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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职官

读例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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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应参看。

□《处分则例》与此例相同。后将此例修改,处分例仍从其旧,似嫌参差。

应捕人追捕罪人  一,五城司坊等官,若于途次遇有凶徒不法等事,不论何城,并准当时拘执。録取口供,详解该城御史审讯,一面报明本城御史存案。其有嗳昧隐避等事,亦许密详该城御史査拏,仍密详本城存案,造册送院注销。傥该役借端讹诈,驾词妄禀,及司坊官擅作威福,拘拏自审,或纵役滋扰,该御史题参,分别议处治罪。(按此防其妄拏也。)若押坊捕役,因非本管地方,明知故纵,及有受贿情弊,严加治罪。(按此防其故纵也。)大宛二县亦不论五城及该县所属,遇有凶犯不法等事,亦一体缉拏。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定例。

谨按。此许其不分畛域,一体拘拏也。第一层系立时拘执者,第二层系密详査拏者。

□押坊捕役数语,盖因官而及于捕役也。然此项名目,今不多见。

《处分则例》。赌博等案,凡五城御史及该司坊官,除在所属地方随拏随审外,即别城隔属夜宿途行,但遇酗酒骂街、角口打架、开场聚赌、小绺窃物等事,亦准随见随拏,移交该管衙门审理。不得以地非所属,过而不问。至民间一切词讼,仍遵定例,不许擅受,皆归该城御史审理。

应捕人追捕罪人  一,歩军统领衙门正身番役,倶照各部院经承、贴写送査之例,将番役年貌、籍贯按季造册,并出具并无白役圆扁子印结,移送河南道御史考核。倘番役私用白役,别经发觉,将番役及所用白役,照吏典人等额外滥充律治罪,该统领及不行详査之该御史,一并交部议处。至番役缉拏窃盗、鬪殴之类,毎名预给印票一张,开明款项,发交收执,并将预给印票款项移明河南道査核。如系提拏审案人犯,务必给与印票,将应拏人犯姓名逐一开明,有应密者,给与密票,亦于票内开明人犯姓名。如无票私拏,即将该番役解送刑部究讯治罪,失察该管官,交部严加议处。

此条系乾隆六年,刑部议覆左都御史刘呉龙,条奏定例,八年删定。

谨按。此亦指正身番役而言,与上第二条缉拏人犯参看。

□此例专为预给印票及密票而设,似应修并于第二条内。

□杖一百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仍前明特创之律,并非古法,今引用者絶少,且与私带白役一条,科罪轻重悬殊,似嫌参差。说见滥设官吏门。

应捕人追捕罪人  一,州县广缉重犯,不得滥给缉票,先将该犯年貌案由,并差役年貌、籍贯,及所差名数,一面详明督抚知照各该省,一面改用通关,给与差役携带在身,密行侦缉。如有踪迹,即将通关呈报该地方官,添差拏解,如缉无踪迹,仍投换回文,以为凭验。傥有滥给印票,及差人雇倩白役代缉,以及藉端勒索,仍将滥给印票及佥差不愼之承缉官,照例严加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议覆江西布政使汤聘,条奏定例,道光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专为正役情人代缉,因而籍端索诈而设。

□州县官将差票故赏衙役者,革职。州县官滥给白役牌票,差遣公事者,降三级调用。致有恋赃索民者,照故纵例,革职。

应捕人追捕罪人  一,官役奉公缉捕罪人,除受财故纵,照律与囚同罪外,其未经得贿,潜通信息,致罪人逃避者,如所纵之囚,罪在军流以下者,亦与囚同科,不准减等。若系斩绞外遣等罪,将该犯减发极边烟瘴充军。

此条系乾隆五十八年,刑部议覆两广总督郭世勲,审奏差役梁姜潜通信息,致逃军黄汉章复逃一案,遵旨恭纂为例。

谨按。此较律加重者。

□与强盗门内兵役奉差承缉,走漏消息一条参看。所纵之人,如未获案,即难遽定罪名,官役凭何定拟,应与主守不觉失囚各例参看。

□唐律,诸捕罪人有漏露其事,令得逃亡者,减罪人罪一等。未断之间,能自捕得,除其罪。即他人捕得,若罪人已死及自首,又各减一等云云。系专指捕役而言。此律不载知情藏匿罪人门,则又专指平人言,遂致捕人漏信,以致犯逃转无律文可引,是以又定有此例,可见古法不可轻易删改也。

应捕人追捕罪人  一,山东省地方,如有兵役通盗之案,除实犯死罪无可再加,仍照旧办理外,其罪未至死,各于应得本罪上加一等定拟。若不分赃,不漏信,但知盗窝所在,纵不即捕者,讯出故纵情节,即照寻常强窃盗窝主之例,加一等,分别治罪。俟该省盗风稍息,再奏明复归旧例。

此条系嘉庆二十五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覆山东巡抚程国仁,奏准定例。

谨按。兵役通盗之案,所在多有,不独山东一省为然。然此等案件不特各省罕见即山东省亦百不获一矣。

□知情故纵,本与知情存留不同,照存留例问拟,已属从严,此例又加一等,似不画一。且窝藏窃盗一名,即应满徒,较窃盗本罪已有重至数等者,纵不即捕,遽拟流罪,满徒加一等,即流二千里,似嫌未能允协。亦与豢窃兵役之条,互相参差。

□山东省窝窃一二名,满徒,三名以上近边军,五名以上烟瘴军。强盗一名,近边军,二名以上,新疆为奴。见窝主。豢窃兵役,坐地分赃,或得受月规,于本罪上加一等。见窃盗。

□兵役为盗,斩决,起意者,枭示,分赃通贼,及与巨盗交结往来,并漏信致令脱逃,均照本犯一体治罪。知情故纵,照窝主知情存留例,分别治罪。见强盗门,均应参看。

应捕人追捕罪人  一,各省团练,除奸细、土匪并盗贼,及遇有要犯,经官札令协缉者,准其拏解外,其余逃军、逃流,并一切寻常案犯,仍责成地方官拏解。傥该团练私拏酿命,即照谋故鬪杀各本律定拟。

此条系同治四年,湖南巡抚李瀚章咨称浏阳县逃流周三伢,即周代鳌潜回原籍,被邻村团总陈沅吉捕拏殴伤后,被迫失足落塘身死一案,纂辑为例。

谨按。恐其倚恃团众,妄拏无辜也。然逃军逃流岂无辜之人乎。盗贼准拏,而逃军、逃流不准拏,抑又何也。此等例文,殊不可解。

罪人拒捕:巻首

凡犯罪(事发而)逃走(及犯罪虽不逃走,官司差人追埔,有抗)拒(不服追)捕者,各于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应死者,无所加。)殴(所捕)人致折伤以上者,绞(监候)。杀(所捕)人者,斩(监候)。为从者,各减一等。

○若罪人持仗拒捕,其捕者格杀之。及(在禁或押解已问结之)囚逃走,捕者逐而杀之,若囚(因追逐)窘迫而自杀者(不分囚罪应死,不应死。)皆勿论。

○若(囚虽逃走)已就拘执,及(罪人虽逃走)不拒捕而(追捕之人恶其逃走擅)杀之,或折伤者,(此皆囚之不应死者,)各以杀伤论。(若)罪人本犯应死(之罪)而擅杀者,杖一百。(以捕亡一时忿激言,若有私谋,另议。)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罪人拒捕  一,凡罪犯业经拏获,捕役借称设法制缚,误伤其命者,仍照已就拘执而杀之律,以鬪杀论。倘捕役受人贿嘱,将罪人致死者,照谋杀人首从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六年,九卿遵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原例本极平允,改定之例,故意从严,未免偏枯。

□命案中情节最轻者,不能因捕役而故行加重,彼拏贼误毙无干之人,尚得照过失论赎,此误毙罪犯之命,反仍以鬪杀拟抵,似嫌未协。既经遵奉谕旨,改从轻典,又复无故加重,殊不可解。

□已就拘执而擅杀,盖有意杀害,及有心殴打致毙皆是,若设法制缚,误毙其命,较有心杀害为轻,是以量从寛典。改定之例,不论是否误伤,及罪犯是否应死,均照鬪杀拟绞,似嫌太重。

罪人拒捕  一,强盗拒捕杀伤官兵之案,除同伙伤人之时,该犯不在一处者,仍照例拟罪外,其同在一处,或三、五成羣,虽非下手之人,既在旁目睹,即系同恶共济,法所难寛,即行斩决。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例。

谨按。此似指情有可原。及罪不至死之伙盗而言。近来盗案,改从本律,即不拒杀官兵,亦应斩决,自无所谓情有可原者矣。其因别故不行之犯,是否一体拟斩。记核。

罪人拒捕  一,凡一切犯罪事发,官司差人持票拘捕,及拘获后佥派看守押解之犯,如有逞凶拒捕,杀死差役者,为首无论谋故殴杀,倶拟斩立决。为从谋杀加功,及殴杀下手伤重致死者倶拟绞立决,其但系殴杀幇同下手者,不论手足、他物、金刃拟绞监候。在场助势未经幇殴成伤者,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若案内因事牵连,奉票传唤之人,被迫情急,拒毙差役,以及别项罪人拒捕,并聚众中途打夺,均仍照拒捕、追摄打夺各本律本例科断。如差役非奉官票,或虽经奉票,而有藉差吓诈陵虐罪犯情事,致被殴死者,各照平人谋故鬪杀本律定拟,均不得以拒捕杀人论。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乾隆五十三年,钦奉谕旨,纂为定例(按,是年恭奉圣谕,大约谓抗拒差役,较抗拒事主情节为重,后来例文何以轻重倒置耶。且专指贼犯而言,亦专指为从未伤人而言,由流罪改发为奴,因贼犯而加重也。),五十五年,嘉庆十一年修改。(按,此亦专指贼犯而言,由斩候改为斩决,较前更加重矣。)一系乾隆五十七年,刑部覆山东省民人刘书图脱拒捕札伤捕役乔振绪身死案内,钦奉谕旨,议准定例,嘉庆二十二年修并。

谨按。拒杀差役问拟斩决之例,本系指贼犯而言,因贼犯拒杀事主,有问拟斩决者,故拒毙差役亦照拟斩决。其余罪犯拒杀差役,并不在立决之列。此例改贼犯为犯罪事发,是无论原犯罪名轻重,一经拒杀差役,无不问拟立决矣。而下文又有别项罪人拒捕等语,看去殊不分明。査原例别项罪人拒捕,系专指杀伤平人而言,所以别于差役也。删去平人二字,殊嫌未协。

□拒捕杀差,律应斩候,嗣因贼犯拒毙事主,有斩决之例,其从犯亦有绞候之例,是以定有拒毙差役,分别首从问拟斩决。绞候专条,均系指贼犯而言,与一切事发人犯,本系两条,后修并为一。陈笞及王金玉之案,系因贼犯而加重,刘书之案,非贼犯而亦加重,遂不无窒碍之处。

贼犯拒毙事主,例应分别是否临时盗所,问拟斩决、斩候。贼犯刃伤事主,例亦分别是否临时盗所,问拟斩候、绞候。奸夫拒捕杀死本夫,例应斩候,刃伤应捉奸之人,例应绞候,罪名大略相同。此条拒杀差役,无论系何项罪名,均拟斩决,较好、盗罪人拒毙事主,及应捉奸之人为重。设如刃伤未死,或殴至折伤,未经议及,惟下条明言伤非事主并例得捉奸之人拒捕,但系刃伤者,仍加本罪二等云云,则差役亦包在伤非事主之类矣。若以别项罪人拒捕论,加罪二等,是犯罪拒捕刃伤差役之案,不过问拟满徒,较之此条为从之犯,未经幇殴者,科罪转轻至数等。如照殴所捕人至折伤以上律,拟绞,又与下条例意不符。检査办过成案,均系照别项罪人拒捕例加等定拟,一生一死,罪名相去悬絶,司谳者,将何所适从耶。条例愈増而愈烦,愈烦而愈不画一者,此类是也。

□抢窃贼犯拒杀事主,例以下手伤重者为首,在场幇殴者为从,聚众中途夺犯杀差,例以起意聚众者为首(不论曾否下手),下手幇殴者为从(伤重致死者,绞决,幇殴有伤者,绞候。),分晰甚明。此条罪犯拒杀差役,与夺犯杀差罪名相等,第夺犯条内其为首者,有不论曾否下手,拟斩立决之文,此条为首殴杀例内,并无不论曾否下手之语。原以聚众夺犯,本有藐法逞凶之心,其杀伤差役,原在首犯意中,犯罪拒捕,半由图脱情急所致,其杀伤差役,或出首犯意外,此等致毙差役案件,其谋杀者,自应以造意之人为首,若系殴杀,是否以起意拒殴之人为首,尚未明晰。下文有殴杀下手伤重致死者,拟绞立决之语,则已科以为从之罪矣。若起意拒捕之犯,未经动手伤人,亦拟绞决,是与夺犯杀差罪名相等矣,而复将夺犯一层提出另叙,又何说也。

罪人拒捕  一,拏获围场内偷打牲口,砍伐木植人等,若缉拏时曾经拒捕,不肯就擒者,照拒捕律,加本罪二等问拟。犯至发遣者,先加枷号三个月,再行照例发遣。殴所捕人至折伤以上者,拟绞监候,杀人者。拟斩监候。

此条系乾隆四十一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因原例拒捕成伤,即拟绞决,未免过重,是以照律改为折伤以上者,拟绞。然较之因别事拒捕者,加重多矣。

□此例专指一事而言,并非拒捕通例,似应移附本条例文之内,此处无庸载入。

□犯罪拒捕,刃伤捕人,律应拟绞,例则除奸盗二项外,余倶加二等定拟。惟此条及私盐拒捕,有折伤拟绞之语,与各条不同。应参看。

罪人拒捕  一,凡凶徒挟雠放火,及实在凶恶棍徒,无故生事,行凶扰害,并强奸未成各罪人,被害之人及本妇有服亲属,登时忿激致死者,均杖一百,徒三年。余人杖八十。如杀非登时,仍照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余人杖一百。

此条系嘉庆四年,山东巡抚陈大文题准定例。

谨按。有服亲属,止言本妇,而未及本夫,如本夫亲属有犯,即难援引。

□杀死强奸未成罪人,例无明文,是以定有此条。惟本夫杀死强奸未成罪人,列入人命门内,有服亲属又入此门,似嫌参差。

□杀死挟雠放火,及凶恶棍徒,凡一家之父子兄弟叔侄,无论何人,均应一例同科。独强奸之人,本夫及其子杀死者勿论,亲属杀死者拟徒,未免参差。即如姑侄姉妹在家被人强奸,与强奸人妻何异。本夫则应勿论,兄弟等仍问徒罪,岂强强奸人妻,较重于强奸人姑姉妹耶。因捉奸有本夫亲属之分,此例亦不能不为区别也。杀奸律后小注,明言亲属与本夫同,屡经修改,遂大相悬殊矣。如系无夫之妇,又当如何办法。

罪人拒捕  一,凡卑幼因奸因盗图脱,拒杀缌麻尊长尊属者,按律问拟斩候,仍请旨即行正法。

此条系嘉庆八年,河南巡抚马慧裕题杜老刁行窃图脱,拒伤缌麻服兄杜景华身死一案,钦奉谕旨,并九年江西巡抚秦承恩题曹炳然,与缌麻服兄曹健纯弟妇何氏通奸,拒捕杀死曹健纯一案,刑部议准,并纂为例。

谨按。与亲属相盗门,因抢窃杀伤尊长,并人命门,亲属相好,谋杀本夫各条,参看。

□此条专论拒杀有服尊长,似应移入殴大功以下尊长门内。惟彼门又有图奸亲属,故杀有服尊长一条,均系因案纂定,似应修改为一,以省烦冗。

罪人拒捕  一,强奸未成罪人,被本妇之子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杀非登时,杖一百,徒三年。图奸未成罪人,被本妇之子登时杀死者,杖一百,徒三年。非登时杀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此条系嘉庆七年,刑部议覆直隶总督颜检咨平泉州民田雪子,因石勇强奸伊母李氏未成,登时殴伤石勇身死一案,纂辑为例,道光五年改定。

唐律无子杀母奸之文,而汉律有之。见何氏《公羊传》。桓公六年秋,蔡人杀陈佗。传陈佗者何。陈君也。陈君,则何为谓之陈佗。絶也。曷为絶之。贱也。其贱奈何。外淫也。乌乎淫。淫于蔡,蔡人杀之。何休注,蔡称人者,与使得讨之,故从讨贼词也。贱而去其爵者,起其见卑贱,犹律文立子奸母,见乃得杀之也。疏云,犹言对子奸母也。

谨按。此例系杀死强奸、图奸罪人专条,与上条放火不同,似应移入杀死奸夫门内。

□杀奸门内,本夫及亲属杀死图奸未成罪人,科罪与此条不同。本夫杀奸,其忿激之情,与本妇之子相等,杀死强奸未成罪人,均拟勿论,而杀死图奸未成罪人,治罪独殊,何也。若谓恐有捏饰情弊,本妇之子独不虑有捏饰情弊耶。图奸较和奸为轻,非奸所登时杀死母之奸夫,仍应拟绞,事后杀死图奸伊母之人,问拟满流,亦嫌参差。

罪人拒捕  一,本夫及本夫、本妇有服亲属捉奸,殴伤奸夫,或本妇及本夫、本妇有服亲属,欧伤图奸、强奸未成罪人,或男子拒奸殴伤奸匪,或事主殴伤贼犯,或被害人殴伤挟雠放火凶徒及实在凶恶棍徒,至折伤以上者,无论登时、事后、概予勿论。(期服以下尊长卑幼,因捉奸、拒奸、或因尊长卑幼强奸、图奸、殴伤尊长卑幼者,悉照此例勿论。此外,不得滥引,仍按殴伤尊长卑幼,各本律例问拟。其旷野白日盗田野谷麦者,以别项罪人论。)其余擅伤别项罪人,除殴非折伤勿论外,如殴至折伤以上,按其擅杀之罪,应以鬪杀拟绞者,仍以鬪伤定拟。若擅杀之罪,止应拟满徒者,亦减二等科断。

此条系嘉庆十一年,刑部议覆陕西巡抚方维甸,咨富平县民韦孝割伤调奸罪人韦秉清脚筋成废一案,纂为定例,道光四年改定。

谨按。此指殴伤未死者而言。上一段未免过轻,下一段又未免过重。

□此条原则,无论奸盗及别项罪人,均包举在内,最为切当,改定之例,强为分晰,已未允协。且例注,明言旷野白日盗田野谷麦,以别项罪人论,而例内杀死旷野白日偷窃谷麦之犯,并不科以徒罪,即别条擅杀案件,亦无拟徒明文。此处所云擅杀之罪,止应拟徒之语,亦属错误。擅杀案件有拟绞者,有拟徒者,有勿论者,有于绞罪减等拟流者,未可执一而论。此例上半截所云,殴杀奸盗,及放火等项罪人,即有绞、流、徒罪勿论之别,殴伤概予勿论,是事后殴伤窃贼及图奸罪人,较之登时殴伤别项罪人者,罪名轻重悬絶,似非例意。査奸盗罪人被殴虽不足惜,而致成残废笃疾,亦属可悯,似应酌加修改。殴伤未致残废笃疾者,予以勿论。如殴至笃废以上,或于殴伤凡人,酌减问拟,无庸以奸盗及别项罪人,强为区分。应按照原定例文,改为殴死罪应拟绞者,如殴至残废笃疾,于殴伤本罪上酌减二等。殴死罪应拟徒者,如殴至残疾笃疾,于殴伤本罪上酌减二等。殴死罪应拟徒者,如殴至残废笃疾,于殴伤本罪上再减二等。不然或系用凶器殴伤别项罪人平复,照此例科断,即应拟军,情法果为平允耶。

□擅杀奸匪,有本夫亲属及强奸、图奸之分,即擅杀窃贼,亦有登时,事后之别。杀死者,罪分等差,殴伤者,概予勿论,似未允协。若谓被伤者究系罪人,或照平人殴伤酌减定拟,已足以示区别,一概予以勿论,不特有畸重畸轻之弊,且毫厘千里,出入甚巨,最宜详加参酌。

罪人拒捕  一,窃盗拒捕刃伤事主,奸夫拒捕刃伤应捉奸之人,及折伤以上,依例分别问拟斩绞外,若伤非事主,并非例得捉奸之人,以及别项罪人拒捕,如殴所捕人至残废笃疾,罪在满徒以上者,方依律拟以绞候,其但系刃伤火器伤及刃伤以下,仍各加本罪二等问拟。若本罪已至拟流,有拒捕者,即按五军外遣以次递加二等,罪止发往新疆,酌拨种地当差。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福建巡抚呉士功条奏,于旧例内申明添注,纂为定例,嘉庆六年修改,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此二条刃伤拟绞,系指当场拒捕者而言。若事后拒捕刃伤,似不在拟绞之列。应参看贼盗门窃贼拒捕条例,奸夫拒捕刃伤应捉奸之人,照窃盗拒捕殴所捕人至折伤以上者,绞。见犯奸。

□细绎此条例意,凡除奸盗二层外,其余皆为别项罪人。如犯罪事发,拒捕刃伤差役,及火器伤并拒捕折伤以上者,自应以别项罪人论矣。格杀则应勿论,拒捕刃伤不问绞罪,未免参差。

□别项罪人拒捕,盖谓非奸盗两项也。伤非事主,及非应捉奸之人,则专言奸盗二项也。不言差役,而差役自在其内,杀死者,差役较事主等为重。刃伤者,差役又较事主等为轻,未知何故。縁定例之时,因拒捕律文最严,故于律内载明奸盗二项,刃伤拟绞者,仍从其旧,其余别项罪人拒捕,即系奸盗两项,而刃伤非事主,及非例得捉奸之人者,倶得从寛,虽刃伤差役,亦难与事主同科,是同一拒捕刃伤之案,独严于此二项,而寛于差役,已嫌参差。后立有犯罪杀死差役严例,而此条未经修改,以致彼此互异。而以贼犯而论,其逞凶刃伤事主,与逞凶刃伤差役,情节有何轻重。而一则拟绞,一则拟徒,且拒捕杀死差役,与拒捕杀死事主,情节亦无轻重可分,而一拟斩决,一拟斩候,其义安在。律言犯罪殴所捕人至折伤以上者,绞,此所捕人业经注明,官司差人追捕,自系拒捕殴差,正律例内奸盗罪人殴伤事主,及应捉奸之人,均系照此律推广而出。迨后屡经修改,遂为奸盗二项刃伤成例,而别项均加拒捕二等。即刃伤差役,亦不在拟绞之列,以致轻重诸多混淆。一似罪人拒捕,系专为奸盗二项而设,而差役反不在内者,殊属错误。后来因仍未改,未免一误再误。

□罪人拒捕殴所捕人至折伤以上,即应拟绞,律有明文,刃伤自不待言,一切罪犯均在其内,原不专指奸盗两项也。至窃盗刃伤事主,律系斩罪,例内分别是否临时盗所,问拟斩候,绞候,本系照律酌量办理,并无岐误。乾隆十二年,以奸盗事颇相类,特立有奸夫拒捕刃伤,拟绞专条,均系照律定拟,亦非加重。乾隆四十二年,以刃伤即拟绞罪,未免太重。而奸盗二项,例有明文,未便另生他议,是以将别项拒捕刃伤例改轻,定立此条,以致奸盗二项拒捕罪重,而别项拒捕罪轻。拒伤事主等罪重,而拒伤差役罪轻,彼此参观,其失自见。

□犯罪事发在逃,均谓之罪人,(如强奸未成、抢窃等类,并逃军、逃流,)经官司差人往捕,辄敢逞凶拒伤捕人,则乱民矣。

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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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官箴 (宋)许月卿 撰 ●目录 提要 原序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钦定四库全书 史部十二 百官箴 职官类二官箴之属 提要 臣等谨百官箴六卷宋许月卿撰月卿字太空后更字宋士婺源人始以军功补校尉理宗时换文资就举以易魁江东廷对赐进士及第官至浙江西运干贾似道当国召试馆职语不合罢去闭门著书自号泉田子宋亡不仕遁迹十年乃卒亦志节之士也是书仿扬雄官箴分曹列职各申规戒考宋史百官志经筵乃言路兼官二府掾乃枢密中书属吏参知政事以门下中书侍郎为之登闻院隶谏议进奏院隶给事中俱辖于门下者军器监文思院俱辖于工部是书皆各自为箴葢以所掌之事区分故既列本职又及其兼官既列总司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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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要略 (清)王又槐 着 ●目录 叙 论命案 论犯奸及因奸致命案 论强窃盗案 论抢夺 论杂案 论批呈词 论详案 叙供 作看 论作禀 论驳案(附上控案) 论详报 论枷杖加减 论六赃 ●办案要略叙 王荫庭先生为乾隆中叶法家老手着有刑钱必览钱谷备要政治集要等书行世迄今九十年来必览备要坊间尚有售者惟政治集要殊不经见余于春明市上得之所载门类如六部限图中枢限图刺字汇纂考成章程申详成规题咨事件三流表办案要略秋审条款各种纲举目张名曰集要洵不为诬惟今昔条例微有不同且如六部处分则例中枢政考军流道里表秋审比较条款等类各有成书无难考证独办案要略一种人不尽覩读其议论精确颠扑不破
别本刑统赋解
璜川吴氏旧钞本 别本刑统赋解 观夫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 正,常也。权,变也。首从之法有权有变,谓如强盗,造意者为首,随行者为从,此事之常也。而有从权而变之者,谓为首者却不行盗,又不受分即是。专进止者为首,主遣奴婢为盗,虽不上盗仍为卣论。又同谋殴人,下(首)【手】重者为首,元谋减一等。此即从权而变者,故云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也。 加减之例,或后而或先 犯罪情事不一,故有加减之法。加者就重,减者就轻。假如甲乙二人窃盗财物,依今之例计赃,至元二十贯合并赃论,甲造意决七十,乙随行减一等。缘因盗之物,事主追捕,乙恋财伤人,甲弃物逃窜,以此论之,情法皆变,合加者从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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