一折,阅所递文内深以不能力阻■〈口英〉、■〈口佛〉为抱歉,具见和好之心。据称不患道远,仍欲遣人前来教习技艺、修造炮台等事;该大臣既有备送枪炮、代为转圜之美意,朕已嘉其恭顺,实非他国可比。惟既受其器械,已见悃忱:若令其远劳跋涉为中国出力,非所以示怀柔。可告以毋庸派员前来;即致送枪炮一节,大皇帝已深嘉许。若必肯出力,则再向■〈口英〉、■〈口佛〉将此三条代为说合,较之派员教演枪炮、修理炮台尤深嘉悦。该使臣感激果出至诚,自当再向■〈口英〉、■〈口佛〉说合,将此三条令其议定。至所请即发回文之处,俟拟定后再当封发也。
俄夷和约
大清国大皇帝钦差东阁大学士总理刑部事务桂良、吏部尚书镶蓝旗汉军都统花沙纳为全权大臣,大俄啰斯国自专主特简承宜带东海官兵战船副将军御前大臣公普提雅廷为全权大臣,两国大臣详细会议,酌定十二条,永遵无替。
第一条:大清国大皇帝、大俄噮斯国自专主,令将从前和好之道,复立和约。嗣后两国臣民不相残害侵夺,永远保护,以固和好。
第二条:议将从前使臣进京之例,酌要更正。嗣后两国不必由萨纳特衙门及理藩院行文,由俄国总理各国事务大臣或径行大清之军机大臣或特派之大学士;往来照会,俱按平等。设有紧要公文,遣使臣亲送到京交礼部转达军机处。至俄国全权大臣与大清之大学士及沿海之督、抚往来照会,均按平等;两国封疆大臣及驻扎官员往来照会,亦按平等。俄国酌定驻扎中华海口之全权大臣与中国地方大员及京师大臣往来照会,均照从前各外国总例办理。遇有要事,俄国使臣或由恰克图进京故道、或由近京海口,豫日行文,以便进京商办。使臣及随从人等,迅速顺路行走;沿途及京师公馆,派人妥为豫备。以上费用均由俄国经理,中国毋庸豫备。
第三条:此后除两国由旱路于从前所定边界通商外,今议准由海路之上海、宁波、福州府、厦门、广州、台湾府、琼州府等七处海口通商。若别国再有在沿海增添口岸,准俄国一律办理。
第四条:嗣后陆路前定通商处所商人数目及所带货物并本银多寡,不必示以限制。海路通商章程,将所带货物呈单备查、抛锚寄碇,一律给价、照定例上税纳课等事,俄国商船均照外国与中华通商总例办理。如带有违禁货物,即将该商船所有货物概行查抄入官。
第五条:俄国在中国通商海口设立领事官,为查各海口驻扎商船居住规矩;再派兵船在彼停泊,以资护持。领事官与地方官有事相会并行文之例、盖造天主堂住房并收存货物房间、俄国与中国会议、置买地亩及领事官员责任应办之事,皆照中国与外国所立通商总例办理。
第六条:俄国兵、商船只如有在中国沿海地方损坏者,地方官立将被难之人及载物船只救护;所救护之人及所有对象,尽力设法送至附近俄国通商海口或与俄国素好国之领事官所驻扎海口,或顺便咨送到边。其救护之公费,均由俄国赔还。俄国兵、货船只在中国沿海地方遇有修理损坏及取甜水、买食物者,准进中国附近未开之海口按市价公平买取,该地方官不可拦阻。
第七条:通商处所俄国人、中国所属之人若有事故,中国官员须与俄国领事官员或与代办俄国事务之人会同分别办理。俄国人若有获罪者,其犯人应照俄国刑律科罪;中国所属之人与俄国人有因人命、产业、伤害之事获罪者,应照中国刑律分别科罪。俄国之人若在中国内地犯法应行审讯治罪者,解送俄国边界地方或俄国办事官员所驻扎之海口办理。
第八条:天主教原为行善,嗣后中国于安分传教、习教之人当一体矜恤保护,不可欺侮凌虐;亦不可于安分之人;禁其习教。若俄国有人有由通商处所之州县传教者,领事官与内地沿边地方官按照定额,查验执照;果系良民,即行画押放行,以便稽查。
第九条:中国与俄国将从前未经定明边界,由两国派出信任大臣秉公查勘,务将边界清理补入此次和约之内。边界既定之后,登入档册,绘为地图、立定凭据,俾两国永无此疆彼界之争。
第十条:俄国人习学中国满、汉文义居驻京师者,酌改先时定限;不拘年分,如有事故,立即呈明行文本国核准后,随办事官员径回本国,再派人来京接替。所有驻京俄国之人一切费用,统由俄国付给,中国无庸出此项费用。驻京之人及恰克图或各海口往来京城送递公文各项人等路费,亦由俄国付给。中国地方官员于伊等往来之时程途一切事务,务宜妥速办理。
第十一条:为整理俄国与中国往来行文及京城驻居俄国之人事宜,京城、恰克图二处遇有往来公文,由台站迅速行走;除涂间有故不计外,以半月为限,不得迟延耽误,信函一并附寄。再运送应用对象,每届三个月一次,一年分为四次,照指明地方投递,勿致舛错;所有驿站费用,由俄国同中国各出一半,以免偏枯。
第十二条:日后大清国若有重待外国通商等事凡有利益之处,毋庸再议,即与俄国一律办理施行。
以上十二条,自此议定后,将所定和约缮写二分。大清国圣主皇帝裁定、俄啰斯国圣主皇帝裁定之后,定立和书;限一年之内,两国互交于京,永远遵守,两无违背。今将两国和书用俄啰斯并清、汉字体钞写,专以清文为主;由二国大臣手书花押,铃用印信换文可也。
咪夷约和
大清大皇帝特派钦差东阁大学士总理刑部事务、吏部尚书镶蓝旗汉军都统便宜行事全权大臣桂良、花沙纳,大合众国大伯理玺天德特派钦差驻札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目列卫廉,公司酌议,所有议定条款,胪列于左:
第一款:嗣后大清与大合众两国并其民人各皆照前和平友好,毋得或异;更不得互相欺凌,偶因小故而启事端。若他国有何不公轻藐之事,一经照知,必须相助从中善为调处,以示友谊关切。
第二款:俟大清大皇帝、大合众国大伯理玺天德既得选举国会绅耆大臣议允,各将条约互易后,必须敬谨收藏,大合众国当着首相恭藏大清大皇帝批准原册于华盛顿都城,大清国当着内阁大学士恭藏大合众国大伯理玺天德批准原册于北京都城,则两国之友谊历久弗替矣。
第三款:条约各款,必使两国军民人等尽得闻知,俾可遵守。大合众国于批准互易后,立宣布照例刊传;大清国于批准互易后,亦即通谕都城并着各省督、抚一体颁行。
第四款:因欲坚立友谊,嗣后大合众国驻扎中华之大臣任听以平行之礼、信义之道,与大清内阁大学士文移交往,并得与两广、闽浙、两江督、抚一体公文往来。至照会京师内阁文件,或交以上各督、抚照例代送、或交提塘驿站赍递,均无不可。其照会公文加有印封者,必须谨慎赍递;遇有咨照等件,内阁暨各督、抚当酌量迅速照覆。
第五款:大合众国大臣遇有要事,不论何时应准到北京暂住,与内阁大学士或与派出平行大宪酌议关涉彼此利益事件。但每年不得逾一次;到京迅速定议,不得耽延。往来应由海口或由陆路,不可驾驶兵船;进天津海口,先行知照地方官派船迎接。若系小事,不得因有此条轻请到京。至上京必须先照会礼部,俾得备办一切事款;往返护送,彼此以礼相待。寓京之日,按品豫备公馆;所有费用,自备资斧。其跟随大合众国钦差人等,不得逾二十人之数;雇觅华民供役在外,到处不得带货贸易。
第六款:嗣后不论何时,倘中华大皇帝情愿与别国或立约,或为别故允准与众友国钦差前往京师到彼居住或久、或暂,即毋庸再行计议,特许应准大合众国钦差一律照办,同沾此典。
第七款:嗣后中国大臣与合众国大臣公文往来,应照平行之礼用「照会」字样;领事等官与中国地方官公文往来,亦用「照会」字样。申报大宪,用「申陈」字样。若平民禀报官宪,仍用「禀呈」字。均不得欺藐不恭,有伤友谊;至两国均不得互相征索礼物。
第八款:嗣后中国督抚与合众国大臣会晤,或在公署、或在行辕,均彼此酌定合宜之处,毋得藉端推辞;常事以文移往来,不可烦琐会面。
第九款:大合众国如有官船在通商海口游行巡查或为保护贸易、或为增广才识,近至沿海各处如有事故,该地方大员当与船中统领以平行礼仪相待,以示两国和好之谊。如有采买食物、汲取淡水或须修理等事,中国官员自当襄助购办。遇有合众国船只或因毁坏被劫,或虽未毁坏而亦被劫被掳及在大洋等处,应准大合众国官船追捕盗贼,交地方官讯究惩办。
第十款:大合众国领事及管理贸易等官在中华议定所开各港居住保护贸易者,当与道台、知府平行。遇有与中华地方官交涉事件,或公文往来,或会晤面商,务须两得其平;即所用一切字样体制,亦应均照平行。如地方官及领事等官有侮慢欺藐各等情,准其彼此将委曲情由申诉本国各大宪秉公查办;该领事等官亦不得率意任性,致与中华官民动多龃龉。嗣后遇有领事等官派到港口,大合众国大臣即行照知该省督、抚,当以优礼款接,致可行其职守之事。
第十一款:大合众国民人在中华安分贸易办事者,当与中国人一体和好友爱;地方官必时加保护,务使身家一切安全,不使受欺辱、骚扰等事。倘其屋宇、产业有被内地不法匪徒逞凶恐吓、焚毁侵害,一经领事官报明,地方官立当派拨兵役弹压驱逐;并将匪徒查拏,按律重办。倘华民与大合众国人有争斗词讼等案,华民归中国官按律治罪;大合众国人无论在岸上海面与华民欺侮骚扰、毁坏对象、殴伤损害一切非礼不合情事,应归领事等官按本国例惩办。至捉拏犯人以备质讯,或由本地方官、或由大合众国官均无不可。
第十二款:合众国民人在通商各港口贸易或久居、或暂住,均准其租赁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楼并设立医馆、礼拜堂及殡葬之处,听合众国人与内民公平议定租息,内民不得抬价掯勒。如无碍民居,不关方向,照例税契用印外,地方官不得阻止。合众国人勿许强租硬占,务须各出情愿,以昭公允。倘坟墓或被中国民人毁掘,中国地方官严拏,照例治罪。其合众国人泊船寄居处所,商民、水手人等只准在近地行走,不准远赴内地乡村市镇私行贸易,以期永久彼此相安。
第十三款:大合众国船只在中国洋面遭风、触礁、搁浅、遇盗致有损坏等害者,该处地方官一经查知,即应设法拯救保护并加抚恤,俾得驶至最近港口修理;并准其采买粮食,汲取淡水。倘商船有在中国所辖内洋被盗抢劫者,地方文武官弁一经闻报,即当严拏贼盗,照例治罪;起获原赃,无论多少,或交本人、或交领事官俱可,但不得冒开失单。至中国地广人稠,万一正盗不能缉获或起赃不全,不得令中国赔还贷款;但若地方官通盗沾染,一经证明,行文大宪奏明严行治罪,将该员家产查抄抵偿。
第十四款:大合众国民人嗣后均照例挈眷赴广东之广州、潮州、福建之厦门、福州、台湾、浙江之宁波、江苏之上海并嗣后与众国或他国定立条约准开各港口市镇,在彼居住贸易;任其船只装载货物于以上所立各港,互相往来。但该船只不得驶赴沿海口岸及未开各港,私行违法贸易;如有犯此禁令者,应将船只货物充公,归中国入官。其有走私漏税或携带各项违令货物至中国者,听中国地方官自行办理治罪;大合众国官民均不得稍有袒护。若别国船只冒大合众国旗号作不法贸易者,大合众国自应设法禁止。
第十五款:大合众国民人在各港贸易者,除中国例禁不准携带进口、出口之货外,其余各项货物俱准任其贩运,往来买卖。所纳税饷,惟照黏附在望厦所立条约例册;除是别国按条约有何更改,即应一体均同。因大合众国人所纳之税,必须照与中华至好之国一律办理。
第十六款:大合众国船只进通商各港口时,必将船只等件呈交领事官转交海关,即按牌上所载吨数输纳船钞;每吨以方停四十官尺为准,凡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纳银二钱,不及一百五十吨者每吨纳银一钱。凡船只曾在本港纳钞因货未全销复载往别口出售或因无回货须将空船或未满载之船驶赴别港觅载者,领事官报明海关,将钞已完纳之处在红牌上注明,并行文别口海关查照;俟该船进别口时,止纳货税、不输船钞,以免重征。设立浮桩亮船、建造塔表亮楼,由通商各海口地方官会同领事官酌量办理。
第十七款:大合众国船只进口,准其雇用引水带进;俟正项税款全完,仍令带出。并准雇觅厮役、买办、工匠、水手,延请通事、司书及必须之人,并雇用内地艇只;其工价若干,由该商民等自行定议或由领事官酌办。
第十八款:大合众国船只一经进口,即由海关酌派妥役随船管押,或搭坐商船,或自雇艇只均听其便。倘大合众国民人有在船上不安本分,离船逃走至内地避匿者,一经领事官知照,中国地方官即派役访查拏送领事等官治罪;若有中国犯法民人逃至大合众国寓馆及商船潜匿者,中国地方官查出,即行文领事等官捉拏送回:均不得少有庇匿。至大合众国商民、水手人等,均归领事等官随时稽查约束。倘两国人有倚强滋事者用火器伤人致酿斗杀重案,两国官员均应执法严办,不得稍有偏徇,致令众心不服。
第十九款:大合众国商船进口,或船主、或货主、或代办商人,限二日之内将牌货单等件呈递本国领事等官收存;该领事即将船名、人数及所载吨数、货色详细开明照会海关,方准领取牌照,开舱起货。倘有未领牌照之先擅行起货者,即罚洋银五百大圆;并将擅行卸运之货,一概归中国入官。或有商船进口止起一分货物者,按其所起一分货物输纳税饷;未起之货,均准其载往别口售卖。倘有进口并未开舱即欲他往者,限二日之内即行出口,不得停留,亦不征收税饷、船钞;均俟到别口发售,再行照例输纳。倘进口货船已逾二日之限,即须输纳船钞。遇有领事等官不在港内,应准合众国船主商人托友国领事代为料理;否则,径赴海关呈明,设法妥办。
第二十款:大合众国商船贩货进口、出口,均将起货、下货日期呈报领事等官;由领事等官转报海关,届期派委官役与该船主、货主或代办商人等眼同秉公将货物验明,以便按律征税。若内有估价定税之货,或因议价高下不等,除皮多寡不齐致有辩论不能了结者,限该商于节日内禀报领事官,俾得通知海关会商酌夺;若禀报稽迟,即不为准理。
第二十一款:大合众国民人运货进口既经纳清税饷,倘有欲将已卸之货运往别口售卖者,禀明领事官转报海关检查货税底簿相符,委员验明实系原包原货并无拆动抽换情弊,即将某货若干担,已完税若干之处填入牌照,发该商收执;一面行文别口海关查照,俟该船进口查验符合,即准开舱出售,免其重纳税饷。若有影射夹带情事,经海关查出,罚货入官。如大合众国船只运载外洋榖米进各海口者,并未起卸,亦准其复运出口。
第二十二款:大合众国船只进口后,方纳船钞;进口货物于起货时完税,出口货物于下货时完税。统俟税钞全完,由海关发给红牌,然后领事官方给还船牌等件。所有税银,由中国官设银号代纳,或以纹银、或以洋银,按时价折交均无不可。倘有未经完税,领事官先行发还船牌者,所欠税钞当惟领事官是问。
第二十三款:大合众国船只停泊口内,如有货物必须剥过别船者,应先呈明领事官转报海关委员查验确当,方准剥运。倘不禀明候验批准辄行剥运者,即将所剥之货归中国入官。
第二十四款:中国人有该欠大合众国债项者,准其按例控追;一经领事官照知,地方官立即设法查究,严追给领。倘大合众国人有该欠华民者,亦准由领事官知会讨取,或直向领事控追俱可。但两国官员,均不保偿。
第二十五款:准大合众国官民延请中国各方士民人等教习各方语音并帮办文墨事件,不论所请系何等之人,中国地方官民等均不得稍有阻挠陷害等情;并准其采买中国各项书籍。
第二十六款:大合众国现与中国订明和好,各处通商港口听其船只往来贸易。倘日后另有别国与中国不和,中国止应禁阻不和之国不准来各口交易;其大合众国人自往别国贸易或贩运其国之货物前来各口,中国应认明大合众国旗号,便准入港。惟大合众国商船不得私带别国一兵进口,及听受别国贿嘱换给旗号代为运货入口贸易。倘有犯此禁令,听中国查出充公入官。
第二十七款:大合众国民人在中国通商各港口自因财产涉讼,由本国领事等官讯明办理。若大合众国民人在中国与别国贸易之人因事争论者,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和约办理,中国官员不得过问。
第二十八款:大合众国民人因有要事向中国地方官辨诉,先禀明领事等官查明禀内字句明顺、在情理者,即为转行地方官查办。中国商民因有要事向领事等官辨诉者,准其一面禀地方官,一面到领事等官禀呈查办。倘遇有中国人与大合众国人因事相争不能以和平调处者,即须两国官员查明,公议察夺,更不得索取规费;并准请人到堂代传,以免言语不通,致受委曲。
第二十九款:耶苏基督圣教又名天主教,原为劝人行善;凡欲人施诸己者,亦如是施于人。嗣后所有安分传教、习教之人,当一体矜恤保护,不可欺侮凌虐。凡有遵照教规安分传习者,他人毋得骚扰。
第三十款:经两国议定,嗣后大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国或其商民,无论关涉船只海面、通商贸易、政事交往等情为该国并其商民从来未沾抑为此条约所无者,亦当立准大合众国官民一体均沾。
以上各条约,均应由大清国大皇帝立赐批准,并限于一年之内由大合众国大伯理玺天德既得选举国会绅耆大臣议允批准,届期互换。须至条约者。
朱批:『依议』。
--以上见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二十七。
二十三日
二十三日(丁酉),钦差大学士桂良、使部尚书花沙纳奏:承准军机大臣密寄,奉上谕:『俄夷欲派人修理炮台、教演枪炮,着桂良等即备文照会该夷,准其酌带数人前来并加嘉奖』等因,钦此。奴才等当即遵旨备文传知该夷并加嘉奖,该夷欣感之至。据称所派之人,下年可以前来。前允送枪炮,亦于明年送到;用船载至拦江沙外,中国再用沙船自行拨运进内。
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