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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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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下法司按问。”报曰:“先帝陵寝在远,朕朝夕思念,其再详议以闻。”书复集众议,极言不可。乃已。(《席书传》。 )

十七年十二月癸卯,章圣太后崩。先是上营寿陵于大峪山,将奉献皇帝改葬焉。至是谕礼部曰:“兹事重大,不可缓。其遣重臣于大峪山营造显陵;一面南奉皇考梓宫来山合葬。”丁未,命崔元、张瓒等为奉迎礼仪使。壬子,上诣大峪山相视山陵。直隶巡按御史陈让上言:“合葬之举,出自陛下诚孝之一心。然臣闻葬者藏也,欲令不得见也。今出皇考体魄于所藏之地,窃非所宜。昔黄帝衣冠之陵在陕西者曰桥陵。舜葬九疑,二女不从。古人事死之礼,先庙而后坟,重魂而后魄。臣以为宜奉睿宗遗衣冠与章圣皇太后合葬于大峪山。又以章圣皇太后遗冠帔,奉以合葬于显陵。如此,则体魄不动,陟降有归,仁之至、义之尽也。”疏入。上责其阻挠成命,黜为民。已而上自大峪山还。己未,谕辅臣曰:“迁陵一事,朕中夜思之。皇考奉藏体魄将二十年,一旦启露于风尘之下,撼摇于道路之远。朕心不安,即皇考亦必不安,圣母尤大不宁也。今欲决以礼之正,莫如奉慈宫南诣,合葬穴中。令礼臣再议以闻。”(《实录》。 )严嵩等言:“灵驾北来,慈宫南诣,共一举耳。宜如初议。”上意终不决。因止崔元等且勿行,而令指挥赵俊南往,启视幽宫。明年,俊自承天还,言:“显陵不吉。”上欲亲诣承天,周阅卜兆。九卿、大臣许赞、吕楠等皆谏。上曰:“朕岂空行哉?为吾母耳!”三月庚辰,至承天,谒显陵。作新宫,曰:“待合葬也。”四月戊申归,过庆都尧母墓。从臣请致祭,帝曰:“帝尧父母异陵,可知合葬非古。”既至京,复诣大峪审视,曰:“大峪不如纯德。”遂定南之议。闰五月庚申,葬献皇后于显陵。(《三编》。 )

◎太子陵寝

懿文太子陵太孝陵左。四孟、清明、中元、冬至、岁暮及忌辰,凡九祭。(《礼志》。 )

旧例,以祠傺司官代。万历中,太常少卿谢杰言:“祝版署御名,而遣贱者将事,于礼为亵。请如哀冲、庄敬二太子例,遣列侯。”帝是之。乃用南京五府佥书。(《谢杰传》。 )

嘉靖二十八年,命庄敬太子、哀冲太子并建寝园,岁时祭祀,从诸陵后。(《礼志》。 )○亲谒陵洪武八年四月辛卯,上如中都,谒皇陵。

建文元年三月清明节,亲祭孝陵。(已上《大政记》。 )四年六月己巳,燕王谒孝陵。(《本纪》。 )永乐元年五月丙戌,以太祖忌日,谒祭孝陵。(《大政记》。 )

二年五月己酉,锦衣卫奏:’明日上谒孝陵,请具法驾。”上曰:“不用,但以骑士数人前导。”已而命前导骑士亦不可用。(王圻《通考》。 )七年二月戊子,谒凤阳皇陵。

十一年三月辛未,车驾次凤阳,谒皇陵。十四年十月丁丑,次凤阳,祀皇陵。癸未,至自北京,谒孝陵。

洪熙元年四月壬子,命皇太子谒孝陵。戊午,如天寿山,谒长陵。宣德元年二月丙戌,谒长陵、献陵。(已上《本纪》。 )

五年二月乙未,奉太后谒二陵。帝亲韦建 骑导。太后辇至清河桥,下马扶辇。畿民夹道拜观,陵旁老稚皆山呼迎拜。太后顾曰:“百姓戴君,以能安之耳。皇帝宜重念。”(《三编》。 )

正统七年二月庚申,谒天寿山陵。(《本纪》。 )

十年三月甲戌朔,谒天寿山三陵,令百官具浅色衣服,如洪武、永乐例。又定制:每岁三月谒祭,以为常。(《礼志》。 )十一年三月癸酉,如天寿山,竭陵。

十二年三月癸亥,如天寿山,谒陵。(已上《本纪》。 )十三年二月乙酉,如天寿山,谒陵。(《大政记》。 )正德十三年四月己巳朔,谒六陵。(《本纪》。 )

嘉靖十五年三月丙子,奉章圣皇太后如天寿山谒陵。癸未,谒恭让章皇后、景皇帝陵。(《本纪》。 )至沙河,见居民萧条,顾谓李时曰:“七陵在此,宜加守护。”时对曰:“昔邱浚建议,京师当设四辅:以临清为南,昌平为北,苏州、保定为东西,各屯兵一二万。今若于昌平增一总兵,可南卫京师,北护陵寝。”帝乃下廷臣勘议,于沙河筑巩华城,为置戍焉。(《李时传》。 )

四月癸卯,以建山陵,亲诣七陵,行祭告礼。九月庚午,如天寿山,谒陵。十六年三月癸酉,奉章圣太后如天寿山,谒陵。

十七年三月戊辰,谒天寿山陵。九月乙未,如天寿山,行秋祭礼。十八年三月辛巳,谒显陵。十月乙丑朔,躬祭长陵。隆庆二年二月丁未,如天寿山,谒长陵、永陵。

万历八年三月辛亥,奉两宫皇太后谒陵。

十一年二月乙丑,如天寿山,谒九陵。庚午,如西山,谒恭让章皇后、景皇帝陵。九月甲申,如天寿山,谒陵。

十二年九月丙戌,奉两宫皇太后如天寿山,谒陵。(已上《本纪》。 )○遣官祭陵

吴元年四月,仁祖忌日。太祖诣太庙祭毕,命太子及诸王往凤阳,展奠皇陵。(王圻《通考》。 )洪武元年三月,遣官祭仁祖陵。(《大政记》。 )

八年十月,诏翰林院议陵庙朔望、节序祭祀礼。学士乐韶凤等言:“旧仪:每岁元旦、清明、七月望、十月朔、冬、夏至日,俱用太牢,遣官致祭。其伏、腊、社,每月朔、望,则用特羊祠祭,署官行礼。如节与朔、望、伏、腊、社同日,则用节礼。”从之。(王圻《通考》。 )

建文初,定:孝陵每岁正旦、孟冬、忌辰、圣节俱行香,清明、中元、冬至俱祭祀。勋旧大臣行礼,文武官陪祀。(《会典》。 )宣宗即位,遣郑王瞻往南京祭孝陵。(《大政记》。 )

弘治中,南京司礼太监陈祖圭言:“魏国公徐亻甫每祭孝陵,皆由红券门直入,至殿内行礼。僭妄宜改。”亻甫言:“入由红券门者,所以重祖宗之祭,尊皇上之命。出由小旁门者,所以守臣下之分。循守故事,及百年,岂敢擅易。”下礼部议,言:“长陵及太庙,遣官致祭,所由之门,与孝陵事体相同,宜如旧。”从之”(《礼志》。 )

正德间,定:长陵以下诸陵,凡清明、中元、冬至俱分遣驸马都尉行礼,文武官陪祭。忌辰及正旦、孟冬、圣节亦遣驸马都尉行礼。(同上。 )

嘉靖十四年二月,帝谕夏言:“清明节既遣官上陵,内殿复祭,似涉烦渎。”言因言:“我朝以清明、中元、冬至凡三上陵。中元俗节,事本不经。冬至既行大报配天之礼,则陵事为轻。请罢冬至上陵,而移中元于霜降;惟清明如故。仍辍二节内殿之祭。”从之。(《通典》。 )

万历四十四年八月,南京太常寺少卿桂有根言:“孝陵元旦、清明、长至三大祭,文物俱备。中元、孟冬、两忌辰及万寿节五祭,向止陈设酒果,应加牲帛祝文。”从之。(《三编》。 )

◎从葬孝陵四十妃嫔,惟二妃葬孝陵之东西,余俱从葬。长陵十六妃俱从葬。献陵七妃,三葬金山,余俱从葬。(已上《会典》。 )

正统元年八月,追赠皇庶母惠妃何氏为贵妃,谥“端静”;赵氏为贤妃,谥“纯静”;吴氏为惠妃,谥“贞顺”;焦氏为淑妃,谥“庄静”;曹氏为敬妃,谥“庄顺”;徐氏为顺妃,谥“贞惠”;袁氏为丽妃,谥“恭定”;诸氏为淑妃,谥“贞静”;李氏为充妃,谥“恭顺”;何氏为成妃,谥“肃僖”。册文曰:’兹委身而蹈义,随龙驭以上宾。宜荐徽称,用彰节行。”盖宣宗殉葬宫妃也。(《后妃传》。 )

天顺八年,英宗崩,遗诏罢宫妃殉葬。初,太祖崩,宫人多从死者。历成祖、仁宣二宗皆用殉葬,多者至数十人。景泰帝以成阝王薨,犹用其制。至是,遗诏罢之。(《三编》。 )

◎陵灾弘治元年五月丙子,南京震雷,坏孝陵御道树。

六年十二月壬戌,南京大雷雨,拔孝陵树。七年六月癸酉,如之。

十五年六、七月,南京大风雨,孝陵神宫监及懿文陵树木多摧败者。正德元年六月丙子,南京暴风雨,雷震孝陵白土冈树。十三年八月庚辰,献陵明楼灾。(已上《五行志》。 )

万历二年七月,霪雨,昭陵地陷。(《三编》。 )二十三年九月,淮水溢,浸泗州祖陵。(同上。 )三十年十月丙申,孝陵灾。三十一年五月戊寅,凤阳皇陵雨雹。

三十二年五月癸酉,雷毁长陵楼。六月丁酉,昌平大水,坏各陵桥道。三埂三提五月丙申,凤阳大风雨,损皇陵正殿御座。四十六年九月壬子,茂陵火。(已上《五行志》。 )

崇祯八年正月丙寅,贼陷凤阳,燔皇陵。变闻于朝,帝素服避殿。(《三编》。 )○忌辰大祖,五月十日。孝慈皇后,八月十日。

成祖,七月十八日。仁孝皇后,七月四日。仁宗,五月十二日。诚孝皇后,十月十八日。宣宗,正月三日。孝恭皇后,九月四日。

英宗,正月十七日。孝庄皇后,六月二十六日。孝肃皇后,三月一日。(已上《春明梦余录》。 )

嘉靖元年,奏准:二月十九日,景皇帝忌辰;十一月五日,恭让章皇后忌辰;穿青纟宁丝。(《会典》。 )

宪宗,八月二日。孝贞皇后,二月十日。孝穆皇后,六月二十八日。孝惠皇后,十一月十八日。孝宗,五月七日。孝康皇后,八月八日。武宗,三月十四日。孝静皇后,正月二十五日。

世宗,十二月十四日。孝洁皇后,十月二日。孝烈皇后,十月十八日。孝恪皇后,正月十一日。

穆宗,五月二十六日。孝懿皇后,四月十三日。孝安皇后,七月十三日。孝定皇后,二月九日。

神宗,七月二十一日。孝端皇后,四月六日。孝靖皇后,九月十三日。

光宗,九月一日。孝元皇后,十二月二十四日。孝和皇后,三月一日。孝纯皇后,七月十九日。熹宗,八月二十二日。(已上《春明梦余录》。 )

明制:凡值帝后忌辰,遣官祭陵,止用香、烛、酒、果、无帛。(《读礼通考》。 )

洪武八年四月乙巳,仁祖忌日,亲诣皇陵致祭。辛亥、仁皇后忌辰,躬诣陵祭。(《大政记》。 )

永乐元年,礼官具奏:五月初十日,为太祖高皇帝忌辰。自初八至初十日,不鸣钟鼓,不行赏罚,不举音乐,禁屠宰。文武官自初八日,服浅淡衣、黑角带侍朝。至日,早赴孝陵行礼。八月初十日,孝慈高皇后忌辰,礼亦如之。(《实录》。 )

二年五月丙戌,高皇帝忌辰。上骑从祭陵,不用法驾。(《大政记》。 )宣德三年,令凡遇忌辰,通政司、礼科兵马司免引囚奏事。

五年敕:淳皇帝、后忌日,官员朝参、辍奏事。高皇帝、后,文皇帝、后,昭皇帝忌辰;悉辍朝参。

正统三年正月初三日,恭遇章皇帝忌辰,令升殿朝参如常仪。(已上《会典》。 )

弘治十年八月癸卯,吏部尚书马文升言:“臣伏闻宣德间有旨:‘仁祖忌辰,诸司悉免奏事。自太祖至仁宗生忌,俱辍朝一日。’其后不知始于何时,仁祖忌辰,照常奏事;唯太祖至宪宗忌辰,百官浅淡服、黑角带,朝廷亦出视朝,鸣钟鼓奏事。与古礼未合,又与宣宗敕旨有违。臣窃思之。自仁祖至宪宗,世有远近,服有隆杀。臣愚欲自仁祖忌辰至英宗生忌日,照旧视朝,鸣钟鼓,奏事。若遇宪宗、纪太后忌日,皇上于奉先等殿祭祀毕,回宫,不出视朝,著浅淡服,进素膳,渊默以居,不预他事。或如宣宗圣旨,自太祖至宪宗生忌,照例俱辍朝一日。”上令礼部详议。礼部言:“文升所奏不为无见。但奉有先朝事例,迄今见行。不敢更易。伏乞圣明裁处。”上曰:“列圣忌辰,已有旨,浅淡服色视事。”

十四年,令:遇忌辰,朝参官不许服丝纱罗。景皇帝,恭让皇后忌辰,遇节令,服青绿花样。宣宗忌辰。遇祭祀,服红。(《会典》。 )

嘉靖元年五月,仁宗忌辰,遣官祭献陵。先是,给事中安磐等奏称:“是日适值经筵,衣绯赐宴。辍讲则废学,如仪则忘孝;请移经筵前一日。”帝下其议。礼部覆言:“经筵礼仪、日期,累朝未之有改。考之《祭义》曰:‘君子有终身之丧,忌日之谓也。’此专指父母而言。祖父以上,经礼未载。伏闻孝宗在位,遇宪宗忌辰,仍御经筵。凡侍班等官,俱衣青绿花样赐宴。宜仿此行。”帝特旨暂免。

二年八月丁未,万寿圣节。先是再遇圣节,皆以先帝丧杀礼,又值高皇后忌辰,移之先一日。至是礼官言:“大丧既除,宜尽从吉典。先忌祭而后受朝,亦不妨同日。”上可其同日之请,犹以孝惠皇太后制未除,不忍纯吉,仍暂免习仪宣表及鸡唱山呼之礼。是日,帝亲礼奉先殿、奉慈殿、孝惠皇太后几筵殿,毕,出御奉先殿受贺,免文武百官及四夷使臣宴赏。(已上《实录》。 )

十八年五月,定列圣忌祭仪。旧制:俱在奉先殿行礼,遍祭列圣。上以为非礼,更定高皇帝、后忌辰祭于景神殿,列圣帝、后祭于永思殿。(《大政记》。 )

二十四年,令:遇忌辰仍于奉先殿致祭。

隆庆元年,题准:凡遇忌辰,文武百官,不问内外班行,谢恩见辞,俱浅淡服色、乌纱帽、黑角带,不许用公服。

万历四年,定:凡郊庙奏祭祀日,遇有忌辰,则移前一日。如致斋日内遇忌辰,上具常服,百官具青绿锦绣。其正祭日遇忌者,如祭在日间,临时仍具祭服行礼。本日祭之前后,与致齐遇忌同。(已上《会典》。 )

卷十八 礼十三(凶礼 )

◎丧服

洪武元年十二月辛未,诏定官民丧服之制。时御史高原侃言:“京师人民循习旧俗。凡有丧葬;设宴,会亲友,作乐娱尸,无哀戚之情。流俗之坏,至此已甚。且京师天下之本,四方之所取则。送终大事,尤不可不谨。乞禁上以厚风俗。”上是其言。(《通纪》。 )

三年,禁止浙江等处水葬、火葬。中书礼部议,以民间死丧,必须埋葬。如无地,官司设为义冢,以便安葬;并不得火化。违者,坐以重罪。(《通典》。 )

五年五月戊辰,诏曰:“古之丧礼,以哀戚为本。治丧之具,称家有无。近代以来,富者奢僭非分;力不足者,称货财物,夸耀殡送;及有惑于风水,停柩经年,不行安葬。宜令中书省臣集议定制,颁行遵守。违者论罪。”(《大训记》。 )

又谕礼部曰:“古有掩骼埋之令。近世狃元俗,死者或以火焚而投其骨于水。伤恩败俗,莫此为甚。其禁止之。若贫无地者,所在官司择宽闲地为义冢,俾之葬埋。或有宦游远方,不能归葬者,官给力费以归之。”(《礼志》。 )

洪武七年,贵妃孙氏薨。敕礼官定诸王服制。尚书牛谅等奏:“《仪礼》:父在为母服期,庶母则无服。”帝曰:“父母之恩,一也。低昂若是,不情甚矣。”命儒臣考定。宋濂等考古人论服母丧者四十二人,愿服三年者二十八人,服期者十四人。帝曰:“三年之丧,天下通丧。人情所安,即天理所在。”乃定制: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适子、众子为庶母,皆齐衰杖期。书成,命之曰《孝慈录》,颁天下。时贵妃无子,命吴王肃行慈母服,斩衰三年,主丧事。皇太子及诸王皆齐衰杖期。太子曰:“在礼,惟士为庶母服缌,大夫以上则无服。今陛下贵为天子,臣忝居嫡长,而为庶母服期,非所以敬宗庙、重继体也。不敢奉诏。”帝大怒。群臣震,不知所出。正字桂彦良言于太子曰:“殿下当缘君父之情,不可执小礼以亏大孝。”因持衰服之。太子乃服以拜谢。帝怒始解。(《三编》。 )

八年七月,诏:百官奔父母丧,不俟报。(《本纪》。 )

九年五月,晋王妃谢氏薨。上始命学士宋濂等考定王妃丧服之制。濂等议:“皇帝素服入丧次,十五举音,百官奉慰。皇帝出次,释服、服常服。”制曰:“可。”(《礼志》。 )

进士王希曾言:其母任氏之丧,以改嫁,服止期年,愿终三年之制。帝命礼部议。尚书李原名奏曰:“不丧出母,古之制也。希曾之母,既已失节,难渝定制。”诏从之。(《通典》。 )

二十三年闰西月甲戌,除期服奔丧之制。先是,百官闻祖父母、伯叔、兄弟丧,俱得奔赴。至是,吏部言:“祖父母、伯叔、兄弟,皆系期年服。若俱令奔丧守制,或一人连遭五、六期丧,或道路数千里,则居官日少,更易繁数,旷官废事,今后除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其余期丧,不许奔赴,但遣人致祭。”从之。(《明史礼志》系之二十六年四月,按《史概昭代典则》系之是年闰四月甲戌,《三编》同,今据之。 )

二十五年四月丙子,皇太子薨。命礼部议丧礼。议曰:“《礼》:‘父为长子服齐衰期年。’又曰:‘期之丧,达乎大夫。’皇帝当以日易月,服齐衰十二日。祭毕,释之。”(《礼志》。 )

三十一年,太祖遗诏曰:“朕膺天命三十有一年,忧危积心,日勤不怠,务有益于民。奈起自寒微,无古人之博知,好善恶恶,不及远矣。今得万物自然之理,其奚哀念之有?皇太孙允攵,仁明孝友,天下归心,宜登大位。内外文武臣僚同心辅政,以安吾民。丧祭仪物毋用金玉。孝陵山川因其故,毋改作。天下臣民哭临三日,皆释服,毋妨嫁娶。诸王临国中,毋至京师。诸不在令中者,推此令从事。(《本纪》。 )

惠帝即位,诏行三年丧。君臣请以日易月。帝曰:“朕非效古人亮阴不言也。朝则麻冕服,退则齐衰杖,食则饣粥。郊社宗庙如常礼。”遂命仪以进。(同上。 )

成祖崩,仁宗即位。易月制满,礼部尚书吕震请即吉。侍郎杨士奇不可。尚书蹇义兼取二说进。帝曰:“梓宫在殡,易服岂臣子忍言?士奇执,是也。”乃素冠麻衣而视朝。时群臣皆已吉服,惟士奇及英国公张辅如常。帝叹曰:“辅,武臣也;而知礼过六卿。”由是益见亲重。(《三编》。 )

洪熙元年,仁宗遗诏:“山陵制度,务从俭约。丧制用日易月,皆以二十七日释服。毋禁嫁娶音乐。在外亲王,藩屏为重,不可辄离本国。各处总兵镇守备御重臣及文武大小官员,亦毋擅离职守。闻丧之日,止于本处朝夕哭临三日,悉免赴阙行礼。”(《会典》。 )

成化四年,睿皇后崩,值秋享太庙。时议谓不当以卑废尊。给事中王诏言:“《礼》:‘有丧不祭。’无已,则移日,俟释服。”议虽不行,识者是焉。(《梁传》。 )

八年,怀献太子薨。年甫三岁。帝谕礼部,礼宜从简。王府及文武官俱免进香帛。礼部具仪上:自发丧次日,辍朝三日;帝服翼善冠、素服,七日而除。(《礼志》。 )

二十三年八月,宪宗崩,孝宗即位。十一月,大行未葬,帝以梓宫在殡,仍不释服视事,百官素服朝参如旧。御史曹上疏,请:发梓宫引之日,上衰杖履至大明门外,率百官拜哭而别。仍率宫中,行三年之丧。(《通典》。 )

进士潘府上疏,请行三年丧。略言:“子为父、臣为君,皆斩衰三年,仁之至、义之尽也。汉文帝遗诏短丧,止欲便天下臣民。景帝遂自行之,使千古纲常一堕不振。晋武帝欲行而不能,魏孝文行之而不尽,宋孝宗锐志复古,易月之外犹执通丧。然不能推之于下。未足为圣王达孝也。先帝奄弃四海,臣庶衔哀。陛下恻怛由衷,麻衣视朝,百日未改。望排群议,断自圣心,执丧三年,一如三代旧制。诏礼宫参考载籍,使丧不废礼,朝不废政。合于古不戾于今,行于上可通于下。”从之。(同上。 )

孝宗崩。礼部言:“百日例应变服;但梓宫未入山陵,请仍素翼善冠、麻布袍、服腰,御西角门视事,不鸣钟鼓。百官仍素朝参。”从之。(《礼志》。 )

正德元年十二月丁卯,景帝后汪妃薨,议祭葬礼。学士王鏊曰:“妃废不以罪,宜复故号。葬以妃,祭以后。”乃命辍朝致祭如制。

四年正月己酉,宪宗废后吴氏薨。刘瑾欲焚之以灭迹,曰:“不可以成服。”王鏊曰:“服不可成,葬不可薄也。”用英宗惠妃礼以葬。(已上《后妃传》。 )

十六年二月,毛澄等言:“大行皇帝大丧,成服已毕。望皇上少节哀情,于西角门视事。”上曰:“朕哀痛方切,未忍遽离丧次。其以二十七日视朝,具仪来闻。”于是澄等上仪注:自二十七日以后,照孝宗服制,上释衰服。文武百官至百日后,变服如常。上从之。(《通典》。 )

嘉靖元年十一月庚申,寿安皇太后邵氏崩。服除,部臣毛澄等请即吉视事。议再上,命考孝肃太皇太后丧礼。澄等言:“孝肃崩时,距葬期不远。故暂持凶服,以待山陵事竣。与今不同。况当正旦朝元,亦不宜缟衣临见万国。若孝思未忘,第毋御中门及不鸣钟鼓,足矣。”从之。(《礼志》。 )

七年十月丁未,皇后陈氏崩。礼部上丧祭仪,帝疑过隆。议再上。帝自裁定,概从简杀,欲五日释服。阁臣张璁等言:“夫妇之伦,参三纲而立。人君乃纲常之主,尤不可不慎。《左传》昭公十五年六月乙丑,周景王太子寿卒。秋八月戊寅,王穆后崩。叔向曰:“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盖古礼:父为子,夫为妻,皆服报服三年。后世,夫为妻,始制为齐衰杖期,父母在不杖。《丧服》,自期以下诸侯绝,然特为旁期言。若妻丧,本自三年报服,杀为期年,则固未尝绝者。今皇上为后服期,以日易月;臣子为君母服三年,以日易月;仅二十七日。较诸古礼,已至杀矣。皇上宜服期,十二日;臣子素服,终二十七日。不然,则恩纪不明,典礼有乖。”礼臣方献夫亦杂引《仪礼丧服》等篇,反覆争辨,并《三朝圣谕》所载仁孝皇后崩,太宗衰服后,仍服数月白衣冠故事,以证之。帝言:“文皇后丧时,上无圣母,下有东宫,从重尽礼为宜。今不敢不更其制。”于是上素服御西角门十日,即御奉天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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